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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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篇1: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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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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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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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

1、代理成本理论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希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理论最大的特点是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发,推演出优化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的结论。

2、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

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置结构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要求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这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的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提供了理论根源。该理论认为,监事会的缺省导致监督职能的缺位,从而应该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这种理论蕴含了一个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置平衡才能高效运作。其实,从这个角度上讲,职能分化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致力于改革公司权力结构配置,使这种结构更加稳定、高效、安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营效益。两者区别只是在于代理成本理论更加抽象,视野起点相对较高,而职能分化理论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运行中的现实需求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创制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正在修改的《公司法》,草案中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可见,独立董事这种舶来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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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已超过一千家,经过改制均已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体制运作。但事实上,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的积习沉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缺陷,特别是在董事会中缺少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一般占2/3左右的比例,使得占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而这种专权往往为大股东谋求种种不正当利益提供了通道。在这种背景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职权和功能是非常有实际意义的。

本文将在考察国外董事会人员构成的发展趋势基础上,考察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现状及其带来的消极后果。最后提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构想。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及其作用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自20世纪60-70年代美国首次明确提出“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问题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愈来愈多的研究报告揭示了董事会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这是因为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CEO)和内部董事能对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时期地占有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职权。董事会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被内部人所控制,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他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

独立董事的概念在著名的“凯得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中得到了阐述。80年代,国际上几家引人注目的大型公司相继倒闭,基于此,伦敦几家著名的从事审计和管理规范的研究机构在1992年提交了一份名为《社团法人管理财务概述》的报告,即“凯得伯瑞报告”。该报告除明确指出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由二人分任外,特别提倡要更广泛地吸收独立非执行董事进入董事会。该报告提出的“最佳经营准则”中指出:“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己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在美国和许多欧美国家,走向独立董事的趋势正日益显著。在美国企业的董事会构成中,外部董事很多,有肘甚至超过一半。美林集团董事会由十六位董事组成,其中五位是现任美林集团经营班子的核心成员,另外十一位董事均为独立人士,其中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主席及一些专营公司的总裁。

(二)独立董事的作用。

愈来愈多的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和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国际机构投资者将日益需要公司的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世界银行)。具体地,独立董事主要通过下述途径体现出其积极作用:

(1)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

独立董事们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绩效。

(2)有利于检查和评判。

独立董事在评价CEO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时能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独立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容易坚持客观的评价标准,并易于组织实施一个清晰的形式化的评价程序,从而避免内部董事“自己为自己打分”,以最大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

(3)有利于监督约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在监督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较之内部董事,这种监督会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经验研究表明,“外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比之于内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易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在英美的外部监督模式中,独立董事的这种监督功能就尤为重要。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董事会人员构成现状及其后果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其董事大多数由第一大股东派出,股权过度集中导致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在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上表现为内部董事人数占绝对优势,其结果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价值几乎没有贡献。这一现象与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英美国家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董事会人员结构的内部人控制趋向。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董事会职能失灵、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直接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甚至出现上市公司成为控股大股东“抽血工具”的很多个例。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质量衰退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小股东的利益也根本就没有受到良好机制的保护。

分析表明,以内部人控制度衡量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与股权向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的集中度成正相关关系,这种正相关性在下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说明股权越集中,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度就越高。

根据《中国证券期货》杂志的一项研究,被评为中国上市公司最差董事会的10家公司中,有5家公司属于“ST”公司,并且这些公司董事会多都或多或少涉及“内部争斗、涉嫌造假、涉嫌违规、独断专横、肆意挥霍、中饱私囊”等行为。

三、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针对董事会被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把持的现象,公司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正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虽然我国对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在董事会人员结构方面有特定的要求(外部董事应占1/2以上,并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作了规定,但对在国内A股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近,沪、深两地交易所出台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增加了董事声明及承诺内容;上市公司,特别是科技类公司(如上海贝岭等)也逐渐把增加独立董事作为完善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但总的来说,独立董事问题尚没有制度化。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中存在的种种缺陷,当前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需要的独立董事制度。

四、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误区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偏颇于技术型专家,有的甚至是上市公司主要领导拉来的“人情董事”、“花瓶董事”。而实际上,仅仅有精通公司主营产业技术的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更应充分注重独立董事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的重要作用,尤其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还很不合理的情况下。企业不仅需要技术咨询专家、学术权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更需要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企业管理发挥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达到防范“内部人控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

五、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具体做法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它涉及法律、法规的限定、独立董事来源、组织形式及薪酬安排等层次的内容。

(一)要在法律、法规(公司法或上市规则)层次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人员来源、组织方式及薪酬安排等条件加以约束,并明确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要达到多少比例。国外的平均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超过了50%,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这一比例在现阶段规定为不低于30%比较合适。

(二)关于独立董事的来源。

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大都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或专业技术人士。在现阶段,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社会研究机构的研究员、金融中介机构中的资深管理人员以及在大公司任职多年的高管人员等等,都可以成为独立董事的来源。

(三)关于独立董事的组织方式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靠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它们以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依赖市场化运作来谋求生存。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时间只有短短左右,经理市场的发育上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家资源奇缺。相应地,独立董事本身也相对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独立董事本身的“商誉”体系几乎还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定的组织方式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就显得很有必要。除了要在公司法层次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外,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之类的组织,对独立董事自身的行为加以规范就显得很有必要。

相对于“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事务所可以把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这在我国专业人士的“商誉”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

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有利于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判断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一方面,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袍金”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包括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这一点也正是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的核心目的所在。

(四)关于独立董事薪酬决定。

薪酬的高低直接影响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事先约定的固定报酬方式很难激发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国际化,越来越多的公司根据独立董事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确定薪酬的多少,有的还赠与股票期权作为薪酬的一部分,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长期激励。

篇5: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财务监督

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财务监督

证监会近期出台的独立董事制度,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将起到积极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财务监督模式包括监事会模式和审计委员会模式,但不混合采用。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模式可作为现阶段的一种选择。作为独立董事财务监督职能具体实现形式的审计委员会的引入,必将导致上市公司重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形成分工明确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会计部门四个层次的完整体系。

一、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从世界范围来看,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法系和公司组织结构相关。

(一)世界上的公司法系与公司组织结构。一般认为,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可分为英美法系、德国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与美国法之折衷法系。公司组织结构有两种方式,单层制和双层制。所谓单层制,就是只有一个管理机关,即只有董事会而没有监事会;所谓双层制,就是有一个经营机关负责公司的商业经营和另一个单独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经营机关,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双重机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组织结构实行单层制,德国法系的国家和折衷法系国家的公司组织结构实行双层制,法国法系国家的公司组织结构既实行单层制,也实行双层制。

组织结构无论是采用双层制或是采用单层制的公司,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体制和监督机制。组织结构采用双层制的公司由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在公司组织结构实行单层制的情况下,管理机关内部成员作了区分,一部分是执行业务、从事内部经营管理的成员,称为执行董事或内部董事;另一部分是不执行业务、不参与内部经营管理的成员,称为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也称独立董事),专司监督之职。英美公司中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区分并不是法律上所作出的区分,而是在理论和实践中有此区分而被判例所承认。英、美国家在法律上虽然没有设立独立监事会机关的规定,但事实上已通过外部董事和独立审计人员发挥了监事会的`作用。

(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3月,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9月,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步入实施阶段。该指导意见指出:境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注: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版。)。资本市场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使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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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独立董事制度探析--

独立董事制度探析--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引入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也起着 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焦点,并被社 会各界寄予厚望。管理层对此亦格外关注。早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中,就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年8月16日,中国证监 会又专门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强……

一、独立董事制度探源

独立董事首创于美国。在英美的公司法制中并无董事与监事的“权力分立”制度,而 完全由董事会主掌了公司的一切资源。(注: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法律出版社版,第12页。)在此种背景下,为避免董事滥用其权限,亦即基于有 效监督董事及公司管理层行为的需求,英美遂逐渐发展出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制度,通过独立董事的参与董事会以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及发展状况。

所谓独立董事,一般是指不实际执行公司业务(非管理层的),与公司及其控制者并无 利害关系,并具有相当的品质、经验与能力来监督及评估公司管理层运作的董事。独立 董事的主要特征在于其与公司的控制者以及股东间并无利害关系,并且不承担公司实际 执行业务的任务。其职权与一般董事相同,他不但可通过客观行使董事职权的方式来监 督公司的运作,并且可透过其积极的参与各种委员会运作来影响公司的决策与经营。

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 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 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 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是指与公司存在实质 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则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 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属 于外部董事的范畴。又由于独立董事不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又不同于 其他外部董事,尤其是股东代表董事。

美国证监会早在1930年就已经开始建议公开发行公司采用独立董事制度。《1940年投 资公司法》规定至少40%的董事必须为独立人士。1977年经美国证监会批准,纽约证券 交易所引入一条新规定,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 并维持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这些独立于管理层的董事不得有任何会 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注: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 》,北京大学出版社版,第513页。)

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设立之初,争议颇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美国股权分散的大 型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已经成为董事会中的多数。从实证研究看,此制度对于防止公 司经营阶层的徇私舞弊等卓有成效,甚至有许多研究显示,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愈居多数 ,经营业绩愈好。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已逐步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被认为有助于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独立 董事与公司股东及公司经理人之间并无实质的利害关系(亦即有较强的“第三人性格”) ,在董事业务的执行上被认为较能公正、客观地行使其职权。另一方面,若欲寄望独立 董事的存在能够真正地影响企业的运作,则必须赋予独立董事介入企业的经营的实质权 利,必须对于独立董事的选任加以严格要求,并予以充分的授权。

在美国公司的实际运作上,独立董事除了行使董事会职权的方式外――亦即利用参与 重要决策决定及选任、解任经理人员等方式来影响公司的经营以外,最主要的,他们还 参与了各种经董事会授权成立的各个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 的运作,特别是监督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依其不同的授权范围,主导、监督了公司的经 营管理状态,经由对各委员会的参与,独立董事因而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

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得到确立。例如,据经合组织(OECD)19调查 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国为34%,法国为29%。独立董事制度对于 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预防公司总裁和其 他公司内部控制人为所欲为、鱼肉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小股 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 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  /  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惜,这一硬性要求只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而  不  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仅是采取  了  许可的态度,而非鼓励的态度。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指导意见》,意在向所有  上  市公司全面推开独立董事制度,此举之善意值得肯定。但该《指导意见》存在诸多问  题  。

(一)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不严格、不科学

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着疏漏。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 《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范围。该列举式规定尽管较为 详细,但仍有两处漏洞:其一,《指导意见》并不禁止公司管理层的社交关系担任独立 董事。而这对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给朋友留面子、在朋友面 前拉不下面子等“面子主义”的特征。在这种文化特征的影响下,难免会出现这样的情 形:即使公司董事、经理滥用职权,损害了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 也因碍于情面而不愿做一些令董事、经理朋友难堪的事情。这样,证监会精心设计的独 立董事的任职标准很可能会流于形式。其二,《指导意见》没有排除独立董事可以是与 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而对此,外国一般有禁止性规定。 如果《指导意见》不设立一个标准,来隔断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可能的交易关系,独立 董事的独立性在实体上仍不免令人怀疑。由此来看,《指导意见》是不能用“其他人员 ”这样的含糊字眼来一并包容上述两点的。

2.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不合理。根据《指导意见》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很显然,《指导意见》在设计独立董事制度时,并 没有仔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原 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发行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存在一个大股东并由其实际控制董事会 。董事会成了大股东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单独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大股东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不仅不可能有效地监 督董事会及大股东的行为,相反,还很可能沦为它们的合法外衣。

3.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太低。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其在董 事会中具有明显的群体优势和表决权优势基础之上的。尽管《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作了强制性规定,但与国外的独立董事比例相比,我国独立 董事仍属于弱势群体。因为独立董事不占董事会成员的多数,又属于没钱的管有钱的状 况,其作用的结果可想而知。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相冲突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内部权利机构设置上,《公司法》规定在股东(大)会 之下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董事会专事经营决策,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 这说明在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已存在对公司董事会进行监督的专设机构,如果再引 入独立董事这样一个新的外部监督力量,势必在职能、权利方面与原有的监事会之间产 生冲突。遗憾的是,《指导意见》显然对此关注不够。

《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基本上包括了监事会的职权,而且比其更大。这种 制度设计的“双轨制”,弊端显而易见:其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制度并 不融合,《公司法》中也并未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很大的 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和模糊了现行的公司内部权利架构。其二,从表现上看,在当 前监事会处于弱势的情况下,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不会与监事会产生矛盾。但如果独立董 事行使职权不符合大股东的意愿,在大股东控制下的监事会很可能成为其对抗独立董事 的棋子。因为监事会的职权是《公司法》规定的,其法律地位高于独立董事。这样,独 立董事要么辞职走人,要么形同虚设。

(三)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为了激励独立董事发挥功效,《指导意见》第7条第5款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 立董事适当的津贴”,从经济的角度对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予以肯定。但其中又规定,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这就可能带来以下的问题:首先,缺乏统一的津贴标准将会挫伤独立董事特别是小公司 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因为不同规模、不同经济水平的上市公司,其给予独立董事的津贴 肯定不一样,但独立董事们付出的劳动却是大致相同的,长此以往,小公司独立董事的 积极性可能会受挫。其次,强有力的报酬激励可能在效果上适得其反。如果独立董事在 经济上依赖于公司所给的报酬,其独立性就可能受到影响以至削弱。当公司经营状况良 好且独立董事的报酬颇丰时,独立董事可能会为保住自己的职位而在一些关键性或有争 议的问题上依附于董事会,不发表独立意见。这样独立董事的价值无从体现。

(四)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缺失

有职权就应当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但《指导意见》在规定了独立董事如何行使权利 的同时,却无与这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果我国管理层对此问题予以回避或者不 作具体规定,将很难保证独立董事能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对策

(一)建立科学、严格的独立董事选任规则

首先,要严格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个体独立董事资格之优劣是关系到整个独立 董事制度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大问题。大体而言,独立董事既应当具备普通董事 的任职资格,也应当同时具备其他特殊资格。所谓特殊资格,既包括利害关系上的独立 性和超脱性,也包括过硬的业务能力。立法上应当采取枚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界定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笔者认为,除《指导意见》所列举的几项之外,我国至 少还应当对以下两点作出补充规定:1.与公司董事、经理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如师生 关系、同学关系、曾经的同事关系等);2.不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的供应商或者消费者(必 须界定交易额,如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之间发生10万元或者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在积极任职资格条件方面,为保证独立董事勤勉尽职,我国应当限定独立董事任职的 最多数量,并且还应对其工作量作进一步地细化规定。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 知识和工作经验。这种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囊括企业管理、法律、财务、工程技术和其 他专业技术。在美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囊括其他上市公司的总裁、退休的公司总裁 、大学校长、退休的政府公务员、成功的个体商人、独立的投资者等。其中,前两类人 士是最受欢迎的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尚无成熟的企业家队伍和经理市场,公司经理不 宜成为独立董事的主体。从知识结构上看,独立董事集体的专业知识应当搭配合理,不 宜高度重叠。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宜全部由法学家担任,也不宜全部由经济学家 或者任何一类专业人士担任。鉴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业务素质关系到成千上万投资者 的切身利益,立法者有必要干预独立董事的业务知识结构,对于不同的业务知识构成规 定一个硬性比例。为培育独立董事立场,加强独立董事自律,设立独立董事协会尤其必 要。协会可以制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甚至组织全国性的独立董事资格考试,还应允 许以推荐独立董事为主要业务的猎头公司在市场中发展壮大。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独立董事由谁提名决定着他们将代表谁的利 益,以何种立场去作出判断和行事,这是选任制度的关键。在美国,有一些市场中介组 织专门负责为公司遴选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英国则设立“促进非执行董事举用委员会” (proned),从事独立董事的推荐工作。(注:Mark.Latharm:《一种负责治理的“监督者 ”》,孙经伟译,《外国经济与管理》第10期。)为此,有人建议在我国,由董 事会层次设立大部分或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择 、资格审查等提名工作。(注:闫海,陈亮:《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 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确实,这种主张可以使被选任的独立董事超然于公司大股东 和董事会,从而在工作中表现出应有的客观和公正,但遗憾的是它没有解决首次聘任独 立董事以组成提名委员会时的操作程序问题。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严格按照独 立董事的任职标准,由那些不在董事会中担任董事职务的股东们或者其代言人(可以先 由其中几个较大的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其后,由独 立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提名新任独立董事。同时,为了避免大股东利用资本优势操纵股 东大会,阻碍独立董事任职的通过,建议在投票表决时强制性地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 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再次,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到底需要占多少比 例才能形成一个有实质作用的力量,目前尚缺乏实证性的研究结论。笔者认为,我国可 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报

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 等重要的职能委员会,并且最好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这无疑将促使我国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进而改善有关公司的治理。

(二)合理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必须使得独立董事的功效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 缝接入”,既发挥独立董事的功效,又避免职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鉴于 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采取了大陆法系的框架,而对《公司法》中规定的组织机构体 系进行改变在目前又无现实的可能,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 的关系:

一方面,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制度作了明文规定,那么就应当着手提高监事会 的职权和细化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以强化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从而发迹目前监事会可有 可无的虚化境地。因此,我们可将监事会的职能和工作重点定位于对公司财务的全面监 督,并赋予其必要的知情权、调查权、召集紧急股东大会权、代表诉讼提起权等。在对 监事会进行改造的过程中,我们还可考虑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某些优点,设立独立监事 ,对独立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形成公司内部 的相应的制衡机制。

另一方面,可将独立董事的职权集中在对公司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务监督以及参 与公司决策,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等问题 享有决定权,并有权就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绩评价、利润分配、亏损弥补、增减注 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等发表独立意见,以期能使公司在这些重大问题上形成科学的判 断。当然,也可以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财务的审核和控制方面与监事会进行协作的作用 。(注:徐子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法学》2001年第7期.)因为如果 考虑到独立董事可以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角度,那么就不应当将独立董事的职权仅 局限于监督方面。同时,为了提高独立董事法律地位,建议由《公司法》就独立董事的 上述职权作出明确规定。

(三)建立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机制,善待独立董事

实践中,如何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是个令人棘手的问题。就独立董事而言,要价过高 会吓跑上市公司,要价过低又担心降低自己的身份。就公司而言,目前也无成熟的报酬 确定方案。其结果是,相当一批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 至仅具有象征意义;有的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分文不取。问题在于,调动独立董事为公 司经营献计献力的动力源仅仅由良心和菩萨心肠提供是不够的。独立董事违反对公司所 负忠实义务和注意业务的,或者由于过错而过错误的董事会决议举手赞成的,也要承担 责任。独立董事分文不取,既不符合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理念, 更无法让其承担赔钱的民事责任。对于我国独立董事,既可以在立法上规定独立董事的 报酬组成结构,也可以授权各公司自由斟酌确定。但立法中必须确保独立董事不能成为 类似于内部董事甚至雇员的利益中人。至于独立董事的具体报酬数额究竟为多少,立法 者和政府部门都无权干预,而应由独立董事市场予以确定。(注:刘俊海:《建立健全 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法学论坛》20第6期。)

(四)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大体上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应包括 :(1)对公司的责任。独立董事因怠于行使职权,如明知内部董事有违法行为而不予揭 露等,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和有关人员一起向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 股东的信任。如股东对独立董事提起诉讼,其起诉属实,则独立董事对于起诉股东因此 诉因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3)对第三人的责任。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时,如因违法行 为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应与公司共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至于独立董事的刑事责任, 可以比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董事、经理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相关规 定。

总之,我们要以建立独立董事为契机,逐步建构起我国投资人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 并推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受侵害,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迅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7: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

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

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公司治理话题之一。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中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频发治理问题时被引入的,意在对上市公司提供一种更客观、更独立的监控机制,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自此,独立董事的选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监督能力、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都成为讨论的热点,这些讨论的核心是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划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即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富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应然空间。实然的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空间则是由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划定的。独立董事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环境和制度因素。实践中,由于受到环境和制度因素的限制,独立董事作用的空间往往小于应然的空间。 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与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有紧密的联系。在遵循证监会规定的选任形式的基础上,独立董事的选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种倾向。有的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任中,重视独立董事与公司的亲疏远近关系,任命与公司关系较密切的或者是好配合的人。有的公司则选择业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社会“名流”。

在这样的独立董事选任中,独立董事或者由于个人精力所限,或者由于能力问题,甚至因为个人道德原因难于发挥应有的作用。 股权结构也会影响到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独立董事作用受到限制的一个原因。在*ST南华案例中,独立董事提出的罢免董事长一职的提案由于大股东弃权而未获通过。大股东持有南华64.05%的股份,足以通过和否决任何提案。制度的不足则是独立董事作用发挥受限的主要原因。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在现有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结构中,监事会往往由公司的工会、党委等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在监督动力和监督能力上均存在欠缺,监事会成为了摆设。独立董事作为外部力量,则能够提供更为有效的监督。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是通过证监会的行政规章(《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起来的,在公司法上,独立董事没有任何地位。因此,拓展独立董事作用空间的努力应首先从公司法对独董空间的界定开始。公司法要完成对独立董事空间的界定,只能通过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和重构来完成。 可以预见的一点是,独立董事将在中国公司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法律应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独立董事的责任机制、薪酬机制与激励机制、规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人员比例。法律促进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建立对尽责独立董事的保护机制。目前,对公司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独立董事,几乎均在事后选择了辞职。独立董事因其承担重大责任,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会对公司和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常常要面对艰难的选择。法律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给独立董事以保护,一种是规定独立董事的免责范围,另一种是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这样,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成为“公司的良心”。

篇8: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XX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就我们 20XX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20XX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第六届董事会在报告期内召开董事会会议 5次,2次现场会议,3次通讯会议,召开股东大会 1次。独立董事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具体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表: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朱瑛 5 4 3 1 0 否 1

邢建伟 5 4 3 1 0 否 0

王新安 5 5 3 0 0 否 1

20XX 年,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依据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行使了表决权。本报告期内,我们对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一)20XX年 3月 2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

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对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年度虽然盈利,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件的要求,公司 末累计未分配净利润为负值,公司 20未作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在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控股子公司管理等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进行详细了解和沟通后,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体系完善,公司在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如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内部控制完整、有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7号)的要求,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3、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截至月31日公司无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②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③公司管理当局当签订担保合同时,应遵守《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证监会56 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120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密切关注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降低担保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XX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经核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 2014年度内控审计和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谨慎客观、勤勉尽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促使公司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信息,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得到相同的真实的会计信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审华

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作)担任公司 20XX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审计机构,聘期 1年。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20XX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拓矿业”)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西拓矿业已建立《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境内套期保值制度》,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业务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套期保值期货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的铜、锌、金、银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西拓矿业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作为防范和化解铜、锌、金、银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地经营效益,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二)20XX年 8月 28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

①截止 20XX年 6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在公司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截止 20XX年 6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在公司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对外担保事项。

③公司管理当局当签订担保合同时,应遵守《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证监会【2003】56 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密切关注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降低担保风险。

(三)20XX年 10月 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因此,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法合规。

②本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20XX 年 12月 1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②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备案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③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④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议案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没有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本次重大资产重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组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

⑥公司及相关主体变更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盈利补偿承诺期限的议案合

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及相关主体变更承诺期限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所涉采矿权资产的利润承诺期限变更为 、2014年和

20XX 年 1-4 月,利润承诺的金额及其他相关内容保持不变。因前次重大资产重

组凯迪矿业和青海雪驰对西拓矿业所涉采矿权资产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故无需对公司进行补偿。

⑦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⑧本次交易有利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⑨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⑩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法》、《证监会公告[2008]14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后即可实施,并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该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为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了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②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③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④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时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①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②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

④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重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天山纺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

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相关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作为依据,并经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本次股份发行的价格按照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因此,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⑥公司及相关主体变更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盈利补偿承诺期限的议案合

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及相关主体变更承诺期限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

1、报告期内,我们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

察、沟通、了解、指导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运用自身所长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帮助。

2、结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关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

升、关联交易的自查、内幕交易的防控等重点工作,并及时提出意见和给予指导,以适应公司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

3、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和其他有关事项等做

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和相关专项说明。

4、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行职责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制度完善情况等进行

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日常经营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地判断,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性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 2014年度报告、20XX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同时完成

了公司各类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积极关注并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 20XX 年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培训和学习情况报告期内,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我们分别是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1、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多次召

集或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检查监督,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在 20XX 年度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同独立董事、审计机构、公司内审部门进行了沟通,详细了解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情况,就年报审计安排与进度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要求相关审计机构及部门密切关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年报审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确保了审计的独立性以及审计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2、作为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对公司高管人员 20XX年度薪酬标准发表了专业意见。

3、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20XX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了专业意见。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六、其他工作情况

20XX 年度,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1、20XX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20XX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XX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在过去的一年里,公司各方面为我们履行职责给予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此深表感谢。20ZZ 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我们衷心希望公司 年能够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篇9: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实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XXXX 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现将 XXXX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参加会议及表决情况

XXXX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12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或按会议通知要求进行了通讯表决。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独立、负责的原则,会前认真审阅议案资料,主动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获取决策所需资料,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进行客观谨慎的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化建议。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能够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各次会议,发表个人观点,履行专门委员会成员职责,对高级管理人员 XXXX 年度薪酬情况进行审议;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能够与审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督促审计进展,仔细审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并发表审阅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 XXXX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详尽了解,并就关键问题在审议阶段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对公司向大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2、对公司利润分配发表了独立意见。

3、在年报期间,对公司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对聘请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证券投资情况、资产核销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 对公司经营调查情况

XXXX 年度,本人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进程、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掌握公司动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有效的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公平性进行有效的 监督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

2、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做好独立董事日常工作,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了解内控管理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积极学习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握相关政策,尤其是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以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其它事项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XXXX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谨慎、认真、勤勉、忠实的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管理人员,在我们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有效配合和积极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篇10: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年任职期间,本着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现将 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16 年度, 公司共召开 12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参加会议 11 次,委托出席 1次,缺席 0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或弃权票。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召开董事会前,本人认真审议公司的各项议案,对应由董事会做出的重大决策,均对相关资料进行仔细审阅,为参加会议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度,公司共召开三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报告期,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就关键问题在评议和核查后,对于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事项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具体如下:

1、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2、对公司利润分配发表了独立意见。

3、在年报期间,对公司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对聘请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证券投资情况、资产核销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报告期,本人始终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联系,以多种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跟踪、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项目进展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定期报告和重大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履行披露义务,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2、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本人均于

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主动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并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其他事项

2016 年度,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本人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高董事会决策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篇11: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

勉尽责义务。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年度内召开次数96亲自出席次数70委托出席次数20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否否表决情况均投了赞成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了召开的委员会日常

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和表决,履行了自身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3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6000万元,为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提供担保。该项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截止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关于高管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和奖金发放基本符合公司整体业绩实际及岗

位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与实际相符。

(二)在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联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符合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在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篇12: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

勉尽责义务。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年度内召开次数96亲自出席次数70委托出席次数20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否否表决情况均投了赞成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了召开的委员会日常

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和表决,履行了自身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3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6000万元,为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提供担保。该项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截止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关于高管薪酬:

篇13: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

勉尽责义务。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内容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年度内召开次数96亲自出席次数70委托出席次数20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否否表决情况均投了赞成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加了召开的委员会日常

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和表决,履行了自身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3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6000万元,为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提供担保。该项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截止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关于高管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和奖金发放基本符合公司整体业绩实际及岗

位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与实际相符。

(二)在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联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符合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在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上半年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和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担保外,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上半年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2,578。68万元,截止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578。68万元,为对江苏联化提供担保1,450万元和对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1,128。68万元。该两项担保均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次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向董事会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被推荐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关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牟金香女士、王萍女士、张有志先生、彭寅生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杨伟程先生、马大为先生、黄娟女士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因此,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在8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已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王萍、彭寅生、郑宪平、张贤桂、鲍臻湧、叶渊明、何春和曾明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未被解除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萍为总裁,彭寅生为常务副总裁,鲍臻湧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郑宪平、张贤桂、何春、叶渊明为副总裁,曾明为财务总监。

(五)在9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现场调查情况度

本人通过对公司实地考察,详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工作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在度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本人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公司治理情况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核公司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自身学习情况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篇14: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我们作为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xx年度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xx年度我们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姓名报告期应出席亲自出委托出缺席次数投票情况备注

董事会次数席次数席次数(反对次数)

黄开忠99000

喻学辉99000

二、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20xx年度,公司召开了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两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我们均亲自参加了会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议机构的独立意见,该意见认为: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20xx年及以前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财务审计。为此,同意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xx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

2、关于公司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债务的债务人变更、债务及或有债务确认的独立意见,该意见认为:

通过此次债务人变更及债务确认,将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和降低财务费用,促进公司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维

地产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关于江中集团收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该意见认为:

此次收购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此次收购完成后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关于债权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该意见认为:

通过此次债权债务重组,不仅解决了公司原控股股东江纸集团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降低了公司债务,改善了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净资产有所提高。因此,此次债权债务重组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关于重大资产置换、非公开发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该意见认为:

公司此次重大资产置换与非公开发行股份符合公开、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交易方式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目的在于优化公司资产质量,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该意见认为:

股改方案的实施将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充分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形成共同利益基础,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股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四、日常及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

1、推动公司法人治理,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报告期内,对于需经董事审议的议案,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积极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2、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资金往来、重大担保等情况,我们详实听取了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3、加强自身学习。我们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全体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4、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批露,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促进双方互动,让公司和大股东充分了解中小投资者的要求。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将继续做到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希望公司在本届董事会领导之下,在新的一年里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增强公司的赢利能力,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

篇15: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研究

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合理地对其功能和使命进行定位。我们不能期望独立董事们完成太多的工作,他们的可投入的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为公司或股东做太多的事。我们应该实际一点,确定给独立董事的任务少一点,明确一点,或许他们还可能起到一些真正的作用。

一、独立董事现有功能定位的有效性难以发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对独立董事的定位有了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可以看出,在指导意见中将独立董事定位偏向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要发挥这一功能定位的有效性需要很多前提条件,但我国在这些前提条件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以至于独立董事有效性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1、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绝对控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这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原因之一,但同时也成了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障碍之一。大多数上市公司中,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都被大股东所控制,事实上是控股股东“一个人说了算”,不要说没有股权的独立董事,就是拥有相当数量股权的二股东、三股东也很少有发言权。这样,股东大会制约董事会、董事会制约经理层的公司治理体系很难发挥作用,独立董事作用也就无从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都形同虚设,让几个专家学者去监督和制约大股东,可能吗?

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是“转轨中的内部人控制”,与英美国家的内部人控制有本质的差别,其解决方法与手段当然应该不一样。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通过产权制度塑造新的“外部人”,这与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多大关系。

2、提名程序不完善,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

根据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金信证券研究所日前对69家上市公司进行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独立董事中,近九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其中有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管理层基本为大股东所控制,因此目前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是由大股东所包揽。从调查结果来看,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主要原因出在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上。在独立董事提名方面,《指导意见》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持股1%以上的股东推举,其实是将小股东排除在外,因为不少公司1%以上的持股者,往往不是中小股东。以ST南华为例,其第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82%,第四大股东为0.91%。这种规定,实际上将独立董事固化在流动性较弱的中大股东群体上,限制了其独立性。一旦独立董事违背了提名人(中大股东)的意志,很快就会失去独立董事的资格。

在我国既然引入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控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那么独立董事的人选就不应该由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董事会选择或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否则独立董事所发挥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3、半数上市公司未设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缺乏支撑的平台

在专门委员会方面,《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在被调查的上市公司中,49.3%的上市公司没有设立四会,同时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比率只有18.84%,其他近三成的上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1~3个专门委员会。由此可见,在中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缺乏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导致独立董事的定位模糊,任务也不具体。

4、信息不对称使监督作用受到影响

我国独立董事引入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目的在于行使监督职能,但由于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因此独立董事的监督主要建立在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基础上。一些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都强调获取信息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能的重要性。然而,实践中执行董事很少鼓励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建立直接联系,独立董事所能获得的信息相对有限。而且管理阶层的两类行为就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的判断:一类行为可能是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掩盖和混淆等企图;另一类行为可能是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这就使得独立董事形成真正独立的判断面临着歪曲真相的极大威胁。

5、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叠

按照目前对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存在重叠,主要表现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在纠正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也正是由于存在监管职能上的重叠和不明确,在实际运作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行为方面都没有相关的具体制度来保证监管的力度。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功能定位有效性的发挥存在很多障碍,而且这些障碍的解决也尚需时日,如果固守着这一个定位,会给独立董事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会使广大小股东的期望受挫,也会使大家对独立董事的作用产生怀疑。这都是不利于独立董事的发展的。因此,在综合考虑了我国的客观情况后,建议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应添加上一项战略决策功能。

二、独立董事战略决策功能定位的提出

(一)定位的'理论分析

1、独立董事的知识丰富了决策时的视野

在知识经济社会中,企业决策所需要的知识越来越多,对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仅靠企业内部人作决策,常常会因“脑子不够用”、“坐井观天”或思维惯性而导致决策失误。企业决策,不仅需要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知识,还需要市场知识和金融知识,需要宏观经济和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在具有企业经营者和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专职董事之外,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董事会,能带来在本企业内部难以得到的信息、思维和创意。

独立董事凭借其特有的专长和技能,能够在董事会中发挥其专家优势,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避免决策失误,为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主要表现在:(1)为公司带来新信息、新思想、新技能;(2)帮助公司更广泛地接触其他行业、金融市场、政府和新闻媒体;(3)对公司的计划和绩效评价提供客观和理性的观点;(4)帮助管理层识别机会,预期潜在的问题,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

2、总裁生命周期理论和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的必要性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汗・布瑞克(Han Brick)和福克托玛(Fukutomi)提出了一个总裁生命周期理论,对总裁任职期间领导能力的变化规律及其原因,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总裁生命周期五阶段假说。这一模

型认为,总裁的管理生命大约有如下五个季节:(1)受命上任;(2)探索改革;(3)形成风格;(4)全面强化;(5)僵化阻碍。在这个五阶段模型中,导致总裁绩效始于上升、继而持平、终于下降的抛物现象的,大概有认知模式、职务知识、信息源质量、任职兴趣和权力这五项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可以说是“认知模式刚性”和“信息源宽度和质量”。综合这些因素,由于钻研学习的兴趣下降,信息质量下降,对自身认知模式的迷信,造成了总裁思维方式的僵化;再加上既得利益的因素,创业总裁所代表的那一套曾经先进的思维方式和技能组合的积极作用渐渐向相反方向发展,原来的革新家就可能转化为新一轮改革的反对派,企业的业绩便会随之下降。

这样,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优化战略决策就会具有重大意义,他们可为公司带来不同的问题思考方式和大量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定位的有效性分析

从我国现有独立董事的结构来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已经上任的独立董事中,大学教授、技术专家等学者占55%,会计师、律师、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占30%,企业管理人员占10%,包括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其他人员占5%。(注:数据来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阶段性总结及改进建议》,2002年7月19日。)而且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供需来看,在短时间内也很难找到足够的除了专家、学者以外的候选人。专家、学者占独立董事人数大多数的格局,恰恰表明了将战略决策作为独立董事功能定位,其有效性在人员上是能得到保证的。而且从实际来看,独立董事们对自己的战略决策职能也是颇能接受和认同的。就这个问题进行的调查发现,有2%的独立董事直言不讳地认为自己是花瓶,另有39%的独立董事含蓄地指出自己是顾问角色,37%的认为自己是董事,21%认为自己是中小股东的代表。(注: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金信证券研究所调查资料。)

通过上面的分析,本文试图说明在现阶段,对我国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不应局限在监督制衡、保护小股东利益上,还应实事求是地发挥独立董事在战略决策方面的功能。即使是这样,独立董事在发挥战略决策功能时也还存在花在上市公司的时间非常有限、责权利不对等、独立董事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未建立等缺陷。

三、保证独立董事功能定位有效性发挥的建议

(一)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

1、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根据所掌握的人才资源,向各上市公司推荐,特别是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上市公司,应试行全国统一分配的办法。

2、由监管部门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对经过培训的人选进行资格认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上市公司需要时,由中介机构推荐一批人选供其选择。这一人才库的建立,一方面是有助于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建立,为上市公司选择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辅助;另一方面,也可以缓和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消除上市公司经理层等内部人选择根本不具有资格但愿意与经理层串谋合作的人员进入独立董事岗位的可能性。

3、针对独立董事人才缺乏的现状,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采取在各大公司有能力的高级内部董事之间交叉聘用,互为独立董事的办法。这样,各自都能获得来自局外的有价值的商业见解,使原来封闭型的董事会走向开放化。

(二)强化独立董事责任能力

1、实行独立董事机构化,建立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董事事务所。解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要强化独立董事责任能力。独立董事独立了,可是他不了解或无力了解公司的情况,或者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去作出判断,进行正确的决策,结果也是枉然。为此,在管理理念上、制度上、体制上应作重大改革,将自然人的独立董事法人化,使独立董事体现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的特征,建立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董事事务所。

2、建立独立董事自律性组织,对独立董事进行集中或松散型的培训和管理。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独立董事协会”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社会团体,主要任务是建立公认的独立董事执业具体准则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促使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明确独立董事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执业水平,促使职业经理层的建立。中国证监会和各地证管办,依法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指导。

(三)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

1、收入可以根据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的次数发放。收入水平要足以补偿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机会成本,使他们能放弃其他工作,按时参加董事会。

2、股权则不可能因其参会次数而变更,股权份额要足以激起独立董事的主人意识,使他们不是以顾问的身份凭感觉到会应付,而是以主人的态度主动参与决策。

3、按照一定比例,由上市公司出资,由监管部门或独立董事协会集合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并据多重评估结果,予独立董事以工作津贴,从而切断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4、应促使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首先独立董事不能兼职过多,以控制在三家之内为宜。其次,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能过少,《指导意见》中15个工作日和上交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中要求董事在一年内至少亲自参加70%的董事会会议似嫌不够。再次,独立董事任期不能过长。为避免独立董事时常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情况,应该在法律、法规或规则上将“董事缺席”视作“董事同意”,并要求他们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5、独立董事的表决。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中应增加独立董事工作报告及发表意见的议程,并将其意见记录在案。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建议应尽量采纳。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需作为重大事项,要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重大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重大法人治理制度安排,应实行独立董事“一票否决制”。

6、独立董事有关事项的披露。独立董事在各项议案中投票情况必须向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披露。独立董事的报酬应于年报中进行披露。选任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离职都须对外公开披露。

7、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或受损害的股东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顾问,而是公司的决策者。潜在的法律责任,才会促使独立董事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关联交易、贷款担保等重大问题,并坚持和维护法律及中小股东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

虽然本文作者建议目前应发挥独立董事在战略决策方面的作用,但是也承认独立董事不是松散的企业顾问制度。在这种定位下,可能致使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独立董事自己都把独立董事当作企业顾问角色,这是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将战略决策咨询作为独立董事的功能,某种意义上说是制度建设滞后的结果,但并不能为此完全放弃独立董事关键的监督制衡职能。而是应该让独立董事发挥决策咨询作用的同时,逐步完善制度,改善独立董事构成,使独立董事成为有真正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职位和责任主体,使

独立董事不成为摆设,区别于企业顾问,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9.

[2] 证券时报,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金信证券研究所,独立董事怎么样了: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N].上海证券报,2003.8.

[3] 施炳丰,闫燕.如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监督制约作用[N].上海证券报,2003.7.

[4] 罗波.独立董事的尴尬[M].人民日报,2002.12.

[5] 高宏娟,张栋,张伟建.独立董事:任重而道远[N].证券时报,2002.11.

本文转载自《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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