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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6月19日,原告张庆芳在家劈木材时不慎致伤右眼,遂即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球内异物?”次日到被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治疗,被告市一院医师为原告张庆芳做B型超声检查,医师观察后认为,原告张庆芳右眼玻璃体内出血块,右眼白内障。
当日住院,并在局麻下行右眼角膜修补术,前房冲洗术。
六天后,又行晶状体囊外摘除术。
住院期间经多次查房及B超检查,均未发现球内异物,治疗16天出院。
208月4日,因原告张庆芳仍感右眼疼痛不适,遂到被告市一院复诊,但无明确诊断。
在治疗无效果的情况下,原告张庆芳于年9月18日到江苏省中医院就诊,B超检查提示右眼玻璃体混浊,右眼球内异物不能排除。
当日即转诊于南京军区总医院,并作眼部CT检查。
CT报告单记载:右眼球内下见一点状金属异物影,晶状体未见很好显示等,结论为,原告张庆芳右眼角膜穿通伤术后改变,球内异物残存。
2001年9月19日,原告张庆芳在该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同年9月24日作右眼玻璃体切割术和眼内异物取出术。
同年10月2日,原告张庆芳出院,此次住院花去医疗费9123.6元。
2001年12月26日,原告张庆芳以被告市一院具有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市一院赔偿损失:医疗费9168.60元、残疾赔偿金13632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7624元、误工费651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632元等合计69902.04元。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张庆芳右眼损害后果、损害原因及医院诊疗行为有无不当等,法院委托法医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人认为,原告张庆芳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玻璃体积血诊断应予认定;被告市一院所行的右眼角膜修补术、前房冲洗术、右眼晶状体囊外摘除术等并无不当,但根据原告张庆芳病史和体格检查所见,被告市一院在对原告张庆芳治疗过程中仅予眼部B超检查,而未予眼部X线摄片或作CT检查是不符合诊疗常规和不完善的,且从被告市一院对原告张庆芳的B超检查报告和检查图象看,应提示右眼内异物不能排除,而被告市一院仅提示右眼玻璃体混浊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这正是导致原告张庆芳右眼内异物漏诊和异物存留的原因;原告张庆芳右眼盲,其伤残程度为八级;根据原告张庆芳原发性损伤程度、右眼内异物部位及异物留存后的继发性改变时间顺序看,结合原告张庆芳外伤后及术后视力改变,分析原告张庆芳右眼盲主要系其右眼原发性损伤所致,而右眼内异物的存留则加剧了对其右眼残存视力的损害。
【审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原告张庆芳在入被告市一院检查时,首诊医师即以球内异物不能排除收住院治疗,被告市一院应当在自己的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范围内对原告张庆芳极尽注意义务,而被告市一院仅给予B超检查,并未给予X线摄片或CT检查是不符合诊疗常规的。
何况B超图象已能提示球内异物不能排除,而被告市一院仅作右眼玻璃体混浊的不准确、不全面的诊断结论,从而导致异物漏诊。
显然,被告市一院存在着怠于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和疏于高度注意的过错,对该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但原告张庆芳右眼盲伤残程度达八级并非完全是被告市一院的这一过错所致,故原告张庆芳要求被告市一院赔偿造成八级伤残的全部损失不尽合理。
鉴于被告市一院的过错造成原告张庆芳无谓的支付了在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的费用,对此,被告市一院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张庆芳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将根据鉴定人的意见,即被诉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所介入的程度及作用力的大小,并依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酌情裁量。
据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市一院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庆芳各项损失2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庆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实支费等)3070元,由原告张庆芳负担1000元,由被告市一院负担2070元。
【评析】
1、将是否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作为医师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成为处理本案的特点之一。
医疗行为是一种对患者生命、健康伴有一定危险性、破坏性的侵袭行为,但又是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行为,故通常情况下,并不视其为侵权行为。
然而,基于患者对医师的充分信赖及对医师的特殊职业要求,便产生了医师对于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医师若疏于注意而违反义务,则其具有法律上的过错。
在本案中,判断医师有无过错成为关键之一,而要判断医师有无过错,其标准就得掌握好。
一个是医师的业务水平标准,一个是对患者的注意程度标准。
本案在处理时,法官所掌握的过错标准类似于日本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所采用的“最善的注意义务”标准,这是日本医事法中对医师的一般的注意义务要求。
本案中的被告市一院为三级乙等医院,应首先肯定医师的技术标准,即被告市一院的医师在当时的医疗设备及技术范围内能够诊断出原告张庆芳右眼内异物存留,但医师却未予使用X线摄片或CT设备。
而且就是用B超检查,也能辨析出右眼内异物不能排除,但被告市一院仅作出右眼玻璃体混浊的不全面、不准确结论。
基于此,可以清楚的说明,被告市一院的医师对于原告张庆芳的眼伤诊断是不谨慎的,存在着怠于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和疏于注意的过错。
故被告市一院当然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2、运用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率来确定责任,成为处理本案的又一特色。
众所周知,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因往往较多,而多原因竞合的具体情形又很多,所以处理的方法也较为灵活。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张庆芳对损害后果也有过失,即在劈木材时疏于注意,故应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
实质上,如原告张庆芳以被告市一院的行为造成其右眼八级伤残为由,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则可依过失相抵原则让被告市一院适当分担损失。
而本案原告张庆芳仅是基于被告市一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提起诉讼,尽管其请求赔偿的数额较高,但对自己不慎造成的眼外伤并未要求他人赔偿,所以本案不应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
因此,法官在处理本案时,是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利用赔偿医学上的参与度(又叫发生率、寄与度)概念,即被诉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介入程度或作用力大小,来确定责任大小的。
这样处理,不仅符合我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从裁判效果上看,其适用的法律更具体、更科学,所以也显得更公正。
医疗事故赔偿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1】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赔偿金最低标准【2】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地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助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从医疗事故认定、赔偿、处罚等不同方面对医疗事故处理进行规范。但由于该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因此医疗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将主管医疗事故处理的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也牵涉其中。20xx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由社会学术团体(医学会)担任,从而将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部分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住 址: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 元;
2、误工费: 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4、陪护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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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残疾生活补助费: 元;
6、残疾用具费: 元;
7、丧葬费: 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
9、交通费: 元;
10、住宿费: 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元(不超过2人)
合计: 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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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见证人:
日期:
注:具体条款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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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事故经过:
2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许,____驾驶黑____号“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在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老依兰桥处时因超载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侧翻。造成车内乘坐的被害人____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延公交认字[2]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该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宪南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____无过错行为。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先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____,户名:_____,账号:___________)。余款_____万元由甲方在5年内还清,每年支付乙方_____元,于每年的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甲方在未全部清偿上述款项前,不得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疗器械产品量保证协议书范本
为保证器械质量,维护企业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在购销器械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对器械的质量负责,因此甲乙双方必须遵照本质量保证协议之规定的质量条款,共同督促遵守执行。
质量条款:
一、甲、乙双方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证件(三证一照)并加盖公章,殷实双方要求提供相关手续及资料,双方才能发生业务关系。
二、甲方提供乙方的器械必须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器械。
三、甲方提供乙方的器械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的质量,并对其质量负责。如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四、甲方提供乙方的器械必须有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及装箱单、合格证。其外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货物运输、储存的要求。
五、不符合上述质量条款要求的器械或质量异常或经确定为不合格的器械给予退、换货的保障。
甲方: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基于甲乙双方确定的事实,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协商,根据《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____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存在的风险,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的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声明;
第二、甲方给付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第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差额权利;
第四、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纠纷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并且本着友好的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合同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则制度,就赔偿事宜作如下协议:
1、双方对于此次协议签订的内容完全了解,也知道此份协议所存在的风险,乙方愿意放弃对于甲方责任权利的追究,本协议是甲乙方真实思想的阐述,不存在任何表述上的纠纷。
2、甲方会向乙方承担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另外还包括必要的营养费以及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元。
3、此份协议在生效之后,乙方愿意放弃对于赔偿差额权利的责任追究。
4、乙方自愿放弃此次纠纷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有一份。
6、此份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即日起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日期:_____ 日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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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
协议双方:
甲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系×××的妻儿。××× (系甲方雇工)于 年 月 日在为甲方(系×××生前雇主)劳动时,因电击死亡。为解决因×××死亡的善后赔偿事宜,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家属来沪料理×××后事的车旅费、住宿费以及在处理死者火化前的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二、发生在上海期间的×××的丧葬费由甲方承担。
三、以上第一、二条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按实结算。
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因×××死亡的赔偿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以上第四条款的赔偿金,由甲方最迟于 年 月 日存于 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在甲方向 名下存款帐户存人该赔偿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双方约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赔付义务后,乙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上海市 公证处备查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 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
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 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患者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年龄:_____性别:_____籍贯:_____住址:____身份证号:______住院号:_____疾病诊断:_____治疗结果: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_____。
三、医疗事故原因:_____。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_____元;
2、误工费:_____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_____元;
6、残疾用具费:_____元;
7、丧葬费:_____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_____元;
9、交通费:_____元;
10、住宿费:_____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_____元(不超过_____人);
合计:_____元。
五、赔偿款给付时间: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
七、其他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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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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