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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
询问时光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询问人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告知:我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有关状况。您的谈话资料将被记录,作为有关状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状况。询问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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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
询问时光:20xx年9月20日18时26分
询问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23房)
询问事由:张文故意伤害一案
询问人:李明_
记录人:张宇
被询问人:张文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年1月3日
住址: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邮编:234322
身份号码:626738291832208344
联系电话:13749390348
询问人告知:我是_,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有关状况。您的谈话资料将被记录,作为有关状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状况。
询问资料:
问:我是公安局民警李明。此刻向你了解案件的轻快,请你如实回答,听楚了吗?答:好
问:你叫什么名字?
答:张文
问:年龄?
答: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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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家庭住址
答: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问:人是你打的吗?
答:是
问:你为什么打他?
答:我就是要打他,我还要杀他呢问:你明白这个后果吗?答:明白,大不了就是枪毙!
问:请看笔录签字。
答:好。以上看过的和我说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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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时光11月07日12时10分至20xx年11月07日12时25分
询问人工作单位**派出所记录人工作单位**派出所
被询问人***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男
文化程度高中民族汉出生日期1967年02月07日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129241**********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无联系方式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否是否具备阅、听、说汉语潜力具备翻译人/监护人(签名)-----现住址----------
通知家属状况:20xx年11月07日时分已透过电话通知
其。被传唤人签名确认:询问地点**市公安局**派出所办公室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出示人民警察证),你因涉
嫌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之规定,依法口头传唤你到**派出所,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明白了吗?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权提
出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申请;你有权对有关情
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带给书面材料;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
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保密,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资料你是否听明白,有何要求?
被询问人:第1页
答:明白了。
答:明白了,没啥要求。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理、劳动教养等其他处罚?
答:没有。
问:你是否有重大疾病或传染病?
答:没有。
问:讲一下你家庭状况?答:
答:没有
问:请你讲一下自我的违法状况。
答:20xx年11月07日11时00分许,我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长江路路自东向西行
驶至南新口时被值勤民警查纠,因我没有有效摩托车车驾驶证,被口头传唤到**派出所
理解处理。
问:你驾驶的什么车,讲一下车辆状况。
问:还有其他状况补充吗?答:没有了。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看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样?
答:第2页问:你有没有取得与你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答:我开的黑色二轮摩托车,,车是我20xx年买的,车是我自我的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询问(调查)笔录
时光:20xx年11月16日16时25分至20xx年11月16日17时05分第1次
地点:柳行工商所询问(调查)人:张善华、张峰被询问(调查)人:寇天伟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11198208230511联系电话:13145375000邮政编码: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办事处小屯村工作单位:职务:询问(调查)人:我们是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询问(调查)了解有关状况,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
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答:我听清楚了,我会如实回答的,不申请回避。问:请你先介绍一下你的基本状况?答:我叫寇天伟;男;今年28岁;现住在济宁市高新区柳行办
事处小屯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208230511。问:你此刻从事什么行业?答:我此刻在高新区柳行办事处小屯村村南头路西设立了纯净水
厂,从事纯净水的加工销售经营。问:请你介绍一下你纯净水厂在工商机关的登记状况?答:字号名称:济宁高新区萌山山泉纯净水厂;负责人寇天伟;注册号:370833600036105;经营场所:高新区柳行办事处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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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屯村;经营范围: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销售(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xx年7月29日)。(需专项许可经营的项目凭批准文件经营)。问:你的纯净水厂是从什么时光开始经营的?
答:我是于20xx年11月份开始经营的。问:请你介绍一下你纯净水厂的投资状况?答:我是个人投资10万元购买的饮用水净化设备。问:在你的纯净水厂的院内发现的“四季清泉”商标标识是什
么状况,请你介绍一下?
答:我是于20xx年11份建厂以来就开始申请“萌山牌”纯净水商标标识,,一向使用自我印制的“萌山牌”纯净水,至今没有申请下来。于是我又于20xx年8月份在山东郓城花了400元印制了600份“四季清泉”商标标识,目前厂里还剩下20份被你们查扣了。问:你使用“四季清泉”的商标标识包装的纯净水目前共销售了多少纯净水?
答:我共销售了100份“四季清泉”为标识的纯净水。厂里还
有500份已贴在纯净水桶上还未销售。问:你介绍一下至经营销售“萌山牌”纯净水以来和销售“四季清泉”纯净水的经营状况?
答:自我建厂以来使用的“萌山牌”纯净水目前共销售额10000
元,纯利润1500元。20xx年8份开始使用的“四季清泉”牌商标标
识销售的纯净水营业额共有1500元,利润200元。问:你经营以来你的商店有没有建立账目?答:我没有建立账目。
问:你纯净水厂使用的PET为材料的包装桶是从什么地方购进的?
答:我是在临沂市以每桶5元购进100个PET为材料的纯净水桶。问:你以上所说有无补充?答:没有补充。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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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时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询问人告知:我是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状况。您的谈话资料将被记录,作为有关状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状况。
询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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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纪录资料(我已详细阅读或仔细听了公证员的宣读),记录的资料均我口述,并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职责。同时,对公证员的告知资料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并捺指印):
年月日
注:1、被询问人应在全部询问笔录纸上捺骑缝指印。2、被询问人应在讯问笔录所有更改处上捺指印。3、公证员如有针对本公证事项告知的具体资料也可记录在询问笔录上。
询问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询问人告知: 我是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询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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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纪录内容(我已详细阅读或仔细听了公证员的宣读),记录的内容均我口述,并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公证员的告知内容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并捺指印):
年 月 日
时间:xx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
询问人姓名:程海涛记录人姓名:许帅军
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
性别:女年龄:29岁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职务:
原籍贯:××市
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
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
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去儿童医院给儿子取药,我把我的手机放在我的左边的口袋里装着,当时,在我给儿子送病历单的时间,从我的后面挤过去一男青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停了几分钟听见有人喊谁的手机丢了,我听到喊声,看见一个高个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机,我一看是我的手机,我随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机不见了,这时我听见高个儿青年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过去说手机是我的,同时,看到旁边几个人抓住一个男青年,这个人正是我刚才在我身后挤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身兰裤子,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随后我和公安人员一块到派出所。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
答:手机号xxxxxxxxx,价值2500元钱,我是5月份买的。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
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慎红(指印)
xx年1月20日
地点:沈河区看守所(23房)
时间:2月25日3:30
询问人:滕彪
被询问人:夏俊峰
问:我是你家人张晶委托的辩护人滕彪,向你了解案件的情况,请你如实回答,听清了吗?这是委托书。请确认签字。
答:好。
问:请你讲一下5月16日的情况。
答:我和爱人上午11点左右,到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摆摊,刚摆十几分钟,有人喊城管来了,我们推车跑,跑20多米被追上了。把我车拽住了。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我抓住自己说,有一城管往我后脑勺达我,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
问:你为什么不想去?
答:他们像土匪一样,也不是执法。
问:车上发生了什么?
答:坐的是“132”,车上也没说什么。
问:司机陶冶,一个城管(后来知道叫张旭东)和我。
问:你以前认识陶冶?
答:在街道办事处(小南)认识的。
问:之后呢?
答: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城市的”,我说“这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
问:之后?
答:我就去捂痛的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问:什么刀?
答:普通水果刀。折叠的,不打开不到10厘米,打开一咋长(15厘米左右),刀刃都没手指长。这把刀是我平时切肠子用的,每天都带着,天天用。(如当头卖出,则刀应当在车里)。
问:之后呢?
答:我摸到刀,把刀掰开,这时他们还继续打我。申凯拿一个大缸子(直径10多厘米,高20厘米左右)砸我,我躲,砸到我脖子、脑袋上;我本能拿刀朝他们一顿扎,完全本能反抗,谁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做出这种反应。
问:先捅的谁?
答:记不清了。瞬间的事情。也记不清捅了多少刀。
问:他们被捅之后有什么反应?
答:我大脑完全一片空白,就不知道了。他们倒没有倒地下,我就不知道了。
问:之后呢?
答:我就跑了,终于能跑出去了。
问:右手食指怎么断了?
答:我也不知道了。可能是刀刃划的。我跑出去,看到食指快断了,想去医院看手,看到有便衣警察,我就双手高举过头,他们过来给我带背铐,问是不是夏俊峰,我说是,他们就带我去沈河区分局了。
问: 你什么时候知道两个死的?
答:到分局之后。我不是想杀死他们,一点都没有。当时是把我打激了。
问:手指?
答:我拿纱布临时包里一下。录完口供(晚9点左右),他们带我去铁西八院看守,问多少钱?大夫说:接4500,截掉1400;我就想,人都死了,我就不接了,留点钱给家里。
问:还有?
答:沈阳市城管局书记等二人来看守所,他们说,你做得太过份了。人家有父母,到我们局去zhuo去了。我说,我也有父母老婆孩子,我不想弄死他们,打我太狠了,我不能不还手。
问:刀哪去?
答:刀也没合上,揣兜里,可能掉了。公安局带我找一回,没找到。
问:你胳膊受伤怎么回事?
答:到分局后,我让照了相。两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的一块淤青。当时没照。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左耳两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上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
问:桌子椅子倒落情况?
答:我感到背后打我的,有硬东西,不知是什么。桌椅零乱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问:还有什么情况?
答:曹阳的证词有问题。车上没有曹阳。我坐在副驾驶后面,张旭东坐我左边,副驾驶没人。
问:一审开庭情况。
答:我这边没有证人出庭。张伟出庭了。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
答:希望被害人家属能谅解。我们愿意赔偿。
问:请看笔录签字。
答:好。
以上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公安询问证人笔录
询问地点:××厂会议室 时间1988年12月9日自11时58分开始至13时30分结束
询问人:××市公安局××区分局 刘××证人:袁×,男,现年××岁,×族,成分学生,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市××中学××班学生,住址××市××区××村××号,证人与被告人关系:同学、邻居。
问:我们是公安局的。今天找你来,主要是证实一下有关何××杀人的情况,希望你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实地提供证言,不得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答:是的,我一定如实地说。
问:你现在就实事求是地讲何××的犯罪活动。
答:今年11月14日中午,我同何××在我们家楼上扶着栏杆耍时,何提了:“11・27的时候我们到××山去耍,把周×的 *** 借去玩,看到哪个地方去弄(偷)点钱。”我说:“现在‘烫得很’(公安局管得严的意思),不好搞。”11月18日中午他对我说:“我们今天晚上去偷××厂的二宿舍(女工宿舍),你吃了晚饭后在茶园等我。”我说:“二宿舍没有什么偷的`。”他又说:“去闯一回。”当天晚上我吃过晚饭就在茶园等他,大约7点过一点,我们就在茶园相遇了。于是,他就叫我走,走到厂大门口铁栏处站着,他说:“我到二宿舍去闯一下,你给我放哨。”我说:“行!”之后我也尾随下去。我们在厂里转了一下,就到外宾厕所去解便。在厕所里,他叫我先去看一下有没有人,我看后去告诉他“二宿舍门前有个女工在洗衣服。”他解完便也转到二宿舍背后,看到有人洗衣服,就没有去偷二宿舍,我也没给他放哨。等了一会,我就转到茶园去看赵××等打牌,不知道他到什么地方去了。大约8点多钟的时候,厂里职工唐××来茶馆里说:“厂里杀了人,高×被杀伤了。”当时我就怀疑是何××杀的。后来又听说罪犯是穿的米黄色上装,我就更怀疑是何××杀的了。
问:你有什么根据?
答:因为何××当天晚上是穿的米黄色中山服。
问:你看清何××下装穿的裤子,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答:下装是浅蓝色涤纶长裤,没有注意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问:18日晚上你看见何××身上带有什么凶器?
答:有把水龙刀,我们两个从茶园出来,走到厂门口,他把刀拿出来向上抛起耍时,我看得很清楚。
问:这个刀(出示刀),你看是不是何××在18日晚上耍的那把?
答:是那天晚上我看见的那把刀,一点不错。
问:你把18日晚上的情况继续谈下去。
答:在厂门口,他还拿给我一根擀面棒,叫我用,并说:“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个东西好敲人。”他下去后,我就立即将这根擀面棒丢到大门口铁板下面去了。那天晚上他还拿出手套来给我看了一下,但不知是一只还是一副。他说戴手套的目的是避免留下指纹。
问:18日晚上你与何××还到过哪些地方? 答:除在二宿舍周围转了一圈和在外宾厕所解便,就是在茶园里看打牌,其它地方我都没有去过。
问:18日晚上,何××约你去偷二宿舍,还有哪些人参加没有?
答:只有我们两人。
问:18日晚上你们还商量去偷其它地方没有?
答:没有。
问:在此以前,何××同你还干过哪些违法的事情?
答:今年11月份上半月的一天晚上,何××叫我放哨,他进二宿舍(女工宿舍)偷了一些钱,买来香烟给我抽过。还有一次在厂里看露天电影,他叫我帮他看着方凳,他和代三(代××)去偷了他邻居的钱、粮、闹钟和半导体收音机,给了我10元钱。到底偷了多少东西,我搞不清楚,他们二人才晓得。
问:还有什么违法活动?
答:没有了。
问:今年3月份,你到×县干什么?
答:何××今年2月份在×县做临时工,当时我因逃学,怕父亲打我。就在家里偷了20元钱做路费,跑到×县去找何××,第三天就被我父亲追到×县,将我带回××市来了。
问:你以上讲的都是事实吗?
答: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证 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员:××× 、×××(签名)
19××年××月×日
检察院讯问笔录
时间:X年X月X日
地点:XXX
讯问人:XXX 记录人:XXX
被讯问人:XXX,X(性别),X年X月X日生,XX文化,XX(职业),家住XXX,(有无前科)。
告知:我们是XX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今天提审你希望你实事求是回答,争取从宽处理知道么?
答:知道。
问:你因何罪被抓?
答:XX.
问:你原来在公安机关交待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交待一下你的犯罪经过。
答:以在公安机关交待的为准。
问:你还有没其他违法行为?
答:无,
问:有无检举揭发?
答:无。
问:以上笔录是否同你所说一样?
答:看过一样。
XXX(签字)(手印)
问地点:××厂会议室 时间xx年12月9日自11时58分开始至13时30分结束。
询问人:××市公安局××区分局 刘××证人:袁×,男,现年××岁,×族,成分学生,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市××中学××班学生,住址××市××区××村××号,证人与被告人关系:同学、邻居。
问:我们是公安局的。今天找你来,主要是证实一下有关何××杀人的情况,希望你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实地提供证言,不得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答:是的,我一定如实地说。
问:你现在就实事求是地讲何××的犯罪活动。
答:今年11月14日中午,我同何××在我们家楼上扶着栏杆耍时,何提了:“11・27的时候我们到××山去耍,把周×的 xxx 借去玩,看到哪个地方去弄(偷)点钱。”我说:“现在‘烫得很’(公安局管得严的'意思),不好搞。”11月18日中午他对我说:“我们今天晚上去偷××厂的二宿舍(女工宿舍),你吃了晚饭后在茶园等我。”我说:“二宿舍没有什么偷的。”他又说:“去闯一回。”当天晚上我吃过晚饭就在茶园等他,大约7点过一点,我们就在茶园相遇了。于是,他就叫我走,走到厂大门口铁栏处站着,他说:“我到二宿舍去闯一下,你给我放哨。”我说:“行!”之后我也尾随下去。我们在厂里转了一下,就到外宾厕所去解便。在厕所里,他叫我先去看一下有没有人,我看后去告诉他“二宿舍门前有个女工在洗衣服。”他解完便也转到二宿舍背后,看到有人洗衣服,就没有去偷二宿舍,我也没给他放哨。等了一会,我就转到茶园去看赵××等打牌,不知道他到什么地方去了。大约8点多钟的时候,厂里职工唐××来茶馆里说:“厂里杀了人,高×被杀伤了。”当时我就怀疑是何××杀的。后来又听说罪犯是穿的米黄色上装,我就更怀疑是何××杀的了。
问:你有什么根据?
答:因为何××当天晚上是穿的米黄色中山服。
问:你看清何××下装穿的裤子,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答:下装是浅蓝色涤纶长裤,没有注意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问:18日晚上你看见何××身上带有什么凶器?
答:有把水龙刀,我们两个从茶园出来,走到厂门口,他把刀拿出来向上抛起耍时,我看得很清楚。
问:这个刀(出示刀),你看是不是何××在18日晚上耍的那把?
答:是那天晚上我看见的那把刀,一点不错。
问:你把18日晚上的情况继续谈下去。
答:在厂门口,他还拿给我一根擀面棒,叫我用,并说:“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个东西好敲人。”他下去后,我就立即将这根擀面棒丢到大门口铁板下面去了。那天晚上他还拿出手套来给我看了一下,但不知是一只还是一副。他说戴手套的目的是避免留下指纹。
问:18日晚上你与何××还到过哪些地方? 答:除在二宿舍周围转了一圈和在外宾厕所解便,就是在茶园里看打牌,其它地方我都没有去过。
问:18日晚上,何××约你去偷二宿舍,还有哪些人参加没有?
答:只有我们两人。
问:18日晚上你们还商量去偷其它地方没有?
答:没有。
问:在此以前,何××同你还干过哪些违法的事情?
答:今年11月份上半月的一天晚上,何××叫我放哨,他进二宿舍(女工宿舍)偷了一些钱,买来香烟给我抽过。还有一次在厂里看露天电影,他叫我帮他看着方凳,他和代三(代××)去偷了他邻居的钱、粮、闹钟和半导体收音机,给了我10元钱。到底偷了多少东西,我搞不清楚,他们二人才晓得。
问:还有什么违法活动?
答:没有了。
问:今年3月份,你到×县干什么?
答:何××今年2月份在×县做临时工,当时我因逃学,怕父亲打我。就在家里偷了20元钱做路费,跑到×县去找何××,第三天就被我父亲追到×县,将我带回××市来了。
问:你以上讲的都是事实吗?
答: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证 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员:××× 、×××(签名)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____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20___年11月,答辩人批准____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____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___年12月16日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提到=“因被告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最迟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就应当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了关于变更规划设计许可的决定,但是迟迟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超过法定期限二个月后被答辩人再向贵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行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韩某,男,汉族。
申诉人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韩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XX号行政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第二项: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第五项: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项: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xxxx年设立xx有限公司(即申诉人)。因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人系朋友关系,申诉人在员工紧缺时,第三人到申诉人处帮忙,工作内容特定,属于劳务关系。xxx1年4月3x日1x时许,第三人在喷漆时受伤,于xxx2年6月26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伤性质与受伤经过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便草率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依据。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未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伤,严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诉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人韩某自称于xxxx年3月5日到申诉人处工作,而申诉人公司在xxxx年1x月14日才注册成立,针对第三人这种不诚实行为,被申诉人并没有经过调查,对这一情况没有核实就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且被申诉人对第三人韩某的受伤经过、受伤地点、原因、治疗时间等方面均未调查核实,没有一个调查笔录,就以此认定工伤,所以存在事实不清,没有尽到一个政府机关应当以事实依据、法律基础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而一审、二审法院也均未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判决。
2、第三人存在自伤、自残的嫌疑。
第三人韩某于xxx1年4月3x日受伤,被申诉人于xxx2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后针对第三人韩某受伤的真实经过未经实际查证便草率为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经过简述中称自己在从事喷漆工作,在下午五点至六点时许被高压油漆枪击伤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认为是工伤。但根据正常的情况下高压油漆枪应该是右手作业,假设第三人在正常的作业下被高压油漆枪所伤,被伤的位置理应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现场目击的工作人员称:第三人韩某用右手握高压油漆枪喷漆时,却伤到了右手,他们也均表示奇怪与疑问,怎会伤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规则。因此,针对第三人的受伤完全不排除自伤、误伤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没有调查核实这一真实情况便将第三人的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完全属于让申诉人公司承担全部过错,对申诉人严重不公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针对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诉人有新证据却举证不能。
因被申诉人下达的限期举证通知明确规定为15日,故申诉人的举证的时间应该为标准的法定15天,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严格执行法定期限,不能随意行政、随期行政。申诉人自xxx2年x月3日收到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后一直积极准备相关证据与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关于第三人韩某的工伤认定举证全部暂时停止,故申诉人本有的新证据即有关第三人受伤经过与事实的举证材料一直没有机会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诉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说被申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具有举证权利却又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使本有新证据的申诉人无处提交、也没有时间提交。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二、申请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虽然被上诉人因上诉人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提起民事事实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前后逻辑严重矛盾,与法不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因其做出了中止工伤认定的程序,那申诉人便理解认定为有关这一程序的所有活动都暂时停止进行了,而判决书上却称:“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岂不是前后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诉人作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中止了,而作为申诉人的xx有限公司的举证权利却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难以令人信服。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家也未对该行政行为有具体法律条文规范的情况便任意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二审法院民事、行政诉讼不分、相混淆,申诉人系标准的行政诉讼当事人。
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对于作出工伤认定书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被申诉人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故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理应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而二审法院连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无法分清的情况,随意认定申诉人系民事诉讼当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属于严重认定错误。
三、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八项,具体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违反程序,故意规避、模糊事实,所做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针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X号行政判决,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申诉人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后,便一直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却认定不需要被申诉人履行告知申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毫无法律依据可言,任意执法,严重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故意模糊事实与被申诉人沆瀣一气的行为做法,不得不让申诉人怀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
①、举证期限为x天。xxx2年x月3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期限举证通知书,xxx2年x月12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前后x天时间。
②、被申诉人未通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自xxx3年x月12日至xxx3年4月3日期间,被申诉人未告知核实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申诉人始终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准备举证。
③、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材料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最多两天时间。申诉人于xx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第三人在xxx3年3月2x日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的最后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xx3年4月1日。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从收到判决书到作出工伤认定书一共两天时间,也就是说被申诉人给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总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被申诉人没有下达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也没有下达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诉人不知道该何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何时恢复认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因此,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必然无效,应予撤销,而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根据该事实作出相应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在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随意认定,任意判决,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第X号行政判决与中院第XX号行政判决。
此致
M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委托单位名称: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厅长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男电话: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女电话: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与%%%%行政不作为一案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代为送交相关文书、代为调解、出庭。
委托单位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韩某,男,汉族。
申诉人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韩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XX号行政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第二项: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第五项: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项: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xxxx年设立xx有限公司(即申诉人)。
因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人系朋友关系,申诉人在员工紧缺时,第三人到申诉人处帮忙,工作内容特定,属于劳务关系。
xxx1年4月3x日1x时许,第三人在喷漆时受伤,于xxx2年6月26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伤性质与受伤经过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便草率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依据。
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未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伤,严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诉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人韩某自称于xxxx年3月5日到申诉人处工作,而申诉人公司在xxxx年1x月14日才注册成立,针对第三人这种不诚实行为,被申诉人并没有经过调查,
对这一情况没有核实就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且被申诉人对第三人韩某的受伤经过、受伤地点、原因、治疗时间等方面均未调查核实,没有一个调查笔录,
就以此认定工伤,所以存在事实不清,没有尽到一个政府机关应当以事实依据、法律基础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而一审、二审法院也均未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判决。
2、第三人存在自伤、自残的嫌疑。
第三人韩某于xxx1年4月3x日受伤,被申诉人于xxx2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后针对第三人韩某受伤的真实经过未经实际查证便草率为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经过简述中称自己在从事喷漆工作,在下午五点至六点时许被高压油漆枪击伤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认为是工伤。
但根据正常的情况下高压油漆枪应该是右手作业,假设第三人在正常的作业下被高压油漆枪所伤,被伤的位置理应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现场目击的工作人员称:
第三人韩某用右手握高压油漆枪喷漆时,却伤到了右手,他们也均表示奇怪与疑问,怎会伤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规则。
因此,针对第三人的受伤完全不排除自伤、误伤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没有调查核实这一真实情况便将第三人的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完全属于让申诉人公司承担全部过错,对申诉人严重不公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针对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诉人有新证据却举证不能。
因被申诉人下达的限期举证通知明确规定为15日,故申诉人的举证的时间应该为标准的法定15天,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严格执行法定期限,不能随意行政、随期行政。
申诉人自xxx2年x月3日收到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后一直积极准备相关证据与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关于第三人韩某的工伤认定举证全部暂时停止,故申诉人本有的新证据即有关第三人受伤经过与事实的举证材料一直没有机会得到提交,
直至被申诉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说被申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具有举证权利却又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使本有新证据的申诉人无处提交、也没有时间提交。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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