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德国精算师机构辅导:德国精算师会机构介绍(共含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晓风”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德国:
法律要求:
所有的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必须雇佣一名负责精算师(responsible actuary)。
《德国保险监管法》规定精算师负责:
1. 保证保险公司履行未了保险合约义务的能力,包括该公司的适度偿付能力;
2. 保证在相同的保险条件下,对保户收取的费率是一致的;
3. 对有分红的保单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分红水平。
资格要求:
精算师应当拥有下述专业之一的本科学历:
1. 纯数学
2. 经济数学
3. 理论物理学
4. 统计学
5. 信息科学
在被任命为精算师之前,申请人应当拥有他们希望以后专攻的方向的三年实务工作经验。这三年经验应当在下述三个机构之一取得:
1.保险公司
2.住宅合作社(building society)
3.保险数学咨询公司(insurance-mathematical consultancy)
在取得大学学历和三年实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申请人还应当通过下列测验:
1.课程1(基础):一年的人寿保险数学和非人寿保险数学课程;
2. 课程2(中级):一年的年金保险数学和社会保险数学,以及信息技术和下述科目中的一门:住宅合作社数学、金融数学课程;
3. 课程3(专家级):一年的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数学,年金保险数学和社会保险数学,健康保险数学,住宅合作社数学、金融数学高级课程。
这些测验可以在设有这些课程的院校中通过,但是德国精算师协会对单个科目也指定了特定的考试机构。
精算师被保险公司所指定。他们最好是德国精算师协会的会员,但是任何通过指定课程而未加入德国精算师协会的人员同样可以为保险公司所指定。其义务由法律规范。
台湾精算师会
宗旨:
本会以促进精算学术,培植精算人才,交流国际精算知识,健全发展“中华民国”精算事业为宗旨。
任务:
1. 关于精算学术之研究,调查事项
2. 关于会员或国际间精算学术之交流事项
3. 关于精算学术会议之举办事项
4. 关于精算学术年报、期刊及其他出版物之发行事项
5. 关于主管官署咨询精算学术或健全保险事业问题之答复建议事项
6. 其他有关精算学术事项
会员资格:
一、正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寿险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通过本会精算考试“寿险类”全部科目及格,并从事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2. 取得本会认可之国外精算学会寿险类正会员资格后,在国内从事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产险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通过本会精算考试“产险类”全部科目及格,并从事
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2.取得本会认可之国外精算学会产险类正会员资格后,
在国内从事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退休金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通过本会精算考试“退休金类”全部科目及格,并从
事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2.取得本会认可之国外精算学会退休金类正会员资格
后,在国内从事本国精算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 副会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参加本会举办之精算考试,通过四科目以上且其中含保险数学之一科者;
(二) 参加本会认可之国内外精算学术机构精算考试,通过半数科目以上且其中含保险数学一科者;
(三) 国内外大专院校专任副教授以上并讲授保险数学相关科目二年以上者;
(四) 对本会或精算学术有特殊贡献,经理事会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通过者。
三、 晋级会员 符合下列情形者:
参加本会认可之国内外精算学术机构精算考试,通过保险数学科目者。
四、 初级会员
(一) 国内外专科以上数学、统计、保险学科及相关科系肄业二年级以上,但五年制专科学校以最高年级以上者为限;
(二) 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且从事精算相关工作二年以上者。
五、 名誉会员
具有正会员资格并对精算学术之指导著有特别贡献者;
六、 赞助会员
(一) 个人会员 对本会会务推展著有功绩或贡献者;
(二) 团体会员 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营机构、法人及学术团体.
澳大利亚精算师会(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australia)
本会成立的目标是:
1. 提高精算行业对社会的价值
2. 促进和帮助精算人员研究精算统计学和其他感兴趣的课题;
3. 提高和保持精算人员的专业水准,鼓励协会会员发展个人联系;
4. 举办或合作举办关于专业学术、共同感兴趣的课题或精算人员职责的讨论会,或为举办宣读论文、发表演讲举办或合作举办讨论会。
5. 讨论或评价有关公共利益的公共、社会、经济和金融问题的精算方面;
6. 在精算理论和实务以及其他感兴趣的领域与其他组织讨论和合作;
7. 研究现存有关精算学的立法,并提议认为合适的的方案;
8. 组织和举行精算资格考试。但是,除非本会印发的正会员证书,其他证书仅仅是通过本会考试的证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9. 为精算论文或研究提供资助或颁发奖金;
10. 编辑并发行经验统计数据和在此基础上编制的生命表;
11. 印刷和出版年报、期刊,和其他理事会认为有助于实现本会目的的出版物;
12. 广告、宣传本会活动;
13. 自己建立或与其他组织合建图书馆,以满足本会会员的需要;
14. 本会认为合适的时候,得以筹集资金、借贷,可以以本会拥有的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
15. 经理事会批准,可将本会富余资金进行投资;
16. 在澳大利亚联邦内建立、维持或解散本会分之机构,并对其进行统一约束和管理;
17. 承担或建立与本会利益与目标一致的信托责任;
18. 对本会可能遭致的风险进行保险;
19. 支付本会建立、维持和发展所需的一切费用;
20. 保护本会会员的利益和福利,促进他们的发展,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21. 在对实现协会目标必要或方便时,购买、租用或用其他方式取得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2. 在对实现协会目标必要或方便时,建造、维持或改进建筑物;
23. 以各种方式处置本会财产;
24. 为实现本会目标,本会得以与其他具有与本会相似目标的其他协会合并,拟与之合并的组织应当有与本会类似的禁止将财产分与会员的规定;
25. 承担现在名叫“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精算师协会”在新南威尔士的财产权利及负债,承担本会将要兼并的其他协会的财产权利及负债;
26. 将本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及负债转移给本会将要合并的其他协会;
27. 为筹集资金,收取会费或其他费用,接受外界捐助;
28. 为实现本会的目标,聘任或解聘顾问;
29. 补偿或承担任何人执行本会职务而支付的差旅或其他费用;
30. 为本会雇员建立和管理养老基金;
31. 资助或补偿任何个人或机构为建立、维持本会或履行其职责所提供的服务;
32. 捐助其他与本会有共同或相似目标的社会团体,捐助公共事业;
33. 参与本会涉及的诉讼案件;
34. 从事其他与本会上述目标一致的活动。
北美精算师会(siciety of actuaryies)
本会的宗旨是发展精算科学,维持精算行业的高职业水准和良好行为。为实现这一目标,本会应当举办会议,出版论文,组织讨论和学习,举行或组织调查,为学生和会员提供教育机会,或承担其他类似义务。
会员资格:
(一) 准会员
1. 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 理事会通过该申请;
3. 申请人应当通过理事会指定的准会员资格考试;
4. 申请人应当符合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正会员
准会员通过理事会指定的正会员资格考试,并符合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的,可以吸收为正会员。
加拿大指定精算师制度
《保险公司条例》(加拿大)定义“精算师”为“加拿大精算师会”的正会员。
(一) 指定精算师的任免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正式任命一名指定精算师,并立即报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指定精算师结束任职时,董事会应当立即报告金融监管机构,陈述其结束任职的原因,并立即指定一名继任者。
指定精算师结束任职时,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向继任者提交一份离职原因说明。
(二) 财务状况报告
法律要求指定精算师应当根据金融监管机构接受的精算标准确定公司精算负债和其他负债水平,并将报告按要求的形式附在年报上。
法律要求公开财务报告应当包含指定精算师关于公司精算负债和其他负债已经如实披露的申明。
(三) 董事会报告
指定精算师每年向董事会至少提交一次书面报告,评价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并预测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
另外,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指定精算师应当考虑未来投资、立法、税制和市场可能发生的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将要发生的影响。
(四) 管理者报告
指定精算师认为某些交易或条件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显著不良影响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保险公司总裁,并要求矫正。该报告应当自动同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当公司没有采用合适的措施时。指定精算师应当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该报告,并表示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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