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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定价可以采取市价折扣或市盈率定价等方法。二、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可以采用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上网发行部分和配售部分可以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相互进行回拨。具体实施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按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定价并配售,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定价发行:承销期开始前,可以不确定发行定价和上网发行量(也可以确定上网发行量),发行人在指定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根据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来确定发行价格及向机构配售的数量,其余部分向公众投资者(包括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上网定价发行。
(二)网下对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与网上对公众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同步进行:经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同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定价底限之上(包括定价区间),采取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公众投资者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同时进行的方式,通过累计计算对应不同价格的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之和,按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发行价格以及配售与公开发行的数量。
(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在配售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机构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股东说明新股申购及分配的方法。
四、配售中,申购数量高于配售上限时,可以采取等比例配售等方法进行。对于按某一标准将机构投资者分为不同类型,且不同类型按不同比例配售的,主承销商应披露有关标准。向机构投资者和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发行新股,如有超额认购,可以按有效申购数量采取等比例分配、抽签等方法。
五、战略投资者应向发行人以书面方式表达认购意向。发行人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应对其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符合其长期商业利益。有关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应在招股意向书或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与机构投资者商定,就配售部分的上市流通时间作出限制,并报告交易所,交易所应就有关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七、投资者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后,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的(包括5%),主承销商应当提醒发行人和该投资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可以与主承销商在承销协议中约定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之内,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九、发行人在发行前,应与交易所协商,作出上网询价、停牌、复牌和新股上市等有关安排。
十、发行完成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报告,并将配售的.详细情况备案。
十一、释义(一)累计投标询价: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通常,证券公司将发行价格确定在一定的区间内,投资者在此区间内按照不同的发行价格申报认购数量,证券公司将所有投资者在同一价格之上的申购量累计计算,得出一系列在不同价格之上的总申购量;最后,按照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即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俗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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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增资发行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的行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条 申请公募增发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股以上时)的公司;
(四)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第四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12个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七)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公司应保证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募增发,必须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意见,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按规定对该发行项目进行评审,并同意推荐。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申报材料。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按下列程序申请核准公募增发:
(一)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及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自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后,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作出决议,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涉及股东利益协调问题,须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
(二)股东大会须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发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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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说明(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应按照本规定编制招股意向书。
招股意向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
(二)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
2、目录;
3、正文;
4、附录;
5、备查文件。
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编制向投资者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招股意向书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其中,本规定第一部分封面中的重要提示和第三部分正文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并同时公布本规定第三部分附录和第四部分备查文件中的全部文件的.索引。
(三)上市公司对本规定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但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予以披露。
(四)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公募增发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编制的招股意向书。
(五)有关本次公募增发的招股说明书原则上应按照本招股意向书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在本招股意向书中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最终确定后,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应的披露。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封面
招股意向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名称、股票简称和代码;
(二)“招股意向书”字样,未正式定稿前,必须标有“未定稿”字样;
(三)发行人的正式名称和注册地;
(四)公募增发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每股面值、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其中,机构投资者可认购数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认购数量、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可认购数量)、定价方法或每股发行价(如已确定);
(五)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六)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七)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发行人应按照下列文字陈述: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招股意向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所用纸张规格应为A4纸。
二、目录(略)
三、正文
(一)绪言
在绪言中应当载明:
1、本招股意向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核准本次公募增发股票方案的部门;
2、声明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3、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是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股意向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向书作任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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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申请材料”字样;
2、发行人名称;
材料侧面须标注公司名称,正本需注明。
(三)份数
申请材料首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之前,补报九份材料。发审会通过后,除原件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存档外,其余申请材料退发行人。
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公募增发的申请
1-1 发行人公募增发的申请
1-2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公募增发的推荐意见
第二章 有关本次发行的授权文件
2-1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复印件)
2-2 股东大会决议
2-3 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公告复印件)
2-4 发行人最近一次股份变动公告(公告复印件)
2-5 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章 招股文件
3-1 招股意向书
3-2 发行公告
3-3 发行方案
第四章 有关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4-1 有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4-2 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投资立项(包括固定资产、技改项目等)的`批准文件
4-3 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涉及收购资产或股权)
注:4-2为参考文件
第五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5-1 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下半年申报发行申请材料的,应附上经审计的当年中期财务报告)
5-2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5-3 法律意见书
5-4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5-5 全体董事签字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5-6 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
5-7 承销协议
5-8 发行人承诺函
5-9 主承销商承诺函
5-10 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管理建议书
5-11 一年来信息披露情况简介
5-12 近一年股价走势
5-13 验证笔录
5-14 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第九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我会此前发布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符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为开展好以“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主题的民主评议活动,认真落实“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的要求,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特做如下承诺:
一、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规范药械经营市场,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保证全年监管面达,重点单位不少于三次,有问题单位随时检查。下大力净化我县药械市场,让百姓吃上放心药和用上安全的医疗器械。
二、建设效能机关,转变工作作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行业新形象。适应新的形势,使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全面创新。
三、廉洁依法行政。坚决纠正和查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切不廉洁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各项工作纪律。所查处的案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合法,不办违法案、不办人情案,对违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袒护。
四、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全县一盘棋”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为基层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落实构建“和谐丰宁”的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行政权力公开。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推行政务公开,建立监督机制,各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的承诺书
为开展好以“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主题的民主评议活动,认真落实“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的要求,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特做如下承诺:
一、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规范药械经营市场,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保证全年监管面达,重点单位不少于三次,有问题单位随时检查。下大力净化我县药械市场,让百姓吃上放心药和用上安全的医疗器械。
二、廉洁依法行政。坚决纠正和查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切不廉洁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各项工作纪律。所查处的案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合法,不办违法案、不办人情案,对违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袒护。
三、建设效能机关,转变工作作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行业新形象。适应新的形势,使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全面创新。
四、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全县一盘棋”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为基层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落实构建“和谐丰宁”的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行政权力公开。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推行政务公开,建立监督机制,各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江苏连云港市教育系统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为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我区教育全面、均衡、优质、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一批教师,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共计31人,详见 附件.doc。
二、应聘条件
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从事教师工作;身心健康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一)应往届毕业生
1.应聘小学教师,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现户籍为连云港市的,可放宽到全日制专科学历)。
2.应聘中学教师,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
3.应聘职业中专专业课教师, 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特殊专业可放宽至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详见《连云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考职位表》),暂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也可报名。
4.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出生日期可以放宽至1976年1月1日以后。
(二)骨干教师
1.应聘中学教师、职业中专专业课教师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应聘小学教师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现户籍为连云港市的,可放宽到专科学历),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2.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5年以上教龄且身心健康的在岗教师。曾获得市级(地级市)及以上优质课评比、基本功比赛、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人员,可不受教龄限制。
3.应聘者如具有高级职称,出生日期可放宽到1966年1月1日以后。
三、报名办法
(一)时间
207月8日至7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二)地点
连云区东部城区人力资源市场(连云区中山西路35号),咨询电话:0518-8231、传真:0518-82312005。
(三)要求
符合条件者,只能报考与本人所学专业或所学专业发展方向及教师资格相适应的一个岗位。
(四)材料
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届毕业生或往届未就业毕业生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明材料、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2.已就业的往届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材料;
3.在职教师持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获奖证书、任职年限证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等材料。
4.报考小学教师符合学历放宽条件者,须提供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情况证明。
所有报名者须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同版照片3张。
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达不到1:3的,核减招聘岗位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考。对紧缺专业,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的比例达不到1:3的,经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同意后方可组织考试。
四、考试方法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上课(或说课)形式。
1.笔试:笔试内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新课程标准和专业课知识。以1:6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遴选,确定面试人选,并对所有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如果人数不足1:6,按该学科实有人数参加面试。
2.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的形式,从课堂教学、专业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按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计算综合成绩,以1:3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遴选,确定上课(或说课)人选,如果人数不足1:3,按该学科实有人数参加上课(或说课)。
3.上课(或说课):按照学科(或相近学科)进行分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对应聘人员上课(或说课)进行评定。
笔试、面试、上课(或说课)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内容和安排详见《连云区教师招聘工作安排表》(见连云区教育信息网:lyedu.lyge.cn)。
五、成绩计算
按综合成绩占60%、上课(说课)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考试的总成绩,并设合格分数线,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各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六、体检和考核
体检前,对参加体检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按报考岗位要求提供报名材料原件。对不符合招聘公告规定的岗位条件、未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弄虚作假的,均取消体检资格,并在报考同学科达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按照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对体检合格者进行全面考核,因体检不合格、考核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出现缺额时,则在同学科达合格分数线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录用
对体检、考核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7天 无异议的予以录用,由区教育局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待档案审核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相关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人事关系手续(在职在编教师人事关系转迁手续自行办理)。所有录用人员试用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协议,从解除聘用协议之日起停发工资,人事档案 转至连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主择业。
各项考试成绩、体检名单、录用名单均在连云区教育信息网上公示(lyedu.lyge.cn)。
八、待遇
2011年录用教师纳入连云区教育系统事业编制统一管理,享受连云区公办教师待遇。
本公告由连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吉林省延吉市教育局2011年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简章
根据我市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具体事宜如下:
一、招聘计划
1.计划招聘教师100名。
2.招聘专业及人数
汉族高中:语文(2)、数学(2)、英语(1)、生物(1)、地理(1)
职业高中:体育(1)、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1)、学前教育(1)俄语(2)
朝鲜族初中:汉语【中文专业(3)】、音乐(2)、体育(2)
汉族初中:语文(6)、数学(3)、英语(2)、化学(1)、
生物(2)、政治(1)、音乐(1)、体育(2)
朝鲜族小学:班主任(8)、英语(3)、音乐(1)、美术(2)
汉语【中文专业(6)】、舞蹈【朝鲜族舞蹈(1)】、
汉族小学:班主任(19)、英语(4)、音乐(3)、体育(7)、美术(3)
朝鲜族幼儿园:班主任(4)
汉族幼儿园: 班主任(2)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资格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政治思想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师德高尚,普通话标准(应聘朝鲜族学校教师须朝汉双语兼通),有志从事教育工作的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全日制国民教育中专以上毕业生。
2、应聘高中、初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必须达到全日制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应聘小学教师师范类毕业生必须达到全日制国民教育专科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必须达到全日制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应聘幼儿园教师必须达到全日制国民教育幼师类中专以上学历;应聘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除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及俄语外),并且所报岗位必须专业对口。朝鲜族学校汉语学科须中文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的工作人员;
3、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人员。
三、其他事宜
报名办法:报名采取定向报名方式,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报名时需携带的材料:
1、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各种荣誉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从延吉党建网(www.yjdj.com.cn)文档下载栏下载;
2、近6个月内红底1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3张,报名结束后由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笔试、面试试讲;
3、用朝鲜族语授课的岗位可以用汉语言或朝鲜语言文字答卷;
4、笔试内容:综合知识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学和心理学;
5、相关事宜请考生登录延吉党建网查询。
报名时间:2011年6月22日至7月20日
报名地点:延吉市教育局人事科(市政府楼六楼A607室)
联系电话:中共延吉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0433-2522958
延吉市教育局人事科 0433-2903909
0433-2512845
延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