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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存根
领函人:_______________发往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事 由: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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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
【本条释义】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适当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二是适当调整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三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移至特别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加以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援助”,是由国家、社会来承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的帮助,当他们需要辩护人,而由于种种原因未委托辩护人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则无偿地为其提供律师的帮助。本款规定删去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这一适用条件。这是因为,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公诉人都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款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款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律师,或者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无人替他担任辩护人等,因此未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权利不应因其贫困而被放弃。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托辩护人而自动放弃这一权利的,不属于本款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2、本款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本人及其近亲属”。这里所规定的“本人”,是指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近亲属”,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指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本款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机构是法律援助机构,即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根据本款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款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本款的规定既适用于公诉案件,也适用于自诉案件。其中“盲”是指双目失明,“聋”是指两耳失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些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会造成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外界事物认识的偏差,而且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识别以至辩护都存在障碍,因而应当有辩护律师维护他的合法权利。
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死刑是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我国历来主张对适用死刑要慎重,因为判决一旦生效执行,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挽回。无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罚,会在很长时间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证让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这是对重刑犯的辩护权的特殊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立足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的原则。这里所规定的 “可能被判死刑”,既包括可能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可能被判死刑的缓期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得出的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不是定论。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委托辩护人的,就应当立即依照本款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公函
穗律 函 字第 号
:
贵院受理 诉
纠纷案件,现
已委托本所 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此 致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章)
二0一 年 月 日
_______律师事务所函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特此函告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年 月 日
编号:( )援民函字[ ]第 号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处)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
范例
关于为错案被害人XXX申请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公函
司法部法授第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XXX,于1970年8月22日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市红卫区(现为建邺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破坏宝像”的反革命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1975年9月24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又信函回复执行单位,延长XXX刑期半年。该案历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于在贵院的指导下,经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再审,于9月2日宣告XXX无罪。
在上述案件的再审改判中,我部受XXX的委托曾派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援助,为XXX出庭辩护。此案无罪宣判后,XXX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被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国家赔偿法没有溯及力而裁定驳回。XXX双多次来信,要求我部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认为,此起错案虽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获无罪改判,但错案造成XXX的损害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是因错判造成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赔偿。根据建邺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2007)建法赔字第1号】认为“XXX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并未持续到1995年1日1以后,其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其他权益的事项,应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错判法院不应只是制作“驳回赔偿请求XXX的赔偿申请”,而是还应督促相关机关使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为了体现彻底纠正错判案件的责任,也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有利于社会和谐,我们特去此函,恳请贵院或指定建邺区人民法院能以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相关机关送达,协助被冤狱人XXX得以“以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处理。”妥否,敬请考虑!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法院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签章)
12月18日
格式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存根
编号:( )援民函字[ ]第 号
领函人:_______________ 发往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事 由: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编号:( )援民函字[ ]第 号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处)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存根
编号:( )援民函字[ ]第 号
领函人:_______________ 发往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事 由: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编号:( )援民函字[ ]第 号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处)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
编号:( )援民函字[ ]第 号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处)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
关于为错案被害人XXX申请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公函
司法部法授第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XXX,于1970年8月22日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市红卫区(现为建邺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破坏宝像”的反革命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1975年9月24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又信函回复执行单位,延长XXX刑期半年。该案历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于在贵院的指导下,经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再审,于9月2日宣告XXX无罪。
在上述案件的再审改判中,我部受XXX的委托曾派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援助,为XXX出庭辩护。此案无罪宣判后,XXX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被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国家赔偿法没有溯及力而裁定驳回。XXX双多次来信,要求我部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认为,此起错案虽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获无罪改判,但错案造成XXX的损害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是因错判造成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赔偿。根据建邺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2007)建法赔字第1号】认为“XXX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并未持续到1995年1日1以后,其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其他权益的事项,应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错判法院不应只是制作“驳回赔偿请求XXX的`赔偿申请”,而是还应督促相关机关使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为了体现彻底纠正错判案件的责任,也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有利于社会和谐,我们特去此函,恳请贵院或指定建邺区人民法院能以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相关机关送达,协助被冤狱人XXX得以“以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处理。”妥否,敬请考虑!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法院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签章)
12月18日
xxxxx各加盟店:
4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表示将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并对非法食品添加剂开展全面布控,并随之召开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食品安全问题摆在了突出位置。目前,在全国进行的一系列食品安全检查行动,切实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由此,保障食品安全是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首要责任。
x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将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为了确保xxxxx各加盟店工作的顺利开展,x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慎重提醒各加盟店,不得在销售的菜品、锅底内添加任何非法及来路不明的添加剂,不得自行生产、购买、调制、销售、使用非xxxxx餐饮管理公司供应的火锅底料,x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xx香来调味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底料和调味品符合国家食品生产安全,通过国家食品安全QS认证(认证编号:xxxxxxxxxxx),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在xxx公司订购、销售锅底料的加盟店,我们将终止合约关系并予以取缔。同时,xxxxx餐饮管理公司将配合各地药监局和质监局对非法使用来路不明的底料、调料的加盟店进行查处;对于正常合法向公司订购物料的加盟店,xxxxx公司将向其提供相关的物料生产、流通、卫生检疫等证明,并对所订购的物料承担生产安全责任,同时,上述证明资料我们将随各店订购的物料一并发运。最后,xxxxx公司慎重提醒各加盟店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特此函告!
x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xxx年5月5日
【关于公函的范文-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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