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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制定了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439号)精神,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各市、区应参照省、市做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本级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省规定公开遴选事后奖补政策完工评价及税收核算第三方机构。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定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计划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所属地区,并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拨付情况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公开遴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七)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八)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提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等。
(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核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等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现场核查情况等。
(二)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包括: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增量的核实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额度建议等。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承接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事后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计划遴选3家第三方机构,并将遴选的第三方机构情况一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 奖补对象: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51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获得过各级技改政策扶持的企业均可申报事后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江门市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从起,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份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县级分成部分×40%。
(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企业连续三年所获得的市级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奖励年限:从20至,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10月1日至月31日完工的项目)。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转由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二十二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第一季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年度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每年10月1日前两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次年事后奖补资金预算。
(二)每年4月1日前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
5.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省、市、区三级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并于每年6月1日前将省、市、区三级事后奖补扶持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1.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情况。
2.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3.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
4.其他材料。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各市、区上报的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
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逐级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12月31日止。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制定了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应参照省的做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落实事后奖补政策。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监测和分析;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提出年度事后奖补预算安排额度;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因素法提出事后奖补资金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计划;监督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定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对事后奖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统筹核定事后奖补资金年度规模;根据事后奖补计划下达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事后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计划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所属县(市、区),并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拨付情况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公开遴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七)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八)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提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等。
(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核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等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现场核查情况等。
(二)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包括: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增量的核实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额度建议等。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承接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事后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并将遴选的第三方机构情况一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 奖补对象: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六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从2015年起,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份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县级分成部分×40%。
(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八条 奖励年限:从2015年至20,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完工的项目)。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含省、市、县三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转由项目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则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二十二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第一季度,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发年度省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
(二)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
5.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核算事后奖补金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现场核实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同级统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
(二)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上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三)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属地上报的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制定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
2.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3.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
4.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各地的备案情况,按因素法制定资金转移支付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拨付资金至地方政府。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逐级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各级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三)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事后奖补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并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各地落实事后奖补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12月31日止。
东阳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
为使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切实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东阳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下面是相关内容。
东阳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求,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奖补制度,有效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使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切实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耕地保护奖补应当遵循全面实施原则、分级负责原则、绩效导向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三、奖补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面积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
四、奖补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直接责任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农户耕地面积(实有面积),由所在的镇乡(街道)核实、统计汇总并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五、奖补标准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标准为120元/亩/年,奖补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90元/亩/年,按照《东阳市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东政办发〔2015〕64号)文件执行。耕地保护奖补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发放标准。
六、奖补资金来源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收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等资金中统筹安排。
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主要从省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七、违法违规用地认定途径和认定标准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直接挂钩。违法违规用地发现途径为:
(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
(二)土地执法巡查发现的;
(三)信访举报查实的;
(四)农业生产检查发现的;
(五)其他经查实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当年发生未经批准的建设占用土地、超标准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等认定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所在村(社区)当年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自行纠正到位的扣发当年度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20%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全额扣发当年度所在村(社区)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所在村(社区)连续两年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且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连续三年全额扣发年度所在村(社区)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八、补偿资金的发放与使用
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实行市级、镇乡(街道)级和村级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奖补资金发放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延迟发放。奖补资金发放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各镇乡(街道)按照奖补标准将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拨付到村(社区)作为耕地保护专项资金。
(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照我市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进行发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帐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保护奖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市政府决定成立东阳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国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财政、监察、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耕地保护奖补工作具体事务。各镇乡(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耕地保护奖补工作机构,加强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
镇乡(街道)负责不同类型耕地面积到户的调查、统计汇总以及公示、奖补资金申请、发放等工作。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及违法用地情况,负责制订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并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整合农业三项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制订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并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将奖补资金发放使用列入镇乡(街道)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内容。
(三)建立评估监管制度
市监察局和审计局要建立奖补资金评估、审计等监管制度,参与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监管,确保奖补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并定期开展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工作,对违反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