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退培训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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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培训费范文

篇1:申请培训费请示

县财经领导小组:

根据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安排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劳社函字[]368号传真通知,我局3名干部到喀什叁加自治区举办的《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培训时间9月12日至14日,9月11日报道,由于单位经费紧张、无法解决这次培训经费,请恳县财政领导小组解决4000元(培训费、材料费、住宿费、来回路费)的培训经费为盼。

民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篇2:申请培训费请示

中央综治办定于**月20日至22日,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办全国基层综治干部培训班。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全国基层综治干部培训班的通知》(综治办〔20**〕158号)和《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全国基层综治干部培训班的通知》(川综治办〔20**〕66号)精神,要求我县乡镇所有综治专干和县级部门分管领导必须参会。现请求解决此次所需培训经费(含培训人员食宿费)贰万元。

以上请示,恳请批复。

篇3:培训费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在甲、乙双方______年______月份当面沟通后,乙方根据沟通内容和甲方的具体需求,向甲方提交了《____________培训方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接到该方案已经通过甲方认可的电话通知,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将该方案定义为本合同附件一。

为了更好的帮助甲方提升______人员的______技能和______ 能力,从而提高甲方的______水平。为了有效地实施《______培训方案》,双方就针对甲方______人员进行______培训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1.乙方根据《附件一》为甲方开发、准备有关课程。

2.乙方指定____________先生为乙方培训联络人,负责培训相关事项的沟通。

3.乙方负责培训的实施及培训后的学员评估。

4.乙方负责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配备优秀的讲师及助教。

5.乙方负责制作培训讲义,在每天培训当天上课之前发放到参训人员的手中,做到打因清晰工整、装订牢固、人手一册。

6.甲、乙方有责任按照《附件一》相互配合实施培训,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提前3天征得对方同意,方可调整培训时间。

7.甲方负责安排培训场地,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培训所需的教学用具。

8.甲方需专门指定1名培训联络人,负责向乙方提供培训相关的有关资讯。

9.甲方有责任按照支付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10.本培训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为期______周,共进行______小时的培训,依据下面时间表进行,如遇节、假日,时间自动顺延,或双方另行商议利用节假日进行培训。

培训实施时间表(略)

11.培训场地及培训器材要求:

(1) 教学白板(或黑板)1个,白板笔(或粉笔)若干;

(2)电脑多媒体投影仪1台,并配有投影幕布(或教室前面是平整白墙)

12.培训费用支付条款:本合同标的的培训(辅导)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其中包含课程开发费、讲师授课费、演练辅导费、讲义制作费等。付款方式为转账汇款或现金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培训起始日7天之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的50%。即人民币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

(2)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当日,最后一次培训课程结束之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结清培训费余额人民币_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

13.教师及助教往返甲方培训地(限在深圳龙华镇)的车费由乙方全部负担。如需去往深圳之外的其他城市,讲师及助教的往返交通费、机场费用、由机场往返驻地培训地的交通费、异地培训的食宿费均由甲方全额承担。

14.自本合同规定的培训完成后,乙方针对甲方使用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手机的参训人员,提供2个月的相关主题的“短信随身学”增值服务,短信包月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不负责甲方参训人员合同外的自助下载的短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本增值服务条款不涉及责任事项。

15.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补充相关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6.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7.此合同自甲方第一笔预付款足额到达乙方账户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

签约方式:______________

篇4: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50;

伙食费:100:

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150;

合计:400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干部选学、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培训的培训费补助,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从相关专项经费中解决。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每半年在单位内部公开一次,有条件的要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摊派或接受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培训的作用和目的

1、补偿作用

企业培训有支持经营机能的补偿作用。企业内“文化”育成的目的是为了实现 企业经营战略。由于不断追求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只有恰当的利用人力资源,才能取得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技能培训对人力发展极为重要的。

2、保持企业 竞争力 的重要手段

高素质的企业队伍是企业最重要的竞争因素。通过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提高员工的 首创精神和 创新能力。

3、提高 生产力

员工通过有效的培训,在生产商品或服务时,能减少所需工作时间,从而降低人力及推销成本;减少材料的浪费和不良产品的产生,从而降低了供应成本;改进由企业将产品或服务输送到用户手中的方法,因而降低了服务成本。

篇5: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组织培训经费主要来源于两种途径:一是组织内部来源,主要指组织与员工分摊培训费用;二是社会集资,首先由政府通过税收方式征收培训费,然后由国家组织,社会统筹各企业出资赞助。优良的理论体系和框架

所谓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大师们已经给我们总结出了,普遍使用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就像普遍适用的马列主义一样,基本上是真理。讲师要做的,就是学习他们的理论框架,以这些框架为基础,把自己的课程构建起来,这样的课程,结构是健全的,也和一些学员的书本知识相符合。具体操作时,要研究相关经典人物的著作,比如说德鲁克和科特勒,这是所谓的正道。

出奇制胜当然也是可以的,讲师在构造课程时,把古今中外的学说旁征博引,脱离开公认的经典,但如果脱离这个框架太远,很可能把学员搞糊涂了,学员了解讲师的框架就要花费很多时间,容易忽略培训的根本目的,也达不到培训的效果。

讲师要有实践经验

马列主义是普遍适用的真理,也要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这样才可以指导学员的日常工作。所以讲师在开发课程时,要有针对性,要把自己过往的经验发掘出来,引导学员的共鸣,或给学员一些参考,让学员觉得:这个讲师从事过这方面的工作,看来我要认真听,或许能给我启发,或解决我遇到的一些问题。否则讲师就只是在进行理论宣讲,没有多少人爱听。学员也可以听出来,讲师没有多少相关的经验,从而对学习懈怠,让讲师的培训陷入被动。

讲师对课程有独立思考

讲师不是大师理论的复述者。企业的高层,一般来说学习能力比较强,为什么他要听你上课,不自己看书学习呢?一方面是大家参与的学习气氛,有利于他的学习,这可以和别的学员学习;另一方面是因为有这个讲师,学员想从这个讲师身上学到东西。所以独立思考是讲师最核心的东西,也是此讲师区别于彼讲师的最大特点。

讲师要有专业授课技巧

以上说的都是课程内容,其实授课技巧和课程内容同样重要。同一个课程,不同的讲师上起来,效果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作为专业讲师,还要用专业的授课技巧,来引导学员参与到课程中来,而不是讲师在独自演讲。如果对于一些知识性内容,演讲是合适的,但对于大多数技能和态度类课程来说,引导学员参与是最好的选择。讲师就象一个游泳教练,他在岸上讲解完动作要领,会把学员赶下水,让学员自己去练和体会,讲师跟踪观察点评,如有必要,再总结和强调,直到学员学会为止。学员只有练习,对课程的理解才深刻,才可能真正学会。所以第五个是要求,讲师要有引导学员的授课技巧。讲师要用理论来构造体系,用经验来引起共鸣,用思考来超越感受,用案例来模拟场景,用技巧来引导参与。

篇6:福建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研究。

第六条 建立培训计划事前审核登记制度。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按归口管理,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登记后施行。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审核公布,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登记。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是除上述费用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除专门业务培训外,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资格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省部级培训费标准

财政部等三部委1月4日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与的标准相比,新办法将培训类别分为三类,最高标准合计760元,比之前提高310元。

新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标准调高

培训费指的是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新办法中,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培训类别包括三类,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其中,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培训费最高,为760元/人天。

据了解,20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曾规定,培训费为单一标准,其中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450元/人天。

聘请师资授课费标准减半

记者注意到,版办法中的讲课费变为了“师资费”。新办法规定,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根据要求,师资费将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其中讲课费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这一标准比2013版的标准减少一半。

2013版的办法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国家机关培训费用新规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昨天(3日)联合对外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据财政部介绍,这是我国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规范。

首先,《办法》提出,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是为了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培训。《办法》还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通过严格界定培训费的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来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

根据《办法》,培训费实行的是综合定额标准的控制。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标准是450元,其中住宿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和讲课是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这个标准内结算报销。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办法》确定了,每半天讲课费的税后标准,其中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不超过元;如果是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标准也是不超过3000元。

此外,《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了六项“严禁”和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它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者是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这些固定的资产,以及开支以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还严禁了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五“不得”,也就是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的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篇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篇8:辞职要补偿培训费吗?

因为员工跳槽、墙角被挖等等原因,使得用人单位总爱在培训费补偿问题上用尽思量,以期揪住劳动者的小辫子,出口浊气,只不过,有些用人单位的做法倒还合理合法,有的用人单位却成了黔驴技穷之举,拿培训费补偿作为最后一根稻草。

案例:

小孟与Z厂签了三年劳动合同(.7—.7),在4月,人事科通知小孟调换岗位(操作工—电工),先安排小孟去B公司培训,B公司与Z厂属于同一集团公司。1月小孟又回到Z厂上班。在206月,Z厂与小孟续签了三年劳动合同。1月15日,小孟打算提前与Z厂的劳动合同,并履行了提前一个月的通知义务。人事科不接受“中止”一词,坚决让小孟改写成“辞职”,小孟改过之后,人事科接受了小孟的“辞职”报告,并提出让小孟补偿去B公司培训的费用,小孟问人事科补偿的计算方法时,人事科说小孟交赔偿金时再说清楚。

原来,从204月到12月底,小孟去B公司培训,是遵守与Z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小孟和Z厂的劳动合同中第二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时,乙方(小孟)必须服从”。但小孟参加这次转岗培训,没有取得任何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培训的内容就是在B公司的相应部门正常上班,向老职工学习岗位经验,并无专人为小孟培训。

另外,Z厂在培训之前没有向小孟说明以后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赔偿有关费用,没有签订书面培训协议及规定为企业服务年限,没有说明这次培训适用于本单位《员工手册》中关于《各类费用赔偿或补偿办法》。2011年6月续签劳动合同时,Z厂也没有提起培训的事情。

分析:

小孟碰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即违约金问题,主要是培训费的赔偿;;第二个则是续签劳动合同问题。

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际损失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们在续签的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问题,则要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违约金,除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否则不必赔偿,

转岗培训和组织调动,无须补偿培训费

《劳动法》中第68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电工应该属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小孟以前没有从事过,单位安排他到这个岗位,就必须经过培训。

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试行办法》第四条:单位出资培训是指单位为提高人员文化知识素质及技能所采用的各种形式的增减和训练。培训范围包括:学历培训(含大中专院校的代培生)、外语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出国业务培训、职称晋级培训等,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结构而对人员进行的转岗培训。Z厂对小孟的培训就是转岗培训。《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补偿费:因产业结构调整而进行的转岗培训所产生的一切培训费。组织安排调动的。

也就是说,即使在第一个劳动合同期内由小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Z厂也无权要求小孟进行赔偿。更何况是在续签的劳动合同期内。

续签劳动合同,重新开始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以及合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正常到期,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结束,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时,已经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问题。

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在新颁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除了用人单位不能重新设定试用期以外,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初次建立的劳动合同比较起来,在实质意义上没有什么区别。而且,续签的劳动合同是重新开始的劳动法律关系,而不是对初次建立的劳动合同的继承。续签合同,劳动者有完全的自主权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公司将赔偿标准提高一倍,这是公司提出的一种条件,如果劳动者认可并续签劳动合同,那么这是有效的;如果劳动者不统一,可与公司协商到可以接受或不与公司续签合同。如果续签合同,则须执行续签的劳动合同。

补充说明:

《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试行办法》适用于单位出资培训未签订培训协议的流动人员。《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暂行办法》通用于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补偿不明确,而单位确为个人出资培训的流动人员。

篇9:法律法规培训费应不应赔偿

林某担任公司技术主管,与公司签订有签订有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网络公司出资派林某参加某高校主办的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二万元,为此,双方又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林某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五年,服务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都应按未服务年限赔偿培训费。

不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网络公司由于经营发生困难,就通知林某合同到期不再续订,要求林某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同时要求林某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林某认为公司在自己服务期未满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就不能再要求自己赔偿,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并不能完全等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双方已约定林某在服务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都应赔偿培训费,公司也未放弃要求林某赔偿培训费的权利,因此,林某应当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

那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全部履行完约定的服务期就通知终止合同,是否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企业对劳动者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一旦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义务,否则依法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服务期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后对劳动者单向作出的约定。因此,林某与企业之间的合同期限为二年,林某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应为企业服务的期限为五年。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再追索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的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当服务期大于劳动合同期限时,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未满的赔偿责任;而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则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当然,劳动关系当事人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有约定的,双方按约定执行。以上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因此,公司在林某的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通知终止合同,实际上放弃了要求林某按服务期约定继续服务的的权利,网络公司不能再要求林某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

篇10:跳槽要赔偿培训费怎么办?

跳槽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空间,可接受过原单位职业培训的跳槽者,往往会与原单位发生培训费赔偿方面的纠葛,而不少单位往往出于“你不仁,我不义”的狭隘心理,乘机乱要培训费;跳槽者又往往一方面急于离开原单位,另一方面对有关政策又不甚了解,很普遍的做法便是息事宁人,赔钱走人, 但如果培训费的数额很大,赔偿的费用超过了你的承受能力呢?其实,培训费的赔偿问题是有法律规定的,

案例:晓媛在上海某中日合资企业担任产品模板设计,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公司将晓媛送到日本培训九个月,学习日本国内先进的制图工艺和操作实践。同时,在晓媛同意的前提下,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注明如有劳动关系违约行为,则罚款相当培训费十倍的数额。但合同书并没写明为企业服务年限,而晓媛本人只见到过合同书并没自己拿到合同书。后来,晓媛的公司改为日本独资企业,因日方给晓媛的报酬较同行业的相同岗位偏低,大约每月只得元左右。为了让自己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晓媛向公司提出辞职,厂方问晓媛索要培训费十倍的赔偿高额的培训费用赔偿,让晓媛陷入了走也不是,留也不是的窘境。晓媛最想知道的是:这么高的培训费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属于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范畴,按照企业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员工所进行的费时较长、费用较大的专业培训项目,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以便双方遵照执行。如没有签订这样的专门协议,企业所制订的关于员工培训的有关规定,也应属于员工应当遵守的劳动管理规范。从上面案例的情况看,晓媛和公司签订过有关培训的协议,但双方未就如何确定服务期限,作出约定。因此,出现目前这样的问题,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第一,要分清培训的性质。国家劳动法在总则中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技能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对职工进行的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以及提高职工岗位素质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部分培训不应当再收取赔偿费。

第二,赔偿要有依据。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主要是签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此培训费的赔偿应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约定处理,但是如果这些合同把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也计入赔偿范围则是违法的,员工可以拒绝赔偿。有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没有约定培训费赔偿事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乱收费。上海市人事局刚修订的《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暂行办法》,确定“单位出资培训是指单位为提高人员文化素质及技能所采用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训练。培训范围包括:学历培训(含大中专院校的代培生)、外语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出国业务培训、职称晋级培训等,不包括为调整人员和岗位结构而对人员进行的转岗培训。”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培训,员工才应当赔偿。

第三,赔偿要有正确的计算方法。对职工进行培训,受益者不仅是职工,用人单位也是受益者,因为提高素质后的职工也为单位创造更多的效益。因此培训赔偿的计算方法也应当合理。一般的做法是按接受培训后为本单位的服务年限递减,每服务一年递减20%,接受培训后在原单位工作满5年,则分文也不必赔偿了。

篇11:法律法规培训费的认定与赔偿

案情介绍:

刘先生经社会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公司出资派遣刘先生赴美国培训,双方为此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公司出资培训的费用包括培训费、生活补贴费、交通费、保险费及服装费、行李费、出国机票费等费用,刘先生培训回国后需为公司服务5年,若服务期未满离开公司,应赔偿上述所有的培训费用。此后,刘先生依照协议接受了培训并回国履行服务期。一年后,刘先生因跳槽而擅自离开了公司,公司在多次通知刘先生回来履行培训协议无果的情况下,就以刘先生旷工为由作出了辞退决定,随后,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先生依照协议约定赔偿公司支付的所有培训费用。

双方理由:

公司认为: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规定义务是劳动法的规定,刘先生接受培训后仅为公司服务一年就旷工离职,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年限,给公司造成相当损失。现公司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要求刘先生赔偿公司所有的培训费损失是合法合理的。

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自己接受公司的安排去参加培训,既体现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也体现了服从公司安排的义务;另外,自己培训后已为公司服务了一年,即使需要赔偿,也只能按比例赔偿培训费,至于其他发生的费用,不应包括在培训费中,不属赔偿范围,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是否应当赔偿所有的培训费用。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本案中,刘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对培训和服务期作出了明确约定,这些约定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补充,可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刘先生在服务期内因擅自离职而被公司辞退,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服务期约定,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培训协议约定,刘先生在服务期未满时离开公司,应承担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违约责任。

那么,刘先生是否应当赔偿全部的培训费用?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与其违约情况相应的责任,刘先生虽然违反服务期约定,但已履行一年,因此在确定赔偿费用时,应扣除已服务年限而应予递减的费用。当然,公司为刘先生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生活补贴费、交通费、保险费及服装费、行李费、出国机票费等各项与培训有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均属培训费范围,计算赔偿费用时可以同时列入计算范围。

综上所述,刘先生在服务期内擅自离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并非合同约定的所有培训费用,而是根据服务期递减原则确定的培训费用。

篇12:培训费违约金39万该交么?

培训费违约金39万该交么?

网友的困惑:

我在上海一家外企工作,去年公司派我去国外的本公司分部培训,培训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必须服务3年,在培训结束1年内辞职,缴纳违约金39万,但实际上公司只花费了4万元。我的问题是:如果我现在辞职,是否要支付39万违约金;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该有支付凭证,而不能随意约定呢?

[答复:]

派国内优秀员工前往国外总部或者其他国家的分部进行业务培训是外资企业的一大特色,不过因为这发生争议的也很多。这主要是因为国外培训往往花费不菲,外资企业必然要通过培训合同来约束员工,以免人财两空。而国内人才市场现状就是流动性大,人心都比较浮躁,常常做不到约定的年限就想跳槽。

对于出资培训约定必须服务年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所以,你所在的外企对你提出服务3年的要求是合法的。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对于有服务期在身的你来说,外企设定违约金也是合法的。

关键在于,违约金有39万之巨,是否过多了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至于什么叫“公平、合理”,《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显然,法律对于违约金的要求是不要过分得高(畸高)。判断是否过分高,就不得不将违约金与外企的实际花费相比较。如果你说公司为培训花费4万都有付费凭据,那把4万与39万放一起比较,违约金确实稍微高了一些,可以适当降低。如果你和外企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不妨申请劳动仲裁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额。(完)

篇13:企业扣押金并索赔培训费

案由

1995年元月5日,申诉人汪某提出辞职,酒楼总经理梁某批准时,又决定押金不退,偿培训费用损失2000元,并扣发汪某最后一个月薪金1500元,汪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4员会申诉,认为私扣押金于法无据,要求退回押金,补发工资。

调查过程

经查明:被诉人某市春风大酒楼系某市商业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94年3月4日,人与申诉人汪某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规定;汪某应予先支付3000元押金,合同期满或因用位提前解除合同时退回本人,其它情形不退。1995年元月5日,申诉人汪某向梁某提交书面报告.梁某当场在辞职报告上批示:同意辞职,但应赔偿酒店培训费用经济损失2000元,汪先支付的押金不退。汪某立即提出,酒店私自收取押金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当退还;本人辞然总经理同意,自己又未参加酒楼出资的任何培训,不存在酒楼损失了培训费用。梁某当即表要么照办,要么你去上告。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押金、实物、证金、风险金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经济损失有无条件限制?劳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定的请示”的复函》明文规定:"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人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同样,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人厂押金”或“风险金”,

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所以,本案中被诉人与申诉人建立劳动关系时,以收取申诉人3000元作为条件,明显是违法的。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必须要有经济损失的实际存在为前提或合同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否则,也于法无据,不足认定;本案中的被诉人没有申诉人造成其培训费用损失的证据,又未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具体违约金支付条件和方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就失去了前提条件。

调查结果

1.被诉人与汪某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押金3000元的作法违法,应当退回;

2.申诉人辞职已经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未给被诉人造成培训费用损失,更无被诉人出资培训申诉人事实,所扣工资1500元应予补发。

经验教训

不论“三资”、私营、乡镇企业还是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人单位以收取押金或保证金等作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或内容的,均属违法,应当禁止。另外,企业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必须是企业实际为培训职工支付了费用,且在劳动合同中有违约赔偿约定,方可支持。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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