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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一、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我市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民政 英文刊名:CHINA CIVIL AFFAIRS 年,卷(期): “”(12) 分类号: 关键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全额或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是: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友扶助、邻里帮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人事劳动保障、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1.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2.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负责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款计划;
4.负责制定本级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5.负责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6.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7.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8.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额的确定。
(二)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1. 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参与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2.负责落实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按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拨付;
4.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5.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三)镇人民政府职责:
1.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低保规定,组织、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
3.负责对低保对象家庭情况的定期复核;
4.提供咨询服务;
5.发放低保款物;
6.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低保款物的违法行为;
7.负责本镇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8.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四)村民委员会职责:
1.接受农村居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张榜公布拟上报待批的保障对象情况、已批准的保障对象情况;
3.提供咨询服务;
4.负责对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核;
5.负责低保金的发放。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主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农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七条 农村低保标准现为93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市辖区内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而未列入五保户的“三无”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员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长年有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收入低微、生活十分困难,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重病”家庭。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原则上控制在农村人口的5%左右。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不论户口是否在一起但实际上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七)其他经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一条 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一)有土地且具有劳动能力而好逸恶劳的;
(二)因吸毒、赌博造成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农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违反国家、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家庭农作物的收入(折款);
(二)家庭养殖种植收入;
(三)征用土地收入;
(四)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按前6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三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享受40%的补助金,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享受救济人员和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的补助金;
(六)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章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个人收入计算办法是: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所有成员半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
(二)领取一次性土地征用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30%解决房屋维修、购置农具、家具、衣物等生产、生活需要后,结余部分按农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按家庭人口分摊。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方法是:
每年4月和10月的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超过时间申请的归入下一半年办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要在10天内根据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群众评议、村代会审议确定保障对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在当月15日前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月收入情况、拟保障人数、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则再次调查核实,并将再次核查情况张榜公示。当月20日前做出调查核实意见,在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并将村民委员会拟保障对象情况汇总造册,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初审。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如发现申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原申报村民委员会重新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本镇人民政府拟保障对象情况汇总造册,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各区民政局应在5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11月10日前完成下半年审批手续,并于5月20日、11月20日前将本区上、下半年的低保金审批情况(包括汇总造册、拷成软盘)以及申报由市财政分担的本区低保经费报告一并上报市民政局低保工作部门。同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由区财政分担的低保经费。市民政局低保部门于上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将下拨各区下个季度的低保金分配计划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上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下拨各区下个季度的低保经费拨到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月的30日前将各镇下个月的低保资金拨到各镇的低保资金专户。
各村民委员会要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3天。区民政局向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颁发《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所有保障对象凭《领取证》每月5日前到本人申请低保金的村民委员会领取。
第七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我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解决,由市、区、镇分别按70%、28%、2%比例分担。市财政要把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市保障资金专户,区、镇财政要把市财政拨给的保障资金和区、镇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区、镇保障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数量,测算并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分担的低保资金总额5%的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对政府拨付的保障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村委会及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和扣压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 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有隐瞒、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及扩大使用范围的要严肃处理。
第八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停止保障手续。做到应保就保,不应保坚决不保,有进有出。
第二十四条 建立低保对象备案制度。市、区民政部门必须建立低保对象名册;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内容包括保障金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和保障金发放名册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低保对象续领制度。享受保障待遇的对象,每月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必须通过村民委员会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按规定提出下半年续领申请。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农村低保对象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待遇的落实情况、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平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 对取消低保待遇的,审批管理机关要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委托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取消保障待遇手续,收回保障金领取证或有关领取保障金证件。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在本镇内迁移的,由本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对跨镇迁移的,由原镇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报区民政部门批转。保障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保障待遇,接收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人员和队伍建设。市、区两级要成立低保工作机构,镇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财政部门要确保低保工作办公经费落实。
第三十条 积极推行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改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村、镇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三十二条 对在领取低保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低保金的,由发放低保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低保金。
第三十三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低保金的,由发放低保金的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低保金,并视情节处以冒领额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低保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对川中某市低保的调查分析
该市是四川西部成都平原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中等城市,从开始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6个县市区先后建立和实施了该制度。到9月,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达2.66万户,人数达5.48万人。从该市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较大。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仅为城市的40%,月均补差为城市的20%,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最高线为年均1992元/人,低线标准为1560元/人,月均补差为59.25元/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一类为年人均800元,二类为年人均720元,三类为年人均600元,人平补差月最高为20.33元/人,月最低仅10.10元/人,全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仅有10.98元。这点钱只能买少量生活必须品,解决群众困难的作用十分有限,现行低保政策与实行农村低保的初衷距离存在不小差距。(2)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低。,该市314.3万农业人口中,实际收入水平低于国家扶贫办核定的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特困户标准的农户1135户,农村居民68136人。按目前该市农村低保标准,全市70.58%的低保户,人口享受的低保标准低于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的绝对贫困标准,仅按627元标准,已保户数仅占应保数的83.38%,而应保数仅占该保人数的79.41%.(3)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不足。农村低保尚处于地方试点阶段,中央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很小,根据对该市的调查报告得知,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仅700余万元,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较低。近年来税收体制调整后,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增长慢于支出增长,严重制约了对农村低保资金投入的增长,使农村低保仍然处于低标准的水平。一些丘陵县债务沉重、工商税收不足,农业税免征后,财政更加困难,对低保投入就更难确保长期落实到位。(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难。虽然该市制定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低收入家庭的房产、储蓄、有价证券、隐性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二是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核算难;三是农户外出务工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四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五是因危房基本改建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不明确。
上述的个案,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还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1)农村低保覆盖的面太小。据统计,截至20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1]目前已有581.3万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约占农业人口0.6%,与全国实际特贫人口3000万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2)农村基层负担重。中央财政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投入少,各地实际采取的都是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视当地经济情况而定,乡村经济条件好则分担比例大一些,乡村经济比较差的则由县级财政负担大头,基层的负担重。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是实现农民国民待遇和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让人高兴的是年农村家庭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多达228.7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9.4%;[3]截止月,全国有15个省,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但是,还需要不断对这一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1、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一般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为标准来界定低保对象。具体来讲:(1)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如没有依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2)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3)由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一时困难或因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生产经营不善而面临困境的农村居民;(4)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确有一定困难,如收入难以货币化、收入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因此在界定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在较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状况、生活费列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防止“搭便车”的行为。2、科学确定低保标准。要发挥最低保障制度应有的功能,重要的在于要科学制定最低生活标准。世界各国大都以恩格尔定律为依据制定各自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确定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力争低标准、广覆盖,既发挥效益,实现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一低保制度功能,又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2)根据地域和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存在层次性和差别性。(3)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低保对象,如孤寡老人和孤儿以及单亲家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标准10~20%.(4)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不应该在低保制度中解决,而应该参照低保制度的保障方式重新设计国家补助制度,标准应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建立较为完善的低保资金保障和筹措制度。资金的.保障与筹措是建立低保制度的核心问题。鉴于此,应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拨款制度,将低保资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做到“年度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结余流转”。根据实际情况相对明确中央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比例,并以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作补充。一般中央财政应负担50%,特别困难的地方中央的负担比例还可以再提高,余下的部分,乡村经济条件差的省与地、县、乡三级负担,负担比例可为2∶4∶4;乡村经济条件一般的县、乡、村三级负担比例各为三分之一或3∶3∶4.并且各级政府应建立低保专门帐户,专账要按已定好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账,中央、省、市、区(县)各多少。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财源。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20~30%.另外还可适当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慈善团体的作用。
4、完善低保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一协调、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对基层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要加强建设,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现在基层单位专项负责的人很少或没有,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管理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户口所在地作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单元,不论贫困人员住在何地,都要纳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统一管理。同时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5、实施相应的配套改革。建立低保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有相应的改革措施与之配套。(1)完善政策法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2)制定与之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对已享受低保救济但生活仍较困难的村民,可对其子女教育费用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等优惠政策。(3)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4)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政府应高度重视,管理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实行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办法与措施,做好低保工作;社会各界要用理解和爱心,积极认同和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真正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持续、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促进就业相衔接的原则;
(五)保障标准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明确制度,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应保尽保。
(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评议、上报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农村户口,其家庭年人均实际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及其成员均可申请纳入保障范围和对象。在确定保障范围和对象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区分重点保障对象和一般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助。
重点保障对象是指因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及成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能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妇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近期购买商品房、高标准新建或装修住房的;
(四)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
(五)有赌博、吸毒、嫖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
(七)经市(州)、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拥有同一个户口本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七条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家庭经营性收入。即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2.工资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务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
3.财产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红利和彩票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
4.转移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以及直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费用等财政性补贴。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见义勇为奖金;
4.奖学金、助学金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要支出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日常用品、用水和用电等费用;
(三)当地物价水平、消费能力和财政状况。
第十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的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补助发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保障标准、补差标准和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金分账,准确掌握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情况,并按省统一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到户到人。
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每年组织核定一次低保对象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核查。由村评议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核算,按困难程度分类分档。
(三)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将符合条件困难对象名单等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四)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委托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政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农村低保金个人储蓄折(卡)》,登记造册,统一编码建立低保档案,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第十五条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政府对未提出申请但经核实需取消保障待遇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收回低保证明。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把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低保政策、低保对象和补助标准公开。
第十七条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第十九条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挤占、贪腐、挪用低保金或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低保资金进行审计,加强对低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___民政所:
本人是___村民,男,1963年生。本是一个不该出生的人,一切灾难和不幸都降临于身。母亲怀我身孕6个多月时不幸受伤导致大出血,我这个6个多月的早产儿,不会吃奶,仅靠稀少的牛奶而度活,加之当时社会经济因素和家庭经济因素,生活极为艰苦,由于营养不良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并发症:胃出血、肾炎,大脑迟钝智力偏差。更可悲的是,落下了瘸子残疾(左脚短且细小),一路病病磕磕走来,身体极度虚弱,散失了生育功能,娶不到老婆成不了家。如今40多岁的人,本来是身强力壮干事业的时期,本应是肩负上赡老下养小的神圣职责时期。可孑然一身的我,孤单、寂寞、悲伤尚且不说,苦恼的是肠胃差,不能吃荤,每天要拉三四次肚子,稍微做点重事就拉血,夏天怕热,冬天怕冷,每年只能偶尔做点小事,根本无能力维持自己的生活,仍然依赖父母(均有70多岁)而生存。我不能尽人子之孝心,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悲哀呀!眼望着父母逐渐衰老,眼看着家庭生活逐步维艰。如何生存?不敢想象,不堪设想!
不幸的我,万幸的是遇上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党恩浩荡如阳光普照大地,惠民政策似甘泉滋润弱势群体。党和政府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给予了的生活保障,更有各级领导的同情怜悯之心、关怀厚爱之情。在此,一个对家庭对国家毫无贡献反而拖累的体弱多病外加残疾的我,万般无奈之下,厚颜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敬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批准我的申请!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_办事处:
我叫___,家有_口人,现居住在__________,住房面积40平方米。我____年出生,_____毕业后,四处打工一直无固定收入。___得肝癌,因给她看病家里欠下了几万元的债。婚后我育有一子,现只有_岁半,因孩子身弱多病,我一直在家带孩子。生活的重担全压在丈夫一个人身上,常常是入不敷出。丈夫___,___年出生,初中毕业,因眼睛先天性高度近视,且没有拿手技术,也没有文凭,很多单位不愿接收。只好在一家门市打工,每月___元。全家人均___元。现在物价上涨,什么东西都贵,每分钱都合计着花,孩子一生病我们都傻了眼,没有了钱,吃了上顿没下顿,难以维持一家的生活。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非常的高兴,希望政府给予帮助,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在此我特别感谢。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相信您们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尊敬的各级领导:
您们好!
我XX,男/女,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区XX镇XX路XX号X幢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为:510502196707274732。文化程度:高中毕业。
曾经是国营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钢筋工,X年进公司,X年体制改革,建筑公司土崩瓦解,十多年来,生活就靠打零工无固定单位和经济收入。
女人XX,现年XX岁,也是靠作零工生活,儿子XX,现年XX岁,XX中学读XX年级。
打零工无固定收入,平均一年只有半年能找到活做,随着年齡的增长,找活路越来越困难。真是一家三口生在贫困线下 特恳请政府,申请最低生活经济保障。
敬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xxx办事处:
我叫xxx,家有x口人,现居住在xxxxxxxxxx,住房面积40平方米。我xxxx年出生,xxxxx毕业后,四处打工一直无固定收入。xxx得肝癌,因给她看病家里欠下了几万元的债。婚后我育有一子,现只有x岁半,因孩子身弱多病,我一直在家带孩子。生活的重担全压在丈夫一个人身上,常常是入不敷出。丈夫xxx,xxx年出生,初中毕业,因眼睛先天性高度近视,且没有拿手技术,也没有文凭,很多单位不愿接收。只好在一家门市打工,每月xxx元。全家人均xxx元。现在物价上涨,什么东西都贵,每分钱都合计着花,孩子一生病我们都傻了眼,没有了钱,吃了上顿没下顿,难以维持一家的生活。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非常的高兴,希望政府给予帮助,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在此我特别感谢。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
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相信您们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各级领导:
您们好!
我XX,男/女,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区XX镇XX路XX号X幢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为:510502196707274732。文化程度:高中毕业。
曾经是国营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钢筋工,X年进公司,X年体制改革,建筑公司土崩瓦解,十多年来,生活就靠打零工无固定单位和经济收入。
女人XX,现年XX岁,也是靠作零工生活,儿子XX,现年XX岁,XX中学读XX年级。
打零工无固定收入,平均一年只有半年能找到活做,随着年齡的增长,找活路越来越困难。真是一家三口生在贫困线下 特恳请政府,申请最低生活经济保障。
敬致
人民政府
批核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