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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上班注意着装礼仪使用礼貌用语〔您好、谢谢、对不起〕。
2、收银员负责看管收银台的所有物品,严禁非收银员进入收银台。负责看管机房严禁外非网管进入。如有丢失物品由收银员全部负责。
3、收银台所有售卖的商品属于网吧所有。严禁私买私卖,影响营业额。如有发现每次现场罚款现金50。如果情节严重开除处理。
4、帐目清楚细致,及时上交现金。交接要清楚细致双方签名确认,任何人不得以任可理由从收银台支取现金。
5、耐心解答顾客提出的帐务及网吧资费方面的问题。
6、时刻了解上座率,协助服务员对长时间上网超过5小时以上的顾客进行提醒。
7、24小时保持收银台的清洁、整齐、干净
8、严守财务制度,做到现金与帐目相符,所有现金只可以财务人员收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收银台支取现金违者由当事承担。
9、收银台的任何商品不能外借或赊销,违者扣除所有损失并给予以一定的罚款。
一、关于收银员考勤管理规定。
1.收银员(正常班)须每天早上8:00之前进行考勤, 否则记为迟到,除休班、请假人员,全员参加晨会,下班 考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7:40之后,周六至周日18:10 之后(冬季提前半小时) ,否则记为早退。员工每月无故迟 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二次,罚款20元; 迟到、早退三次,罚款100元;超过三次的根据情况进行 严重处理。 2.收银员休假、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审批单,按 部门领导审批顺序签字,递交办公室。对没有请假申请单 请假、休假的员工, 一律记为旷工(特殊情况需开具证明) 。 3.休假半天考勤时间: 上午休假:签到13:00;下午休假:签退:11:30
二、关于收银员仪容仪表的相关规定。
1. 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着工装, 统一佩戴工牌, 杜绝穿休闲裤、紧身裤及带有装饰物的裤子。 2. 上班期间统一穿黑色布鞋或皮鞋,禁止穿凉鞋、凉拖、运动鞋及露脚趾的鞋。 3. 员工需淡妆上岗,长发需扎起来,禁止披肩散发、化怪异 妆、梳怪异发型及头发染怪异颜色。 4. 收银员禁止趴在办公桌上或躺在展厅内床及沙发上。
三、关于收银员岗位职责的规定。
1. 收银台内卫生要干净、整洁,无关物品不放臵收银台。
2. 接待顾客要做到四点:主动、热情、耐心和周到,熟知商 场平面分布图、各展厅位臵及销售品牌,以便于更好的为 顾客服务,回答顾客咨询,收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 发生争执。
3. 工作认真细致,具有良好的计算、辨别假币、点钞能力, 收款时要唱收唱付,快速、准确收取货款、录入展厅及顾 客信息,规范操作,当顾客刷卡支付货款时,刷卡成功后 必须亲自把卡交至顾客手中。
4. 工作中暂离岗位时,要注意货款安全,锁好抽屉,收银台 上放臵“暂停服务,敬请见谅”的告示牌。
5. 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外界泄露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及有关数 据,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收银台。
6. 下班做好结账工作,记录货款明细,收好备用金、公章及 pos机,关闭电源后离开收银台。
四、关于收银员休班、楼层定岗的规定。
1.一期收银员休息两人(中厅三楼除外) 。 定岗楼层:一楼、三楼、四楼或一楼、三楼、五楼
2.二期收银员休息一人。 定岗楼层:一楼、三楼
3.如遇特殊情况,再临时调动收银员替班到岗。
五、关于收银员到岗交接班的规定。
1.收银员交接班时,当班遗留问题相互转达,货款和周转 备用金要当面盘点清楚,做到账实相符,不得以任何借口借 给任何人或私自挪用。
2.收银员中午替岗期间所收货款进账后需在打印的收银 单上签字,至少一式两联(第一联、每三联) ,为必免出现 展厅错进、货款金额漏收等情况,明确收银员责任。
3.收银员休班期间的早会内容,由替班人员传递。
六、属于收银员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
1. 上班时串岗、扎堆聊天;
2. 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3. 对顾客不礼貌,接待顾客生硬、顶撞、推卸责任;
4. 未履行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轻微损失;
5.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终止工作、擅自脱离岗位;
6. 工作期间睡觉、上网、看电影等;
7. 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
8. 因服务态度不好导致顾客向公司投诉;
9. 私自索取他人礼物或回扣;
10. 泄露营业收入及财务机密。
1、前台收银员是公司接待客人的一个重要窗口,应自行规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效率。
2、前台收银员上班时间为10:00——22:00 。前台收银员不上班时应委托其他人员代职,违者罚款10元。
3、前台收银员上班时必须衣着整洁大方、化淡妆、说普通话。违者罚款5元。
4、前台收银员负责接听客户咨询电话。接电话时要使用礼貌用语:“您好,美容!”说话时语气要平和,声音要甜美。违者罚款10元。
5、前台电话由前台收银员负责管理,不得打私人电话(公司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在前台打电话),接听电话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违者每次罚款10元。
6、前台收银员负责管理店内音像放映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公司音像设备,违者罚款10元。店内光盘丢失,每张罚款10元。
7、前台收银员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违者罚款5元。
8、前台收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打闹、嬉笑,坐姿、站姿要端正,对待客人要热情,说话语气要平和,违者罚款5元。
9、前台收银员不得私自给客人打折;如发型师给客人打折,前台收银员应和店长进行核对,否则按私自打折处理,并罚款50元。
10、前台收银员应搞好前台卫生工作,保持前台卫生、整洁无异味,违者罚款5元。
11、前台收银员应按时将所产生的收据、发票、票据上报公司,及时进行对帐,不虚报不谎报,违者视情节罚款10—200元。
12、前台收银员不得挪用公款,否则后果自负。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上报给公安部门处理。
13、前台收银员负责协助会计开展财务方面相关工作。
14、前台收银员应完成上级主管临时交给的任务。
15、前台收银员应做好各类帐目的记录工作,确保无乱帐、无错帐。如有缺帐,所缺款项应由前台收银员自行补上,违者除补齐所缺款项外另罚款50元。如有多帐,应将多余部分在帐本上做好记录,并上报会计查清原由,违者罚款20元。
16、关于前台收银员使用软件的相关制度:
(1)前台收银员只能登陆到自己的使用者身份操作系统。
(2)前台收银员必须熟练的操作自己需要掌握的模块。
(3)客户做完护理或购买产品时,为准确记录客户消费时间,前台收银必须在结帐时及时将单据录入系统;如漏输或有意拖延时间,一经发现,罚款10元/每单据。
(4)如遇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公司系统管理员或者软件供应商联系寻求帮助;前台收银如不清楚美容师开单项目,请主动询问,美容师有义务积极配合。
(5)单据录入过程中,错误单据一天最多不得超过3次,以后每错一次罚款5元。
(6)前台收银的数据关系直接到员工工资的计算,请务必输入服务项目或者产品销售的员工编号,否则按第5条处理。
(7)前台收银员每天完成自己工作后,必须严格核对,确保电脑帐与现金帐的正确性;后期如涉及美容师业绩相关数据统计有问题,前台收银付有完全责任。
17、前台收银员应将所收现金妥善保管,做好交接工作。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必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力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积极献计献策。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一)职工代表对本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二)职工代表调离、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职工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四)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十条 职代会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一条 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 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与职工大会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本级工会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职代会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四)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要重视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保龄球馆收银员工作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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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人进馆消费打球时,预先交押金,由收银员开出“押金收条”(一式三份),将第二联交球馆服务员作为开道的凭据,第三联交客人留底,
2、球馆服务员接到收银员传递的“押金收条”后,注上开道时间及球道号,并给客人开道打球。
3、如果客人消费金额超过“押金收条”上的押金,由球馆服务员通知客人到收银处并再次交纳押金后,才能给予继续消费。
4、客人打完球后,球馆服务员在“押金收条”上注明结束时间,并写明客人所打局数及消费金额,将“押金收条”的第二联交给收银员结帐。
5、收银员接到球馆服务员传递的'结帐信息后,收回客人留底的第三联“押金收条”,根据客人的消费项目及消费额开出结算单,并与客人结帐。结算单一式四联,填写时必须一起填写,不得分别填写。
6、如果客人的押金多于实际消费,结帐时须退款给客人的,由厅面管理人员签名证实后,交收银员办理退款手续,
7、用于开“押金收条”的押金单和结算单必须联码使用,填写时必须按单据内容及客人消费项目规范填写,不得随意修改及作废单据。修改或作废结算单必须由收银员写明原因,并由厅面管理人员及收银领班以上人员证实。
8、免费接待:按照宾馆制订的免费接待办法执行。总经理接待时,由总经理在接待单上签名确认。如果不能及时签名,由部门经理代替接待的,由部门经理先在接待单上签名并注明接待内容,部门经理在第二天将手续补齐后,交财务审计处审查;如果不补办,将视同其本人消费,并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如果总经理打电话到康乐部通知接待客人的,由康乐部领班以上人员填写接待单,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补齐交财务审计核查。
9、客人购买月卡、优惠卡时,需填写四联结算单据,注明卡号、起止时间,并让客人签名。
10、客人持月卡消费时,需填写结算单,注明卡号、使用次数,并有客人签名。接待员凭结算单直接给客人开局。
11、客人使用赠票的,收银员收到票时在票面上写上“作废”字样并注上日期,当班营业结束后,将赠票交财务审计核对审查。
12、当班结束营业后,填写营业缴款凭证,按规定办理交款交单程序。
台球厅收银员工作程序制度
1、当客人到台球厅打球消费时,收银员接到服务员的.传递信息后,开出收费结算单,注明客人开始消费时间、所用台球桌号,并在打卡机上打上开单时间,并在登记表中做好记录,
2、客人结帐时,收银员要在结算单上注明截止时间,客人打球应收银项,加上其它消费款项,最后应收金额与客人结帐,并在打卡机上打出结帐时间,并在登记表中做好登记记录。
3、免费接待:根据宾馆制订的免费接待执行。总经理接待,由总经理在接待单上签名确认。如果不能及时签名,由部门经理代替接待的,由部门经理先在接待单上签名并注明接待内容,部门经理在第二天,将手续补齐后交财务审计处审查,如果不补签,将视同本人消费,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如果总经理打电话到康乐部通知接待客人的,由康乐部领班以上人员填写接待单,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补齐交财务审计核查,
4、在使用结算单和酒水单的过程中,注意单据要连码使用,修改及作废单据、单据传递要严格按照单据使用管理规定方法执行。切记每次结帐都要凭结算单才能与客人结帐。
5、当班营业结束后,填写营业缴款凭证,按规定办理好交款交单程序。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注释:
一、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两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二、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规定,根据税目条文既可归入税号97.01至97.05中的一个税号,又可归入税号97.06的货品,应归入税号97.06以前的有关税号,即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一)
三、规则三(一)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
四、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税目就比其他税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一)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税号85.10,而不应作为手提式电动工具归入税号85.08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税号85.09)。
(二)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
例子:
1、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税号87.08,而应归入税号57.03,因该税号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2、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已制成一定形状并确定为用于飞机上。该货品不应作为税号88.01或88.02所列货品的零件归入税号88.03,而应归入税号70.07,因该税号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
五、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比其他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三(二)
六、第二条归类办法仅适用于:
(一)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四)零售的成套货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
七、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八、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例子:
(一)由一个带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
(二)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空调味料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
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税号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
以下是按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的成套货品的例子:
(一)1、由一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税号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税号20.04)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6.02。
2、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税号19.02)、一小袋乳酪粉(税号04.06)及一小罐蕃茄酱(税号21.03)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9.02。
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例如:
(1)一罐小虾(税号16.05)、一罐肝酱(税号16.02)、一罐乳酪(税号04.06)、一罐火腿肉片(税号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税号16.01);
(2)一瓶税号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税号22.04的葡萄酒。
对于以上两个例子所列的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归入各自所属的税号项下。
(二)成套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税号85.10)、一把梳子(税号96.15)、一把剪子(税号82.13)、一把刷子(税号96.03)及一条毛巾(税号63.02),装于一个皮匣子(税号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85.10。
(三)成套绘图器具,由一把尺子(税号90.17)、一个圆盘计算器(税号90.17)、一个绘图圆规(税号90.17)、一支铅笔(税号96.09)及一个卷笔刀(税号82.14),装于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税号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90.17。
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入一个共同包装内,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
规则三(三)
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注释:
一、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
二、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税目。
三、当然,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注释:
规则五(一)
(箱、盒及类似容器)
一、本款规则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一)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二)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物品的作用。本条标准使其与简单包装区别开来。
(三)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税目。
(四)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五)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二、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并可按照本规则进行归类的容器的例子如下:
(一)首饰盒及箱(税号71.13);
(二)电动剃须刀套(税号85.10);
(三)望远镜盒(税号90.05);
(四)乐器盒、箱及袋(例如,税号92.02);
(五)枪套(例如,税号93.03)。
三、本款规则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装有糖果的装饰性瓷碗。
规则五(二)
(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四、本款规则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
五、规则五(一)优先于本款规则,因此,规则五(一)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器应按该款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注释:
一、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税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二、规则六所用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同一数级”子目 ,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 )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 ) 。
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税目项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只有确定了哪个五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只能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根据有关的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
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释四(二)所规定“铂”的范围就与子目注释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不相同,因此,在解释子目号7110.11及7110.19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
三、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同样,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税目范围。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税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
规则二(二)
(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号。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六、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可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零件必需是无须进一步加工的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零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八、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
九、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三)
(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十、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例如,税号05.03列出“马毛”)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税目(例如,税号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仅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税号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
在类、章注释或税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旨在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还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税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十二、然而,本款规则绝不意味着将税号范围扩大到不按照规则一的规定,将不符合税目条文的货品也包括进来,即由于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税号所列货品特征的情况。
十三、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税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
规则二(一)
(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号。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六、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可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零件必需是无须进一步加工的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零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八、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
九、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税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二)
(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十、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税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例如,税号05.03列出“马毛”)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税目(例如,税号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仅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税号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
在类、章注释或税目条文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旨在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还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税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十二、然而,本款规则绝不意味着将税号范围扩大到不按照规则一的规定,将不符合税目条文的货品也包括进来,即由于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税号所列货品特征的情况。
十三、本规则最后规定,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注释:
一、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两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二、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规定,根据税目条文既可归入税号97.01至97.05中的一个税号,又可归入税号97.06的货品,应归入税号97.06以前的有关税号,即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一)
三、规则三(一)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
四、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税目就比其他税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一)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税号85.10,而不应作为手提式电动工具归入税号85.08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税号85.09)。
(二)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
例子:
1、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税号87.08,而应归入税号57.03,因该税号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2、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已制成一定形状并确定为用于飞机上。该货品不应作为税号88.01或88.02所列货品的零件归入税号88.03,而应归入税号70.07,因该税号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
五、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比其他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三(二)
六、第二条归类办法仅适用于:
(一)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四)零售的成套货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
七、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八、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例子:
(一)由一个带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
(二)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空调味料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
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税号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
以下是按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的成套货品的例子:
(一)1、由一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税号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税号20.04)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6.02。
2、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税号19.02)、一小袋乳酪粉(税号04.06)及一小罐蕃茄酱(税号21.03)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9.02。
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例如:
(1)一罐小虾(税号16.05)、一罐肝酱(税号16.02)、一罐乳酪(税号04.06)、一罐火腿肉片(税号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税号16.01);
(2)一瓶税号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税号22.04的葡萄酒。
对于以上两个例子所列的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归入各自所属的税号项下。
(二)成套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税号85.10)、一把梳子(税号96.15)、一把剪子(税号82.13)、一把刷子(税号96.03)及一条毛巾(税号63.02),装于一个皮匣子(税号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85.10。
(三)成套绘图器具,由一把尺子(税号90.17)、一个圆盘计算器(税号90.17)、一个绘图圆规(税号90.17)、一支铅笔(税号96.09)及一个卷笔刀(税号82.14),装于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税号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税号90.17。
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入一个共同包装内,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
规则三(三)
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注释:
一、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
二、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税目。
三、当然,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注释:
规则五(一)
(箱、盒及类似容器)
一、本款规则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一)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二)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物品的作用。本条标准使其与简单包装区别开来。
(三)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税目。
(四)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五)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二、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并可按照本规则进行归类的容器的例子如下:
(一)首饰盒及箱(税号71.13);
(二)电动剃须刀套(税号85.10);
(三)望远镜盒(税号90.05);
(四)乐器盒、箱及袋(例如,税号92.02);
(五)枪套(例如,税号93.03)。
三、本款规则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装有糖果的装饰性瓷碗。
规则五(二)
(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四、本款规则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
五、规则五(一)优先于本款规则,因此,规则五(一)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器应按该款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注释:
一、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税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二、规则六所用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同一数级”子目 ,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 )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 ) 。
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税目项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只有确定了哪个五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只能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根据有关的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
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释四(二)所规定“铂”的范围就与子目注释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不相同,因此,在解释子目号7110.11及7110.19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
三、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同样,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税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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