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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企业家成长问题的几点认识
现代社会是企业家社会.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企业家主导.中国企业家的成长问题主要是制度问题.深入研究企业家的成长问题,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 者:单大明 作者单位:淮阴工学院,江苏,淮安,223001 刊 名:商业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COMMERCIAL RESEARCH EDITORIAL DEPARTMENT 年,卷(期): “”(3) 分类号:F272.91 关键词:企业家 机制 竞争 激励 约束谈谈对中国南海问题的认识和看法
南海海域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拥有丰富的资源,也是我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之邻近的菲律宾,一直对南海虎视眈眈,企图将南海部分地区及海域归于自己领土的一部分。菲律宾多次在南海地区与我国巡逻船只发生摩擦,其目的是让国际舆论更加支持他们。而在,菲律宾将南海问题单方面提交国际仲裁,请求其将南海仲裁给自己。就在今年7月12日,菲律宾当地仲裁庭做出非法无效的裁定。对于这个结果,我国多次发表声明,菲律宾政府的做法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条例,而当地的仲裁庭没有对于南海的相关管辖权,我国的态度就是不接受也不承认。
南海事件虽是菲律宾的单方面行为,但此事件一出,也引起了来自全世界的关注,目前有90多个国家都公开表示是站在中国这一边的,支持南海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中国政府一向是反对一些国家对于领土的非法侵占以及干涉中国相关海域的管辖权,不管菲律宾,还是前段时间日本与中国的钓鱼岛问题。中国愿意与相关的当事国在历史基础上,并且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一系列措施解决南海争端的问题。中国愿意同相关当事国进行友好的沟通,做出最有利于双方的安排,对南海海域进行开发,实现国家的互利互赢,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此次南海事件一出,立即引发了国内外各大网站网民热议,其中一部分表示我国应该奋起反击,不要畏畏缩缩,拿出实际行动来捍卫我国领土的尊严;另一部分网民表示在和平的基础上绝不退让,领土问题不能协商,南海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决不可能让其它国家夺走;还有有一小部分人对此没有明确态度。
其实个人觉得,不管菲律宾如何宣扬,都无法更改南海属于中国领土的事实。对于我们来说,需要做的是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在出了这些事之后,凭着自己的一腔热血,打着爱国、保护国家的名号,抵制外货,危害同胞生命安全、损害同胞利益。钓鱼岛事件后,国内的某些极端做法就是前车之鉴。这种莽撞的行为是极为愚蠢的,这样只会伤害我们自己人,影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而对于那些有想法的国家来说,这是他们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因此,面对轻蔑和挑衅,我们首先以强硬的态势来宣布我们国家领土的完整性;其次,我们应用宽容的态度来包容他们这种无知的行为;最后,作为年轻一代,更应该努力学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盲目跟风,不要成为一个战争狂热者,任何战争没有赢家,战争只会给平民老百姓带来无尽的灾难。如果你真的是一个爱国人士,就应该做自己应做的事,尽自己应尽的责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样才是真正的最好的爱国行为。只有当一切都好起来了,国民的综合素质越来越高了,国家越来越强大了,觊觎我们的人才会越发忌惮,争端问题才会更加的少,国家才会更加的繁荣昌盛!
对城市供暖问题的认识
本文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北方城市冬季取暖体制改革进行了一些初探.
作 者:武俊清 邢德强 苏文涛 作者单位:包头钢铁学院基建处,内蒙古,包头,014010 刊 名: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SCIENTECH AND ECONOMY 年,卷(期): “”(7) 分类号:F294.2 关键词:供暖 商品性 福利性中国企业家评价非典对各行各业的影响
为及时了解“非典”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掌握当前企业面临的'困难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更好地贯彻中央“两手抓”的方针,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于近期进行了“‘非典'对我国企业经营的影响快速问卷调查”.本次调查以企业法人代表为调查对象,于5月30日发出调查问卷份,截止6月10日,通过传真、邮寄共回收有效问卷965份,有效回收率为48.3%.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英文刊名:CHINA NON-GOVERNMENTAL SCIENCETE CHNOLOGY AND ECONOMY 年,卷(期):2003 “”(6) 分类号:F2 关键词:对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几点认识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当时税收理论界和社会上人们对税收检查概念等认识不一的现状,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对“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以及“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提出了作者独到的见解。对于规范税收检查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定意义,且被后来的税收工作新证明。
正文: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又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范的税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来实现,而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又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来保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就是规范化的税收检查。可见,税收检查的规范化问题是税收征管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实现税收检查规范化,对于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人履行征税职责,防止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维护税收法纪,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实现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推进以法治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就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们参考。一、“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问题明确税收检查的概念,是理解和掌握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起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的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对事物本质内容的理论抽象。因此,我们应当从税收检查的表象中去研究其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给它确定一个科学的概念。然而,在税收理论界,对税收检查的概念表述众说纷坛,各抒己见。有的同志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方法”。有的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检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的一种手段”。有的认为,“纳税检查,又称税收检查或税务查帐”,等等。从这些观点和表述可以看出,人们对税收检查的本质认识和本质内容缺乏理论抽象和科学概括,既不统一,也不规范。众所周知,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因此,作者认为,根据税收检查活动的本质的属胜,可以给税收检查下一个这样的概念。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种方法。税收检查人员通过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资料和财会资料的审查来确定征纳双方的税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最后得出结论,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供征纳税双方执行和参考。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含义:1、税收检查是一种经济监督的方法。经济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等等,税收检查属于税务监督的范畴。2、税收检查的主体不仅仅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税务机关以外的依法享有税收检查权的机关单位(如财政、审计、检察等),还可以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如税收自查)。3、税收检查的对象既是纳税人,又是征税人;既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又检查税务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的情况。4、税收检查对被查对象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因为它只能是对被查对象进行了的税收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5、税收检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依法进行的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不能随心所欲,肆意检查。6、税收检查的范围是随着税收检查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知道,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纳税检查等不是等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外在呕别。税务检查对税收事务管理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税务工作制度的检查、税收计划的`检查、税收工作纪律的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的检查等等,还包括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检查和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检查、税收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畴。税务查帐是对纳税人的涉税帐簿凭证资料等的检查监督活动。它通过对纳税人帐务的审查,确定其帐务所反映的税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它是税收检查的组成部分。纳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税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对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内容的检查,也包括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检查。由此可知,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等概念的相互关系,可以用二、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问题税收检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税收检查主体分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和税收检查义务主体。税收检查工作人员代表税收检查主体行使检查权,不能称作税收检查主体。目前,从法学角度看,巳经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有:①税务主管机关;②财政机关;③审计机关;④检察机关;⑤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协公室;③纳税人。其中①至⑤项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第③项为税收检查义务主体(如纳税人自查)。在现实税收检查活动中,这些税收检查主体之间存在着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现象,有的以“提前介入”为由,参与了正常的税收检查;有的以职能分离和改革为由,重复派人对同一被对象进行多次检查、同时,税收检查主体的检查范畴、检查效果都不相同,有的只注意查补税款;有的税收检查结论不告知税务机关,也不把税款交由税务机关人库;有的只进行检查不作检查结论,走走过场而已。所有这些造成税收检查主体多元化,各检查主体之间以及与被查对象之间的纷争和矛盾。既不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纳双方,更不利于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的专业化.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为此,作者认为,宜从法律上规范税攸检查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检查层次、范畴、职责,使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减轻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初步设想是把税收检查主体规范为三个层次,即:1、基本的一般性税收检查主体――①税务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税收检查工作;②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突击性的综合检查;③纳税人,负责自身的税收自查补报作。2、辅助性税收检查主体――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年度内日常检查之后的税收审查监督;②受托的社会团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等,负责委托机关授权范畴内的税收检查。3、特殊性税收检查主体――①检察机关,负责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案件以及税务人员渎职、营私舞弊案件的查处;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违犯政纪人员造成税收流失案件的查处。三、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问题程序就是步骤、次序。税收检查的程序是指税收检查工作从开始到最近结束,一步一步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的过程。规范税收检查程序,不仅便利进行税收检查,而且有利实现税收征管公平,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目前多地方的税收检查程序都不够规范。有的愿意查谁就查谁,愿意怎么查就怎么查,愿意什么时间查就什么时间查;有的只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被查单位,往往产生被查单位办税人员外出等因素而影响检查计划或进度。有的只作检查不作结论,检查结果不通知被查对象。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税收检查工作效果,进而影响征管工作水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宜将税收检查程序规范为三个阶段,同时对这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也作相应的规范。
(一)税收检查的准备阶段
1、收集被查对象的帐簿凭证及一切税收资料,学习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分析了解被
查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税收的情况资料。
2、制定税收检查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查单位的名称和概况;②税收检查的目的与范围;③税收检查的所属时期;④税收检查的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安排税检人员。
3、税务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税收检查计划。
4、通知(书面形式)被查对象。
(二)税收检查的进行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记录和复制有关证据;
2、深入实际,实地检查;
3、分类汇总,核实数据;
4、组织座谈,听取被查对象意见。
(三)税收检查的终结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总结;
2、写出税收检查报告书,其内容包括;①是否达到原定税收检查计划的要求?②阐明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其定性。③说明处理决定事项。④提出建设性意见。⑤主管领
导审批。
3、送达――将税收检查报告书送达被查对象签收。
4、整理资料,及时归档管理。
5、清缴税款_根据税收检查报告书的处理决定,清缴税款。
提到反恐,许多人会问反恐是什么?反恐是针对恐怖主义的,而恐怖主义是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反恐怖主义是为了和平,保护平民,政府组织对抗恐怖分子的行动,目前联合国有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当今社会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恐怖主义现象,客观地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出现恐怖主义现象产生的根源。由于恐怖主义的面很广,涉及的因素很多,很难将其分类概括,但根据其成员和目的划分,基本就分为两种,第一、政府恐怖主义;第二、国际恐怖主义。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这两种恐怖主义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恐怖主义是一种政治,所以,任何简单的道德谴责都是无力的和浅薄的,不管怎么说,任何的恐怖分子对于其所做的恐怖行为都是有原因的,民族或种族分离主义、宗教矛盾,极端组织及个人发动的恐怖袭击等。要指出的是作为一个恐怖主义的组织,必定有一个领头,或者说是后台来撑着。有结果肯定就有原因,就是要达到一定的目的,行为只是手段,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惜一切手段,这是恐怖分子真正恐怖所在。所以我们应该反恐。英国教育部设有“预防极端主义工作组”,吸收了大量反恐专家,对英国各类学校进行监督,防止有人利用在学校里传播极端主义思想。教育部还为全国学校发放“反恐教育”工具书、指南、教学设备,提高学生反恐意识。
因为有恐怖组织的存在,而实施者可能会用无辜的学生来威胁政府就位,所以及其受到伤害的是学校以及学生。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英国是如何对待这件事的:
英国教育部设有“预防极端主义工作组”,吸收了大量反恐方面的专家,对英国各类学校进行监督,防止有人利用在学校里传播极端主义思想。教育部还为全国学校发放“反恐教育”工具书、指南、教学设备,提高学生反恐意识.近年,英国高校的反恐相关专业变“热”。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恐怖主义、安全与社会”硕士项目联合主任布鲁克·罗杰斯说,英国的反恐教育目前体现出多学科交叉、文理贯通特点。这些专业将反恐理论教育同实践教育、案例教学相结合,邀请反恐从业者走进大学,为学生面对面传授反恐实务。在国王学院,其反恐相关专业的学员除了全职学生,还有来自各国警察系统、政府、军队的反恐相关从业人员。罗格斯介绍,反恐专业毕业生大多进入警察系统、军队、军工企业从事应用型反恐工作,也有不少进入智库、研究机构从事反恐研究,还有的去了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和本国政府部门。
下面有几个方法来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小常识:如何发现可疑人物?恐怖分子由于心里有鬼,行为举止会有异常。例如,他们经常会在警戒区域游荡、作息时间不正常,昼伏夜出,着装以及携带物品与身份明显不符,居住地经常发现非生活垃圾,经常出没于人流量大的场所,疑似公安部门通报的嫌疑人。如果市民发现可疑人员,不要擅自上前盘问,要留心记住其外貌特征和活动地点,择机拨打电话报警;如何鉴别可疑车辆?首先要观察车的颜色是否正常,边边角角的颜色是否与整车颜色相符,车门、后备箱是否被撬过,玻璃是否破损过,恐怖分子有可能利用改装车辆浑水摸鱼,制造恐怖活动。此外车身是否有异常的导线,是否在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地停留,车内人员是否神色慌张,逃避例行检查,都是鉴别的线索;如何处置可疑物?如果发现可疑物品,市民不要轻易触动,一定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做处置。通过听、闻、看判断,多观察环境,是否有与环境不符的物品,在安静的情况下听听有无异响,是否是定时装置,如果有汽油味、臭鸡蛋味、氨水等敏感气味,则有可能是爆炸装置。作出初步判断后,市民应及时报警,并尽量记住发现物品的时间、地点、位置、外观等详细信息,有可能的话可以现场录像录音,留下有价值的线索。同时,及时撤离、避免拥挤;善于利用公共场所里的“保护神器”。灭火设施上有报警器、楼道中有灭火器、事故照明灯、紧急出口等,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这些都能成为“护体神器”。此外,专家还特别提醒,初到陌生环境,市民可以提前留心出入口,做到心中有数,能尽快地撤出。
我们要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在有一定的条件下还要关心他人的生命安全。
对我国管理层收购问题的几点认识
美国的MBO活动在20世纪80年代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MBO的产业通常是销售额受国民生产总值波动的影响较小,而且具有有限成长机会的成熟产业,这些产业的收入需求弹性一般较低,如零售业,食品加工业,服装业等;风险较大,可杠杆化资产较少的高科技企业在这一时期发生MBO的情况较少。二是经理人员实施MBO时,被收购企业的大量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或被低估的资产会增强了他们的举债能力,除银行外,风险投资公司也参与其中。
2.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管理层收购
1991-1992年MBO活动大幅下降。主要是因为1990-1992年发生了经济衰退,公司的收入增长和盈利性受到影响。这一时期,MBO和杠杆收购活动的金额降到75亿美元,不及1988年880亿美元的9%。20世纪80年代迅猛发展的管理层收购活动使许多MBO参与机构的价格―预期的现金流倍数大幅增加,因而在这一时期要做相应的调整。立法也是这一时期MBO活动锐减的重要原因。1989年出台的《金融改革、复兴和执行法案》把各类金融机构持有的大部分高收益债券推入了市场,政府对银行施压以减少他们在高杠杆化交易中的风险敞口头寸。上述三方面的原因使MBO活动在这一期间处于低潮。
3.1992年以后的管理层收购
1992年以后美国经济又开始了持续的增长,不但股票价格迭创新高,高收益债券的整个市场规模也达到了新的高度,这种有利的经济环境使MBO活动重新兴起。1992年后,通过投资银行,更大的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创新方法,MBO的操作人员能够获得更多,更灵活的资金。这时财务型收购者也参与到MBO中来,而且财务型收购者越来越多地提供管理技术和知识,并与MBO的经营管理者保持更加密切的联系。1992年后,MBO交易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从成熟产业转移到高成长型技术驱动的产业,但成熟产业仍占有MBO的主要份额。
二、有关MBO的收益来源
一般认为,MBO的目标公司往往是具有巨大资产潜力或是存在“潜在管理效率空间”的企业,通过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控制权、资产结构以及业务的重整,达到节约代理成本,获得巨大现金流入并给投资者超过正常收益回报的目的。据统计,美国已实施的MBO在收购宣布时股东财富平均增长22%,在宣布日的40日内股东财富增长达到30%。而以市场溢价均值来衡量,公众股股东的资本收益超过了56%(德安杰罗和莱斯)。这些超常收益从何而来呢?有几种理论解释:
1.管理者激励和代理成本效应
MBO提高了管理者所有权的份额,使他们改进绩效的愿望更加强烈。因为一个有利的投资计划经常需要经理人员付出不成比例的工作努力,经理人员也只有得到相应比例的报酬份额时才会实施这些计划。但是,外部股东可能认为这种报酬安排“过度慷慨”。在这种情况下,转为非上市的MBO收购就便于进行一些报酬安排以使经理人员实施这些建议。(伊斯特布鲁克和费希尔,1982)。
管理人员可能会对潜在的代理竞争者和外部股东进行防范以确保自己的位置,因而浪费了资源。他们可能实施那些利润较少但外部投资者更容易看到回报的项目(德安杰罗,1985)。转为非上市的MBO能消除这些障碍,除了降低经理人员和股东的信息不对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高度统一也必然降低代理成本。
自由现金流假说则认为经理在谋私性支出上浪费资金,而不是对股东支付红利。通过实施MBO,增加的债务使现金流优先偿付债务,减少了经理人员对自由现金流的配置权,使自由现金流的代理成本降低。而且,增加的债务对经理人员也会产生压力,使他们有动力努力改变企业的绩效以避免破产。
以上这些代理成本观点与企业内部控制已经使经理与股东利益一致化的观点不同。传统的内部控制理论认为内部控制是由报酬的安排和清偿、股票期权、以绩效为基础的奖励以及董事会的监督组成,如果内部控制没有充分生效,公司控制权市场和接管威胁会保证管理人员全力以赴经营。
2.不对称信息和过低定价
MBO的收购者愿意支付大量的'溢价,说明经理或MBO的其他投资者比公众股东拥有更多的有关企业价值的信息。意味着一个MBO的收购建议在向市场发出信号,即未来的营业收入将比以前预期的更高或企业的风险比公众估计的要低。也说明MBO收购活动不能披露大量信息并为目标企业确定一个竞争性的价格,这就是MBO活动中的不对称信息和过低定价。
3.决策效率的提高
在所有权私有的情况下决策过程有效率。因为不必通过详尽的研究和报告向董事会列举新计划的合理性,所以行动更快。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时机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公众企业必须公布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向对手企业披露了重要的并在竞争上敏感的信息。
4.纳税上的收益
纳税上的收益包括因高杠杆率进行的利息支付而节约的纳税,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为折旧费用提供了更高的折旧资产价值基础等。美国经济学家卡普兰通过回归分析得出:收购前股东的超额收益与收购产生的潜在纳税收益显著相关,但收购后股东的超额收益则不然。这表明收购前的股东得到了大部分纳税收益,而且卡普兰认为仅有部分纳税收益可以认为是利用了收购前未利用的负债能力或纠正了收购前对纳税收益的无效利用产生的。
三、MBO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管理层收购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上市公司中已经实施的只有“粤美的”一家公司,其他两家“宇通客车”和“深方大”也进行了实际上的MBO,只是有关程序和文件尚待有关部门批准。还有些公司正在进行MBO而没有做任何披露。总的来看,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存在以下问题:
1.在管理层收购中政府担当双重身份
政府既负责游戏规则的制定和交易的监管,同时还是产权交易的主要卖方。诸多问题就由此而来,如上市公司实施MBO不可能发生由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的情况,除非能够确认上市公司是由于管理层经营不善而成为ST、PT直至退市等情况才有可能转为非上市公司。企业实施MBO在政府关系中运作,人际关系方面着墨甚多,收购行为缺乏科学性。
2.我国实施MBO的定价有失公允
在MBO实施的过程中,收购的标是发行在外的部分流通股份或不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实施的重点是企业的控制权和收益权(美国MBO的实施重点为企业的共享权和收益权,收购的标一般是发行在外的全部流通股份)。据资料表明,美的MBO中的大股东两次转让价格分别是每股2.95元和3元,均低于转让发生的的每股净资产4.07元。深方大的两次转让发生在6月,价格分别是每股3.28元和3.08元,也低于20的每股净资产3.45元。这与美国的高额溢价收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说明,如何公平地确定MBO中股权的转让价格,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
3.融资是我国MBO发展需要突破的瓶颈
在美国,融资借贷是MBO的显著特征,实施MBO时,经理层可以运用垃圾债券,优先股,认股权证等多种融资工具筹措大规模资金。各种战略投资者如银行,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也积极地参与到MBO中来。而我国的金融工具十分有限,许多MBO的实施者对融资问题都讳莫如深。以美的为例
,美的管理层称收购采用10%现金、90%以美的股权抵押从银行贷款进行,但目前管理层收购或职工持股会从银行融资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将股权或资产向银行质押担保,再把融资资金给个人的方式有违规的嫌疑。
4.我国实施MBO最大的障碍就是法律政策障碍
如《公司法》中第149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将回购的股票注销。《公司法》第147条还规定:经理人员在任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这样,MBO的利益兑现必然颇费周折。另外上市公司也无权自主决定增发新股,除非对原有的股东进行送股。《证券法》第68条界定上市公司的高管层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在第70条又明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其他还有股东人数、工商登记、会计、税收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上的约束等等。所有这些情况造成我国的MBO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管理层收购。而美国的管理层收购在很大程度上是控制权的不断更替,公司潜力没有被充分挖掘或是反收购战的产物。
5.我国MBO收购中的购买方往往是最高管理层
通常包括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而美国的实施者是职业经理人,通常不包括董事长。由于国内相关环境的限制,投资机构尚未成熟,退出渠道不够畅通,公司管理层在收购中不仅处于主导地位,而且处于控股地位。有时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也参与到MBO的收购活动中来。
四、对我国实施MBO的政策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浮出水面的大背景是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收缩,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循序渐进原则
作为杠杆收购的一种,美国的管理层收购并不是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实际上它们历史悠久。在1980年以前,MBO被称为以高度杠杆化交易为特征的靴带交易(bootstrap transaction)。只是80年代期间刺激兼并活动的经济和金融环境对MBO的活跃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美国的法律制度健全、政策环境稳定,特别是管理层收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收购程序有法可依,避免了因产权变动引起的震荡。这些都是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挫折逐步积累起来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才有几十年,管理层收购只是近几年才有所出现,所以不能急于求成,要配合经济中其他方面的改革进度逐步进行。
2.修改并完善各种法规制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对我国来讲,MBO从根本上变革产权关系,是解决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重大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之一。而法律政策问题却是我国真正实施MBO最大的障碍,我国至今仍无系统的并购法律,常因此发生纠纷。并且出台的政策经常有朝令夕改,前后矛盾的现象,执行者感到无所适从。这种现象如果不尽早改变,MBO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稳定、一致的政策是我国发展MBO市场的根本保证。
3.兼顾各方的利益
股权的转让、产权的变更是个敏感的问题,处理不好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引发社会矛盾。所以实施MBO的过程中要兼顾股东(国家),经理层(企业家),职工以及企业供应商,客户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国家的利益,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格要合理,美国MBO的股权转让溢价平均高达30%以上,高时更是多达几倍以上(有些时期内比杠杆收购的转让价格还要高)。即使是考虑了我国的具体情况,低于企业净资产的转让价也是值得商榷的(况且已发生MBO的几家企业都是在行业内很具竞争力的经营良好的企业)。兼顾企业家的利益,主要是健全各种法规制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提高转让的透明度,强化竞争。兼顾职工的利益主要是对收购后职工的工资、福利,任用和裁减等决定要有合理的制度规定。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各利益相关者谈判的过程,参与者包括雇员、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益相关人,产权结构变动后,要兼顾各方利益人的利益,才可能是成功的MBO。
4.大力发展各种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
因为管理层不可能有收购所需的巨额现金,金融机构和中介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美国实施MBO是以职业经理层,发达的中介服务机构,健全的信息市场等要素为基础的,实施MBO时一般要聘请中介机构,有一套成熟的定价模式和操作模式。我国在这方面很脆弱,所以要大力发展投资银行、战略投资者、法律、会计等金融中介和其它中介。美国的MBO实践表明,各种金融工具的组合使用才能使规模较大、形式多样的MBO实施成为可能。目前我国MBO形式单一,有的连标准的MBO形式都差距很大的重要原因就是金融工具、金融品种都非常少,根本无法满足实施MBO的需要,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应抓住机遇,扩大金融品种,加快金融创新。
5.加大监管力度,即要发展MBO市场,又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MBO的实施复杂,环节重多,关系着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保持很高的透明度才不会造成混乱。进行合理的限制也是MBO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以现在讨论很多的外资并购为例,我们往往认为外资企业一般先在国内申请开办独资或合资企业,然后申请上市,或者在二级市场并购等。但如果他们直接对管理层进行控股,无疑是背后一枪,决不可小视它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冲击力量,这也不是我们想象中的提防二级市场购并的模式。所以在这些方面,我们还要仔细研究,进行必要的限制。
6.坚持市场调节为主,减少行政干预
MBO的出现和发展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必须以市场调节为主,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美国实施MBO除了国有企业私有化,其他情况下是没有政府干预的。而我国MBO的实施受到部门、地区、行业的限制,存在诸多条件框框的约束。除了价格因素外,政府还过多地考虑其他的因素,如就业、税收、地方形象等。MBO的实施是要考虑到各利益相关者,但决不是政府过多地干预。MBO活动的收缩与扩张往往是与经济活动的收缩与扩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美国MBO活动三个明显的时段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政府干预过多会使MBO活动与经济运行周期相脱节,造成经济运行更大的不稳定。政府干预过多,还会削弱MBO的市场竞争,造成黑箱操作,严重时会引发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 刘霞辉.资产价格波动与宏观经济稳定[J].经济研究,,(4).
[2] 周鹏,张宏志.利益相关者间的谈判与企业治理结构[J].经济研究,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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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Economics,July,1983.
[8] Jame,John.Structural Change in American Manufacturing,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1983
对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几点认识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当时税收理论界和社会上人们对税收检查概念等认识不一的现状,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对“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以及“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提出了作者独到的见解。对于规范税收检查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定意义,且被后来的税收工作新证明。
正文: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又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范的税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来实现,而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又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来保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就是规范化的税收检查。可见,税收检查的规范化问题是税收征管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实现税收检查规范化,对于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人履行征税职责,防止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维护税收法纪,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实现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推进以法治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就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们参考。 一、“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问题 明确税收检查的概念,是理解和掌握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起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的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对事物本质内容的理论抽象。因此,我们应当从税收检查的表象中去研究其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给它确定一个科学的概念。 然而,在税收理论界,对税收检查的概念表述众说纷坛,各抒己见。有的同志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方法”。有的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 机关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检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的一种手段”。有的认为,“纳税检查,又称税收检查或税务查帐”,等等。从这些观点和表述可以看出,人们对税收检查的本质认识和本质内容缺乏理论抽象和科学概括,既不统一,也不规范。众所周知,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因此,作者认为,根据税收检查活动的本质的属胜,可以给税收检查下一个这样的概念。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种方法。税收检查人员通过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资料和财会资料的审查来确定征纳双方的税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最后得出结论,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供征纳 税双方执行和参考。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税收检查是一种经济监督的方法。经济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等等,税收检查属于税务监督的范畴。 2、税收检查的主体不仅仅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税务机关以外的依法享有税收检查权的机关单位(如财政、审计、检察等),还可以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如税收自查)。 3、税收检查的对象既是纳税人,又是征税人;既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又检查税务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的情况。 4、税收检查对被查对象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因为它只能是对被查对象进行了的税收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5、税收检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依法进行的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不能随心所欲,肆意检查。 6、税收检查的范围是随着[1] [2] [3]
谈对中国水墨的认识论文
摘要:“如果说墨是水墨画的骨肉,那么水就是水墨画的灵血,墨是稳重的,水是灵动的,没有水墨变幻的画就失去了生命。”正是有了血在骨肉间的流淌才使画有了生命,有了生机和活力。只有将水的运用玩弄于股掌之中,才能将画面之意表达到极致,即所谓“水到”渠成。
关键词:中国水墨画;“水到”渠成;水和墨;意
纵观中国之水墨画,形式多样,画风不一。按照画面内容来划分,可以将其分为山水、花鸟、人物三种基本形式。三种形式的水墨画异同共存,不同的是内容和意境的表达,而相同的是水与墨在画面中所占的主导作用。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墨画就越来越被重视,成为了中国传统的一种文化标志。它在战国时期出现,盛唐开始兴起,代表了完全属于中国的色彩――黑、白、灰。这简单的颜色所表达的内容只有中国人才会读懂、学好、传承,而外国人不会明白,它就像唐诗宋词一样即使他们学习了,也不会真正懂得,因为那是只有经历过才真正能读懂的历史。在水墨画中水和墨是组成画的两个因素,画者及观者往往会把注意力放在用笔上,而忽视水墨表现的重要性,这也是许多画者之所以只是画者而不能成为艺术家的主要原因。水墨画中对水的运用有极高的要求,可以说掌握了墨中水的变化就掌握了水墨画。曾经有一个知名的画家也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说墨是水墨画的.骨肉,那么水就是水墨画的灵血,墨是稳重的,水是灵动的,没有水墨变幻的画就失去了生命。”正是有了血在骨肉间的流淌才使画有了生命,有了生机和活力。只有将水的运用玩弄于股掌之中,才能将画面之意表达到极致,即所谓“水到”渠成。水是有灵性的物体,有很强的灵活性。水与墨的结合能产生丰富的变化,如山水画中,山体墨色的浓淡干湿变化,可以产生不同的意境,南方山水湿气较重,所以用润墨较多,而北方山水则相反。这主要取决于运墨之法,谈墨法离不开水。既是水墨,当以墨为体,以水为用。“墨分五彩”,讲的是墨有焦、浓、重、淡、轻,又有枯、干、渴、润、湿的用墨用水程度和轻重的区分。用水就成了关键,在中国画领域,对水的运用问题一直是困扰艺术家的主要问题。在古代中国,一些美术家已经对于运墨有较深入的思考。并且得出了结论:“墨太枯则无气韵,墨太润则无文理,凡六法之妙,当于运墨先后求之”。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这说明水墨中水的运用关系到对于艺术作品从意韵到技巧的全部要求。水用到恰如其分,画面的意境就会跟随而来。
中国画不同于西方绘画,中国画讲究“意”的表达,艺术家们追求的是一种境界。
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对中国传统绘匮有着深远的影响。影响艺术家的审美情感和世界观。从而就使绘画作品具有了不同的意境。儒家思想主张“中和”之美,即追求和谐和圆满,表现在作品中就是要求画面形神兼备,意境悠远。道家思想提倡“自然”之美,就是自然而然之意,不刻意做作,追求水到渠成的境界。西方绘画追求的是三维空间感。注重色彩.透视.光影变化等因素。一幅优秀的中国画作品必须具有深远的意境,意境是中国画的灵魂。“意境“是中国传统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意是一幅作品成功的关键。南朝谢赫在其著作《画品》中首要提到“气韵生动”。这就是一种意得显现。“意造境生”,有意就有镜,镜有实境与虚境之分,实境指自然客观存在的山川草木等自然物象。虚境指经过艺术家的主观提炼加工以后,表现在其艺术作品中的心中之境,从这角度看。虚境形成了画面的意境。意境是借助可视化的客观画面传达出来的,艺术家带着自己对世界的认识和主观感情在创作组织画面的时候就离不开对水和墨的运用。前面已经提到水墨之法,
一是“活”,落笔爽利,讲究墨色滋润自然;
二是“鲜”,墨色要灵秀焕发、清新可人;
三是“变幻”,虚实结合,变化多样。
这三个方法其实都是在讲对于水的运用,水用到妙处才能使墨产生最佳的效果。“水到”画自然就能“渠成”。
所以,用水之道才是水墨画的首要。想要读懂一幅水墨画既要了解它的外表,又要看到他的灵魂,这灵魂是艺术家的切身体会,读懂水墨就读懂了什么是生,读懂意就读懂了什么是活,水墨画本身就是艺术家生活的缩影,是艺术家本身的微雕,其中包含了艺术家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审美理想和个人情感。正是每个艺术家拥有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生活,才有不同的用水之道,所以才使每个艺术家的画都不同,才会有中国绘画史上一页页的辉煌。
宁夏对《中国药品管理法》有关问题的请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3年1月10日 宁府法函[2003]第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2年10月22日,我办受理了申请人宁夏秦杨风湿病医院不服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宁)药行罚字(2002)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宁)药行罚字(2002)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1.在没有经过批准、没有保证制剂质量设施、卫生条件的民宅配制制剂,价值1128760元;2.在配制的制剂中抽取13种制剂的15个批次检出化学药制剂“感冒通”成份;3.未经批准自行配制“五虎搜风”Ⅱ、Ⅲ号;4.将制剂销往区外。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假药31869瓶;2.没收违法所得561546元;3.处以三倍罚款3386280元;4.没收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5.吊销医院《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我办于2002年12月25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现就听证会争议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定性问题。被申请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项将申请人在批准配制的制剂中擅自加入“感冒通”的行为定性为假药。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学习辅导》(郑筱萸、徐玉麟主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是禁止性条款,第三款第二项针对“新药的`开发研制”,而不针对制剂,学习《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假药的概念,其中第一项“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而该制剂是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存在国家标准。而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似乎与本案情况也不相符,而未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配制制剂的行为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未找到相对应的条款,将在经批准的制剂中擅自加入“感冒通”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假药或以假药论处。
二、法律依据的适用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02年6月19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并开始查处。于2002年10月9日作出处罚决定。国务院于2002年8月4日颁布、9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中规定:“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按生产、销售劣药给予处罚。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该条例对申请人进行处罚。
三、申请人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但在没有经过批准,没有保证制剂质量设施、卫生条件的民宅配制制剂。所配制的制剂是否可以认定为假药。
特此请示,请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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