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函的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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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函的格式范文

篇1:报送情况通报

各单位重点工作报送情况通报

县直各学校,各镇乡街道教管中心:

按照《祁阳县教育系统月重点工作报送备案制度》(祁教字〔〕13号)要求,按时向县教育局报送了1月份重点工作的单位有:祁阳一中、祁阳二中、县职业中专、陶铸中学、龙山街道教管中心、浯溪街道教管中心、长虹街道教管中心、观音滩镇教管中心、茅竹镇教管中心、三口塘镇教管中心、白水镇教管中心、黄泥塘镇教管中心、潘市镇教管中心、梅溪镇教管中心、下马渡镇教管中心、大村甸镇教管中心、黎家坪镇教管中心、文富市镇教管中心。

未及时报送201月份重点工作的单位有:祁阳四中、祁阳七中、大忠桥镇教管中心、八宝镇教管中心、肖家村镇教管中心、进宝塘镇教管中心、羊角塘镇教管中心、七里桥镇教管中心、文明铺镇教管中心、龚家坪镇教管中心。

根据月重点工作报送备案制度关于“工作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未及时报送年1月份重点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并将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范畴;请上述单位迅速将本月重点工作补报至局办公室(电子邮箱:qyedu@163.com)。

篇2:报送情况通报

各基层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年初以来,全局政务信息工作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对上展示汇报,对下交流指导,对内积累材料和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现将前八个月全系统信息报送、采用情况通报如下:

一、信息上报工作基本情况

全系统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紧紧围绕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总体要求,积极搜集、整理、报送全面反映本单位、本科室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的信息,截止八月底,全局筛选并采用各类信息118条。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报送的信息成为局系统网站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网站的内容,更好地宣传展示了全系统工作发展的良好态势。信息工作是局党委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局党委报送信息,是各单位、科室的重要职责,是宣传自我、展示形象、扩大交流、互相学习的重要载体,是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单位、科室要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信息工作,使全系统的信息工作为促进我市和谐文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上半年,我局上报部分信息被上级机关采用并刊发。省委、省政务公开办采用2条;《辽宁文化市场》采用12条;《辽宁文化》采用1条;《葫芦岛信息》4条;《市委重要动态》采用2条;《重要情况报告》1条;局网站采用信息118条。在市委第二季度信息工作通报中排名第29位。

1-8月份,信息报送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二、存在问题

从目前各单位、各科室信息报送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个别基层单位、科室领导重视不够,对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单位信息数量较少甚至是没有报送信息。二是时效性差。有的单位反应迟缓,信息报送效率低,所报送信息明显滞后,失去上报价值。三是信息收集整理不全面、内容不详实,无法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四是上报信息质量有待提高。部分信息存在主题不清、条理性差或文字繁冗等问题,直接影响信息采用率和参阅效果。

三、下一步信息报送要求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领导要高度重视。从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看,无论是各基层单位还是机关各科室,凡是单位领导重视的,该单位的信息工作开展的就比较好,排名也就比较靠前;反之,则不尽如人意。

二是进一步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要进一步结合本单位具体工作情况,围绕全局的重点工作、亮点工作,总结本单位成熟的工作经验,深层次挖掘优质信息,给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参考依据。

三是进一步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报送的信息要及时,对延时报送,失去时效性的信息,不予统计。

附件:《市文广局1-8月份信息上报情况统计表》

二〇xx年八月三十日

篇3:报送情况通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20xx年,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高度重视信息工作,通过教育厅网站信息报送平台向我厅报送了大量工作信息,交流了工作,展示了形象,也为全省各界及时了解我省教育工作动态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本年度,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共计报送信息18857条,我厅采用7352条。为沟通工作情况,现将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予以通报。希望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及时报送,共同做好我省教育信息工作。

附件:1. 各市教育局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doc

2. 各本科学校、独立学院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doc

3.各高职高专院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doc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xx年1月4日

篇4: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乡应急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应急信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报送的应急信息种类

1、自然灾害类。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大风、雪凝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类。包括公路、水运等交通事故,农村寨火、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等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类。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重大社情民意及可能危及社会安定、酿成**的带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事件等。

5、其他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及时上报。

第三条应急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1、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

2、突发公共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4、应急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四条应急信息报送程序、时间和方式

紧急信息要随事件发生随时报送,报送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再书面报告。在第一时间报送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时,情况尚不清楚,还需进一步核实的,可先报告初步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再根据事态发展和对情况了解的深入,进行后续跟踪报送。报送应急信息村(社区)信息员向乡政府应急办报告不超过10分钟,乡政府应急办向县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0分钟。

第五条应急信息报送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单位,乡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5: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各部室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统计、分析工作,提高不安全事件应对能力,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信息是指安全生产各种工作的定期汇报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行分类、分级、逐级报送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不得阻挠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

第四条 各部室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联络体系。各部门负责人为报告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责任人,24小时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报生产部及主管领导备案。

各部室安全生产信息责任人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将新的责任人信息报生产部及主管领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组织体系

员工、班组、各部室负责人、领导构成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组织体系,施行逐级汇报或越级汇报。

第七条 生产部职责

(一)生产部是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二)负责重大、特大、较大、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身轻伤、机组非计划停运、机组设备异常以及未造成后果的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存档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半年和年度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汇总,及时上报。

(四)监督有关部门、班组、员工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

第八条 其他部室职责

(一)负责本部室突发安全事件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部室安全生产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九条 班组的职责

(一)负责本班组突发安全事件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十条 员工职责

发生或发现不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向本班组、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越级汇报。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第一节 信息即时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信息报送内容

(一) 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 发生现场真实情况。

(三) 现场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四) 事后的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特大、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应逐级或越级汇报厂长,厂长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并及时续补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人身轻伤、机组非计划停运、机组设备异常以及未造成后果的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应按以下要求报告:

(一)现场负责人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环保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异常事件,应按以下要求报告:

(一)现场负责人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报告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逐级汇报。

第十八条 发生不安全事件,现场负责人应按照逐级汇报的原则进行汇报。情况危机时,也可越级汇报。

第二节 信息定期报送

一、每月部门上报对个人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情况。

二、每月安监员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后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各部门将本部门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电力事故或事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总结分析,并报送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

四、生产部将本单位每年电力事故或事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报送。

第二十三条 按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安全检查有关通知的要求,向生产部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生产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黑泉水库水力发电厂考核奖惩办法》对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6: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明确报送的范围、程序、时限、内容和方式,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信息,有效应对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集团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公司安监部按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认真制订、落实安全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第二章报送范围

第四条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包括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的即时报告。

第五条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范围:

(一)《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二)电力安全事件。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构成等级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以及火灾、交通事故。

(三)电力建设事故。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构成等级事故(事件)。

(四)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构成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即时报告信息的主要范围:

(一)三级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事件,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二)三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事件、设备事件。

(三)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四)火灾事故。

(五)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政府要害部门、跨县域供电、高速公路长隧洞供电、重要客户等)敏感时间(重大政治会议、活动期间等),或可能演化为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第七条自然灾害信息报送是指单位遭受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冰雪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侵袭,并对正常电力生产造成影响时的信息报送。

第三章报送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报送程序及时限

(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县分公司负责汇总报送所辖供电所、变电站、保线站等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公司本部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直接向公司安监部报送生产安全信息。

(二)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人身事故、大面积停电)应当经主要领导签发。所报生产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等级,须先报告事件情况,待事故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四)发生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公司,市公司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信息。

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

3。火灾事故。

4。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5。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事件。

6。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五)遭受自然灾害的单位应在每日18时之前报送以下信息:

1。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情况。

2。受损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灾害造成的负荷损失情况、各电压等级线路受损和跳闸情况、变电站停运情况、输变电设备受损情况等)。

3。采取预防性应对措施情况。

4。抢修和灾后恢复情况。

(六)调度中心应在电网、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后立即进行汇报,并形成事故快报,每日9时前将快报和前一日电网、主设备异常运行日报,报送公司主管领导、生技部、安监部。

第四章报送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各报送责任单位于每月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附表一)。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及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伤亡情况和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详细报送,紧急情况可采取先电话即时报告,后书面报告。

(二)安全事故定性标准按照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三)各变电站35kv、10kv线路跳闸情况;10kv线路倒杆、断线、配变损失、柱上开关损失、电缆(电缆头)爆炸、线路开关跳闸等配电事故(障碍),实行月报制度,分别填报《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月份统计表》(附表二)、《某供电分公司xx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月份明细表》(附表三),于每月2日前,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四)调度中心应将月度电网运行分析情况及相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送安监部邮箱()。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所属,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公司安监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在10小时内按照《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附表四)的有关要求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附表五)。

第五章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一)电网调度部门接到有关信息,应按照电网运行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对信息进行发布,生技部根据事件类型组织启动相应的预案,安监部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司系统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性人身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立即报告公司安监部。安监部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及时汇报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对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同时向某市安监局报告。

(三)电网及35kv输变电事故(含35kv线路、变电站35kv、10kv母线、主变、开关等主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和公司调度中心要及时上报(书面和电话)公司安监部、生技部,由安监、生技部门汇报主管领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安监部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定期统计、通报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公司安监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或处罚;对迟报、漏报和谎报安全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以及有意瞒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依据《某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并纳入责任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某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2: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x月份统计表

3:《某供电分公司xx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x月份明细表》

4: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

5: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

篇7: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条通风系统图纸总体要求:

(一)通风系统图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

(二)整体布局合理、美观,图面整洁,线条均匀光滑。

(三)标注内容完整、准确,充分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按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例标注。各地点风量直接标注在测风站位置。

(四)图名一律标在图框内,位置在图的上框线正中下方。

(五)在每张图的右下角绘制图签,图例右边框与图签左边框重叠布置。

(六)采区及以上进风巷为血红色,采区及以上回风巷为蓝色。

(七)矿井通风系统图及立体示意图在图的右上方绘制指北针。

(八)风流方向均用箭头线标注,箭头线标注在巷道上方一侧(确实缺少标注位置的,标注在巷道下方一侧);风流分支处必须标明风流方向。

第二条矿井通风三种图的绘制要求及标注内容:

(一)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

1、在1:20xx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报公司可用1:5000图纸)。

2、图上标注内容:主扇参数、风流方向、风量、局部通风机、风筒、密闭、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防爆门等。

3、主扇参数应标注的内容:主扇型号、电机功率、排风量、主扇负压等。

4、局部通风机应标注的内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安装地点、全负压配风量、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工作面风筒出口风量。

5、测风(站)点标注的内容:断面积、风速、风量、测定时间。

(二)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

1、图幅不小于零号。

2、所有井巷用双线绘制。

3、坐标系选择:沿煤层走向的巷道与x轴平行,与走向垂直的巷道与y轴平行,立井与z轴平行x轴垂直z轴,x轴与y轴成45度。为了充分体现层位关系,z坐标轴要比例可灵活调整。

4、绘图时可不严格按比例,但要反映矿井通风系统的空间立体情况,突出层位关系。

5、为了更好地反映主要井巷的相对空间位置,进、回风井、暗斜井、溜煤眼、石门、大巷、采区巷道用0.6mm实线绘制,采空区用2mm宽的实线圈出。

6、图上标注内容:主扇、风流方向、局部通风机、风筒、密闭、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防爆门、节点编号、火区、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与目前开采和通风系统有关的`采空区。(井田范围大、通风系统复杂、内容标注困难的矿井可只标注主要内容即可)

(三)矿井通风网络图

1、图幅不小于一号图纸。

2、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的所有用风点均要在图上显示。

3、网路的简化:简单的串联或并联分支可用一条等效分支代替,对压降很小的井底车场、采区车场及某些巷道可并为一个节点。

4、要尽量减少风路的交叉。交汇点用黑点表示并编号,不交汇的交叉巷道用半圆形绕线连接。

5、网络图一般采取水平放置,其进风段在左方,用风段在中间,回风段在右方。形状为圆形或椭圆形。

6、图上标注内容:主扇、风流方向、节点编号、调节风窗、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风量。

矿井通风三种图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按季上报到分公司通风管理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次季首月5日,并同时上报cad电子版。

篇8:报送管理制度

为及时掌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信息,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应对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制订如下信息报送条例:

1、班级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责组织救护,并立即上幼儿园,同时告诉学生家长,幼儿园视情节轻重上报上级部门领导。

2、职工发生事故,由幼儿园主要领导负责解决,重大事故上报主管部门。

3、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按程序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到报告及时,信息畅通。

4、幼儿园各职能机构,要注意安全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信息收集,及时、准确报告幼儿园。

5、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信息要及时搜集、整理登记,认真分析情报信息的内容,提高情报信息的质量和价值。

6、治安类情报应逐级上报,信息上报材料要做到准确、及时、不漏报。

7、各项大型活动必须向上级机关申请,结束后应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审批机关汇报。

篇9:报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掌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信息,以便园领导对安全事故及时作出应急处理。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重大信息的界定

1、校园伤害事件。伤害学生一人以上(含一人),在医院治疗一天以上的。

2、学生死亡事件。不管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上学期间,还是假期当中。

3、财产丢失事件。丢失财产价值500元以上的。

4、食品卫生事件。

5、学校租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

6、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学校发现以上重大信息,应在两小时之内电话报教育局。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后,要作及时、妥善处理,必要时请示教育局。

四、对重大信息谎报、漏报或拖延不报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篇10:报送管理制度

1.为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信息报送工作,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程序和方法,明确信息报告时限和要求,确保信息传输及时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2.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是指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种类、性质、发生原因、时间、地点、危害因素、范围、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善后结果、事件调查、责任追究、恢复重建、人力、物力、财力、使用情况等。

3.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2)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泄露。

4.信息报送程序

发生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责任部门立即以口头形式报告站领导,站领导接到报告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时由责任部门报告公司信息监控中心、路政(需要时)、当地119(需要时)。需要书面报告的,由责任部门进行补报。

5.信息报送时限

应急信息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程序逐级报告。口头报告10分钟以内,必须说明时间、地点、现场状况、采取的'措施及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0分钟,并随时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6.信息报送责任追究

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和在应急信息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篇11:报送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学校的安全,学校在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常抓不懈的前提下,为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有安全事故逐级上报,防止事故的扩大,为此特建立了安全信息上报制度。

一、班级矛盾应做到“矛盾不上交”,班主任能解决的'矛盾力求自己解决。

二、班内学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责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并立即报告政教处或值班领导和值日教师,同时告诉家长,政教处视情况轻重上报学校主要领导。

三、校内发生重大事故,学校必须及时上报备案,必要时与当地派出所联系。

四、教职工发生事故,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解决,重大的必须上报。

五、所有事故综治办必须有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六、充分发挥学校各部门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搜集治安保卫情报信息,及时报告综治办或校长室。情报信息要及时、准确,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七、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要整理、登记,即使搜集整理,认真分析情报信息的内容,提高信息上报的质量,逐级上报治安情报信息。

八、学校设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的上报,上报信息要完整,要具备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的“五何要素” 。

九、学校向全校师生公布了所有领导的座机号、手机号,并保证24小时内信息随时都能传输。

十、掌握火警(119)、匪警(110)电话号码,以便出现情况,每个人都可在最短时间内报警、报告。

篇12: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xx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专题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各方面人士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2.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xx年10月29日

附件1:

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全国人大环资委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态度始终是积极的,并配合环资委做了前期基础性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保系统对此高度关注。环境保护部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县市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保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大家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

综合环保系统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普遍赞成修改环境保护法,对其充满期待。各级环保部门和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目前的草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

回顾过去30多年的发展,展望今后发展方向,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必须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和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草案虽然提出了有关理念,但并未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和程序规则。

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二、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综合性地位。《环境保护法》与各专项法律在调整对象上,应当有合理的区分。具体来说,各专项环保法律应当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而《环境保护法》则不宜再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

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环保理念、基本原则、基本体制、政府责任、公众权益保障、社会参与机制、企业的基本义务、环境经济政策、通用的处罚规则等,而针对企业的具体监管措施应当主要留由其他专项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够清晰,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草案的整体架构和规范内容没有体现“综合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项环保法律存在交叉,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专项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叠,在若干具体条款上出现冲突情形。

三、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三定”方案,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监管体制,总体上看是有效的,当然也存在一些职能交叉问题。从未来的改革方向看,环保部门更多地履行综合宏观的职能,主要应当体现在环境标准、规划、监测、信息等方面的统一监管上。

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成功经验

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比如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目前草案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现场检查等制度措施的有关修改内容,与水、大气等单项环保法律的规定、与目前环境管理工作实际不一致。

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机关,统筹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最新部署,广泛体现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新期待,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目前草案做进一步修改、论证和完善。

附件2:

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一、需要补充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10项)

1、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2、跨部门、跨区域的环保协调机制

3、乡镇政府的环境管理

4、政策制定过程的环境影响论证

5、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指标体系

6、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

7、污染物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管理

8、排污许可、排放指标交易

9、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环境税等经济政策

10、生态补偿机制

二、需要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相关规定(14项)

1、环境标准: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为现行法律关于“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标准的规定。

2、环境基准:建议表述为“国家鼓励开展基准研究”,或者表述为“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环境基准”。

3、环境监测: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恢复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

4、环境信息发布:补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本辖区环境信息。

5、环保规划:建议恢复和保留现行法律第四条关于“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或者将草案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环保规划”,修改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同步编制国家环保规划”。

6、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由草案规定的“由国家发改委提出”,按照历史和现实,改为“由环保部提出”,从而维护国家现有的环保工作格局,保持总量控制工作的一致性。

7、排污收费:现草案中“征缴费用”的表述不准确,改为“缴纳排污费”或“缴纳环境税费”。关于排污费的使用方向,增加用于监察、应急等能力建设。

8、“三同时”:一是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改为“环境保护设施”;二是删除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只有“超标”才能处罚的限制条件。

9、限期治理:删除限期治理计划的规定,并明确限期治理后的法律后果。

10、现场检查:删除检查内容的规定,留待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11、环境应急:明确和突出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12、土壤环境保护:增加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保规定;增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规定。

13、国际合作:增加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和国内履约的规定。

14、生态保护:修改“环境”的定义,适当扩展和包容部分先前没有纳入的环境要素;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的内容;增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内容。

三、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建议(10项)

关于《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应当注意处理好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两个基本问题,从两个方面进行合理设计和安排。

第一,避免重复性规定: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各专项环保法律中对其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环境保护法》无需作重复性的规定。

第二,补充通用性处罚规则: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应当主要规定通用性处罚规则,这些规则同时也应当是对各专项环保法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补充性规定。

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补充以下10个方面的通用性处罚规则:

1.“双罚制”: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而且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2.按日计罚:针对连续性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规则。

3.生态损害:明确将生态损害纳入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

4.民事责任形式:补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明确恢复原状、生态修复、环境功能替代等责任形式。

5.举证规则: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6.损害评估鉴定:增加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鉴定机制。

7.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授权性条款,明确规定有关环保机关和社会组织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8.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增加对某些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9.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破坏环境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10.环境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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