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道路交通实习心得(共含5篇),欢迎大家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whisper”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通过学习甘谷电厂“5.13”事故通报和交通事故案例让我吸取教训,深刻反思。
结合学习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后,使我深深的感觉到道路交通安全,不仅关系着过往车辆行人的有序行车,同时也关系到每个道路交通构成者的生命安全。
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了遵守道路交通法则重要性,体会到了“珍爱生命杜绝酒驾”的真正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道路交通安全时刻围绕着我们,只要我出门上路,便同道路交通安全打上了交道。在道路上的一次走神,过马路时的一次侥幸,开车时的一次违章,仅仅是一次小小的疏忽,这一切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飞旋的车轮会无情地吞噬掉行人的生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不仅是对城市交通的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教我们学会保护他人,保护自己。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学习,我了解到文明开车,文明走路的重要性。现代交通的发达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但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安全隐患。时刻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像一个隐形杀手一样,潜伏在马路上等待道路违章违规的人出现。所以,不论我们是在开车,还是在走路,一定不能掉以轻心,忽视了这个虎视眈眈的隐形杀手。常常看到或者听到路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多深重的悲剧“人的生命只此一次”,众多血的教训告诉我们,道路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真正做到“珍爱生命,杜绝酒驾”。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出行,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运行环境,无疑是为创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而添砖加瓦,而和-谐的社会,又为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撑起了一片蓝天。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和司机,我愿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到“珍爱生命,安全出行”,这也是我们应该做到的!通过此次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我认识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在未来的日子里,不论我是开车穿梭在车流中,还是行走在人流中,我一定坚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来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爱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我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行车途中不接听电话,“系好安全带,不开超速车”。避免心存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
20__年度,根据公安局党委总体指导思想,结合公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跟全国、全省、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部署。牢牢把握服务社会经济大局,围绕“保一方平安、创人民满意”的一个目标;从严治警,建设革命化、正规化、公正廉洁的交警队伍和为民、高效、清廉的大队机关,强力推进交通管理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进程,确保不出大事,创建平安交通的两条主线,深化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巩固和拓展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经验和作法。本年度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连续五年零四个月保持全县特大交通事故“零记录”,因交通事故死亡26人,与去年持平,保持万车死亡率为个位数。交警队伍建设取得好成效,达到“无违纪警队”要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部达到年度县级公安交警部门综合考评目标。现将全年工作作法、成效、问题总结如下:
一、不断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1、及时调整交安委员会。6月8日,根据人事异动、工作需要,报请县政府同意,调整双峰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8人,新增县城建投为成员单位,调整后的交安委员会,在新任主任彭云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了协调和指导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2、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我队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当好参谋助手,以推广沙塘经验为契机,狠抓乡镇道路交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努力实施新修订的《双峰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实施细则》,强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深入开展。
3、部署、指挥全县性交通安保工作。紧跟省、市交安委部署,及时贯彻落实重要时段和专项行动措施。如今年9月15日,县交安委印发《“迎亚运、迎国庆、创文明、保平安”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百日行驶方案》,并发出《关于扎实做好中秋节、国庆节期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通知》等,发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委员会和县交安委成员单位,及时部署、指导交通安保工作在基层落实,确保全县春运、五.一、十.一路畅人安。
4、认真组建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根据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文件精神,已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建立调解室,有条件的二、三、四、五、六中队正在组建中。
5、巩固、发展“平安畅通县”成果。我县在20_年进入全省“平安畅通县区”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和拓展创建成果,提升交通管理等级,力争达到一级管理水平。今年开展创建交通示范城镇活动,现县城基本达到示范城镇标准,市支队已作为典型向省推荐。
二、强化交通管理,着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成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和人民政府的民生形象,我队将其作为开展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以赴抓好、抓实、抓细。
(一)强化管理,落实源头防范措施
1、抓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落实。大队对全县384辆客运车辆、73辆校园车辆和9辆危化物品运输车辆以及驾驶人员按照“户化”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培训,并与运输企业单位、学校和幼儿园挂钩联系,签订安全责任状。同时对客运车辆全部安装GPS记录仪,对客运车辆七类违法人坚持抄报制度,实行联动监管。
2、抓路面巡逻监管机制落实。创新机制,优化管理,全县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交通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县城实行交警与城管、整治办等单位配合,农村实行交警中队与乡镇交安组织、公路管理站配合巡逻监管机制,路面勤务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民警下车执勤”,全县公路无大的道路交通堵塞,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3、抓建立和完善公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交安委为主组织的排查,县政府牵头协调落实的公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本年度开展3次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挂牌治理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3处,均整治到位,没有发生因隐患整治不力的交通事故。
4、抓重要时段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在元月30日至3月10日为期40天的春运期间,发动群众打好“六个”战役,落实春运各项安全措施,取得春运“四不发生,两个明显减少,两个明显提高”的总目标,我队被评为省、市、县春运先进单位,肖银锄、秦姣萍同志被评为全省春运先进个人。在全国高考期间、中秋和国庆长假期间等重要时段,大队实行集中领导、集中警力、集中时间,以及领导靠前指挥督战等交通安保措施到位,全县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无一般以上交通事故,赢得了人民群众信赖和满意。
5、抓交通事故查处落实。今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268起,重大交通事故26起,受伤279人,直接经济损失14万余元。同比死亡人数持平,经济损失持平,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分别上升23%和46%。在交通事故增多、查处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为主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交通事故受理和查处率达100%,追逃达87%以上,各中队查处轻微交通事故3500多起,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打击和震慑交通肇事犯罪,促进预防和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努力维护交通秩序
1、认真开展冬季大会战。紧跟公安部、省交警总队和市交警支队部署,于20_年12月1日至20__年3月10日,认真开展为期100天的冬季大会战,打赢交安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车辆及运输企业整治、春运交通安全管理、交通秩序整治、交通文明建设和警车集中整治六个战役,取得冬季大会战期间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死人交通事故同比下降85.7%,一般交通事故下降25.6%的好成效。
2、认真开展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治理。4至5月,采取“四抓四落实”,即:抓文件学习理解,落实组织部署;抓客运车源头管理,落实违法信息抄报制度;抓公路隐患排查,落实治理经费;抓严重交通违法查处,落实防范措施,整治各类隐患1660多个。在此期间,同时开展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对严重交通违法的18辆客车、10辆社会车辆和15辆校车进行曝光,责令整改,巩固了冬季会战成果,遏制了特大交通事故,“五.一”期间全县没有发生大小交通事故。
3、认真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针对此类交通违法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的特点,大队领导争取县委、政府和局党委高度重视,提升整治规格,县成立县委副书记邓志洪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邓光吕,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颜继红,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龙燕青,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彭云辉,县人民政府调研员胡弥敢,县公安局政委刘道光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采取“六个结合”办法,从3月25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7个月的专项整治,共查处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车1229辆,清理排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超过2年(含)以上的机动车1465辆,较好地完成这一专项整治任务。
4、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遏制特大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20__]367号特急传真电报精神,汲取四川、广东、江西连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按照公安部“六项”要求,狠抓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狠抓路面巡逻监管机制,狠抓公路违法行为,狠抓公路隐患排查整治,狠抓督查责任机制落实。通过为期3个月的交安集中整治,遏制了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5、认真开展“迎亚运、运国庆、创文明、保平安”交通秩序整治。此项整治从9月5日开展截止12月15日结束,现基本达到总队提出的“五项”目标,取得阶段性成效。
6、加大交安宣传工作力度。今年重点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围绕“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主题,开展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动,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完善六类道路安全管理“四项”重点,在春运、五一、安全生产月、中秋和国庆两节期间开展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通过会议、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对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教育好本单位的人管理好本单位的车,使交通安全常识在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广为普及。
通过以整治和优化管理,最大限度遏制了重特大交通事故。自20_年11月1日至20__年10月31日目标考核年内,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零记录”,重大交通事故26起,死亡26人,同比持平,万车死亡率为5.88%。
三、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交警队建设。在第一季度完成“三基一化”主要工程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公安交警“三项工作”和“三项建设”,已完成三项重点任务:一是完成新建海螺中队任务,科学配置农村警队;二是完成三、四中队正规化示范中队建设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三是认真搞好警务保障工作。在争取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严格按照范围、要求管理和使用的同时,争取县政府的重视,年度内财政预算款同比递增30%,基本能保障全队工作正常运转。
(二)加强车管所建设。我队在去年建立车管所并达三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按照县纪委、县监察局要求,在车管所(含县政务中心交警窗口)开展“效能建设监督岗”活动,完善和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改进和调整开门办公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务对象实名登记制度和谈话、检查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通过“效能建设监督岗”活动,基本达到“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管”的目的。年度内,圆满完成车管业务25916起(其中注册12223辆次,转移72辆次,补办行驶证登记证书152件,年检13469辆),同比增加6.74%;完成驾管业务27166个(其中办证18180个,增驾139个,补证4787个,年检4060个),同比增加56%,群众满意率不断提高,年度内县纪委、监督对服务对象4次回访,3次满意率为100%。
(三)加强事故处理岗建设。全面推行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机制,全队道路执勤民警全部具备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资格。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279起,其中重大交通事故26起,受理与调处率达100%。发生交通逃逸案8起,查破7起,侦破率为87.5%。交通事故数据信息全项率和案卷文书电子化率达91.5%,对交通事故信访督办件2起,结案答复2起,事故上访处结案和息访率均达100%。
(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
(1)及时准确上报情报信息,年度内按规定上报重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堵塞和交通管理信息、业务工作报表及各项专项行动等材料均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全队没有发生涉及交警部门重大负面舆情。
(2)超额完成信息调研任务。大队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亲自参加调研。年度内在公安厅交警总队网站采用39篇,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30%,其中调研文章6篇,及时完成支队办公室布置的调研论文4篇。如《当前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推进队伍基础建设和反腐倡廉对策》、《如何遏制特大交通事故探析》等均被总队采用。还在支队和县公安局网上采取信息和调研文章70多篇。
(3)总结推广典型。我队总结《加大落实力度,发挥提案效应,促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进步和发展》经验材料,在全县提案办理工作经验会上推介,陈春华大队长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双峰县县城交通管理工作作法》,支队作为典型向省总队推介。
(4)加强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在搞好交通管理“一网通”基础上,加强对民警学习培训,提高警务信息平台运用能力。全年大队办理交通违法处罚案件近2万起,全部利用电脑处罚系统操作,网上办案。今年5月,双峰公安交警网站在互联网开通,上网百余篇文章沟通与网民联系,对加大道路交通宣传力度,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狠抓整改,规范执法
重点是认真贯彻“三项重点工作”,开展公正廉洁执法活动。
1、认真整改执法形象、执法态度、执法用语、非法主体直接从事执法、执勤执法随意性,执法过程中不廉洁等问题,抵制和纠正为交通违法行为人违规消除违法记录、违法记分等不廉洁行为80多起,对960多辆违法超速车辆顶格处罚,在执法中拒收礼品、拒请吃、请钓等150多次。
2、开展教育和培训。大队举办执法教育培训8次,组织民警学习公安部新修订的“111号令”,对民警进行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运用培训。提高了民警警务信息平台运用能力,实现了网上办案,杜绝了人为造成的执法偏差问题。
3、认真办理涉法涉信访。大队确定纪检员负责信访工作,大队长和分管领导坚持每月接访,其他班子成员每季度接访一次的信访接待制度。对支队以上领导交办的批示文件2起,均及时查处回复,对政府门户网站的书记、县长信箱来信办理6件,办结6件,回复率为100%(见双政办[20__]152号通报)。年内没有发现涉法涉诉越级上访,没有发生堵路、堵门、拦车等过激行为,没有发生到县、市、省群体性上访事件。
4、狠抓执法质量提高。大队坚持强化班子集体责任,强化主管领导责任,强化法制单位直接责任,加强内外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质量。今年按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582起,按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15000多起,刑事立案15件,行政拘留43人,逮捕9人,无行政复议、无行政诉讼、无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经支队执法状况考核,我队执法获好评。
五、深化学习培训,全面推进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
(一)以转变作风为重点,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今年来,以突出“转变作风下基层,解决难题促发展”为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大队总支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道路交通管理等难题。陈春华大队长深入基层调研,撰写“如何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探析”调查论文,在省总队网站发表,被推荐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湖湘三农论坛”论文,为解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难题,提供了科学决策;熊雅山教导员与扶贫民警深入到青树坪镇荐楼村开展调研,解决如何发挥村级党支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核心作用的难题,帮助解决双学双比和创建“五好”村党支部具体问题,推进了扶贫工作向纵深发展,受到县委政府好评。其他班子成员都能以身示范,出色完成分管工作任务,有3位成员分别评为省、市、县单项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领导班子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
(二)以“创先争优”为契机,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紧跟上级部署,认真开展大练兵、大比武和读书年活动,进一步营造勤学苦练、钻研业务的良好风气,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提高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2、加大正规化建设力度。年度内狠抓正规化指南的学习应用、狠抓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狠抓精细化管理考评、狠抓反腐倡廉与遵纪守法教育的落实,有效促进了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进步和发展。年度内领导成员和民警没有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没有违反“五条禁令”和“六个严禁”现象,没有发生公安信息网违规等原因导致泄密案事件,没有发生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没有发生违反公安新闻宣传管理导致负面报道、舆论引导不当、对涉警负责舆情处理不当问题。整个队伍管理达到年初与县公安局签订的“队伍教育管理责任状”目标。
六、认真搞好交通警卫,确保党的中心工作顺利开展
1、扎实有效开展建设扶贫工作。大队班子成员和村一支书坚持每月轮流深入青树坪镇荐楼村指导扶贫工作。今年来,重点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形成3000多字调研报告,针对荐楼村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调整扶贫工作方案,以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基层干部和劳力培训,基层组织建设等为工作抓手,努力为定点扶贫村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较好地完成年度内扶贫工作任务,受到青树坪镇党委政府和县委农村建扶领导小经组的好评。
2、扎实有效地搞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继续贯彻落实了“省交警系统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十八条”和“县委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十条承诺”的同时,在大队窗口单位开展创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开展效能建设监督岗活动;在G320、S210线开设“绿色通道”;对轻微交通违法18000人次实行口头警告,不实行罚款,为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3、扎实有效开展交通警卫工作。在公安局党委的统一部署下,与有关单位协调配合,较好地完成“1.12”道路交通、“205”迎春音乐晚会、全国高考双峰考区、“8.12”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调研、亚非拉等22个发展中国家商务官员来双考察、全省基层就业和劳动保障平台基层工作会议以及园艺路项目建设投诉工程等30多次交通警卫,做到万无一失,无大小交通事故和无道路堵塞。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较好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辖区之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二是个别辖区防控重特大交通事故措施不够落实;三是受经费约束两个新建农村中队无房问题尚待解决。20__年我队打算认真贯彻落实党的__届五中会议精神,围绕推动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巩固和拓展全省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全省“平安畅通县”、全省春运先进单位、全市交警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和市级文明单位成果;继续深入开展“三项工作”和“三项建设”,全面推进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进步和发展,继续创造新业绩。
道路交通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预防各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整治交通安全次序的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促进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按期“降事故,保通畅”的总要求,特与各驾驶员签订该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各驾驶员是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对预防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负全面责任。
二、各驾驶员要认真学习县、乡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车安全规定,提高认识,增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范。
三、各机动车驾驶员应积极参加驾驶员安全培训学习,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车安全规定,形成良好的行车习惯,努力为推动戌街乡平安建设尽应尽的.义务。
四、各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文明行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杜绝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自觉消除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违反规定客货混装,禁止“双超”和拖拉机货箱载人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经查处,一律从严处罚。
六、严禁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一经查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村委会
驾驶员签名: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 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 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二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汽车的载质量。连接装置必须牢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拖带挂车;
(二)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三)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二十三条 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守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学习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三十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五)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七)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
(八)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辕,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第三十二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六)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四条 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三)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五)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公路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公路为五十公里。
(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
(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第三十七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第四十二条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须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四)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第四十四条 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铁轨五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三)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不准通过;白灯亮时,准许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按前项规定通过;
(四)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时,须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第四十五条 车辆行经渡口,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须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条 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后身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四)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前款(二)、(三)项的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
第五十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二)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三)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准超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掉头。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第五十五条 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第五十六条 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止驶入和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条 履带式车辆,需要在铺装路面上横穿或短距离行驶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货运机动车通过桥梁,其总质量超过桥梁的负荷量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辽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七)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八)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十九条 畜力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二)不准驾车并行;
(三)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
(五)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燃灯;
(六)停放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六十条 驾驶人力车,不准并行、滑行、连串或曲线行进。
第六十一条 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六十二条 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座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座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第八章 道 路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需要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六十七条 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第六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需要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如妨碍交通时,须予改变或迁移。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种植的行道树、绿篱、花木,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道路的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七十一条 铁路道口的了望视距、宽度、平台长度和铁路道口两侧道路的坡度须符合需求,并设置道口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量较大或重要的道口,须设专人看守。
第七十二条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九章 处 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单独驾驶车辆的;
(三)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四)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六)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二)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三)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四)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五)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六)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九)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八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三条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四条 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第八十七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八十八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核及核发牌证,由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同时废止。
1. 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2. 迟一分钟回家,总比永远不回家好
3. 一身安危系全家,全家幸福系一人
4. 开车多一分小心,亲人多十分放心
5. 司机贪饮一滴酒,亲人悲流两行泪
6. 儿行千里母担忧,遵守交规娘不愁
7. 出车在外亲人挂念,平安归来全家幸福
8. 生命只有一次,不要轻易放弃
9. 生命需要阳光,幸福需要安全
10.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请您注意交通安全
★ 道路交通工作总结
★ 道路交通整改报告
★ 道路交通的征文
★ 道路交通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