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简单协议
车辆维修简单协议篇5
车辆维修简单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下列车辆(以下简称“维修车辆”)交乙方进行维修:
车牌号:
车型:
使用性质:
第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维修甲方未提供完整有效手续的车辆。
第三条乙方应在维修车辆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了解。
第四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
(1)按照乙方的维修合同及工艺规范进行维修;
(2)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应妥善保管车辆,防止车辆损坏或丢失;
(3)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维修记录和检测,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
第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维修服务进行监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规定的维修行为进行整改。
第六条甲方同意乙方在维修车辆时,按照以下方式收取维修费用:
(1)工时费:元/小时;
(2)材料费:元/次;
(3)其他费用:元。
甲方同意乙方在维修车辆时,可以收取必要的上门服务费,金额为元。
第七条甲方同意在车辆维修完毕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验收:
(1)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维修通知后的天内到乙方处进行验收;
(2)如果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车辆未达到乙方的维修标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直到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为止。
第八条如果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未按照乙方的维修合同及工艺规范进行维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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