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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 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 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 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 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首先,药性化妆品不是药品,它只是一种护肤品。主要作用是润泽皮肤、保护皮肤,对于某些皮肤病也能起到一些辅助治疗的作用。如当归美容霜等。当归中的蛋白质、氨基酸等各种营养成分有使人体皮肤变白细、增进皮肤健康、减慢皮肤衰老等功效,能达到治疗黄褐斑、雀斑等美容目的。也有以白芷、白芨等配制的制剂,用以滋润皮肤,防止皮肤粗糙、皲裂。
不过,选用药性美容化妆品时要对症下药。药性化妆品过敏反应的发生率要比一般化妆品高,因为有些化学性药物是易致敏药物。所以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皮肤痒、起红疙瘩等现象,应立即停用并到医院请皮肤科医生检查和治疗。
此外,任何人的皮肤上都存在许多种类的皮肤常在菌,一般情况下这些常在菌不仅对皮肤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而且能使皮肤形成正常的生理循环,起着防止其他细菌和霉菌繁殖侵入作用。如果常用药性化妆品,一方面会使致病菌产生抗药性,另一方面的在杀灭致病菌的同时,还会杀灭上述皮肤上的常在菌,给疾病的治疗带来困难,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感染。所以,当疾病痊愈后就要停止使用药性化妆品,切勿长期使用。
化妆品广告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公司承办的“_____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举办,为了使本届展会圆满成功,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在《_________化妆美容杂志》上刊登甲方资料整版彩色广告一页(规格:未定)。
二、乙方为甲方在《_________化妆品网》上以首页图标链接形式作展会宣传,内容由甲方提供,甲方的广告图标(Banner、Logo)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三、发布时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累计____月。
四、乙方为甲方在网站及_____会员中通过E-mail发布展会信息。甲方为乙方在会刊、传真等宣传资料中以“媒体支持机构”宣传乙方。并以网上互动合作伙伴宣传爱xx交易网。
五、乙方免费为甲方在(www.____________.com)提供网上互动交易展平台、让参展企业上传发布产品,真正实现网上网下展会同时互动,网上展会免费为参展商提供交易平台一个月。并独立网页宣传整个美容展会企业网上交易展。
六、乙方在网站上免费为甲方参展企业刊登企业产品报价信息_____月。
七、乙方将在甲方举办的展会上免费发放《_________化妆美容杂志》给参展企业和参观人士。
八、甲方为乙方在展会期间免费提供3×3标准美容展位一个并在展会会刊上刊登乙方文字资料简介。甲方允许乙方在_____展览会所取得的展台上销售乙方产品。
九、其他事项
1.甲方在协议签署后五日内将全部协议事项以互换方式与乙方合作,应甲方以互换会刊广告行式互换,并将广告图标及有关文件在三日内交给乙方,如有延误由甲方自担责任。
2.乙方在收到款项后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甲方的广告上网工作(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如遇广告文件本身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解决。
3.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广告在协议期内的指定位置不变,如遇位移应按优化原则处理,或主动与甲方洽商,征得甲方同意。
4.协议到期前甲方如有意向续约,须提前二周与乙方联系确认。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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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极具广度和深度:商品可以到达的地方,广告就可以到达,没有任何时间和空间限制;
2、极有粘性:只要商品的包装还存在,它就一直为另一商品(或更多商品)代言;
3、极容易吸引注意力:这种广告形式极吸引人,是唯一能做到有效阅读率达到100%的媒体形式;
4、极其精准:没有比这种广告形式更为精准的广告传播方式了。比如,如何找到高血压治疗仪的目标消费者?最好的广告传播方式就是使用高血压药物的包装作为媒体;这一点点只有共升传媒可以做得到。
5、极低的广告制作成本:只需要对原有商品的包装进行重新设计,几乎不需要增加任何的广告制作成本。
6、合理的广告传播成本:不需要搭建新的传播渠道,相对于广告的精准投放效果,和广告形式本身引起的轰动效果,广告传播的成本极其低廉。
7、充分满足各个行业的广告投放需求:餐饮、娱乐、住宿、服装、零售、教育、培训、旅游、IT等等行业,无所不包。
化妆品广告口号
1、胶原蛋白经典,补水润肤首选。
2、肌肤零负担,焕发年轻光泽。
3、肌肤水润无暇,皂就非凡气质。
4、水润弹弹弹,弹出水润细滑,美出自然魅力。
5、妆后清爽自在,修护由内而外。
6、萃取自然精华,诚就美丽绿卡。
7、水润柔滑自然天成,皂就肌肤美丽动人。
8、臻美于自然的邂逅,来自纯天然与水的养护。
9、胶原蛋白相伴,共渡美丽人生。
10、护肤,从xxx开始。
11、自然补水新时尚,胶原蛋白新形象。
12、每一次触摸只为让你更清香。
13、美容美颜果酸皂,抗老防皱皮。
14、果酸皂里有三好,抗老防皱又美白。
15、度呵护,肌肤的“全能情人”。
16、天然水嫩密码,重塑完美容颜。
17、由内而外修复,留驻青春容颜。
18、喝饱水的细胞水润润,好皮肤好心情!
19、超补水透明香皂,洁肤净面效果好。
20、万能护肤马油皂,全能修复小助手。
21、女人的绿叶出水美人,冰清玉洁。
22、美人谷里美人多,肌肤天然去雕饰。
23、最美的自然肌肤美人谷,娇养容颜,留住最美时光。
24、美丽容颜,呵护肌肤花费千金也值得。
25、美丽感动生活美人谷焕颜,让青春常在。
26、让容颜更具吸引力闭月羞花牵梦人美人谷,想不美都难!
27、做美人,最“谷”(蛊)惑!
28、美丽,从美人谷开始天然美丽,健康自信。
29、众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她在美人谷。
30、美丽女人雪嫩肌肤,青春常驻。
31、你购物,我购物小也,让美更卓越。
32、为美丽找对方向时尚信赖,惠人不倦。
在化妆品公司工作了不少了年头了,从事化妆品销售业已经有了一点的经验,可是在多年的工作中,我感受很多,最厉害的就是中国化妆品市场的巨大和民族品牌的式微,民族品牌面临着国外知名化妆品的严重挑战!
作为一个销售国内化妆品的工作人员,我必须想出一套可以供国内化妆品公司继续发展的道路,虽然我的想法过于宏大,自己也无法完成,但是我想我会努力的:
一、我国化妆品产业的现状 :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在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化妆品生产厂家只有50多家,最高年销售额不足5亿元。 1990年,全国化妆品销售总额也仅为40亿元。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化妆品产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XX年底,全国化妆品行业的生产企业达 3000余家,销售总额达217亿元。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化妆品市场销售额平均以每年23.8%的速度增长,最高的年份达41%,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国民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由此可见,化妆品是一个潜力巨大的产业。
正是因为发展前景诱人,化妆品市场的竞争也十分激烈。尤其是在我国入世后,中外企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根据入世协议,入世后,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将面临全方位的挑战:外国化妆品进入我国的成本将会降低,外国高档化妆品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一些中低档化妆品也将进入我国市场,中档化妆品将成为竞争的焦点,这将对以生产中低档化妆品为主的国内企业构成很大威胁。此外,入世后国内将会出现更多的外国个人护理连锁商店和私营批发公司。
二、国产化妆品的国际竞争力分析:
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想在入世后的国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并且进军国际市场,就必须正确认识自己与外国企业的差距,知已知彼,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从而在竞争中取胜。 中外化妆品生产企业从整体水平上看差距较大,国产化妆品多集中在中低档水平上,多数产品品质不高,品牌知名度低,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总体上分析。 国产化妆品的主要劣势是:
1、品牌知名度低 :
目前,我国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中,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400多家,占全部化妆品生产企业总数的`14%,但这14%的合资和独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却在国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国外化妆品品质好,科技含量高,品牌知名度高。而我国的许多化妆品生产企业赋税和人员负担重,资金匮乏,在科研和宣传上的投入都相当低,从而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的提高、新产品的开发和企业知名度的提升。另一方面,外国化妆品生产企业一般都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企业在形象塑造和宣传上具有丰富的经验,而国内的企业一般只有几年或十几年的历史,与外国同行相比,在经验和企业文化沉淀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即便是一些有影响力的国内品牌,同国外的知名品牌比较起来,在科技创新、国际知名度等方面也逊色许多。
2、规模小,质量难以保证:
化妆品生产属于简单加工行业,一般只需一些搅拌反应器皿、灌装设施加化验手段就可完成,
目前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中,许多是 10人以下的小厂。虽然化妆品的生产相对简单,但对质量却有很高的技术要求。一些小厂由于资金少、技术落后,虽解决了生产问题但产品质量很差,对皮肤的伤害大,有的根本达不到国家的卫生检疫标准。此外,在经营机制上缺乏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不能为聚集人才创造必要的条件,当企业形成一定规模时,这些缺陷便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虽然国产化妆品同国外化妆品比较起来存在较大的差距,但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国内市尝中国人的皮肤特点及消费习惯等都很了解,同时,还可凭借国内市场上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等, 在产品的成本等方面占有一定的优势:
1、消费者偏好:
国内的一些老民族品牌,如美加净、郁美净等在国内市场上除一般的消费者外还拥有一个稳定的消费人群,这部分消费者以中等收入的中老年居多,他们对民族名牌有很强的偏好,其人数约占城市人口的2.5%。这种消费偏好上的优势在一段时间内,具有其他外国品牌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此外,由于中外消费者在皮肤特点上的差异,外国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入我国市场要有一个适应期,这一适应期虽然很短暂,但却为国内企业赢得了宝贵的应战准备时间。
2、成本价格 :
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同国外同业的竞争主要依靠的是价格策略。目前,在中外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竞争格局中,外国企业主要占据了高档化妆品市场,而国内企业多集中在中低档化妆品市场上。外国化妆品的价格一般高于同档次国产化妆品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主要是以其优良的品质赢得市场,而目前国内品牌有能力与其竞争的很少。但国内高档化妆品的主要消费者是大中城市的高收人人群,这部分人约占城市人口的1%,市场容量相对较校中低档次的国产化妆品价格更能适应国内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在城市和农村都有广阔的消费市常但这方面的优势,将随着我国逐步兑现入世的各项承诺而有所削弱。此外,随着关税的降低和对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尝在国内建厂等各种法规限制逐步取消后,外国企业的生产成本、各项“进入费用”等将会降低,价格也必然会有所下降。另外,还会有大量的外国中档化妆品闯入我国市场,中低档化妆品将成为未来中外企业竞争的焦点。
三、媒介策略:
(一)广告市场:全国
(二)广告目标
1、使用较少费用最大限度覆盖招商广告的目标群体,并保持较高的接触频次。
2、扩大“诗雪”“百慕“和”碧妮“的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3、树立北美化妆品公司品牌形象,巩固市场份额。
(三)广告目标群
1、通过一定频次媒体暴露帮助提升北美化妆品公司的品牌知名度。
2 、在目标群和潜在的目标中迅速建立“诗雪”,“百慕“和”碧妮“的系列产品亲和力与知名度。
3、推动招商工作的全面开展与更大范围的渗透。
四、我们的市场战略目标:
我国已经入世,国外化妆品企业随着我国各项承诺的兑现也将加快进入我国市常国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采取积极的对策,迎接挑战。
一、我国化妆品产业的现状 :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在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化妆品生产厂家只有50多家,年销售额不足5亿元。 1990年,全国化妆品销售总额也仅为40亿元。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化妆品产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__年底,全国化妆品行业的生产企业达 3000余家,销售总额达217亿元。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化妆品市场销售额平均以每年23.8%的速度增长,的年份达41%,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国民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由此可见,化妆品是一个潜力巨大的产业。
正是因为发展前景诱人,化妆品市场的竞争也十分激烈。尤其是在我国入世后,中外企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根据入世协议,入世后,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将面临全方位的挑战:外国化妆品进入我国的成本将会降低,外国高档化妆品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一些中低档化妆品也将进入我国市场,中档化妆品将成为竞争的焦点,这将对以生产中低档化妆品为主的国内企业构成很大威胁。此外,入世后国内将会出现更多的外国个人护理连锁商店和私营批发公司。
二、国产化妆品的国际竞争力分析:
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想在入世后的国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并且进军国际市场,就必须正确认识自己与外国企业的差距,知已知彼,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从而在竞争中取胜。 中外化妆品生产企业从整体水平上看差距较大,国产化妆品多集中在中低档水平上,多数产品品质不高,品牌知名度低,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总体上分析。 国产化妆品的主要劣势是:
1、品牌知名度低 :
目前,我国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中,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400多家,占全部化妆品生产企业总数的14%,但这14%的合资和独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却在国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国外化妆品品质好,科技含量高,品牌知名度高。而我国的许多化妆品生产企业赋税和人员负担重,资金匮乏,在科研和宣传上的投入都相当低,从而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的提高、新产品的开发和企业知名度的提升。另一方面,外国化妆品生产企业一般都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企业在形象塑造和宣传上具有丰富的经验,而国内的企业一般只有几年或十几年的历史,与外国同行相比,在经验和企业文化沉淀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即便是一些有影响力的国内品牌,同国外的知名品牌比较起来,在科技创新、国际知名度等方面也逊色许多。
2、规模小,质量难以保证:
化妆品生产属于简单加工行业,一般只需一些搅拌反应器皿、灌装设施加化验手段就可完成。目前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中,许多是 10人以下的小厂。虽然化妆品的生产相对简单,但对质量却有很高的技术要求。一些小厂由于资金少、技术落后,虽解决了生产问题但产品质量很差,对皮肤的伤害大,有的根本达不到国家的卫生检疫标准。此外,在经营机制上缺乏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不能为聚集人才创造必要的条件,当企业形成一定规模时,这些缺陷便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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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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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证明材料:(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绝对化语言的;(六)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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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广告文案
★ 化妆品规章制度
★ 化妆品雅诗兰黛
★ 化妆品调查报告
★ 化妆品标语
★ 化妆品承诺书
★ 化妆品文案
★ 化妆品自查报告
★ 化妆品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