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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1、提出申请
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2、进行审查: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
(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3、鉴定程序: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4、鉴定回避: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
(2)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劳动鉴定专家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
5、鉴定结论
(1)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2)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发现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鉴定决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鉴定委员会宣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鉴定,新鉴定结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规定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特殊伤病情况需额外提供的申报资料及要求
(1)精神疾病需额外提供由专门的精神病医院开具的《医学精神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鉴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智能损伤需提供智商、记忆商测定报告。
(3)听力受损需提供电测听、带******值,的听觉诱发电位检测报告。
(4)工伤职业病需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路358号,系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9日下午3时左右,申请人受单位指派外出购料返回途中,在xx施工现场被在同一现场施工的另一公司的装载机砸伤,经兰州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当即被送往xx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骨盆骨折(粉碎)、尿道断裂、颅底骨折、失血性休克、胸部积压综合症等。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7天,于20xx年10月30日出院并转往xx附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直至20xx年6月3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尿道断裂术后、骨盆骨折、等。申请人由于身体多处遭受创伤,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且造成了申请人心理障碍。
为此,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对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望予支持。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女,出生年月:19**年**月*日,
职业:***********有限公司职工。家庭住址:山东省济南市******,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山东******有限公司职工,2月23日在从事运输方管的工作时左手大拇指被砸断。后经齐鲁医院住院治疗17天后诊断为左手挤压伤、左拇指离断伤、左拇指软组织损伤。209月26日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不能正常参加工作,劳动能力受到影响。为此,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对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望予支持!
此致
工伤职工姓名:工伤职工姓名:XXX;性别:男;年龄:35岁;籍贯:云南省丽江市;职业:吊车装卸工;身份证件号码:533222197512304911;家庭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大安乡光美村委会下梓里村21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名称:XXX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否工伤认定时间:工伤认定时间:9月21日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207月26日,伤残玖级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年1月8日11时左右,申请人在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因吊车钢筋摆动致使申请人被撞击在车箱板上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9月21日,江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因工受伤,并出具丽工认【2015】55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2015年7月9日,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丽劳鉴办【2015】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认定申请人伤情如下:1、左第2肋骨折,右第1肋骨折;2、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胸壁软组织挫伤;3、外伤后认知功能损害。该鉴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玖级伤残。申请人认为,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丽劳鉴办【2015】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未能全面鉴定申请人伤情,具体表现为:1、申请人肋骨五处受伤,但该鉴定结论只鉴定申请人肋骨两处受伤;2、对申请人的认知功能损害、四肢麻木无力、神经受损、损伤性耳聋症等主要伤情未作鉴定。
此致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工伤职工姓名:xxx;
性别:x
年龄: x岁
籍贯: xx省xx市
职业:xx;身份
证件号码:xxx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xx
申请方名称:(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个人申请写明个人姓名)
申请方联系人:xxx;
申请方联系电话:xxxxxxxx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x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xxx
工伤认定时间:xx年xx月xx日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xx年xx月xx日,伤残x级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 (内容包括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类别、受伤详细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再次鉴定的.理由以及到省级鉴定中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时间)
申请方: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申请方所附材料: 发生工伤后所有有效病历、工伤认定结论书、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回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所有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工伤职工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5张。
申请人:陈××,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浙江某公司职工,住址:浙江××县××镇××村;
请求事项:
1、请求鉴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为9级伤残;
2、请求鉴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为10级伤残;
3、请求鉴定申请人肝损伤为8级伤残;
4、请求鉴定申请人胆损伤为8级伤残;
5、请求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 10月20日至12月30日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事实与理由:
月22日,申请人在浙江某公司工作中受伤,已经过113医院、南雅三医院、湘云康复医院、南雅医院的治疗。207月2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市劳(工伤)鉴(年)56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工伤直接导致的'其他疾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了×劳社工伤认决字(2009)1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申请人左肝叶化脓性炎、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形成并感染、肝形态失常、肝内胆管积气、左尺骨骨折、左第5、6肋骨骨折、以及其他相关病患,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申请人左尺骨骨折应鉴定为9级伤残。
申请人在163医院实行了“左尺骨骨折开放复位钛板内固定术”及“左尺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 ):“i)9级: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之规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应鉴定为9级伤残。
二、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应鉴定为10级伤残。
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之规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应鉴定为10级伤残。
三、申请人左肝外叶部分切除应鉴定为8级伤残。
申请人在南雅医院实行了“左肝外叶部分切除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h)8级:52)肝部分切除;”之规定,申请人肝损伤应鉴定为8级伤残,
四、申请人胆总管切开、胆道吻合术后应鉴定为8级伤残。
申请人在南雅医院实行了“胆总管切开,T管引流术。”及“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切除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h)8级: 53)胆道修补术;”之规定,申请人胆损伤应鉴定为8级伤残。
五、依法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为停工留薪期。
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1月28日,申请人在163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1月28日~2006年12月15日,申请人在南雅三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2月15日~2006年12月18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6年12月18日~1月8日,申请人在湘阴县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1月8日~年6月26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7年6月26日~2007年7月30日,申请人在南雅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7月30日~2007年12月8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7年12月8日~1月25日,申请人在南雅医院住院治疗;201月25日~年9月22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8年9月22日~2008年10月6日,申请人在163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0月6日~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至今(此期间:2009年2月25日,南雅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胆囊右移,处方服药治疗;2009年4月24日,南雅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处方服药治疗,半年后复查;2009年9月23日,南雅医院诊断为:肝内多发钙化灶,处方服药治疗,3个月后复查,建议全休。)
申请人认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人一直处于住院治疗、出院服药治疗、及病休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之规定,依法应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均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申请人经过治疗,目前伤情已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第31条之规定,特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请求依法鉴定伤残等级及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
此致
申请人:方同林,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330196905192293
委托代理人:石荣江,身份证号码:362325197102223619,联系电话:13380410889.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09年3月6日14时20分左右,申请人方同林在汕头市强德磁电有限公司上班时,在使用公司的货柜车厢推载有重物塑料的液压叉车转弯时,被车上倾斜的.塑料粒挤压伤左胸上部,经汕头市潮阳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3月7日下午被送往潮阳大峰医院x光检查后往潮阳谷饶私人骨科诊所,后转往汕头礐石海军91960部队医院,经医院医生诊断为:左锁骨闭合粉碎性骨折。当天下午进行了第一次钢钉固定手术治疗,住院治疗10天(3月7日—3月17日)后回出租屋康复治疗。2009年9月21日,申请人为了取出固定的钢钉,往汕头礐石海军91960部队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住院治疗7天(9月21日--9月27日)后回出租屋康复治疗至今。
申请人由于身体多处遭受创伤,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且造成了申请人心理障碍。为此,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对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望予支持。
此致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残疾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鉴定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
(四)有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资料(原件或加盖封章的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同意,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批准的程序办理。
在县(市、区)申报的,由县(市、区)人社局受理,报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
驻长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驻其它地区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属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并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 (或者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出具证明)。
(三)其他申报程序,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鉴定程序
(一)劳动能力鉴定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公示结论的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实施,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鉴定工作全程监督。
(二)劳动能力鉴定报名日期为1月15日至3月15日,本年度起实施每年一次集中鉴定,申报疾病不超过三种,鉴定地点一般以社保缴纳所在地为准。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参加中省直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报名后无故不参加鉴定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具体规定详见劳动能力鉴定须知。鉴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被鉴定人员应当按照确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等)。
(四)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五)鉴定结论于全省鉴定结束60个工作日后下发。省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公示5天,接受监督。
(六)各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统一制作。可以到省人社厅网站下载(hrss.jl.gov.cn/ldnljd/gzlc/)。
四、有关要求
(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有关人员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人社部门要给予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工作做好。
(二)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残疾人管理等机构要密切配合,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提供优质服务。
(三)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 政风险防范,抵制不正之风影响,排除干扰,确保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宣传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鉴定标准等政策,及时解答群众咨询,保证群众充分理解相关政策。
(五)要妥善化解矛盾,防止出现矛盾简单上交等不负责任做法。要及时反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面遇到的倾向性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201月5日
工伤职工姓名:XXX;性别:X年龄:X岁籍贯:XX省XX市职业: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
申请方名称:(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个人申请写明个人姓名)
申请方联系人:XXX;申请方联系电话:XXXXXXXX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X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XXX工伤认定时间:XX年XX月XX日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XX年XX月XX日,伤残X级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
(内容包括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类别、受伤详细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再次鉴定的理由以及到省级鉴定中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时间)
申请方:XXX
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是xxx(用工单位)的员工,身份证号码:xxxx。于20xx年xx月xx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以下简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以下简称“因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第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该标准颁布前暂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领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具体鉴定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健康和伤残档案,以及职工医疗救治、医疗终结复工等工作。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在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
(三)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
(五)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工作,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驻川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管行业单位职工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不服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复查鉴定。
第七条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县(市、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九条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二)职工因工负伤的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书,因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的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诊断、检验等资料;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和补正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后交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中认为需要进一步医学检查的,用人单位应该组织职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医疗机构对职工进行并伤情况诊断检查后,如实写出医疗检查结论意见,经医务部门审核后签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3日内(特殊情况7日内)将诊断检查资料提回。
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医学检查报告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第十四条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
第十五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表》,附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和并伤诊断资料报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职工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职工工伤保险管辖发生变化的,新管辖地可以受理复查鉴定。进行复查鉴定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向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阅原鉴定资料。
第十七条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进行一次鉴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一次复查鉴定。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伤残职工以及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聘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
(二)用于租用工作场地;
(三)用于印制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证书等;
(四)按照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渠道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保险费用和办公经费等;
(五)支付其它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名册、受理通知书、鉴定结论表、医疗诊断等文书资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存档备查。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册、受理通知书、鉴定结论表等,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式样附后。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四川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号:
照片 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签发意见 持本表于 月 日。到指定
医院鉴定,逾期责任自负。
年 月 日(盖章)
鉴定类别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及护理信赖程度鉴定,
工伤认定编号 ____ □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 □
3、职工现有伤残情与受伤事件事件关系的确定 □
4、职工工伤医疗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定 □ □
5、职工工伤复发后重新鉴定,原鉴定等级__ □ □
6、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工伤医疗期的确定 □
7、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
8、其它 □
病伤情况 1、病伤发生简况及初次诊断:
2、治疗过程简况:
3、目前病伤情况:
单位盖章:
鉴定要求 1、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鉴定。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得申请鉴定。
违反以上任一要求的,则鉴定结论无效,各项费用自负。
本人签字:
联系电话: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注:⑴本表一式一份;⑵“签发意见”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医学分科类别
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情况
医院医务鉴定及主任(主治)医师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评审情况和鉴定结论
年 月 日(盖章)申请人:
被鉴定人:
申请人与被鉴定人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丽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均应按要求填写本表,并提供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病情有关的病历资料,包括:发生工伤后的首次住院或门诊病历、医院出具的.关于工伤原发部位治疗结束的证明、X光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原始材料。
2、工伤人员应提供工伤认定书;患职业病人员应提供有职业病诊断权的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材料。
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的书面申请后,要审核其身份及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病历资料不齐的,应退回并向申请人说明;病历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审核印章。
4、本表一式二份。
被鉴定人 姓名性别免冠近照
出生年月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地址
公民身份证号码
从事工种参加工作 时间
工伤发生时间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工伤认定书文号
职业病 名称职业病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机构
工伤治疗 情况或 病历摘要
本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专家检查情况
检查专家: 年 月 日
医疗鉴定专家小组意见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级 条:
该职工伤残评定 级,护理等级为 护理依赖;
鉴定专家: 年 月 日
鉴定小组组长: 年 月 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 经审定,确认该职工因工致残程度为 级;护理等级为 护理依赖.
年 月 日 (章)
**社区有住户8928户,2514人。现有劳动力18736人,7年户籍失业人员已办证人数为38人,其中有就业愿望28人;社区户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人数为27人。根据街道“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会议精神,结合我社区的实际,今年,我社区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一、强化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
健全组织机构。我社区成立了以社区党支部书记、工作站站长为组长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领导小组,制定可行的创建实施方案,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促进了充分就业工作的落实。社区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列入社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服务居民、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制
社区为适应新时期再就业工作管理的需要,除了街道劳动保障所下派的就业协理员外,我社区还配备了一名专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将街道与我们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有关工作任务进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流程、和工作制度,并在宣传栏上公开,使社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基础管理,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1)规范做好失业人员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的工作。
(2)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活动。
**社区设立了劳动保障宣传栏,及时刊登新政策,积极向社区失业人员广泛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使失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就业意识。积极利用标语、专栏、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广泛动员、组织失业人员参加街道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了失业人员就业技能,拓展了就业渠道,为进一步开创就业再就业工作新局面创造条件。
(3)配合区劳动局开展户籍失业人员普查行动,在7年6月对辖区内劳动力资源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其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择业愿望、技能水平、培训意愿、就业去向等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各项基础信息。通过对社区的摸底调查,共登记失业人员3人(其中男9人,女21人),并为部分人员办理了失业证。
(4)建立失业人员台帐、就业困难人员台帐、优惠证发放台帐和就业台帐等基础资料并定期更新,使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择业意向、就业能力、就业意愿,做到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健全各类台帐、表册,并将资料录入电脑,特别是“45”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台帐全部建档立册;并且按照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要求,每月都按时做好社区劳动就业情况报表。
(5)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使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到规定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对社区内的劳动者享受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热情提供咨询和帮助,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完善措施,组织帮扶,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就业再就业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达到7%,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达73%以上;就业困难人员登记7人,已有6人实现就业;**社区无“零就业家庭”认定。对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我们积极主动安排合适的工作,我们以打电话、到家中回访的形式近一步了解失业人员。
在开发新岗位,实现再就业方面,针对社区内未就业群体,我们根据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进行排查,分析原因、分类排队,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技能想对策:①积极动员和鼓励社区能人带动输出、投亲靠友等办法,介绍失业人员找工作;②开发了一些适合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如:护绿保洁、家政服务、后勤管理等),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③进行空岗调查,积极协调企业、事业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岗位。④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创业,自谋出路。
7年至今,发放劳动宣传资料2多份,召开解决社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座谈会2次,举办普查工作会议1次,参加了街道再就业培训1次,接受了52人次的劳动法规知识咨询,协助失业人员成功再就业27人次。以后的工作,我们将更加努力,克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社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 、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B. 1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Q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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