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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为改变医院的文化结构层次,提高本院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医疗、护理、药剂调剂人员和管理者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医疗卫生事业作出贡献,针对对本院的职工继续教育订立如下制度,
一、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以期达到符合任职工作岗位的全部要求。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真正起到技术骨干、中坚力量的作用。
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把握其发展动向,用于改进指导本科室的工作,制定本科室业务发展规划,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四、继续教育采用临床实践、理论知识学习、技术训练、教学科研能力培训、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医疗业务技术讲座、互教互学、短期培训、进修学习、计算机化教育等有考核的自学方式。
五、各科室结合专业特点和临床工作开展专业查房、教学查房、专题讨论、危重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手术示范、新技术操作。通过开展这些工作,借以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
六、在院长或副院长领导下,举行大科或全院性的学术讲座,介绍国内外医学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拓宽医护人员的知识领域。
七、鼓励支持医护人员撰写医学或护理论文,开展新项目,开展科研。支持业务骨干参加学术会议,有目的地安排他们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并为他们创造各种条件,让他们回院后能够开展新的项目,促进医院业务水平的提高。
八、鼓励在职职工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学习,凡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通过国家教委统一考试取得大专或本科学历者,医院给予奖励,
九、进修、继续教育学习
1.在职职工进修
A.进修时发生的直接进修费由本单位结帐报销,其他如租房费、资料费、讲义费、材料费、进修期末满自动返家或自动返单位发生的差旅费、接待费或其他各种费用由进修职工本人负担。
B.进修期间单位发放职工本人的固定工资、活工资、卫生津贴、取暖费等;每月无奖金、无进修补助费。
2.个人职称评定及考试、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函授教育、电大、夜大、或为个人目的进行的各种考试学习等(证件填发为个人名字就视为个人目的)。此类学习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自理,待取得正式大专及以上毕业证时,由单位奖励每人5,000元。
3.通过单位安排的其他不同形式的医学讲座、学习、学术交流、会议等。
A.在报销会议费时,应有税务部门印章的'正式单据,并附会议通知文件或复印件。
B、差旅费的报销,职工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北川县委、县府县及财政局文件规定行。
⑴住宿费:职工因公出差,除按规定在报销住宿费时,应有持有税务部门印章的正式单据外。住宿费只按规定标准报销,不按召开会议单位超标准收取住宿费的票面报销,超过标准部份一律由当事人处理。职工因公出差每人每天,省外一般地区30.00元,省外经济特区35.00元,成都市区25.00元,省内其余各地、市、州、县及绵阳市区15.00元,北川县城12.00元。
⑵途中或住勤补助:因公出差,每人每天途中补助或住勤补助,省外一般地区 10.00元,省外经济特区15.00元,省内8.00元,绵阳市5.00元,县内4.00元,小坝辖区内1.00元,本乡内无补助;会议期间不报补助费,只报在途补助费,有主办会议单位文件规定者除外。
⑶因公出差发生的往返区间车票及往返市内公共汽车票据实报销,包括三轮车及中巴车在内的出租车费一律拒报。
⑷凡因公出差的途中或住勤补助,当天内只能填报其中一项,不能报途中补助的同时又报住勤补助。
⑸因会议需要填报差旅费报销费者,必须附上召开会议通知原件或复印件。
⑹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半个月内必须结清包括差旅费在内的经济手续,过期不愿意报销差旅费者作为自动放弃。
为了提高全园教职工的素质,鼓励其参加与工作岗位及专业对口的继续教育,并使之纳入正常轨道,以适应新形式下幼教工作的需要。有关规定如下:一、学习对象和学习方式:1. 提倡教职工参加各种函授、电大、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的继续教育,利用业余时间或假期进行,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2. 进修与本专业本岗位有关的比本人现有学历高一等的学历,教师岗位参加自学考试者在考前可享受每门课程一天的复习时间,但必须合理安排班内工作,保证班级日常运转,并较好完成各项任务。3. 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均可提出学习申请,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注明学习时间、现有文化程度及专业、进修专业内容,经园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遇特殊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批决定。二、学习费用:1. 在本园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接受继续教育(一般指短期培训或进修),全额报销学习费用,其余费用报销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2. 在编上岗人员参加函授、电大、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的继续教育,待学完全部课程,凭毕业证书和发票给予报销每门课程50元。3. 凡接受继续教育学习费用的在编教职工,必须继续在本园工作三年以上,反之,需由个人向单位支付二倍的学习培养费。三、批准学习的教职工要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当工作与学习发生冲突时,应以工作为重。四、本规定与国家政策不符合时,按国家政策办理。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四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定。其中,地方协会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等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参加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
第十条 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的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十一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十二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协会报告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实施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 事务所或者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可在每个考核周期起始年度的年初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地方协会认可,承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由地方协会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四条 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如具有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培训资格,跨省分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培训工作实际情况,在对总所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确认分所注册会计师在总所接受的培训学时,并就确认程序和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据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培训师资及内容等。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地方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协会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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