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的安全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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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的安全管理论文

篇1:用电的安全管理论文

用电的安全管理论文

1信息采集技术在道路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交通信息的采集:交通信息主要包括车辆占有率、道路交通量、车头时距、车长、车速、交通密度等。通过对这些交通信息的采集,能够为道路使用情况分析提供有力的依据,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道路交通运行的情况。同时,利用这些交通数据信息,能够为交通管理系统、事件预测等提供有用的信息。交通信息往往是动态的信息,有的直接能够通过测量得到,有的必须通过几个测量参数的结合计算才能分析出来。

现阶段,交通信息采集技术主要包括磁力计测量技术、感应线圈检测技术、红外线、超声波检测技术、视频图像处理技术等。紧急信息的采集:道路交通运行过程中,有时会遇见紧急情况,主要包括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等。这些紧急事故发生后,肯定造成交通堵塞、拥挤,影响道路交通正常运行,对此类紧急信息的采集,还需要包括对交通违章监测,为交通执法以及预防事故发生提供有力的依据。

目前对紧急信息的采集技术主要包括自动检测技术与非自动检测技术两种,非自动检测技术容易受到天气、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并且运行成本较高,因此一般采用自动事件检测技术。通过在道路沿线安装摄像头等设备,实现对道路运行的设施监控,并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好事件预测和预防工作,提高道路安全管理的质量。

2信息发布技术在道路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如果说对气象、交通、紧急事件信息的采集是实施道路安全管理的基础,那么对这些信息的高效及时发布就是道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道路交通运营过程中,交通状况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不良的天气气候因素(大风、雨雪、雾霾等)会对道路运行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容易引发车辆抛锚、追尾等突发紧急事故,从而降低道路交通的通行能力。所以,道路运行网络系统,需要将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的发布出来,为驾驶员行车路线的选择提供有力的依据。为了能够保证信息发布系统能够发挥对道路安全管理的作用,要求道路网络信息发布系统具备一定的功能,具体的功能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及时发布准确的气象信息;

(2)能够为用户提供有关道路中路面、隧道、桥涵等状态信息,还包括各种设备的检修情况;

(3)具备道路使用信息的发布功能,能够提供道路运行状态,包括堵塞、关闭、事故、施工或通畅,为驾驶员线路选择提供依据;

(4)具备道路限速信息发布功能;

(5)具备发布警告信息的能力,包括违章警告、拥挤警告、排队警告、施工警告、事故警告、环境警告等;

(6)对限速原因、限速值等信息的发布供功能。信息发布技术主要包括图形式可变信息板、移动通讯、文字式可变信息板、交通广播、车载系统、路旁无线电等。各种信息发布方式都具有各自的优缺点,如车载系统具有信息量大、针对性强、信息发布及时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投资大、技术要求高等缺陷。再如可变限速标志能够加强驾驶员对限速的重视,并了解限速原因,但缺点在于其发布的信息较为单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信息发布对象,选择不同的信息发布技术。信息发布对象主要包括驾驶员、交通救援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

3道路安全管理总信息技术发展方向

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越来越多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到道路安全管理中,同时信息通信技术、传感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基于此,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中信息技术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技术整体性能提升。特别是传感器技术的发展,强化了检测器各项功能。一方面,根据电磁场变化原理,开发功能更加强大的车辆检测器,改进信号处理装置以及探头,提高检测器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基于超声波、微波等电磁感应原理,提高检测器的抗干扰能力,提高检测器的安装、维护简单性。

(2)系统化、机电一体化发展前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充分利用科学计算方法以及人工智能技术,使道路安全管理信息化技术向着更加智能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如感应线圈智能交通流量检测仪、遥感微波检测器、红外线定位摄像系统等的开发与研究。

(3)在现有的信息技术基础上,加强对新技术的开发,包括用新的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代替传统的视频监测技术,实现对更多车辆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提高交通监控图像识别的准确性与实时性。

4结语

综上所述,信息技术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提高了安全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为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技水平的进步,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中,需要继续加大对信息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投入,不断的完善交通安全管理信息技术设备功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全面提升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为人们出行创造一个更加舒适、安全的环境。

篇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探析论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探析论文

摘要:文章首先简要论述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可能带来的危害和健全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流程的必要性。接着对易发生触电事故的场所进行分析,并从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的角度出发探究了危险因素。最后,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预防主要措施和管理制度,以及罗列了需完善的专项方案和岗位职责,为规范和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流程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施工现场;事故;管理流程;预防措施;管理制度

0引言

在我国众多施工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已逐渐让“基建强国”的美誉变得名副其实,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成就蒙上阴影。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典型事故中,触电事故往往会直接造成人身伤亡[1],因此备受关注。工程施工过程中用电区域广、情况复杂,如线路敷设、维修未按规定落实,用电设备安全防护不到位、线路未及时维护,均可能发生触电或者火灾事故[2]。触电事故与其他常见事故相比,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事故无明显和直观预兆[3],但事故的危害何后果十分严重。人体能承受的流经电流为10mA[4],大于这一数值时,人体在病理和生理方面将面临危险,而随着流经人体的电流维持时间增长、电流强度增大,将必然会使得人体发生心室纤维性颤动直至窒息,这一过程仅需两三分钟,具有明显的瞬时性,因此,在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不够完备健全的情况下,人体是触电事故中最易受到直接伤害的一环[5]。而且,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域,因线路老化,电气设备维修时未断电或断电后开关处无人监护、非专业电工维修同样有可能发生触电甚至是火灾事故。显然,探析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流程对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1事故风险分析

在明确和制定安全管理流程,首先应对事故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这也符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1.1易发生触电事故的场所分析施工过程中,设备数量多,投入人员多,用电设备多,分布区域广泛,极易发生触电事故,给施工安全管理造成了很大挑战[6]。公司机关、分公司驻地及参建单位驻地、施工现场均可能发生触电事故。但公司机关、分公司驻地和参建单位驻地电气线路相对固定、接线规范、人体直接接触电缆、用电设备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发生触电事故的场所主要集中在施工现场。1.2危险因素分析通过对施工环境、人员、设备等影响因素的综合分析,易发生触电事故的活动(状态)主要有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具体有线路老化及破损、电气线路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设备金属外壳未接地等。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未按“三相五线制、TN-S接地”要求敷设电缆、电气维修未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将线路架空或架空高度不符合要求、用不合格导体作为接地连接、带电作业、电缆挂设在脚手架等导体上、电缆上晾晒衣物、一闸多机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主要有电气维修开关处无人监护、配电室未铺设绝缘垫、变压器未设置隔离、无证上岗、应急措施不够完善、无正确的处置程序及措施等。

2事故预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在对事故风险进行分析后,安全管理流程的重点将集中在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管理制度,而制定预防措施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对症下药,防患未然”[7],落实各项措施则需要各级人员统一思想,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演练。

2.1事故预防主要措施

在项目开工前,对可能导致触电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控制措施并落实;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并按审批后的方案架设电气线路。施工时,除定期检查外,需抽查并开展触电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制定应急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落实电工持证上岗情况;对电气线路架设实行验收制度,确保电气线路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架设;对于变压器、配电箱等电源附近,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此外,需监督各参建单位编制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配备齐全各类应急保障[8]。

2.2项目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电力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临时用电必须满足和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各项相关标准、规定。结合事故风险分析,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机构负责,即项目现场必须设立临时用电管理机构,并将管理人员及相应技术等级的电工配备齐全,值得注意的是临时用电的电工不得越级兼任更加专业的结构电工等职务[9];②所有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齐全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定期和按例检查更换;③需要专业电工在场监督的`施工场合主要有:临时用电安装、调试、维修、拆除的全过程;④专业电工及技术人员需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并严格对具体用电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有具体内容的技术交底;⑤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两级漏电保护,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系统,在电气维修时必须先断电并设警示标志,配备专人看护,并在作业前进行测电;⑥临时用电现场需采用胶盖闸时,也只能用做明显断开点,且需与其同型号的磁插保险,严禁用铜丝、铝丝等导线做临时代用的保险丝;⑦拆除照明设备或电动机械设备时,除作业人员需进行严格绝缘防护,仍要先拆除或对导线做绝缘处理;⑧项目专业电工要配合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项目所有临时用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理,合理分部的落实整改措施,并据实严格填写临时用电记录表[10]。在明确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后,管理流程中仍需专项方案的制定,例如,现场照明规定、电气防火措施、工区用电注意事项、生活区安全用电要求、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电气设备的设置要求、用电线路的架设及使用维护等。

2.3临时用电管理职责

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对施工用电安全负第一责任。主管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临时用电架设线路进行总体方案设计,各类用电和导电设备的使用管理,对现场临时用电负有领导责任。项目办公室负责临建方案中临时用电线路架设方案设计,并制订防触电、防电路火灾相应目标、指标管理方案;负责对架设、线路使用、维护、撤消全过程实施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指导,对现场临时用电负有管理责任。作业队长负责对辖区内用电线路组织实施线路的日常防护以及用电设施防火工作,对现场临时用电负有直接责任。项目经理部电工负责线路架设方案设计,编写电料采购计划,对现场临时用电负有直接责任。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负责例行的线路巡查,及时发现电伤害和火灾隐患,将有关事项通知作业队队长,并监督其进行符合要求的维护和检修,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志;并依据“权责对等”专职,安全员有权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面和相关工序停工整顿,并有整顿后的复工决议权,对场内自设用电线路架设安全生产检查负直接责任。制度重在遵守和落实,以及明确职责和权限,因此,在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流程中,安全教育和执行仍然是重中之重。

3结语

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临时用电带来的事故危害,需在明确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对安全管理流程不断改进和调整。虽然施工现场情况复杂,用电线路不尽相同,但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观,加之对管理流程和预防措施的不断完善,将一定会促进引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继东.施工作业事故解析与防控[J].安全,,39(01):45-47,51.

[2]刘阳.建设工地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J].科技创业月刊,,30(09):111-112.

[3]叶常清.探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J].建筑安全,,30(04):43-44.

[4]张小龙.工地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7(S1):59-62.

[5]孙建新,崔勇.浅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与安全措施[J].科技与企业,(09):68.

[6]禹波,王进良,王亚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系统的设计[J].低碳世界,(08):49-50.

[7]张雷.检修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9):132.

[8]孙建新,崔勇.浅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与安全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3(09):68.

[9]董绪明,刘效国,武银凤.浅谈落实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J].科学之友,(18):117-118.

[10]钱承刚.探讨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措施[J].建筑安全,2015,30(03):42-44.

篇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凡隐蔽工程部分,必须提出中间查验,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承装(修、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如有不符合规定 的,改正后予以检验,直至合格。

查验时,要根据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

第十七条 供电单位要统筹安排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以减少停电对广大用户的影响。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牌,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大型车辆、吊车、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预防措施,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

第五章 安全用电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用电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私接电网和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二)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三)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严禁使用花线作固定电源线。

(四)严禁金属外壳无接地装置的用电设备投入运行,低压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五)严禁带电修理设备,禁止单人带电作业,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应在技术熟练的电气人员监护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危险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危险的金属容器,如锅炉、蒸发加热器和管道等(内)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的用电应符合防爆要求。

(七)严禁约时停送电,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得擅自调整配电变压器抽头和操作、拆除、变更、迁移供电企业高低压设备。

(八)家庭用电严禁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第三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并加装漏电保护装置。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用电要求,要有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用电完毕须断电拆除。

第三十一条 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及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拉断开关或用绝缘或干燥材料断开电源,就地及时对触电者进行正确的人工呼吸法抢救,及时报打“120”抢救。

第三十三条 为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变配电场所内或配电柜、开关箱、计量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严禁用可燃物覆盖、遮盖电力线路。

(二)不得用铜线、铅线、铁线代替保险丝,保险丝要与电气设备的容量相匹配,不得随意换大或调细。

(三)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发现导线有过热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用电,并报告电工检查处理。

? (四)各种过流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必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的要求装配,保持其动作可靠。

(五)使用电热器具,应与易燃易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人离去时应断开电源。

? (六)发生电气火灾时,要先断开电源再行灭火,严禁用水熄灭电气火灾。

(七)各种营业场所、厂房车间以及住宅的电气设计和安装必须委托有相应设计、承装资质单位进行。

第六章 安全用电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用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用电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用户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对管辖的用户的用电设备,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用电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用户应予以积极配合。用户接到供电企业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应及时按整改要求进行纠正。

用户对其自行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按国家《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其试验标准应符合《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规定。如有新的国家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依法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用电安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用电安全知识管理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凡隐蔽工程部分,必须提出中间查验,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承装修、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如有不符合规定 的,改正后予以检验,直至合格。

查验时,要根据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

第十七条 供电单位要统筹安排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以减少停电对广大用户的影响。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牌,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大型车辆、吊车、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预防措施,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

安全用电常识

1.不要超负荷用电,破旧电源线应及时更换,空调、烤箱、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使用专用线路。

2.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要选用与电线负荷相适应的保险丝,不可随意加粗。

3.必须安装防止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俗称漏电保护器。保护器动作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上。禁止拆除或绕越漏电保护器。

4.不能用湿手拔、插电源插头,更不要用湿布擦带电的灯头、开关、插座等。

5.不能使用“一线一地”的方法安装电灯。

6.家用电器与电源连接,须采用可断开的开关或插头,不可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

7.不要拉着导线拔插头甚至移动家用电器,移动电器时一定要断开电源。

8.要正确接地线。不要把地线接在自来水管、煤气管上,也不要接在电话线、广播线、有线电视线上。

9.发热电器的周围不能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如煤气、汽油、香蕉水等。电器用完后应切断电源,拔下插头。

10.严禁私设防盗、狩猎、捕鼠的电网和用电捕鱼。

11.铺设电线和接装用电设备,安装、修理电器,要找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不要自行盲目安装或请无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来操作。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2、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3、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4、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8、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坚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10、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12、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

13、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14、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半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禁止非专业电工检查、维修电气设备,禁止使用非电工绝缘工具检修电气设备。

15、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16、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7、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安全用电规章规章制度

1、严禁非电工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2、配电箱箱门应配锁并由专人维护和管理。

3、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4、电气设备严禁超铭牌运行。

5、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送、停电顺序操作。

7、配电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8、对配电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箱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工作。

9、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10、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篇5: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2、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3、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4、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8、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坚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10、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12、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

13、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14、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半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禁止非专业电工检查、维修电气设备,禁止使用非电工绝缘工具检修电气设备。

15、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16、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7、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8、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1)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3)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5)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6)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19、凡进入临时生活区人员必须进行施工安全用电意识、施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施工安全用电常识方面的教育,讲授人身保护设施使用方法。同时进行关于施工安全用电设施使用的培训。以增加全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全体员工自觉、认真、严格地按规程施工。

20、进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施工安全用电规章制度方面的学习,包括国家、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使全员自觉遵守项目施工现场的各项施工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使之了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基本安全知识,明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使用和维护由专业电工负责,不能随意操作,乱拉乱接;对机械使用人员加强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不违章作业。

21、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在班组作业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专业特点进行教育,使每位作业人员心中警钟常鸣,确保在施工安全用电技术指导下施工。开展特殊季节施工安全用电教育。

22、宿舍内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内供电设施。

23、宿舍内或宿舍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在灯具上栓蚊帐、晾晒衣物、节日装饰物等。

24、宿舍内除允许使用收录机、手机充电器、台灯(功率小于25瓦)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电器的行为,如用电取暖、烧水、做饭、严禁使用电褥子、电吹风、电梳子,等发热电器。违者一经发现,没收违章物品(不返还)并处以罚款。

25、禁止动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宿舍管理人员对上述行为发现不予以制止而造成的后果同样负重要责任。

26、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报请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27、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用电制度,对违反制度者追究责任,并酌情进行处罚。

2安全用电规章规章制度1、严禁非电工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2、配电箱箱门应配锁并由专人维护和管理。

3、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4、电气设备严禁超铭牌运行。

5、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送、停电顺序操作。

7、配电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8、对配电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箱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工作。

9、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10、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篇6: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项目安全用电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工程部和保安部。物业各部门要配合主要职能部门,切实做好项目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用电安全事故的零发生率。

一、严禁擅自迁移、改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部门控制管理的用户受电设备。

二、严禁无证操作电力供电设施。

三、严禁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四、未经供电部门许可,严禁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五、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

六、严禁随意乱扯、乱装电源线、电源插座。严禁使用铜丝或不合规格的保险丝替换开关的保险丝。

七、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八、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九、严禁带电维修、更换用电电器设备。

十、严禁使用未经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许可的任何电器。

十一、在有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则须采取防护措施。

十二、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十三、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份绝对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十四、使用日常用电电器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使用带有接地的电源插座。使用电器时,应由专人负责看管,人员离开时注意断电。

篇7: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施工场地配电箱的安全管理制度

配电箱必须做到四防和一通的要求,即防火、防雨雪、防潮汛、防小动物和保持通风良好;配电箱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当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2、电气检修安全操作监护制度

对于检修的监护制度,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定:施工现场夜间值班电工必须配备2人;发生故障时一人检修、一人实行监护。平时应注意:带电部分只容许位于检修人员的侧面;断线时,先断相线,后断零线;接线时,先接零线,后接相线。

3、巡回检查制度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状况也处于动态变化,特别是第三级用电。现场用电人员安全、准确适用电气设备知识有的缺乏,所以很有必要电工的巡回检查。

4、安全教育制度

电工是一种特殊工种,每个电工都要认真接受电气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同时,加强对现场的用电人员的安全,用电基本知识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用制度固定下来。

5、电工作业人员范围与条件

(1)从事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的人员

(2)从事用电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3)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满足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和具有电工安全技术、电工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时间经验。

6、施工现场电工应知的内容

(1)应知电气事故的种类与电气危害性、电气安全的特点、重要性,能掌握出来电气事故方法。

(2)应知触电伤害的类型、造成触电的原因和触电的方式;电流对人体的危害作用,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能对现场触电者采取急救措施的方法。

(3)应知我国的安全电压等级、安全电压的选用和适用条件。

(4)应知绝缘、屏护、安全距离等防止直流电击的安全措施;绝缘损坏的原因、绝缘指标;能掌握防止绝缘损坏的技术要求及测试绝缘的方法。

(5)应知保护接地(TT系统)、保护接零(TN系统)中性点不接地或经过阻抗接地(TT系统)等防止间接电击的原理及措施;能针对在建工程的供电方式掌握接地、接零的方式、要求和安装测试的方法。

(6)应知漏电保护器的类型、原理和特性、技术参数;能根据用电设备合理选择漏电保护装置及正确的接线方式、适用维修知识。

(7)应知雷电形成及对电气设备、设施和人身的危害;掌握防雷的要求及避雷措施。

(8)应知电气火灾的形成原因和预防措施,懂得电气火灾的补救程序和灭火器材的选择、使用的方法与实验周期、实验标准。

(9)应知静电的特点、危害和产生原因,掌握静电的基本方法。

(10)应知现场内的施工机械、建筑物、构筑物、挖掘作业等对电气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的影响。

(11)应知电气设备的过载、断路、欠压、失压、断相等保护原理;能掌握各种电气设备的性能、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修、测试等技术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12)应知照明装置、移动电具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要求。

(13)应知带电操作的理论知识,掌握相应带电操作技术和安全要求。

篇8: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

(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

(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

(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

(五)参与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要求

第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

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八条 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 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受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用电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

(三)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编制突发停电或者涉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规范设置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七)协助用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持续用电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备应急电源,并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并网手续。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并转供其他用户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安全用电服务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输变配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落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并及时解决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电网安全运行、重大活动保障供电专项用电检查,加强重要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电装置设计图纸审核,对受电装置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在受电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编制安全用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指导其予以消除。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完善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用户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可中止供电情形的,供电企业不得擅自中止供电。

第二十条 电力用户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书面要求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绝整改的,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中止供电,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存在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二)用电设施不安全运行,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三)用电设施产生谐波严重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四)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严重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中止供电,应当及时告知,确保操作安全,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供电企业安全用电依法处理报告或者接到安全用电举报投诉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电力用户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规定中止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

(二)不安全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电力用户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对个人用户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力使用者,包括单位电力用户和个人电力用户。

本办法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的定义和分级适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28-)。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相关

篇9: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

(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

(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

(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

(五)参与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要求

第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

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八条 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 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受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用电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

(三)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编制突发停电或者涉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规范设置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七)协助用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持续用电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备应急电源,并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并网手续。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并转供其他用户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安全用电服务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输变配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落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并及时解决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电网安全运行、重大活动保障供电专项用电检查,加强重要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电装置设计图纸审核,对受电装置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在受电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编制安全用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指导其予以消除。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完善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用户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可中止供电情形的,供电企业不得擅自中止供电。

第二十条 电力用户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书面要求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绝整改的,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中止供电,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存在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二)用电设施不安全运行,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三)用电设施产生谐波严重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四)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严重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中止供电,应当及时告知,确保操作安全,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供电企业安全用电依法处理报告或者接到安全用电举报投诉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电力用户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规定中止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

(二)不安全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电力用户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对个人用户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力使用者,包括单位电力用户和个人电力用户。

本办法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的定义和分级适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28-)。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如何确保安全用电

1、不要赤手赤脚去修理或移动家中带电的线路或设备,如台扇、洗衣机、电视机等等,以免触电;

2、不要使用金属碰电,手湿不能触碰电源,不能使用湿布擦灯具、开关等电器用具;

3、正确安装三孔插座,不要随意把三眼插头改成两眼插头使用;

4、正确使用电源线,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5、不得私自在原有的线路上增加用电器具;

6、正确使用家用电器,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规格的用电设备;

7、养成良好习惯,在无人看管或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请把电熨斗、电吹风、电炉等电器电源插头拔下;

8、禁止使用铅线、铜线等替代熔线用作保险丝;

9、使用漏电保护器,预防人身触电和电气火灾的发生。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生活中应怎样安全用电

1、入户电源线避免过负荷使用,破旧老化的电源线应及时更换,以免发生意外。

2、入户电源总保险与分户保险应配置合理,使之能起到对家用电器的保护作用。

3、接临时电源要用合格的电源线、电源插头、插座要安全可靠。损坏的不能使用,电源线接头要用胶布包好。

4、临时电源线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时,应与高压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严禁私自从公用线路上接线。

6、线路接头应确保接触良好,连接可靠。

7、房间装修,隐藏在墙内的电源线要放在专用阻燃护套内,电源线的截面应满足负荷要求。

8、使用电动工具如电钻等,须戴绝缘手套。

9、遇有家用电器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再救火。

10、家用电器接线必须确保正确,有疑问应及时询问专业人员。

11、家庭用电应装设带有过电压保护的调试合格的漏电保护器,以保证使用家用电器时的人身安全。

12、家用电器在使用时,应有良好的外壳接地,室内要设有公用地线。

13、湿手不能触摸带电的家用电器,不能用湿布擦拭使用中的家用电器,进行家用电器修理必须先停电源。

14、家用电热设备,暖气设备一定要远离煤气罐、煤气管道,发现煤气漏气时先开窗通风,千万不能拉合电源,并及时请专业人员修理。

篇10:浅谈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论文

浅谈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论文

一、施工用电存在的安全隐患

1.施工组织设计操作不到位。建筑施工工地,既是电气安全技术的特殊场所,又是具有特殊电气危险的场所。因而,国家建设部为此专门制定了(下简称舰范》),规定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严格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现场用电设施的布置图,使用的设备型号、规格,负荷分配情况,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等。但是,许多施工企业却没有按照此(觎范》严格执行,或者不重视施工用电问题,没有认真、严肃地进行用电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管理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工作。这是目前施工企业的一个通病。

2.电工持证上岗不规范。建筑工地上的直接操作电工具备资质的不多,既没有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也没有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为《电工证》。大多数电工没有进行过严格的电工基础知识、安全用电知识、电力安全知识培训,因此,在实际操作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用电技术、安全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由于用电安全自我防范意识相对薄弱而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用电危险点缺乏监控。施工用电大多是临时用电,因此,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也因临时性而往往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不太到位。譬如,用电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具体,缺乏对操作者必要的安全用电交底,重要危险作业点缺乏必要的监控。又如,施工现场与邻近架空和敷设电力线路缺乏在安全距离范围内的作业监控,操作手动工器具在特别水淋、潮湿环境下工作的绝缘监控,对工程中哪些作业点是用电安全危险点,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监控手段和防护措施没有交底,等等。所以,直接施工人员经常不讲规程规范,凭经验办事,我行我素,最终酿成大祸。

4.漏电保护器装设存在漏洞。漏电保护开关是在万一发生漏电、触电事故的情况下,能迅速切断电源,起着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作用。 觎范》严格规定: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总保护器、分保护器的“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但是,许多工地没有安装总漏电保护器和作业危险点漏电分保护器。即使少数工地已装设,但大多没有充分考虑过保护器的剩余电流、短路、过负荷保护等特定功能,保护器的额定动作(分断)电流的大小,在水淋、阴雨、特别潮湿等安装位置的特定环境下,保护器的选型以及保护器相互之间动作电流的级差和动作(分断)时间的级差的配合等技术性能要求,安装和使用随意性大,更没有做定期检查、试跳、送检、试验和记录。

5. “三相五线制”落实不到位。 椒范》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接零系统(即“三相五线制”系统),把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区分,以此来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现行市区用电基本上均采用“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TT系统)和工作零线N线与保护地线PE线合一的单相供电制的接零系统(即TN-C系统)。许多施工队伍没有按要求使用“三相五线制”电源,或者因为不懂“三相五线制”接线方式或错接线而实际上仍为“三相四线制”。并且大多没有规范的配电房,对开关箱也没有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4个一”规定,即一个开关只能控制一台用电设备。但施工现场的配电箱经常出现一个开关下接多条电缆的现象,手持式电动工具“多机”接“一闸”的现象尤为严重。不注重开关箱、配电箱的防雨防潮以及保护、接地等措施。

6.电线电缆敷设不规范。 (觎范》规定:“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建设施工用电的`电缆敷设,可以架空也可以埋地(或穿管),但不允许拖地。而在实际上,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线随意拖地的现象经常随处可见,尤其是工程到了装修阶段,粉刷现场太暗,临时照明电缆拖地;切割墙面开凿管沟,切割机电缆拖地;焊接构件、接地件,焊机一次电缆拖地;更有甚者,一些电动工具经常使用塑料软线拖地敷设等等,这些电线电缆拖地,不管日晒雨淋,任人踩车压,漏电、触电事故时有发生。

7.缺乏电气设备的检验。对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绝缘工器具和绝缘防护用品等,缺乏定期进行的直流电阻、绝缘电阻、耐压、泄漏等国家规定的电气预防性试验。

8.带电作业不规范。随意进行带电作业,作业人员带电操作时缺少防护措施和监护人。

二、整治措施

1.抓思想。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遵循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安全生产理念,把安全生产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把原来忽视甚至遗忘的施工用电安全严肃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统一认识,明确责任,扎实有效地落实各项措施。要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监督,落实防雨、防涝、防雷措施,责任到人。

2.建章立制。安全制度的严格履行是施工安全的可靠保证。必须建立健全用电安全责任制,制订和完善安全用电组织措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以及用电安全的现场管理措施。

3.配备施工用电的软硬件。加大和完善施工用电软硬件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用电设备、安全电器、绝缘材料、绝缘工器具、绝缘防护用品的硬件投入。

4.强行整改。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用电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到严防死守。要善于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强行整改。

(1)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用电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用电知识培训,增强职工防触电及自我安全防范保护意识及能力,特别要严格执行电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

(2)要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用电安全规范,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置齐全,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电压、电流表、电度表等应配置齐全。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也应分别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而且在特别潮湿、容易被碾压、易进水的地方进行工作和操作诸如振动棒(器)、手电钻、手动砂轮机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均必须加装动作(分断)电流分别不大于6mA、30 mA的末级漏电保护器,并且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漏电三级保护器在核定动作电流时应调有15 mA及以上的动作电流级差,动作(分断)时间应有0.05 s的动作时间级差。

(3)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妁沲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勘的明确规定: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配电箱,必须实行一机、一箱、一漏电保护、一闸的“四个一”规定,严禁用同一开关箱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并做好开关箱、配电箱的防雨、防潮以及保护接地等措施。

(4)对施工现场的电气装备和绝缘工器具,应定期送有资质的电气试验部门进行直流电阻、接地电阻、绝缘电阻、耐压、泄漏等相关电气预防性试验。

(5)要教育和引导工地电工学习和掌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操作时要采取绝缘防护措施并安排操作监护人。

(6)严格加强施工用电现场管理,使用的电线不能随意拖、拉,线路尽量采取架空线路,不能架空也要采取保护措施。注意不要让电线浸泡在水中或被物体碾压,电线老化、表皮破损、用电器具和零件缺损等要及时更换和维护、维修。严禁使用拖线圆盘、多用插座等无防雨措施的电器器具。

(7)要特别注意施工现场与邻近架空和敷设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避免钢筋、水管、工器具等金属物体触碰高低压电线。由此类问题出现的触电伤亡事故屡见不鲜,因此,要特别注意加以防范和监控。

(8)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对漏电保护器是否有效动作、熔体额定值和断路器整定值是否正确、接地引线和用电设备的PE线是否连接良好可靠等要形成定期不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加强检查监督。

5.依法行政。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原来忽视甚至遗忘的建筑施工供用电安全问题提到领导议事日程上来,经常开展用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绝不放任自流。

综上所述,从施工现场多年发生的用电事故分析中可以看出,安全设备和安全管理是做好用电安全运行的两个轮子。这两个轮子不能一个大,一个小,一个硬,一个软。只有两个轮子同时转动,既注重定电气安全设备、材料和人员的配备,又要抓好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实施,才能杜绝电气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作者简介:刘文(1968-),女,湖北武汉人,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电气自动化。

篇11:浅谈施工安全用电论文

随着技术进步,原来手动操作的工机具,大部分都被电动工机具所代替,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从大型的起吊机具,到手提式的电动工具,有固定的电动机械和移动的电动机具,电焊、照明等等,处处都要使用电力。如电力使用不当,立即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如果发生漏电就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伤亡,如果电器短路就会造成设备损坏或火灾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因此,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无论是对员工还是对企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作为一名施工员,我在施工现场经常接触到各类涉及安全用电的问题,所看到的施工现场存在的关于施工用电方面的隐患,结合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以及其他的一些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程、规范,就怎样切实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谈谈我的看法,希望能给战斗在施工一线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提供一个参考依据,以便进一步搞好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工作。

1 领导重视

施工方领导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奖惩办法;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检查,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千万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2 用电策划

按照规定,工程开工前必须要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现场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现场用电设施的布置图,使用的设施型号、规格,负荷分配情况,施工、维护记录以及相关的用电管理措施、安全措施等,应当统筹规划,防患于未然。

3 技术规范

在施工现场,我经常发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或危险的现象,大致有这么几种常见的:

3.1接地与接零系统不符合规范规定

大部分施工现场普遍存在这一现象,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接地与接零系统要的`保护接地线采用黄、绿相间线,而施工现场的接地及接零线比较混乱,随意乱接不说,甚至有的就根本没有接地,即使接地了,也没有用黄、绿相间线,这可是一条保护一线施工人员的生命线。

3.2未完全采用TN-S(三相五线制)系统

一些老的工程现场就不说了,根本就没有采用TN-S(三相五线制)系统。而对于有些新开工的现场,虽然主要系统(二级盘以上)已采用了TN-S(三相五线制)系统,但在二级盘以下很大一部分所接的负荷仍然采用三相四线系统(如各龙门吊、焊机集装箱等负荷)。按国家强制推行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不容许同时存在三相五线制和三相四线制系统共用现象。有的用电人员对此不理解,认为龙门吊、焊机不需要接三相五线,这在专业上是可行的,但违背了国家建设部强制推行的规范的要求。

3.3开关箱无漏电保护装置

这一现象在施工现场也是普遍存在,这在现行国家标准《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是不容许的,违背了“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及“三线配电、二级保护”等规定。

3.4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装置

我们的现场有一部分工具房,现场办公室还存在用刀闸现象,且刀闸的熔丝用铜丝代替等等现象。

3.5配电箱和开关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原则

仍然还采用老式的刀闸作为负荷开关,既不带漏电保护、又不能开断负荷,这在标准里是绝不容许的。

3.6现场照明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这一点在施工现场很容易被忽视,有的作业时间短或不便接安全电压,施工人员偷懒省事,但事故往往就发生在这个时候。

3.7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按《规范》要求,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3.8配电箱下引出线混乱,配电箱破旧、老化严重

老的施工现场这一现场普遍存在、安全隐患比较突出。新的施工现场配电箱下引出线混乱比较普遍。进入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线,是严禁用插销连接的。在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有的施工人员图省事,憨大胆,带电操作。去年有一个工地就发生了一起因为带负荷拉刀闸被电弧烧伤手臂的事故。

3.9二级以上配电盘没有上锁

按规定所有二级以上配电盘必须上锁。有的配电箱和开关箱箱门根本没有配锁,即使锁了也是临时行为。

3.10电线老化、破皮及电线接头未用绝缘布包扎

这在老的项目点普遍存在,主要是投入不够,过于考虑节约成本。新的项目点也有这种现象,主要是个别地方现象存在但没有检查、督促到位。

3.11施工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在施工过程中,电线电缆随意拉扯,有的电缆在地上被工程车辆碾压,还有的电缆竟被当作绳索使用。

4 强化管理

结合以上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我想应该着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管理:

4.1真正落实安全责任制,特别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对施工用电的维护、巡视、检查真正起到作用。

4.2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氛围,通过学习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用电意识,使每个人都认识到其危害性。

4.3加强现场各类人员(包括安全员、电工、用电人员)对用电专业知识以及安全方面的规程、规范,特别是对三相五线制系统的学习。

4.4充分发挥各类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现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不清楚的专业知识可以向有关专业人员请教,并可以邀请他们参加相关的现场检查。

4.5加强“样板引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向搞得比较好的施工现场学习、取经,从而找出自身不足,同时也能提高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

总之,在现场施工中,安全用电是每位员工人身安全的需要,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扎扎实实的解决问题,才能防范于未然,把各类隐患消除到最小程度,更好地为社会创造效益。

篇12:居家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居家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电气装修的安全预防:

1、居家布置线路首先考虑导线要有容量余度,大功率电器应布置专线,避免超负荷使用。

2、要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室内设公用地线。

3、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严禁使用破损开关。

4、所有要求保护接地或保安接零的电器和带金属外壳的必须选用三脚电源插头。

5、用电负荷不宜超过电表的额定容量。

6、电源插座应尽量布置在隐蔽的地方,防止儿童误摸。

7、尽量避免使用床头开关和灯头开关,容易破裂或因磨损而漏电。

电器使用的安全事项:

1、启用电器前,先确定功率、电压、频率等涉电指标是否满足通电要求。

2、家用电器必须通过可断开式(有开关)插座与电源连接。

3、金属外壳的设备必须接地。

4、电热设备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远离儿童活动范围。

5、插入插头时,先插不带电电器一侧,再插带电电源一侧;拔出插头时顺序正相反;拔插。

6、头如有异常,请先切断电源。

7、手持使用的电器切忌将电线缠在手上使用。

8、不要自行拆卸电器,特别是带电状态的电器。

9、室内电线断落,不论带电与否,远离至4米以外,请专业人员处理。

10、不要私拉乱接电线,电源线不得承重,切忌把电源线缠绕在金属物上。

11、使用电动工具需戴绝缘手套。

12、家用电器应保持干燥,勿用腐蚀性液体或水擦拭电器。

13、电热毯使用时不得直接接触身体。

14、电热水器最好断电使用。

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论文

企业安全管理论文

电力安全管理论文

用电安全责任书

安全用电教案

用电安全承诺书

安全用电规章制度

用电的安全管理论文(锦集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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