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业受监管释放三大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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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受监管释放三大信号

篇1:P2P行业受监管释放三大信号

银监会日前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按照为民监管导向,强化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以及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这意味着P2P将划归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管理。这对P2P市场释放出哪些信号?

监管将落地?

既然P2P网贷已经纳入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监管,之前已经“呼之欲出”近一年的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是不是有望马上出台?

P2P行业受监管释放三大信号

对此,汇融投资(e速贷)副总经理黄远里认为,P2P划归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管理,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式出现在监管层的监管范畴里,这释放出第一条信号:P2P已由银监会相关具体部门管辖,监管已来到前夕,20有望落地。

不过,地标金融相关人士指出,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承担了非常多的工作职责,甚至有的职责之前是由单个部门承担,“形象点说,这个“妈”还有很多个孩子,而且不乏血缘更亲、养得时间更长的“宝宝”需要照顾,在一个“妈”照顾好几个“宝宝”的情况下,是否有更多精力来照顾P2P网贷这个“新生儿”就未为可知。”该人士指出,“另外,P2P网贷进行监管前的调研也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新部门接手这一项工作以后也必须在对行业进行整体的调研和约谈后,才会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方案。即使大致监管方针在对口部门的大力调研和大范围约谈下成功推出,相关细则要出台仍需很长一段时间。”

分类监管推进普惠金融

从此次银监会架构调整来看,其监管转向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

对此,黄远里指出,去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传递了经济工作的新信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矛盾在中国是急迫的,对于以扶持中小微企业和草根借款群体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是与当前经济情况相匹配的。如果采取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可能出现“一管就死”的局面。分类监管,根据服务小微群体的普惠金融采取量身定制方式,才是符合现有国情的。这种分类监管的方式,也是“向为民监管转”的重要形式。这释放了第二条重要信号:P2P不需过度担心门槛过高问题,分类监管或将迎来P2P“量身定制”的普惠金融监管方式。

负面清单预留创新空间

银监会表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银监会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明确职责分工和下放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和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调整后,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

黄远里指出,“负面清单”模式最大的特点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仅仅划清底线,底线以外的都可以做,与“正面清单”相比,P2P网贷行业的发展空间将更大。银监会对于总会和派出机构的权责调整,或许能让监管更适合各地方的情况。总会的负面清单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而派出机构在总会的负面清单底线的基础上,或许会根据当地普惠金融具体情况制定因地制宜的补充细则,从而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而这也意味着P2P将迎来因地制宜的监管,可以减少对“监管一刀切”的顾虑。

篇2:P2P监管细则落地:行业将迎来三大利好

P2P监管细则落地:行业将迎来三大利好

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P2P行业迎来首部业务规范指导细则。

虽然《办法》中的某些规定,包括借款上限、备案登记、ICP经营许可证、银行资金存管等,让众多投资人和业内人士吐槽不已,但除此之外,相比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细则也有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另外一些细节上做了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改动,比如:

1、平台名称不再要求需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也就是说企业不用工商更名了,只需要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降低了操作难度和成本。

2、放宽自动投标限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这条规定一直被解读为,P2P平台的自动投标工具不被认可,因为完成投资行为的主体并不是用户本人。

而在《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这意味着监管层放宽了对自动投标的限制,投资人不必再定时定点苦逼地手动排队抢散标,从而大大节约了用户的时间和精力,恢复了理财便利性。

3、债权转让被禁止项的规定更明晰

今年4月份,有关部门开启了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了P2P平台的业务红线,包括“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其中,债权转让被禁引起了投资人对“灵活性”的担忧。尽管有专家表示,普通模式的债权转让并不包括在内,但模糊不清的字句还是难以让人放心。

但《办法》以更加明晰的表达界定了债转红线,“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这样一来,投资人心中的石头就可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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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监管规则的迟到,已经让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关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份,全国P2P公司仍在正常运转的有2767家,而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陆续垮掉的P2P公司数量达到了2236家。包括e租宝等“知名”平台在内,这些倒台的P2P公司吸纳、挥霍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从财富分配的角度看,其负面影响如去年的股市震荡,所造成的无疑是一次恶性的财富再分配。

监管细则在当下出台,将会加速P2P行业的洗牌。实际上,即使没有监管规则的出台,未来还是会有大量的P2P公司陆续倒下,一方面,行业竞争还会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像e租宝这种以P2P之名行违法之实的平台也有自己的生命周期,自生自灭是其宿命。监管细则存在的意义,在于将那些游离在灰色地带的P2P公司尽快从市场中清理出去,净化混乱、污浊的市场环境。

此次公布的监管细则,主要在P2P监管面临的基本问题上进行了理清和界定,通过奠定制度框架,扎牢监管根基,如此,细化的、更为具体而富有实效的监管规定才有可能在未来出台。去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而此次的监管细则有重申《指导意见》的内容,比如对P2P信息中介性质的基本定位;也有重要的补充和延伸,比如进一步明确了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

在P2P平台具体行为的监管上,监管细则在禁止行为、刚性要求方面的严苛程度可能超过了业内预期,正因为此,P2P行业内的洗牌进程将会大大加速。这方面,对目前P2P行业格局可能造成较大冲击的主要有两点。首先是在资金存管方面的刚性要求。《办法》要求平台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其他形式的第三方存款均不合要求,而目前,银行在P2P资金存管方面的门槛较高,很多P2P平台都可能被拒之门外。比如,民生银行的资金存管要求平台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由银行这个单一主体进行资金存款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度,毕竟银行对于网贷的谨慎本身就会起到与监管类似的作用,但毫无疑问,这对一些小平台不利,是以牺牲一定的行业活力为代价的。

受关注程度仅次于资金存款要求、争议也较大的,是对借款上限的设置。监管细则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法人也有相应的限制。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落实网贷的小额化,利于风控,但从整体上制约了市场规模,对个别平台的影响可能更为严重。受此影响,在P2P监管细则18个月的整改期限过后,一部分经营状况不佳、竞争力不强的平台将会被淘汰出局。

P2P行业亟须回归本质。实际上,大量所谓的P2P公司游离于本质之外,在灰色地带寻找生存空间,是目前P2P行业仍没有走出阵痛期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管细则的落地,一轮大洗牌的加速到来,会使一些P2P公司知难而退,这对于P2P回归本质、走出阵痛期是有帮助的,当然,美中不足之处在于,这可能是以牺牲一定的市场活力甚至公平为代价的。而着眼于更为长远的未来,无论是P2P行业还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其根本的出路不仅在于监管细则的不断完善,更在于征信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信用文化的成熟。

篇3:P2P行业发展问题与监管建议论文

P2P行业发展问题与监管建议论文

今年以来,随着里外贷、红岭创投、陆金所等老牌P2P平台接连陷入坏账**,业内对监管措施落地的呼声愈发强烈。随着P2P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各种风险和问题的不断显现,监管介入的脚步已经越来越近。P2P借贷是指个体之间或个体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实现直接借贷。出资人是个人,借款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非金融企业。

P2P平台则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疏通、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等服务以促成交易顺利完成。一直以来,我国监管当局对P2P借贷这种创新的金融形式保持了较大的容忍度:这一方面使P2P行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P2P行业发展乱象丛生,各种问题充分地暴露出来:野蛮的“价格战”,征信体系等基础框架缺失,以及行业监管不力等,是造促成P2P行业坏账、跑路频出的重要因素。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等监督办法的拟定,将有助于改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减少行业乱象发生。

一、P2P行业发展问题

具调查显示,仅2014年新在我国新上线的P2P平台就有1200多家,P2P年末贷款余额超过1000亿。也就是说,去年平均每天会有超过3家新的P2P平台上线。P2P行业交易量也在迅速攀升。相关数据显示,在2012年P2P平台交易量仅212亿元左右,2014年已增至约3000亿元,3年增长率越达130%。但是,随着P2P行业的'爆发式增长,坏账、跑路等负面消息也纷至沓来。今年以来,各类大型P2P平台先后出现对付危机陷入坏账**,更有P2P企业高层被曝携款跑路。一边是近年来的爆发式增长,一边是坏账、跑路等负面新闻的不断曝光,P2P行业究竟怎么了?

(一)信用担保缺位

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监管框架、市场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等因素的现状,P2P平台面对的现实是我国不完备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不成熟的客户金融行为——通过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及个人信息有助于规避违约风险,然而,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十分不完善,且只有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有权限查看使用,仅仅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和信用认定的难度和风险都非常大。要控制风险只能通过成本较高的线下调查,大多平台都无法承受这些增加其运营成本的调查方式,导致客户违约率上升。

(二)中间账户监管缺位

中间账户由P2P平台开设,用来进行交易核算和资金转让,其交易过程的资金没有托管方进行保管,从而可能导致沉淀资金被挪用,甚至于被转移,加大了交易风险。

在中间账户监管不利时,平台将资金挪作他用卷款跑路的风险始终存在。此外,由于疏于监管,一些P2P平台建造了中间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贷长投。如果在期内突遇集中到期或大量提现的状况,平台需要自筹资金来垫付。这极易带来非法集资和破产风险。因此,中间账户监管缺位可能会带来严重的金融欺诈等道德风险问题,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最终使整个P2P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被拖累失控。

(三)财务披露风险

当下的法律状况下,P2P行业并没有被强制建立财务披露制度,也很少有平台主动披露自己的财务信息。即使有少数P2P平台会定期披露自己的财务报告这些报告也因未经审计而缺乏公信力,而且也很难从中找到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坏账率等指标。

二、行业监管建议

如何遏制P2P公司坏账、跑路等现象频发?首当其冲的是加快出台P2P行业的监管政策、设置准入门槛以促进P2P平台中介职能、强化信息披露功能。同时,除监管外也应注重市场的力量。随着融资成本的提高、竞争的加剧,企业间优胜略汰将更加明显。大浪淘沙下,必定会淘汰一大批战斗力弱的企业,只有具备高水平的风险管理能力的企业才能生存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提高P2P行业准入门槛

在快速增长中出现诸多“搅局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P2P行业起步门槛较低,缺乏监管。国家目前并没有此类监管政策,行业内企业良莠不齐,风险把控能力、经营能力也不一样。P2P行业与银行密切关联,一旦周转不灵就会波及大量用户,损害社会利益。因此,P2P行业有必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目前,只要简单注册公司就能在我国入驻P2P行业,从事金融业务且极少受到金融机构的监管。这种过低的门槛导致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争相涌人P2P行业,造成整个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因此,相关部门应在注册资本、发起人资质、组织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提高P2P行业的准人标准。

(二)制定监督管理规定

首先,针对资金安全,要制定P2P资金托管管理办法:第一,资金由经监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行介入进行结算、监督;第二,监管机构对于资金的来源去向进行严格调查监控,防止洗钱、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其次针对信息不对称,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用行业管理协会,规定P2P平台必须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明确说明投资者风险等,以增加行业透明度,保障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级

行业自律是P2P行业内部的一种有效的自我约束监督机制,在规范行业发展、增加行业透明度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业界,众多P2P平台业界陆续开始以“结盟”的形式组成自律组织。但当下,我国P2P行业还没有出现有影响力和号召力且规范合法的P2P自律组织。建立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平台中投资人和借款人行为的管理,才能合理控制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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