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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回购担保合作协议
P2P回购担保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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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担保合作协议
重要提示:本合同文本为甲方的格式合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甲方一定积极解答。乙方有权选择适用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合同序号:
签署地: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XXXXXXXX互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XXXX省XXXX市xxxxxxxxxxxxxxxxxxxx室
电 话:xxxxxxxxxxxxxxxx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鉴于: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
上,本着为加快发展步伐,共同促进双方事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 义
1、借款人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人是指通过乙方先期考察后推荐给甲方,以自己合法拥有
的物或权利作为担保,通过甲方提供的借贷咨询服务(通过甲方或甲方拥有的“XXXX所”平台)从而获得融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2、出借人
本协议项下的出借人是指通过甲方或甲方拥有的“XXXX所”平台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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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
3、资产
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包括:
(1)是指上述出借人通过出借的方式或者购买债权的方式获得的物或者权利;
(2)借款人应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审核费、评估费等)。
4、回购担保
指当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时,出借人亲自或者委托甲方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详见附件一),乙方在收到出借人或者甲方发出的回购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向出借人、甲方支付回购价款,回购资产,出借人、甲方则向乙方转让资产的交易行为。
第二条 合作事项
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向甲方推荐优质的借款人,由甲方为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服务,负责介绍正规合法有效的资金提供者;同时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无限连带保证,对出借人、甲方获得的资产进行无条件回购。
第三条 合作额度
1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生效的金额为准,一户一签,一户一放款清算)进行担保。
2、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的服务费用(以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生效的金额为准,一户一签,一户一放款清算)进行担保。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 担保方式、期间、范围、回购条件
1、担保方式
乙方通过与出借人、甲方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对借款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对出借人、甲方获得的资产进行无条件回购。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甲方有权依据协议要求乙方办理回购手续。
2、担保期间
(1)借款人履行《借款协议》项下债务期限,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借款协议》确定。
(2)借款人履行《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项下缴费期限,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确定。
(3)担保期间为两年,自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3、担保范围
(1)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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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a)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借款人应支付的其它费用;
(b)资产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
(2)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甲方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审核费、评估费等)。
4、回购条件:
(1)出现《借款协议》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之时;
(2)借款人不按照规定时间对出借人还本付息或对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3)借款人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清算时。
满足前述任一情形,回购条件即成立。回购条件的成立与协议所指资产状况如何无关(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毁损等)。
5、当乙方履行完回购责任后,出借人亲自或委托甲方将相应的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明确同意:鉴于资产在借款人的实际占有控制下,而出借人又无法对 资产实施有效监控,出借人不向乙方作实物交付,出借人仅以向乙方交付资产凭 证和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向乙方交付资产。乙方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资产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所有权变更产生的全部税费、手续费。
6、乙方自行将资产取回,因取回资产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回购价款
乙方以借款人的全部债务作为回购价(包括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应支付甲方的服务费用),一户一签,一户一放款清算。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介绍正规合法有效的资金提供者,单笔放款条件为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在借款人未违约并及时还款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单笔回购担保解除手续。
2、当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
3、甲方和出借人在收齐乙方的回购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资产凭证和债权转让通知,并配合乙方办理回购过户手续;
4、担保期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乙方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回购条件成就时,乙方须承担起担保责任,负责向出借人和甲方支付价款,回购资产;
2、乙方对推荐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借款行为的真实性负责,若因上述原因导致出借人和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对出借人通过出借方式或购买债权方式取得的资产使用情况负有监管义务;
4、乙方应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出借人还本付息和按《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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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所有费用,并协助催收。对于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若出现违约行为,乙方承担第一回购担保责任并无条件回购;
5、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2)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3)乙方的重大资产有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或因其他原因可能损毁、灭失;
(4)乙方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清算;
(5)乙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6)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
6、乙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3天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回购责任、支付回购款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的,每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回购金额_0.5_%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和出借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和出借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条 特别声明
乙方完全了解《借款协议》、《借款咨询及服务协议》、《抵(质)押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内容,乙方签署本协议时,已经取得乙方董事会、股东会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合同修改、变更
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协议》条款(包括本金数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等),未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乙方同意仍由其以回购方式对变更后的《借款协议》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借款人应付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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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费用等(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出借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乙方仍应就变更后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确认。对方未确认前,合同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日付守约方千分之五的逾期履行违约金。(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质,乙方放弃向法院申请减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变更前地址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均视同送达。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4、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条款
如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署地以本协议文首所载签署地为准。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本协议中任一条款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 补充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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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续合作的,可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第十五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附件:
1、《回购通知书》;
2、《款项支付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部分)
甲方: XXXXXXXX
(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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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利弊
P2P的字面意思是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或称个人对个人信贷。P2P就本质而言其实是金融脱媒“,原先个人的借款都是通过中介来实现的,一般都是银行,个人将存款汇集到银行,然后银行作为媒介统一放款,P2P则改变了这种方式,通过P2P的平台,出借人可以自行将钱出借给在平台上的其他人,而平台则通过制定各种交易制度来确保放款人更好的将钱借给借款人,同时还会提供一系列服务性质的工作,帮助更好的进行借款管理。服务比较典型的行为包括三种,纯法律手续的服务,确保借款行为的法律有效性;风险特征信息提供的服务,确保借款安全性的有效判断;以及借款人违约以后的追偿服务,确保在违约发生后降低损失。所有的制度和服务其实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的搭建平台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交易作为基础性特征的。
这种平台特征性质,使得P2P的地位就相对独立,例如市场管理方,只提供各种有利于交易双方交易的服务,但是却不能参与交易行为,更不可能成为借款方式里的一个主体,借款的最终决定权,应该在出资人自己手里。出资人自己根据平台所设定的一系列交易制度作为基础,自足的判断出资行为,同时也要自己来承担出资后的责任损失。P2P平台利用的是优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服务来吸引出资人进入到这个平台。国内P2P大概起步于06、,发展到现在也鱼龙混杂,大大小小网站几百家,也引发过很多问题,在一些交易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的平台很容易陷入危机,也发生过几起恶劣的事件。9月,贝尔创投事件(涉案金额300万),6月的淘金贷事件(涉案金额100万),相信未来还有进一步洗牌的空间。
P2P信贷平台运营的风险点
理论上,真正定义为平台的P2P,无非是三个风险点,第一是经营不善,导致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平台无法存续,因为P2P作为平台收取的是两块收入,一块是根据达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块是会员费。P2P的支出是经营平台所需要的一系列费用,如果平台的交易不活跃,收入不能覆盖收益也很正常,但是这种风险是经营者自身的风险,理论上不会波及到交易主体。
第二则是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所导致的出资人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导致坏账出现,从而受到损失,交易机制的设计是P2P的核心点,一个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设计,是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点出现的,例如通过对借款人的各项真实性审核的机制,借贷周期的时间限定,交易风险赔偿制度的设计,甚至是利息制度的设计,还有集中撮合制度,等等各项制度的创新设计,在国外甚至有人际关系信用制度的量化设计,都进行应用到平台上来,从而进行大幅度拉低交易坏账的出现,但是任何交易机制都会存在缺陷,只能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优化,这个其实是出资人自身该承担的风险,而平台也要不断的去优化这种设计,成就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点其实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平台是否会存在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的进行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那么处于的地位就非常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就让P2P走入歧途。诈骗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上,就更容易产生这种情况。随着经济形式恶化,很多不具备公信力的P2P,应该在这方面会不断的发酵,应该还是会有恶劣的事情出现。
几种典型的中国式P2P运作模式
由于P2P作为创新事物,为了让更多人的尝试这种模式,让出资人对平台有信心,同时也对出资行为有信心,放心在平台上交易,国内P2P信贷平台不得不把自身信誉加入,虽然与国外引入之初的P2P已经有所偏差,但是这是现有国情下一种不得已的营销模式,毕竟国人的思维模式更接受这种有担保行为的出资。而根据担保模式和投融资对接方式的不同,国内几种典型的P2P模式大致如下列四种。
纯信用模式――拍拍贷
拍拍贷是国内极少数没有引入担保,而直接采用国外P2P模式,即无担保无抵押的纯信用式,被称为最纯粹的P2P。平台只是扮演撮合成交的信息中介作用,不承担担保责任,平台能提供的只有风险审查和信用管理服务,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不得不说这种模式的初衷是非常好的,也符合金融脱媒的趋势,未来也将成为P2P发展的方向。只是在当前国内信用制度和投资人专业素质现状下,难免会遭遇市场尴尬。
其实这种纯信用模式能在美国大行其道完全可以理解。美国是个信用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违约是常态,投资人对个体违约能接受也是常态。所以各类征信措施非常明确,风险定价体系也日趋完善。但是中国是个什么市场?中国是个没有风险定价的市场,无论是散户投资还是机构投资人,都是追求无风险的稳定收益,最终导致市场无违约,一个没违约的市场,最终是不需要风险定价能力的,无论买什么东西,到最后都不允许违约。所以拍拍贷这种模式中国面临了极大的挑战,至少短时间内,不得不承认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市场的征信机制极不完善,投资人的风险承担意识也没有培养起来。市场还没有发展到那么成熟的阶段,这种缺乏风险保障的模式难免会遭受市场质疑和冷遇。
机构担保模式――陆金所
作为最典型的机构担保模式代表,陆金所可谓是衔玉而生,背靠着强大的中国平安集团,引入同为平安集团旗下的关联担保方――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这是机构担保模式的典型特征。由第三方担保公司作为风险代偿方,但是融资方和投资者的开发和对接则有平台自身来操作。陆金所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其所依靠的关联担保方融资担保,以及两者背后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中国平安集团的隐形担保。但是陆金所的问题恰恰也出在这,离开了这个平安融资担保,平台所有的交易链都无法形成,陆金所的核心其实变成了一个担保行为。
平台上投融双方的交易行为其实不再是个人对个人的信用问题,而是出资人对平台,平台在对借款人这么两个环节构成,首先需要出资人对平台认可,同时平台要对借款人进行认可,这个过程中平台又变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媒介而非单纯的信息中介,直接融资又变回了间接融资,只是银行被替换成了平台机构。这种模式下,因为,平台需要对借款人行为进行担保的话,就必然使得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风险认定,这种风险认定不是信息审核,而且是一种将自身信用加入的评价机制,一旦评价机制出现问题,受损的并不是出资人而是平台自身。风险审核的加入,使得这种模式更多成为一个类担保公司或者类信托公司的概念。
从陆金所的实质来看,就是平安融资担保的担保业务网络化。即使在说是一对一的,也掩盖不了陆金所是平安集团利用自身信誉募集资金用于自身放贷的业务实质,平安很聪明,利用所谓的P2P绕开了金融监管,彻底成了金融资产表外化的一个方式。这个盈利模式更简单,只要平安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用以及陆金所收取的服务费用高于他所放贷的项目的坏账率,就产生盈利,反之亏损。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平安融资担保的边际在那里?平安可以担保十个亿,二十个亿,是不是可以担保一百个亿两百个亿呢?
引入小贷公司模式――有利网
有利网采取的也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引入小贷公司,平台所有的融资项目全部来源于小贷公司的推荐和筛选,再由平台发布信息向出借人募资。同时由小贷公司来提供担保(后期也扩展到担保机构)。也就是将所有的业务来源及风险,完全由合作的小贷公司来承担。这个模式咋听起来好像很完美,资金出借人可以得到小贷公司和平台双重的资金保障。但是在目前的'国情和发展环境下,显得过于理想化和一厢情愿。这种模式下,风险完全甩给了合作的小贷机构或担保机构,平台只承担营销的职能,确切说是找投资人,项目来源自然有小贷机构挑选好了发上来。
这么做最大的风险在于,对于整个信贷行业而言,缺的是优质债权,而不是投资资金。认清了双方的甲乙关系,就很好理解在有利网与这些小贷公司的合作中,除了规模极小的小贷公司以外,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小贷公司占据主动地位。而且随着项目来源和风险代偿义务转嫁同时转嫁出去的还有对业务风险审查的权利。换句话说,平台上小贷公司的行为完全基于其自身的道德准则。失去主动权的平台根本无法保证小贷公司提供项目的质量和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小贷公司提供的项目并不靠谱时,极易导致平台逾期率提高,且平台收益下降。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p2p网贷在目前仍然还算新兴行业,其实很多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也面临转型和发展壮大的需要,其实小贷公司本就有完整的商业运作模式,只是被监管层人为的束缚住了手脚。所以不排除各家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纷纷自己组建网贷平台,绕过监管自己来经营的情况,那个时候,一个完全无法掌控项目资源与合作机构的平台如何生存下去将成为残酷的现实问题。小贷公司近两年一直在做这样的尝试,就象第三方支付公司一样,基本上每个电商平台全都采取了自建的方式,不论市场份额能做到多大。
债权转让模式――宜信
相对于有利网的轻资产运营模式,宜信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无疑在产品的控制力上要深入得多,所有环节平台都会有严格把控。这种债权转让的操作特性也使得平台无法独立于交易之外,成为了一个中介资金的枢纽平台。举个例子,一个人以个人借款的方式先借给借款人一百万,(我国是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但是却保护个人发放贷款,因此只能以个人形式进行贷款发放),于是就获得了一笔一百万一年期的债权。如果这个想要把这个一百万的债权整体转让出去,难度其实是很大的。于是宜信将这笔债权,进行了两个层面的拆分,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一旦一笔一百万的债权经过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后的销售难度就大幅度降低。大量在社会上闲置的零散的资金,就以极大的热情进入到宜信的这种模式里来。一边是不断的债权进来,一边就是不断的进行拆分,进行配对。
这样的一个制度设计,使得这个游戏变成,只要不断有人投资
实行负面清单制禁止12种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信息中介
征求意见稿开篇就明确了P2P平台的`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强调了P2P平台的基本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此次从监管层面再次明确网贷平台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行业合规的迫切要求,对于推动行业稳定发展将无疑起到积极作用。
2、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多处强调信息披露,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披露、投资潜在风险披露、平台经营信息披露等,足见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尤其在细则“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中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
3、资金存管
征求意见稿 “客户资金保护”细则中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4、风险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采取措施防范欺诈风险。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更多关于行业积极健康的讨论将会出现,也会为明年监管细则的正式出台提供更多正面的引导。融宜宝将继续秉承拥抱监管的原则,配合监管机构为整个行业去伪存真,推动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而融宜宝也必将在安全合规的基础上,迎来更大的发展。
解读:
今日,业内期盼的P2P监管细则终于初见真容,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监管层总体还是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一方面,对行业准入不设明确门槛,而采用备案登记制;另一方面,划定了“12条红线”,明确了网贷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从而限定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范畴。
监管细则的出台,再次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而“红线”的划定则让这一定位更加纯粹。总的看来,国家还是给了P2P网贷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但是鼓励创新是建立在行业规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的,“12道红线”正是为创新加了一道保险。未来,随着行业规范程度的提升,P2P网贷行业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不过平台的创新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之内,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初衷。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借款基本信息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元,借款用途为_______。
风险告知:出借人在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之前,应该明了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用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于非法活动。如果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与借款人串通一气或者明知故做而借款给借款人的,对于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甲方同意将前述款项借给乙方。实际放款日为_______。借款的利息为_______,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风险告知:上述条款约定了借款的利息,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自然人之间约定有偿借款的,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还款分期月数:________,还款日:________,还款起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日将足额的借款本金支付给乙方。
2、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3、无须通知乙方,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本协议下其对乙方债权的转让。在甲方的债权转让后,乙方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甲方的还款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4、如乙方还款不足约定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甲方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还款。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偿还本金和利息。
2、乙方承诺所借款项不用于任何违法用途。
3、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4、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如违约方为乙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
3、乙方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2)罚息;
(3)逾期管理费;
(4)拖欠的利息;
(5)拖欠的本金;
(6)正常的利息;
(7)正常的本金;
4、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按照下述条款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自逾期开始之后,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停止计算。
罚息总额=逾期本息总额×对应罚息利率×逾期天数;逾期天数1—30天的,罚息利率为0.05%,31天及以上的,罚息利率为0.1%
5、如果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30天,或乙方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借款管理费提前到期,乙方应立即清偿本协议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借款管理费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6、在乙方还清全部本金、利息、借款管理费、罚息、逾期管理费之前,罚息及逾期管理费的计算不停止。
7、本借款协议中的所有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借款均是相互独立的,一旦乙方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任何一个甲方有权单独向乙方追索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条 提前还款
1、乙方可在借款期间任何时候提前偿还剩余借款。
2、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的,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还本息,剩余本金及提前还款补偿(补偿金额为剩余本金的1%)。
3、乙方提前偿还部分借款,仍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利息。
第五条 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丙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附则
1、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生效。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对等网络(Peer to Peer,简称P2P)又称点对点技术,是无中心服务器、依靠用户群(peers)交换信息的互联网体系。与有中心服务器的中央网络系统不同,对等网络的每个用户端既是一个节点,也有服务器的功能,任何一个节点无法直接找到其他节点,必须依靠其户群进行信息交流。P2P节点能遍布整个互联网,也给包括开发者在内的任何人、组织、或政府带来监控难题。P2P在网络隐私要求高和文件共享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使用纯P2P技术的网络系统有比特币、Gnutella,或自由网等。
如今我国的投资渠道逐渐丰富起来,让有闲钱的人们也能进行金融投资,尤其在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下,P2P理财等新型的网络理财方式也走进大众视野。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P2P理财门槛低,无需专业操作等特点十分适宜。但选好平台、做好自我的风险管理仍然是投资的重点。
P2P网贷平台发展迅猛
P2P理财因为高收益率而倍受投资者青睐,但互联网金融还不成熟规范,所以要选对平台、全程做好风险管理,才能从中获益。P2P理财看似门槛很低,但隐含的风险管理能力要求很高,然而只要在投资过程中擦亮眼、不贪婪、严格把握风险,也能轻松赚到好收益。
P2P理财在近年来发展迅猛,不仅是因为它带着互联网金融的新帽子,更因为它的投资收益大,确实吸引到众多投资者。不同P2P平台投资收益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讲,最低的年化收益率也比5.6%的贷款基准利率更高,更不用说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了。
在最近年的投资理财博览会上,打着年收益过10%到20%旗号的P2P平台比比皆是。诱惑在眼前,但这笔钱却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容易,互联网金融毕竟还不成熟规范,所以进行这项投资的诀窍无二,选对平台、全程做好风险管理就是核心要义所在。
如何选择对P2P网贷平台?
如何选对平台?通俗来讲,选大公司好口碑的机构最保险。因为这种公司运营时间相对较长,并且因为名声在外,会时刻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等于有人时刻替你看着这家公司的风吹草动。这类的公司如陆金所、人人贷等,收益可能不是同行业最好的,但这种做法比较最偷懒,也很好使。
除此之外也有其它的选择技巧。一个笼统的筛选办法就是看出借回报率。一些小公司或新公司为了打品牌,可能能给出一些较之大公司更好的回报,但是投资人要切记不要受高收益的诱惑而冲动投资。目前国内外的P2P平台,出借人的投资回报率通常在7%~18%左右,所以对于那些给出20%、25%、乃至30%以上的高回报来吸引投资人的平台,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判断,如果自己没有办法辨明风险不如就谨慎避开。
如何判别P2P网贷平台?
什么是一个好的P2P平台?投资者进行投资的目的就是要使一定的资金获得最大的收益,而进行投资的最低要求就是投资的本金要得到保障。所以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就给我们选择平台提供了要求:平台不碰钱,在技术上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将自有平台资金和用户资金隔离,目的是为了防止平台挪用款项;平台有好的风控团队,严格将平台的逾期和坏账率控制到最低,目的就是确保收益率;平台的透明度高,投资人能清楚的知道投资的钱进了哪个借款人手中,有什么用途,借款人还款能力如何,目的是为了确保投资收益率,确保资金不是被平台挪用等。
此外还要注意的就是具体的借款对象。一般说来,小额的借款有助于平台分散风险,对于那些单一借款需求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平台,这种情况下风险过于集中,一般的投资人需要谨慎,切莫因为大额借款对应的高收益而冒太大的风险。
P2P理财虽然投资门槛较低,操作便捷,但对于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和管理能力要求却一点不低,所以需要投资者在P2P理财和投资过程中保持理性,在赚取稳定收益的同时保持风险的可控性。
第一章 -中国P2P行业发展概况 12
1.1 P2P行业界定及分类 12
1.1.1 P2P行业界定 12
1.1.2 P2P行业分类 12
1.2 P2P的行业特性 15
1.3 P2P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7
第二章 2011-20中国P2P行业发展环境分析及预测 20
2.1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变化分析及预测 20
一、中国GDP分析 20
二、消费价格指数分析 21
三、城乡居民收入分析 24
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5
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27
六、进出口总额及增长率分析 28
2.2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P2P行业的影响 30
2.3 -年P2P行业相关政策 32
第三章 2011-2013年中国P2P行业供需分析及预测 38
3.1 P2P行业市场需求分析及预测 38
3.1.1 P2P行业市场规模 38
3.1.2 P2P行业市场结构 39
3.1.3 P2P行业市场需求趋势预测 40
3.2 P2P行业供给分析及预测 40
3.2.1 P2P行业供给总量 40
3.2.2 P2P行业供给结构 41
3.2.3 P2P行业供给趋势预测 44
3.3 P2P行业供需平衡分析及预测 44
第四章 2011-2013年全球P2P行业市场分析及预测 46
4.1 全球P2P行业市场发展现状 46
4.2 全球P2P行业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46
4.3 全球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49
第五章 2011-2013年中国P2P行业细分市场分析及预测 51
5.1 P2P播放器市场分析及预测 51
5.1.1 P2P播放器市场发展现状 51
5.1.2 P2P播放器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52
5.1.3 P2P播放器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52
5.2 P2P网络电视市场分析及预测 53
5.2.1 P2P网络电视市场发展现状 53
5.2.2 P2P网络电视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54
5.2.3 P2P网络电视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57
第六章 2011-2013年中国P2P行业重点地区市场分析及预测 60
6.1 2011-2013年华北地区P2P市场分析及预测 60
6.1.1 华北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 60
6.1.2 华北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 60
6.1.3 华北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61
6.2 2011-2013年东北地区P2P市场分析及预测 61
6.2.1 东北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 61
6.2.2 东北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 62
6.2.3 东北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62
6.3 2011-2013年华东地区P2P市场分析及预测 62
6.3.1 华东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 62
6.3.2 华东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 63
6.3.3 华东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63
6.4 2011-2013年华中地区P2P市场分析及预测 64
6.4.1 华中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 64
6.4.2 华中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 64
6.4.3 华中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65
6.5 2011-2013年华南地区P2P市场分析及预测 65
6.5.1 华南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 65
6.5.2 华南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 66
6.5.3 华南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66
6.6 2011-2013年西南地区P2P市场分析及预测 66
6.6.1 西南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 66
6.6.2 西南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 67
6.6.3 西南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67
6.7 2011-2013年西北地区P2P市场分析及预测 68
6.7.1 西北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 68
6.7.2 西北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 68
6.7.3 西北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69
6.8 2011-2013年P2P行业区域市场特征 69
第七章 2011-2013年中国P2P行业重点运营商发展状况分析 70
7.1 PPlive 70
7.1.1 公司简介 70
7.1.2 经营状况 71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71
(二)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73
(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76
7.1.3 发展规划 77
7.2 PPstream 78
7.2.1 公司简介 78
7.2.2 经营状况 78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79
(二)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80
(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83
7.2.3 发展规划 84
7.3 UUsee 85
7.3.1 公司简介 85
7.3.2 经营状况 86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86
(二)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88
(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91
7.3.3 发展规划 92
7.4 QQlive 94
7.4.1 公司简介 94
7.4.2 经营状况 94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95
(二)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97
(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100
7.4.3 发展规划 101
7.5 皮皮影视 102
7.5.1 公司简介 102
7.5.2 经营状况 102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103
(二)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104
(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107
7.5.3 发展规划 108
7.6 PPmate 108
7.6.1 公司简介 108
7.6.2 经营状况 109
7.6.3 发展规划 110
第八章 2011-2013年中国P2P行业市场竞争分析及预测 112
8.1 P2P行业市场竞争格局 112
8.2 P2P行业发展阶段判断 112
8.3 P2P行业SWOT分析 114
8.4 P2P行业进入退出壁垒 117
8.5 P2P行业市场集中度 119
8.6 P2P行业竞争力评价 119
8.7 P2P行业竞争发展趋势预测 121
第九章 2011-2013年中国P2P行业风险分析及预测 122
9.1 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122
9.2 P2P行业政策风险 127
9.3 P2P行业竞争风险 127
9.4 P2P行业市场风险 128
9.5 P2P行业经营风险 129
9.6 P2P行业技术风险 130
9.7 P2P行业风险总体评价 132
第十章 2011-2013年中国P2P行业投资机会及投资建议 133
10.1 P2P行业市场投资机会 133
10.2 P2P行业总体投资建议 134
10.3 P2P行业重点企业投资建议 135
10.4 P2P行业区域投资建议 136
10.5 P2P行业风险防范策略 136
【图表目录】
图表 1 四季度―2013年四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季度累计同比增长率(%) 20
图表 2 12月―2013年12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同月=100) 21
图表 3 中央财政收入结构 24
图表 4 月―2013年1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度同比增长率(%) 25
图表 5 年1-12月―201-12月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月度累计同比增长率(%) 27
图表 6 2003年12月―2013年12月出口总额月度同比增长率与进口总额月度同比增长率(%) 28
图表 7 2011-2013年12月华北地区P2P流媒体市场规模在全国的地位 60
图表 8 2011-2013年12月东北地区P2P流媒体市场规模在全国的地位 61
图表 9 2011-2013年12月华东地区P2P流媒体市场规模在全国的地位 62
图表 10 2011-2013年12月华中地区P2P流媒体市场规模在全国的地位 64
图表 11 2011-2013年12月华南地区P2P流媒体市场规模在全国的地位 65
图表 12 2011-2013年12月西南地区P2P流媒体市场规模在全国的地位 66
图表 13 2011-2013年12月西北地区P2P流媒体市场规模在全国的地位 68
图表 14 2011-2013年12月我国P2P流媒体市场规模区域分布 69
图表 15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 72
图表 16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 72
图表 17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 73
图表 18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74
图表 19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75
图表 20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 76
图表 21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 79
图表 22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 80
图表 23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 81
图表 24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82
图表 25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83
图表 26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 84
图表 27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 87
图表 28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 88
图表 29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 89
图表 30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90
图表 31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91
图表 32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 92
图表 33近3年腾讯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 95
图表 34近3年腾讯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 96
图表 35近3年腾讯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 97
图表 36近3年腾讯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98
图表 37近3年腾讯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99
图表 38近3年腾讯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 100
图表 39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 103
图表 40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 104
图表 41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 105
图表 42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106
图表 43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106
图表 44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 107
表格目录
表格 1 2009-2013年同期华北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 60
表格 2 -同期华北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预测 61
表格 3 2009-2013年同期东北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 62
表格 4 2014-20同期东北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预测 62
表格 5 2009-2013年同期华东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 63
表格 6 2014-年同期华东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预测 63
表格 7 2009-2013年同期华中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 64
表格 8 2014-2019年同期华中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预测 65
表格 9 2009-2013年同期华南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 66
表格 10 2014-2019年同期华南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预测 66
表格 11 2009-2013年同期西南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 67
表格 12 2014-2019年同期西南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预测 67
表格 13 2009-2013年同期西北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 68
表格 14 2014-2019年同期西北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预测 69
表格 15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 71
表格 16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 72
表格 17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 73
表格 18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74
表格 19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75
表格 20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 76
表格 21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 79
表格 22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 80
表格 23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 81
表格 24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82
表格 25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82
表格 26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 83
表格 27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 87
表格 28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 88
表格 29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 89
表格 30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90
表格 31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90
表格 32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 91
表格 33近4年腾讯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 95
表格 34近4年腾讯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 96
表格 35近4年腾讯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 97
表格 36近4年腾讯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98
表格 37近4年腾讯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99
表格 38近4年腾讯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 100
表格 39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 103
表格 40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 104
表格 41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 104
表格 42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105
表格 43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 106
表格 44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 107
[p2p投资研究报告]
要说现在什么理财产品最受欢迎,毫无意外就是收益高、门槛低的P2P网贷了。但不管我们如何青睐,行业涌现出的跑路、倒闭等现象依旧存在,稍不留神,投资者就损失惨重。所以识别一个P2P平台的好坏很重要,银行存管、信披程度、风控能力以及项目担保一个都不能少。那么,面对如今良莠不齐的P2P平台,投资人到底该如何排雷呢?
一、收益率过高的平台不投
想必很多人之所以选择P2P网贷都是因为其高回报率,所以对于一些平台给出的高收益,一些投资者不假思索地就投资了,丝毫不顾及其中暗藏的风险。其实这样是很容易踩雷的,在投资理财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认清楚一个道理,那就是风险总是和收益成正比的。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41%,主流综合收益率期间仍分布在8%-14%之间。看到有超高收益平台就赶紧远离吧!
二、考察项目资金的安全性
平台项目是否真实往往直接决定着一家平台的生死。如果一家平台上项目信息不完善、借款人信息不透明、操作流程不规范,那么这种平台就很有可能存在圈钱、涉嫌资金池的风险。所以我们在投资之前,我们一定要考察平台的安全性,这个可以从平台的资质、运营实力以及信息披露情况来考察,像房易贷这样借款人信息不打马赛克,资金走向公开的p2p平台安全性还是比较可信的。
三、关注平台的风控和负面消息
风控是一家平台的核心,风控实力的强弱决定了平台的生存能力。所以,对于一家靠谱平台必须得有严格的风控审核能力,还要有专业的风控团队。所以,投资者需重点选择有实物抵押的平台,比如房产或者车辆,一旦平台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平台有权处理其借款人抵押物,来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还有就是平台的负面消息,如果平台在多家第三方网贷都出现负面消息,那你就可以远离了。如果只有一家网站有,需要辨别信息真假,询问平台客服,如何处理等等,等消息平息了,再投也不迟。
总而言之,排雷也不是三言两语就能够说清楚的,需要我们不断积累理财经验,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话已是老生常谈。只有选择安全靠谱的p2p平台,才能远离雷区,减少资金损失!
1.存款30万P2P理财怎样进行?P2P理财之道
2.P2P网贷投资理财技巧
3.P2P投资理财技巧大全
4.P2P新手投资不可不知的理财技巧
5.掌握P2P投资理财三大技巧
6.央行降息后,P2P投资理财技巧
7.P2P理财如何合理分配资金
8.p2p理财诈手法盘点
9.P2P理财的致命误区
10.为什么选P2P理财
明确了“双负责”制 列13条负面清单
据悉,《暂行办法》一共八章47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即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监管继续延续之前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明确小额分散设置单一个体借款上限
《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也是与征求意见稿区别较大的,便是借款上限的具体规定。监管细则中明确了P2P网贷小额、分散定位,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其实,这一额度限制在前几日已有媒体“剧透”,引发巨大争论。虽然当天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这是暂行办法,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观察和探索”,但这一额度设置已经划定。业内人士坦言,这会对行业产生很大影响,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平台业务都超过这一额度限制。
12个月过渡期 多项配套办法待发
为减轻政策出台后对行业产生的冲击,《暂行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我们已经开始对照《办法》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具体规定。”上述德众金融董事长表示,虽然从短期来看,《办法》的出台对网贷行业将产生一定冲击,但无疑有利行业的规范发展:一是让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当前处于整治期的网贷行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推动行业下一步的健康发展;二是明确了网络借贷普惠金融的本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三是在整治合规之后,调整、转型将成为网贷行业新的关键词。
此外,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许圣明表示,投资人不必过分担忧。近期监管政策的相继落地、行业自律的逐步推进,是行业发展向好的标志,也是对投资人的更好保障。不过,在过渡期内,可能会出现平台洗牌、退出潮,投资者需要提高警惕,选择合规、有实力的平台投资。《办法》对投资人也提出了要求,“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所以,选择投资P2P需要加强学习,了解政策要求,成为合格的网贷投资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 暂行办法》八问:
1 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 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
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截至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3 《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4《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应协同监管。
5《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6《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7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有哪些规范作用?
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另外,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银监会拟在有关细则中,对行业的相应指标明确定义。
8《办法》出台后,对网贷行业会有什么影响?银监会下一步工作有哪些?
答:《办法》通过社会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并经评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办法》作为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股转公司为防范风险,之前以P2P公司缺乏基本规范、监管机构不明确为由暂不受理P2P公司的挂牌申请材料。现在四个部门联合发布该《办法》,基本规范有了、监管机构也明确了,股转公司暂不受理P2P公司挂牌申请材料的障碍消除了吧!
众多P2P公司期待着股转公司早日明确态度,早日发布利好消息!
▌实施借贷限额管理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禁止进行债权转让
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了一条,即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不得线下推广
《办法》明确规定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这个禁止明显是吸取了已经发生的P2P风险大案比如“e租宝”的教训。
▌其他负面清单
《办法》还要求,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自融,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几项业务是P2P行业长期以来的共识以及一直的监管原则要求。
P2P也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办法》出台经过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从去年开始,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银监会召开了一系列的闭门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网贷”机构的座谈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座谈会等。银监会又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的征求了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27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去年的12月27号到今年1月28号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在这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银监会共收到社会各界,包括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类意见300余条。总体上看,社会各界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设计思路、提出的业务规则、作出的监管安排,是符合社会预期的,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是认可的。
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银监会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银监会又进行了多维度的定向征求意见。第一个维度,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的地方派驻机构就是银监局, 定向征求了意见。又召开了“网贷”机构从业者、专家学者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我们又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办法》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由国务院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同时,《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办法》中明确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1.法律层级。部门规章,具体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整个部门规章共有:八章,分别是总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个位阶的部门规章,对于P2P平台脱敏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自此终结,也就是说本办法的正式颁布,使得P2P平台不具有“违法性”,在“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都符合的情况下,因为不具备违法性而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2.网络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提供服务为: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请注意,去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承认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这就为本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要注意“企业间借贷”有个例外,那就是“不能以此为业”,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使偶发性的,但不能是长期以往以借贷为主营业务,否则,合同效力有瑕疵。如果主合同出现效力瑕疵,之后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架构将不稳定。而网贷P2P只是一个居间人,不能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去,从“应然”角度讲,不应当出现上述合同瑕疵问题,但“实然”角度看,有些P2P的关联公司就是债权转让的第一手,其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后手。
3.余额上限。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贷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自然人余额上限,主要是考虑我国法律制度未涉及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债务聚集过多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大规模出现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由于有其他融资渠道,不宜在网贷机构借贷过多。从功能角度讲,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一样都完成了“企业融资”,前者轻资产自身无偿付义务;后者重资产自身有一定偿付义务,应该说后者的风控能力和实际“兑付”能力更优。(作者本人倒是认为,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的成本低,在风控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借款上限)
4.备案登记代替风传“牌照制”。与之前办理顺序不同,备案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监管部门(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备案登记,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登记,请注意这里用词为“应当”,与“可以”不同,这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地方监管部门还要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及时公示。备案后,还需要ICP许可,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这里要区分ICP许可和ICP备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难。对于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的具体细则另行规定,这也许是因为实务中有因为评估分类引发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监管层想再行研究细节后制定。
5.网贷机构义务。与普通居间人相较,网贷机构应当履行更多义务: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融资咨询等;借贷双方真实性和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反欺诈;投资人教育;报送债权债务信息;不得卖信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配合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信息内容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银监会和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6.禁止行为。网贷机构自身或不得接受委托从事:自融、资金池、自担和保本保息、线下推介、发放贷款、期限错配、发售理财产品、ABS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捆绑销售;虚假宣传和损害他人商誉;高风险融资;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其他。主要看点是债权转让被限制,将多种债权混搭打包后出售的方式被明令禁止,ABS而来,信托和基金份额打散等方式转让债权也被叫停。高风险融资主要是指: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在P2P合规整改中,应当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需要请借款人特别声明。
7.线下销售团队可解散。
8.智能“投顾”之网贷版。与征求意见稿不同之处,办法第二十五条默许了“概括授权”的合规性,但具体到实践中来,金融消费者如果出现不看细项就点击同意,然后损失钱款可能还是会引发民事诉讼。我们断定,未来一定有类似司法案例出现。
9.信息披露。对于经营机构本身,即P2P平台自身而言,信披内容较为统一;但是对于融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不同网贷商业模式下,信披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个人消费、房贷车贷、学费贷、供应链金融,各家情况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将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节和行业标准。
10.重大风险信息报送。为防止系统性风险,网贷机构发生重大事件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和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经营风险;自身及董监高重大违规违法;因欺诈被诉。这就要求,网贷机构自身需要设置“应急预案”,出现重大风险后,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汇报。我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做扩大解释,一些网贷机构被合作机构欺诈等重大危机事件,也应当报送地方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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