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参考(共含7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时光荏苒”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街道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是把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广泛动员社会单位和居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动实践,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为使文明街道创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街道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各项工作全面先进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街道创建工作要坚持把群众利益作为根本目标,把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从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动员和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全面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文明街道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要把文明街道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街道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文明街道标准
第五条XX市文明街道基本标准:
(一)领导坚强有力,各项制度健全
1、街道领导班子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党组织核心领导作用明显。领导干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心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干群关系融洽和谐,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街道党(工)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坚持理论学习,并把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计划,主要领导带头学习、宣讲。重视干部理想信念、从政道德教育,党风廉政和反贪腐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对街道机关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均达90%以上。定期对干部进行经济、法制、文化、科技等方面知识的综合素质培训,各级干部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3、街道党政机关勤政、务实、高效。深化政务公开,转变行政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辖区单位、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发挥街道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的职能,对辖区内各项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有效领导街道行政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做到公正、文明执行公务。街道设有集中办公的“一门式”服务大厅,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规范、高效。建立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有为市民服务的热线电话等联系方式,群众上访、投诉问题办结率达80%以上。
(二)建设和谐文化,社会风气良好
1、坚持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街道建立了基层党校等理论宣传队伍、阵地,并能承担理论宣传任务,正常开展活动。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坚持用最新理论成果教育群众,使广大居民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认真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并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起来,联系实际深入持久地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文明街道创建工作的各个方面,引导居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提高居民群众的思想素质,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辖区居民对20字基本道德规范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党政干部能熟记并主动宣传。建立形势报告会制度,形势教育师资队伍落实,阵地有保障,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教育得到落实,并形成制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依托社区资源,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老劳模的积极作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教育和社区公益活动,街道内80%以上的初中以下学生在假期参与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
2、大力加强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礼仪教育,培育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活动,居民群众积极践行《XX市市民文明守则》,自觉遵守《XX市市民“十不”规范》和居民文明公约,树立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的良好风尚。坚持常年开展宣传先进、学习先进、评选先进活动,形成崇尚先进的浓厚社会氛围,居民对本市重大先进典型的知晓率达80%以上。积极推进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并且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措施,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四进社区”活动。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引导居民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大力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社会风尚,树立公益精神、慈善精神、互助精神、奉献精神,强化诚信意识,积极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经常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公益活动,形成讲文明、促和谐的环境氛围。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完成上级部门的人口和计生目标管理评估要求。
3、完善文体设施建设,街道内建有综合性多功能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总面积平均每万人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加强社区文化阵地建设,80%的社区有市民学校、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体育健身器材等,居民能在社区方便地参加文体活动。社区内建有阅报栏、宣传窗、科普画廊等文化宣传阵地。重视辖区内文化设施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辖区单位的文化体育和教育设施、场地向社会开放,对居民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重视文化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居民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注册登记制度和培训制度,定期对社区文化活动辅导员进行培训。8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有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并在指导社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搞好文体知识教育培训、组建群众性文体队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抓好群众性文体活动队伍建设,全街道有20支以上能经常开展活动的业余文体团队,其中至少有2支人数达到80人以上。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大力抓好广场文化、楼群文化、家庭文化建设,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陶冶居民的思想道德情操,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健康向上、充满活力。认真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建立街道体育组织,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大于12人。经常组织居民进行健身活动,每年举办体育比赛,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占社区居民的50%以上。街道要制定文化活动的长期计划和短期安排,全年集中组织的文体活动至少在8次以上。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文化活动,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促进和谐文化建设。
最新聊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综合管理,日常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设施进行审核确认,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报建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同时提供该工程的文明施工方案及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封闭式管理,根据工程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措施。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硬质围挡,要求安装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在建工程必须全封闭施工,脚手架、机具防护棚、外电防护架等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搭设,做到整齐美观;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条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必须悬挂有关工程概况、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内容的'牌图;工程醒目位置要悬挂安全标语,施工危险部位及作业区要悬挂操作规程及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办公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进出口、道路、办公区、生活区、物料堆放区、机具作业区等场地,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使用混凝土浇筑或预制混凝土板进行硬化处理并达到强度要求;其余场地,应进行绿化或硬化。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照总平面图布局进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分库存放,所用仓库内严禁住人。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动火审批和监护制度,同时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培训义务消防员。
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消防措施,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并与当地治安联防机构密切配合,严防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
职工生活区应当设置学习、娱乐场所,并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减少工人外出就餐娱乐。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卫生责任制,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文明、卫生要求的职工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施工现场应为职工设置男女淋浴及更衣室。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男女厕所,高层建筑作业区应合理设置便溺设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医疗室,根据工程量配设兼职或专职现场急救人员和医疗急救器材,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和体检。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水、烟尘、泥浆水和噪声等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现场工完场清,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保持场地清洁。
建筑垃圾必须定点存放,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时,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并由专人负责清洗车辆,确保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保持清洁;车辆外运余土、建筑垃圾、散体材料、流体材料等应遮盖严密,不得抛撒、扬散,污染市容。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施工现场各施工阶段进行检查验收,评定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施工优良等级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获得省、市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称号。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文明工地优良称号的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车辆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的;
(二)违反规定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未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
(三)对土堆、散料未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的;
(四)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不设生活设施或生活设施、住宿条件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时停止施工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罚,要同时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档案,按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安全评价、企业资质年检、项目经理资格年检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为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现对~年重点工程建设提出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重点工程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项目认定条件。项目选择:结转项目要求实施进度快、完成投资量大或当年能够竣工;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明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上半年开工建设条件。项目规模:农业项目XX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基本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市区实事项目1000万元以上(个别特殊工程可适当调低规模标准);房地产项目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年度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标。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考核工程进度、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等内容。组织、服务单位:主要考核项目数量、质量、工作实绩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对重点工程单个项目实行百分考核制,同时根据重点项目的不同规模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项目实施难度系数。
(一)基本分
1、工程进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和进度要求的项目,完成投资额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质量安全(10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优良或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优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经有权部门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二)难度系数
1、项目规模难度系数:根据重点项目的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单个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凡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难度系数2.0;1.5亿元-2亿元(含1.5亿元),难度系数1.4;1亿元-1.5亿元(含1亿元), 难度系数1.3;7000万元-1亿元(含7000万元),难度系数1.2;4000-7000万元(含4000万元),难度系数1.1;4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为1.0。基本得分乘以项目难度系数,为单个项目最终得分。
2、项目数量难度系数:对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考核列入重点工程各类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综合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单项得分,加权平均后,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个数,设置项目数量系数。项目最少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数量系数为1.0,以此为标准,其余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系数递增0.025,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乘以数量系数,即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关)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八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有关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结算信息。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等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从)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
(六)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非实际执(从)业单位注册;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从)业;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从)业印章、专用章;
(六)泄露在执(从)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等信息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投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和建设工程造价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结算价款信息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九)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指导性计价依据,是指建设工程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额、补充定额、价格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4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筑经济、建筑构造与识图、建筑设备安装工艺与识图、建筑施工工艺、建筑工程预算、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原理、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实训、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训、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培养掌握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基本理论和技能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工程造价专业是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培养具备工程造价管理知识,能熟练编制工程造价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毕业后可在政府部门、规划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设计单位、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学校等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教育和研究开发方面工作。
教学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提高我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团队是指以教授(个别学科可为副教授)为带头人,以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及教辅人员为主体,以院(系、部)、研究所、教研室、实验室、教学基地和实训基地等为建设单位,以课程(群)或专业为建设平台,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老中青搭配、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的教学业务组合。
第三条教学团队作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重要组织,其目的在于落实“质量工程”,开发教学资源,推进教育创新,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推进教学工作的老中青相结合,发扬传、帮、带的作用,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
第四条学校构建“三级”教学团队,即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团队。教学团队将重点围绕通识教育课程(群)、专业主干课程(群)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学科竞赛等)进行建设。
第二章 建设原则、目标与职责
第五条教学团队的建设要以规范化、标准化为准绳,以创新性和特色化建设为追求,大力推进相关方面的建设工作。
1. 教学团队要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任务需要,做好课程或课程群建设、学术带头人与学科梯队建设、师德师风和团队精神建设,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并对教学研究成果加以应用。
2. 教学团队要有长远的发展规划、中短期的建设目标,必须保持团队的相对稳定性,要通过各种渠道吸引人才,不断充实团队的实力,确保教学团队的可持续性发展。教学团队要求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和高标准的建设目标,瞄准国家级教学团队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有限度地分期建设,宁缺毋滥。
第六条通过创建教学团队,形成新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任务并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进一步激发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有效指导,进一步提升教师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促进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为提升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贡献,并在国家级精品课程、教学名师、特色专业和教学团队中具有某一方面的突破。
第七条教学团队应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1.更新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模式;
2.推进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
3.组织规划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4.加强科学研究与教学的结合,探讨研究性教学;
5.加强课程的教材、实验室及相关实训基地的建设;
6.组织指导学生参加科研实践、自主创新活动和各类学科竞赛;
7.落实教师的培养和梯队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8.组织申报精品课程、教学名师、特色专业、教学团队、规划教材、教改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等。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教学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职称,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坚持为本科生授课,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3.熟悉所在团队各个教学环节,特别是系列课程的教育改革趋势,能指导课程体系、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第九条教学团队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原则要求:以单一课程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2名;以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或正高职称教师不少于1名;以课程群和系列课程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3名,以专业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5名。教学团队具有较好的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团队主要成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十条教学团队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梯队建设等方面应有一定的基础和明确的思路与规划。
第十一条各学院(系、部)根据发展实际申报组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跨院(系、部)组建。
第十二条申报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校级教学团队申报表》,经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教学工作。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了解学科(专业)、行业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验/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
第十五条课程建设。积极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多媒体课件建设和网络课程建设等。组织申报各级精品课程、规划教材等。
第十六条专业建设。以专业建设为基础的教学团队要明确专业理念,做出完整的建设发展规划、实践教学计划、课程群设置规划与核心课程建设规划、专业教师队伍的培养计划及方案等,要健全和落实专业建设中的有关制度,制定专业学术活动的规划,并不断提高专业建设的目标。
第十七条师资队伍。建立合理的教学梯队人员,特别要重视团队内青年教师的传、帮、带,提高整体教学水平,培育各级教学名师。
第十八条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并把相应成果运用到教学活动中,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总结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成果,组织申报各级教学研究项目和各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教学团队设置团队带头人1名,实行带头人负责制。
第二十条校级教学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团队申报书》的要求,立项第二年进行中期检查,第三年进行结题验收。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由教务处负责,教学团队建设由所在学院(系、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批准立项的教学团队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中期检查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即项目终止。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团队带头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建设期满后,教学团队需提交《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团队建设总结报告》,学校组织评估验收。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创造条件向省、国家推荐高一层次教学团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关)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八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 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有关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结算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等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从)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
(六)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非实际执(从)业单位注册;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从)业;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从)业印章、专用章;
(六)泄露在执(从)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等信息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投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和建设工程造价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结算价款信息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九)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指导性计价依据,是指建设工程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额、补充定额、价格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10月1日起施行。4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01工程造价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
02在大学里,工程造价是教育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新增设的热门专业之一,是以经济学、管理学、土木工程为理论基础,从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上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目 前,几乎所有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都要求全程预算,包括开工预算、工程进度拨款、工程竣工结算等,不管是业主还是施工单位,或者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都必须具备自己的核心预算人员,因此,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的需求量非常大,就业前景非常火爆,属于新兴的黄金行业。就业渠道广,薪酬高,自由性大,发展机会广阔。03按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工程造价具有不同的形式
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指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现有的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未来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预测和估算。
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设计图纸及说明、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编制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生产或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经济文件。
04修正概算
在技术设计阶段,随着对建设规模、结构性质、设备类型等方面进行修改、变动,初步设计概算也作相应调整,即为修正概算。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文件计算确定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
05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己完工程价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文件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
★ 建设文明口号
★ 文明建设调查报告
★ 校园文明建设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