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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于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
(年3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促进和规范自治州全民公益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互信、互助、互学,凝聚社会力量,传递社会关爱,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保障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民参与公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以下简称公益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精神抚慰、情绪纾解、心理援助;
(七)法治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社区服刑人员及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
(八)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稳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
(九)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非营利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常态化开展公益活动。鼓励人人公益,天天公益;鼓励关爱自然、关爱社会、关爱他人公益活动;鼓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适应发展新需求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开展公益活动,应当讲求实效、利民惠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形式多样、便于参与。
提倡家庭公益、网络公益、社区公益、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开展公益活动。
鼓励在农牧区开展公益活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公益活动参与者,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公益活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引导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活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公益活动的长效机制,合理安排公益活动资金。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品牌公益活动和品牌公益组织,发挥公益活动带头人和示范团队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公益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公益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宣传推广。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支持、组织、参与公益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公益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慈善组织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主动组织、参与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开办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经常性宣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参与公益活动,为公益组织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客观、真实地登记公民参与公益活动信息。鼓励将公益活动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提高全民参与公益的意识。
第十一条 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本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季节特点、社会需求、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需要,设置主题,创新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全民参与公益日活动。
第二章 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益活动参与者包括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
公益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公益活动参加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公益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益活动参与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公益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公益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公益活动相关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请求公益活动组织者帮助解决在公益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向公益活动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益活动参与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公益活动,应当考虑参加者的年龄、身体、知识技能等条件与公益活动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
(二)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学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三)参与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公益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
(四)组织参加抗洪抢险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公益活动前,应当为公益活动参加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接受公益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公益活动服务承诺;
(六)尊重公益活动受益者的意愿、人格、隐私、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等权利;
(七)保守在公益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八)不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时,及时告知公益活动组织者;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益活动组织者安排公益活动参加者从事公益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公益活动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参加公益活动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服务的;
(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协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益活动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益活动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公益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义务;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 开展公益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公益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有悖公益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扶持设立公益组织、补贴奖励、设立公益项目等方式开展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或者指定公益活动办事机构,乡镇、街道指定公益活动办事机构,各单位成立公益活动协调小组,公益活动办事机构和公益活动协调小组在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益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受益者建立需求对接、资格审核、服务记录、嘉许回馈等制度,提高公益活动效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公益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公益活动考评机制。
各县市、各单位参加公益活动评价结果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组织、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公益组织的服务与管理。在不违反社会团体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民政部门可以放宽公益组织登记条件,简化手续。
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辖区内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公益活动的宣传,鼓励将培养青少年公益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传播公益理念,培养学生公益意识,支持、鼓励学生参与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鼓励公民组织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宗教人士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
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益活动组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选先;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建议取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文明单位创建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不及时组织开展公益日活动的;
(三)损害公益活动参与者、受益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强迫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的;
(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
公益活动参加者有前款(三)、(五)项情形者,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借用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公益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受益者在公益活动期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起草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是近年来中央倡导实施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程的重要载体,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道德素养,引领社会风尚,凝聚社会力量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在我州奇台县召开“践行核心价值,开展全民公益”现场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全国学习奇台经验的号召。为不断推进此项活动上水平、上台阶,有必要将我州开展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依法引领、促进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发展,为实现昌吉州稳定当表率,发展先行者的目标发挥基础支撑作用。
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州可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在此背景下,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提升和固化我州公益活动的实践成果,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明确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动中产生法律纠纷,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同时,条例的成功制定将是全国在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唯一率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具有独创性,同时将为全国公益活动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今年年初,州党委将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工作列入《州党委常委会20工作要点》,并将任务分解由州人大常委会牵头完成。州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纳入《自治州“十三五”立法规划》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年工作要点》,将此立法项目作为自治区人大确定我州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后的首部法规加以推进,成立了以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索跃为组长,由州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文明办、民政局等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对于全民公益活动进行立法是一项创新性工作,目前并无直接的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在法条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为立法依据;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为体例参照;以我州公益活动实践和各省市志愿服务立法经验为基础内容,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福州等省市志愿服务工作条例,特别是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深入开展全民公益活动的决定》的经验和做法,《条例(草案)》前后修改8稿,并于11月初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草案)》及起草情况向州党委专题报告。按照州党委常委会决定要求:鉴于《条例(草案)》内容涉及政府职责和职能部门较多,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转交州人民政府进行修改完善。州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交州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州政府法制办于2016年11月8日—23日通过书面致函、西部庭州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等形式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各群团组织、部分驻州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公开征集意见,并于11月25日邀请自治区、州十位专家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专家论证咨询会,对《条例(草案)》管理实践与立法技术上的疑难问题法学专家给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及专家论证会提出的近六十余条意见和建议,州政府法制办专门召开三次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消化和吸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12月21日《条例(草案)》顺利通过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现以议案的方式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州政府法制办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逻辑性、表意性等五个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
1. 规范和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参与主体,《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活动参与者包括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此条表述高度概括了能够参与公益活动的全部主体范围,充分体现了“全民参与”这一内涵。
2. 对《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公益活动参与者的义务,从逻辑性和表意性方面进行了归纳修改。将《条例(草案)》中对公益活动参与者的要求,如:安排公益活动,应当考虑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知识技能等条件与公益活动所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公益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参与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公益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公益活动组织者安排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公益活动前,应当为公益活动参与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统一并入公益活动参与者义务,第十四条由原来的六项修改为九项。
3. 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公益活动协议内容进行了归纳整合,由原来九项修改为六项。
4. 从合理性与逻辑性上对《条例(草案)》第三章保障与激励章节中的保障措施、表彰奖励、协调指导、考核评价、服务与管理、鼓励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归纳整合。如,将散见于本章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职责归纳为一条,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协调指导职责是: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受益者建立需求对接、资格审核、服务记录、嘉许回馈等制度,提高公益活动效果。
5. 按照合法性原则对《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进行了重新梳理。
6. 对《条例(草案)》中多处词语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意图从表意性上更加清晰明确。
四、《条例(草案)》的结构框架。
《条例(草案)》力求做到法理立得住,内容“精准实”,效果管长远,操作有抓手,执行有依据,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重点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定义、范围、原则、工作格局和管理职责等内容,明确公益活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引导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规定了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各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第二章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共八条。明确了公益活动参与主体、公益活动参与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签订公益活动书面协议情形和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公益活动的禁止性条款。
第三章保障与激励共十条。围绕公益活动保障鼓励措施、表彰奖励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支持、保障以及社会责任作出了规定: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明确对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选先;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建议取消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文明单位创建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用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益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受益者在公益活动期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一条。条例的施行时间。
现在我们美丽的家乡—章丘正在创建卫生城市。在今天,大家都用行动来为卫生贡献一份力量,在生活中,时时刻刻发生着有关卫生的事情。大家齐动员,一起来创卫。创卫时刻牵动着我们的心,卫生好坏,环境好坏,直接影响着我们的健康。
先说说我们经常吃的零食吧!其实,吃零食也是不卫生的现象,比如辣片、各类膨化食品,有些不正规的厂家为了赚钱,在垃圾食品中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然后卖给那些不知情的人,一尝好吃就经常买,结果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有时候在路边零食摊上的零食,汽车一过来荡起的灰尘便落在零食上面,多脏啊!如果我们每个人做到不吃不买这些零食的话,路边小摊会自然消失,不合格的零食会失去市场。
再说说经常伴随我们的塑料袋:国家已经“下令”,从6月1日起,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全体下岗,不允许超薄塑料袋包装任何东西。说来也合情合理,你知道超薄塑料袋是怎么加工的吗?说出来能把你吓一跳,那些小工厂把废旧塑料桶、盆,医院使用过的一次性针筒,还有着过化肥、水泥,甚至农药的废旧塑料瓶、塑料袋什么的拿来粉碎,制成再生颗粒,再用这种再生颗粒吹制成膜,然后经过热压制,就成了一个个超薄塑料袋,因为超薄塑料袋太薄,还要在原料里加入增塑剂,还有颜料等东西,它的前身整个是一大杂烩!当你知道了这些,试问,你还吃得下超薄塑料袋装过的'东西吗?以后,若我们每个人拒绝使用塑料方便袋,多使用绿色购物袋,不仅能保障我们的身体健康,还会给大地母亲一个健康的身体!
创建卫生城市,从你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同学们,为了我们的健康,为了我们能有一个好的环境,希望大家从我们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改掉不良习惯,人人争做城市小卫士,让我们用自己勤劳的双手把自己的家园装扮的更加整洁、美丽!
慈善教育是学校德育的拓展和延伸,是培养学生关爱他人、关爱社会、扶危济困观念的有效途径。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进一步推进千校慈善教育项目的开展,丰富活动载体,增强全校师生的慈善意识,引导他们用心灵感受慈善、用行动体验爱心,根据区教体局《关于对慈善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的通知》精神,现对我校慈善周教育活动进行总结。现将我校慈善教育进校园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筹划,建立机构。
学校慈善教育的关键在于前期的策划和后期的落实。为了使慈善教育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我校在工作前期重点做好了落实到位,为慈善教育活动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高度重视,做好校内宣传教育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以政教处、教导处、少队部等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慈善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了人员分工与职责,对活动的开展做了细致安排。
2。做好教职工的宣传学习。首先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局关于落实教体局《关于对慈善教育活动的开展》的通知,使每个教职工增强慈善理念,懂得“扶贫、救灾、助老、助残、助孤、助困、助学、助医”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进一步理解开展公益、捐赠活动的重大意义。
3、通过多方位开展活动。学校主要围绕“四个一”开展:一是开展一次慈善爱心宣传活动。活动周期间,学校利用周一升旗仪式时间,召开师生动员大会,并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等进行慈善教育宣传,营造浓厚的慈善爱心宣传氛围;二是开展一次慈善爱心教育活动。全校各班级组织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对学生集中进行一次慈善爱心教育;三是开展一次慈善爱心体验活动。学校组织每个学生写一篇慈善心得体会,每位教师撰写一篇慈善征文。
三、立足体验,提升慈善效果。
实践体验是实施慈善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提高慈善教育有效性的必要途径。我们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积极挖掘学校及社会资源,在校内、校外开展了一系列的慈善教育体验活动。
1。校内活动,精彩纷呈。
在学生中开展了以“心微笑、爱飞扬”的慈善故事大赛、征文比赛以及“感恩社会、情暖人间”为主题的演讲比赛。还开展了以“捧一颗关爱之心、伸一双友爱之手”为主题的队会等。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让慈善教育的理念内化为孩子的感性体验,在全校师生中形成了慈善教育的良好氛围。
2。小手带动,辐射社会。
在慈善教育中,我们非常重视对家庭、社会的辐射、带动,希望在“小手拉起大手”的激励中,让更多家长投入到慈善事业之中。邀请家长参与班级的主题队会、慈善教育讲座,给学生讲自己的慈善故事。我们还通过学生的“感恩行动”,向家长传递“爱的思想”,促进“爱心相传”的效果。
通过这次活动,使全校师生深刻地感受到了一次为人民服务,奉献爱心,团结互助的教育。深深地懂得奉献才是我们生命中最可贵的情感,只有懂得关爱他人的人才能真正关爱自己。
社会公益活动参与心得9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民参与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良好氛围,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提高学生对环保知识的认知,我校开展了“小手拉大手,环保路上一起走”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此次活动对象为全校一至六年级学生,时间为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以“我的梦、绿色梦、中国梦”为主题,以“从我做起,带动全家,推动社会”为宗旨,倡导学生及家庭积极参与,让学校形成绿色“小气场”凝聚环保“大气候”,共同创建生态文明、和谐宜居家园。
本次活动形式多样,共开展了以下几项活动:
一、环保讲座。
11月2日上午,邀请了河北工程大学的大学生志愿者到我校来,利用生动形象的课件展示,为学生进行了公益环保讲座。在活动过程中,大学生志愿者向学生介绍了什么是公益、环保的具体做法,并指导学生在面对不文明行为时的具体劝阻方法。大学生志愿者给李良辉通过节约用水的讲座,用宣讲的形式传播环保知识,让小学生从小就在心中种下环保节约的种子,同学们共同承诺:垃圾分类、保护环境、清洁空气、守望蓝天,为邯郸和邯山的环境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环保小制作。
让学生与家长一起动手,利用废旧材料,制作出精美的手工作品。在制作过程中,自然地灌输给学生环保的意识,认识到一些废旧物品再利用的方法,认识到随意丢弃垃圾等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活动中,共上交作品百余件,学校把作品进行分类评比,评出了一二三等奖,并在全校升旗仪式上进行了颁奖。活动传播了环保理念,践行低碳生活。
三、回收废旧报刊杂志。
各班班主任发动学生把废旧报刊杂志进行回收,告诉学生这些废旧报刊杂志是可以再利用的,除了再进行造纸,还可以用一些废旧的广告纸进行纸编、折纸等,做成日常可用的一些像烟灰缸、花瓶、风铃等装饰性的和实用的物品。
在这次活动中,全校学生热情高涨,积极参与其中。各班接到通知后,迅速在班主任老师的组织下投身到“我为环保做贡献”活动中来。推动低碳生活,学生体验丰富。许多同学看到班里回收回来的废旧纸张,不断地发出感叹说:“原来我们身边有这么多可以回收的垃圾啊!把它们回收再利用,就是对保护环境做自己的一点点贡献啊!”还有的同学说:“其实举手之劳就可以推动低碳生活,我们缺少的只是行动!”大部分同学把此次活动中的感受写了下来,从孩子们交回的体会中流露出了自己在收集废旧书报中的感受,字里行间都流露出对环保的深切感悟。我们相信每位同学都有不一样的感受,不一样的收获,但无论怎样,投身环保,贡献自己一份力量的心是相同的。
通过此次活动,我们明显地感受到孩子们环保意识强了,校园里没有了乱扔垃圾的行为,弯腰捡拾垃圾的行为多了起来;没有了破坏花草的行为,主动擦拭校园栏杆、墙裙、窗台等的行为多了起来;没有了浪费水资源的行为,随手关紧水龙头的行为多了起来;大白天还开着灯的现象没了,节电意识明显强了。绿色、环保、低碳,逐渐地走进了学生的生活。
此次活动是宣传环保、实践环保的更进一步深入,我们的目的就是让学生了解这项活动的意义和目的,充分认识活动对培养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作用,今后我们会继续努力,一如既往,把此次活动的意义延伸下去,让地球母亲真正得到我们的呵护!
我们追求的是和谐社会,和谐的要义应当是让社会中更多的人体会到幸福,而公益事业正是以人类幸福为终极目标,是可以承担和凸显和谐这一含义的载体。我们看到凡是公益事业繁荣的国家,人民生活也相对幸福,社会更多体现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景象。作为具有高素质的当代大学生,按理说应该有将进入回报社会的阶段,而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重庆市区大学生参与公益事业的情况,。以大学生参与公益事业为主题,以问卷形式对重庆市主城区的高校大学生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作为国家栋梁之才对于公益事业的态度、看法及遇到的问题,以及对于我们大学生参与公益事业的意义认可程度,对他们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以后的公益事业发展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调查基本情况
(一)调查范围、方式、内容
本次调查范围:针对在重庆市主城区沙坪坝区高校内的大学生为对象,主要为本科生,无专业年龄之限。
调查方式:以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并与接受调查者进行一定内容的询问,对特别影响大学生参与公益事业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调查内容:主要是关于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的时间,参与的方式以及获取信息的途径,对于他们参与公益事业的动机以及参与过程中受到的障碍因素,对于我们大学生参与公益事业的意义认可程度等内容。
(二)调查样本情况
本次调查发放问卷60份,返回有效问卷共54份,调查了54位重庆市主城区的大学本科生。
1.样本分布情况:在所被调查的对象中,大学一年级学生的有6位,二年级的有21位,在大三的有22位,处在大四的有5位。在被调查的对象中,其中一年级学生占11.1%,二年级的学生数占38.9%,大三的学生占40.7%,大四的学生为9.3%。
2受调查者的基本情况:所调查中,男生为30人,所占比例为55.6%;女生为24人,占总数的44.4%。
二、大学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度
针对大学生参与的热情度问题,主要以他们对于公益事业的态度、大学期间是否参加类似活动以及在参与过程中遇到挫折会怎么办的三个题目进行分析。如果大学生支持参与公益活动,就会首先自己从心理上就有付出的准备,遇到挫折会有怎么办,处理得好就会继续参与。
对于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的态度调查结果,有30人持以肯定的态度,所占比例为55.6%,而近有30%的人不大支持大学生参与。在大学期间是否参与过公益组织的一些活动,占比例为 70.4%的大学生表示参加过公益活动,而有29.6%的大学生表示是由于时间限制、不了解相关信息 没有兴趣、其他原因等未曾参与过。依据相关分析,参加过公益组织活动的25人抱以支持的态度,而没有参加过的8人就不太支持,结果如下图:
从中可以看出,应该是大学生从心理上接受公益事业,要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态度上的转变就意味着更多的大学生会积极参与。大学生不热心于社会公益活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大学生本身对公益活动理念的认知不佳,参加公益活动的方式有很多,而逃避公益活动的理由也有很多,时间限制、没有不了解相关信息等原因为措辞。在缺乏正确理念的情况下,我们看到身边的不少同学不愿奉献,或者单纯追求奉献的直接回报,甚至不知道何为奉献。
而在参与过公益活动的38名学生遇到挫折后会怎么办结果见下表:
A. 当作锻炼自己 , 更加振奋 | 9 | 23.7% |
B. 接受教训 , 继续工作 | 15 | 39.5% |
C. 受到打击 , 退出活动 | 12 | 31.6% |
D. 感到委屈,再不参加活动 | 2 | 5.3% |
可看出63.1%的同学即使受挫折,也会继续参与下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克服困难,较大部分同学的热情度是挺高的。
三、大学参与公益事业的方式及获取信息的途径
主要针对参与过公益活动的38名学生调查,从而得知他们参与过爱心捐助类、各类大型赛会志愿者、慰问福利院、 交通协管员、支教等哪些公益活动,靠何种方式来为公益事业做出自己的应尽的贡献。
获得信息的渠道越广泛,参与公益事业的途径就更加便捷,更有利于找到适合自我的活动从而改善参与的效果。以我市的公益组织了解状况以及通过什么渠道来获得公益活动的信息为主题,对参与过公益活动的进行调查。
由此图可以看出,在参与过公益活动的387名学生中,慰问类的活动有63.2%的人参与过,为参与最多的活动,出于大学生的同情心以及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利用自己的时间做出一定的爱心奉献。55.3%的学生表示自己做过各类大型赛会志愿者,大型赛会需要较多的志愿服务者,而大学生也能利用这个机会把自己学的一些东西用在实处。47.4%的学生参与过爱心捐助类的活动,当然学生时代自己并没有多少资金来捐,更多的应该是书籍、旧衣物、献血等。支教类的活动应该理解为不是长期支教,短期的利用寒暑假或周末等时间的志愿活动。
参与这些活动的信息是从哪里获取的,通过什么方式,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公益机构,对于我市的公益机构了解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通过调查有一定的了解。
A. 志愿服务机构 | 7 人 | 18.4% |
B. 学校团委、学生会、志愿服务团体 | 18 人 | 47.4% |
C. 网络 | 27 人 | 71.1% |
D. 自发的志愿者团体 | 18 人 | 47.4% |
E. 同辈群体(朋友、同学)及其他志愿者 | 14 人 | 36.8% |
F. 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 | 12 人 | 31.6% |
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网络时代的发达,信息量较大,71.1%的人都是从网络上获取相关信息,就成为了他们联系公益事业的主要途径。近有一半人都是从学校团委、学生会、志愿服务团体以及非正式的自发的志愿者团体也是获取信息,这些志愿者机构都会负责的招募一定志愿者为社会相关问题尽力,当然这些志愿机构是公益信息的集散地,所以要利用好这种资源,发展公益组织。
对于我市公益机构了解状况,仅有18.4%非常了解公益组织,而71.1%的人更多的只是知道一些,并不知道关于我市公益机构太多的情况。
由此可知,需要更好的宣扬公益组织的知名度,树立在大学生心目中应有的形象,也要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四、对于参与公益事业的大学生动机的研究。
动机决定效果,而就为什么要参加公益组织的活动以及自己觉得做一个志愿者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进而观察大学生在公益事业的参与过程中的动机。
A. 希望为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 | 22 人 | 57.9% |
B. 大学里要求参加一定数量的志愿者活动 | 11 人 | 28.9% |
C. 帮助有需要的人 | 22 人 | 57.9% |
D. 锻炼自己,增加社会经验 | 15 人 | 39.5% |
E. 于今后找工作有益 | 18 人 | 47.4% |
F. 其他 | 5 人 | 13.2% |
上表为调查结果,从中看出希望为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以及帮助有需要的人为主要目的,把自己当作社会的主人翁,为社会校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近有47.4%的学生为了以后找工作具有竞争力而参加一定的公益活动。部分新生也是出于锻炼自己,增加社会经验为目的。
五、他们在参与公益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困扰。
在参与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阻碍因素的出现,身边的人是抱着支持还是反对的态度都会对满腔热情的大学生参与有一定的影响。公益活动对于学生的学习、生活的影响程度也会导致参与激情的降低。
从参加公益活动会不会影响生活、学习或工作,身边的人对您参加公益活动的看法,参加公益活动遇到的阻碍因素有哪些,周围的人参加公益活动的风气如何这四个问题为主题进行调查,从而得知困扰因素以及谈谈解决的办法。
有一半人认为参加公益活动会影响大学的生活、学习,从认知上就觉得参加公益事业不应影响自己作为学生的意义。
由此图可以看出参加过公益事业的学生,其实周边的人都比较支持,但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也都认为从中受益较大。身边的人支持就是参加公益事业的另一动力来源。不仅需要支持,还有自己身边的大环境下的参与公益组织的氛围如何都会影响到,而在调查中,38.9%的`学生认为一般,14.8%的学生认为不太好,更有一些人认为很差。要努力
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为大学生参与铺下基础。
环境固然重要,但在参与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因素也不少,时间因素、经济因素、家庭因素、朋友因素、社会因素等都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而调查的统计结果如下:
A. 没有 | 2 人 | 5.3% |
B. 时间因素,与个人生活或工作学习相冲突 | 28 人 | 73.7% |
C. 经济因素,参加志愿服务还要花钱 | 14 人 | 36.8% |
D. 家庭因素,家人不支持 | 13 人 | 34.2% |
E. 朋友因素,朋友们不理解 | 13 人 | 34.2% |
F. 社会因素,多数人对志愿者有偏见 | 9 人 | 23.7% |
I. 其他 | 5 人 | 13.2% |
从上表中的结果可以看出,大多阻碍因素是因为时间因素,与个人生活或工作学习相冲突。身边的朋友及家庭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家里人不支持,朋友有些反对,大学生压力就比较大,不易工作的展开。
六、大学生对于就业NGO的看法
当代的大学生是NGO人才招募的理想群体,但是NGO的诱惑力又明显不如财大气粗的企业、政府。只有在这个就业形势困难的环境下,在大学生资源过剩的表象之余,人们才会开始真正认真考虑公益作为金钱以外的一种人生选择。而对于我们大学生实际情况调查显示,不想去NGO就业的比例为24.1%,多数人只是暂时没有考虑那么多,到时候再说,现在也拿不准。非常愿意去NGO工作的比例仅为16.7%。中国的NGO刚刚起步,民间力量还不是很大,社会的公益氛围还有待改善,更重要的是从心理上改变对公益组织的看法。
七、结论及建议
改善社会公益事业的环境,消除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的顾虑,提供更好的信息渠道,让大学生置身于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政府及社会公益组织加大公益事业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在公益文化氛围营造上加大投入,及时与参与公益事业的市民及学生进行适度沟通,解决在参与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阻碍因素,从心理上解决后顾之忧。在就业不容乐观的形势下,改善NGO公益组织的就业环境,解决就业压力,促使社会的和谐进步
在网上看到了这样一组数据,专家在某所学校做了一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支持参加公益活动的同学有90%,表示不支持参加公益活动的则有2%,表示无所谓的占8﹪。而43%左右的同学表示以后会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53%左右的同学表示遇到有价值的公益活动会参加,4%左右的同学表示对公益活动不感兴趣。从这些资料中说明了大部分学生支持公益活动,但少部分的同学却对公益活动并不热衷.
在调查中还发现22.3%的同学表示学校里经常举办公益活动,75.4%的同学表示学校有时或很少举办,而有2.3%的同学则表示学校从没举办过公益活动。说明部分学校没有提供充足的机会让学生更多的接触慈善.另一份数据表明多达38%的同学参与公益活动的风气很一般,少部分同学占5%认为参与公益机构活动风气很好,而16%的同学觉得不太好,认为公益机构活动风气比较好的同学只有16%,觉得风气很差的占4%。这说明社会上部分公益机构没有健全的体系,让学生不能相信自己捐出的钱是真正用在公益上,这也是造成部分人不热衷于慈善的原因。
通过调查,认为学生对公益事业产生这种观念和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个人因素
(1)大学生的能力有限,这与家庭经济来源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学生们还是处于消费的阶段,所以没有太多的金钱作慈善。学生们认为资助金钱是最能直接帮助接收者的。但有些靠自己打工赚钱的学生并没有多余的资金捐助别人。
(2)大学生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了解甚小,直接影响到其参与行为与观念。大部分大学生对社会公益不了解,关注的也较少。只有学校带来的慈善信息,学生们机械性的参与。除此之外并没有什么途径可以让学生接触慈善,了解慈善。
2.社会影响
(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管道单一。现在社会上参与慈善的方式较少,只有捐钱捐物和当志愿者。而且学生们在学校,接触社会的时间也少,只有学校偶然有组织参与公益,学校对慈善的宣传也不够。学生们没有简便的方式支持慈善,导致学生们对慈善渐渐失去热情甚至越来越来麻木冷淡。
(2)社会的诚信度缺失。目前社会上出现许多伪穷人和慈善机构负责人炫富之类的事件,导致学生对慈善机构的不信任,而许多慈善机构也无法明确的给出资料来证明所捐出的钱用到了慈善上。所以许多人对慈善机构抱有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
(3)政府重视程度不足。这也是导致许多慈善机构弄虚作假,从中获利的原因之一,慈善基金得不到保障。没有健全的体制法律来约束管理各种慈善机构,使慈善活动没有走向正式,也得不到学生的重视。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关注支持慈善公益活动,帮助和我们一起生活在同一片天空的弱势群体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实现他们的梦想。希望政治名人和娱乐名流能以身作则,充分利用自己社会影响力,在 健全的法律保障下,带动大家投身于慈善公益。让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得到社会的关注,幸福的生活在社会大家庭里。
公益活动人人参与征文汇总
【范文一】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这句话几乎是天天都响在我们耳畔,可总是有人记不住。今天,我们体会到清洁工们的辛苦,理解到了环保的意义。
今天我们的任务是到神仙树公园捡垃圾,画环保画,请路人写下对环保的建议。
我们来到神仙树公园,顺着小路朝里走,可只看见了2个烟头,我想:“这么少的垃圾,怎么搞活动呀。哎!不过……”我转念一想,“垃圾少也好,说明大家爱护环境了呀!”突然,一个同学说:“啊!这儿好多垃圾!”我的“念头云儿”就像被打散了一样,消失得没了影了。我跑过去,哇!那就像是个十足的“垃圾王国”!多得堆城了一座小山!我们大家捡了很久,也只捡了一小半。
后来,开始画画了,我的画叫《时代》,是三叠纪,侏罗纪,80年代,未来。看着满是垃圾的“未来”,我想到了小道上的“垃圾王国”,以后的神仙树公园,会不会也变成画中的那样?后来,我们找路人为环保献计献策并签名,他们也希望大家爱护环境,不乱扔垃圾。
我想了想,在这半小时里,我已经汗流浃背,那清洁工们呢?他们还要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工作。那么如果是夏天,如果下暴雨呢?他们这样辛苦,我们更不该不爱护环境,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为明天的美好而奋斗吧,请大家永远记住:“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范文二】
今年暑假,老师像往常一样布置完了作业,还给我们每个人发了一张暑假社区活动联系卡,让我们走进社区做实践活动。
8月10日上午9点20分,我来到了顺隆社区服务大厅,里面已经有好几个同学在等候了,我们班的有费博雯、叶晗,还有几个长得挺高,看上去是中学生,等我们都到齐了,社区里的姐姐把我们来自不同小区的同学分成三组,每组还有一个领队,是社区的工作人员。我被分配到了繁景小区,我们这组有六个人,三个中学生,三个小学生,一切安排妥当,我们出发了。
我们今天的任务是擦黑板、写公益句子。我们先来到繁景小区,从第一栋楼开始,找到小黑板写上公益句子。刚开始,大家都抢着擦黑板写句子,后来领队的让我们每个人轮流写,让每个人都有机会表现。但是这么多人在一起太费时间了,为了提高速度,我们又分成了两组,小学生一组中学生一组,还有轮到谁家的楼道就由谁来写,这个决定又让我们兴奋不已。在我的楼道里,我把小黑板擦得干干净净,然后端端正正地写了一句:讲文明树新风做文明有礼的镇海人———顺隆社区
到11点多,我们终于完成了今天的任务。
今天我参加了社区活动,虽然很累,但我还是觉得很开心,以后有这样的机会我还想参加。
【范文三】
星期天,我们被邀请去参加公益活动,在姚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出发去献爱心了。
在车上我心想:“要去什么地方献爱心呢?什么才是真正的爱心呢?”到了地点,我看了看两旁,一家位于小区附近的一楼门店正前方上写了“免费舍粥点”五个红色大字,里面有炒菜的锅和很大的电饭煲。一个老奶奶正在给一些老年人盛饭打菜,有些老年人已经在吃了,只见他们大碗大碗的吃,外面还停着很多拉货(捡破烂)的三轮车,我想可能是他们的.吧。有些老人蹲在地上就吃了,看上去很是可怜;有些老人身体有残疾,有些则没什么大问题就是来蹭饭的。这时刚好有个老人来盛饭,想要多一些,只见老奶奶说:“少一点,还有很多人要吃呢”老人只好放回去一小勺,开心的说:“有饭吃了”,老奶奶笑了笑,仿佛说:“吃吧吃吧,吃饱了有力气”
我问姚老师:“我们要做什么呢?”姚老师笑而不答。突然开来了一辆卡车,车上装满了大米和食用油等。姚老师说,小朋友们,赶紧帮忙送大米给店里吧。哦,原来我们要送这些大米给舍粥点啊。我和朋友们赶紧抱起大米往店里送,成箱的油我们就一起搬,几番轮回下来,1200斤大米和500斤油已经在我们的轮番轰炸下彻底空了,虽然弄得满头大汗,感觉一点也不累,心里突然觉得好有成就感。
爸爸说这舍粥点是由社会爱心人士共同赞助支持的,已经坚持了7年了,真不容易,这就是社会责任感。我想我现在是帮助送大米,长大以后我要捐助更多的东西和力量给到需要帮助的人。
【范文四】
今天是星期三,在学校老师的组织安排下,同学们拿着自己从家里带来的劳动工具来到了公益活动地点,我们班负责的是清洗学校两旁的围栏。
在老师的一声令下,活动开始了。只见统勋同学拿着自己从家里带来的水桶到洗手间提了满满的一桶水。泽全同学拿起自己从家里带来的抹布,放进水桶浸湿后又提起来拧干,并在脏兮兮的墙面上使劲擦来擦去,正当他擦得洋洋得意的时候,顽固的小红点把它难住了。原来,这些小红点是一些小红漆,光用清水很难擦去。泽全同学正望着这顽固的小红点紧锁眉头。突然,只见他眼珠子一动,双掌一拍,说了一声:“有了!”看,只见泽全同学拿来了一块青纱,在上面倒上了一些洗洁精,左手拿着青纱,右手拿着抹布,开始消灭这些顽固的小红点。他一会儿蹲下身子,用手轻轻一刷,随后又用抹布在上面一抹,整块瓷砖变得一干二净……
瞧,我也不甘示弱,使出全身的力气在瓷砖上刷。看着一块块瓷砖在我的手下都由脏兮兮变成了白净净的,我心里像喝了蜜一样甜滋滋的。这时,一道长长的、弯弯曲曲的蜡笔迹出现在我眼前,我深吸一口气,决心要把它消灭掉。我双手紧抓抹布,用两只大拇指在上面使劲一擦,但只擦去了一点点,看着这条长长的蜡笔线,又看了看手表,心想:劳动时间就快到了,这要擦到什么时候啊!这时,我找来了青纱,在蜡笔线上轻轻一刷,那道顽皮的蜡笔线顿时跑得无影无踪了,我露出了开心的笑脸……
快乐的时光总是短暂的,我望着一个个汗流满面、面红耳赤的同学,又看看那洁白的墙壁,心里充满了成就感……
《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阅读条例》)12月24日获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江苏、湖北两地推进全民阅读立法工作之后,出台的又一部地方全民阅读法规。这部《阅读条例》将深圳市的传统阅读活动“深圳读书月”法定化,并将每年的“4•23”世界读书日确定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市民阅读权利,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与社会各界协同提供全民阅读服务,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鼓励依法设立公益性阅读组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为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优秀出版物创作、出版和发行及各类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提供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
第六条 设立深圳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由市宣传、文化、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组织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拟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
(二)规划、协调全市性全民阅读重大活动;
(三)发布全民阅读评价指标体系和全民阅读指数;
(四)组织制定全民阅读水平测试标准;
(五)组织制定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评选办法,发布包括数字化出版物在内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
(六)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推动阅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三)组织和指导全民阅读活动;
(四)对全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每年发布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白皮书;
(五)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区文化主管部门在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图书馆、大型实体书店等阅读设施规划及相关阅读资源配置;
(二)阅读组织培育和阅读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三)重点扶持的全民阅读项目;
(四)未成年人阅读推广计划;
(五)数字化阅读服务;
(六)阅读统筹保障;
(七)其他促进全民阅读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制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和全民阅读促进活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的要求和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指导相关各级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前款组织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相关促进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各种形式倡导、推广阅读;
(二)开展阅读能力辅导,举办或者参与阅读推广培训;
(三)设置未成年人阅览室或者阅读区域,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阅读资源及服务;
(四)在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内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五)推荐优秀读物。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二条 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阅读组织和个人作为阅读推广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等单位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开展阅读活动,开设或者调整相关课程,传授阅读技巧,培养阅读兴趣,提高阅读能力。
第十五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阅读水平测试,每年向社会发布中小学生阅读水平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组织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阅读促进活动,指导未成年人开展课外阅读。
第十七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机构,开展图书、音像制品、数字化阅读资源的`交换、捐献、赠与等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上述活动。
第十八条 每年11月为深圳读书月。
深圳读书月活动采取政府倡导、专家指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媒体支持的机制举办。
深圳读书月组织机构可以在读书月组织、指导、协调集中开展下列活动:
(一)评选全民阅读先进典型,推广相关经验;
(二)读书交流;
(三)阅读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
(四)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十九条 每年4月23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等应当在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组织开展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公共图书馆、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开展未成年人阅读及交流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发起成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或者捐赠全民阅读基金。
全民阅读基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
(二)培训阅读推广人;
(三)实施社区阅读、未成年人阅读及特殊群体阅读服务计划;
(四)组织阅读能力测评、阅读调查及阅读研究;
(五)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下列全民阅读促进活动予以经费补贴:
(一)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工业区(产业园区)、社区及非公立学校等兴建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公共阅读设施的;
(二)非公共图书馆、阅览室等阅读设施向市民免费开放的;
(三)实体书店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四)出版和发行盲文、大字本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出版物的;
(五)研究开发数字化图书阅读新项目的;
(六)网络运营商、移动通讯运营商等通过自身平台向市民免费提供数字化图书资源的;
(七)为有需要的新生儿家庭赠送婴幼儿读物、育儿指导用书等阅读资源的;
(八)其他需要补贴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和各类学校图书馆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部分或者全部纳入采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相关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图书服务平台,增加数字化图书阅读资源,丰富数字化图书阅读服务内容。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文化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提供公共阅读空间及相应阅读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阅读设施。
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公共阅读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图书室、阅览室、书刊架等公共阅读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阅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或者缩小公共阅读设施的规模。
根据城市规划确需拆除现有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址,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规划和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 公益活动开场白
★ 公益活动讲话稿
★ 公益活动发言稿
★ 公益活动策划书
★ 公益活动方案
★ 公益活动策划书
★ 公益活动随笔
★ 公益活动策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