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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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报告范文

篇1:安全生产监督计划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和疫情防控同时抓,强化事故查处,强化隐患整改,强化安全培训,强化源头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全面完成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将监管执法力量下沉,提高现场检查执法频次,提升一线监管水平;强化法制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全面推广说理式执法;健全完善执法台帐,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大力提升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应急管理部门的良好执法形象。同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有序实施,加大对各类企业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指导,推动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加强现场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夯实基础,进而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建设标准化、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推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二)着力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为着力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继续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激发企业主动抓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整治安全隐患不整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开展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效能。科学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库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运用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先进装备,提高安全执法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五)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大型商超、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开展执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安排

(一)监督检查人员数量。目前,市局在册执法人员为14人。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的要求,市局纳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不少于14×70%=10(人);其中专业执法机构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5名,实际在岗人员5名。

(二)总法定工作日:3514天。20xx年全年共366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6-104-11=251天。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1×10=2510天。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310天。主要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市局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600天。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参加党群活动,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600天。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2510-1310-600=600天。

五、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监督检查20项内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六、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及机构改革我局“三定”方案,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3)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58家次,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12家,全年检查636次。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七、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92家次。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股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八、专项检查安排

对安全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应急救援等专项检查,分别由培训股、应急办等2个股室结合工作重点具体实施专项检查工作。

九、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队)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队)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队)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由执法人员将本股室(队)监督检查计划填报至执法监察信息系统,每月5日前将本股室上月监督检查数据录入全省执法监察系统信息平台。

(五)调整、报批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股室(队)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队)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执法行为。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队)要深入分析全市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

(三)强化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对预案进行演练备案,未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技术服务机构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安全培训机构不符合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推进执法信息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工作,并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和实施情况同步录入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同步开展监督检查计划网上直报等工作,以信息化推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强化队伍建设。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持续做好执法人员业务轮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提升执法质量。要加强案卷审核,对所有执法案卷实行统一审核、审批,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

(七)严肃执法纪律。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2:安全生产监督计划书

安全生产监督计划书

为认真贯彻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我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镇党委、政府、镇安委会工作会议精神,特制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以22家个体商店、10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8家企业、6所学校及1家医院、2家加油站及辖区建筑工地等为主的涉及生产安全的辖区内所有经营个体,部门单位见附表1。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1、常规检查:各村村主任为本村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要做到每周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单位进行巡查一次;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做到每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环节进行巡视;各村行政点长要做到每月对该村范围内安全生产单位进行督查一次;镇安监办要做到每月对全镇所有安全生产单位进行巡查一次;镇安委会至少每季度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次;班子成员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带队检查每年两次,详情见附表3。

2、特定检查:①.清明前夕,镇安委会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市场是否存在售假及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积极宣传预防火灾;②.五一期间,镇安委会要组织一次针对重点工业企业的专项大检查;③.端午节期间,镇安委会将组织针对食品行业的专项大检查,重点对全镇范围内大桶水生产及销售进行细致检查;④.寒暑假期间,镇安委会将分别组织一次针对校园安全及校车安全的大检查;⑤.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镇安委会将组织一次综合执法大检查,将覆盖安全生产各个领域。

3、重点检查:在监督检查对象中选取危险性较大的对象作为XX镇度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详情见附表2),由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亲自带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其他大检查:镇安委会将配合市县各级的督导检查,按上级要求完成各阶段部署下来的专项检查任务。

三、检查要求

1、各村、各企业、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务必按镇党委相关文件要求,按时检查;

2、每次检查都要有检查的相关文字记录、影像资料,所有检查应填写相关表格,建立台账,并由检查人员签字;

3、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应单位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上一级安监部门;

4、对于检查人员走过场,不严格执行检查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检查人员疏忽,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将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

四、检查人员安排

1、各村由村主任牵头进行常规检查,镇驻村点长为督导组长;

2、各企业由总经理进行安排,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牵头执行,镇安监办负责督导;

3、特定检查中,将由镇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队,镇公安、市监所、中心校、安监办、中心卫生院等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并适时邀请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交警四中队、市监局、卫生局、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协同。

篇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篇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篇5:乡镇安全生产监督考核调研报告

随着全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乡镇(街道)非公企业和个私经济发展迅速,乡镇安全监管工作也日趋繁重。为准确把握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对全市综合经济指标排在前20位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现状进行了调研,基本摸清了现状,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工作重点。

一、基本情况

全市20个重点乡镇(街道)所辖区域内共有行政村(社区)469个,工商贸企业12093家,其中,危化品生产企业63家,非煤矿山企业30家,船舶制造企业18家,冶金企业933家,建筑施工企业42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611家,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近500家。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初步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了安监机构,配备了安全助理,共有专职安监人员41人,兼职安监人员16人,均参加了省、市举办的培训班,做到持证上岗。

近年来,通过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不断深化,各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较大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安全生产各项政策基本得到落实,安全监管制度日益健全,安全工作职责履行较好。

(一)对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有了较大提高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更充分认识到基层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要求各地全力抓好基层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今年6月份由市政府办转发了市安委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改善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现状,要求各地在现有安全管理组织的基础上,充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力量,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乡镇(街道)各部门的配合下,严格依法行政,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区)政府也日益将基层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关心力度。

市和各市(区)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对安全生产尤其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工作重点下移,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强化对基层安监人员的技能培训,深化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考核验收,切实帮助基层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认真学习国家、省和市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一系列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各地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姜堰市娄庄镇制作了《安全发展看娄庄》的专题片,并结合“十星文明户”及“标兵文明户”评比活动,树立安全生产典型,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镇政府成立了安全生产志愿者队伍,利用会议、广播、画廊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形成“人人知安全、人人要安全”的良好氛围。泰兴市七圩镇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全员“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使企业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并基本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各乡镇(街道)不同程度加大了安全投入,其中,姜堰市姜堰镇、靖江市靖城镇等乡镇近两年来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投入均超过了10万元。

(二)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各乡镇(街道)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基本得到落实,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亲自抓、其他领导履行“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一票否决”、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建立。部分乡镇还制定了专门的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在乡镇“双文明”等考核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了21项制度和职责,按照各分管负责人的工作分工,划定七个安全责任区,明确了各区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监督检查制度,研究制定了相应的考评细则和考评方法,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从体系和日常监管诸方面真正体现“一岗双责”,上半年辖区内安全生产保持平稳态势。靖江市西来镇从落实“一岗双责”、完善制度考核和健全工作网络着手,实行全社会安全管理,全镇按七个条线,规定凡负有行政工作责任的镇、部门、村企干部在其工作范围内均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纳入年终考核主要内容。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基本确立。各乡镇(街道)基本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兴化市张郭镇设立了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共有8名安监人员,其中专职4名、兼职4名;泰兴市泰兴镇设立了镇安监科,共有7名安监人员,其中专职3名、兼职4名,其他乡镇也设立了安监机构,配备了人员不低于1名,基本解决了基层安全“有人管”的问题,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指导和协调等职责基本履行,安全监管薄弱现状逐步得到改善。

(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

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到位,安全管理网络、各项管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均制牌上墙。市安监局统一编制的乡镇和企业安全管理台帐在基层广泛使用,特别是绝大多数乡镇加强了对重点企事业单位和高危行业的普查建档,保证了监管工作有章可循,对监管对象做到心中有数。高港区许庄街道办事处狠抓基础资料建设,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危化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情况,重大危险源点等情况,开展普查登记,建档建册,并实现资料微机化管理,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乡镇(街道)加大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通过组织参加省、泰州市和市(区)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增强了基层负责人和安监干部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所辖区域内多数企业依法开展了对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培训,并建立了教育档案,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岗位操作技能有了明显增强。目前,全市20个重点乡镇(街道)企业法人代表参与培训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基本达到95%以上,企业全员“三级安全教育”率在90%左右。

(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乡镇(街道)基本能做到定期对辖区开展安全检查,到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同时,组织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两会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对高危行业的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了一批隐患,基本保证了重要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在姜堰市姜堰镇、靖江市西来镇等乡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已初步形成,检查记录规范、完整,查出的问题有整改通知书、有反馈,安全检查逐步由临时性、突击性向经常性、持续性转变,从而把握了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各乡镇(街道)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市(区)联合开展了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中小学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渡口渡船等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做到有组织领导、有实施方案、有检查指导,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各乡镇(街道)按照全国、省、市、市(区)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自下而上进行排查、摸底。今年1-9月份,共排查出952处重大事故隐患,已整改到位892个;普查重大危险源点166处,基本摸准了辖区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种类和危险源等级,并进行分级登记,落实监控责任和监控措施。

二、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安监机构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目前全市20个重点乡镇(街道)虽已基本成立安监机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较以前有所加强,但不少乡镇安监机构设置不规范、名称不统一、人员无编制,特别是处于乡镇机构改革阶段,尚未真正被纳入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管理。基层安监机构的不健全、不完善,导致了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成效,远不能适应基层安全发展的需要。

(二)基层安监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重点乡镇已基本配备安全助理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但工作仍无法做到正常、有效开展,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只有1-2人,连一般性工作都无法开展,只能疲于应付,很难适应量大面广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二是不少乡镇(街道)安监人员兼有多职,工作安排随意性大,不能专职于安监工作,只能临时性突击开展安全检查,维持基本的运转,工作缺乏长期性、系统性和连续性;三是一些基层安监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存在情况生、知识缺、业务疏、能力弱等问题,造成“不会管”现象;四是部分乡镇(街道)安监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讲话底气不足,仅靠说服教育,难以达到执法检查目的,甚至在检查过程中往往遭到当事人的白眼,工作难度大;五是待遇低,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通讯费、燃油费等费用常常无法支报,而且安监工作压力大、责任重,却没有相应的岗位补贴,种种原因,造成了基层安监人员人心思动,常常“轮流坐庄”,基层安监队伍很不稳定。

(三)基层安全生产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

目前,尚有部分乡镇(街道)安全专项经费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使用随意性大,往往仅采用实报实支,而且经费紧张,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安全投入的不足,造成基层安监机构普遍缺乏办公自动化设备、必备的监督检查手段和应急救援防护用品等,影响了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此外,多数乡镇在宣传、督促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上仍显力度不够,使得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等经济政策在基层未能落实。企业安全投入不足,改进安全管理的设备、技术不愿花钱引进,工艺原始落后,设备陈旧老化,安全管理方式简单粗放,安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四)基层安全生产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少数乡镇(街道)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认识还不够,个别基层领导重工业产量、重经济效益,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存在麻痹、侥幸心理,认为本乡镇(街道)安全任务不重,多年都没有出事,即使现在出事,花点钱就可以摆平,没什么大不了。日常安监工作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仅仅被动应付,局限于以文件传文件,以会议传会议,讲的多,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服务的少;工作浮在表面的多,真正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少,而提出的方法、措施实用性又不强,安全工作的实际成效不大。

(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

部分乡镇(街道)安全检查布置不细致、方法不严谨,甚至停留在会议、文件上,检查未能做到经常化,过程也是就检查而检查,走马观花,走走形式,发现、解决不了多少实际问题,检查过后一切照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的面仍不宽,排查整治的针对性和深度不够,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状况掌握的不够全面、准确,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却“视而不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的力度尚显不够,检查记录也不规范,可跟踪资料缺乏,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不大,安全生产的面貌改变不大。

三、对策建议

(一)市及各市(区)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基层安监工作的领导与关心

机构建设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力度。建议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在新设立的经济发展办公室增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业务上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人员编制方面,着力解决基层安全监管人力欠缺、能力薄弱的问题,进一步充实安监机构力量。根据人口状况、经济总量和企业数量确定安监人员数量,一般为3-5名,安监机构负责人由乡镇(街道)安全助理担任,具体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各市(区)编办核定。安监人员的选拔任用,首先在考虑编制、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基层现有行政事业性质的安监人员中留任一批;其次可从各基层行政事业性质人员中选调一些年纪轻、有相关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对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求人数服从任务,确立足够数量的安监人员,杜绝兼职或临时抽调人员,以保持基层安全监管队伍有足够的战斗力和工作的连续性。

工作经费、装备方面,通过制定、完善和切实履行安全专项资金政策,强化政府安全资金投入。建议各地明确乡(镇)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专项资金的规定,解决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经费和安全技术装备费用。

人员待遇方面,支持安监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关心安监人员政治进步和生活待遇。提请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为安监人员依法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学习或者考察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规定专职安监人员的待遇不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待遇,解决安监人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等问题,保持基层安监队伍的稳定。

(二)市及各市(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切实帮助提高基层安全监管水平

教育培训方面,安监部门要督促基层安监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市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层安监人员均做到持证上岗;要加大力度,采取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基层安监人员集中进行业务学习,不断增强基层安监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基层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使基层安监人员“会管”安全。

工作指导方面,要加大对基层安全监管各项具体工作的帮助,积极深入基层,及时帮助发现、解决基层安监工作存在的难点、疑点,并通过帮助基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整套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监管的工作水平,切实促进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管得好”。

业务考核方面,在加强对基层安监工作指导和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形式,进一步强化对基层各项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通过考核促提高、促成效,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重点培训、指导方向,从而不断推动基层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各乡镇(街道)要不断创新管理方法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基层安监工作实效

责任落实方面,各基层要进一步界定和细化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逐级签订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加大力度,监督检查责任状的执行情况,严格责任追究,督促“一岗双责”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纠正少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职责不分解落实的现象,避免安全监管的盲区和漏洞,形成监管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真正落实安全监管工作“有人管”。

教育培训方面,一是要充分认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中的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增加宣传的频率和宣传的覆盖面,把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结合起来,深入行政村、企业、学校,重点宣传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等事故多发领域的安全知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增强基层“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二是要本着“强化意识、全员培训、提高整体素质”的思路,开展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加强监督和指导,严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参培,确保企业负责人依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新招工人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依法取得经国家认证的专门培训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同时,督促企业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增强内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培训,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安全技能的同时,更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安全投入方面,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在基层的宣贯工作,协助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要指导和督促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要督促企业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并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投入使用以及职工安全教育的落实,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工作机制方面,确立工作例会和部门沟通二项工作制度。定期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传达文件、反馈信息、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对策、部署任务等。基层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要经常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讨论本辖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工作问题。此外,强化企业安全服务职能,加强与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掌握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和重要工作要点,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标准。

管理方法层面,加强企业分类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从面上掌握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将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危险等级和安全水平划分较好、一般、较差、很差四个等级,实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提高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具体监管方面,一是改进安全大检查的方法,划分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加强对高危行业的检查;采取听、看、问、查等多种形式,以深入生产一线为主;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确保对一般行业企业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重点行业企业每季不少于2次;对隐患较多、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企业,要加大检查密度,直至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的改观;行政村(社区)对辖区内的检查至少每月1次。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通过安全监督检查,震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二是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集中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街道)都应该在全面抓好面上安全管理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比较多的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打击和疏导、奖励和惩处综合治理,持续不断地开展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不收到明显效果,力度决不减弱,始终保持强压的态势,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安全生产达标方面,要扎实推进和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达标活动,创新载体,实现标本兼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机械铸造、船舶制造、集贸市场、学校等重点行业领域,选择一些基础条件较好、企业重视程度较高、职工安全素质较好、安全管理有广泛基础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标准化试点单位,按照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安全技术规范,形成安全管理标准化模式,并组织专家组验收定型后,作为行业安全管理标兵,逐步推广到全市各乡镇(街道)所有非公企业。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和示范点,使企业学有标准、赶有目标,起到以点带面、以点促面的作用,也促进镇与镇之间、市(区)间的互相学习、走访交流和取长补短,全面推动我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稳步开展,从而带动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篇6: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前款所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和事故预防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教育,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新闻、广播、影视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从业人员总人数百分之二以上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从业人员总人数百分之一以上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安全知识和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检测、检验:

(一)道路、水上、轨道等交通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状况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整改情况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激励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作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气)管线作业,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完善相关作业管理手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划定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在重大危险源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相关人员进行危险源危害告知。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检测监控,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依法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检验,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将事故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及人员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暂时停产、停业、撤出人员等现场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承包方或者承租方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接受发包方、出租方安全生产监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资质、服务范围和专职评价、检测、检验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开展业务的情况,在本机构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业务的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

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安全运转。场所内容纳的人数超过依法核定的人员数量定额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和疏散设施、设备和标识。

第二十三条 车站、商场、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毁、停用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标志;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妨碍安全疏散;

(三)妨害消防设备和应急设备的使用;

(四)场所内容纳的人数超过依法核定的人员数量定额;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三年内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参加政府投资、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政府奖项的评奖:

(一)道路、水上、轨道等交通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

(五)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评价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为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见警示制度,对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将安全生产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轨道交通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及车站、旅游景点、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救援机构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需要征用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其他物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装备、设施和其他物资。征用的装备、设施和其他物资发生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财产征用补偿费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依法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的;

(二)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或者未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检测、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挖掘作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气)管线作业,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等作业时,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或者未配备应急和疏散设施、设备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车站、商场、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擅自拆除、损毁、停用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4月27日公布的《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篇7: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港第二热电厂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大港第二热电厂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国电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省局南电安字〔〕79号文《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的通知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填发内容:

3.1.1 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的事故隐患;

3.1.2 可能导致设备损坏的事故隐患;

3.1.3 可能导致火灾的隐患;

3.1.4 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

3.1.5 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3.1.6 急需解决的有关安全的其它问题,

3.2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执行程序

3.2.1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分黄、红、白色三联单,白色为安全监察部存根,粉红色返回安全监察部“通知人”存档,黄色为接通知书单位留存。

3.2.2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采取一事一卡的方法填写。

3.2.3 有关单位接到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后,应按给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如对本通知书无异议,应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入“整改单位整改情况和所采取措施”栏内,并在“消除人”“单位领导”处签名。在规定时间内返送安全监察部。

3.2.4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监察部保存一年。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制度由主管厂领导负责检查。

4.2 本制度按《大港第二热电厂安全奖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 核:

审 定:

批 准: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大港第二热电厂发布

篇8: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篇9: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

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

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

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篇10: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有关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各科室(中心)、各社区、各企业: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效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促进整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特点,特制定**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围绕街道“三个年”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区安委办《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深化教育培训,突出检查重点,完善责任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强化专项整治。

二、工作目标

确保各类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三项指标 “零增长”,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死亡事故;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三、具体安排

(一)根据各行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确定各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规模以上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规模以下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总数的3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储存经营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等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烟花销售旺季期间,应酌情提高检查频次。

(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及其基本情况合理安排对其监督检查次数。对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

(三)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等与生产经营现场安全有关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四、检查内容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情况;

(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设置(或者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效履行职责;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取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的落实情况;

(七)是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艺、设备;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

(十)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正常运转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情况。

(十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十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十四)对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十六)住宿是否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建筑内(三合一)。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情况;

(十八)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到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职业危害申报及告知情况;

(十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是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安全大检查,由街道安委会统一组织安排。其他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行业、领域的分管部门按监督检查的总体安排自行确定。

二是所有监督检查均建立原始工作台帐,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作出检查记录。如有整改事项,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整改到期复查验收。凡拒绝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整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议行政处罚。

三是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各项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将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篇11: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开发区、工业园等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加强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形势,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预防预警、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信息系统。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诚信分类评价制度,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明确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报告的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数据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指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风险危害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级组成事故调查组,指定调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组成事故调查组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实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查处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篇1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意义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安全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尽职免责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解决监管力度不足与繁重管理任务的矛盾提高执法针对性。安全生产监管涉及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点多面广,而监管部门人力、物力、精力有限的状况。

二是形成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果。通过纵向和横向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

三是改变多头执法局面,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依法行政。按计划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是解决尽职免责需要。全面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化,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起到生产单位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任务

1、直接监管

①非煤矿业;

②石油行业、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

③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单位;

④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烟草商贸行业。

2、综合监管

①交通运输、公路桥梁、水上交通;

②建筑、施工、工程建设;

③农林、水利、电力;

④邮政、电信、移动、网络;

⑤旅游、卫生、教育、文化行业;

⑥企业(三来一加)、生产单位。

三、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规定监督检查工作日。1-12月,每月15日定位生产单位自查排查安全隐患整改上报。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201-12月,每月20日之前集中排查各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上报备案存档。

(三)法定假日期间,执法工作日(时间以通知为准):

年1月1日至3日,元旦假日期间检查;

2月7日至13日,春节假日期间检查;

4月2日至4日,清明节假日期间检查;

5月1日至2日,劳动节假日期间检查;

6月9日至11日,端午节假日期间检查;

9月15日至17日,中秋节假日期间检查;

10月1日至7日,国庆节假日期间检查。

假日期间,由值班领导组织检查。

(四)、其他执法工作日:根据各生产单位生产情况确定检查工作日。

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单位人员确定

1、各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各村(居、场、园区)负责人、安全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3、各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组检查分管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五、监督检查工作保障

1、执法监管监察人员在规定检查日在岗在位。

2、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在岗在位,由值班领导带队组织检查。

3、执法监管检查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到位。

4、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计划。

篇13:街道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效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促进整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特点,特制定xx街道20xx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确保各类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三项指标 “零增长”,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死亡事故;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二、具体安排

(一)根据各行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确定各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规模以上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规模以下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总数的3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储存经营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等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烟花销售旺季期间,应酌情提高检查频次。

(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及其基本情况合理安排对其监督检查次数。对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

(三)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等与生产经营现场安全有关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三、检查内容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情况;

(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设置(或者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效履行职责;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取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的落实情况;

(七)是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艺、设备;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

(十)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正常运转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情况。

(十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十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十四)对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十六)住宿是否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建筑内(三合一)。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情况;

(十八)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到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职业危害申报及告知情况;

(十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是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安全大检查,由街道安委会统一组织安排。其他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行业、领域的分管部门按监督检查的总体安排自行确定。

二是所有监督检查均建立原始工作台帐,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作出检查记录。如有整改事项,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整改到期复查验收。凡拒绝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整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议行政处罚。

三是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各项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将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篇14:安全监督述职报告

我叫宋XX,19XX年3月18日生,19XX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从20XX年至今,从事安全监督工作岗位1年多了,回顾这一年多来的工作,本人在安全监督站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受公司委派,共驻井队十一次,合计八个队,目前累计在井工作410多天。在职期间,本人严格执行HSE管理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狠抓违章、查隐患,促整改”这一安全主题,落实集团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HSE管理九项原则》、《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井控管理九项原则》,确保了本人在一年多驻井期间安全质量无失误,人员设备无伤害和损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按两书一表组织生产,确保钻井生产安全。

按体系管理的思想对井队进行标准化管理,对井队领导进行体系管理理念的宣传和要求。严格按《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组织生产;要求对岗位人员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施工要标准化操作;按HSE检查表的标准和要求,坚持开展每周一次的设备设施安全大检查,对设备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努力做到设备的本质化安全。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风险消减与防范措施。以人为本,对新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和不规范操作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要求师傅进行现场标准化操作示范,达到岗位规范操作的目的。

为认真落实好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具体来说我主要配合井队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督促井队技术员组织全队人员进行岗位作业指导书的学习,根据不同的生产工况结合生产实际进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现场标准化操作的学习,并及时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的测试和理论考试。

2、严格执行好交接班制度,对交接班过程中存在的接班不严、交班不细的问题,要进行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问题要向当班司钻、跟班干部反映,并通知大班检修,采取谁的岗位交不了班谁就留下来进行整改。

3、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首先预防工作做扎实,保证每天每班每岗事故伤害为零。所以要求井队生产班组对岗位工作增强危险识别能力,并掌握其控制方法,做到工作前先思考,仔细观察环境,查找危险因素,评价危险因素是否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危害。如发现,及时处理并通知他人,落实“五步安全法”。总之,要求上岗人员意识到做每项工作的风险性,才能保证人员、设备、井下的安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事故率及人员伤害率都是零的目标。

4、管安全必须懂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我主动与井队领导及时沟通与协商,对生产的组织、人员的调配、各生产环节的衔接与协调、技术管理、生产过程中风险的识别与控制,生活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相互通气相互协商,共同做好生产过程的安全工作,这样基本上做到了安全和生产两不误。

二、加强井控管理工作:

坚持以井控工作为中心,以HSE管理为重点,以技术措施为保障,高标准、严要求,杜绝违章,严禁蛮干是优质快速钻井的关键。做为井队安全监督,始终要求井队,时时刻刻都不能放松井控工作,做到天天讲井控,班班讲井控。坚持逢五、逢十的防喷演习工作,对四种工况下的防喷演习“四七”动作要求人人会讲,会操作,并随时抽查井控知识,确保井控工作的有效实施,监督井队定人定时对井控装置和工具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认真检查运转保养记录,严格执行井控九项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强化标准化操作,纠正不规范行为,只有实现岗位人员的标准化操作才能确保井队的安全生产。

1、强化标准化操作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真学习岗位作业指导书,要求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指导书中的内容和规定进行标准化操作。

(2)、组织学习公司下发《事故案例分析》,通过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捉高员工标准化操作的意识。

(3)、现场监督检查岗位操作情况,对重复发生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发挥好班组安全员的作用,安全员必须对不规范和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2、对现场习惯性违章行为的纠正:

(1)、解决高压区不允许站人的问题。

(2)、解决提钻过程中井口人员蹲着刮泥浆的问题。

(3)、解决钻进过程中转盘周围不允许站人的问题。

(4)、纠正用脚蹬吊卡的不规范行为。

(5)、防碰天车的正规检查与使用。

三、生活服务管理:

在抓好井队安全生产的同时对生活服务管理也提出严格的.要求,督促管理员认真抓好食品卫生工作,严格对送井的食品、蔬菜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变质、腐烂、缺斤少两现象,把好食品入库关,提前检查好制冷设备,保证员工下班后能休息好。定期对基地设施、电路、门锁进行检查,并在员工休息和上班时间在基地留人值班,杜绝不安全或盗窃现象发生。要求生活组人员工作期间标准着装,按时参加伙委会,对员工提出的饭菜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服务组按时整改。保证室内卫生及基地周围

20米以内的环境卫生清洁干净,为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并按时对基地电路进行检查,做好防触电、防火工作。

四、进入冬季后,要求井队按照冬季操作规程施工。

(1)、对井控设备和泵的管线都用电热带缠上,防止冻结。

(2)、对立管和泥浆罐的连接管线要求用毛毡包上严格要求交接班制度,一旦发现有冻结现象发生,及时解冻,避免人生、设备事故的发生。

在职期间,本人能够较好的完成了监督站交给的各项工作,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工作不够仔细、安全方面的知识量还有待提高,今后将在这些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对此总结如下:

1、增强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安全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人生工程,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学习,不断的去完善,通过对理论和每一个体系文件、安全措施学习和理解不断的武装自己的头脑,在理论和各种文件的指导下和多年的现场实际经验理性的监督钻井作业现场的每项工作,用企业的各项制度和每种工况的程序为准绳,公平对待每件事每个人,在井队中树立自己的威信,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以沟通的方式提高现场监督的效率

如何做好一名合格的现场安全监督,最重要的是与人的沟通,在沟通中了解员工的心理状况,了解井上各个工作面的情况,设备情况,安全设施,现场的基础工作如何,沟通使员工和监理之间信任度得到了提高,不会为工作的不理解和工作方法不一样而争吵,会使我们日常工作循序有效的开展。了解每一位员工的心理素质,身体状况,工作技能对症下药,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提示,在友好的语言氛围中开展工作要比粗暴的工作态度好的多会使事故率大大降低,使井队领导和监理的工作压力大大降低。

3、全面且有重点的监督现场

在钻井施工的全过程中展开“查隐患、反三违、保安全”的安全自检自查,安全管理重在预防,防患与未燃。根据钻井施工的现场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必须要有重点,如检查井场及生活区用电、线路的安装、井控装置、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安排专人进行整改,目的是通过检查把问题暴露出来,及时纠正,有效增强了员工安全防护意识。对各项生产作业许可制度等特殊作业做到有申请、有记录、有监护人。在施工现场加强了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了员工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减少了事故的发生几率。

4、抓好干部和岗位的责任落实

安全工作作为钻井生产的根本,安全工作在钻井现场必须时层层落实,要求每个人,每个岗位都要熟记自己所要负责的对象,必须清楚下级向上级负责,上级监督下级工作的落实。每个岗位、每位员工必须清楚自己的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路线,并且对每一种工况下存在什么样的风险,该怎样去识别和预防等。

5、提高自洁自律能力

进一步增强石油工作者的形象。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而且代表着公司的形象。我们一定要珍惜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堂堂正正做人,走好人生之路,树立良好的形象。要着力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岗位责任、行业自律制度,形成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监管体系。要正确认识自我,培养高尚的人格。做人要谦虚,始终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良好作风。

通过这次总结分析,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与部署,争取20XX年在安全监督的岗位上取得更好的成绩。

篇15: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一、镇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展情况

1、镇以制定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中。

2、大排查、大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55人。

3、排查企业户数(附重点企业排查名单)129户。

4、排查隐患数144。

5、整改隐患数112。

6、重大排查隐患情况(1)个体工商户安全意识差,消防器材缺乏,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2)部分旅、饭店存在楼道狭窄,消防通道堵塞,无应急照明和安全指示灯。(3)龙天祥酒店距离加油站过近,并经常组织篝火晚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4)镇政府综合楼,主楼体造型混凝土脱落,楼梯顶板断裂。存在安全隐患。(5)中石油加油站距离居民区过近。(6)金鼎矿业废弃矿坑积水过深、没有防护栏。(7)吉鑫轻体火山渣矿西侧无缓冲容易造成山体滑坡。

7、取缔关闭企业数量21家。

8、未整改隐患的原因是部分企业整改时限未到,难解决的问题中石油加油站符合消防标准,无法关停,采取的相应措施一是对加油站附近企业及工商户进行严格排查,下发了停业整顿通知,二是对附近居民宣传讲解消防安全知识,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9、县委包片领导和县政府包线领导到本镇检查情况6月15日,县委副书记及县安监局、公安局、农电局、国土局等专业人士在镇党委王书记、曲镇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孟副镇长的陪同下,对矿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刘书记及县相关部门领导当场对矿业进行了停业整顿的'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

排查组无专业人员指导,部分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三、典型经验做法

对全镇各村屯、单位、企业、工商业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各主管部门分行业挨户排查,力争不留死角。下发了安全检查、整顿通知,讲解消防安全知识,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全镇已形成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的良好氛围。

四、下步工作安排

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正在进行中,部分企业尚未进行排查。全部排查完后对定性不清的隐患将邀请县相关部门进行定性,限期整改,到期后复查。对未进行整改的企业及相关部门将依照法律和相关条例进行处罚,严重的将进行取缔和关闭。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报告

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最新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述职报告

安全生产检查报告

安全生产实习报告

安全生产大检查报告

安全生产整改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报告范文(锦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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