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国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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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国法心得

篇1:党纪国法心得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日前,中共中央对__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公布对尼尔•伍德死亡案进行依法复查结果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得到了广大党员群众的衷心拥护,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普遍共识,凝聚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力量。

无论是作出依法依纪予以彻底查清的果断决策,还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无论是采取正确有力的各项措施,还是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决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殊党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作为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面对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思想多样、利益多元的新形势,只有所有社会成员都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才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也才能谈得上实现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

严密的组织纪律性,是我们党的一个鲜明特征;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是我们党的重要优势,也是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对党员干部而言,如果说遵守国家法律是基本义务,那么遵守党的纪律则是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就是时时处处模范践行国家法律,遵守党的纪律就是要首先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只有坚决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逾越法律、纪律和道德的底线,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才能真正做到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干事。

“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要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圆满完成“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依靠全体人民的团结奋斗、开拓进取。不断增强纪律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增强党和国家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篇2:党纪国法心得

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5月8日至10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到浙江省调研时强调,“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前沿。

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鲜明地提出并厘清了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打消了一段时间人们在这个问题上所产生的种种疑虑,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有其政治学和法理上的根据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构造上看,党规党纪是与国法分别表述的,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表述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指的就是国法;“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指的党规党纪。如果党规党纪就是法律规范的构成,那就没有必要将它们分别表述和排列。他们之间的界限还是有的且分明的。

“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这样的界定是有其政治学和法理上的根据的。政党规范属于政治规范,它是政党对其党员制定的行为规范和依据,约束其党员的行为;而法律规范属于国家规范,它是对其全体公民制定的行为规范和依据,约束其全体公民的行为。法律规范对全体公民有效,效力及于全体公民;而政党规范只对本党党员有效,效力只限于本党党员。国家可以要求包括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遵守法律,但政党不能要求公民去遵守政党规范。这就是关键区别。王岐山还专门提出,在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要突出两个重点之一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应把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

正是在以上意义上,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前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四中全会提出的“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都是表达了一个意思,即党规党纪在内容方面可以提出比国家法律更高的要求。

从法律惩罚和党纪惩罚的角度,也可以显现出“党纪”与“国法”的重要区别

法律是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公民提出的一个行为规范和要求,它的制定标准就应该以这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道德准则为标准;而政党属于政治集团和政治组织,它可以根据自己的奋斗目标,对其党员提出高于法律标准的要求。尤其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由其先锋队性质所决定,只有以更严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来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其先进性。所以,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前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这并不是降低和否定法律的作用。在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要突出的第二个重点就是要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这次修订条例重在唤醒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从法律惩罚和党纪惩罚的角度,也可以显现出两者的重要区别。政党是以共同政治理想、信念、信仰为纽带而组成的政治集合体,由信仰而结合,因信仰而分离。因此,政党对于一个已失去本党信仰的人,最大的惩罚就是开除出党,违纪违法的党员要受到双重惩罚;而法律是一个国家全体公民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系,对于犯罪、违法、侵权等行为,法律会施以不同的惩罚方式,以恢复社会秩序。法律的惩罚是有形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甚至最严重的死刑。由此来看,在物理形态上,法律的惩罚要比党纪的惩罚严厉得多,这是由于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规范体系。但对于一些视政治生命为最高追求的人来讲,可能会认为开除出党就是最大的和最严厉的惩罚。

用“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提法,更有利于法治理念的确立,也有利于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

回到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上,即关于“党内法规”提法问题。之所以在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问题上会产生那么多的疑虑,主要原因是“党内法规”这样一个提法所产生的困惑。虽然有一个“党内法规”的限定,但还是容易在人们的认识上产生混淆。它不但无助于提高党规党纪的地位和作用,反而不利于法治意识的培养。

最近我看到一些领导同志开始用“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提法,这就回到了它应有的理路上和轨道上。四中全会的报告对于依法执政的含义以及党规党纪的作用讲得都是很明确的,“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规党纪的作用就是管党治党的。因此,我建议,用“党内规范”的提法替代“党内法规”的提法,这更有利于法治理念的确立,也有利于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凡属于政党制定的规范,诸如党章、党规、党纪等等,都属于“党内规范”的范畴。

篇3:党纪国法心得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保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有了新特点。人民群众要求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表达个人利益诉求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复杂。我们法院干警正是每日处在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上。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干警面对复杂的局面,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这就导致部分干警不愿做、不敢做、也不善做群众工作,客观上增加了脱离群众的风险。这些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我们法院干警处于特殊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之下,必须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始终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坚持不懈地做好群众工作,与时俱进地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离开党纪国法的约束。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干警没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没有验收党纪国法。

为了做好群众工作,我们必须深刻反思自己日常工作中存在的缺点,更加深刻地检讨自身的“四风”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为此,我们以立案信访窗口在1月至203月之间所反映的问题为出发点,以小见大,检查剖析我院干警身上存在的四风和纪律问题。

一、在“四风”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

在来信来访登记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反映案件的审判执行缓慢、案件进展情况不明的件数为174件,占所有来信来访件数的16.39%。

我们干警在形式主义方面的主要表现:有的同志工作作风不实问题。比如,在大局观念上,有的干警视野不够开阔,习惯按老套路办事,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影响了司法效果。在抓落实上,有的抓工作主要是靠开会、靠发文件,具体措施少,落实不够到位。

(二)官僚主义方面

在来信来访登记中,反映干警态度不好,怠于执行的问题为93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8.77%;反映干警找不到案件承办人的为85件,占8.01%;执行措施违法的32件,占3.01%。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官僚主义的体现。

在实践中,部分干警的官僚主义主要表现为:有的同志工作中存在的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等问题。比如,在对待群众态度上,有的存在特权思想、衙门作风,对待群众态度麻木、冷漠。在工作作风上,有的责任心不强,标准不高,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慎重,有的因工作失误、办案瑕疵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

(三)享乐主义方面

反映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为473件,占来信来访总量的44.58%,不服裁判的26件,占2.45%。当事人反映执行力度不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乏少数干警存在就案办案,缺乏创新意识,安于现状,敷衍了事的思想状况。

当前,我们干警的享乐主义主要表现在:有的同志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存在享乐主义思想和。比如,有的干部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和干事创业的激情,改革创新意识不够强,工作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甚至被动应付;有的习惯当甩手掌柜,对本部门工作心中无数,对人员状况心里没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意识不够强。

(四)奢靡之风方面

虽然没有群众来信来访干警奢靡之风,但不意味着我们的干警不存在铺张浪费,相互攀比之风。

我们部分干警的奢靡之风主要表现在:有的同志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等问题。比如,有的节俭意识不强,大手大脚,对公用资源和设施不珍惜、不爱惜,铺张浪费。

二、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我们干警的主观思想意识问题,也有干警的改作风问题,还有干警的司法能力问题。因此,我们全体干警必须借助本次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之契机,切实查找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中央决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问题。我们法院干警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上来,统一到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这次活动作为加快法院事业发展的新起点,作为经受锻炼考验的新起点,提高认识,积极作为。

一要践行司法为民、维护群众权益。在司法领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必然选择。不管形势怎么变、条件怎么变、环境怎么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能变,群众立场、群众路线、群众感情不能丢。当前我们就是要结合我们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四风问题”,深刻查摆问题查找问题的症结所在,深刻反思,采取切实的措施整改已经查找的问题,减少当事人对于我们司法过程的不满和投诉。只有这样,才是真正地坚持司法为民。只有坚持司法为民,始终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事业才会有无限生机和不竭动力。

二要围绕强化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期待的是司法公正,最不满的是司法不公。如何公正司法,关键是坚持法律这根准绳,在审判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离开法律谈公正,一切都是假话。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往往是最后的选择。法官一生可能要审理几千件案子,但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如果我们的法官不是依据法律裁判,导致不公正情况的发生,就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要围绕增强司法能力、推动科学发展。当前人民法院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国内国际环境。在形势下,法官需要不断地增强为民司法的能力。如何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关键是要坚持不断地学习。如何学习?就是要持之以恒不断地向书本学习,向群众学习,在实践中学习。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着力解决好干全体干警的思想和能力的问题,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素质,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确保具有过硬的司法能力,以便做好为民司法的各项工作。

篇4:党纪国法心得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党纪与国法是统一于宪法之下的制度规范。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党纪就是保障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有效抵御腐败风险,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党内法规。国法主要通过对犯罪的惩治,对人权的保障,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党纪与国法都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规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两者的基本内涵与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党纪严于国法,党纪保障国法实施。《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宗明义指出,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既然是先锋队,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对于党员而言,这一身份决定了其不能等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在党的纪律中,却被定为命令性、禁止性的义务规范。如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各地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案例,从法律角度来说,大操大办并不违法,但对党员干部来说,仅做到不违法还不够,还要严格遵从党的规定,受到党纪的约束。这正是党纪与国法的区别所在。党纪与国法的深层次关系,不仅止于前者严于后者,而是二者之间的互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纪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国法高于党纪,国法强化党纪效能。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是说党纪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相反,党纪是限制在党内的,适用范围要小。如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就充分体现了党纪国法的辩证关系。一般而言,处理程序有两个阶段:党内处理和司法程序。虽然大多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也有的仅做免职处理,还有的仅是受到党纪处理,其原因就在于他们还未达到违法的标准。所以,有些人受党纪处分不受国法处理。而那些既受党纪处分又受国法处理的人,其行为触犯了社会中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法律。这种情况下,在适用党纪之后,必须还要适用国家法律,才能实现罚当其罪。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法是对党纪惩治功能的有力强化。

党纪与国法共同构成法治防线。同志指出,在我们国家,党内法规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我们较之西方国家更有特色的部分。党纪作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党纪主要对违反道德和纪律的不廉洁或腐败行为进行查处,通过适用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剥夺违纪者一定时期内党内任职甚至党员资格,促进全体党员道德品质的培育和自律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党纪的约束作用,对引领全社会守法护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法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主要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通过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实现罚当其罪。在反腐败斗争中,只有充分发挥党纪的先导、核心和主体作用,才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正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水平。

篇5:党纪国法心得体会

党纪国法蕴含着法治的逻辑,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效应。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握严格执纪与公正司法的不同功能与内在联系,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建设,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促进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的有机衔接和有效实施。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统筹协调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工作。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既是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把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纳入各级党委的总体工作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党的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在整体设计、系统规划、强化治理和对查办重大案件中的重大部署、重大问题的协调会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和程序,以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要求。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反腐败执纪执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同时注意防止和避免地方、部门保护和利益固化对办案工作的影响,勇于冲破阻力干扰和利益固化的藩篱,对非法干扰阻碍案件查办、以权压法的,坚决及时予以纠正。要强化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完善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汇报重大部署、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强化纪委的组织协调和政法委的工作协调作用,充分发挥政治体制优势,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为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创造良好环境。

进一步完善党纪国法,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腐败问题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且日趋高端化、关联化、国际化甚至期权化,以合法形式掩盖的腐败手段、方式日趋复杂多样,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使评价和处置腐败的党纪国法面临新的挑战。要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就必须加强对所有腐败行为的规制。就党纪而言,应立足于党员的从政道德底线,将相关道德规范上升为纪律规范,加重党员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纪律义务,使党纪更好地发挥“有病早治”的预防作用。就国法而言,应降低腐败入罪的门槛,将现行由纪律规制的部分腐败问题上升为由法律规制,构建协调统一、紧密衔接、体现反腐败客观规律的专门法律制度。

深化反腐机制改革,提高党纪国法的适用效能。面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改革措施的出台,检察机关要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办案模式和侦查方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不断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换、经验交流等机制,有效整合办案资源;积极推进反贪局体制改革,构建集信息情报、侦查指挥、上下一体、侦防一体、符合反腐败司法规律的体制模式,努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畅通执法司法信息交流,完善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联席会议等机制制度,提升共同打击腐败能力,坚决克服有案不交、以罚代刑等现象;转变侦查方式,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发现、揭露、查处机制,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实战功能,把反贪机构建设成为富有战斗力、公信力、威慑力的战斗堡垒。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惩治腐败的法治化水平。要正确有效地发挥党的纪律在反腐查案中的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充分运用纪律约束的主动性、严格性和自律性,夯实立案侦查的基础;依规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事实认定上,坚持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准确掌握违纪违法事实,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在定性处理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使违纪者受纪律处分、违法者受法律制裁,坚决防止以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以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等问题的发生。在外部监督上,健全民意收集、研究与转化机制,探索建立群众投诉的及时受理与查究反馈机制,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确保反腐败工作依纪依法规范开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党纪国法对照自我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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