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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0号)的规定,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月住房补贴系数0.66。
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20xx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0xx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有关住房补贴的衔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般是十年。
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
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0xx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0xx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0xx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
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我是进的事业单位
按照单位人事科的说法是进事业单位工资里有提租贴
这一块
进的就没有,不过有新职工住房补贴
最近我们公积金上调
可是却发现新职工住房补贴没有了
想问一下
新职工住房补贴
单位有权取消吗?
[事业单位的新职工住房补贴 提租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以及已享受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领取离退休金职工)。
本办法所称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是指职工夫妻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市政府统一建设的解困房;
(三)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房)并已按规定领取购房补贴;
(五)领取建房补助费;
(六)享受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资助。
第四条 住房补贴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在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以及自建住房)时一次性计发;
(二)按月补贴方式,即在住房补贴年限内,按月计发。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年限累计为(240个月);
(三)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即对职工底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月数一次性计发,1月后实行按月补贴。前后总计发足240个月。
1912月31日前就业且未享受过政府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的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0年的,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三种补贴方式之一,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年限已满20年或已离退休的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补贴。
1999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方式。
第五条 住房补贴额计算方法
(一)一次性补贴额方式
职工夫妻由各自所在单位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分别计发住房补贴,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
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由市政府逐年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本市职工家庭负担水平的差额的一半测定,职工家庭负担水平按本市双职工家庭平均年工资水平的4倍除60平方米确定。本市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30元。
住房补贴面积为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科员及一般职工75平方米,
科级(含中级技术职务)85平方米,
处级(含副高级技术职务)100平方米,
厅级(含正高级技术职务)130平方米,
省级230平方米。
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按差额部分计算住房补贴面积。
(二)按月补贴方式,其计算方式为:
月住房补贴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住房补贴率
住房补贴率由市政府逐年公布。1999年住房补贴率为15%。
(三)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
1999年底前的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1999年底前的补贴额=一次性补贴额×1999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月数/240(月)
其中一次性补贴额按本条第(一)项计算。
201月后按本条第(二)项计算,实行按月补贴。
第六条 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离退休时仍未发足累计20年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工作单位应按剩余的年限一次性计发。
第七条 以按月补贴方式或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如结婚时其配偶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的,应从结婚当月起停止领取住房补贴。
第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可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经房改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城市住房基金仍不足时,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二)财政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或成本费用中列支;已缴交城市住房基金的事业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经核准后可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住房资金归集专户管理的工作,建立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应综合考虑职工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来确定。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应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房改部门审定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月住房补贴率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问: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有哪些步骤?
答:机关事业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有如下5步:
1、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将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房改(房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房改办开具完成住房普查证明;
4、计算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年度需求量,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将汇总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证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住房补贴需求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为促进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规范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1999〕4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长沙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范围
(一)住房补贴是指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给予的货币补贴。住房补贴由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未购买福利房(福利房是指房改房、集资房以及其他低于成本价优惠购买的住房)或已购买福利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且1999年1月1日前无达标私房的在职在编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政府雇员)。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有私有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以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的职工,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福利房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三)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离异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婚前一方有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无房一方可以享受住房工龄补贴,不可享受住房面积补贴。
二、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按参加工作年限分为两类:“老人”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新人”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在长沙市区执行统一标准,即“老人”现行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补贴额249.30元,住房工龄补贴为5.96元/年•平方米。“新人”每月住房补贴额=补贴比例(现行补贴标准为11.37%)×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不包含津补贴及奖金,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上年月平均工资)。
(二)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普通职工65平方米。具有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厅级干部住房待遇;1999年9月30日职工岗位等级在六档以上(含六档),1999年10月1日后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在七档以上(含七档)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厅级干部住房待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县处级干部住房待遇;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科级干部住房待遇。行政岗位人员以其行政职务计算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其技术职称计算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工龄满25年(含25年)以上的普通职工,计发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面积标准比照科级干部(75平方米)执行。
(三)每个职工住房补贴计发的累计年限为25年,即从职工参加工作开始计发,到发满25年止。
(四)根据不同的补贴对象采取不同的补贴方式。
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到位。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面积)。住房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职工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大专以上全日制学习的学历可合并计入工龄补贴(解放前的学历除外)。
2.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新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补发给个人,2015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总计发放年限为25年。截至2014年一次性补发的住房补贴额是每年应发放住房补贴额的累计。每年应发住房补贴额=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11.37%×12。
(五)军队转业干部和异地调动来长工作的职工若在部队(或原单位)已发足25年住房补贴的,则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未发足25年的,可享受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
(六)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按新任职务、职称计算其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
(七)1999年1月1日以后由异地调入长沙市的职工,由其原工作地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证明后,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后调出长沙市的,可参加其现工作所在地的房改,不再享受长沙市的住房补贴政策;1999年1月1日以后在长沙市各区县(市)、市直各单位调动的,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实施。已在原单位领取过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现工作单位的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审批程序为:单位申报——市住房保障局审批——财政部门核批——单位发放至个人。
1.单位申报。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发放对象和范围,如实填写长沙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并同时提交单位申请办理职工住房补贴的书面报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2015年1月1日以后,职工因职务晋升、调动工作等导致其住房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的,其单位应及时申报调整职工住房补贴。申报时应填写长沙市职工住房补贴异动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申报单位需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所有申报的表格需经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后,再提交市住房保障局审查。
2.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市住房保障局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员是否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条件,以及可享受的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年限、补贴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市住房保障局初审后的职工住房补贴情况需反馈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单位需填写单位申报职工住房补贴具结书,报市住房保障局发文批复。
3.财政部门核批住房补贴资金。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经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后,由市住房保障局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市财政局再将住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
4.单位发放至个人。申报单位按照市住房保障局审批的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将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和单位自筹部分住房补贴一并发放至职工个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由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给个人。
5.各单位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到市住房保障局备案。
四、实施步骤
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同步启动、逐一审核、分批发放。
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一次性计发的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会同实施单位共同解决,其中,全额拨款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新人”2015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单位性质按上述比例纳入预算,随工资拨付。
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从单位公房出售的售房款和原有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二)1999年1月1日前改制的单位,改制后为全额拨款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财政承担;改制后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1999年1月1日后改制的单位,改制前为全额拨款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财政承担;改制前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含企业)的离休干部,其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
(三)全额拨款单位原有售房款的,除按规定留足维修资金外,应将节余资金全部上交市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自筹资金可从本单位原有的售房款中列支。
六、住房补贴的监督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到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准确。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发放住房补贴相关档案和台账,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监督。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审批表应进入个人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住房补贴资金,违者将严肃追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各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参照本细则执行。各区县(市)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区县(市)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本细则自2014年8月2日起实行。
★ 住房补贴证明
★ 新职工培训感言
★ 产假工资如何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