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实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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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实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

篇1:春节期间实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

春节期间实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

近年来,为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不少地方开始限制或禁放烟花爆竹,近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就发布了20春节期间实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年春节期间实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

为保障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17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17年春节期间长兴中心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特通告如下:

一、有限开禁时间

2017年1月23日(农历腊月廿六)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限开禁期间禁止燃放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县行政中心等重点防火区

三、各乡镇 (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确保有限开禁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有序,倡导市民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尽量消除火灾隐患,减少大气污染影响。县公安、环保、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长政办发 〔2009〕173号文件和本通告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篇2: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因近年来不断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154号),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2月3日至2月25日14时(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六)在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区域内,除2月9日、10日(腊月廿九至正月初一)不限时和25日(正月十六)至14时外,每天早7时至晚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七)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九)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周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

(十一)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3吋以上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

(二)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双响、闪光雷、开天雷等升空类产品;

(五)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

四、对焰火燃放的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燃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将举办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组织实施方案、燃放设计方案等材料,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提交公安部门审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未取得公 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花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为A级、B级的烟花产品和本市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五、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将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销售给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凡道路运输焰火药、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1月14日

篇3: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巩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果,让广大市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今将《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再度发布,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衡水市市区东西南北环城路以内、各县市区主城区区域为烟花爆竹的限放区。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以下简称春节期间)

在限放区域内,每年春节期间即:农历腊月三十(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除每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周围5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 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禁放期间(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限放期间(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对焰火燃放的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七、允许燃放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年一月二十六日

篇4: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台州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类、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以内;

(三)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

(四)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

(十)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方。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销售、燃放时间规定

(一)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除第二条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外,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全部范围。

(二)在上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五日燃放。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确保市区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四、凡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

五、违反本通告应承担的责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民有权对违反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监督。

七、本通告所称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

1月20日

篇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尊敬的业主/住户: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金港城服务处全体员工提前给您拜个早年,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万事如意!为了使大家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处针对燃放烟花爆竹事宜特提醒如下:

1、小区公共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在私家阳台、露台、公共观景阳台、天台、楼道上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发生火灾和伤人事故;

3、春节期间,服务处将加大园区巡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及时劝阻、制止,在此过程中请您配合支持我们的工作。

4、近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空气污染严重,为了您和您家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处呼吁每个家庭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还大家一个清澈、洁净的空气环境;谢谢大家的配合!

有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做得更好!

恭祝:新春快乐,阖家幸福!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金港城物业服务处

年月日

篇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使广大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2017年春节期间乐山市中心城区实行定时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17年1月27日至1月29日每日7时至次日零时(1月27日延时到次日零时30分),2017年2月11日7时至次日零时。

二、燃放区域

(一)滨江路大曲口至油榨街沿江人行道;

(二)滨河路大件码头至育贤门沿河人行道;

(三)滨江路箱箱街口至较场坝沿河人行道;

(四)嘉州小游园;

(五)嘉州新城小区外大渡河边沿河人行道;

(六)沫若广场;

(七)阳光广场中心区域。

三、燃放安全

请广大市民在合法的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禁止燃放孔明灯和拉炮、摔炮、砸炮、春天雷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危险品种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易燃易爆生产或储存单位及山林和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车辆、船舶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严禁在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严禁损坏市政工程、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在绿化带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年1月25日

春节烟花爆竹燃放通知

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语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春节期间实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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