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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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篇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关于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做出技术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可活动。

第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 能力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能力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能力认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自愿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

(三)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七条 申请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现行有效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

(八)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汇编成册,一式3份。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规定和能力规划布局的,下达能力认定现场考评任务,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经审查确认不予受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九条 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获得认定的机构需新增项目或认定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应提出扩项或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申请应在认定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

第三章 考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考评组由不少于2人组成。考评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项目相适应。考评组组长应当熟悉推广鉴定工作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评审相关规定。

考评组应当独立开展考评活动,并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考评组组长接受任务后应制定现场考评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现场考评一般应当在1~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十二条 现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核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条件考评。

考评项目分为关键项和非关键项,具体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附件2)执行。

第十三条 考评组现场核查申请机构所提交计量认证(资质认证)文件是否与申请提供的材料一致。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应当建立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对农机鉴定的规范实施和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篇2:颁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2016最新颁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做出技术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可活动。

第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 能力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能力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能力认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自愿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

(三)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七条 申请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现行有效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

(八)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汇编成册,一式3份。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规定和能力规划布局的,下达能力认定现场考评任务,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经审查确认不予受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九条 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获得认定的机构需新增项目或认定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应提出扩项或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申请应在认定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

篇3:试验鉴定农业机械论文

试验鉴定农业机械论文

一、农机试验鉴定发展规律探讨

1.农机试验鉴定必须适应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

农机试验鉴定活动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也给试验鉴定提出相应的要求,在预示试验鉴定发展方向的同时,促进农机试验鉴定能力的提高,而试验鉴定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制约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目前,农机化快速发展的需求与相对滞后的农机试验鉴定能力之间的矛盾逐步显现。试验鉴定机构应在农机化发展需求的牵引下,做好试验鉴定发展规划,努力加强试验鉴定能力建设,开拓试验鉴定新方法,尽量减小试验鉴定能力不足给农机装备及农业机械化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2.农机试验鉴定发展必须源于实践探索

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本身的实践性很强,其发展方向决不能凭空臆断,而应在大量实践探索活动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特点的发展道路。从关注农机产品安全和性能到对产品先进性、可靠性、适应性、安全性评价的转变,部级推广鉴定“五统一”的实施,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的开展……所有这些,都是实践探索的成果。从农机试验鉴定的发展历程来看,离开实践探索活动,试验鉴定的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实践探索活动可以淘汰那些不合时宜的试验鉴定方式和思想,推动农机试验鉴定向着更加统一、规范、科学的方向发展。3.农机试验鉴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农机试验鉴定是一项技术密集型工作,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专业领域范围广,工程应用性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特性,昭示了科学技术进步对农机试验鉴定发展的推动作用。比如,计量与测试技术、统计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使农机试验鉴定活动中广泛应用的测控能力和试验数据处理分析能力有了很大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在改善农机试验鉴定能力的同时,还能丰富试验鉴定的手段和方法,促进试验鉴定思想理论和技术理论的进一步升华。

二、强化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途径和建议

目前,农机试验鉴定已经成为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的重要抓手,成为促进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初步探讨农机试验鉴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强化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意见建议。

1.强化公益属性,明确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发展定位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明确将“不以盈利为目的”作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目的就是保证试验鉴定结论不受研制单位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确保公正性,真正服务好企业,推动支持企业技术和产品创新;真正服务好农民,替农民把好产品质量关,确保农民能用上质量合格、性能优良的产品;真正服务好行政,真正把好产品、好技术推荐给行政,纳入到支持推广范围。在事业单位分类和改革的.新形势下,只有进一步强化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公益属性,明确发展定位,才能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质量把关作用,真正为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实施、财政资金有效使用,促进全国农机质量保障体系良性发展。

2.加强技术理论研究,创新试验鉴定模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扩大,不少新型农机和国外农机不断投入市场,这些产品的适用性和可靠性对农民影响很大。农机试验鉴定在质量把关的同时,也肩负着引领新产品、新技术进步的任务。为适应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要着眼提高农机试验与鉴定的综合能力,加强试验鉴定理论技术,特别是农机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评价方法的创新研究,为解决评价指标选取、试验设计和试验结果综合评定等关键问题提供理论技术支持;要加强对现有试验鉴定模式的分析总结,改进试验鉴定方法,提升试验鉴定手段,推进模式转变,提高试验效能,使试验鉴定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3.加强系统规划,推进试验鉴定能力建设

农机试验鉴定发展离不开需求牵引和技术推动。加强试验鉴定基础设施和试验技术手段建设,首先要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做好农机试验鉴定体系规划,强加整体意识,积极争取支持,统筹开展鉴定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一方面,要突出区域重点,加大试验场区与设施设备建设力度,建立特色实验室,提高鉴定检测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试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相互利用。

4.强化监督管理,推进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事关企业及用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要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体系与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内部管理规范化;着力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好推广鉴定工作信息反馈制度,提高试验鉴定人员责任意识、全局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到依法、科学、规范、廉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维护好试验鉴定科学、公平、公正的权威形象,推动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

篇4:《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管全市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上海市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相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六条 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八条 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当同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除第三项外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农机推广鉴定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的农机推广鉴定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农机推广鉴定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上海市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要求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申请前三年内,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七项的规定被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

(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机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报告年度鉴定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农机推广鉴定在受理和鉴定过程中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农机推广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可靠性评价。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与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合作完成的,由鉴定机构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十八条 农机推广鉴定机构负责对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务网上公告一次,其鉴定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九条 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应当载明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适用时)、证书编号、换证日期(变更时适用)、有效期等相关内容。证书编号由级别(省级)、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证书规格为A4竖版,其式样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农机推广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由基本图案、证书编号组成,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续展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对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第五章 变更

第二十三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30日内向原农机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证书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证书。

产品规格发生变化且超出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允许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第二十四条 农机推广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可以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未涉及产品变更的,应当直接变更;涉及产品变更的,应当安排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第二十五条 对经批准变更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农机推广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企业应当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报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员由所在的农机推广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推广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农机推广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鉴定行为。

农机鉴定员被举报或投诉的,其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6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农机鉴定员资格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农机推广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为6年以上。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获证的,应当同时保存其初次推广鉴定报告。

第七章 能力认定

第三十一条 开展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农机推广鉴定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资格验证和鉴定能力考核

第三十三条 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方可通过资格验证:

(一)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方可通过鉴定能力考核:

(一)能够完成能力认定所依据农机鉴定大纲规定的全部项目,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

(二)具有开展申请认定项目试验鉴定的设施、设备、场所和操作规范;

(三)建立并有效实施规范开展鉴定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农机鉴定员比例不低于机构(不含推广、培训等职能)人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五条 通过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取消相应能力认定:

(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3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三十六条 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农机推广鉴定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能力认定。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省级农机推广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企业承诺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由农机鉴定机构制定和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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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第2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山东省亲子鉴定机构

火灾原因鉴定机构

上海职业能力鉴定

毕业能力方面鉴定自我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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