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共含5篇),供大家阅读参考。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mello1209”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学历教育管理,保证职工队伍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进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认证的原则。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编制职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所属单位执行。职工取得成人教育后续学历、学位证书,均要通过集团公司统一审查和认证。
(二)全面优化队伍结构、鼓励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的原则。为适应建设国际一流企业集团的需要,必须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因此要对不同层次的职工,有计划开展相应的学历教育,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
(三)学用一致、按需培训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立足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努力提高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各单位要立足长远,根据发展的需要,有计划选送职工参加第二学位、第二学历的学习,加快复合型、全能型、一专多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
(四)以本系统学校为主,其他学校为辅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系统内学校能够满足学习要求的,原则上要报考系统内学校,严格控制参加系统外学校学习的人数。
(五)鼓励自学成才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鼓励职工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前提下,走自学成才之路。
(六)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办理申请报考的审批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工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研究和解决职工学历教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集团公司分管教育培训的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教培的总工和科教部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工会、纪委、政工部、经济法规部等组成。
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教部是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职工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明确相应的职工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教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现有职工队伍学历结构情况和人才工程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职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人才发展规划和学历教育年度送培计划,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单位当年的学历教育送培计划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职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首先要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要经本人所在部门、人事教培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对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习的,由本单位审查批准。对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经本单位批准后要向集团公司科教部备案。备案时须交“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汇总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第十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送培计划严格审查报考资格、控制报考人数并完成送培任务。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有关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均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全脱产参加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习的,学费全部报销。
(二)非脱产学习(指参加函授学习、夜大学、自学考试等)的学费一律先由本人支付,待毕业后经集团公司科教部审查认证合格,持毕业证书和审批表到本单位按以下标准报销:
1、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90%。
2、取得本科或大专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50%。
3、取得中专学历证书者,学费报销40%。
4、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中途退学者,已发生的学费全部报销。
(三)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文具用品费等一律自费。
(四)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集中教学活动,必须在教学点住宿。教学点不能住宿时,须由教学点出具证明,方可报销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五)参加补考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学历认证
第十二条职工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是经国家审定核准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依据如下:
(一)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颁发的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具备招收该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资格的学校或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教育部既定的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各类高校颁发的成人学历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必须是在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内,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
(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中等教育事业计划后参加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含省级职工教育办公室)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经各地、市统一分数线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由地、市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
(四)高中后续学历证书必须是具备为职工举办高中文化补课资格的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经审查认证合格或学历认证考试合格后,以下学历证书在集团公司内予以承认。
(一)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在全国电力系统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经集团公司认可、有文件规定在集团公司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经单位和集团公司批准学习,取得的下列毕业证书、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经集团公司认证后,集团公司内部只承认其相应同等学历,但在职称评审、报考学校及有关待遇方面,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具有招收相应专业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颁发的研究生课程班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发放的毕业证书。
(三)经集团公司批准,与具有相应专业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的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四)报考上述学校,仅限于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党、政、工、团等管理干部,且要从严控制学习人数。
第十六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
(一)职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将证书和有关档案材料送本单位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认证。
(二)初审合格的学历、学位档案材料由各单位汇总并连同“电力集团公司学历认证汇总表”(见附表)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复审,经审查认证合格后公布名单。
第十七条认证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学习和单位批准的手续。
(二)经单位批准盖章的报名表格。
(三)在校学习成绩表。
(四)毕业生登记表。
(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学历、学位证书经认证后,证书原件由本人保存,其他材料由人事部门入档。
第十九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各单位须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科教部。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决定,对93年以来取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的学历、学位证书,除集团公司规定可以免审和免考的以外,都要进行重新审查、认证或进行与学历证书相当的认证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承认学历。
重新认证学历证书以及认证、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习的,集团公司不予认证。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学历教育规定和计划,对违反规定或完不成计划的单位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审定出的假学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按假学历证书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对学历证书把关不严和有隐瞒包庇行为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凡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有关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不断提高我校综合办学实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对教职工国内进修的管理,规范学校、各部门及进修者本人三方的行为,切实保证三方履行各自的权、责、利,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需派出。教师外出进修依照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之要求进行,进修专业、进修内容、进修地点必须以学校需要为前提条件。不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要求的进修活动,学校不予支持。
2、择优推荐。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各部门和人事处根据年度进修计划及申请人员过去若干年的工作业绩予以选拔和推荐。
3、分类管理。学校将根据目前国内进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4、费用分担。进修费用(学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学校承担为主,原则上进修者所在单位和进修者本人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进修费用。
5、总量控制,适度培养。即实施个人脱产进修年限和进修费用总量控制。
6、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各类进修人员在外出进修之前,必须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明确三方的权、责、利,切实提高进修效益,确保进修效果。凡未按协议书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者,违约方需向非违约方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
二、管理办法
(一)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并在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进修行为。
1、相关学历毕业者服务期满方可报考硕士或博士。
2、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不满者原则上不得报考。
3、经学校批准报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其每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火车硬卧)及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学费由学校承担70%,进修者个人承担30%。经学校批准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者,上述三项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
4、各部门可根据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对申请学历进修的教师视其工作业绩及本系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批准其提前一年报考或推迟报考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执行。提前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专业者,其上述三项费用按上款规定执行。提前报考外校者,所在部门须承担30%的学费,应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相应递减。
5、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前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待其取得学位后,学校报销相关费用,报销范围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卧火车费、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和经事先批准的学费。在职申请取得硕士学位者,学校报销以上总费用的40%,所在部门承担总费用的30%,个人承担总费用的30%;在职申请取得博士学位者,学校全额报销相关费用,报销范围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卧火车费、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和经事先批准的学费。
6、攻读全国联考形式的各种专业硕士学位者,只限相关人员报考。
7、专职辅导员服务期满两年后,可以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专业,第一年的学费由辅导员本人承担,其余费用由学校和所在部门承担。服务期满三年后,既可以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费用由学校承担70%,所在部门承担30%),也可以报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硕士(学费由本人承担30%)。服务期满四年后,攻读定向或委培硕士所需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
8、在党政管理及教辅岗位工作的教职工,拟申请脱产攻读学位,须在我校工作须满八年,进修专业须与其从事的工作相符合,在读期间占所在部门编制。欲在取得学位后转为专职教师者,需事先征得所学专业所在教学部门和人事处的同意,在读期间占学院编制。上述人员进修所需费用由人事处根据不同情况以协议方式约定承担者和承担比例。
(二)非学历教育
1、博士后研修
(1)学校不支持已获博士学位的教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以新疆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或以上述名义发表的论文被SCI全文收录2篇,或以上述名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且科研经费理科在30万元、文科在10万元(以实际到达我校科研帐户的经费为准,须由科研处认定)以上者,可以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2、高级访问学者
(1)高级访问学者进修年限为半年或一年。
(2)高级访问学者原则上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50周岁以下。
(3)过去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且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学术论文。
(4)高级访问学者的进修地点应为教育部直属院校或区外中科院各研究所。进修专业应为我校重点发展专业。到非上述单位进修的教师须报主管校长批准。
(5)高级访问学者自进修之日起,至进修结束后半年内,至少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和新疆师范大学名义发表论文一篇。
(6)进修费用。高级访问学者的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视具体情况由学校、进修者所在单位和进修者本人按不同比例承担。
3、外语培训
(1)来我校工作需满三年者。
(2)从未进行过脱产三个月以上的外语培训者。
(3)年龄应符合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
(4)培训语种仅限于英语、日语、俄语三种语种,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初学者外出进修,初学者应立足于校内培训。
(5)拟参加英语培训的汉族及民考汉教师,必须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拟参加外语培训的民考民教师,其HSK成绩必须达到8级,讲授汉语的民考民教师HSK成绩必须达到10级。
(6)进修费用。学校承担学费的60%,进修者本人承担40%,。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学校定额承担。
三、各类进修人员服务年限
1、不同渠道来校人员外出进修最低服务年限
*
2、具有博士后出站证明书的.教师,如调离我校或辞职除应满足上述表中规定的服务年限外,需另加4年服务年限。
3、进行专项进修(含高访、单科、外语等进修)的教师,每进修1年,其应服务年限增加2年。
4、多次进修者,其应服务年限分段合并计算。各类进修者的应服务年限均从其进修结束之日起算。
5、学校与进修者另有书面约定者,进修者应服务年限按书面约定计算。
四、进修审批程序
1、各部门应在学年之初拟订本部门年度进修计划报人事处。
2、所有拟外出进修的教师需至少在预计外出进修时间之前3个月以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拟进行学历教育者(在职申请学位除外),须至少在报考日期开始之日半年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者本人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审批表》,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本部门年度进修计划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凡拟外出进修者,本人必须向学校如实申报过去的进修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外出进修。
五、违约责任
凡未达到服务年限而调离我校或辞职者,须向学校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及违约金。事先已在协议书中有明文约定的,赔偿金额按协议约定执行。事先未以协议书约定的,按下列计算办法赔偿:
赔偿额=进修总费用×1.4×欠缺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进修总费用含进修期间的工资、往返进修地点与学校之间的交通费、进修期间的住宿费、进修期间的委培费或定向费、进修期间享受我校的福利费。赔款中原由所在部门支付的费用,按比例返还原部门。
六、其他事宜
1、所有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的教师,在进修前必须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力与义务。不愿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者,学校不予办理任何进修手续。未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而又享受学校进修待遇者,视为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了进修协议书。
2、凡经学校批准进修的教师,因自身原因放弃报考及进修机会者,视为自动放弃进修机会一次,两年内不得报考及外出进修。
3、凡报考统招研究生(含报考硕士和博士,下同)者,来我校工作须满规定的服务年限。经学校同意报考统招研究生而未考取者,自考试当年九月起计算,两年内不得再报考统招研究生。统招研究生不得转为定向生或委培生。
4、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历进修者连续进修,即不允许硕、博连读或博士、博士后连读。特殊情况需连读者,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所有进修者应按事先协议约定的进修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进修任务,进修期满未完成进修任务者,应退还学校已支付的费用;需延期者,一切费用(含工资)自理。学历进修最多延长半年。
6、所有脱产进修者(在职申请学位除外)在进修期内不得出国或出境(参加短期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除外)。
7、除不可抗力外,所有脱产进修者不得自行中止进修,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进修者,须将所有学校支付的费用退还学校。
8、本办法未明文规定的其它进修事宜,由人事处根据教职工国内进修管理基本原则酌情处理。
9、附属中学教职工进修事宜按其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10、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新师人字14号文件(即《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和新师人字()17号文件(即《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停止执行。已签订进修协议书者,按进修协议书执行。
1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不断提高我校综合办学实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对教职工国内进修的管理,规范学校、各部门及进修者本人三方的行为,切实保证三方履行各自的权、责、利,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需派出。教师外出进修依照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之要求进行,进修专业、进修内容、进修地点必须以学校需要为前提条件。不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要求的进修活动,学校不予支持。
2、择优推荐。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各部门和人事处根据年度进修计划及申请人员过去若干年的工作业绩予以选拔和推荐。
3、分类管理。学校将根据目前国内进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4、费用分担。进修费用(学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学校承担为主,原则上进修者所在单位和进修者本人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进修费用。
5、总量控制,适度培养。即实施个人脱产进修年限和进修费用总量控制。
6、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各类进修人员在外出进修之前,必须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明确三方的权、责、利,切实提高进修效益,确保进修效果。凡未按协议书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者,违约方需向非违约方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
二、管理办法
(一)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并在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进修行为。
1、相关学历毕业者服务期满方可报考硕士或博士。
2、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不满者原则上不得报考。
3、经学校批准报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其每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火车硬卧)及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学费由学校承担70%,进修者个人承担30%。经学校批准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者,上述三项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
4、各部门可根据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对申请学历进修的教师视其工作业绩及本系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批准其提前一年报考或推迟报考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执行。提前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专业者,其上述三项费用按上款规定执行。提前报考外校者,所在部门须承担30%的学费,应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相应递减。
5、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前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待其取得学位后,学校报销相关费用,报销范围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卧火车费、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和经事先批准的学费。在职申请取得硕士学位者,学校报销以上总费用的40%,所在部门承担总费用的30%,个人承担总费用的30%;在职申请取得博士学位者,学校全额报销相关费用,报销范围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卧火车费、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和经事先批准的学费。
6、攻读全国联考形式的各种专业硕士学位者,只限相关人员报考。
7、专职辅导员服务期满两年后,可以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专业,第一年的学费由辅导员本人承担,其余费用由学校和所在部门承担。服务期满三年后,既可以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费用由学校承担70%,所在部门承担30%),也可以报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硕士(学费由本人承担30%)。服务期满四年后,攻读定向或委培硕士所需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
政法干部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校教职工在职学历教育发展迅速,教职工的文化结构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着工学矛盾突出,费用报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及范围
适用对象: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适用范围:各种脱产、半脱产或函授学历教育。
在职学历教育的原则
坚持积极鼓励,向高学历发展的原则,多出人才,快出人才。
三、凡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工作满一年以上。
四、报考的审批程序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学校政治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未经审批的,不得报销费用,不得安排学习时间。
五、费用
学习费用采取个人承担与单位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
(一)报名费、书费、学杂费、面试和考试期间的交通费个人自理。
(二)学费:大专: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0%;本科: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研究生:单位全部承担,博士研究生并报销往返车船费。
参加学历教育,只能享受一次报销学费。
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在本校工作满二年以上,经批准参加大专或本科学历教育,参照正式工待遇执行。
单位承担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取得毕业证后,凭发票按财务管理规定再审核报销。
六、考试复习及面授时间安排
入学考试前、面授学习、期末考试前,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安排一定的复习时间。
已被录取的,参加考试、学习的时间按在岗对待。
超过2个月以上的'脱产学历教育,学习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
七、其他要求
凡享受了上述学习待遇的人员,必须为本校服务一定年限。具体规定为:
参加专科学习的,毕业后在本校最低工作3年。
参加本科学习的,毕业后在本校最低工作5年。
参加研究生学习的,毕业后在本校最低工作8年。
在要求工作的年限内申请调离或辞职,应退还学校已报销的教育培训费用,硕士、博士研究生应按1.5倍标准退还。
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
★ 电力职工年终总结
★ 电力职工自我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