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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色及其借鉴
德国是一个原料缺乏的工业国家,它依赖的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技术力量.在德国,不论担任那一种工作,完成那一种任务,“资格”是非常重要的.,而这种“资格”,绝大多数是靠职业教育来实现的.因此德国人把职业教育比喻为“经济腾飞的翅膀”、“经济发展的柱石”.而德国职业教育中最具特色并成为其核心部分的是“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
作 者:蒋洪平 作者单位:无锡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刊 名:职业时空(上半月版) PKU英文刊名:CAREER HORIZON 年,卷(期): 3(10) 分类号:G71 关键词:笔者联想到在天津中德培训期间一位专家介绍的德国实行的双元制教学理念,就德国的职业教育和我国的职业教育现状的一些感触,做如下分析。
一、德国教育背景
德国的职业教育发达是为众人所熟知的,他们非常重视职业技能的培训,员工工作需持证上岗,而且主人翁意识非常强烈,人人关心产品质量。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他们的机械设备从设计到加工成型每个环节都科学严谨。在设计方面,机械的结构合理,工人在加工制作机械的过程中注重机械的加工精度,所以设备的使用寿命高、机械性能优异。德国的奔驰汽车、西门子电器等品牌都是我们所熟知的,这些产品质量驰名世界的主要原因也归功于他们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如今在德国,不管从事何种工作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不是我们平时所熟知的单纯的一种学历文凭或证书,而是要求从业人员除了要掌握一般的基础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具有动手能力,懂得操作应用。要具备从业所需的资格主要还是依靠职业教育来实现。
在我国,人们重视的是普及基础教育,在上学过程中也是以学习文化知识为主,即使是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形势下,许多中职院校仍以文化课为先,且基础课的.授课比例远远大于专业知识及技能实操,特别是实操训练的比例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基础知识教育是学习一切知识的基础,但对于中职学校来说基础文化课所占比例过大会影响技能训练及动手能力的培养,毕竟中职院校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
在这一点上,德国做得要比我们科学合理,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是他们教育工作开展的重点。且职业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德国各个产业都非常重视职业教育,不论是第一产业还是第二、第三产业都把职业教育放在首位,这样做也促进了德国经济的腾飞。所以德国人把职业教育比喻为了“经济腾飞的翅膀”和“经济发展的柱石”,甚至把职业教育认定是民族存亡的基础。
笔者认为二战之后德国经济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他们科学的职业教育体系,这种职业教育体系被人们称作“双元制”。
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
双元制要求在教育过程中在两个地点,有两个施教的主体,具体来说就是学生除了在学校学习外还要在企业进行学习过程,也就是在企业和职业学校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学员一般以在企业进行实践教育为主,在职业学校里接受理论教育为辅。职业学校的教学任务主要是讲授专业理论知识,为学生在企业中更好地实践培训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实践过程所占比例为60%,40%是专业理论课程。所以在双元制的教育体系中企业的技能实践培训是最主要的方面。
双元制教育体系之所以成功,除了体系本身科学合理之外,强调教学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对教学质量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是开展教育活动的基础,教育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学计划的科学性。所以在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过程中,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学生的现状、专业的类别、现有的物质条件、社会的需求情况等。学生在企业学习过程中要签订详细的合同,为达到教学效果各个企业事先也都要制定一套详细的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二是在施教过程中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教学活动。在教学过程中强调理论联系实际。为了培养合格的技术人才和生产工人他们特别重视学生在企业的实际操作训练,在学用结合上下工夫,并培养他们严谨认真的做事态度和意识。
三是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德国建立了一套比较详尽的制度来规范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在激烈的竞争机制下他们的职业教育教师大都拥有渊博的知识体系和精湛的技术能力及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魅力。
四是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职业教育过程中来。全民都有职业兴国的意识,并为职业教育的成功积极地投身其中。
三、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优越性
第一,它促进了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全面发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促进了自己更全面知识技能的掌握。在双元制的教育模式下,学生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之后,到企业进行相关的技能操作训练,这就做到了把理论与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第二,它通过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办学,实现了校企双赢的目标。通过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一方面,有了企业作保障,学校能够更好地为学生提供就业的渠道,这就使得学校有了稳定的生源保障,同时,学校不用在学生就业这方面花费精力就可以致力于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从而能培养更优秀的学生。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要求学校培养相应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通过在企业的实训可以使未来的员工提前了解企业文化,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从而缩短其适应企业工作的过渡期,在解决企业人才短缺的同时,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三,它促进了学校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双元制十分重视双师型师资队伍,双师型要求教师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而且要有扎实的实操技能,只有理论与实践结合才能担当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任。
四、双元制教学体系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是要真正走校企合作的办学道路。校企合作为学校和企业搭建了一个联系的平台,学生把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企业的实践进一步地加深理解,了解自己知识上的不足,为后继的理论学习提供目标和依据,做到有的放矢。在企业里面学生可以接受所学知识技能的实操训练,在提高自己动手操作能力的同时了解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等必需的从业规范。
通过这种由学校提供理论教学所需场所、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实训基地,由企业提供技术、兼职教师、顶岗实习和提供就业机会的校企之间的合作办学模式,企业与学校直接地挂钩,使人才的培养有目的性,根据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培养方向,从而达到培养与就业的统一。
二是要实行学工结合、工读交替式的灵活学习制度。根据学生自身的兴趣爱好自主地选择专业,同时因为机械各个专业间都是相通的,所以在个人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学生也可以进行多个专业课程的学习,允许学生边学习边工作,学工交替分阶段地完成学业。这种学习制度,会使理论与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实操过程中体会到自己理论知识的欠缺之处,学习理论知识更有章可循,通过实践可以把所学的理论知识理解得更透彻、更深刻。
三是要建设德才兼备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以示范校建设作为标准的我们,通过建立规范的实训基地和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支持年轻教师到企业进行工作实践,到培训机构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以提高教师的实践环节能力和专业教学能力并及时把握时代的脉搏。
四是改革现有的教育重点,变“重视基础文化课学习轻视专业教育”为“以专业知识教育为主基础文化课学习为辅”的教学体系。要使学生从观念上加强对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视程度,从而激发他们学习掌握专业技能的热情。
以上是笔者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浅显分析与理解。至于如何借鉴这种模式,来做大做强学校的职业教育,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德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论文
摘要: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应以研究职业及其规律为出发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专业具有显著的职业性特征。德国教育职业在职业分类体系中的清晰定位与分类、教育职业设置与更新的规范化程序与方法、教育职业自身丰富灵活的内部结构和统一严密的教育职业标准及其内容体系,保障了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专业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以及职业教育的高质量,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职业体系与职业教育专业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经验。
关键词:教育职业;专业设置;双元制职业教育;德国
纵观世界各国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模式,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专业具有显著的“职业性”特征,其专业被称之为“教育职业”(Ausbildungsberuf),即“职业专业”,而非“学科专业”。探析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原理,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职业界与职业教育界的衔接规律,厘清教育职业的设置原则、结构与标准,也为提高我国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职业性与科学性提供启发。
一、由“社会职业”到“教育职业”
关于德国社会职业(Erwerbsberuf)的具体划分,最新的职业分类体系是由德国劳工局和劳动市场与职业研究所主导,采用了分层化的构建方式,使用了五级序号,共划分为10个职业领域(Berufsbereiche)、37个职业大类(Berufshauptgruppen)、144个职业中类(Berufsgruppen)、700个职业小类(Berufsuntergruppen)和1286个职业细类(Berufsgattungen)五个层次。“职业专业性(Berufsfachlichkeit)”和“要求等级(Anforderungsniveau)”[1]作为分类标准的两个维度,前者体现了职业分类的横向维度,相当于国际标准职业分类的“技能专门化(skillspecialization)”维度,后者“要求等级”体现了职业分类的纵向维度,相当于国际标准职业分类的“技能水平(skilllevel)”维度。“要求等级”标识了从事职业活动的复杂程度,最多可再细分为:助手与初等的职业活动(简单的、复杂程度不高的日常活动);专业指向的职业活动(复杂的、较为专业指向的活动,至少需两年或三年的职业教育培训);综合专业的职业活动(复杂性更高、需专门化知识的活动,至少需经过师傅或技术员培训);高度复杂的职业活动(至少需要高校毕业证书)[2]这四个等级。总体而言,德国新版职业分类由两个分类维度、五个分类层次、四个要求等级所构成。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每个职业小类(第四层次)都覆盖职业细类(第五层次)的四个要求等级,在700个职业小类中,45.6%只包含一个要求等级,29.1%涉及两个要求等级,21.1%包括三个要求等级,只有4.1%囊括了四个要求等级[3]。与“社会职业”不同的是,“教育职业”是职业体系与教育体系之间的联结点,它是在教育、经济、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及职业教育学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是从多方代表与各自利益诉求之中的谈判过程里产生的结果。[4]“教育职业”与“社会职业”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对社会职业的“岗位群”“职业群”所需的技能、知识与态度的一种“科学编码”,是一种建立在职业分析基础上的教育“载体”。[5]教育职业虽然具有鲜明的职业特性,但它不等于社会职业,是社会职业基础上有教育意义的职业群凝练。当前,在德国的职业分类体系中,两者在某一职业类别的层次上是对应的。也就是说,教育职业能够在社会职业分类体系的职业细类中找到相应的职业名称和编码,这也实现了教育职业与社会职业的深度对接。得到国家认可的教育职业通常是社会需求相对稳定、职业发展比较成熟、实践要求较为严格的社会职业群,如护士、电工等。在德国的就业系统中,预防失业的最佳保障是选择学习某一门“教育职业”并且完成初次职业教育培训。只有通过正规的教育培训,获得相关的教育职业证明,才能获得有利于进入劳动力市场并胜任相应职业工作的资格。
二、教育职业的分类与设置
(一)教育职业领域的分类
德国不仅对相近社会职业进行了群组分类,同样,也尝试对具有共同职业基础教育的教育职业进行教育职业群/领域的分类。不同机构、不同应用目的下的教育职业分类有所不同,目前为止,并无确定的教育职业领域分类的统一标准。在1978年的职业基础教育年换算条例中,教育职业被划分为13个领域,其中包含“经济与管理”“机械技术”“营养与家政”和“农业”等领域,但这些职业领域的划分并不全面,也仅覆盖了全部教育职业的一半左右。为了帮助学生、教师、家长、成人进行教育培训职业的选择,德国劳工局近年来发布的年度职业信息手册中将职业教育的各类专业划分为16个职业领域和上百个子职业领域[6],如“建筑施工与测量”、“服务”、“生产与制造”和“经济与管理”等。此外,德国联邦职教研究所(BIBB)基于1992年的社会职业分类,曾经对职业领域进行过分类研究,所有社会职业归并为54个职业领域[7]。但该职业领域分类并未得到广泛应用,直到新版职业分类发布之后,KldB中除了教师类职业(大类序号:84)和军队类职业(大类序号:01)外,其余35个职业大类均覆盖了一定数量的教育职业。这些职业大类作为上位分类领域,在教育职业目录中得到了普遍应用,因此,可将KldB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大类视为所划分的教育职业的领域。
(二)教育职业的设置标准与程序
对于教育职业的设置,曾经的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尝试进行规范化,并于1974年10月发布了“对教育职业认证或撤消的标准与程序的建议”,形成了当前德国开展教育职业认证程序实践的基础。在该建议中,主要提及了如下一系列关于教育职业的设置标准:所申请的教育职业需对相应的人员资格有充分的需求,且这些资格在时间上不受限制,也不依赖于单个企业的需求;具有建立于广泛领域基础上的资格化过程和自我负责行动基础上的.教育培训的特点;具有长期的、与年龄无关的职业活动状态的特点;具有广泛的职业基础教育的可能性;与其他教育职业有充分的区别;教育培训目标的可操作化;教育培训时间在两年至三年之间;具有进修和职业晋升的可能性;在技能和知识运用时能够获得独立思考和行动的能力[8]。“教育职业”(即专业)的划分与设置方法的核心在于职业分析。该专业划分是国家层面的职业分析,主要涉及三个步骤:1.社会职业分析该步骤主要确定社会职业的主要工作任务以及承担这些工作任务的从业者所必需的职业资格,并进行知识要求、技能要求与行为要求三方面的分析,最后通过删除、合并、重构、简化等处理,获得从业者基本的职业资格综合。2.社会职业群归并该步骤确定具有同类职业资格的覆盖若干社会职业的社会职业群,将所研究的同一职业领域里彼此相关的社会职业相对应的知识、技能点置于一个以社会职业为横坐标,以知识、技能点为纵坐标的坐标系中进行分析,并根据知识、技能点的分布情况加以概括,采取归并的方法确定社会职业群。3.教育职业确定该步骤根据教育学原则和学科领域、技术领域的划分原则,对社会职业群再进行纵向分组和横向分层的分析与概括,确定在职业性原则框架下的、符合教育规律的教育职业(专业)名称。[9]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的目录编写与发布是由联邦职教研究所负责,该机构每年都会对前一年教育职业的开发或者更新的工作结果进行归档。近十年来,教育职业的数量在略有减少的基础上,趋于稳定。至之间,新兴的教育职业数量为19个,更新的教育职业数量达130个[10],即这十年间,为适应与创新职业教育的发展,对149个教育职业进行了调整。
三、教育职业的结构、标准与内容
(一)教育职业的内部结构
德国教育职业根据内部结构不同,教育职业大致又可细分为两大类型:阶梯贯通型和阶梯分流型。[11]德国大多数教育职业都属于“阶梯贯通型”,只有部分阶梯教育职业(Stufen-Ausbildungsbeufe)属于“阶梯分流型”。“阶梯分流型”的分级制教育职业的特色在于,在职业教育阶段的两个资格水平上都能获得教育培训结业证书,且只有取得前一阶梯的毕业证书,才能最终获得后一阶梯教育职业的毕业证书。当前,严格意义上的阶梯教育职业在300多个教育职业的列表中并不存在,只存在能够换算成其他教育职业的20多个教育职业,以及能够被其他教育职业换算而成的60多个教育职业,这些教育职业当前被称为“具有换算/承接可能性的教育职业”。图1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专业的主要结构模型[12]作为主体类型的“阶梯贯通型”教育职业,根据内部结构化方式的不同,又涉及若干种教育职业的结构形式,典型的如单一职业、分重点的教育职业、分方向的教育职业、分运用领域的教育职业、可选资格的教育职业,其结构模型如图1所示。1.单一教育职业该类教育职业的特点是,具有统一的资格轮廓,培养内容对于所有学生来说是一致的,与其他教育职业无共同的教育基础,这也意味着,该类教育职业的教育培训较为单一,需从头至尾进行完整的教育培训,教育职业变换时也需从头开始,职业转换不灵活。2.分重点的教育职业该类教育职业是将若干种不同的教育职业集合到一个共同的职业屋檐下,具有整体化的职业规格和职业描述,有部分资格是于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在不同的活动领域中获得的,但这些“重点”一般不会体现在教育职业名称上,各“重点”内容也不会在职业描述中确定,分重点的考试内容也不具有强制性。例如,“精密仪器机械工”该教育职业涉及四个重点:机械制造、精密机械、模具制造和切削技术。3.分方向的教育职业分方向与分重点的教育职业所不同的是,在前两学年内开展职业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分方向的资格化内容一般从第三学年才开始进行传授。分方向教育职业的方向化内容在职业描述中进行分别描述,考试要求是独立的,且考试内容也分为各个方向上的考试。除此之外,专业方向也会直接体现在教育职业名称上。例如,“材料检测员”该教育职业涉及四个方向:金属技术、塑料技术、热处理技术和系统技术。4.分运用领域的教育职业教育职业的运用领域与企业特定的业务领域或者产品相对应,符合不同行业与企业的大小和组织结构中职业运用领域的丰富性,同时保证必要的专业宽度,一般体现在职业教育条例中。传统方案是将运用领域的教育培训放在教育培训结束时,以便青少年能够针对未来的目标岗位有所准备,当前的方案也可将运用领域的教育培训扩展到整个教育培训期间。例如,“楼宇和基础设施系统电工”该教育职业涉及五个应用领域:住宅楼宇和商宅楼宇、营业性楼宇、功能性楼宇、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业设备。5.可选资格的教育职业可选资格单元是界定了内容与时间的相互关联的特定资格集合。在教育职业的框架下,通过对接企业不同的资格要求来设置可选资格单元,如某个特定生产过程或者产品。例如,“自助机专业人员”该教育职业有“商务性业务过程”和“顾客服务”两个可选资格单元。综合比较这几种教育职业的结构类型,“可选资格”和“运用领域”的创建与运用比原先的单一教育职业、分重点和分方向教育职业这三种类型在结构上更具灵活性。此外,这两组职业结构的区别还体现在“专门化”和“(内部)差别化”两个方面。分重点和分方向通常理解为“专门化”,而“可选资格”和“运用领域”则被理解为“(内部)差别化”[13]。
(二)教育职业标准及其内容体系
1.教育职业的培养依据——教育职业标准德国的职业标准不是独立开发的,一般与教育和评估标准相结合,是融合在教育标准和评估标准开发过程之中的[14]。因此,对于教育职业标准,也称为“职业教育条例”(Ausbildungsordnung),它将这三类标准:职业标准、教育标准与考试标准有效地融合在一起,涵盖了三种标准的核心内容,并在其中以教育职业规格(Ausbildungsberufsbild)、教育框架计划(Ausbildungsrahmenplan,ARP)与考试要求的形式体现。教育职业标准/职业教育条例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根本标准,规范了教育培训的框架条件,如目标、内容与考试方案等。具体而言,职业教育条例不仅是企业“一元”培训实施的基本标准,也是作为双元制职业教育“另一元”的职业学校执行由联邦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制定的框架教育计划(Rahmenlehrplan,RLP)的参考基础。该标准是兼顾资格化过程与结果的国家级专业标准,而更为详细的教育实施过程与内容则由下一层级的机构进行具体化。职业教育条例属于国家法律层面的文件,对职业教育培训的所有参与成员,如教育培训提供者、培训师、学徒、行业和上一层级的主管机构等,均有法律约束力,例如,职业教育条例中所确定的最低资格要求是各类企业必须达成的目标。因此,职业教育条例既是一把标准量尺,用以规范职业教育的实施过程,同时也是保障职业教育结果与质量的重要工具。2.教育职业标准的结构与内容体系根据德国职业教育法,各个教育职业的职业教育条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教育职业的名称、学制规格、教育框架计划和考试要求。教育职业名称多以从事职业岗位群的人作为对象进行命名,如“木匠”、“屋面工”和“交通服务商务人员”等。学制从两年至三年半不等,主要由各自的职业教育条例所规定。教育职业规格描述的是教育培训的核心内容条目,是对于职业胜任来说至少要达到的最终行动的总结性、精确性和可理解性的描述,以动宾结构的条目形式呈现。教育框架计划则是对教育职业规格中所确定的描述条目的具体化,包含职业教育培训的内容目录与时间目录。它是各个企业开展个性化教育培训的参考框架,通过转化为具体的培训计划而得以实施。此外,职业教育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与其他教育有所不同,其考试多采取在专业情境中解决综合、复杂任务,完成小型独立项目,实现专业交流等多种方式,确保通过考试的考生在学校和企业的学习、实践过程中获得了该教育职业重要的且必需的职业素养、知识和技能。
四、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特点
1.社会职业与教育职业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结德国国家承认的300多个教育职业生成于30000多个社会职业之中,这些教育职业是由社会职业所凝练成的具有较高社会需求的社会职业群,且这些职业的实践一般对人群或对环境或对工作人员本身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这些职业来说,需要取得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证明才能从业;从业人员也只有通过某教育职业的正规教育培训,才能达成相应的资格水平及获得进入劳动力市场从事相关社会职业的资格。德国20新版职业分类将社会职业与教育职业结构化于一个分类体系之中,为职业分类管理、就业指导以及职业教育培训的计划、实施与评价提供了较为清晰、有序的指导框架。2.教育职业的设置与更新的共识性与严密性教育职业的设置与更新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需要考虑到经济、劳动力市场政策与教育方面的综合因素,同时也考虑了职业教育本身的思想与规律,具有规范化的程序与要求。其设置是联邦政府行为,职业分析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规范性,这也体现在专业体系的稳定性与个别专业的动态发展上。从近十年来教育职业的发展变化来看,平均每年新兴的教育职业数量为2个,更新的教育职业数量为13个,尤其是技术发展迅速的近几年,却很少产生全新的教育职业,这也可以看出专业体系本身的稳固性,并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专业内涵也需及时更新。3.教育职业内部结构的多样性与个性化教育职业的内容结构既有相对稳定的基础层次,也有根据职业特点与企业需求而变动的特殊要求。根据教育职业的各自特点,其结构可体现为单一、分重点、分方向、分运用领域、可选资格等多种教育职业类型,这是根据教育职业各自的生长特点而划分的结构类型,有的职业结构更具灵活性,有的职业结构则体现了较强的专门化和差别化特点。4.教育职业标准的融合性与高质量融合了职业、教育与考试等多方面因素的教育职业标准对教育职业的规格、考试要求与企业教育框架计划进行规范化确定,是兼顾资格化过程与结果的国家级专业标准。教育职业标准是设计与实施职业教育的根本标准,德国现代化与高效力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离不开高质量的教育职业标准,它为面向未来的职业教育奠定了基础,也是一种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的工具。此外,德国职业教育界认为,教育职业并没有覆盖所有社会职业的教育与培训,因此社会职业相应的职业标准的制定,即各个社会职业的职业规格的确定,也是必要的,对于教育职业标准的开发来说,也才能建立充分的依据。总体上来看,德国关于教育职业的职业研究相对而言也较为薄弱,例如,关于职业结构模型的相关研究较少,至多只是一些探讨其缺乏及论证的工作。
(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对我国的启示
从结果层面来看,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职业领域与专业领域、职业结构与专业结构、职业标准与专业标准之间所建立的关联尤其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我国职业教育专业及其专业领域的生成是否遵循社会职业的内生逻辑,专业领域及专业划分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持续发展性还值得探讨,德国职业教育中建立在社会职业领域及社会职业基础上的专业领域与专业设置的思想可以为我们进一步建设职业体系与职业教育专业体系提供借鉴。第二,我国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设置普遍采用专业基础/重点加专业方向的结构模式,而德国职业教育中依据专业自身特点与企业实践要求的不同,设置了灵活多样的专业结构形式,如有共同职业基础的专业群、独立资格轮廓的单个专业、可换算的专业类别等,也为我们探索专业内部结构的专门化与差别化提供启示。第三,我国职业标准与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标准分别由劳动部门与教育部门制定,相互之间的关联并不明显,两方各自采用职业分析方法获得相应的结果。而德国职业教育的专业标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联合多方力量研制而成,由国家的政府部门颁布,具有法律效应,包含人才规格、考试要求与框架内容,对校企双方的培养培训具有原则性的指导作用。我国国际水平专业教学标准开发中关于职业群相关职业能力的确定提供了专业规格的描述,具有这一发展趋势,但现代学徒制实施背景下,校企双方协调性的专业教学标准(含专业规格、双方框架内容、考试要求)的开发可以从德国经验中汲取养分。从过程与方法层面来看,德国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中所体现的国家层面的专业设置原则、职业分析方法与在各个职业领域开展相应的职业研究也为我们提供可借鉴的经验。首先,国家层面发布的对专业认证或取消的标准与程序建议为专业设置的总体原则把握了方向,如资格需求的充分性、教育的必要性和可拓展性、专业的独特性等;且随着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专业体系的总体稳定与专业的动态调整机制也值得我国在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探索中进行思考与借鉴。其次,德国职业教育专业的开发与确定从社会职业的分析开始,且职业分类体系为教育专业的设置与对接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形成系统有序的发展路径。再次,重视对各职业领域内教育职业的历史发展、现状问题及未来趋势的系统研究,联邦职教研究所联合各专业力量对各个职业领域的教育职业进行系统跟踪,并定期更新,使得各个教育职业都有自身的发展轨迹。这也为我国职业教育未来在各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对各类专业的历史、现状与趋势研究方面提供启发。随着劳动、技术、职业、教育的发展,专业范围及其内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其发展轨迹也凸显了职业教育不断适应与设计劳动力市场的过程。开展职业教育专业的追踪研究也能够使得国家教学标准体系的形成与完善及相关指导文件的变化与发展形成科学有序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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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不只意味着两种不同的教育组织形式和两个办学地点的紧密联系,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才是“双元”的实质.介绍了德国双元制模式的三个层面,德国职业教育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有着很好的启示作用.
作 者:陈刚 作者单位: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机械系,湖北,武汉,430205 刊 名:现代商贸工业 英文刊名: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年,卷(期): 21(12) 分类号:G71 关键词:德国 职业教育 双元制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对我院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
德国的.双元制教育模式被世界上公认为是最先进的职业教育模式之一,本文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内涵及特点出发,探讨我院教学改革的趋势.
作 者:赵淑娟 作者单位: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400050 刊 名:今日财富 英文刊名:FORTUNE TODAY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718 关键词: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 实践教学 教学改革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对高职教育改革的启示论文
摘要: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需要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为我国高职人才培养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这些经验可以带动我国高职院校从建议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出台、开发工学交替课程体系、建立校企合作实训基地、构建协会主导的评价体系,以及打造高素质双师教学团队等多个方面开展实践与改革。
关键词:德国;双元制;高职;改革;启示
在职业教育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享有很高声誉,它不仅有效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能力与素质、促进了德国经济的快速崛起与腾飞,而且积累了职业教育的宝贵经验,在全球得到认可与推广。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快速发展的特殊阶段,急需大批生产、服务与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目前国内高职教育的办学体制与机制、教育教学理念与做法、人才培养的效果与质量还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行业企业对一线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内涵
(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概念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德文词是“Dualsystem”,是企业与职业学校“双元”为德国年轻人提供职业能力培养和专业理论知识的职业教育模式。作为接受“双元制”教育的年轻人,他们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的培训,在职业学校里接受普通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的教学,在企业和在学校的时间比约为7:3,双元制的显著特点是整合了企业与学校的资源与优势,开发了实践技能与理论知识有机结合的课程,利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评价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满足企业对高素质专业技术工人的需要。
(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内涵
一是两个培训主体———企业与职业学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标准向学生传授职业技能及职业经验,解决“怎么做”的问题;职业学校主要传授与培训与职业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普通文化知识,解决“为什么”的问题,校企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双元制”学生的教育任务。二是受训者的两种身份———学徒与学生。在“双元制”体系中,受训的学生与培训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培训合同,学生为企业学徒身份;同时这些学徒在与企业合作的职业学校就读,又是学生身份,接受义务教育中的后三年教育。三是两种管理体系———联邦政府与州文教部。企业的职业培训由联邦政府管辖,按照联邦政府颁布的《职业培训条例》进行;职业学校的教学则由各州的文教部分管,按照各州文教部部长联席会议制定的《理论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范围、教学目的、时间安排等组织教学。四是两类课程———实训课与理论课。企业承担实训课教学,在教学实训车间岗位上进行;职业学校负责理论课教学.在理论教室和实训演示车间进行。五是两类师资———实训教师与理论教师。在企业向学生传授实用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师资称为实训教师,实训教师是接受过职业培训的企业师傅或技术员,要求通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符合《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在职业学校传授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的师资称为理论教师,他们必须接受4年的专业学习并通过国家考试,两年的示范学习且经过一定的实习期。六是两类主要经费来源——企业和国家。企业负担培训中心建设、学徒津贴和实训教师工资,没有自己培训中心的小型企业,需承担学徒在跨企业培训中心的费用;职业学校的经费则由国家和州政府承担。七是两类考试———技能考试与资格考试。“双元制”职业教育有两类证书,技能培训证书和毕业证书,考试由行业协会负责实施,包括第二学年结束前的中间考试和3年或3年半培训结束前的结业考试,两类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证书。
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实施条件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培训和职业学校“双元”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它们在整体培养目标上是合二为一的,但在具体的培训过程中又是一分为二,表现出明显的双元属性。通过最大限度地利用两者的条件和优势,使学生既能在实际工作氛围中获取实践经验,锻炼各种职业能力与社会交往能力,又能在学校系统学习专业知识,奠定理论基础,培养敏捷的思维能力,从而适应毕业后的工作。双元制之所以能顺利实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十九世纪,德国就有法令规定职业学校入学条件、学校义务、师资培训、工种的学科设置、具体的培训方法等,随后又不断出台与职业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代表是德国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考试内容、教育框架、教学计划、职业技能、知识和能力、教育期限、教育职业名称等,同时也对职业教育层次递进的等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德国职业教育的质量。此后,德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学徒训练的法律法规,如《企业基本章程法》、《手工业条例》、《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关于工商业协会权利的暂行规定》等[2]。这些政策法规有效制约了职业教育发展的不利因素,有力支持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参与技术人才的培养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难、就业难、工作质量欠缺等诸多问题,保障了“产学结合,工学合作”的职业教育模式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的工学交替课程体系作为支撑
在“双元制”体制下,课程体系按学年可分为职业基础教育年与专业专长培训年,职业基础教育年的培训侧重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培训内容侧重于打好理论基础、知识与技能的涉及面较广;专业专长培训年以深化专业知识与技能为主,培训内容突出高、精、尖特点。课程结构分为三个部分,即文化课、专业课及实训课,课程不过分追求学科自身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是坚持“实用为主,够用为度,应用为本”的原则,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其中文化课和专业课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实训课培养专业技术技能[3]。教学内容设置主要以职业活动为核心,以岗位专业技能要求为依据,将实际工作过程引入教学过程,培训项目的设计由简单到复杂,课程资源以适合企业生产要求和实用性强的原则进行开发,职业教育中理论知识传授与实践技能培养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可以得到很好地解决。年轻人一旦取得双元制学生资格后就进入到企业实习,并与学校的学习交替进行,第一年每周在校学习2天,在企业实训3天;第二、三年,学生在企业的实训时间加长,每周只需在校学习1天,在企业实训4天。大量的实践操作,有效地锻炼了学生岗位技能,提高了学生技能水平,增强了学生职业能力。
(三)坚实的校企合作实践基地作为基础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两个基本支柱是培训企业与职业学校,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学校与企业有效地沟通与合作,培养目标才能被准确地确立,高素质、高能力人才培养目标才能实现。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聚集了政府、学校、行业协会和企业多方力量,政府投入建设校内实训基地,企业和协会出资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实际上,德国只有少数大企业有能力建立自己内部的培训中心,为本企业培养人才,而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并不具备培训条件但又需要不断补充技术技能人才,跨企业培训中心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产生的,它由行业协会牵头,多家企业及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其布局模仿生产真实场景,体现教学做一体化,重视学生技能的训练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德国联邦政府及州教育部门十分重视跨企业培训中心的建设,尤其是其功能的发挥,对于场地大小、数量多少、设备是否先进等并不是很看重,有时也用职业学校的教学车间做跨企业培训。跨企业培训中心的培训内容可超越某一家企业的专业范围,并不用担心对企业生产造成影响,教学内容完全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受训者可直观学习企业工作流程、工作内容与方法[4]。
(四)完备的行业协会考评体系作为保证
在德国的职业教育中,行业协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工商业协会(IHK)和手工业协会(HWK)是典型代表。在已颁布的《行业协会法》中,行业协会要负责对企业内部培训中心或跨企业培训中心的资格进行认证,包括教学场地、师资和培训设备是符否合培训要求;对整个培训教学过程进行监管,不允许把双元制学生直接放在岗位上生产劳动;同时协会还要负责成立由职业学校教师、企业领导与职工等代表组成的考试委员会,确认考官资质,在国家的统一时间内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按统一标准进行评分,考试合格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5]。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评体系严格而完备,除了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外,还有学校结业考试、企业结业考试,学校组织组织基础理论课程的考试,企业负责考核与评定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实习情况。严格规范的考试,保证了毕业生的'质量,确保了学生毕业后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相应的职业能力,能够满足企业的岗位需求。由于考评体系的严谨和公正,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证书在德国以及欧盟中一些国家得到普遍认同和通用。
(五)优秀的双元双师教师队伍作为根基
“双元双师”师资队伍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的一大特点,其中“双元”是指一支专职教师队伍与一支兼职教师队伍[6]。专职教师多数来自于技术学院,也有来自综合大学,大学毕业后到职业教育机构或师范院校学习教育学理论,然后需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第一次考试是鉴定教师的知识与技能,通过后进入预备教师期,两年后再进行企业实习一年;第二次考试是验证教师经验与能力,两次统一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职业教育教师的资格[7]。德国人认为要培养优秀的技术工人,教师要有高超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技能水平,是名符其实的“双师”。兼职教师是有经验的工程师或一线管理人员,具有“教师”和“工程师”的资格,他们先后接受过职业教育,工作3-5年后工长学校培训1年半左右,所以他们往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对于兼职教师,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周学习不少于一学时,专业教师、普通教师、新学科教师分别参加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保证了兼职教师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
三、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对我国高职教育改革的启示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支持、行业企业主导的职业教育模式,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深度参与是这种模式成功的关键所在,离不开德国本身的制度体系、文化环境等背景要素。我国高职院校要学习和借鉴双元制成功经验,就要深入分析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点与规律,根据我国现行的体制和文化进行适应性、本土化改造。
(一)呼吁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出台
职业教育是促进国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应该建立职业教育支持性政策体系,促进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职业院校有权利享受企业的资金场地和技术支持,同时也有义务开展本地区企业和社会的培训工作;参与合作办学的企业有义务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制定、课程改革和教学条件建设、、师资培养和专业设置等,同时也有权利享受成本在税前列支或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从国家层面应尽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明确行业协会和企业职责,确立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跨企业培训中心,提供学生培训的场所与师资,形成工学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该法律在保障高职院校权利的同时,落实其人才培养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转变管理思路,规划高职教育的发展规模与整体布局,在规定高职教育的办学必要条件的同时给予高职院校更多的自主权,让它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等,高质量地培养人才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这些法律法规将是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
(二)开发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工学交替课程
尽管国内高职教育在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了许多突破,但学校元与企业元隔裂、职业教育与生产实际脱离、教学内容滞后科技发展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培养学生顺利走上职业岗位,完成工作任务呢?改革当前的课程体系、开发以职业能力为培养目标的工学交替课程是关键的一步。首先,要将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作为培养目标,即在具体的职业活动中培养专业能力、人格能力和社会能力,因此课程的目标设定应当紧紧围绕这三种能力,并将这三种能力的培养渗透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其次,课程内容设计要充分考虑学生学习的内容是“如何工作”,学习的过程应是一个整体性的、连续性的“行动”,即职业岗位工作过程,它包括职业情境、项目任务、工作程序、工作经验、工作结果等,显然,这些学习内容必须通过学生亲身体验才能获得,需要注意的是该学习内容并不排斥理论知识,因为理论知识诠释了工作的原理与方法,它会指导学生“工作得更好”,因此,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的课程一定是工学交替的、理实一体的和“教、学、做一体化”的。在教学方法设计中,要考虑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让他们去实践、去体验、去探究,教师只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与引导者,信息检索、制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客观评价工作结果等一系列过程由学生独立完成,在学生自己“动手”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构建自己的知识与经验体系,这种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仿真教学法、角色扮演教学法、引导文教学法等。
(三)建设突出技能培养的工学结合实践基地
要发展高职教育,就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建设工学结合的实践训练基地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德国校企合作建设实践基地的经验不可能直接复制,但可以借鉴,如根据本地区产业、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建设符合学校和专业特点的实践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室、跨企业培训中心和校外教育企业等三个技能培养“站”点。校内实训室是实践教学的第一站,主要提供虚拟或模拟的工作情境、工作岗位,负责学生专业基本技能的培训和职业基本素质的培养,与此同时,学生还需要进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第二站为跨企业培训中心,由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共同出资建设,主要是将学校资源与企业资源进行整合与利用,提供行业认可度高的优质职业培训和全真企业环境,着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核心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学生进入企业岗位做好职业准备。跨企业培训中心是课堂教学与车间实训对接的平台,它同时体现了教育属性与职业属性,弥补了企业培训教育性不够、学校教学职业性不强的先天不足。第三站是教育企业,它们热心职业教育,愿意提供真实生产岗位让学生开展各类实习实训,在此“站”中,学生主要接受针对岗位的专门训练,并在技术岗位上轮转,是企业对一线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储备式训练的场所。
(四)构建企业认可行业主导的考核评价体系
在政府引导下,高职院校联络行业协会组织参与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质量评价中,根据行业、企业的岗位工作标准制定培训的考核标准,构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内容体系。行业协会具体工作包括配合学校推行‘双证书’制度,把行业培训认证工作与职业学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定专业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促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与一线岗位的知识和技能要求相匹配,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考核评价在高职人才培养活动中的导向作用,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学生的职业能力是否获得提升、理论知识是否得到内化,考核工作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由行业协会牵头成立考试委员会,认定考官资质,组织相关人员建立专业对接工种考试的题库、命题、阅卷评分等一套较为完整的考核管理系统,包括理论考试题库和实践考核项目库。在学生考试前,学校向协会申请考题,并组织学生的理论考试,技能考试由跨企业培训中心组织,中心选派技能培训教师或企业技术人员担任考评员,对学生的技能掌握程度和职业素养养成情况进行评价,理论与技能考试均合格者由行业协会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颁发职业技能证书。
(五)打造一支高素质专兼结合的双师教师团队
教师是高职教育发展的核心力量,只有教师的能力提升了,人才培养质量才能得到保证。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素质有了很大改善,但队伍结构、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技能教学水平、兼职教师稳定性等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德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大力改革职业学校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改变传统的从高校引进应届毕业生担任教师的单一渠道,增加招聘企业人员的比例,重点引进有一线工作经历和丰富实践经验、组织表达能力强,接受过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选派专任教师到对口合作企业进行专业实践锻炼,拓展专任教师的视野和观念,鼓励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合作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在实践中提高专任教师的“双师素质”和综合素质;聘请合作企业的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建立比较稳定的兼职教师人才库,适时对兼职教师开展心理学、教育学、职业教育等方面的相关培训,引导他们参与专业及课程建设;搭建专兼职教师之间的交流平台,通过切磋与研讨,相互更新知识结构、转变教学方法,使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更加紧密地结合,从而培养更多适合企业需要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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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启示
路明兰
摘要: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从政府推动开始,在立法、资金、约束机制等多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进企业与学校积极联动,缩短了企业用人和学校育人之间的距离,从而成为“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存在法律保障缺乏操作性、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校企合作缺失连接链等问题。德国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下的校企合作经验,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校企合作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路明兰(1966-),女,河南范县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02-0039-02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产一线所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但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中,企业与学校相互沟通,互助互赢,学以致用,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在全社会还没有形成校企合作有效的渠道.还存在着职业教育教学内容与企业所需严重脱节.校企合作办学没有实质性突破等问题。在这方面.政府推动下的德国“双元制”办学模式,缩短了企业用人和学校育人之间的距离,把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培养成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技术的“桥梁式职业人才”的经验.为我国职业教育中政府如何推动校企合作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
德国是世界上职业教育开展的最好的国家之一.“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其最成功的一个重要的经验.即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是在企业和学校两个地点进行的,使学生就业时具有较高的技能和创造力.直接进入经济的生产链条,缩短企业用人和学校育人之间的距离,企业与学校达到双赢。因而双方积极联动,使其迅速的从二战的废墟中恢复站立起来,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中德国政府的积极推动,是“双元制”职业教育推动经济发展腾飞的关键.德国政府积极推动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国政府为了保证职业教育顺利发展,专门进行职教立法.明确“双元制”是一种国家立法的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办学制度,校企双方必须依法遵循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968年联邦政府召开全国11个州总理会议,讨论并通过《联邦各州专科学校发展协议》,这是德国首次为高等职业教育立法。1969年又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是这种教育体制的主要依据,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有关教育法规,如《劳动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从国家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到各州制定的职业教育法,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具体实施规程,学校、企业共同完成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任务等政策规定,使得履行职业教育各个层面都有法可依,使职业教育真正构建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的法制体系,实现了用法律手段来推进职业教育,有力保证了职业技术教育的顺利推进。
(二)经费渠道畅通
德国职业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州政府、企业三方分担,根据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经费来源、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促进法》规定了要为职业培训提供帮助及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并且受到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学生在企业的培训费用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培训学生是企业的应尽责任。因此,在德国,企业均把职业教育作为自己的事在操作,并将其培训投入作为是对企业未来的投资,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在企业的培训费用完全自企业承担.职业学校的经费则由国家和州政府负担,通常是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
(三)协会负责贯彻实施
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教育中,行业协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职业教育具体管理由联邦教育法授权给各行业协会负责,其中,行业协会专门设有考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企业的雇主与雇员的代表及职业学校的教师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职业教育考试.企业办学资格认定,实训教师资格的考核和认定,考核与证书的颁发,培训合同的注册与纠纷仲裁等.行业协会设有的考试委员会不与任何一个培训机构挂钩.从而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规范,结果具有权威性,这成为企业与职业学校相结合强有力的桥梁。企业协会的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授予的.最终还是政府推动的结果,是政府依法授权成立的专门组织保证校企紧密结合。
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现状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然而在具体的落实措施上一直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我国的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体制中的一个类别或一个层次,是以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教育从源头上就与企业没有任何联系,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校企合作一直处于被动发展的状态.随着企业用人难匹配和学生就业困难的`矛盾日益严重,学以致用,企业与学校联动缺少渠道的问题突显出来.政府在推动职业教育法发展中主导作用明显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i方面:
(一)法律保障缺乏操作性
1996年我国颁布了《巾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然而如何将法律贯彻于实践中还没有实际的操作程序.处在宏观指导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第六条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八条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没有硬性的法律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如何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应受哪些法律的约束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后上岗前不进行必要岗前培训就进入岗位工作,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处罚规定。到目前为止,在职业教育发展中.从国家法律框架中还没有明确学校、企业应该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二者仍旧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两个个体。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在校企合作上采取了一定措施,与财政部、国税局制定政策.鼓励企业有更大积极性参与,用人主体的企业仍然被至于“买方”地位,处在鼓励参与的客体地位。
(二)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我国历史的传统历来是办教育以国家为主.政府处于投资主体地位,用人主体处在缺位。近年来,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投入有较大的增加,2006年达到3.0%的比例.然而与高职教育总投入比还很低,虽然“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事实上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主要是国家财政和学费征收,“在高职教育经费中,政府拨款不足60%。”而这一点上明显体现地是职业教育是以国家投入为主的教育,处于用人主体地位的行业、企业没有承担应有责任,反而成了“买方”,对现成的“产品”挑挑拣拣,抱怨不断。从整体来说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速度很快,规模很大,然而资金投入没有明显增加.“办学条件的一些基础性指标呈下降态势,如2004年到2005年生均图书由71.5册下降到64.7册.生均教学仪器没备值也由5802元下降到5492元.这些都反映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相关投入并没有明显的增加。”事实上生均经费比以前还少。从质量和品质上来说.处于滑坡的境地,必然出现的结果是:一方面职业教育发展投入不足,影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是职业教育培养的毕业生与企业所用背离.学不能致用.使处于劣势的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难度压力增大。因为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差异.实际操作能力是其关键体现,这就需要更多的投入。“根据发展中国家对教育成本的统计.高职教育的成本是普通高等教育成本的2.64倍。”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相比,在一定程度上,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
(三)校企合作缺失连接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_}一-三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如何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如何与企业密切联系,由于政府没有实际的法律制度保证双方有机结合.学校与企业处于两可的状态,同时学校与企业都有自己的规律和利益,如何合作才能共赢,需要政府指导和公正,二者才能根据所需找到结合点,才能走到一起。目前,校企合作处于被动状态,一些地方的学校、企业为了自己的发展正在寻找有利途径.如“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动争取政府机构的支持,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双元制”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
由于历史背景和教育体制的差异.我们不可能照搬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但有些基本原则与思想是可以借鉴的。纵观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发展,德国政府的积极推动作用.不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上,更重要的是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程序。这是我国能够借鉴的.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造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的氛围
长期以来,我国把高考看作是“鲤鱼跳龙门”.考入大学的学子被看作精英,而对高等职业教育缺乏正确的认识.许多人把选择接受职业教育看作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有些人认为职业教育是落榜生教育.有些人认为职业学校条件不好,文化知识学得少等.尤其在今天就业难的现状下,本科、研究生都找不到工作,何况是高职毕业的专科生呢。还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还未像本科教育那样发展成熟.没有突出高职教育的特色,职教在许多人眼中被看成是普通教育的附属物。而在德国高等职业教育实施“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成为法定的内容.进入职业学校学习是一种社会风尚,、因此,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就要转变的观念,向德国学习.营造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的氛围,拓展学校与企业通道,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提高毕业生的质量,通过事实来证明,具有校企合作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带来的不仅仅是实现企业和学校共赢,而且利己、利家,更利国,才能够改变家长、社会固有的认识。
(二)建立健全保障校企合作的法规政策
国家应该制汀相应的职业教育法规.对职业教育的办学形式和办学主体进行界定.通过立法确定企业必须承担职业教育的义务.才能行使用人的权利,把职业教育变成企业内生的行为.而不是外在的,一种嘱咐或压力。要把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从“要我做”变成“我必须做”。同时明确企业与学校依据法律应承担起的责任.在各环节都应有法律保障,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形成有利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模式。如学生顶岗实习制度,是校企合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有可操作的法律程序做保障,仅靠教育部的文件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只能起到指导性的效应。
(三)发展“多元化”的投入模式
资金投入是学校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而职业教育又是需要很大投入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由于我国职业教育投入渠道狭窄性.从高等教育来角度来看处于尴尬的位置。与本科教育相比上不去,与中专、技校相比下不来,经费投入无法保证。为此,必须从法律上界定和强化各级政府、各个行业、各类企业以及社会各界举办职业教育的法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增加行业、企业等用人主体投入的力度。保证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否可以建立以国家、高校、企业和民办学校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系,国家给予政策的指导以及硬件的支持,学校提供社会最急需的知识技能,企业提供实习和就业场所,形成多种投入成分整合的资金来源渠道。
(四)构建企业和学校的互动桥梁
针对企业用工的不同情况,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机构,赋予其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企业与学校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企业用工需求和学校人才培养过程逐步协调一致问题;研究技术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双向流动机制,促进学生理论与岗位相一致,学以致用;研究建立健全学生顶岗实习制度:研究校企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各自责、权、利,引导、监督、落实校企合作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促使双方达到共赢的目的.形成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渠道,最终达到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最大目的。
(五)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要充分调动企业对职业教育各方面投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用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的积极作用。政府应积极主导双方密切配合,提供一切政策支持,把校企合作.共同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同企业、学校的发展成长联系起来.对于企业、学校联合产生良好效应的.给于各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惩戒机制.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与学校联合的自觉意识。促成各企业把与职业教育联合提高到一个战略地位,形成校企合作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成果化。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升学生质量的关键之一,也是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的亮点依托.更是解决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有效途径。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的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政府应把促进校企合作,构建二者联合桥梁.作为发展职业教育一项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不仅有宏观指导,更应该有配套实施的制度、机构保障,才能更好更快的可持续的培养出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我国经济腾飞插上有力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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