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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难免不了要出差,刚好在双休日出差工作时候,劳动者应该如何计算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说,若在出差中的双休日提供了劳动,公司又不能够安排补休,由于该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补发给加班工资。若在出差中的双休日并没有提供劳动,是在出差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加班,公司不需要另付加班工资。
出差补助能否取代加班工资?
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完成时,用人单位既要给予补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出差补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资的。
为避免因双休日出差而引发的加班费争议,用人单位对那些需要长期或者频繁出差的工作岗位,可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
索要加班工资,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首先要确定劳动者的岗位属于何种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三种中工时制度的哪一种,然后再根据相应规定计算加班费。
至于加班费的证据,一般包括考勤表、出差记录、同事证言、出差津贴凭证等,只要能证明加班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劳动者还可要求单位提供,如果单位拒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
我是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经常出差在外,上个月我整月都在外面出差,双休日也不能回来,可是发工资时单位却没有支付我双休日的加班费。上个月底我和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并终止,我向单位提出支付该月双休日加班费的要求,但遭到单位的拒绝,并告知我出差在外的双休日是没有加班费的,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出差补贴里了。我觉得单位的解释是不对的,想申请劳动仲裁,因此特向你们咨询一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休日的加班费?
答复: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因此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由于你没有讲清楚,因此只得将所有的情况一并告知,以利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单位交涉,
一、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由于该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职工在双休日加班后,用人单位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该项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因此你在出差期间,如果双休日正常工作,单位在不给你补休的情况下拒绝给你加班费是违反劳动法的,其行为实质是克扣工资。
二、若该公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劳动者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你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双休日出差在外的工资报酬应当如何计算呢?
根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说,若在出差中的双休日提供了劳动,公司又不能够安排补休,由于该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补发给加班工资。若在出差中的双休日并没有提供劳动,是在出差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加班,公司不需要另付给您加班工资。
出差补助能否取代加班工资?
至于出差补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资的。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完成时,用人单位既要给予补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为避免因双休日出差而引发的加班费争议,用人单位对那些需要长期或者频繁出差的工作岗位,可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
索要加班工资,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首先要确定劳动者的岗位属于何种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三种中工时制度的哪一种,然后再根据相应规定计算加班费。
至于加班费的证据,一般包括考勤表、出差记录、同事证言、出差津贴凭证等,只要能证明加班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劳动者还可要求单位提供,如果单位拒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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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双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
相关案例
2013年8月起,徐某一直在一家电子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公司产品销售到哪里,徐某所在部门的售后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因此,到外地出差,对徐某是家常便饭。2015年7月,徐某在报销出差费用时,猛然想起,自己常年在外地奔波,双休日经常在外地出差,公司不仅没有支付过加班费,也没有安排过一天的补休。徐某遂去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询问,公司的解释是,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时每天也有80元津贴,津贴里就包括了加班费。对于公司的解释,徐某很不满意,于是找到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咨询求援。镇江市总指出,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提供了本职劳动,应算加班。出差补助不能取代加班工资。
法律贴士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该双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双休日的,也应计入加班时间。
至于出差补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资的',
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时完成,用人单位既要给予经济补偿,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特别提醒】为避免因双休日出差而引发的加班费争议,用人单位对那些需要长期或者频繁出差的工作岗位,可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学会收集和保留双休日出差的相关证据。比如出差报销单,上面写有详细的工作时间。还可以收集通讯记录、邮件、同事证明等能够佐证自己在双休日出差的记录。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在双休日出差期间是在工作,而不是在休息,否则,依然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徐某提供了大量双休日出差,并一直处于工作状态的证据。在镇江市总工会的协调帮助下,公司最终形成了几方认可的处理意见:对徐某及部门同事2015年以前双休日的出差时间,按实际天数兑现加班工资;对2015年以来的双休日出差时间,先安排补休;半年内无法安排补休的,年底一并兑现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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