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证管理制度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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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证管理制度

篇1:出门证管理制度

1、出门证管理由财务部负责。

2、办理出门证必须持单位申请单,申请单要写清楚出厂物资的数量及规格型号,到何地及出厂原因,申请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领导签字有效。

3、对于特殊情况物资出门,例如免费样件、收费样件、设备物资等,须特别注明或有公司领导签字,方可办理出门手续;

4、模具工装、外协加工有制造部签字方可出厂;因质量原因退厂有质量部签字方可出厂;

5、产成品及废料,有相关单位开具出门证,财务部盖章;经批准的有关单位领用的出门证,只能开具与本单位相关业务的物资,不得开具其他出门物资;废料出门手续必须经废品库签字生效;

6、出门证不得涂改,不准缺项,空白项目画线;当日开具的出门证当日有效,逾期须财务部更改日期方可出厂;

7、出门证的领用须以旧换新,已开具的出门证不得缺项少页,存根联结算联要清晰可辨,交回的出门证要加封页装订成册,写清起止号码及起止日期;

8、出门证的使用和保管,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应明确责任,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出门证;

9、保卫部门依据出门证标明的物资名称、数量及财务部在保卫部门预留的印鉴等验证放行。

拓展阅读:

篇2:出门证管理制度

第二条 商品车出门证 销售部销售顾问在大厅交接商品车时, 由销售内勤开具开具出门证 (注明: 车架号) 门卫凭出门证上的车架号与车辆上标明的车架号核对无误后予以 , 放行。 试乘试驾车出门,由销售部于每天早晨开出,晚上开回。其管理由销售部 自行制定,上报综合部备案,并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用于非试驾行为的需经销售总监或大用户经理批准同意后才可以使用。 门卫负责晚上检查试驾车的入库情况,并登记记录。

第三条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的.管理。 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

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分为: 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分为:维修结算用出门证、车间路试车辆用出门证、洗车用出门证、救援车辆出门证、年检、验车车辆出门证。 维修结算出门证的管理。 维修结算出门证 收银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凡到车间实施过(领料)维修的,一律凭服务顾 问开具的结算单(包含索赔、返工业务、内部维修车辆) ,在 R3 系统中核对相 关的维修项目正确无误后,方可开具出门证。服务顾问可视具体情况对金额在 10 元以下的维修车辆免费结算。返工车辆必须由服务经理或服务总监在委托书 上确认签字后,收银员方可开具出门证。对零结算的维修车辆,必须在 R3 系统

中显示结清为零的状态下方可开具出门证。对未实施维修的车辆,必须凭车间 用的任务委托书, 且在服务顾问消除此委托书号, 收银审核后方可开具出门证。 门卫凭收银员开具的出门证,核对车牌正确无误后,方可予以放行。 车间路试车辆出门证的管理。 车间路试车辆出门证 车间路试车辆用出门证由技术经理、质检员、车间主管负责开具,由试车 人员在出门证上签名。门卫凭以上手续开具的出门证、核实试车人员正确无误 后,对路试车辆予以放行,试车完毕车辆回车间时,门卫将测试车间用出门证 归还给测试车辆人员。如因测试人员私自将测试车辆未办理结算而放行的,测 试车辆的修理费由试车人员全额承担。 救援车辆出门证的管理。 白天救援车出门,由救援车人员在工具库处领取救援车出门证然后交于门卫 后,由门卫放行(救援车出门证使用由技术经理或质检员、车间主管批准后 在工具库管理员处登记,门卫在记录本上登记出门时间和车牌号及驾车人) , 救援回来后由门卫交还救援人员救援车出。

篇3:出门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物资出厂手续,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生产经营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凡带出公司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半成品、模具、工具、设备和废品垃圾等,以及属于本公司的其它物品均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三、职责

1、各部门负责相关物资的出门证办理手续。

2、综合管理部为物资出门管理监管部门。

四、工作程序

1、物资出厂前,经办人正确填写物资出门证;

2、综合部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

3、门卫核对出厂货物与单据无误后放行出厂,并在单据的背面填写放行时间;综合部负责于每月最好一天统一收集归档。

五、出门证管理

1、出门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管理。

2、门卫人员要严格对出公司各类物资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检查出门证填写完整后方可放行。3出门证当日有效。

六、处罚规定

1、对不按规定办理出厂手续,未造成损失的,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

2、对不按规定办理出厂手续,造成损失的,由相应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3、对弄虚作假谎报出厂的,公司将根据物品价值,除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外,如果价值较大、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4、对手续不全、涂改出门证或无出门证的物资材料一律不得出公司;如果门卫违规放行,除执行第三条外,公司将严厉处置门卫。

七、附则

1、综合管理部对本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威。

2、本管理规定自审批之日起实施。

篇4:企业出门证管理制度

******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出门证管理制度

出门证的分类:商品车出门证 维修服务出门证、商品车出门证、第一条 出门证的分类 商品车出门证、维修服务出门证、外来车辆出门证及 公务车辆出门证四种, 公务车辆出门证四种。

商品车出门证的管理。 第二条 商品车出门证 销售部销售顾问在大厅交接商品车时, 由销售内勤开具开具出门证 (注明: 车架号) 门卫凭出门证上的车架号与车辆上标明的车架号核对无误后予以 , 放行。 试乘试驾车出门,由销售部于每天早晨开出,晚上开回。其管理由销售部 自行制定,上报综合部备案,并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用于非试驾行为的需经销售总监或大用户经理批准同意后才可以使用。 门卫负责晚上检查试驾车的入库情况,并登记记录。

第三条

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的管理。 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

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分为: 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分为:维修结算用出门证、车间路试车辆用出门证、洗车用出门证、救援车辆出门证、年检、验车车辆出门证,

维修结算出门证的管理。 维修结算出门证 收银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凡到车间实施过(领料)维修的,一律凭服务顾 问开具的.结算单(包含索赔、返工业务、内部维修车辆) ,在 R3 系统中核对相 关的维修项目正确无误后,方可开具出门证。服务顾问可视具体情况对金额在 10 元以下的维修车辆免费结算。返工车辆必须由服务经理或服务总监在委托书 上确认签字后,收银员方可开具出门证。对零结算的维修车辆,必须在 R3 系统

中显示结清为零的状态下方可开具出门证。对未实施维修的车辆,必须凭车间 用的任务委托书, 且在服务顾问消除此委托书号, 收银审核后方可开具出门证。 门卫凭收银员开具的出门证,核对车牌正确无误后,方可予以放行。 车间路试车辆出门证的管理。 车间路试车辆出门证 车间路试车辆用出门证由技术经理、质检员、车间主管负责开具,由试车 人员在出门证上签名。门卫凭以上手续开具的出门证、核实试车人员正确无误 后,对路试车辆予以放行,试车完毕车辆回车间时,门卫将测试车间用出门证 归还给测试车辆人员。如因测试人员私自将测试车辆未办理结算而放行的,测 试车辆的修理费由试车人员全额承担。 救援车辆出门证的管理。 白天救援车出门,由救援车人员在工具库处领取救援车出门证然后交于门卫 后,由门卫放行(救援车出门证使用由技术经理或质检员、车间主管批准后 在工具库管理员处登记,门卫在记录本上登记出门时间和车牌号及驾车人) , 救援回来后由门卫交还救援人员救援车出

篇5:企业出门证管理制度

企业出门证管理制度

出门证的分类:商品车出门证维修服务出门证、商品车出门证、第一条出门证的分类商品车出门证、维修服务出门证、外来车辆出门证及公务车辆出门证四种。公务车辆出门证四种。

商品车出门证的管理。第二条商品车出门证销售部销售顾问在大厅交接商品车时,由销售内勤开具开具出门证(注明:车架号)门卫凭出门证上的车架号与车辆上标明的'车架号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试乘试驾车出门,由销售部于每天早晨开出,晚上开回。其管理由销售部自行制定,上报综合部备案,并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用于非试驾行为的需经销售总监或大用户经理批准同意后才可以使用。门卫负责晚上检查试驾车的入库情况,并登记记录。

第三条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的管理。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

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分为:维修服务车辆出门证分为:维修结算用出门证、车间路试车辆用出门证、洗车用出门证、救援车辆出门证、年检、验车车辆出门证。维修结算出门证的管理。维修结算出门证收银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凡到车间实施过(领料)维修的,一律凭服务顾问开具的结算单(包含索赔、返工业务、内部维修车辆),在r3系统中核对相关的维修项目正确无误后,方可开具出门证。服务顾问可视具体情况对金额在10元以下的维修车辆免费结算。返工车辆必须由服务经理或服务总监在委托书上确认签字后,收银员方可开具出门证。对零结算的维修车辆,必须在r3系统

中显示结清为零的状态下方可开具出门证。对未实施维修的车辆,必须凭车间用的任务委托书,且在服务顾问消除此委托书号,收银审核后方可开具出门证。门卫凭收银员开具的出门证,核对车牌正确无误后,方可予以放行。车间路试车辆出门证的管理。车间路试车辆出门证车间路试车辆用出门证由技术经理、质检员、车间主管负责开具,由试车人员在出门证上签名。门卫凭以上手续开具的出门证、核实试车人员正确无误后,对路试车辆予以放行,试车完毕车辆回车间时,门卫将测试车间用出门证归还给测试车辆人员。如因测试人员私自将测试车辆未办理结算而放行的,测试车辆的修理费由试车人员全额承担。救援车辆出门证的管理。白天救援车出门,由救援车人员在工具库处领取救援车出门证然后交于门卫后,由门卫放行(救援车出门证使用由技术经理或质检员、车间主管批准后在工具库管理员处登记,门卫在记录本上登记出门时间和车牌号及驾车人),救援回来后由门卫交还救援人员救援车出

篇6:出门证管理规定

出门证管理规定条例

一、责任分工

1、营销部负责出具各种产成品、副产品的出门证。

2、供气车间负责出具造气渣、锅炉渣、白煤末的出门证。

3、企划部(企管办)负责出具以下物资的出门证。

(1) 设备、工具外修、外借的出门。

(2) 南生活区领用取暖锅炉、水泵等所用的备品备件的出门。

(3) 施工单位自己所带物资的出门。

(4) 仓库物资的退货出门。

(5) 南生活区清洁工具的出门。

4、企划部(大地磅)负责出具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出门证。

二、空白出门证的发放

1、产成品、副产品、造气渣、锅炉渣、白煤末空白出门证由财务部负责发放。

2、其他物资的空白出门证由企划部负责发放。

空白出门证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发放部门应建立出门证发放登记台账,对发放、收回(存根)的出门证进行序时登记。财务发放的空白出门证一式五联,第1联存根联、第2联保管联、第3联记账联、第4联出门证联、第5联运费结算联;企划部发放的空白出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出门证联。

三、开具出门证的依据及程序

1、两钠(内销)产品开具出门证的依据

销售计划员根据客户付款情况及业务员提供的客户需求信息,每天编制《两钠计划审批表》,分别经营销部副部长、部长、分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五人签字后,作为销售统计员开据出门证的基本依据。

2、两钠(外销含自营和买断)产品开具出门证的依据

营销部外销计划员根据总经理批准的销售合同,每天编制《出口两钠发

货计划表(自营)》、《出口两钠发货计划表(买断)》,经外销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作为销售统计员开据出门证的基本依据。

两钠从开票到出门的具体程序为:

销售统计员根据《两钠计划审批表或发货计划表》,填写《产品销售通知单》,将2至5联交客户,客户凭《产品销售通知单》到地磅称皮重后,地磅员记录下皮重,客户将《产品销售通知单》(2至5联)交成品库负责人,成品库负责人留下第三联(记账联)后,将2、4、5联交保管员,保管员据此发货,并在保管联上签名以示负责,发货完毕后车辆到地磅称重,客户将地磅单交保管员,保管员检查重量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如相符),司机在地磅单上签名,保管员将第四、第五联交客户,客户凭出门证出门。如装货后的称重与标准重量偏离过大,超过公司的有关规定时,成品库要查清问题的所在,问题解决后再给出门证放行。

3、液体产品开具出门证的依据

液体产品包括:二氧化碳、粗甲醇、浓硝酸、稀硝酸。

液体产品销售负责人根据客户付款情况及业务员提供的客户需求信息,每天编制《液体产品发货计划表》,分别经部长、分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四人签字后,作为销售统计员开据出门证的基本依据。

液体产品从开票到出门的具体程序为:

销售统计员根据《液体产品发货计划表》,填写《产品销售通知单》,将2、3联交客户,客户凭《产品销售通知单》到地磅称皮重后,地磅员将第2联留下,客户将《产品销售通知单》(第3联至)交灌装员,灌装员据此发货,并在保管联上签名以示负责,发货完毕后,灌装员将第三联交客户,客户持第三联《产品销售通知单》到地磅称重,称重后地磅员将第二联和地磅单交客户,客户持《产品销售通知单》第2、3联和地磅单,到营销部找销售统计员开具出门证。

4、造气渣、锅炉渣开具出门证的依据

销售统计员根据客户交款情况,开具《(内部)销售通知单》,销售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营销部保存、第二联为保管联交供气车间煤场发货员。煤场发货员接《(内部)销售通知单》后,登记发货明细账,同时

开具《发货过磅通知单》,大地磅凭《发货过磅通知单》过皮重,车辆到煤场装货后,再到地磅称重,打出地磅单后,交煤场发货员,发货员根据地磅单开具出门证。出门证1至3联均有发货员使用和保存,第4联为出门证联,交客户出门,第5联为运费结算联,交客户使用。

5、脱硫废渣的开据出门证的依据

销售统计员根据营销部部长、分管经理签字的销售证明,在客户有交款余额的情况下,客户提货时销售统计员可根据大地磅提供的过磅单开具出门证。

6、企划部(企管办)根据以下证明,开据物资出门证。

1、设备外修、外借的出门,南生活区领用取暖锅炉、水泵等所用的备品备件的出门,施工单位所带物资的出门,均有生产技术部开具出门证明。

2、仓库物资的退货出门,由营销部开具出门证明。

3、清洁工具的出门,由企划部(企管办)根据综合部的领料证明。

7、企划部(大地磅)开具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出门证的依据。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出门,由生产技术部现场施工员出具证明,经部长签字后,作为大地磅过磅和开具出门证的依据。证明须一车一开,不得多开或一次开多份证明。

运送垃圾的车辆凭生产技术部出具的证明,先到大地磅过皮重,到现场装货后(现场施工员在现场发货),再到大地磅称重,大地磅凭过磅单开具出门证。

四、物资出门

综合部保卫负责出门物资的检查,负责填写出门物资《登记》表。出门物资与出门证名称、数量不符的,应立即报告保卫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对不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到位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五、出门证管理的检查

由企划部、财务部每月对出门证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检查内容包括:出门证的保管、领用情况,开具出门证是否规范,物资出门登记是否及时、完整等内容。

六、其它事宜

1、出门证必须盖有出具部门的公章,否则无效。

2、造气渣、锅炉渣、白煤末、脱硫废渣的出门证及企划部开具的出门证当天内有效;过期作废;其他产品的出门证两日内有效。

七、本制度由企划部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出门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7:借同学出门证检讨书

借同学出门证检讨书

尊敬的班主任老师:

您好,此次我借出门证给同学出校门的行为触犯了校规校纪,确实是我错了。在此,我向您递交这篇“借同学出门证的检讨书”,以深刻反省我的过错,并且向您表示诚恳地歉意。

关于我借同学出门证的情况,您已经对我进行了严肃批评。面对错误,我坦然承认、诚恳致歉、坚决反省、彻底觉悟、努力改正、以观后效。从今天开始我要重塑自我,努力端正我这个涣散的思想觉悟,我必须让自身彻底认清将借同学出门证的错误性、危害性。

通过回顾错误,我感到痛心疾首,我悔不当初。我深刻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这个事情虽然是偶然发生的,但是在长久时间看来是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导致我的思想觉悟上出现了疏忽、涣散,这种不良状况直接导致我此次错误的发生。

我深刻的意识到我这样做是不对的,是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若是我如此恶劣的违纪行为继续下去,不知道还有闹出什么严重后果来。

面对错误,我感到自己是一个没有纪律意识的.人。我这样的行为实在是不可以,我必须深刻自省自身问题,若问题不审查清楚,今后必然要造成大问题的。

为此,我做出认真改正。经过彻夜的反思,我认识到必须有一些改变了。在此,我向您郑重保证:从今往后,我一定不会再向同学借走读证,不让自己再帮助同学做出违反校纪的事情了。

最后,我怀着深深的愧疚、懊悔的心情我向您道歉,让您困扰了,我感到特别对不起您。

篇8:索证管理制度

一、采购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二、采购食品应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加盖公章或盖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生产批次检验合格报告、购物凭证或每笔供应清单。

三、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索票的其他食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化验单,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四、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五、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标识不清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六、不得采购无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采购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七、生肉禽类应索取畜牧部门的检疫合格证,不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以及来自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肉。

八、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在验收食品时,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做好台帐记录。

九、采购食品索取的有关资料和购货凭证应按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进行整理,妥善保存备查,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购物凭证是指能够进行食品溯源所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篇9:索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幼儿园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行为,提高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今后幼儿园采购严格实行食品索证管理制度,现就规范我园食堂的索证索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幼儿园食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是防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措施,也是《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的餐饮业主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餐饮经营单位作为食品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及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

二、规范建立食品索证工作制度

幼儿园应加强对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行为的监管,应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切实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索票、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坚持每日登记台账,登记台账内容与采购食品和票证要相符,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各幼儿园目前已统一印制的台账用于蔬菜、肉类登记,定型包装食品必须使用卫生部统一格式的《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各幼儿园食堂所采购的.食品都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不得采购“三无”产品,不得采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采购《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生产厂家索取相关证件或购物凭证,在食品入库前必须对所采购食品进行感官检验,保证入库食品及原料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同时必须建立台账,并妥善保存各种台帐,以便溯源备查。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台账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擅自销毁台账。

篇10:索证管理制度

幼儿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采购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一次性餐巾纸、洗涤剂、消毒剂等)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送货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实行统一配送的,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十、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一、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二、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三、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四、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篇11:索证管理制度

医院一次性医用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管理制度

一.新进入医院的产品要索取生产厂家与经营商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营业执照、以及业务员的相关证件

二.采购消毒产品要索取与每批(种)产品标识(标签)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品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等相符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三.应索取规定的产品批准证书。

四.进口产品应当索取口岸进口监督检验机构的进口检验合格证书。

五.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所代表的产品批号、品种,必须与实际经销的该产品批号、品种相符,不得重复使用。

六.对供货商不出具有关卫生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或化报告验单,取消供货资格。

七.库房内定型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八.票证与实物的规格、型号、质量不相符应拒绝入库,由采购员退库、索赔。

篇12:索证管理制度

1、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等工作。

2、进行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

(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

(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

(3)食品添加剂(如酵母、色素、食品品质改良剂及处理剂等);

(4)食品相关产品(如消毒餐具、一次性餐盒等);

(5)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的其他产品。

3、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赁证。购物赁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各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食品安全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4、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5、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不用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其它同等5条;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7、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8、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9、采购畜禽肉类的:

(1)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2)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10、采购乳制品的,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1、采购的食品在食品入库和使用前核查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符合后经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入库和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坚决不予入库使用。

篇13:索证管理制度

化妆品是大多数女性最求的对象,下面小编整理了化妆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化妆品索证索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

(三)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原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原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十条 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第十二条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台账应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十五条 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篇14:索证管理制度

医院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管理制度

一.新进入医院的产品要索取生产厂家与经营商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营业执照、以及业务员的'相关证件

二.采购消毒产品要索取与每批(种)产品标识(标签)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品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等相符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三.应索取规定的产品批准证书。

四.进口产品应当索取口岸进口监督检验机构的进口检验合格证书。

五.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所代表的产品批号、品种,必须与实际经销的该产品批号、品种相符,不得重复使用。

六.对供货商不出具有关卫生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或化报告验单,取消供货资格。

七.库房内定型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八.票证与实物的规格、型号、质量不相符应拒绝入库,由采购员退库、索赔。

篇15:公司进出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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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出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各类物品及人员出入厂区的行为,明确出入手续办理流程,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出门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投产前所有进出公司人员及物品的管理。

三、管理职责

综合管理部保卫科负责公司所有进出人员、车辆及物品的统一管理。

四、进出门类别

公司进出门管理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门、非本公司人员进出门、大宗货物/物品进出门管理几大类。

五、管理措施:

(一)车辆出入

车辆出入一律实行凭证出入。其中,本公司车辆凭车辆通行证出入厂区,外单位车辆凭临时通行证出入。通行证登记及发放信息由综合管理部定期更新后提供给保卫科。

1、本公司车辆

本公司车辆包括本公司、集团、集团其他子公司员工所有或长期在公司使用的车辆。车辆通行证由车辆使用者本人到综合管理部申请,申报车辆牌照、车型等信息。综合管理部根据申报信息进行登记,并编流水号。

车辆通行证制作完成,综合管理部将发证至本人。申请人必须将车辆通行证放置在明显位置,以便值班保安识别。

已领取通行证人员更换车辆,需依照流程重新申请,并将原通行证退回。如该人员离职,综合管理部需将通行证收回。离职人员如无法交回,将处以罚款100元,该罚款在离职工资结算时扣除。

2、外单位车辆:外单位车辆包括短期在公司出入及长期出入车辆。

1)短期出入车辆

短期出入为当日出入或在公司有短期任务,一般最长停留时间为一周。短期出入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证,由车辆使用者本人至门卫处凭有效证件换取临时通行证。门卫处发放的临时通行证有效使用期限为一个工作日,该证必须在当日24点前交回。

2)长期出入车辆

长期出入车辆为在公司进行工作协调、有施工任务、合作关系等需要长期驻厂的车辆,一般停留时间在一周以上。在开展工作前,车辆所属单位将车辆信息报至对应的业务联络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报至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据此登记并制作临时通行证。申报信息包括:车辆牌号、车型及所属单位。

每辆外来车辆领取临时通行证需将行驶证或驾驶证作抵押,并缴纳50元押金。任务完成后,联络部门敦促通行证使用者及时交回,否则,抵押物品和押金不予退还,并对联络部门做出一定处罚。

(二)物品出入

本制度中需管制出入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访客携带的各类私人物品、外方施工单位携带进入物品、可能与公司资产混淆的相关单位物品,公司废弃料、废旧设施设备等公司其他资产。

1、访客携带的大宗/大件物品

访客携带出入的大宗、大件物品,包括厂商的样品、货物等,虽不属于公司资产,但有可能与之混淆的物品,门卫都必须严格查验、登记。出入手续不全者,保安有权不予放行。

大宗、大件物品入厂时,如无法确定该物品将永久性的留在公司,对应的业务联络部门有责任告知对方在门卫处办理物品入厂手续,详细登记入厂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待物品出厂时,将入门单交门卫查验。如出、入物品查验完全一致,予以放行;如出入查验不一致,在出厂者及业务联络部门给予合理解释前不予放行。如无法给予合理解释,凡与入厂物品登记不一致的部分予以扣留。

2、外方施工单位进出物品

外方施工单位进来的工程设备等物品,要在商务合同中附清单注明,进出公司时,必须在公司保卫科值班岗亭进行登记后进入公司及施工现场。

进门登记的信息包括:施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车辆型号、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装载物品名称、数量、物品状态、是否需要携带出门等信息。

出门时,凭经批准的《物品出门单》出门。《物品出门单》的信息包括施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车辆型号、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装载物品名称、数量、物品状态等,保卫科在与进门时登记信息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

如核对有误,保卫科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由综合管理部与施工单位的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并上报对口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必要时,上报总经理。

《物品出门单》一式三份,一份交保卫科核查,一份由公司主管/对口部门存档,一份交出门方备查。出门方备查联在查验完毕后由保卫科收回。

3、公司员工携带物品出门:日常生活用品、个人物品不需要批准。公司物品、他人物品必须填写《出门申请单》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出门。

4、废旧物资出门

公司废旧物资在投产前主要包括生活废料、废旧设备/工具、工程废料等。公司所有废旧物资将由指定机构或个人负责处理,机构及个人资料由废旧物资归口处理部门报保安队存档备查。其中:生活废料由综合管理部总务科负责处理,废旧设备/工具、工程废料由工程基建部负责处理。

1)生活废弃料

生活废弃料出厂,由综合管理部总务科开具《物品出门单》。负责处理生活废弃料的单位持单出厂,保安查验后放行。

2)废旧设备/工具

废旧设备/工具出厂,由设备/工具使用部门先申请报废,并经批准后确认报废。经确认报废的设备/工具均能作为废旧设备/工具处理。废旧设备/工具出厂,由工程基建部开具《物品出门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负责处理废旧设备/工具的单位持单出厂,保安检查无误后放行。

5、设备/工具出门

因为维修、维护、更换、调试、测试等原因,公司设备、工具需要出厂,资产所有部门必须提前办理出厂手续,准备《物品出门单》给门卫查验。以上单据必须由资产所有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可以授权主任签字,并以电话形式确认。如有必要,设备出厂维修必须会签装备部。

设备、工具等返回公司,资产所有部门必须在入厂时交门卫查验、销账,做到出入相抵。如出入记录不一致,短缺部分计入部门成本。

保卫科每月将《物品出门单》装订成册交至财务部核对、备案。对逾期未归的物品,资产所有部门需提供合理解释。

6、工程基建物资

所有工程基建物资出厂,由出门单位开具《物品出门单》,经工程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厂,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可以授权主任签字,并以电话形式确认。工程物资出门须与进门时

登记资料进行核对。

7、人员进出:包括本公司人员和非本公司人员进出管理。

本公司人员凭《工作证》(考勤卡)出入。

一般业务往来的非本公司人员进行公司,一律先凭有效证件在保安岗亭处进行登记后放行。出门时将有受访人员签字的《来访接待单》交保。

参观考察、指导工作的各级领导进门时,由对口部门向综合管理部申报,明确单位及人数后通知保卫科放行。

8、其他说明

《出门申请单》、《物品出门单》必须明确签字人,原则上为各部部长,部长不在时,可以授权主任签字,所有签字人员必须有签字字样交门卫处备查。

六、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解释,保卫科负责实施。

七、附件

出门申请单

说明:1、《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主管部门存档,一联交出门人备查,一联交保卫科留存。

2、《物品出门单》在出门时交值班保安核查无误后签字放行。

篇16:作业证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篇17:作业证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杜绝中毒、触电、坠落、物体打击等四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领导和部门、种类范围及资格要求

第二条安全作业证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作业证的分管领导由分管设备动力部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由设备动力部部负责。

第三条安全作业证的种类范围和资格要求

(一)、安全作业证种类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吊装安全作业证;

4、动土安全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

6、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7、设备内安全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

(二)、安全作业的范围

1、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盲板或折换阀门、盖板、堵板等。

2、进入有毒气超过允许浓度的化工设备、容器槽罐内进行作业。

3、进入温度超过60℃的设备,容器等内部作业。

4、进入煤仓、煤塔、焦仓内作业。

5、带电作业。

(三)、安全作业资质要求

1、所有安全作业中的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其它人不得从事此项作业。

2、其它作业人员,须取得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发放的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新进厂员工、见习期员工不得从事主要操作事项。

第三章审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条 凡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一天办理'安全作业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车间主任签字,经有关部门检查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危险作业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讲解《作业证》中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交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全体人员认真遵守,同时必须查明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准开始作业。

第六条 危险作业,都应在白天进行(除临时抢修外)。

第七条 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监护人。

第八条 危险作业受各级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险蛮干现象有权停止作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车间至至设备动力部进行填写审批备案,然后由作业车间主任签字后至安全部门进行审批,在所指定安全监护人负责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作业完成后由监护人签字后交回设备动力部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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