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消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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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消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施行

篇1: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消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行政法规今起施行,但这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就会马上看涨,在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并轨问题上,不少人认为这就意味着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7月1日开始就实施养老金并轨,但事实并非如此。

工资不会马上涨

针对个别地方出现事业单位招聘因人设岗的“萝卜招聘”问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指出,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早在,原人事部就曾作出类似规定。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将从部门规定上升为法律行为。

新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但这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就会马上看涨。

市人社局表示,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能与涨工资直接划上等号,工资水平的上涨是与市场、平均工资、物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各地实际情况都不一样。而重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涨不涨、多久涨、涨多少,都是未知数,具体措施还要依据今后国家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来制定。

养老保险不会马上并轨

在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并轨问题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少人认为这就意味着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7月1日开始就实施养老金并轨,但事实并非如此。

市人社局表示,规则的制定到规则的执行不是一个概念,从制定到执行,还需要一定时间。至于具体的实施时间,还是得看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如何制定。

此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对签订长期合同作出新规定。按照以往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新条例指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

篇2:辽宁省事业单位工资改革7月施行高校缴养老金

退休晚几年会不会挣得少?

薛女士:52岁 辽宁大学教师

再有几年就退休了的薛女士对《条例》有着不小的担心,“我一位同事去年以三级教授的身份退休,退休工资6000元左右,我是副教授,还有3年退休,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也就意味着我可能不能依照之前的事业编制退休政策退休,即便是不一刀切,按照我缴纳几年养老保险就部分执行新的养老金计算方法的话,很可能我退休晚了几年,和同级别早退休的人相比,最后养老的钱反倒少了。”

参保后工资会减少还是增加?

李女士:30岁 沈阳音乐学院教师

刚进入事业单位3年的李女士曾在私企打拼2年,月收入7000元,为了工作稳定特意进高校教书,成为了事业编制中的一员,目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现在单位都在传我们要交养老保险了,我第一个想法是,当初进入事业单位就是图个稳定,虽然收入少,但未来的退休有保障,没想到以后也跟企业员工一样要缴纳养老保险,退休金能拿到多少也是未知。”李女士表示,“我现在还年轻,如果觉得改革对自己不利,我也许会选择离开事业单位,找一家待遇好一些的企业。”

“我和几个事业单位的朋友都听说要缴纳养老保险了,其实我们现在收入不高,工资到手是4000元,如果按照个人8%来缴费的话,要从现收入中拿出320元,工资变相减少了。所以从我个人来说,如果能参保和涨工资并行,政策应该会更好推行一些。”

曾在企业参保 并轨后怎么算?

陈女士:42岁 沈阳大学教师

陈女士到沈阳大学前曾在企业工作5年并参加了养老保险,在转为事业编制后,就同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一样未再缴纳。听说《条例》将出台,陈女士开始困惑了,“如果事业单位及个人也要缴纳养老保险的话,对于我这样的情况会如何处理,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否还算数?”

沈阳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当参保企业职工调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参保职工办理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手续后,封存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不能退付,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算参加工作时间;将来国家有政策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持本人退休审批表、退休单位证明及必要材料到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企业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一次性退付。

篇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7月起实施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篇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打破终身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自2002年至今,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

四城将实施以房养老 投保30日内可反悔

中国保监会近日正式发布指导意见称,7月1日起,未来两年,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将正式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目前申请获批的险企有7家,包括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幸福人寿、合众人寿、大都会人寿和中宏人寿。

以房养老类保险简而言之,就是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约定条件获取养老金,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的处置权。这类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并非我国首创,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尝试多年。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投保人群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应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二是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说。事实上,保险版以房养老具有鲜明的特征,它为投保人提供养老金的周期与生命等长;投保人在身故前享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投保人身故后,房产处置的剩余所得将会返还给继承人。

7月1日起大客大货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7月1日起,新增或更新的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12吨及以上)强制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这是新近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出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

该管理办法明确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并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服务商,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领导责任

6月9日,交通运输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发现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追究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责任。

试行办法对责任追究的方式、程序以及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试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试行办法规定,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单位责任。

国家铁路局:铁路产品质量好坏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家铁路局近日发布了7月1日将实施的《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今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合格的铁路产品不再盖着遮羞布。

《管理办法》要求对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中涉及安全、质量及环保等的铁路专用产品,组织开展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抽查情况通报。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管理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11年发布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广东规定农民工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届时广东的农民工在失业保险上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广东是中国劳务输入第一大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3日对该条例的新内容进行解读。

据介绍,在该条例修订前,广东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根据该新政策,广东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将大幅提高,由原规定的每缴费满一年领取失业前缴费工资的20%,提高到在领取期限内按月领取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前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消息

关于事业单位补发工资的消息

事业单位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自荐信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培训

事业单位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事业单位自我鉴定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消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施行(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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