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共含4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a95630102”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XX年5月1日起,原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建筑安装、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征收机关由地税部门改为国税部门征收管理。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现将本轮营改增工作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营改增纳税人业务办理步骤:
(一)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的通告》(通告〔20XX〕1号)要求,准备好相关业务所需资料。(详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二)自3月30日起至4月30日,为尽量减少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时间,全部营改增业务实行预约制。请您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办税地点(地址附后),办理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控设备发行等业务。
(三)有代开发票需求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四)6月1日起,您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大厅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转入正常管理。
二、国税机关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为您提供以下服务:
(一)增设营改增专门服务窗口、咨询座席和导税台。
(二)设置营改增绿色通道,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三)开通12366营改增专线,解答纳税人的'政策、办税业务问题。
(四)当地国税部门开通三部营改增专线支持电话,分别对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办税服务等问题进行专业、及时解答(电话号码附后)。
(五)市局和各县(区)局免费分批次举办营改增专题培训班。
(六)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派驻支持人员,为纳税人防伪税控器具使用、发票开具提供辅导和帮助。
(七)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免费提供停车场地。
如果国税部门的服务工作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感谢您的支持配合!
XX市国家税务局
20XX年3月31日
尊敬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5月1日起,您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为了确保您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要尽早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如果您在5月1日至204月30日期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当尽快带上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二、计税方式要明白您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三、抵扣进项要记牢
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当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应当向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四、开具发票要注意
您销售的应税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五、政策了解要主动
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您可以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微博、微信,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充分享受改革红利,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为您提供纳税服务,并持续加以改进!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年4月28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x年x月x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从201x年x月x日起,除开具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要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在新系统中开具。
按照省局要求,我市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与行政区划和税务机关代码调整工作一并进行。从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前全面结束。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请纳税人务必高度重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升级,避免多次往返。
一、纳税人升级前需准备事项
(一)清点作废所有空白发票。开票系统无批量作废功能,需逐张作废所有空白发票,空白的纸质发票作监制章部位剪角处理。
特别提醒:
(1)发票需提前一天作废,否则报税数据里面没有当天作废的发票,无法升级。
(2)通用机打发票记账清单表打印的流程如下:登录网票系统;点击:结存管理--申报信息--选择开具日期--查询--下载地址:记账清单;下载并打印清单,盖公章。
(二)完成当月征期抄、报税处理。
二、纳税人来税务机关升级时须携带资料
(一)携所有开票电脑主机、金税卡(或金税盘)、税控盘、税控IC卡(或报税盘)、税控IC卡读卡器;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一份开票资料、企业公章。
特别提醒:主分机开票企业需将所有机器加上读卡器带到升级现场。
(二)购买发票所需的.相关资料: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已作废的所有联次发票、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
(三)监制章部位已做剪角处理的所有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手工发票等)。
特别提醒:
(1)纳税人报税当日以及参加培训当日不得开具发票;
(2)征期时,需要先完成征期抄报税,后作废空白发票。
三、纳税人设备购置问题
(一)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230元(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xx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装置支付的费用和技术服务费按照有关规定可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上述费用均为技术服务单位收取,税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纳税人选择技术服务单位问题
按照省局规定,我市技术服务范围划分如下:
(一)20xx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营改增纳税人的技术服务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技术服务单位。
(二)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继续由原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三)我市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由百旺公司提供服务。
(四)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使用升级版的技术服务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五)20xx年7月1日起,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未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使用升级版,其技术服务单位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特别提醒: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税务机关划定的服务范围提供服务。不得强行服务、乱收费用、搭售设备等。如有上述现象,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六安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投诉。
如您企业对发票系统软件操作有问题的,请拨打维护电话:
201x年xx月xx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类
营改增试点将在5月1号全面推开,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呢?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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