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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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篇1: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

1、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

2、新生入学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

(1)填写《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

(2)交验本人护照或居留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登记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3)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3、已在我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老生,应按上学期末通知的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

(1)交验学生证、居留证;

(2)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3)逾期一个月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延长学习期限和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1、延长学习期限

凡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留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学习期限申请书,经教学管理科审批后,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凡不努力学习,或有违反中国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现象者,不予延期。

2、休学和复学

凡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须提供医院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并填写《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教学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复学时须持《外国留学生复学申请书》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因病休学者应在复学前2个月将健康证明寄到教学管理科,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到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3、转学

申请由山东理工大学转到其他高校就读者,按退学处理。

4、退学

凡要求退学的留学生,须提前向教学管理科提出退学申请,然后办理离校手续。开学一个月内退学,退还一半学费;超过一个月者,不退学费。

转专业

凡要求在本校内转学院学习的留学生,须在秋季开学后30天内提交《外国留学生学院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接收的证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转入新申请的学院学习。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三、离校

留学生毕业(结业)离校,或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在指定时间内回国,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四、课程学习

1、语言进修生新生必须分班测试,按测试成绩编入相应班级。老生按上一学期考试成绩编入相应班级。学生一律按学院公布的分班名单进入自己所属班级上课,不得随意到其他班级听课。

2、认为自己的汉语水平与所分班级不符者,须在开学后一周之内,提出换班的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情况说明后,报学院教学管理科审核。

3、申请调换班级的学生须通过再次面试或笔试后,由学院统一安排新班级。学院不允许学生自行挑选班级。

4、经审核准予调换班级的学生,凭学院书面通知到新班级上课及换领教材。未得到书面通知者,不得擅自调换班级。

5、学历生根据所学专业到相关院系进行分班上课。

五、课堂纪律与考勤

1、留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间不随意出入教室,不在教室内吃东西或做其他影响课堂秩序的事情。

2、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按照《留学生请假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3、学习期间需要连续请假6周以上者,按休学或退学处理。

4、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课者,均视为旷课。

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学生家长;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学生家长;旷课累计达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语言生为勒令退学)处分,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学生家长及留学生国家的驻华使(领)馆。缺课达到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6、留学生按中国的节假日以及学校的规定放假,不按照留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放假。留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节假日旅行,节假日旅行之前须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说明旅行的去向或目的地。

7、禁止穿背心、拖鞋出入教室。

六、课程考核与成绩

1、留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参加考核。

2、语言进修生各门课程的考核(即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50%,期中考试成绩占20%。

3、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记分方式。

4、学历生的考核成绩以50分为及格线,50-59分在成绩单上计为60分,60分以上的按实得分数记载。获得及格以上成绩为合格,被认可取得该门课程成绩或学分。

5、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该次考试成绩记为0分。

6、因患病或突发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必须及时向教学管理科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教学管理科批准后统一安排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7、语言进修生3门以上(含3门)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须留级重读。

8、语言进修生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须在学院统一安排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不按时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补考成绩实行最高计为60分、不及格者按实得分数记载。

9、学历生所学课程不合格,可申请二次考核,二次考核的成绩最高计60分。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学。重学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10、考试作弊者,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入学期总评成绩,且不得补考。

七、语言生的升级、留级、跳级、结业

1、普通语言进修生根据考试成绩决定下一学期升级、留级或跳级。

2、升级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中,所有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及格者,可升入上一级学习。

3、留级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中,所有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留在原来的层级学习。

4、跳级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中,所有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达到95分者,可申请进行跳级考试。通过跳级考试者,可升两级进入下一阶段学习。

5、结业

(1)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每学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学院颁发结业证书和成绩单。

(2)学习期间某一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获得该学期的结业证书,学院只出具该学期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3)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结束学习者,不能获得该学期的结业证书,学院只出具该学期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八、学历生的结业、毕业与学位

1、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允许毕业,发放毕业证书。学制期限内未修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者,应做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2、取得毕业资格的留学生,凡符合山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九、附则

1、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小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学校培养人才、实施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教学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整个教育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所培养人才的素质,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教学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目标管理,特制定《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一、教学常规与课程标准

1、学期开始各年级各学科都要制定好学期教学计划,并努力做到教学目的明确,课时划分科学,教学进度清楚,时间分配合理,各教研组制订学期教研计划,并于开学第一周上交教务处。

2、掌握本学科课程标准,做到学科教学目的清楚,教材结构清楚,学科特点清楚,重点难点清楚,学生的能力发展要求清楚。

二、备课

1、个人备课要做到备课程标准,备教材,备教学内容,备学生实际,备教学方法,备教学手段及教具,备教学练习,备能力培养措施,备德育美育的熏陶。

2、上课前必须写好教案,教案一般包括:课题、教学目标、重点难点、教学用具、教学过程、实验操作、作业布置、板书设计、课后小结。学期中应超前一周备课、教案字清楚整洁。

3、不得使用旧教案或以参考资料代替教案。

三、上课

1、教学人员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坚持以学生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与研究。

2、坚持上课第一次铃前教师到位,上课期间不能离开教室、不能坐着上课,下课不拖堂。

3、正确贯彻教学原则,做到掌握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相结合,知识技能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

4、注意演示与示范,充分利用板书、挂图、标本、录音、投影、录像、多媒体等教学工具和手段辅助教学。

5、重视指导学生动手操作、制作。凡是有实验、操作任务的'学科要按质量完成实验示范、操作,让学生人人动手做实验。

6、教学过程要组织严密,安排紧凑,结构合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无知识性错误,做到精讲精练,采用各种方式和方法,让学生动手、动口、动脑,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大胆质疑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启发学生独立思维,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7、教师上课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写字规范,语言文明规范,板书设计合理,口头表达自然流畅,亲切生动,教态自然大方,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营造和谐、欢快、民主的教学气氛。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作业与批改

1、布置作业要明确,内容要精选,分量要适当,难易要适度,时间要控制,杜绝机械重复或惩罚性作业。

2、课内作业要在任课教师指导下当堂完成,家庭作业要适量,不得超过1小时。课堂作业要全收全改,课后作业原则上坚持全批全改,对完成作业有困难的学生要坚持面批面改。

3、严禁让学生批改课堂作业。

4、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错误要记录,原因要分析,讲评要严格,错题要重做,作业要达到规定次数(数学、低年级语文每天一次,作文全期12次)。

5、作业写清批改日期,批改简明易懂;少指责,多鼓励。

五、辅导

1、语文、数学的课外辅导要做到四点:

(1)制定潜能生转化记录;

(2)对成绩优秀和智力较好的学生要适当提高学习难度满足他们的求知欲;

(3)解答疑难问题进行学习方法指导;

(4)组织课外阅读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阅读水平,在培养学生合格加特长方面下功夫,五六年级学生建立阅读笔记及图书角。

2、积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优秀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鼓励他们发挥特长,不断提高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对有困难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分析原因,从提高学生兴趣入手,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与良好的学习习惯。通过个别指导或有计划的补课,帮助他们在学习上取得进步,并对他们的特长予以鼓励和培养。

3、课外辅导要安排在学生自习或课外活动时间进行,不准侵占和挪用非语数课时间进行辅导。

六、教育科研

1、每位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和教研组的教研活动,并能围绕活动中心,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坚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每期听课不少于15节。

2、遵守教研纪律,不无故请假或迟到早退,教研工作纳入教师考核考勤奖惩。

3、每周三第七节课为教研活动时间,各教研组根据各自情况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并作好记录。

4、各教研组每周按单元重点、难点,由教研组集体研究备课一次。

5、教研组每月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每期上交一份教研工作计划、总结,每位教师每期至少上交一篇教研论文、教案设计、案例分析或经验总结。

篇3: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搞好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全体教师素质、教学业务水平,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的各项工作有章可行、依制度管理、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其它兄弟学校管理制度,特拟定我校规章制度,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一、办学原则

1、办学方向:(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足课时,开齐课程,全体教职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做到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做到教育面向社会、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2、学校坚持收好、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尽最大限度地改善办学条件,一切为教学服务。

3、领导及教职工不能以任何借口贪腐、挪用公款及公款请客。

4、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侵占学校财产为己有,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互相监督。

二、学校行政领导分工

校长刘和南,负责主持学校的所有工作,把握学校的全面性、方向性几学校的关键问题,决策学校的一切问题。搞好学校的教育教学的各项管理。主管学校的财务,随时控制学校的财务开支、定期召开校务公开会议。负责学校的校产管理,含制定校产管理制度、实施校产登记、维修、以及损失赔偿登记,师生平安保险、工会、师生互助会、学校团组织、少先大队部的工作。师生的安全工作。

教导主任朱昌隆:主要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管理,课程设计,学生学籍,班主任及教研组长的工作安排,安排各种业务培训、检查监督教研组工作,招生工作、教师的继教工作,普及教育,各种考试的安排,教师的填写年度综合报表,考勤统计按月出勤,收集整理学校的各种业务档案。

校长、教导主任,在明确分管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互相配合,经常交换意见,真诚相待,充分发挥领导的职能作用。

三、值星、值日的职责

1、值星领导的职责

监督值日教师,值日班级每天的值日情况,一经发现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每学期出现两次,学校记录归档,值星领导失职的加倍处罚(特殊情况除外)。每周的值日教师各天将校务日志如实填写交值星领导签字方有效,隐瞒不填的一经查出加倍执行值日教师。处理当周校内的一切事务及突发事件。组织周一升旗,按排少先队国旗下讲话,总结上周教学情况和本周工作安排。

2、值日教师的职责

每天负责对学校全体教师及学生的出勤进行统计,必须做到开关学习室门和保管学习室校产,如有丢失照价赔偿。按值星值班时间在学习室坐班,填写校务日志。实事求是,本人签名后交值星领导签字有效,处理当周的校内日常事务,监督教室的打扫及门窗的关闭以及校园卫生打扫及大扫除安排。按时敲钟,不得托人带敲,组织每周的升旗及周五降旗,每天的课间操及班主任的出勤统计。每天课间操除值日教师外其它教师一律不得在讲台上闲谈玩耍。周五下午放学后值日教师降旗将手续交下周值日教师。

3、值日班级的职责

值日班级每周必须监督各班卫生区域打扫情况,由该班班主任组织实施,该班学生监督全校的环境,如发现乱刻乱划(画)或损坏学校的公共财产时上报值日教师或值星领导,属实的学校给予奖励,该班学生出现上述行为的,按缺一课时记录归档。该班升旗手负责当周一的升旗。

四、教师及各组织的管理

1、教师的备课

所有教师均按学校教导的安排,在开会一周内拟定好本学科的教学的教学计划交教研组检查后报学校,缺一科计划扣除人民币拾元,提前备课。编写教案,内容按教导安排为准。学校行政及值日教师随时检查或抽查,缺一课时教案扣人民币五元。

2、教师的上课

每位教师必须按学校安排结合本学科的特点用普通话上好每一节课。在教学中多应用启发式,优化课堂教学,推进素质教育,教会学生如何学好。不准迟到、提前下课。缺旷任何一节课,值星领导和值日教师随时抽查,发现迟到一至五分钟内扣人民币拾元,迟到五至十分钟扣贰拾元,迟到后且要继续上完本节课,如不上加扣一倍处罚。上课时在教室玩的一经发现按旷课一节论处,早退按迟到一样论处。缺矿一节课扣人民币贰拾五元,累计计算。一月累计缺矿三节的,除节次扣除外,另加扣当月工资活内贴。教师的上下课均以钟(铃)声为准,时间以办公室的钟为参照,任何人不准提前下课,值日值星有课时可适当延长,监督上课的其他教师。带孩子上课不得影响该节课的教学。

3、每位教师每学期必须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以篇,研讨一个教研课题,订一份与所任教学科相关刊物,不主动订者,由学校强行订购,不交论文扣人民币拾元。

4、作业批改

必须按教导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批改,不足数量或不符要求的按教导要求给予处罚。

5、每位教师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或其它组织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周二为政治学习,周四为业务学习,其余的学习临时通知,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每次扣陆元,凡是请假的以假条为凭。固定学习时间若不学习,至少于当天上午第四节课前通知教师否则加倍扣罚该天学习的组织者。

6、听课制度,按学期计算

校长、不少于十节,教导主任不少于十二节,教研组长不少于十节,教师不少于八节,每少一节按少一节教案论处。听课不提前通知,听课记录及节次有授课教师签字方有效,期末交教导检查记录。

7、班主任工作

按时给学生报名、注册、造学生保险互助花名册,上报学生人数,完成学校安排的有关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或各组织组织的各种活动,拟定班级工作计划,班级纪律、财产、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每学期与学生结清课本、作业及其它有关费用,学期结束兑现,如暂不能兑现学年末必须兑现。随时进行家访并作好记录,期末检查,如少于30%的学生数,不足一人次扣壹元,班主任每天课间操时不在一次扣壹元,如值日隐瞒不记值星查到后加倍处罚值日教师。值星领导也必须到场,如出现加倍处罚。班主任必须管好本班学生的纪律、提高学生成绩、培养学生品德等,能处理的事务(如学生打架、骂人、违反校纪)还上报学校处理的取消班主任当月津贴,并记录归档。上报学校以材料为凭,造学生保险互助花名册,姓名造错造漏由其本人负责。

8、检查制度

计划、教案、作业批改等教导安排教研组检查,如实填写,对较好的予以表扬,在检查中舞弊的加倍执行检查人,每学年度结束前,教导安排教研组填写好教师业务档案、校长主要检查校产、卫生情况,检查家访记录,教导检查听课记录等。

9、请假制度

缺、旷、事、病假每天均按课时计算。教师请假一周的由值星领导批准,两周的由校长批准,三周以上的报上级审批。事假(婚、产、丧假除外)每节扣伍元,住院治疗每节均扣叁元。事假月累计十天以上加扣当月活津贴(无活津贴扣工资总额的5%)。住院一月以上(国家法定病患者除外)取消当月的活津贴。学习假一次扣叁元。所有活动请假一次扣拾元,必须提前一天办理手续,确实特殊的也必须于当天上午第一节课前办理有关手续。

10、教师代课

教师公出或经学校批准假后由教导安排代课,每节叁元,请假或公出后未安排代课的视为旷课,执行安排人。安排后未按时代课的按旷课处理,教师之间未经学校批准不能换课时上课,如发现扣双方各伍元,课时照常上完,代课一般情况安排该班任课教师代课。

11、我校各种组织(少先大队、工会、教研组等)必须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拟定计划并实施,学期结束时写出书面总结,不按时完成的追究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且按缺矿一节课处罚。

12、凡我校结束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任何人不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影响学校环境。

13、凡是学校安排的各种工作,教师可提出意见,但在学校未答复之前,必须按学校安排执行。如拒不执行的.令其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报告学校,学校按情况考虑对该同志所有工作的安排,停发其本人工资,材料上报主关部门调离我校建议安排到边远民校任教。

五、对学生的管理

1、所有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交清应缴的各种费用,方可进入我校就读,凡进入我校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我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2、凡我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遵守班规校纪,不准迟到、早退、缺、旷、打架、抽烟、酗酒、猜拳、携带任何管制刀具等,按时参加本班或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班主任及科任教师安排的各种工作,布置的作业等。

3、凡我校学生不准在墙壁、厕所、墙裙及楼梯、走道上乱刻乱画,不准攀折学校的花草树木,不准乱倒垃圾、污水,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不准爬越铁门,翻越围墙。

4、爱护公共财产,用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严格要求自己,不准损坏学校的任何财产,形成一股争当爱校守纪学生的好风气。

5、所有学生必须努力学习,勤于思考,刻苦专研,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提高学业成绩,形成“成绩竞争”之风。

6、所有的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校园内外讲文明语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

7、凡我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早读,上课,每天放学后一小时内必须离开学校回家。

8、坚持按时报名制度。针对以上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1)未报名注册,未经学校批准的新生、插班生未交清费用的学生进入教室,追究该班主任的责任,并限期交清,逾期不交者扣班主任工资抵足。

(2)凡违反我校对学生的要求的,视其学生违反程度给予适当处分。

①迟到的学生前三次由班主任问清原因,多次班主任与其家庭联系,了解情况,每两次按一节课记录。

②早退、前两次问清原因,再一次与其家庭联系,了解情况,每两次按一节课记录。

③缺矿月累计超十节的给予警告处分,超十五节的严重警告记大过一次,一学期累计缺矿超三十节的劝其退学。请假月累计缺矿超十天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超三十节的令其退学(病假住院治疗的除外)。注:请假:一课时由任课教师批准,一周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周内由校长批准,三周以上办理休学手续(每周按五天计算)。

④抽烟、猜拳、酗酒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记大过一次,三次以上令其退学。

⑤打架、携带凶器。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写出书面检查,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记大过一次处分,且通知其家长。三次学校作勒令退学处分,如出现严重后果,一次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学校作勒令退学处分。

⑥不参加本班组织的集体活动一次按旷一节课记录,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一次按旷两节课记录。不听从教师安排的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以上报材料为凭),不完成作业每两次按旷一节课记录。

⑦不执行学校安排的工作班级(视其情况),追究班主任和学生的责任,班主任按旷一节课处理,学生也按旷一节课记录(学生组织的号召者)。

⑧在校园内的各个地方乱刻乱画的,发现一次刻坏的照价赔偿,乱画的则令其恢复原状并耐心教育。若再犯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令其退学。

⑨攀折学校花草、树木的每次罚款十至五十元,损坏树木一棵罚款五十至一百元,并勒令其栽植两棵等大得树苗;爬越铁门、翻越围墙者每次罚款五十至一百元,并对此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⑩乱倒垃圾,污水的责令其清理干净,该班发现两次的从一次扣班主任伍元。

⑾有意损坏学校公共财产或者建筑设施的处予该物两倍的罚款令其维修好,无意的照价赔偿.⑿做义务劳动、好人好事、拾金不昧的,学校视情况给予奖励.

⒀伙同校外人员到我校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给予警告处分,校外人员报请公安部门追究责任。二次令其自动离学。出现严重后果一次令其退学,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⒁学生夜间到学校行窃或破坏校产的除按价赔偿外,令其退学并报请公安部门追究责任。

⒂扰乱课堂教次序,校园内不讲文明语言,在校内外乱吃零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⒃以上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同学自学遵守,互相监督,欢迎同学举报,凡举报经查属实的学校在学期结束时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学校财务及后勤管理

学校设会计、出纳各一人任职财务人员互相协作、互相监督,收入项目由学校开具收入发票一式三份,学校、会计、出纳各一份。支出发票单据五百元以下由校长签字决定。500——XX元行政会议决定,两千元以上由教代会讨论决定。每学期开学一月内由会计和学校参与收费人员接清收入帐,与财政所接清手续。每学期结束时由学校行政、教代会人员查对后在全体教师大会上公布,每学年度查封帐页单据一次,查封前支出发票单据由会计保存,出差补助标准按财政规定补助标准报销,由站及以上单位派出差人员由站直接报销,由学校派出人员的学校报销。财务人员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公私分明,监督学校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如有影响学校常规工作的正常开展,立即更换财务人员,学校财务人员任期一年,根据工作情况可连任。每学期初要在学校行政的宏观安排下做预算报告,留有余地,期末要有总结,并且预算及结算报告学校存档。

后勤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后盾,因此,后勤人员学校的出纳要做好学校的参谋,提前准备好教学用品,每学期开学前要与教导联系后准备好备课本,墨水、粉笔及其它教学用品,积极协助教导订购课本、作业本以及其它教师、学生用品,并随时与学校联系,积极配合学校管理校产及其安装教学设备。

七、校产管理条例

为了更好的管理和提高校产的利用率,避免校产的遗失和损坏,特拟定以下条例,望我校全体师生遵照执行:

1、必须珍惜和爱护现有的校产是我校全体师生的共同职责。

2、学校师用的由学校统一登记造册外,其它办公及家用校产由学校按人员统一登记造册,教师保管使用,一切流动财产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占为他用。

3、借用学校流动财产时每个教职工都必须经学校主管人员同意,根据有关财产规定办好借还手续后再用,个人之间不得互相转让,转借,以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凡教职工家用固定财产或一切流动财产,如遗失或者损坏,学校视其情况,教职工个人必须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5、无故拖延、长期占为己有的流动财产不按时归还的,学校将从其本人工资待遇中全部如数扣回。

6、学校实施借还方案即学期开始时由班主任向学校借用课桌、教室、门窗、玻璃等,如数登记,期末时经验后归还学校教务处妥善保管。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人为损坏的另其维修好,否则借用人照价赔偿。

7、学校的任何财产,如有损坏,将视其情况令其照价赔偿或者加倍赔偿,如故意损坏的将上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8、伙同校外人员或与校外人员使用损坏后,一律加该物件的一倍或以上的赔偿。

八、奖励制度

在我校和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每学年学校筹建二千元左右的奖金进行奖励,具体细则如下:

1、教育教学奖

毕业班统考全镇第一名语、数单科奖60元,思品、自然、社会单科奖20元,综合第一名班主任奖30元,非毕业班语、数单科30元,思品、自然、社会单科奖10元。

2、满勤奖,如果一位教师在一学年中无任何缺矿及任何请假,学校一次性给予五十元奖励。并记录装入个人档案,作为评优、评模、晋职、晋级、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3、班级评比每学期奖励总数的50%,五个班二百元,奖励的班级金额中,班主任享受40%,集体享受60%,另附班级评比细则及奖金发放原则。

4、每学期统考中奖励各班统考科目中的单科前三名(非升学统考科只奖及格分以上名次。奖励各年级升学统考科目的部分前三名,预计叁百元左右。)

5、学前班设立“好孩子”评比制度,每班每学年度评出五名“好孩子”评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给予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6、奖励教师、学生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活动,如在活动中表现好的或者获奖的学校也相应的给予奖励。

7、凡是班级举行的各种活动或者知识竞赛,可先报学校,学校根据规模及内容、形式给予大力支持,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组织者安排使用。每学年度各班至少一次。

8、学校的各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也可先报学校,由学校视情况给予补助(或学校直接根据组织者的安排购置有关奖品),由组织者安排使用。

10、凡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将由学校安排给予奖励。

九、其它工作制度

1、我校的全体师生在上课期间不得在校园猜拳行令、酗酒闹事或损坏公物。如发现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存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予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外,同时上报有关单位追究责任。损坏公物的令其本人加倍赔偿。

2、严禁全体师生在任何场合的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发现后态度好的免于经济处罚,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保证不再重犯。第二次扣出当月工资外,还要责令写出深刻的检查装入个人档案。再发现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3、我校的教师必须遵守国家的计生政策,小孩将准生证、出生证到学校登记,计生证复印件学校存档,入不按规定办理,学校停止安排工作。

4、到我校串门访友或做其它事务的晚上不得超过十点,每晚十点守校人员将大小铁门上锁。

5、以上各条各款的制度按实际每月,每学期,每学年统计后经学校审核后由财务执行扣款或者给予奖励。

篇4: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实践教学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过程。为强化实践教学育人意识,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实现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学计划中的实践教学环节涵盖实验教学、课程实习、集中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内容。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训练。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并掌握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学生能较早参加科研和创新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本部门实践教学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确保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

第五条 全校实践教学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完成。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制订全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订有关实践教学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

(三)审核全校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

(四)监督、指导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实施。

(五)宏观控制全校的实验、实习经费,监督实验、实习经费的使用。

(六)开展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七)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第七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分别构建以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各实践环节,并逐步建立完善实践教学监控体系。

(二)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以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制订并执行实践教学大纲。

(三)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师编写相应的实验、实习指导手册,制订各专业的实习培养方案。

(四)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实际条件做出各实践环节的经费预算,报学校财务处申请执行专项经费。

(五)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执行。

(六)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逐步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七)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师队伍,保证实践教师队伍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经常性工作,各相关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将其纳入每学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的工作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在各二级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具体实施,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和协调。

第十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包括实践教学的全过程:

(一)实践教学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制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

(二)实践教学内容必须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要求。

(三)必须有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培养方案。

(四)必须有实施细则,让学生明确具体进程、内容、要求和目标。

(五)必须有明确的实践教学考核方案、命题原则、成绩评定原则。

(六)承担任务的单位必须保障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到位,严格执行试讲、试做的规定。

(七)承担任务的单位必须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并严格执行,保证实践教学安全顺利进行。

(八)各二级学院要适时组织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检查及学生评教工作,定期召开实践教学教师及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注意做好记录,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阶段性总结,对于实践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学校有关部门拟定针对性解决方案,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实践教学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二级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践教学内容,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成绩及格方可参加相应的综合理论考试。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的专业考核(集中见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五条 考核要求及原则:

(一)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应以考查学生基本技能、基本技术、基本方法、基本科学素养和基本实践能力的掌握情况为主。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可以制订符合教学要求和社会实际需要的考核重点。

第十六条 考核办法。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由承担该实践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定。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承担实践教学环节任务的各二级学院,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内容的特点和各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交教务处审核备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8月起施行。

篇5:留学生管理规定

留学生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

第二条 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第三条 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做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 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第二章 接受工作

第五条 接受留学生的类别分为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留学生限于选学我国对外开放的专业。绝密专业一般不接受留学生。机密专业接受留学生,应当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各院校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留学生来华后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报考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的本科和报考研究生的,均需按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另有协议者除外)。报考本科成绩不合格而又接近录取标准的,可入预科学习一年,结业考试合格后升入本科学习,否则入专科或中专学习,或作退学处理。对报考研究生成绩不合格的,可作进修生安排。进修生的专业一般应当与本人原专业一致。

第八条 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照会,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九条 做好教学工作是培养留学生的中心环节。要根据我国的教育制度和教学计划,结合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教学。要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对留学生的学习,既要严格要求,也要照顾他们的特点和困难,必要时可增减课程和内容,也可单独开班,力求使他们学到真实本领。

第十条 不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的留学生,来华后需学习一年基础汉语,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学习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哲学和中医的本科生,需学习两年基础汉语。基础汉语和预科学习时间不包括在专业学习年限之内。

政治理论课是学习哲学、政治、经济和科学社会主义基础专业留学生的必修课;对于学习其他专业的留学生,作为选修课。中国概况课或专题讲座,留学生自愿参加。

公共体育课为选修课。

第十一条 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的,按有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发给进修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可以授予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相应的学位。为了便于本科毕业生回国后就业,根据派遣国的需要,可在获得工科、医科和农科学士学位的证书上注明,持证者已具备从事工程师、医师或农艺师工作的资格。

第十二条 关于留学生使用教材、图书、档案、资料:

(一)凡提供给本专业中国学生的教科书、讲义、参考资料等,原则上应向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可向图书馆按规定借阅图书、报刊、文献、资料。允许留学生订阅国内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所在学校的学报和《参考消息》。如专业学习需要,又不涉及国家机密,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向留学生提供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

(二)对影印的外国书刊、资料,除在影印发行时注明不准外国人看的机密书刊、资料外,留学生都可以在馆内借阅,但不得复制。

(三)留学生因专业学习需要利用我国历史档案资料,应按国家档案局规定的程序申请。

(四)凡学校发给留学生的教科书、讲义、资料,留学生自己的学习笔记、专业学习的录音、录像和照片,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其中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由学校审查同意后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四章 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一起,或者单独进行专业学习。

文科留学生进行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是教学的组成部分,可根据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同意的研究题目和调查提纲,安排他们到有关地区和单位搜集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 留学生的实习或调查计划,由学校审定。到开放地区和非保密单位的,可由学校自行联系。到保密单位的,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同意,同时抄告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所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去丁类地区的,除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有关大军区的同意。去乙、丙、丁类地区的,行前需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一些厂矿、商店、工地、医院、农场和乡村,作为留学生进行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的固定场所。接待单位要在当地外事办公室领导下,制定规章制度,选派人员指导实习。对留学生的生活,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商业部门申请所需副食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必要时也可适当照顾,但不做特殊安排。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对留学生要进行入学教育,介绍我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教育制度,适应我国的生活习惯。结合留学生的思想情况,要经常进行勤奋学习、遵守法纪、团结友好的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政治、历史、文化、经济和风俗习惯,并根据不同对象,介绍我国的政治主张。

思想政治工作要有针对性,通过耐心细致、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提倡中国师生同留学生交朋友。

第十七条 留学生可以参加我国公开的政治活动和所在学校中国学生会的有关活动。我国为国内、国际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事件举行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学校应加强领导,做好组织管理。

不吸收留学生参加我国内部的政治性活动。

第十八条 留学生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经学校审查同意,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国庆日、独立日、革命节的本国或多国性的活动,如放映电影、举办图片展览、张贴宣传品等,但不得有反华、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等内容。学校发现有不宜放映、展出的内容,应该要求其剪掉、撤换或停止其活动。

第十九条 对留学生的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如宰牲节、圣诞节、复活节等),学校不放假,如学生请假,可准假一至三天;由外地回驻华使馆过节者,准假不超过七天。校内不提供进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如留学生要求到寺庙或教堂举行宗教仪式,可自行联系前往。

第二十条 留学生在校内成立以学习和友好为目的的本国或多国的学生组织,应由组织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组织,举行集会或游行,均应由组织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到学校同本国留学生会面,应按照会客制度进行。如要求学校提供场所,可同意。如要求学校安排会见其他国家的留学生或举办有其他国家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应视不同对象和条件,或婉拒或允许其自行联系。

留学生或外国使领馆邀请我师生前往使领馆观看电影或参加其他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政治理论教学和思想工作中,要划清政治问题、学术问题和生活方式之间的界限。在政治问题上,要划清模糊认识、不同的政治观点同污蔑和挑衅性言论之间的界限。对有模糊认识的,应耐心进行解释;对有不同政治观点的,应正面说明我们的观点,求同存异;对污蔑和挑衅性的言论,应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但不与纠缠。在学术问题上,允许学生自由讨论和发表自己的见解,不要强求一致。对生活方式问题,只要不触犯校规和我国法律,不要干预。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按照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留学生进行管理。对遵守纪律、学习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可予以表扬,发给奖状和奖品,也可召开表彰大会,在全校公布。

留学生在校外做了好事,学校要及时予以口头或书面表扬,并视情况发给适当奖品。

学校应将受表彰留学生的情况书面通知其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犯错误留学生的校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给予留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其他校纪处分由学校决定。

留学生在有可能受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时,学校要提前书面向当事人重申规定,说明后果,并抄送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以争取他们的合作。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对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勒令退学的审批权限,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者宣布外,学校应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生的成绩考核、升级与留(降)级、休学与退学的管理,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预科学习的不留级。凡实行学分制的院校按各校规定办理。若有关驻华使领馆索取留学生的成绩单和学习评语,可由学校直接提供。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因病短期不能恢复健康或因考勤考绩需作休学或退学处理时,由学校领导批准,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留学生要求休学、退学,需由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学校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要求复学、转学、改变专业、改换学生类别和延长学习期限的,由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生活管理和社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必须认真做好留学生的生活管理和社会管理,保证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条件,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和安全。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教育他们自觉遵守。对他们的合理要求,要尽可能满足;对不合理的或无条件满足的要求,要及时解释。

第二十八条 对留学生的物质生活要适当照顾,但不同于对外宾和专家的招待。要关心他们的健康,努力办好伙食,注意饮食和环境卫生。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照顾其饮食特点。留学生食堂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注意改善管理。为留学生工作需要购置的汽车和用房,应保证留学生居住和工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积极为留学生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各地文化、体育部门对此应提供方便。学校要做好留学生的日常医疗保健,卫生部门应指定医院负责他们的医疗和住院护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在假期中,可组织留学生旅行、参观,了解我国文化和经济建设成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安排。其费用标准和负担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留学生临时回国、到第三国或港澳地区旅行,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领馆提前十天函告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留学生户口和宿舍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对本校留学生的户口及变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留学生毕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学校要及时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和户口注销手续。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会客留宿制度,依照规定办理会客留宿的登记和申报手续。在校内临时留宿外国人(不接待持外交、公务护照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三十二条 应当对留学生和经常接触留学生的我国公民,进行正确对待不同国家间男女社交、恋爱和婚姻问题的教育。对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正当交往、正当恋爱,不要干预。除中专生、专科生和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外,其他学生要求与中国人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的,可允许他们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学校不提供夫妇用房。

第三十三条 要对广大群众和服务人员进行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防止或克服大国主义和种族主义情绪。对留学生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不卑不亢。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好社会管理。当留学生违反纪律、规章制度或有轻微违法行为时,由当事单位批评教育或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如当事单位制止无效,有可能扩大事态时,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出面协助处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的行为对我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他人利益构成危害时,公安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约束他们的行动。对留学生违法需作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部)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并及时通报外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

对留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由公安、司法机关负责处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其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有关国家的要求,商谈和签订交换留学生协议;

(三)拟订接受留学生计划和规划;

(四)负责留学生工作的对外谈判和留学生的接受及院校分配;

(五)检查、总结留学生工作,交流工作经验;

(六)处理各有关单位关于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等重要问题;

(七)按照国家接受计划,负责留学生专项经费的拨付与管理,并向财政部统一编报年度决算。

第三十六条 外交部协同国家教育委员会解决留学生工作中涉及方针政策的问题和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交涉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文化部根据接受来华留学生计划,同有关国家签订文化协议,并指导开展留学生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驻外使领馆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就留学生事宜对外谈判;对来华留学生组织考核,审查学生申请材料,推荐录取名单,向派遣方和来华学生介绍我国的有关情况和规定;办理留学生的来华签证;调查了解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教育情况及回国留学生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内反映。

驻外使领馆有关接受留学生的建议和接受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家教育委员会请示。

第三十九条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留学生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所属院校的留学生教学工作和实习安排,提供接受留学生所需要设施和有关经费。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留学生工作的领导。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牵头、协调,负责外事政策的执行和宣传教育。

由教育部门归口,负责日常管理、教学、实习和旅行参观等项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地方公安、商业、卫生、体育、铁路、交通、邮电、海关等有关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院校应切实加强对留学生和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正、副校(院)长中应有一人分工负责留学生的工作。学校可设留学生办事机构,负责有关留学生的接受、思想政治工作、日常管理以及与有关使领馆的联系。教务、系、后勤和保卫部门,要分别抓好留学生的教学、生活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学生会要协助学校开展留学生的业余文化活动,促进友好交往。

第四十三条 要挑选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好并热心留学生工作的教师和干部担任留学生的教学和管理教育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师和干部队伍。留学生管理干部是外事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享受有关待遇,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篇6: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依法治校的思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郑州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郑州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郑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硕士和博士留学生。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并附有相关证明。从报到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严格复审,合格者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即取得学籍。

第五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时间交费,每学期开课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各年级辅导员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向教务办公室报送学生未注册和暂缓注册学生的名单及原因。

第八条 学期安排 郑州大学学年分为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具体的学期安排以校历为准。

第九条 学习年限 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般为3—5年,硕士生在校学习期限为2—4年,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 4—6 年 ,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的学习期限不限 。

留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期限须另行缴费。

三、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开设课程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留学生毕业要求与中国学生相同,免修课程按中国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必修课是学生必须完成且不能自主选择的课程。

限选课是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限制学生选修的课程。

任选课是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自由选择的课程。

第十一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每1 6学时课堂讲授为1学分。

(一)实验课、见习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以每32学时计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原则上1周计1学分,为必修学分。

(三)入学教育以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均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标准学分制

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学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均应考试或考核,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本科生60分为及格,研究生的必修和限选课程75分为及格。及格以上的成绩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课的成绩一般按合格、不合格来评定,达到合格要求可获学分。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都与期末成绩有关,期末考试只是考试成绩的一部分。考试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最后2周安排期末考试。某些课程的考试经学院教务办公室主管批准,可提前进行。

第十五条 课程的成绩可参考如下办法计算,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占20%-30%;平时欠交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应提交相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参加缓考,未经批准,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本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十七条 补考 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必须补考,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其成绩按60分记载。

第十八条 缓考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报教学办公室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免修、补修和重修

(一)免修 留级或者转专业的学生,学籍异动前已经取得的课程的学分,经教务办公室审核,可以申请免修。

(二)补修 转专业学生,根据本专业的教学的计划要求需要补修的,需提出申请。

(三)重修 下列学生必须重修

1.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补考者。

2.考试作弊者。

需要重修的课程,应交纳一定费用。学生需免修、补修或重修的,应在学期开学1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考试纪律

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考试纪律的详细规定,可以参阅《郑州大学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成绩单

留学生毕业、结业时由学院统一出具中英文成绩单。在校期间如需要成绩单者,请提前按照规定到教务办公室登记申请,成绩单办理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作退学处理者。

(二)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留学生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及格的可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如原校学分值与我校不同,则按我校规定的学分值换算方法重新计算学分。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因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

接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休学须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条 休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省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七、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完并获得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留级:

(一) 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19学分,或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8学分;

(二)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2次,最后一学年不再留级。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八、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本科修读时间超过原学制2年者;

(三)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四)经我校附属医院或省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经批准保留学籍1年,逾期2周未办复学者;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奖学金生退学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须经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二)经省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发给退学证明,符合规定的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九、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或学习经历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重修,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离校手续

留学生学习结束,请于离校前一星期凭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手续单》,办理如下手续:

(1)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校园卡注销手续;

(2)到学校图书馆办理借书证销号退证手续;

(3)到收费办公室办理有关费用结算手续;

(4)如住在校内,须按宿舍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5)到教学办公室领取成绩单、学业证书等;

(6)留学生须于毕业、结业之日起15日内离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如考勤、奖励与处分等),可参照郑州大学相关规定和留学生相关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郑州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篇7: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如下

一、入住管理规定

1. 在我校注册的正式留学生凭本人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可申请入住留学生公寓,新生申请入驻时需出示《录取通知书》。

2. 服从安排,按指定的房间住宿,标准间如只剩一人住宿时,在尽量照顾国籍和生活习惯的前提下,公寓有权安排他人合住或进行房间调整。

3. 入住时需一次性交清本学期住宿费及住宿押金(500元人民币),并办理门禁卡。住宿费用按实际住宿天数结算,未用完的住宿费将在退房时返还。如发生房间及房间物品损坏,根据情况扣除相应费用。拖欠住宿费者,每人每天交纳滞纳金人民币10元,拒不交者,取消住宿资格。

二、日常管理规定

1. 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会客登记制度》。

2. 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搬移或独自强占房间,房屋内空间及设备应与同屋平均使用,禁止转让、出租、出借床位,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3. 原则上不允许调换房间,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留学生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办理。如因学校用房等原因需要调整宿舍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完毕。

4.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住宿费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寓同意后,方可缓交。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未在规定缴费时间按时交住宿费者,按自动退房处理。

5. 遵守秩序,保持楼内安静。禁止在楼内、房间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禁止大声播放音乐。留学生聚会应事先通知公寓管理人员,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聚会。公寓内禁止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6. 爱护公物,禁止损坏监控设备、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和消防标志,禁止在墙壁上踩踏脚印、乱涂乱写。如对房间内配置物品和楼内公共设施造成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7. 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保持厨房清洁卫生,楼内走廊不得放置杂物,不得在窗外悬挂物品,严禁向窗外投弃物品,不得饲养宠物。

8. 节约水电,遵守用水、用电规定。免住宿费的留学生每人每月免费提供50度电,超出部分需自费购买;自费留学生用电需自行购买。

9. 注意用电安全,禁止私自拆卸和改装宿舍楼内的设备及供电线路,不得违章使用电炉、电暖器及其它电器,一经发现违章使用,公寓管理人员将予以没收。

10. 注意防火,禁止在公寓内存放和焚烧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不能私自移动或损害消防器材。长期外出时,要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11. 各房间内公共设施只供本房间留学生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挪用。如不需要,须通知公寓管理人员并由其妥善保管,同时做好登记。

12. 保管好个人钱财及有关证件,出门时关好门窗,防止失窃。

13. 来访客人必须遵守公寓会客时间(10:00至22:00),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会客登记表》后方可入内,当日22:00前必须离开,否则公寓管理人员有权通知访客离开。

三、退房管理规定

1. 如搬到校外居住,需事先提出《退房申请》经公寓经理批准后,结清房费,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交给公寓服务台存档。否则,公寓不予退宿,房费不予退还。

2. 办理退宿手续应提前三天通知服务台。不得私自复制房间钥匙。退宿前应搬走所有个人物品并在退宿时归还宿舍钥匙,结清各项费用。凡已失去我校留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公寓,逾期公寓有权处理室内物品。

四、护照、签证管理规定

1. 学生护照、签证管理办法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自觉提前办理签证、护照延期等相关事宜。如有签证、护照过期情况,将取消公寓住宿资格。

3. 签证、护照延期办理完毕,需立即到服务台重新登记。

4. 因外出、回国等原因离开公寓3日或3日以上,必须到服务台登记。10日以上不在公寓居住,将被注销临时住宿登记。学生返回后必须立即到服务台重新登记。

五、违反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1. 破坏公寓公共财产、物品及消防公共设施者,必须照价赔偿,对拒不交纳赔偿费者,住宿押金不予退还。

2. 违反公寓日常管理规定者,将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取消住宿资格等处分。

3. 对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交由学校及公安部门处理。

本规定解释权归北京科技大学留学生中心所有。

篇8: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如下

1.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Observe the timetable for this building.

2.住宿指定的房间,不得私自迁移或强占房间.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stay in the assigned rooms. It is not allowed to change rooms or occupy others’ rooms without permission.

3.学校原则上安排两人一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一个人住一间房的,可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在宿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可以入住,但要加付单间房租。学校根据需要可随时调整二人合住,一人强占一间房或拒绝二人合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凡属自然空缺的房间,由宿舍管理人员统一安排。

4.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逾期校不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有权处理。

Anyone who has lost the status as a student should leave school within the designated time. Any things left in the room after this designate time can be disposed of by the manager’s office.

5.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法律和学校校规的活动,所住的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Illegal activities are forbidden. You are not allowed to re-rent your room or let others stay in your room for the night.

6.保持宿舍内外清洁,维护楼道畅通,不得在窗外悬挂、摆放物品或往窗外投弃物品,不得饲养家禽等宠物。

Keep the room clean and tidy. Chairs in public places are not to be moved away. Graffiti or sticking things on the wall or the doors are prohibited. Pouring water out of the window or littering is not allowed. Keep the corridor and passage way unblocked.

7.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放音乐等。

Keep quiet in your room. You are not allowed to disturb others. Dancing, speaking loudly and playing loud music are not allowed. Law-breaking activities such as excessive drinking, gambling, drug-addicting, keeping a prostitute are strictly forbidden.

8.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

It is not allowed to damage or to disassemble the facilities in your room. Any such activity will result in a fine.

9.注意节约用电,遵守用电规定,室内不得使用500瓦以上电器,如电炉、电暖气等,超常用电者应按规定交纳电费。

Save electricity. It is not allowed to use any electric appliance exceeding 500watt, such as electric stove or heater. Anyone who uses more electricity than the quotas has to pay the extra fees.

10.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无故私自拆取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Prevent fire. Any action resulting in damage or serous accident will result in a fine or face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1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公安机关将处以100-500元人民币的罚款或拘留。

It is not allowed to play the fireworks. Anyone who violates will result in a fine of 100-500 RMB or a detention.

12.留学生如从校内搬出校外居住,需事先按规定办理校外住房手续并由公安局变更居留证地址。否则,学校不予迁出,也不退房费。

Any student who wants to live off campus should apply to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 Office and show that the police station has changed the address of the residence permit. Otherwise Manager’s Office will not refund and will not allow the student to move out.

13.留学生如在校外租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校外合法租房手续,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登记住址。更住新房,应在一周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重新登记。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 should go through the pertinent procedure when moving out and report to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 office about the new address within one week.

14.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

Residents should provide convenience when the hotel staffs need to go into the rooms for the sake of routine check.

15.宿舍大门关闭时间为:

星期一…………星期四 23:30

星期五…………星期日 24:00

供应热水时间为:专家楼、留学生公寓24小时

学生会客时间为:

星期一…………星期四 12:00-22:30

星期五…………星期日及节假日 8:30-22:30

Closing time for the gate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 Apartment Building

Monday----Thursday 23:30

Friday---- Sunday 24:00

Hot water supply the whole day

16.留学生公寓的电话费按广州市电信局公布的标准收费,以房间为单位,学生本人到服务台购买中国电信200卡方可使用。

To use the telephone in your room, resident can contact the front desk and buy China telecom telephone cards.

17.安全使用煤气炉,每次用完后,关紧煤气开关及炉门开关,以免造成事故。如果不慎,造成伤害,后果自负,并赔偿经济损失。

Use the gas stove safely. Turn off the stove before leaving in order to avoid accident. Anyone who leads to accidents or loss of property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ubsequence.

18.以上各项规定必须认真遵守,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For a safe and pleasant stay in this building, please observe the abo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y one who violates them may result in a fine.

篇9: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受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负责审批,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篇10: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经费的管理,规范政府和学校之间的经费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经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 我国政府为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包括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其他费用等。

第五条 留学生的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发给每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伙食费用及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

(二)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加发1个月的生活费,不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加发半个月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费用。

(三)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不再收回。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生活费照发;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四)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 留学生的学杂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学杂费,用于与学生教学相关方面的支出。

(二)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学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时,所需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学金生来华、结业回国、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国际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办理。

(五)来华和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旅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自理。

(六)奖学金生根据教学安排在我国境内转学的城市间旅费,由转学前所在学校按上述规定开支报销。

(七)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奖状,所需经费在学杂费中开支。

第七条 留学生的住宿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留学生宿舍的日常运转和管理、服务、设备更新(单台件5万元以下)及维修等项支出。

第八条 留学生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医疗费,用于学生门诊、住院医疗、必要的体检等支出。核拨标准按每人每月35元计算,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留学生需住院治疗时,应安排住一般外宾病房。

(三)门诊挂号费、住院伙食费;留学生镶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一般性慢性疾病的费用;学生因违反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四)学校可参照对本校中国学生的规定,要求留学生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第九条 留学生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其他费用,用于学生假期活动、宣传等项开支。

(二)为增进留学生对我国的正确了解,学校可为在华学生一年以上的留学生安排假期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300元掌握。除免学杂费外的部分奖学金留学生、自费留学生如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假期活动,其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三)各学校用于为留学生阅览室订购报刊、组织留学生文体活动、参观、联欢和其他友好活动的费用,可按每个学生每学年450元的标准掌握。

第十条 留学生的国际旅费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的,由所在学校于学生离校前两个月上报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统一安排购票。

第十一条 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奖学金的留学生,按协议规定享受免学杂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医疗费的全部和部分项目,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自费留学生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实行。过去颁发的有关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篇11: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修)定严密完备、切实可行,符合质量保证体系支持性文件要求的规章制度,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使其得以贯彻执行,实现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的规章制度,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制(修)定,即由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公司级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会签且形成送审稿进行最后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负责完成编号、印刷、下发等工作,并建立发放登记和制度文本编号登记台帐。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制(修)定本部门归口的规章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会签、送审,并对本部门归口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各实施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级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六条 编写内容和内容层次要求

1、规章制度,一般应由名称、编号和正文三部分组成。

2、名称既要简明、准确地反映其所包括的内容,又要与其他类似的制度有所区别。

3、规章制度应有编号,按制度编写的重要程度和制(修)定的顺序排列。规章制度编号统一由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编制,并通过建立编号登记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原制度进行修定时,如果适用范围和目的不变,则制度的编号仅改变为新版本。原版本自新制度下发实施之日起作废收回。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编排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完成,并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印刷、下发。

第九条 所有制度,均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后,填写《公司拟文稿纸》,经有关部门会签,由办公室负责对送审稿进行最终审核,并按规定统一编号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办公室应按需求确定下发文本的数量和编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各有关单位并确定持有者,并进行登记建帐,以便控制使用,防止混乱或丢失、损坏。

第十一条 对于已纳入公司规章制度册的制度进行更改或作废时,由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规章制度更改(作废)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下发《规章制度更改(作废)通知单》。各单位应责成专人,按《规章制度更改(作废)通知单》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所有制度册的相关制度内容进行修改,并按规定填写《规章制度修改记录表》。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各职能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特别是致使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造成在质量内外审核中出现不符合项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考核、处罚。

第十三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对公司各单位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考核、处罚意见,按规定报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篇12: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执行、监督、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度”是指公司及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细则、标准等。

第三条制度管理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前瞻性原则: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制度的可操作。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制度,避免制度间相互冲突。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地市分公司的制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制度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与“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对各自所负责领域的公司重大制度进行决策审批。

第六条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对跨部门制度进行决策审批。

第七条企业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统筹管理机构。其下设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由部门级经理人员组成,是公司制度的专家审议和决策支撑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发展战略部总经理兼任,小组成员由发展战略部、综合部、市场经营部、集团客户部、客户服务部、网络部、计划建设部、系统集成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内审部、党群部、工会、纪检组监察室各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管理人员组成。

基础管理工作组职责为:

(一)起草制度的管理体系、统筹编制与发布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度清单,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二)对公司重大制度进行评审和发布,对跨部门制度制定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负责公司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效果评估。

第八条基础管理工作组的工作机构设在发展战略部,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战略部具体负责。基础管理工作组下设预评估小组,成员为基础管理工作组各组成部门的综合主管,负责对基础管理工作组的评审工作进行支撑。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编制和修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协助基础管理工作组审核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制度,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公司各部门的审核职责包括:

(一)综合部:负责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综合管理规范和运营管理需要提出意见。

(二)发展战略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与制度规范的规范性和制度框架的匹配性,负责审核涉及法律的内容,保证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一致性。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中涉及人力资源要求的相关条款,保证与公司人力资源规定的一致性。

(四)财务部:负责审核与财务要求相关的内容,保证规章制度与财务要求的一致性。

(五)党群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中涉及企业文化要求的相关条款,保证规章制度与企业文化要求的匹配。

(六)纪检监察室: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管理要求的一致性。

(七)内审部: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建议。

(八)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能或需要本部门配合执行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凡超越权限或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制度视为无效。第三章制度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一条公司制度的类别包括管理办法、管理规范/管理流程、管理细则、工作标准等。

(一)管理办法:是指对企业运营管理某一方面制定的办事规则、行动准则和程序性内容的要求;

(二)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是指对企业运营管理中处理或解决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当文件内容是以文字叙述或表格为主表述时,文件名称用“XX规范”,当文件内容以流程图为主表述处理或解决某项工作的具体步骤时,文件名称用“XX流程”;

(三)管理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某一规定、办法等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具体解释和补充;

(四)工作标准:又称作业标准,是指为某一规定、办法、细则做出的具体作业要求和标准。

第十二条制度的格式要规范,层次要清晰。制度作为内部文件时,可以不冠以“公司××”字样,为保证命名的规范性,具体名称按文件层次统一命名为:管理办法、管理规范/管理流程、管理细则、工作标准等。由于所有规章制度都采用版本控制其有效性,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动态管理适时更新文件版本。规章制度的文件编号、版本控制、文件格式规范按《规章制度标识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的制度,原则上运行期限不能超过二年。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区公司总经理批准,批准后顺延一年。

第十四条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制度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运作效果无法预测或判断;

(三)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第十五条制度按照重要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级:

(一)公司重大制度:指构成公司重大竞争力的主要方面、或实现重大竞争力的主要支撑要素、或运营过程中反映问题较多、制约业务运营的关键环节相关的重要制度。

(二)跨部门制度:指非重大制度中涉及多个部门相互协调联动的,影响公司业务相互配合发展的制度。

(三)部门级制度:指非重大制度中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专业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制度的分级由基础管理工作组统筹管理。基础管理工作组汇集各部门建议,形成制度分级清单初稿,经过工作组评审调整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并由基础管理工作组发布。

第四章制度的生命周期管理

第一节:制度的制定

第十七条制度的制定需求来源包括各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需要提出、基础管理工作组基于监督评估后提出、公司领导提出。

第十八条根据制度的重要性和效力等级,在部门职能权限内的制度由专业部门确定制定需求,超出部门职能权限的制度应提交发展战略部审核制定需求并分级,发展战略部认为必要时可提交基础管理工作组审核制定需求并分级。

第十九条通过需求审核的公司重大制度和跨部门制度,由制度提出部门牵头组成联合编制小组负责编制,编制小组应包括制度内容所涉及的部门、内审、纪检和法律的相关人员。部门级制度由专业部门自行编制。

第二十条制度的编制,要广泛调研与意见征集,进行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要有明确的范围与对象、目标与原则、控制点、关键指标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编制牵头部门应先评审所要制定的制度相关内容在现有制度中是否已有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现有制度中已有相关规定且可以继续实施的,应不必制定新的制度;当已有制度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对已有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满足其要求;如果已有制度中没有所要规定的内容,可通过新增制度或在现有制度中增补相关内容实现其管理要求。

第二节制度的会审、决策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公司重大制度的会审与决策包括工作组会审和决策会审。工作组会审由制度管理工作组负责,决策会审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组会的职责分工进行。跨部门制度的会审与决策,由牵头部门组织跨部门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后,提交专题决策会进行决策,或在OA 上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部门级制度的会审,由专业部门自行组织,或在OA 上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审批通过的公司重大制度由发展战略部(或牵头部门)通过公司发文进行发布,跨部门制度由发展战略部进行规范性和一致性审核后通过公司发文进行发布。部门级制度由制定部门以部门发文形式自行发布。需要保密的制度应设定密级,并仅对特定群体发布。制度发布后,发布部门须上载到规章制度管理系统存档、共享。

第二十四条公司重大制度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签发,跨部门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政策还需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方可签发。

第三节制度的执行、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制度的执行,包括执行部署、培训、宣贯等,由制度的牵头部门负责。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和员工对制度条款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反馈到制度起草部门。

第二十五条制度的签发后各部门应识别制度与部门哪些岗位人员有关,并组织有关的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宣贯,可采用分线条、集中式、在线学习等各种培训方式,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制度管理规定,公司重大制度,以及与该岗位人员有关的专业线条的重点制度。

第二十六条制度发布后,监控是执行的关键,基础管理工作组应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控,保证制度得到良好的执行。制度监控主要关注效率、质量、风险控制三个方面。监控方式有:各类检查活动,如自查,流程穿越、各类专项检查、客户投诉处理、内外部审计等。下游环节有责任对上游环节的输出质量与合规性进行监督。发展战略部需牵头建立相应的信息化平台和指标体系,以实现制度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的关联、协作满意度挂钩。

第二十七条对制度的后评估是改进完善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现有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运行效率的评估,挖掘改进空间,进入制度管理的新循环。应逐步建立制度评估体系和指标,以更好反映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执行效率情况。制度执行的评估由基础管理工作组负责,包括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

第二十八条基础管理工作组在每年年底组织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对公司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用于制度的优化。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基础管理工作组应适时组织公司制度体系或有关制度的评估活动。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竞争对手的竞争态势发生变化等影响公司经营环境改变时;

(二)公司资源配置、经营方向和领域、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三)公司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策略进行重大调整时;(四)其他改变公司外部或内部经营条件的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四节制度的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条公司重大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制度的制定部门提议或由基础管理工作组根据监督、评估的结果提议,由制定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修改废止的依据和必要性,经基础管理工作组评审后,报请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组会决策审批。

第三十一条跨部门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制度的制定部门提议或由基础管理工作组根据监督、评估的结果提议,由制定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修改废止的依据和必要性,由专题决策会决策审批,并报基础管理工作组备案。

第三十二条部门级制度的修改、废止由制定部门具体实施,并报基础管理工作组备案。

第三十三条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委员会基础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所引出的支撑性文件有:《规章制度标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制定意义和制定要求

意义

不少企业设定了管理制度也只是放在资料柜的角落,在需要时拿出来读一下,而很多员工根本不清楚自己公司的管理制度。这种情况使公司的管理制度失去了其存在的实际意义,并形同虚设。

首先,并不排斥参照样本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因为有了参照才能让我们取长补短,切不可全部照抄,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首先应确认以下几方面,企业的行业性质、企业的工作性质、员工类别等等。

比如,广告公司由于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多数采用弹性工作制,所谓弹性工作制是指每周达到一定工作时间,但这些时间是可以由实际情况而安排的,并非严格的朝九晚五工时制。新的一些网络游戏开发公司也实施这种工作制。

另一方面,公司的管理制度会对员工的着装及发型等都会做明文规定,但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比如广告、公关等等相关设计宣传类的公司就比较注重形象的前卫时尚,不会对员工的打扮做要求,而像金融业、服务业等等就会对员工的仪表做严格统一要求。

要求

1、企业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范。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须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企业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岗位工作说明,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或流程、管理表单等管理制度类文件。企业因为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制定这些系统性、专业性相统一的规定和准则,就是要求员工在职务行为中按照企业经营、生产、管理相关的规范与规则来统一行动、工作,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在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正常运行下,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2、一个具体的专业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一般是由一些与此专业或职能方面的规范性的标准、流程或程序、规则性的控制、检查、奖惩等因素组合而成的,在很多场合或环境里,规则=规范+程序。从一个具体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来讲:企业管理制度主要由编制企业管理制度的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序、管理制度的编制形成过程、管理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组成的,其中属于规范性的因素有:管理制度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构成等;属于规则性的因素有:构成管理制度实施过程的环节、管理制度实施的 具体程序、控制管理制度实现或达成期望目标的方法及程序;形成管理制度的过程,完善或修订管理制度的过程,管理制度生效的时间、与其他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3、规范实施企业管理制度是需要规范性的环境或条件的:

第一,编制的制度是规范的,符合企业管理科学原理和企业行为涉及到的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规律或规则的;第二,实施规范性的制度全过程是规范的,而且是全员的整体职务行为或工作程序是规范的;只有这样,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整体运作才有可能是规范的,否则将导致管理制度的实施结果呈现不规范的状态。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是要求企业管理制度呈稳定和动态的统一的,长年一成不变的规范不一定是适应的规范,经常变化的规范也无一定是好规范,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实现相对的稳定和动态的变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制度应是具有相应的稳定周期与动态的时期,这种稳定周期与动态时期是受企业的行业性质、产业特征、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环境、企业家的个人因素等相关因素综合影响的。企业应该依据这些影响因素的变化,控制和调节的企业管理制度的稳定性与动态性。

导致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动态变化时的因素一般有三种情况:

1、企业经营环境、经营产品、经营范围、全员素质等是要经常发生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相应会引发组织结构、职能部门、岗位及其员工队伍、技能的变化,继而会导致使用、执行原有的企业管理制度中规范、规则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因素必然须因执行主题的变化而相应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2、产品结构、新技术的应用导致生产流程、操作流程的变化,生产流程、操作程序相关的岗位及其员工的技能必然要随之变化,与之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等因素必然须因此而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3、因为发展战略及竞争策略的原因,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当原有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成为限制提高生产或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的主要要素时,就有必要重塑企业机制,改进原有企业管理制度中不适应的规范、规则、程序。企业管理制度的动态变化需要企业进行有效的创新,也只有创新才能保证企业管理制度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规范性,合理、科学、把握好或利用好时机的创新是保持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性的最佳途径或唯一途径。

1、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实施与创新活动的产物,通俗的讲: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规则+创新;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须按照一定的规范来编制,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过程就是企业管理制度文件的设计、编制,这种设计或创新是有其相应的规则或规范的。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或创新是具有规则的,起码的规则就是结合企业实际,按照事物的演变过程依循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规律,依据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实施创新的方法或原则,进行编制或创新,形成规范。

2、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创新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为基础、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关系。良性的循环关系是两者保持统一、和谐、互相促进的关系,非良性的关系则是两者割裂甚至矛盾的关系。作为企业来讲,应该努力使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创新性因素之间的关系呈良性关系,也就是:规范性的因素是创新的产物,现行的企业管理制度里规范性的因素是前期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目标,同时,又是下一轮创新的基础。只有这样,企业管理制度才能在规范实施与创新的双重作用下不断完善、不断发挥其保证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工地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值班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2023年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模板(10篇)

教学管理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留学生推荐信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整理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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