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防火监督先进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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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火监督先进事迹材料

篇1:消防防火监督先进事迹材料

消防防火监督先进事迹材料

xxx,x市xx工程师。*年7月,从xx大学毕业后,他放弃了优厚的工作条件,毅然投笔从戎,入伍到了xx部队,在xxx岗位上一干就是十个年头。这十年中,他先后担任过基层xxx大队(科)参谋、支队防火处参谋,从事过建筑工程设计xxx审核、验收以及指导、火灾原因调查等业务工作;为了xxx安全,他几乎走遍了xx所有的建筑工地和重点单位,成为全市火灾隐患的“活地图”;哪里有火灾隐患,哪里发生过火灾,火灾隐患应该如何整改,他都心中有数,被战友们誉为“活电脑”。多年来,xxx放弃了自己的一切私事,把全部精力全部投入于工作当中,到今年底,xxx市已保持了连续xxx年无重特大火灾的记录、火灾形势平稳,他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勤学苦练,有了金刚钻才能揽瓷器活

初到xx部队,xxx深知自己并非天才。作为“科班生”,他知道部队的一切与学校有天壤之别,自己的主观世界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造。为了适应部队的工作,他在积极参加部队统一组织政治学习的同时,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用于学习。为了扩大知识面,他在xxx图书馆办理了借书证,努力从书中吸取精神营养。无论是在工作间隙,还是在出差等车的过程中,他总是掏出一本书认真地看。经过不懈的努力,他通读了大量的马列主义著作,系统学习了党史、党建知识,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基础进一步巩固。多年来,正是因为有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使他一腔正气,两袖清风,从未出现过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了xxx监督的良好形象和声誉。根据组织上的.安排,他承担过建筑xxx设计审核、验收、火灾原因调查等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任务。为了使自己真正学好用好业务,他充分发挥自己在专业上的优势,同时勤奋学习,不断地通过书本、网站、实践等多种途径,熟悉各种xxx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有些重要的章节背得滚瓜烂熟。在工作中,他不但及时掌握技术发展动态和国家技术标准的修改,而且勤于思考,多次撰写学术论文并被刊发,受到了有关专家的高度评价。他还是支队有名的“考不倒”,先后参加了全军职称英语、计算机应用、建筑xxx审核、火灾调查等资格考试,全部都是一考即通过,并且成绩名列前茅。入伍以来,经过他审核、验收、检查的单位、场所上千家,发现和督促整改的火灾隐患以万计,从未出现过技术指导上的失误,充分体现了作为一名xxx监督干部的过硬业务素质。

执法为民,做好预防才能确保安全

200*年8月的一个晚上,xxx市xxxx大队会议内灯火通明,热气腾腾,xxx正在紧张而有序地审阅图纸,额头的汗水也顾不得擦一下。第二天,他又红肿着双眼,来到xxx电厂二期工程二台15万千瓦发电机组工程施工现场,向施工人员讲解xxx安全措施,依法对工程严格把关,防止xxx安全上的先天不足。由于工程量巨大,xxx满脑子里都是工程和各种技术规范,连续一个星期没有休息,在工地和图纸之间来回穿梭,累了就在办公桌上趴一下,以超常规的劳动,取得了超常规的效率,使企业负责人赞叹不已:“史工程师真是铁人!”其实,这种情况对xxx来说只是小菜一碟。无论从事建筑设计xxx审核,还是验收,他总是一丝不苟,既在技术上严格把关,又让当事人口服心服。仅200*年至200*年,他就组织和参与了xxxx公司三期扩建工程、xxx市体育馆、xxx市人民医院、xxx公司、xxx市时代广场工程等十多项重大工程的xxx设计审核或技术复核、验收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自己的努力,牢牢堵住火灾隐患的源头。为了适应新形势下xxx工作发展需要,他认真分析xxx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寻求解决的方法。xxx协助领导建立了xxx设计疑难问题专家论证的机制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机制,担任了xxx市xxx协会建筑防火专业委员会首任主任,参与了xxx市城市xxx规划和xxx市工业园区xxx规划的编制工作,被xxx市规划局聘为建筑专业专家委员会委员,参与了xxx市新建建筑工程xxx安全状况评估30余个项目的论证工作,较好地解决了安全措施也实际困难之间的诸多矛盾,许多经验被推广应用。

篇2:消防防火标语

消防防火标语大全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为了你和他人的幸福,请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火灾是幸福生活的`大敌

消防安全是安居乐业的保障

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安全连着千万家,消防系着你我他

人人防火,户户平安,一家失火,四邻受灾

预防火灾、维护消防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自麻痹

消除火灾,国泰民安

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消防常识永不忘,遇到火情不惊慌

消防设施别乱动,扑救火灾有大用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努力开创依法治火新局面

积极预防火灾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让火灾远离社区

天天宣传天天安,日日防火日日宁

更新观念、增强单位消防主体责任意识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认真落实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制

大力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建设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是单位的法律义务

搞好消防安全管理是单位的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权责统一,切实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责任到人,各尽其职,认真完善消防责任制

预防火灾时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隐患险于明火 防范胜于救灾 责任重于泰山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大力开展“119天无特大火灾”活动

火灾是人类大敌 防火是社会大事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篇3:消防防火年度标语

41、关爱弱势群体,共创平安和谐。

42、远离火患,幸福平安。

43、电器着火不要怕,快把电闸先拉下。

44、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45、人人树立防火观念,班班清除火灾隐患。

46、警惕火灾,珍惜生命。

47、珍爱生命从防火做起,杜绝火患从自我做起。

48、强化城市忧患意识,学会防灾避险应急本领。

49、畅享生活是你我的权利。注重消防安全是你我的责任。

50、坚持科技发明,掌握科学技术,争当科技先锋。

51、遭遇火情免不了,注意逃生最重要。

52、防火人人想,户户都安详。

53、企业规模争上游,消防安全要带头。

54、火灾面前莫着慌,报警逃生两不忘。

55、关注消防消除火患,珍惜生命减灾避难。

56、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57、消防法规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58、大意一把火,损失无补。

59、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0、消防安全是关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

61、火警电话,该出手时就出手。

62、烧香祭祀不注意,小心火神发脾气。

63、誓让消防腾飞,奔向小康社会。

64、烟头虽小,祸患无穷。

65、随意扔烟头,安全有隐优。

66、随手灭烟头,防火心中留。

67、出门无牵挂,先把火源查。

68、公安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69、电气起火忌水浇,先断电源最重要。

70、反违章、除火患、保安全、促生产。

71、珍惜生命,远离火患。

72、预防火灾,人人有责。

73、麻痹大意,防火大忌。

74、全民动员学消防,和谐社会奔小康。

75、火灾无情,防火先行。

76、用火不预防,失火就遭殃。

77、消防工作,人人有责。

78、报警早,损失少,火警电话要记牢。

79、人民消防人民办。办好消防为人民。

80、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篇4:消防防火标语

1. 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火灾。

2. 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

3. 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

4. 居安思危,防患未然。

5. 让家庭远离火灾是我们的共同的心声。

6. 过年过节乐融融,防火工作莫放松。

7. 家庭防火注意啥,煤气电源勤检查。

8. 普及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文化。

9. 全民消防,生命至上。

10. 生命至上,平安和谐。

11. 学一点消防知识,添一份平安幸福。

12. 全民动员学消防,和谐社会奔小康。

13. 人民消防人民办。办好消防为人民。

14. 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15. 增强消防科学发展观念,普及消防安全教育知识。

篇5:消防防火标语

1. 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组织领导部门行业监管设施建设检查考评。

2.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 消防事关千万家,平安和谐靠大家。

4. 单位主抓,完善机制,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5. 消防设施别乱动,扑救火灾有大用。

6. 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7. 儿童玩火最危险,家长老师要严管。

8. 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平安社会。

9. 政府主导,齐抓共管,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0. 全民齐动员,共筑消防安全防火墙。

11. 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12. 消除火灾隐患,创造美满生活,构建和谐社会。

13. 防火常识进校园,自防自救保安全。

14. 消防宣传进万家,平安相伴你我他。

15. 勿忘火警“”,患难时刻真朋友。

篇6:消防防火标语

1. 火灾面前莫惊慌,报警逃生两不忘。

2. 家财万贯毁于一旦,全民消防重于泰山。

3. 积极扑救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4. 一心一意爱消防,久而久之家平安。

5. 消防法规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6.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7.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8. 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全民预防和抵御火灾能力。

9. 冒险是火灾之源,谨慎为安全之本。

10. 火不留情要人命,预防在先最要紧。

11. 增强防火意识,掌握逃生常识。

12.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13. 消防安全是一种责任,为己为家为他人。

14. 人人关心消防事,家家户户保平安。

15. 火灾起心莫急,湿手巾捂口鼻。

16. 共筑心中“防火墙”,搭起生命安全网。

17. 安全能聚千家财,火灾可焚万户心。

18. 人人参与消防,家家幸福安康。

19. 消防连着你我他,保障安全靠大家。

20. 严禁圈占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篇7:消防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毕业于__师范大学的方钦乐,小时候家就住在消防队旁边,每次听到消防车的警笛声,他都会跑到门口去看警车的英姿。自打有记忆开始,他每次走过消防队的门口,看见威武的哨兵矗立在门口,就特别羡慕,也是从那时候开始,他萌生了成为一个军人的梦想。

__年,从__师范大学毕业后,方钦乐顶着巨大的压力,放弃了人民教师的职位,如愿成为消防队的一员,实现了儿时的梦想。

“当时拿到消防的录取通知,我哭了,是真的哭了。”方钦乐的梦想实现了,他特别珍惜这个来自不易的机会,全身心地投入到了梦寐以求的工作中,甚至连着几年没有回过家和家人吃一次团圆饭。

刚入队的时候,他就接到了一个艰巨的任务——建设绍兴支队队史馆。“当时我还是个新人,没有任何经验,每天白天走访,晚上整理资料。”公安局档案馆、市档案馆、博物馆,收集资料的那段时间,方钦乐几乎都泡在档案和材料堆里。

为了更真实地还原队史,方钦乐还利用周末休息的时间去走访支队转业和离退休的老干部。就这样,写出了5万多字、近百页的队史馆筹建稿,还找出了很多弥足珍贵的支队历史资料和照片。“一次次与火的战斗,一个个英勇的战士,都那么真实地显现在眼前。”

现在,已经调任诸暨大队城西中队政治指导员的方钦乐,在工作之余与一个孤儿结对。梦想,就像一条船,方钦乐站在了船头,看着尚且年幼的孩子,他也希望孩子的梦想能在关爱中实现。

消防先进事迹心得体会2

__ 年 9 月 10 日 14时许,位于__市____镇附城村德__污水处理厂附近的一输油管道破裂而发生火灾,现场黑烟夹着火苗向天空窜起50多米,火场不时传来爆鸣声,迎面扑来阵阵热浪,火势正在向四周不断蔓延,情况万分危急。

江西蓝星__有机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有机硅)的专职消防队队长查代楠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带领5名队员从30余公里外第一个赶到现场,在火灾扑救过程中,队员听从现场指挥,科学灭火,协同德__公安消防中队与共青城市公安消防中队的消防官兵战斗在火场一线,直至火灾顺利扑灭,队员们才拖着疲惫的身体和一身汗水返回企业。

“企业消防专职队在火灾扑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和我们一样战斗在最前线。”德__公安消防中队中队长胡启旭为__有机硅消防专职队队员们的表现竖起了大拇指。

带领这支特别能战斗,在危险化学品火灾处置过程中发挥中坚力量队伍的人叫:查代楠。

查代楠是__有机硅专职消防队队长,1974年9月出生, 退伍后分配到该企业消防队。和正规公安消防队有所不同的是,__有机硅的专职消防队平常的学习、训练以及实战,都围绕危险化学品进行,而刚刚进入消防事业的查代楠对这些可以说几乎是一无所知。

这些危险化学品到底是什么?有哪些危害?一旦发生危险事故,作为一名企业的专职消防员又该如何去正确扑灭和消除这些危险危害?怎么样去加强平时的训练?……这些问题始终萦绕在查代楠脑海,为了能够让自己尽快脱离“门外汉”,他花大力气投入了学习中,并自行购买了很多有关于危险化学品处置的书籍进行“充电”。

因为勤奋钻研,吃苦耐劳,查代楠很快在队员们中崭露头角并赢得了领导们的赏识,从一名普通的专职消防队员成长为如今的消防队长。

__有机硅1968年建厂伊始就成立了专职消防队,距今已走过49载岁月。目前,该专职消防队编制20人,配备各类消防车辆8辆,其中泡沫消防车6辆、干粉消防车1辆、气防消防车1辆,并配备消防员基本和特种防护装备1320余件,常年储备泡沫20吨。在管理上,查代楠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推行与现役队伍统管、统训、统考模式。实行建制称谓、外观标识、内务设置、基础台账、考核奖惩“五统一”,落实值班备勤、日常秩序、接警调度、车辆管控、安全管理、行为举止“六规范”,确保队伍素养良好、作风扎实、运转有序。平时的训练,每个队员都要重点学习防化、洗消等特种器材装备的熟悉和应用训练,切实让每个专职消防队员对所配备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功能用途、操作程序和维护保养方法等进行熟练操作和使用,做到真知真会真用,使队员和装备达到最佳结合,确保队伍随时“拉得出、打得赢”。休息之余,队员们还要对企业的重点区域进行“六熟悉”,建立重点部位预案,并针对厂区的灾害特点,加强实地演练力度,通过开展全时段、全科目、全方位演练,达到“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三分钟开展救援,无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为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查代楠还加强与永修县消防大队开展联动训练,立足“练为战”思想,重点开展化工企业实地、实装、实兵、实战演练,突出演练的经常性、多样性、协同性,有效提升了专职队伍作战能力。

正因为有了查代楠以及他带领的消防队,__有机硅的安全运营就有了更多的保障,而他立足“早灭火、灭小火”,打造“三分钟灭火圈”的实际作法也为永修县__工业园区200余家企业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与此同时,因为对危险化学品救援日益专业,查代楠和他的消防队足迹也遍布整个江西。

面对一场场生与死、血与火的考验,他从不退缩,从不畏惧。他先后参与灭火救援战斗几十余起,出色完成了__年“4?17”江西鸿诚化工火灾、__年“5?5”永武高速甲醇泄漏事故”、__年“6?25”抚州海川甲醇化工火灾、__年“3?13”福银高速氢氟酸泄漏事故、__年“9?10”德安输油管线泄漏火灾、__年“3?30”华昊化工有限公司火灾、__年“9?19”狮达公司火灾”等一大批急、难、险、重事故任务的处置。自__年担任队长以来,查代楠共带领消防队出动5057次,其中火警出动143次,支援公安应急处理26次,公差出动534次。时任江西省消防总队副参谋长马建明表示:“在处置危险化学品火灾方面,__有机硅专职消防队比一些现役消防部队更加有经验”。

二十年生死考验不改初心,只为如何付出更有意义。查代楠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与火灾、泄漏、爆炸与伍,担任队长一职以来管理辖区未发生过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并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没有发生一起人员伤亡事故。与查代楠聊天的过程中,时常在他的言语中出现“协同”、“执行力”、“责任”、“兄弟情”、“荣誉”等字眼。他对消防工作的理解就是:在去无私的拯救他人生命安全和集体财产损失的同时,更要担负起同事生命安全责任。

在__有机硅专职消防队的墙面上,挂满了各类锦旗和牌匾。__年、__获得__市消防支队颁发“优秀联合作战单位”的奖励;__年获得永修县消防大队颁发“__年度全县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的奖励;__年在__市专职消防队比武中获得团体总分第二名;__年获得__市消防支队颁发”优秀企业专职消防队“奖励;__年通过江西省消防总队唯一一家专职消防队规范化建设验收;同年通过江西省应急救援中心危化品应急救援专业队示范建设验收。

在查代楠本人的抽屉里,塞满了各种荣誉和证书。__年被评为__市消防安全工作先进个人;__年在全省专职消防队长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荣誉证书;__年被__有机硅评选为优秀共产党员; __年被评为永修县消防安全工作先进个人;__年分别被评为”__十大最美消防员“和”红动江西十大消防公益人物"; __年、__年连续被聘任为第一届、第二届全国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竞赛裁判其中__年获得优秀裁判的荣誉称号。

查代楠平时谦虚谨慎的态度,训练时勇于拼搏的精神,战时舍生忘死的气概,感动了很多人、激励了很多人。他用宽厚和诚实面对荣誉,他用顽强和自信创造成绩,为服务永修县地方良好消防安全环境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每一次出警都要面临着生与死的考验,如今,已经在危险化学品专职消防岗位上工作近,查代楠深知这份职业的危险性,然而当记者问他,你如何看待自己这份职业时,他给了这样的回答:做什么职业,有时候也不是自己选的。安全消防这个职业,可能刚开始选择比较茫然,因为不了解,但是参加了以后,深入以后,其实我还蛮喜欢这个职业的,我觉得可以在挽救人们生命的同时,还可以减少社会和集体财产的损失。

一句再朴实不过的话语,让我们在查代楠身上真切的感受到___总理的那句话:英雄不分编内和编外。在这里,我们要向他们致敬,向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们致敬,向所有冲锋在救援一线的消防官兵致敬

篇8:消防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这个家庭与大多数家庭一样普普通通,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事迹。夫妻二人善良纯朴、脚踏实地、勤苦工作。风雨中,两人相濡以沫、相互扶持,为自己的“小港湾”撑起一把爱的小伞。

黄柳初,南京市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新港中队战士。服役十四年来,一直工作在灭火救援的第一线。曾获得过5次嘉奖,4次“优秀士兵”,2次“优秀党员”,1次三等功,在__年因训练表现突出被评为“南京市执勤训练标兵”。十四年来,黄柳初任职过多个岗位,是中队的“多面手”。曾因中队工作需要,他毅然地从队长助理的岗位上转成炊事员。当初一头雾水的黄柳初在自己不断钻研下早已转变为如今中队的“黄大厨”。对待任何工作,黄柳初总是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去最好地完成。

灿烂的笑容一直伴随着那张纯朴的面孔,笑容里充满了一丝暖阳的感觉,让人心安。作为一名消防员,黄柳初对工作用自己十四年的光阴诠释了“责任”二字,但对自己家庭的责任,也亏欠了十四年。

刘华香,一位普通农村女子。却是那位默默在背后用自己柔弱的身躯承担起黄柳初对家庭未担当的责任的坚强女性。今年国庆期间,为保障国家的安全稳定,黄柳初无法回家照顾重病在身的父母以及年幼却不幸患上过敏性紫癜的儿子黄涵宇。而这一切重任却只能压在正处于孕期的妻子身上。当充满愧疚的黄柳初在拨通电话无法向妻子开口表达愧疚时,电话的另一端却传来“这次又回不来了,是吧!”一阵沉默后,又传出“没事,家里有我,你放心。在那里好好干,别因为家里的事不专心工作。记得别给领导们添麻烦。在那要注意好自己安全。”……黄柳初默默地放下早已被挂断的电话。

一个普通的消防员,一个平凡的笑容:一个普通的女子,一段平凡的言语,一幅平凡人生中最美的画面。

篇9:消防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去年4月15日13时09分,位于__区柯北工业区的一家拉毛厂厂房起火,情况十分危急。接到报警后,__区消防大队立即调派12辆消防车70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这其中就有__中队中队长张李彬。

13时35分,内攻搜救组第一时间从厂房内部安全营救出4名被困人员。14时20分,张李彬和队友们一起利用登高云梯消防车救出四楼的8名被困人员。15时30分,火势终于得到控制,没有人员伤亡。

这样的救援对张李彬来说,已经是家常便饭。

__年4月27日23时19分左右,__区华舍街道华舍工业园区内一服装厂发生火灾,有20余名人员被困三楼、四楼。张李彬作为头车指挥员,沉着应对,科学施救,成功营救21名被困人员,无一人员伤亡。

__年,在__区绅辉布业有限公司的火灾扑救中,作为指挥员,张李彬与战友们一道,不顾个人安危,连续奋战21个小时,熟练运用战术,成功营救13名被困人员,其先进事迹被央视新闻频道等媒体专题报道。

近3年来,张李彬先后参加灭火救援战斗1900余次,成功抢救被困群众260余人,为群众取钥匙、摘蜂窝、关天然气阀等排忧解难180余次。

“我始终觉得自己是一名普通的消防员,救火、救人、救灾,是我的神圣职责,是人民的信任,才让我走到了今天。”张李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保卫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作为中队长,他以身作则,严格部队管理,努力钻研战训业务知识,不断提高部队正规化和战训业务水平,所属__中队连续4年被总队评为“标兵中队”,__年2月,被公安部消防局评为“执勤训练先进中队”。

篇10:消防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他,是一名“90”后的消防员,他又是独当一面的中队长;他长着一张娃娃脸,可他却已经参与扑救过大大小小火灾及抢险救援1500余次,营救被困人员100多人;他当兵入伍十二年,是地地道道的战训干部,可在各种晚会和活动现场节目中总能看到他带给别人欢乐的身影。他叫徐致远,现任南京市消防支队新港中队中队长。

他是一名有着“工匠精神”的中队长,将每件事情都做的妥帖。工作之余,热爱拍照的他用相机抓住每一瞬间,将他们的训练时光定格在一张张充满回忆的照片中。休息时间像个大男孩,工作起来却一丝不苟,慎终如始。他有一个抽屉,放着他历年来的得到的荣誉,多年来的优秀警官,青奥会的安保先进个人,“4.22”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油罐区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处置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嘉奖,十九大安保得到的三等功等等等等,可是平时都是锁起来的,问他原因,他说:“荣耀只是记录着过去,也许待到含饴弄孙之时,才会向后代叙述着当年的故事,可是现在我还年轻,必须脚踏实地的活在当下,干好自己的事情,做好自己的本职,才能在未来的道路上越走越通透。”

入伍,从最初的战斗员到现在的指挥员,他始终奋战在一线岗位,大到德纳化工,德桥仓储,小到草坪堆垛,轮胎冒烟。他永远冲锋在前临危不惧,带领全队出色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事后又亲力亲为,即使完成任务后筋疲力尽,他也要反复确认无复燃危险后再最后撤离。队伍管理中他身先士卒,牢固树立以队为家的思想,能坚持与战士“五同”,要求战士做到的,他自己首先做到。在今年的夏训操法中他参与了所有考核科目,让战士们的训练热情空前高涨。

在生活中他也是一个细心的“家长”,关心同事们的生活,组织活动带领大家放松身心和舒缓情绪。他的关怀无微不至,总是能够在关键时候从细节中觉察到战士情绪的微妙变化,和他们谈心并尽自己所能帮他们解决困难。

篇1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全文」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修改为“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

六、将第十七条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修改为“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修改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合并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将第十项修改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篇1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篇1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篇1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四十条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篇1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篇1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消防监督工作报告

消防防火安全措施方案

消防监督检查问题研究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个人先进事迹300字

防火消防巡查、检查管理制度

学校消防防火活动方案

森林消防防火宣传标语

防火消防宣传语口号精选

银行消防防火应急预案

消防防火监督先进事迹材料(集锦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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