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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承诺书
卖 方:[身份证号]:
地 址:
卖 方:[身份证号]:
地 址:
卖 方:[身份证号]:
地 址:
一、卖方承诺:
卖方是位于房之物主(物主以下简称卖方、房屋及其所有以下简称该物业),该物业地址以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布置图为准,若有差异,双方同意再作修改,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的合法产权人,现卖方收悉并确认买方及中介方代理买方购房要约及同意以下述条件出售该物业予买方:
1、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证》《预售契约》《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若实际面积有差异,卖方同意以本承诺书订明面积所得的单价为标准增收或减付,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
2、卖方同意承诺以人民币 元(¥)出售该物业。
3、卖方于收取定金时,须出示《房地产证》《预售契约》《房屋买卖合同》《共有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委托公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买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卖方无条件提供买方办理产权手续过程中的一切证明文件。
4、卖方承诺该物业以《空置状态》/《连现状家具及电器》/《连现有租约》等一同交易。
5、卖方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无存在隐瞒与该物业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需对上述事项负责。否则,卖方须赔偿买方及中介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于卖方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被政府或司法机关查封等情形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费用。
6、卖方承诺协助买方于办理产权手续时签署有关转让文件及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并于该物业产权登记完成前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产权瓜葛、债务、税项、抵押、银行按揭供款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管理/设备开通及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
7、卖方同意,如卖方签署本承诺书后,卖方无条件协助买方办理该物业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8、卖方同意卖方之税费由负责,买方之税费由负责,其它有关费用各自负责。
二、卖方配偶及共有人签章(印):
卖方配偶及共有人对上述承诺认证意见:
卖方(签字):(盖章或手印)
日期:20XX年7月23日
房屋买卖承诺书精选例文
卖 方:[身份证号]:
地 址:
卖 方:[身份证号]:
地 址:
卖 方:[身份证号]:
地 址:
一、卖方承诺:
卖方是位于房之物主(物主以下简称卖方、房屋及其所有
以下简称该物业),该物业地址以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布置图为准,若有差异,双方同意再作修改,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的合法产权人,现卖方收悉并确认买方及中介方代理买方购房要约及同意以下述条件出售该物业予买方:
1、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证】【预售契约】【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若实际面积有差异,卖方同意以本承诺书订明面积所得的单价为标准增收或减付,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
2、卖方同意承诺以人民币 元(¥)出售该物业。
3、卖方于收取定金时,须出示【房地产证】【预售契约】【房屋买卖合同】【共有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委托公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买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卖方无条件提供买方办理产权手续过程中的一切证明文件。
4、卖方承诺该物业以【空置状态】/【连现状家具及电器】/【连现有租约】等一同 交易。
5、卖方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无存在隐瞒与该物业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需对上述事项负责。否则,卖方须赔偿买方及中介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于卖方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被政府或司法机关查封等情形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费用。
6、卖方承诺协助买方于办理产权手续时签署有关转让文件及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并于该物业产权登记完成前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产权瓜葛、债务、税项、抵押、银行按揭供款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管理/设备开通及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
7、卖方同意,如卖方签署本承诺书后,卖方无条件协助买方办理该物业产权过户登 记手续。
8、卖方同意卖方之税费由负责,买方之税费由负责,其它有关费用各自负责。
二、卖方配偶及共有人签章(印):
卖方配偶及共有人对上述承诺认证意见:
卖方(签字):(盖章或手印)
日期:20XX年7月23日
卖方:[身份证号]:地址:
中介方:[身份证号]:地址:
一、卖方承诺
卖方是位于房之物主(物主以下简称卖方、房屋及其所有以下简称该物业),该物业地址以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布置图为准,若有差异,双方同意再作修改,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的合法产权人,现卖方收悉并确认买方及中介方代理买方购房要约及同意以下述条件出售该物业予买方:
1、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证】【预售契约】【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若实际面积有差异,卖方同意以本承诺书订明面积所得的单价为标准增收或减付,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
2、卖方同意承诺以人民币元(¥ )出售该物业,卖方并同意按下述方式收款:
a)、人民币元(¥ )于签署本承诺书后收取作为临时定金;
b)、人民币元(¥ )于时或年月日或之前收取作为加收定金;
c)、人民币元(¥ )于时或年月日或之前收取作为首期余款;
d)、楼价余款人民币元(¥ )于时或年月日或于该物业产权交易过户完成时或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时收取。
3、卖方于收取定金时,须出示【房地产证】【预售契约】【房屋买卖合同】【共有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委托公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买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卖方无条件提供买方办理产权手续过程中的一切证明文件。
4、卖方承诺该物业以【空置状态】/【连现状家具及电器】/【连现有租约】等一同交易。
5、卖方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无存在隐瞒与该物业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需对上述事项负责。否则,卖方须赔偿买方及中介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于卖方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被政府或司法机关查封等情形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费用。
6、卖方承诺协助买方于办理产权手续时签署有关转让文件及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并于该物业产权登记完成前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产权瓜葛、债务、税项、抵押、银行按揭供款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管理/设备开通及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
7、卖方同意,如卖方签署本承诺书后,买方在办理该物业产权登记手续时因卖方事前责任及其它未完善事项引起的产权在年月日前不能办理,则卖方除需双倍返还订金外,并须向中介方支护上述楼价6%之金额作为违约金,及赔偿买卖双方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金额的总和及支付买方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给买方。
8、卖方同意卖方之税费由负责,买方之税费由负责,其它有关费用各自负责。
二、中介方权利与义务
1、监督卖方按上述承诺条款执行;
2、一旦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中价方公平、公正、公开的调解买卖方合同纠纷,各方协商未果,与守约方一同追诉违约方责任,如果一方提起诉讼,无条件的及时接受诉讼传证。
三、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买卖方各执一份、中介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同意如因本承诺书产生的纠纷由买卖方及中介方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另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四、备注:
五、卖方配偶及共有人签章(印):
卖方配偶及共有人对上述承诺认证意见:
卖方(签字):中介方(签字):
(盖章或手印)签字(盖章或手印)
致:重庆----------------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以下均简称本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是位于 物业(下称“该房屋”)的意向购买人。贵公司作为买方的代理人,于 年 月 日代本人发出拟购买该物业。现本(人/公司)确认同意以下述条件购买该物业。
本人作为承诺方承诺购买该物业的内容如下:
1.购买房价:人民币(¥;
2.付款方式:于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币 (¥ 元)作为本人购买该物业的定金,本人选择 (①二手房按揭、②全款)方式购置该物业,其余房款于 支付;
3.交易日期:于
4.交易状况:( )[空置状态] / ( )[连现状家具及电器] / ( )[连现有租约] 交易;
5.交易税费:国家规定之买卖双方需付税费,由
6.服务费用:人民币 (¥ 元),于 支付;
7.其他:
二、承诺书自送达贵公司后,贵公司即作为买方要约发出的代理人。
三、本人承诺按上述之条件购置该物业,并委托贵公司向出卖房方支付定金;本承诺书自送达贵公司即视为送达出卖方,承诺即告成立;贵公司支付卖房方定金视同本人支付。
四、若本人不依承诺书约定履行承诺时或贵方作为本人代理人与卖房方达成协议后本人不及时履约,则视为本人违约,本人所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而本人亦须向贵公司支付相等于上述房价的 %金额作为违约金。
五、本人要求贵公司在支付定金时,卖方签署的文件须具有以下条款之意思表示:
“若卖方在收取定金后悔约不卖予本人时,卖方须按已收定金的双倍金额付予买方作为违约金。”
六、本人承诺若与公司介绍的卖方私下交易的,则本人须向贵公司支付相等于上述房价的 %金额作为违约金。
七、本承诺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果在承诺书有效期结束时该物业未能成功售出,本人又未提出终止本委托书之书面申请,则本委托书委托期自动顺延并同样有效。
八、本承诺书经承诺方在充分理解并认同的基础上签字确认,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内容,则所交定金自动转为违约金。
九、双方均同意,如因本承诺书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均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备注:
承诺方签章: 代理方:重庆------------------有限公司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买卖承诺书范本
致陕西某有限公司:
承诺人刘某(身份证号:),已经与陕西某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协商,购买贵公司在咸阳市人民路金帝国际办公中心6层0601号、0602号、0603号、0604号、0605号共五间房屋,以上五间房屋总面积为638.8㎡。
承诺人刘某现郑重承诺如下:本人于10月30日前,到贵公司签订上述五间房屋的书面买卖合同,同时办完所有购房手续。如到期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将已经交付贵公司人民币伍拾万圆(¥500000.00元),作为违约金由贵公司自行扣除。同时本人放弃购买上述五间房屋,贵公司将上述五间房屋另行出售或作其他处置。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作者:孙喜民律师
执业证号:1610410245543
办公电话:029-38137058
手机:13571002827
电子邮箱:#url#
单位: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9号怡和大厦404室
邮编:71
致陕西某有限公司:
承诺人刘某(身份证号:),已经与陕西某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协商,购买贵公司在咸阳市人民路金帝国际办公中心6层0601号、0602号、0603号、0604号、0605号共五间房屋,以上五间房屋总面积为638.8㎡。
承诺人刘某现郑重承诺如下:本人于月30日前,到贵公司签订上述五间房屋的书面买卖合同,同时办完所有购房手续。如到期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将已经交付贵公司人民币伍拾万圆(¥500000.00元),作为违约金由贵公司自行扣除。同时本人放弃购买上述五间房屋,贵公司将上述五间房屋另行出售或作其他处置。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作者:孙喜民律师
执业证号:16104201610245543
办公电话:029-38137058
手机:13571002827
电子邮箱:#url#
单位: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9号怡和大厦404室
邮编:712000
房屋买卖承诺书怎么写
卖方承诺书范文
由经纪方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已经促成本人(承诺人)与卖方 (身份证号码: )签订关于购买位于长沙市 区 号单位房产《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该房产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本人承诺以此价格为依据计算经纪方佣金及必要费用:
1、佣金按交易价元(小写: 元),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为佣金额20%,交易完成后此必要费用可抵扣佣金。 本承诺书中佣金金额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不一致,以本承诺书为准。
2、必要费用应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时支付,佣金应在签订房管局版本《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向登记机关递件前支付,延期支付佣金,应按佣金总额万分之五按日向经纪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拒绝支付佣金,经纪方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3、如因买卖双方某一方违约导致无法完成交易,任何一方无权要求经纪方退还已支付必要费用及佣金,如尚未支付必要费用及佣金,仍需支付。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4、如买卖双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当向经纪方支付必要费用,经纪方有权从托管定金、交楼保证金或首期款等相关款项中扣除,如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又私下成交(包括买方亲属、朋友与卖方私下成交)或通过其它经纪方成交,本人承诺支付以上全部佣金及必要费用,否则本人承诺与卖方连带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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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人民币(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四、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次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待该楼房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产生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经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应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与此楼购楼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 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结构、地面与墙壁及不适移动物件。
九、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房订金。
十、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
一、解释论的探讨-以请求权基础检索为中心请求权基础检索法,就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的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1所谓请求权规范基础(Anspruchsnormengrundlage),简称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是指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2请求权基础检索方法是德国民法学上一种独特的方法。这种方法强调,在运用法律分析实际案例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当事人的请求所依据的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要求请求权基础的搜寻和法律规范的解释结合起来,从而养成严谨细密的法律思维方法,并维护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3下面我们就运用请求权检索的方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一)解除合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就本案来说,吉春公司“以新庄公司迟延十天支付房款为由”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其请求权的基础只可能是《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情况下的法定解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第二,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本案中,吉春房地产公司与新庄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后,合同履行期届至,买方新庄公司于1月10日交付了价款,但比约定的清偿期迟延了十天。可见,新庄公司存在迟延履行的行为。但是,新庄公司的迟延履行是否致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呢?
由于合同解除构成“合同必须严守”规则的例外,因此,各国对合同解除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与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法定解除相比,5第94条第4项规定的法定解除不需要催告对方当事人,所以,法律对此种合同解除的限制就更加严格,必须即致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我国权威学者的看法,迟延履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的重要性。如果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违反了规定的交货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如果时间因素对合同并不重要,迟延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则在迟延以后,不能认为迟延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合同。当然,在确定迟延是否严重时,还应考虑到迟延的时间长短以及因迟延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6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吉春公司并不能证明时间对合同目的的影响,而且新庄公司也只是迟延了10天,因此,不能认为迟延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另外,吉春公司交付房屋的事实本身也说明了新庄公司的迟延并未导致吉春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即吉春公司不能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二)返还房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吉春公司还请求该房产的占有人银建公司返还房屋。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认定,吉春公司的并不能基于合同解除以后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提出请求。所以,吉春公司提出的返还房屋的请求,只能是根据物权请求权中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是,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中尚未规定物权请求权,所以,吉春公司只能通过扩张解释《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即“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从而获得请求权规范基础。7
但是,吉春公司如果要依据物权请求权来请求银建公司返还房屋,吉春公司必须仍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无疑在与新庄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前,吉春公司享有房屋所有权。现在的问题就是,房屋所有权是否已经移转给了他人。
在本案中,新庄公司于201月10日交付了价款,同时,卖方吉春公司也依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将该楼盘移转占有给新庄公司,并着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是,直到诉讼之时,登记手续并没有办理完毕。8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此处仅仅指明“应当”登记,而对于未登记的效力如何,却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另外,根据我国权威学者的解释,我国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所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9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本案中,虽然吉春公司和新庄公司没有完成登记手续,但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只是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而已。因此,吉春公司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有法律根据的。
但是,虽然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给新庄公司,如果银建公司能够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则吉春公司仍然会丧失所有权,从而也就不能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学者的解释,这一规定体现了善意取得的精神。10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扩张解释该条规定从而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得到适用。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一个要件就是,第三人(在本案中即银建公司)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11在本案中,银建公司在购买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登记,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过户手续已经领导批准,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由此可见,银建公司知道新庄公司在转让给房屋时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不能认定银建公司是善意的。所以,我们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而使得银建公司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需要指出的是,银建公司还可能提出的另外一个抗辩就是,其对房屋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或者新庄公司是有权占有。如果此种抗辩成立,那么,吉春公司也不能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当然,此种抗辩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现行法上也难以寻觅。但是,根据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12,占有人或者作为其权利来源的间接占有人对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有权占有时,占有人可以拒绝将物返还13.也就是说,如果在本案中如果银建公司或者新庄公司中的任何一个有权占有房屋,那么,银建公司都可以对吉春公司的主张提出有效的抗辩。
要考察银建公司是否是有权占有,我们必须明确,此前新庄公司是否是有权占有。如果新庄公司是无权占有,那么,银建公司自然不可能是有权占有。
在本案中,新庄公司是基于合同和吉春公司的.意志而占有房屋,此种占有是否是有权占有呢?根据学者的看法,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之占有为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占有、
正权源占有),该法律上之原因或者根据,学说上称为权源(或本权)。例如所有人、地上权人、典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之占有标的物,系基于其所有权、典权、租赁权或使用权,具有占有之权源,故均为有权占有是。14所谓本权,即“得为占有之权利”,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占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与债权。15在本案中,新庄公司是基于合同而吉春公司的意志而占有房屋,此种占有是否是“本权”呢?
在不动产已经移转占有,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买卖契约是否足以作为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的权源呢?对于此问题,学界向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占有之具有排他性,系因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倘占有物已证明系他人所有,则占有人即无再对物之所有人行使排他权之余地。16(2)肯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一方面,买受人可依买卖契约而向出卖人请求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另一方面,买受人占有标的物,系基于出卖人之交付,自非“侵夺”,亦非“无权”,不符合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之要件,盖民法(此处指台湾地区“民法”-笔者注)第七百六十七条前段所称之“无权”,应含有“不法之评价”,此可从其下之侵夺用语可知。另外,出卖人也不得以物权优于债权之理由,作为买受人无权占有之主张,盖物权之优于债权,通常是于有第三人出现之情形。在无第三人之场合,当事人此时只有债之关系,自受其拘束,否则,物权恒无法透过债权而生变动。17
我认为,否定说较为妥当。其理由在于:第一,买受人得依据买卖契约请求出卖人办理登记手续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买受人占有是有权占有。因为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而对出卖人享有请求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但是,买受人要占有该标的物,必须以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前提。第二,所有权作为一种对世权,应当也必须可以对抗包括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在内的任何人。如果标的物的所有人不能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则所有人的所有权必然虚化。第三,虽然标的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是,此种权利的享有并非排斥了所有人应当依照买卖契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总之,我认为,根据买卖合同,新庄公司只是获得了请求吉春公司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新庄公司只有获得了所有权,才能构成对房屋的有权占有。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新庄公司的占有是缺乏本权的占有,是无权占有。
既然新庄公司的占有是无权占有,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接认定,银建公司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因此,银建公司不能以“有权占有”为由提出抗辩。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吉春公司请求该房产的占有人银建公司返还房屋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二、立法论的探讨-以物权变动模式为背景
本案中暴露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出卖人已经提出了登记申请的情况下,出卖人是否可以随意撤回其申请?在出卖人随意撤回申请的情况下,法律对买受人能否提供必要的救济?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必须从物权变动模式说起。
(一)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根据学者的看法,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1.意思主义模式。在此种模式之下,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须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即足以生效力,而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法国民法(参见《法国民法典》711、1138条)和日本民法(参见《日本民法典》176条)都采纳此种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公示原则所需之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法,系对抗要件而非成立或生效要件。
2.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或交付之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德国民法采纳此种模式。德国民法认为,债权行为只能产生债的关系,必须另外有物权行为,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此种模式的采纳以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前提。
3.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之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之法定形式,始足生效力。奥地利民法采纳此种模式(参见《奥地利民法典》第426、431条)。在此种模式下,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发生债权和物权变动之效果,但物权之变动,仅须在债权意思表示外加上登记或交付(登记或交付为事实行为)即可,不需另有物权变动之合意。18
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我国学者几乎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应当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19,而且这种意见已经被立法者采纳20.
(二)意思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对出卖人提出登记申请后的反悔行为的处理方式
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仅仅双方的意思就可以导致物权变动,因此,倘使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后而为登记,则此项登记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21日本学者认为,若登记义务人拒绝协力时,登记权利人则无此项权利,这样不仅致登记权利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同时亦使得登记制度失其机能。故而登记请求权乃登记权利人享有的、强使登记义务人为协力的权利。22如果出卖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或者出卖人在提供协助以后又反悔,则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获得一个基于登记请求权而令被告履行登记手续之给付之确定判决。若已获得基于登记请求权而令被告履行登记手续之给付之确定判决-依照仅命令物权变动之判决并不可以-时,登记权利人可以依据其判决单独进行登记(不登27条。大判1940,6,19新闻4597号9页。)23
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原则上任何一方都得随时撤回物权的“合意”。24允许撤回物权的“合意”的理由,因在于避免合意的不明确而起纷争,及维持法律关系的明了性,所以在缔结了合意的事实昭然若揭,即把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时,即不能撤回物权合意,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已进行了登记(一经登记,即可推定有合意的存在);第二,合意在土地登记所缔结;第三,合意依裁判上或公证上的证书作成;第四,向土地登记所提出合意;第五,权利人(受动的当事人)依德国土地登记法第29条的规定,把登记承诺证书交付给对方。25
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可见,我国系采共同申请原则。26在本案中,吉春公司和新庄公司已经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了登记申请,但是,事后吉春公司又要撤回申请。此种情形在德国就属于前述第四种情形,即向土地登记所提出合意。
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2款规定,“登记之前,只有在当事人的合意已经经公证证明、或者已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局或者已经到达不动产登记局,或者当权利人将符合土地登记法的规范许可的登记许可并交付给相对人时,合意对当事人有拘束力。”依德国民法学者的一般解释,该约束力的意义是撤销权的排除,即在物权合意能够明确地以其他形式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单方面地撤销该合意。27因为,这种撤销行为可能“动摇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给正常的交易秩序带来危险。”28
可见,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通过在特定
条件下排除当事人撤销物权合意的自由,因此,维护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了诚实守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代结论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立法和理论界对登记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任意撤回申请的行为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但是,实务部门以及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20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明确宣告,在当事人的物权变动意思“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登记,也承认物权变动的有效。29
在肯定这一文件精神的合理性的前提下,我们必须看到这一指示具有很多缺陷:第一,这一指示和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不相契合。已如前述,我国选择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已经是大势所趋;而这一指示提出的所谓“物权变动意思”,显然是以采纳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的。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这一处理与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二款这一典型的物权行为理论应用条款几乎没有区别。30第二,该指示认为,在当事人的物权变动意思“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登记,也承认物权变动有效。这与物权的公示原则相冲突。因为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物权变动里,登记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效力,这一效力称为形成力。31将登记与物权变动结合为一体,是为了统一物权变动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如果承认在当事人的物权变动意思“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登记,也承认物权变动有效,这显然就与公示原则相违背。
那么,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如果有效规范登记一方当事人事后任意撤回登记的行为呢?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显然不能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申请行为就是一个“物权合意”,而只能认其为事实行为。我认为,我国法律可以在共同申请原则上设立一个例外-单方申请,即如果在提出申请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又撤回,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单方申请。但是,为了保证这种单方申请登记的权利的正确行使,有关当事人应当通过法院确认其单方申请的权利,并依据法院的判决进行申请。
注释:
1 参见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载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42页以下。
2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3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4 我国《合同法》自10月1日生效,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
5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292页。
7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民事立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请求权规范基础方法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8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登记”是否是指“登记完毕”,但应当理解为登记完毕。这种理解可以从《瑞士民法典》的规定中得到佐证。《瑞士民法典》972条第1款规定:“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主簿登记后,始得成立,并依次排列顺序及日期。”另外,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第23条也规定:“设定、移转不动产物权的,受让人自登记完成时取得该物权。”
9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207-210页;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版,第95页;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75页。反对意见,可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413页。
10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第208页。
11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211页;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版,第187-188页。
12 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其物。”986条规定第一款前段规定:“占有人或者作为其权利来源的间接占有人对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有权占有时,占有人可以拒绝将物返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7条规定:“所有人得向无权占有其物者和侵夺其物者请求返还。”
13 关于所有权人是否可以向有权占有人主张,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有人不能向有权占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所有人可以向有权占有人提出请求,但是,有权占有人可以提出抗辩。基于方便所有人行使权利考虑,我们采纳后一种观点。
14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第940-941页。
15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版,第794页。
16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第59页。
17 参见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年版,第70-71页。
18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65页;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一),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83-87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年版,第142-145页。
19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以下;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90页以下;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以下。反对意见参见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页以下。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第六条前段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应当登记,动产应当交付。”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集体、私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以及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1 参见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版,第271页。
22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266页。
23 (日)我妻荣著,有泉亨修订:《日本物权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35页。
24 谢在全等:《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三)》(物权·亲属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25 参见(日)山田晟:《德国物权法》,弘文堂1944年版,第192-195页。转引自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0-271页。
26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页。
27 Baur/Stürner,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16.Auflage,Verlag C.H. Beck,1992,Seite 41.转引自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页。
28 《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决汇编》第46卷,第398页。转引自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08页。
2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以下。
30 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31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 买卖一事,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 ,建筑面积平米,以房价 元整( 元整)的价格卖给乙方。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 万元整,到20xx年3月10日前付清全部房款 元整( 元整)。首付 元整, 年 月付款 元整。 年 月 日一次全部结清总房款。
三、甲方收到该房款的同时,将该 钥匙以及买房时的一切手续、合同等同时交付给乙方,房屋所有权归乙方。
四、该协议书签订时甲方要保证该房屋无任何贷款、抵押、租赁,水、电、暖及物业等一切费用无拖欠。该房屋到了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无任何条件帮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签订等,并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乙方应交清房屋契税,及其他房屋相关费用,乙方应承担房屋过户交易税等相关过户费用。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给另一方支付房款总价30%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委托人:
姓名xxx,性别:xxx,出生日期:xx,身份证号码:xxx
受托人:xxx
1、姓名:xxx,性别:xxx,出生日期: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
我拟购买房产,现委托以上受托人为我们的代理人,代理期限为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8月10日,上述受托人均可独立以我们的名义在代理期限内办理如下委托事项:
一、全权办理领取并保管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及支付相关税费等手续;全权办理购买上述房产的过户、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在有关文件签字。
二、办理买卖合同公证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手续、领取公证过的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国土局或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退件、撤销过户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证》等相关资料。
三、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文件;
四、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五、代为收取上述房产的购房款,或将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或购房款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账户上,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六、与担保融资公司签署担保融资相关合同及所有文本并交纳相关费用。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xxx
20xx年x月x日
委托人:xxx,出生年月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人配偶:xxx,出生年月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受托人:xxx,男女,出生年月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我们要xx与xx,系夫妻关系。位于xxx路33-1号和平城市广场xx号房的房产是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房屋所有证号为:xxx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27739号。现委托xxx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转让上述房产的事宜,具体权限包括: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收取售房款,办理评估,缴纳相关税费(含退税)及配合房屋的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办理上述房产的有线电视及煤气过户等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和实施的行为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办完上述事项时止。
委托人:xxx
20xx年x月x日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 国籍: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基本情况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__【幢】【座】第__层__单元__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层,其中地上______层,地下_______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米,最高为: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有___个阳台,其中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____。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币)___元,总价款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币)____元,总价款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4、按照_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年___月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 性别:____ 出生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现住址:____区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 性别:______ 出生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现住址:____县____栋____单元____号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____购买首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________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________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20xx年3月19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精选15篇)】
委托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联系电话:共有权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原因、事项、权限:
委托人______是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是产权共有人。现我们同意出售上述房产。由于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该房产的买卖及相关手续,故委托__________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资金监管机构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3、代为办理与出售(购买)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物业交割手续;
4、代为收取(支付)相关售房款和购房定金;
5、协助买卖相对方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6、协助河北融海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办理其要求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共有权人:
受委托人
日期: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河北融海行房产有限公司有权留存此委托书原件和相关各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卖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______原产权证上标明______面积。如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该房屋的总建筑面积计算,该套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乙方交付定金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在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付款,如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利息,利息按________计算。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
甲方代理人(签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
乙方代理人(签章):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甲方将坐落在出售给乙方,该房屋性质为政府安置,甲方自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房屋概况:
乙方购房层次第五层,另注标准层第三层房屋一套,三房二厅一厨二卫,总面积120平方米,包含公共楼梯。总价值人民币仟 元整(¥ 元整),甲乙双方商定以套计算,面积办证为准,互不追责。
二、其他约定:
1、房屋内墙粗胚粉刷,外墙瓷砖、油漆,楼梯扶手,楼梯间进户门,水电线和管到户门口由甲方负责。水电开户,铝合金、防盗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套房屋进户门由乙方承担。
2、楼梯卫生、楼梯声控灯由本层的住户自己负责,为维护众人利益,购房户不得在楼梯和休息平台堆放杂物及交通工具,另购房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发改造房屋结构。
3、甲方提供现在的办证资料,办理房产证,所有税费水电开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付款方式:
1、签字即房屋买卖合同生效。
2、乙方付首付拾万 元整。
3、甲方在做到乙方本层砖结好,乙方再支付拾万 元整。
4、余款在主体完工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贰万 元在房产证办理过户后付清。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字合同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能违约,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壹万 元整。
2、在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不算违约。
五、另行约定(约定事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柴火间(3—4平方米)甲方提供给乙方永久性使用,但柴火间不予办证。
2、沙石要吊到本层楼。
3、甲方在20xx年年底交房给乙方使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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