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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文明卫生标准
全公司的环境文明卫生,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场所、道路、食堂、宿舍、厕所、绿化等方方面面,分别制订标准如下:
1、生产车间: 生产现场环境保持文明整洁,做到“五定、四清、四无、一直线”和“三不落地”、“二不进车间”。五定,即生产现场清整洁工作“定时间、定工具、定人员、定周期、定检查”;四清,即高空清、地面清、机台清、四角清;四无,即高空无挂花、机台无积花、地面无杂物、车间无死角;一直线,即车间内各种半制品、车辆、工具箱、容器、器材等实行定置管理,按规划就位,成线排放;三不落地,即保全保养机配件、工具、机油不落地;二不进车间,即与生产无关的物件不进车间,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进车间。
2、科室(车办室)内: 做到“七无、一明、一齐”。七无,即室内无蛛网、灯管灯罩无积尘、墙壁无灰尘、地面无痰迹、台上无杂物、橱顶无积灰、镜框无灰尘;一明,即玻璃明亮;一齐,即办公用具排列整齐。
3、道路:做到“七无一通一清”。七无,即道路无落棉、无积花、无纸屑、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无违章堆放的机件和建筑材料;一通,即厂内通道平整畅通;一清,即建筑垃圾由技发部负责及时出清。
4、食堂(餐厅):做到“六无两全一规范”。即灶台清洁无油污杂物,操作间清洁无蚊蝇,台凳清洁无汤水剩饭,地面清洁无垃圾污渍,门窗清洁无灰尘破洞,洗碗池清洁无回丝回条剩饭剩菜;两全,即“三证”齐全、消毒设施齐全;一规范,即所有食品符合《食品卫生法》规范要求。
5、宿舍:做到“四无一齐一静”。四无,即四周无蛛网、室内无什物,地面无垃圾、门净窗亮无积灰;一齐,即生活用品排列整齐美观;一静,即宿舍区保持安静。
6、浴室:做到“七无三禁一通”。七无,即淋浴处地面和浴池壁无积垢打滑,更衣室地面及四角无垃圾杂物、无蛛网,坐凳无积灰、便器无臭味,衣柜盖板完好无缺、衣柜内无杂物;三禁,即禁止在浴室内随地大小便、洗衣服,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池;一通,即下水道畅通。
7、厕所:专人打扫,做到“七无一通一明”。七无,即高空无蛛网,便池无蝇蛆,四角无积尘,地面无废报纸和垃圾,无烟头,无痰迹,室内无臭气;一通,即粪便槽畅通;一明,即窗户玻璃明亮。
8、室外: 做到“五无一通一净”。五无,即屋面无杂物、地面无垃圾、绿化带和通道无机件和杂物、四周无死角、空地无杂物;一通,即阴沟疏通;一净,即;垃圾箱、痰盂每天出清倒净。
二、管理和创建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在全公司形成“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黑板报、画廊等工具,大力宣传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各分厂、部门要突出裕纶员工“十不”规范教育,即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纸屑、不乱倒垃
圾、不乱扔废旧机配件和杂物、不乱涂乱贴乱画、不采花摘果、不破坏绿化、不破坏宣传设施、不乱倒剩饭剩菜、不在宿舍区喧哗,提倡文明卫生行为,对脏、乱、差等不文明行为要敢于批评教育,对一些严重损害企业形象的丑恶行为要及时揭露曝光。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文明卫生意识,人人参与创建活动,个个争做文明员工。
2、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全公司的环境文明卫生管理,在总体上必须坚持“谁的区域谁包管,谁污染谁清理,员工不良行为由主管者负责”的原则。公司办公室作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每年要制订文明卫生创建规划,并持之以恒抓好落实。建立完善全公司范围内的卫生包干区管理网络,厂内通道、办公大楼楼梯、门厅及纺织路由专职环卫工人打扫。公司办公室下属环卫人员每天要高标准、高质量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确保上述区域以及分管范围绿化带、厕所、垃圾箱的清洁卫生。各部门室内外的环境卫生由本部门负责清扫干净。同时,公司办公室要做好各部门卫生包管区的调整、划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各分厂、部门要认真执行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把环境卫生纳入各自正常管理内容中,认真落实“门内达标,门前四包”责任制(门内达到规范要求,门前包墙壁清洁,包地面干净,包窗户明亮,包无杂物堆放),做到文明生产、文明办公。各分厂、部门每天清扫的垃圾必须入箱,生活垃圾由环卫组负责,垃圾清运工每天必须将公司所有垃圾箱清理打扫一次,做到日产日清,确保厂区环境整洁卫生。要突出抓好各种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工作,技发等部门在与施工单位洽谈施工合同时,要将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列入合同,确保施工中不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交付的项目要干干净净。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或清理不达标的由公司组织清理,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3、搞好企业的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技术发展部要认真做好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监测、排放,确保污水及时排放,不积水发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车间噪音,使噪音检测达标。要加强厂区、生活区下水道、化粪池的管理与疏通,使之保持正常排放不污染环境。
4、抓好食堂、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食堂、餐厅是企业文明卫生的重点部门,也是企业的窗口,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内部的卫生管理制度。裕恒公司要加强食堂卫生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督促饮事人员搞好食堂卫生,尤其是食品卫生,不买不卖腐烂变质食品,按规定做好炊具餐用具、碗筷的消毒工作,杜绝病从口入和食品中毒事故。卫生所作为企业的卫生部门有责任加强对食堂、餐厅的监督与检查。
5、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重点抓好“脏、乱、差”及卫生死角的治理。废棉处理运输过程中的落棉,以及各车间对外排放的除尘棉和飞花,对厂区路面及车间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各分厂、储运部、技发部、裕恒公司要针对各种污染源由各自部门、分厂采取相应措施整治,确保路面无落棉和飞花。同时,要抓好集体宿舍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与市环卫部门、居委及邻近村队加强联系,齐抓共管搞好社区的清洁卫生工作,所有员工严禁向室外乱倒乱扔杂物。
6、配合市爱委会、辖区居委做好除“四害”工作。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两次灭鼠、灭蝇、灭蚊、灭蟑活动。专业环卫人员要负责做好生产区、生活区药物的布撒和灭杀工作。裕恒公司要督促食堂配备和完善隔蝇的纱窗、纱门,还要做好“四害”的灭杀工作,使我公司的除“四害”工作达标。
7、加强绿化管理。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公司新、老厂区的绿化已形成规模和特色,树木、花草长势较好,要及时做好养
护管理工作,确保新厂区绿化带树木、花草旺盛生长。同时,各部门要教育员工爱护公司的一草一木,保护绿化。对尚未完工的地块,要抓紧在绿化季节内完成。环卫绿化人员要适时做好树木花草修剪、治虫、除草工作,精心养护,科学管理,减少病虫害,努力降低树木的死亡率。要根据季节做好盆花、草花的培育,提高暖房的利用率,动脑筋、想办法保证四季有鲜花,确保公司各种会议、活动的环境布置需要。
8、加强废品回收工作。各类废旧物资乱堆、乱放、乱丢,不仅影响环境整洁,也造成了不应有的浪费。各分厂领用机配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物资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以旧换新”;同时,各分厂小改小革废旧配件、废旧物品及各类包装箱必须送到废品仓库,由物供部、储运部负责定期处理。
三、检查与考核。
环境文明卫生工作抓一朝一夕并不难,难在持之以恒。为了抓好长效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文明素质,保证环境始终处于卫生、整洁、优美状态,必须加强检查与考核力度,坚持三个方面的检查相结合。
一是各分厂(部门)自查。各分厂(部室)、工段、班组要对照环境文明卫生的标准,认真自查,自我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屡教不改的员工,要列入日常管理考核。
二是有关职能部门专职查。公司办公室重点对全公司除生产车间以外区域的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公司技术发展部、综合检查办公室重点对生产车间的现场管理、文明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公司人事保卫部重点对车棚、集体宿舍、浴室的文明卫生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日常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分厂(部门)整改,同时将每月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公司综合。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环境立法过程中的不足,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足,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不足。
一、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主体的结构失衡
首先,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立法是于法有据。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有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保障。翻开我国立法法,该法的第34条和第58条,明确赋予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然而,我国在法律层而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权却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换言之,公民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主体作用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公民参与环境立法的作用非常渺小,主要是因为公众参与制度机制并未完善,空有制度文本,而缺乏实际落实。
(二)参与主体的方式单一
依据现行的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检举权、控告权与救济权。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意见征询是从上至下,由上级立法部门向下征集相关意见,至于是否真正采纳了公民的意见或者建议,公众很难知晓与确定。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与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与其他国家相比,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程度是十分低。而公众大多数能够影响环境立法,大多数是限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时,会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当然,大多数时候会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相关救济的渠道与权力。
二、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披露范围尚不规范
虽然,早在我国颁布实施了《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然而,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与频率远不能满足公众的对于环境信息的需求。甚至可以说,当前环境信息披露还处于十分不透明的状态,并未做到信息公开与透明,尤其是公开的内容不够细化。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与《概密法》的规定,立法部门仅仅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列为不公开信息的范围。目前,小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对于公民的知情权存在侵害。而对公众的公开信息申请,有的搪塞,有的置之不理,有的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二)责任机制与救治机制不合理
我国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救济渠道主要是用行政方式。比如对于范围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与付款。然而,目前的罚款上限与罚款的力度,相比于违法企业单位所获取的利润,是九牛一毛。可以说单靠罚款,已经无法阻挡部分违法企业顶风作案,无视法律法规。这种情况有所加剧,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这种局面是受制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监管与管理的短板。同时,我国对于救济途径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一)环评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条文规定,“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然而,这个条文在现实环境中难以具备操作性,是一种宏观}h},或者可以称之为口号性的条文。这也造成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太过宽泛,在实际运用时对于环评的主体范围就显得模糊不清,不具备操作性。目前,一些听证会或者是由民众参与的会议,邀请的与会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民众。要么是被代表,要么邀请的民意代表并未保护民众的切身利益,而沦为举手投票的机器。环境评估中的公众主体随意扩大化,也不利于立法效率提高与立法资源的节约。
(二)环评的范围不广泛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参与项目规划中的环评,而在综合利用相关环节,却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依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实际上需要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其实并不多,如政府决策中涉及到环境影响等情形就未作出规定。相反,是用列举的方式对一些项目要进行环评做出了规定。与西方主要国家相较而言,我国的环境评估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要进一步细化。
(三)环评的时间介入晚
根据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公众介入环境评估的具体时间,最早应该是在规划草案或者是建设项目报送审批之前。除此两种阶段,在其他阶段公众都是无权参与的。而相较于英美等国,公众参与的是整个环境评估的各个阶段。同时,在具体环境评估过程中,施工建设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具有较大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政府职能部门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公众参与环境评估只是象征性或者是程序性的过程,对于环境评估的最终结果并未过多的话语权。
在我国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力量,以公众力量弥补环保部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同时也以公众参与对环保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倾向予以约束。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图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重点城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当年度计划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数量、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承担单位等资料,年终前要对在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厂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目标的制订、分解、实施和考核;参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的编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绩效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的考核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有关安全标准化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及安全技术规程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改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工作。
6、负责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负责监督车间及相关部门的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活动计划。
7、会同生产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设施附件和罐体安全监督工作。
8、负责动火证、高处作业证、设备内作业证的签发工作。
9、负责监督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11、参与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到公司汇报。
1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位,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开展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13、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级管理工作及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指导有关企业建立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保员工作职责;
(二)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素质。组织有关企业参加由我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和资料。指导有关企业做到台帐和资料完善整齐,装订规范,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指导有关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企业污染减排计划、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环境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制度;
(五)指导有关企业在醒目位置放置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处理流程图和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图;
(六)规范管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七)探索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重点探索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上市环保核查、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或环保工作相衔接的方法。
1目的
通过对生产、生活活动的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生产、生活造成的环境影响,达到改善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的目的。
2.范围
适用于公司项目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对环境污染的控制、防治和管理。
3.职责
3.1项目部:
3.1.1负责监督相关单位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对施工现场各种污染进行控制。
3.1.2负责从技术上做好施工过程中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
3.1.3负责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活动过程中用水、用电的节能降耗控制和有害废旧物品的3.1.4负责汽车尾气的污染控制,食堂及生活锅炉的污染控制,生活区噪声、生活污水的控制。
3.2项目专业公司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扬尘、噪声、废渣的控制以及所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和控制。
3.3资产管理部负责在新购机械设备选型时,考虑机械设备对环境的影响。
3.5机械化公司负责现场施工机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3.6物资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4管理制度
4.1化学品及油品的控制
4.1.1物资公司负责化学品及油品的接收及检验,在接收过程中保证外包装无破损,发现泄漏应及时退还供货方。
4.1.2施工单位在使用化学品及油品时,应保证无跑、冒、滴、漏现象,废油应及时收集于指定的容器后,交物资公司集中处理,严禁将废油直接倾倒。
4.1.3锅炉水压及化学清洗后的排放,项目部要负责制定方案,并与业主方联系排放到指定地。
4.2噪声控制
4.2.1施工作业指导书要涵盖施工活动、机械生产噪声的控制措,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同时做好作业人员的防护工作,工程管理部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
4.2.2在声源处利用隔音、吸音、消声器等方法降低噪声。
4.2.3现场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具降低噪声的影响。
4.2.4增加绿化面积降低噪声。
4.2.5进入生活区的车辆不准高音鸣笛。
4.2.6锅炉吹管要编制吹管降噪措施,当地环保部门有要求时,方案和措施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4.2.7加强宣传教育,生活区内养成讲文明、讲礼貌的良好习惯,自觉控制音响、音量、以免妨碍他人。
4.3大气污染控制
4.3.1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塑料及其它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3.2禁止在生活区、办公区附近从事露天喷砂和散发粉尘恶臭及有害气体作业。
4.3.3积极使用低污染灭火器材。
4.3.4生活锅炉大气污染的防治。
4.3.4.1使用燃煤锅炉时燃煤选用含硫量低,发热量高的煤种,以充分燃烧,降低排放,使用燃油锅炉时,选用雾化燃烧装置,充分燃烧。
4.3.4.2燃煤锅炉烟气应采用除尘装置,并定期检查除尘器的使用情况,保证除尘器的正常运行。
4.3.5路面扬尘大气污染的控制
4.3.5.1车辆限速行驶。
4.3.5.2路面洒水。
4.3.5.3车辆上路要将车轮清理干净。
4.3.5.4管沟开挖时要做好浮土的管理。
4.3.6各种车辆尾气排放执行相关的国家法规。
4.3.7易挥发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密封好,优先选用环保型化学品。
4.3.8砼的作业场所应做好防护措施;水泥和泥土运输过程中采取封盖措施,防止扬尘。
4.3.9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中的废弃物按要求进行分类,由责任单位统一处理。
4.4办公区域环境保护
4.4.1办公区域的垃圾要分类放置;
4.4.2更换下来的废硒鼓、墨盒等废旧办公设施及配件统一交项目部,由供应商回收处理。
4.4.3一般文件要求双面打印,如非保密文件不应将单面已用过的纸张扔进垃圾箱,此类纸张可用于非正式文件的再次利用。
4.4.4每天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关闭办公电源。
4.4.5用水完毕及时关闭水阀,节约水资源。
4.5废水控制
4.5.1项目部负责对生活污水的控制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并负责同地方环保部门保持联系。
4.5.2食堂严禁将食物的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菜倒入下水道。下水道应经常清理,防止淤积堵塞。
4.5.3施工生产的污水应按照污染程度分别处理。
4.5.3.1锅炉化学清洗产生的污水要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处理后排入指定区域,尽量减少对水或土壤的污染。
4.5.3.2对污染影响严重,排放时间较长的污水,要编制污水处理方案,经工程部批准后实施,有特殊要求的要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4.5.3.3施工过程中各种高浓度的有机溶剂,化学废液和油类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要用专门容器进行收集,统一处理。
4.5.4施工过程中应节约用水,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4.5.5工程管理部要加强对施工用水和污水处理的管理和监督。
4.6环境监控和检查
4.6.1环境监督检查执行《安全环境检查制度》。
4.6.2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对现场周边群众的投诉及时沟通与处理。
4.6.3项目部进驻现场后要向业主索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6.4现场环境的监控和检查由项目部进行,发现问题时应由责任单位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实施。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对环保工作的认识,使全体员工自觉爱护环境,掌握环保设备的控制参数和操作规程,提高环保设备运转率,保障环境不受污染,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培训教育管理。
2.2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是指公司内部组织培训和外部委派专业培训。
3.职责
3.1企业管理部制定对员工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3.2技术动力部负责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3.3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内部的环保教育培训、委派特殊环保教育培训。
4.一般规定
4.1凡新来公司工作的员工应进行环保教育培训,包括对基本的环保知识、公司环保方面的有关制度等内容的培训;
4.2公司日常的环保教育培训:对在职全体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环保教育培训。
4.3由企业管理部每年委派主管环保工作的人员进行外部专业培训二次,考取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4.4兼职环保管理人员也应自学环保知识,熟知国家有关环保的各项法规、政策、方案,运用到日常的工作中。
4.5加强员工的环保知识和法制观念,使环保工作深入到日常工作中,也使环保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制定背景
机关档案工作的发展历程,就是机关档案工作不断制度化、规范化的过程。1955年1月1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中央办公厅秘书局起草,中共中央批准)和1957年2月28日《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国家档案局起草,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分别对党、政机关的档案工作提出了规范要求。1961年12月31日,经中央办公厅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施行《机关档案室工作通则》(1964年10月14日修订),规定了各级党、政、军机关和企业、事业、人民公社、人民团体等单位档案室工作要求,实现党、政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1983年4月2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厅发〔1983〕64号),确立了沿用至今的机关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干部等内容,规定了机关档案工作基本业务要求。
之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与《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一并为机关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的法律法规保障。国家档案局以此为依据,相继发布《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规范和标准,为各地区各部门机关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档案管理实践的不断进步,档案管理越来越趋向专业化、精细化,这对机关档案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补足机关档案制度体系缺环
机关档案工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宏观层面上的规定,也有《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针对某一方面具体工作、微观层面的规范和标准,但缺乏一个中观层面、承上启下的制度办法,使机关档案制度体系存在明显缺环,影响到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执行。
2
完善机关档案业务要求
现行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大多制定时间较早,机关档案业务要求缺位现象比较严重,比如档案用房面积、技术和设施设备要求,录音、录像、实物等门类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等都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业务建设或指导时标准难以统一,影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另外,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的整体性、原则性、关键性要求也不够充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的新需要。
3
融会贯通相关规范标准
在现行的几十项档案规范和标准中,大部分都与机关档案工作有关。由于机关档案人员流动性大、专岗专责难度较高,加之还承担其他工作,很难将这些分散的要求悉数掌握。所以,《规定》的制定思路就是把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核心要素抽取出来,再加上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打造一个涵盖各种载体、各个流程的制度规范,便于机关档案工作人员把握和执行。另外,档案标准一般为推荐性质,原则上可自愿执行,而这些标准又与档案资源质量息息相关,因而需要规范性文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制定过程
《规定》的制定过程经历了草稿、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阶段,稿本先后迭代十余次。主要过程如下:
认真调研、论证,进行充分准备。,对《规定》制定的可行性、必要性开展调研、论证,并在湖北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关于〈机关档案工作规定〉(暂定名)相关情况的汇报》,提出了制定《规定》的主要理由、工作目标、实现路径、工作计划,形成《规定》草稿,报请批准实施。
正式启动编制工作。3月,经报批同意,确定《规定》编制工作任务和要求。成立了《规定》起草工作组,拟定了编制方案,正式启动《规定》的制定工作。
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205月,形成《规定》初稿,在广东召开专题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论证。1月,在北京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中央和国家机关协作组组长单位专家意见。4月,根据专家咨询会提出的意见,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地区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208月,对各地各部门反馈的628条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处理,采纳402条,部分采纳114 条,形成《规定》送审稿。9月底,召开评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编译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安监总局档案馆、民航局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等单位专家对《规定》进行讨论、论证并通过评审。
正式对外公布。年10月—10月,根据专家组、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调整规范名称,并对送审稿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后,于月11日正式对外公布。
主要目标
《规定》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如下问题为主要目标:
1
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问题
按照《规定》颁布之前的机关档案工作组织建制,机关存在机关办公厅(室)、机关档案部门、档案鉴定小组等与机关档案工作密切相关的组织形态。不过,这些组织一般限于在某一范围或领域开展工作,很难统筹协调信息化、解密划控等重要工作。从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档案工作开展较好的机关,一般会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种行之有效的做法值得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
2
档案机构设置及档案人员配备问题
经过多年不断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完全意义上的档案处室数量较少,不少单位是以保密档案处、机要档案处等名义出现。个别单位的档案工作是由其他处室甚至是事业单位代为承担,部门名称完全没有体现档案工作属性。如果不予以规范,将会影响档案工作在机关的正常开展。另外,档案人员是否专职、是否正式在编、是否专业等机关档案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由于之前缺乏明文规定,也给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3
监督指导职责的主辅关系问题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工作,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为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作用,《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赋予行业主管机关对本系统一定的监督、指导与检查权限。实践中,有些行业主管部门以此为据,对本系统档案工作提出了管理方法和要求,但有些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甚至与国家相关要求不一致,导致地方机关无所适从,既影响了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权利,也影响了国家档案资源建设。所以,明确监督指导职责的主辅关系和各种权责边界成为一项需要解决的问题。
4
档案工作任务与档案社会化服务约束问题
两办《意见》对档案工作的任务进行了扩展,提出“确保档案部门实现对电子文件形成、积累和归档的全程监督指导”。《规定》需要以此为据,相应调整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另外,两办《意见》倡导外包服务,但对于服务外包的类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服务外包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并没有明确。实践发现,不规范、不加限制的外包可能会带来涉密信息泄露的风险,甚至会导致机关档案核心业务流失,影响档案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体制机制的正常维系,因而需要对外包的范围和要求予以明确。
5
档案用房的设置、面积、选址和设施设备问题
档案用房类型不足、面积不清、条件较差是机关中的常见现象。实践中,档案用房有“三分开”的说法,但未在规范和标准中明确表述,影响了机关档案用房的安排与布局。另外,机关档案用房的面积、选址、承重,以及温湿度调控、安防、消防等也无明文要求,又不宜照搬《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因而需要进一步明确。
6
机关档案的规范管理与档案信息化问题
档案的规范管理涉及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保管与保护、鉴定与销毁、利用与开发、统计与移交多个流程。这些流程和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中,需要重新梳理并形成一以贯之的管理体系和要求,同时也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另外,机关档案信息化存在的症结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档案信息化与机关信息化同步建设要求、档案信息化建设各方的权责关系、电子档案的属性与管理要求等。
制定背景
机关档案工作的发展历程,就是机关档案工作不断制度化、规范化的过程。1955年1月1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中央办公厅秘书局起草,中共中央批准)和1957年2月28日《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国家档案局起草,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分别对党、政机关的档案工作提出了规范要求。1961年12月31日,经中央办公厅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施行《机关档案室工作通则》(1964年10月14日修订),规定了各级党、政、军机关和企业、事业、人民公社、人民团体等单位档案室工作要求,实现党、政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1983年4月2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厅发〔1983〕64号),确立了沿用至今的机关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干部等内容,规定了机关档案工作基本业务要求。
之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与《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一并为机关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的法律法规保障。国家档案局以此为依据,相继发布《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规范和标准,为各地区各部门机关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档案管理实践的不断进步,档案管理越来越趋向专业化、精细化,这对机关档案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补足机关档案制度体系缺环
机关档案工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宏观层面上的规定,也有《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针对某一方面具体工作、微观层面的规范和标准,但缺乏一个中观层面、承上启下的制度办法,使机关档案制度体系存在明显缺环,影响到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执行。
2
完善机关档案业务要求
现行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大多制定时间较早,机关档案业务要求缺位现象比较严重,比如档案用房面积、技术和设施设备要求,录音、录像、实物等门类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等都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业务建设或指导时标准难以统一,影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另外,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的整体性、原则性、关键性要求也不够充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的新需要。
3
融会贯通相关规范标准
在现行的几十项档案规范和标准中,大部分都与机关档案工作有关。由于机关档案人员流动性大、专岗专责难度较高,加之还承担其他工作,很难将这些分散的要求悉数掌握。所以,《规定》的制定思路就是把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核心要素抽取出来,再加上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打造一个涵盖各种载体、各个流程的制度规范,便于机关档案工作人员把握和执行。另外,档案标准一般为推荐性质,原则上可自愿执行,而这些标准又与档案资源质量息息相关,因而需要规范性文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制定过程
《规定》的制定过程经历了草稿、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阶段,稿本先后迭代十余次。主要过程如下:
认真调研、论证,进行充分准备。20,对《规定》制定的可行性、必要性开展调研、论证,并在湖北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关于〈机关档案工作规定〉(暂定名)相关情况的汇报》,提出了制定《规定》的主要理由、工作目标、实现路径、工作计划,形成《规定》草稿,报请批准实施。
正式启动编制工作。年3月,经报批同意,确定《规定》编制工作任务和要求。成立了《规定》起草工作组,拟定了编制方案,正式启动《规定》的制定工作。
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2016年5月,形成《规定》初稿,在广东召开专题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论证。2017年1月,在北京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中央和国家机关协作组组长单位专家意见。4月,根据专家咨询会提出的意见,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地区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2017年8月,对各地各部门反馈的628条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处理,采纳402条,部分采纳114 条,形成《规定》送审稿。9月底,召开评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编译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安监总局档案馆、民航局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等单位专家对《规定》进行讨论、论证并通过评审。
正式对外公布。2017年10月—年10月,根据专家组、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调整规范名称,并对送审稿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后,于2018年10月11日正式对外公布。
主要目标
《规定》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如下问题为主要目标:
1
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问题
按照《规定》颁布之前的机关档案工作组织建制,机关存在机关办公厅(室)、机关档案部门、档案鉴定小组等与机关档案工作密切相关的组织形态。不过,这些组织一般限于在某一范围或领域开展工作,很难统筹协调信息化、解密划控等重要工作。从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档案工作开展较好的机关,一般会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种行之有效的做法值得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
2
档案机构设置及档案人员配备问题
经过多年不断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完全意义上的档案处室数量较少,不少单位是以保密档案处、机要档案处等名义出现。个别单位的档案工作是由其他处室甚至是事业单位代为承担,部门名称完全没有体现档案工作属性。如果不予以规范,将会影响档案工作在机关的正常开展。另外,档案人员是否专职、是否正式在编、是否专业等机关档案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由于之前缺乏明文规定,也给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3
监督指导职责的主辅关系问题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工作,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为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作用,《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赋予行业主管机关对本系统一定的监督、指导与检查权限。实践中,有些行业主管部门以此为据,对本系统档案工作提出了管理方法和要求,但有些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甚至与国家相关要求不一致,导致地方机关无所适从,既影响了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权利,也影响了国家档案资源建设。所以,明确监督指导职责的主辅关系和各种权责边界成为一项需要解决的问题。
4
档案工作任务与档案社会化服务约束问题
两办《意见》对档案工作的任务进行了扩展,提出“确保档案部门实现对电子文件形成、积累和归档的全程监督指导”。《规定》需要以此为据,相应调整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另外,两办《意见》倡导外包服务,但对于服务外包的类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服务外包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并没有明确。实践发现,不规范、不加限制的外包可能会带来涉密信息泄露的风险,甚至会导致机关档案核心业务流失,影响档案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体制机制的正常维系,因而需要对外包的范围和要求予以明确。
5
档案用房的设置、面积、选址和设施设备问题
档案用房类型不足、面积不清、条件较差是机关中的常见现象。实践中,档案用房有“三分开”的说法,但未在规范和标准中明确表述,影响了机关档案用房的安排与布局。另外,机关档案用房的面积、选址、承重,以及温湿度调控、安防、消防等也无明文要求,又不宜照搬《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因而需要进一步明确。
6
机关档案的规范管理与档案信息化问题
档案的规范管理涉及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保管与保护、鉴定与销毁、利用与开发、统计与移交多个流程。这些流程和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中,需要重新梳理并形成一以贯之的管理体系和要求,同时也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另外,机关档案信息化存在的症结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档案信息化与机关信息化同步建设要求、档案信息化建设各方的权责关系、电子档案的属性与管理要求等。
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2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夯实档案工作基础,切实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的专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人事干部)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接交和利用工作,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应遵循五大原则,即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依规依法、全面从严,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各单位人事干部主要负责本单位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和保管保密工作,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查(借)阅等档案利用工作,负责接交的档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坚决杜绝非专职人员办理档案相关事宜。
一、档案内容
档案材料主要涉及干部职工工作及学习过程中形成的供组织考察的各类资料,包括十大类:一是履历类材料,二是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三是考核鉴定,四是学历学位、职称、论文、培训,五是政审、审计类,六是党、团材料,七是表彰奖励材料,八是处分材料,九是工资、任免、招工、入伍、考察、职级并行、出国(境)审批,十是报到(派谴)证、计生材料。
二、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接交。
收集档案材料时应确保收集材料属归档范围,确保收集材料填写规范、真实完整。具体要求:①档案材料应当为原件;②档案材料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公文用纸,用黑色的中性笔填写(或打印);③属成套材料的,必须头尾完整。
经鉴别,符合归档范围的材料自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履行移交手续送交档案室。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未及时移交的档案材料,档案室不再接收。
三、档案利用
档案利用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严禁拍摄复印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取证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印。
查(借)阅档案一般要求2名以上共产党员按程序申请,
由档案室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严禁个人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由借阅单位履行审批手续,限期归还,不得转借。
查档(含复制、摘录)程序:查阅单位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经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档案室分管领导审批,人事干部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审批后的《查阅档案审批表》到档案室办理。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档。
临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月11日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 环境保护目的与意义
控制重大环境污染因素及危险源,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环境保护管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控制污染,促进文明绿色生产,还给人们蓝天白云。
2 混凝土企业如何做好环境保护制度
雾霾的持续出现,对人们的健康及出行造成较大的影响。作为混凝土行业,要从自身来控制污染源头,制定环境保护制度,为环保出份力。企业必须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实时调取监控进行落实。
在生产现场要有专人洒水降尘(做到早、中、晚各一次),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厂内放置专用垃圾桶,垃圾清理前应进行洒水降尘,在生产区域要严格控制乱扔垃圾。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粉状材料,应安排在罐内存放,砂、石等骨料应存放于安装全封闭大棚的料场内,运输时要防止漏洒,装卸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砂、石料场安装自动喷淋设备,用于降尘,降低大气污染指数。
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地面冲洗水,经收集、砂石分离、沉淀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生产中产生的废渣、不合格产品要有专用存放池存放(定期外运),粉料罐体要安装自动除尘装置用来收集排气口排出的粉料,做到回收再利用,杜绝粉尘外溢,对环境造成污染。
企业内部设立的环保办公室要制定定期内部检查制度,采取“三定”原则(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整改,要责任到人。制定周期环境保护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设有环境保护宣传专栏),用于提高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3 临沂市对环境管控的要求
临沂市就四大环境污染源及环境安全等出台了《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 20 条加严措施》。措施如下:
(一)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三个一批”措施。一是限期治理一批,对钢铁、焦化、电力、建陶、水泥等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无组织排放废气等不能稳定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实施限期治理。二是停产治理一批,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和偷排偷放的'实施停产治理。三是关停拆除搬迁一批,对停产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关停、拆除;对城区内现有重点污染企业列入搬迁计划,逐步实施搬迁。
(2)土小企业关停、拆除。对外环线以内小铸造、小石灰窑、小页岩砖、小陶瓷、小钢铁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坚决关停、拆除,防止死灰复燃。
(3)严格行业环境准入。外环线以内一律停止审批新上燃煤项目;五区内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项目、新增产能。其他新上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城市扬尘治理
(4)狠抓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六个 100%”(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100%),视频监控设施联网贯通且正常运行。混凝土搅拌站要落实“粉料仓除尘、料场全封闭、车辆冲洗”要求,9 月 30 日之前未达到要求的,外环线内一律取缔,外环线外停产治理。
(5)狠抓渣土、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治理。渣土运输车实行集中挂靠、统一管理,严禁个人、社会闲杂车辆上路营运;渣土运输车必须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一律实行全封闭运输。加大夜间执法检查力度,违规车辆一律查扣一个月以上。一经查扣,相关施工工地停工三个月以上。散装物料一律密闭运输,防止抛洒遗漏,违规车辆一律查扣一个月以上。
(6)狠抓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外环线内主次干道使用高压清洗车辆进行清洗冲刷,每 3 天至少清洗一次;除雨天外,每日全路段至少洒水保洁2 次。
(7)裸露土地绿化。对主城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及临时闲置土地进行硬化或绿化。
(三)机动车尾气治理
(8)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年内完成 6.6 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以山东省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5 部门统计数据为准),淘汰率进入全省前 3 位;外环线内黄标车一律禁行。
(9)严格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先环检、再安检措施,尾气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手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抽检,比例不低于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5%。
(10)开展车用油品专项治理。油品不达标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
(四)能源结构调整
(11)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外环线内 10 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电、气锅炉;开展西部板材业锅炉集中整治,不能集中供热的,限期改用电、气锅炉。
(12)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在禁燃区内,严禁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电、气锅炉。
(13)大力推行城区集中供热。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步伐,年内新增供热能力 1000 万平方米。
(五)餐饮油烟治理
(14)严格油烟排放管控。外环线内所有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8 月 31 日前必须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停业整顿3 个月以上。
(15)禁止露天烧烤。对烧烤摊点进行总量控制,城区范围内严禁新增烧烤摊点。露天烧烤一律改为室内烧烤(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的限期1 年内改为室内)。室内烧烤废气必须集中处理,配套油烟净化设备。无环保型无烟炉具和不正常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油烟净化设施的,一经发现,没收全部生产经营设备,取消饮食业从业资格。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2 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
(六)环境安全监管
(16)强化节能环保刚性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工商注册,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7)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推行排污企业公开承诺制,所有排污企业一律在门口显著位置设立承诺牌,强制实行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各县区须与所有排污企业签订责任书。
(18)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企业实施严管重罚,查处超标一次予以顶格处罚,停电停产或停止施工3 个月;第二次超标坚决关停。
(19)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自 年 8 月 1 日起,对市级及以上查处同一企业违规、超标 2次的,在严肃查处企业的同时,一并追究相应县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县区查处同一企业违规、超标 2 次的,一并追究相应镇街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20)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在连续性异常天气情况下,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措施。
(七)临沂市制定“治本之策”
严格产业环境准入。要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从项目立项抓起,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项目落地。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项目,宁可忍一时之痛坚决放弃,也绝不能追求片面发展破坏环境。外环线以内一律停止审批新上燃煤项目;五区内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项目、新增产能;其他新上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各县区对发展方式要重新审视,新上项目不得新增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做不到的一律不准落地。
淘汰落后产能。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快淘汰钢铁、火电、水泥等过剩产能,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要严格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切实降低市区、县城周边的污染物排放强度。
优化工业布局。要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项目。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加快退城入园步伐,对市区内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五条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六章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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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明施工
(1)现场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物流有序,标识醒目,达到“一通、二无、三整齐、四清洁、五不漏”。争创部级文明施工样板及安全标准工地。
(2)施工中始终坚持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文明施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制定施工方案。所有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按照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执行。按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创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3)参建职工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教育,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当地文明公约的有关规定。使文明施工成为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的自觉行动。
(4)实行责任负责制,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作业班组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挂钩考核。
(5)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正确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搞好工地文明建设。
(6)工人在上岗前必须经过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未经培训的工人,不得上岗。所有参加施工人员经常进行施工安全、法纪和文明教育,增强文明施工意识。
(7)施工中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文明公约的规定,争做文明公民。
2.环保管理
保护生态环境,绿色施工,结合建筑业实际,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管理办法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环境因素进行排查、辩识、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与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同编制施工项目的环保方案(措施)及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核准后执行。
(2)对全体施工管理和工区人员在施工前、施工中针对本项目环保、水保工作的要求及措施,进行全员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参建职工的环保意识,把环保工作变成各参建人员的自觉行为。
(3)领导层抓全面,管理层抓重点,作业层抓具体落实。项目内部要实行“包保责任制”,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环保、水保工作的落实。
(4)实行“环保否决制”。即施工作业活动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制定有效环保措施和没有环境管理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
(5)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环保和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环境管理方案和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对建设单位、当地环保水保部门检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定人定时整改,并由检查人员负责验证,验证整改结果及时回复检查单位。
(6)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与时间,合理规划施工用地,努力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做到环保与施工同步,恢复措施紧跟。施工后及时平整清理,恢复植被,完善排水系统,清除施工垃圾。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企业环保工作,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2、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领导、员工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企业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1、建立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机构,设立环保矿长、明确主管部门、落实企业环保管理人员。
2、定期召开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分析企业环保工作形势,研究决定企业环保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章主要职责
1、重视企业生产产生的废水、粉尘、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的污染防治,保护矿区环境。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
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企业生产产生的废水、粉尘、废渣和噪声污染治理,提出治理规划,落实治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污染治理。
3、加强对企业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专人管理,做好运行台账记录,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类环保实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4、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申报企业生产和排污状况,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企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发生重大改变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1、本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企业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五条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六章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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