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科技大学法律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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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科技大学法律法律论文

篇1:应用科技大学法律法律论文

力求做到学生自主、多次、多样性、开放性选择。对此,基础课要根据学生的实际特点和需要进行课程设计,关注学生的发展,生活和生命。首先,优化契合学生发展的教学内容。针对统编教材内容的重复性问题,对其进行解构和整合,甄选出符合学生具体现实需求的教学内容,可以结合不同专业、不同学科门类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点凸显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可以结合学生关注的热点焦点凸显教学内容的生活性,可以结合市场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凸显教学内容的实效性,对内容进行不断的丰富和更新,坚持个性化培养、差异化培养,以构建出基础课对市场适用,对学生管用的教学内容体系。其次,创新触动学生知行的教学方法。针对简单灌输的教学形式,对其进行多元化拓展,寻求激发学生思考的教学方法,通过逻辑论证的理路引起学生的兴趣探究,形成正确的职业态度和职业价值观;针对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观念,构建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核心的实践教学链,引导学生体验生活、社会、职业岗位、注重情感体验和道德体验的内化,让学生知荣明耻,培养他们的道德思维和价值判断能力。最后,探索激发学生进取的考核方式。针对以考为本的应试教育模式,对其进行多样化的开放考察,可以增加过程管理成绩的比重,采取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考试方式;可以把成绩纳入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评价中,同选优评优、选拔学生干部等评等定级相联系;可以把实践能力纳入考核指标,单独设置学分,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调动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因此,切合应用科技大学“以学生为本”理念的基础课课程设计在本着掌握基本理论的同时,要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业性特点,在教学内容上实现职业性与科学性结合,教学方法上探索感性体悟与理性思辨结合,在考核方式上兼顾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这样才能体现出从学生的实际生活出发,保证大学生对基础课的认可,形成适用于应用科技大学的基础课教学课程体系设计。

基于区域特色发展的协同合作应用

科技大学致力于服务地方区域发展,是校企协同创造,产业机构和教育结构同步演进的发展模式。对此,基础课要深入企事业单位调研,与当地的区域发展特点相结合,形成学校、企业、地方协同推进的改革合力。第一,开展与企业专项科研合作。

篇2:法律专业法律论文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法律专业。

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

篇3:应用科技大学

思政课教师要将全体大学生培养成法治国家所需的具备基础法律知识和素养的大学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对于法律部分的关注突出地表现在关注实际的具体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部分教师遇到学生的课堂或课后咨询具体的法律问题,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部分老师在法律教育相关专题的教学中讲授“法律基础”部分也更多的是法律知识和概念的讲解,很少涉及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的知识。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对于非专业的教师难度较高,其也不同于以往具体部门法概述的教学,需要教师从更高的层次上去把握和理解,并且能用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学生的语言阐释,借助经典案例或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对法治思想、精神和理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师,同样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实际的授课中容易陷入法学专业教学的深度。现实教学中出现的是部分法学专业的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不知不觉按着法学专业教育的方向上走,但对于学生学习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并且不符合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学生容易陷入艰涩理论学习的困惑中。

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挑战的对策

探究在思政课教学团队中,由于年龄、职称和专业的组成科学、全面和合理的需要,相当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然而本门课并未要求必须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且不影响实际教学,如前文所述,《基础》课的法律教育部分强调的是思想性的教育,教师只需花功夫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即可应对教学需要。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须始终围绕着培养大学生的良好法律意识这一主线开展,更侧重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研习可分为自主学习和其他系统培训,这里主要探讨系统培训的路径。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篇4:计算机及应用/法律 求职简历

计算机及应用/法律 求职简历模板

个人基本简历 
简历编号:360580102更新日期:-07-20 
姓 名:彭小姐国籍:中国
目前所在地:广州民族:汉族
户口所在地:梅州身材:160 cm?44 kg
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6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统计专员:统计专员、行政专员/助理:行政文员/人事专员、文档管理专员:文档管理专员
工作年限:8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1500--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广州 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广州市伟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起止年月:-01 ~ 2009-06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市政,公用事业
担任职务:统计专员 
工作描述:熟悉数据统计整理,协调部门数据统计工作,销售数据的统计汇总及分析;编制报表,对数据敏感,及时准确地记录公司业务往来;审核和录入内部凭单、收据连码、收集相应数据、成本核算、协助会计主管进行预算控制;负责日常开支及报销的统计.审核各种原始凭证,保证所有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审核各项费用和其他款项.熟悉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的处理。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起止年月:-12 ~ -12
公司性质:中外合资所属行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担任职务:媒介数据录入员 
工作描述:熟悉媒介数据录入。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支行汽车贷款中心起止年月:-01 ~ 2006-10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金融,保险
担任职务:文档管理 
工作描述:文档分类,文档日常管理,收集反馈文档管理中的问题,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协作,保证文档归档及时、齐套,文档保管有序、安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文档查询、提取服务,业务需求。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支行新松支行起止年月:-04 ~ -12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金融,保险
担任职务:文员 / 统计专员 
工作描述:执行公司日常行政工作,整理办公室日常内务工作,处理公司文件文档,资料的整理接听来电,转接电话,文件管理,收发传真;熟悉数据统计整理,协调部门数据统计工作,编制报表,对数据敏感,及时准确地记录公司业务往来;审核和录入内部凭单、收集相应数据、成本核算、协助会计主管进行预算控制;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东北财经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毕业日期:2007-07-01
所学专业一:计算机及应用所学专业二:法律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 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092002-07广州市花都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计算机及应用中专 
-032007-07东北财经大学法学本科 
2004-012004-03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支行上岗资格证个人信贷上岗资格证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粤语水平: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一、熟悉掌握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工作;

二、熟悉整理归纳文档资料、储存、文件的.传递、审核、打印、电子邮件收发及管理;

三、有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有良好的敬业精神与团队合作精神;独立完成工作能力强。

四、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和熟练应用办公软件(中文五笔打字速度为每分钟80字、数字键120/分、Word/wps文字处理/图文混排打印、Excel电子表格的使用、PowerPoint幻灯片软件演示文稿的制作及特效制作);

五、熟悉媒介数据的录入;

六、有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熟悉数据统计整理,协调部门数据统计工作,销售数据的统计汇总及分析;编制报表,对数据敏感,及时准确地记录公司业务往来;审核和录入内部凭单、收据连码、收集相应数据、成本核算、协助会计主管进行预算控制;负责日常开支及报销的统计.审核各种原始凭证,保证所有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审核各项费用和其他款项.熟悉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的处理。

 
详细个人自传
 

性格随和,勤奋好学,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踏实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员村一横路旭日雅苑D栋 (邮编: 000000)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手 机: QQ号码: 
电子邮件:xiao_yuan_2007@126.com个人主页: 

篇5:荷兰海牙应用科技大学代表北京外国语大学

荷兰海牙应用科技大学代表北京外国语大学

3月25日上午,荷兰海牙应用科技大学国际交流交换部门主任Jacob.R.M.Laas 和 商务经济和市场学院Erik van der Molen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访问。院长牛华勇,院长助理、国际办公室主任马琳接待了来访一行。

荷兰应用科技大学与我校签有合作备忘录。双方现有交流交换项目,双方就教师交流交换和暑期项目的开展展开了会谈。

海牙应用科学大学位于荷兰第三大城市海牙,是一所公立应用科学大学。海牙应用科学大学于1987年由海牙市14所小学院合并而成,其中一些学院可以上溯到19世纪,历史悠久。海牙应用科学大学开设了4个全日制本科学习项目和4个全日制硕士学习项目,而且全部用英语授课。这些学习项目中有大部分与国外大学签有交换协议,并且还有海外工作实习机会。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与外国大学的合作,推出了精品留学项目,北京外国语大学2+2留学就是其中之一。下面育路留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该项目的具体情况。

北京外国语大学2+2留学培养目标

北京外国语大学2+2留学旨在培养具有过硬外语水平,熟悉中西方文化与现代商业环境,具有较强综合素质的'国际化人才。在我院就读期间,项目针对国外学习和中国学生特点,重点培养学生坚实的语言基础和过硬的专业基础;自学和批判思维能力,独立生活和自我管理能力;跨文化沟通素养和团队协作素养;通过以上两个基础、两大能力和两个素养的培养,帮助学生顺利出国,实现与国外教育在知识上、语言上和生活上的无缝对接。

北京外国语大学2+2留学培养模式

高中毕业的学生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就读两年的基础课程及部分学分课程(约占国外大学总学分的1/3),之后将转入北京外国语大学国外合作大学继续学习剩余课程(约两年),完成学业后可获得国外大学学士学位。被该项目录取的学生将在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正式注册,学院将协助学生到中留服进行学位认证。

以上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国际合作情况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对有意申请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的中国学生有所帮助。如有更多出国留学问题,欢迎拨打热线电话400-088-6518咨询育路出国留学专家。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微信留学预科中心,获取更多的留学资讯。

篇6:英国法律解释三大规则之应用

英国法律解释三大规则之应用

当代英国的法律解释比较发达。这一方面与法律解释理论在全球法律界的复兴有直接关系,更主要的是因为其特有的判例法传统。仅就判例的适用来说,法律解释理论与方法用处并不太大,但在成文法越来越多、法律体系的构成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法律解释理论越来越受到重视甚至成为判断法官水平高低、能否正确贯彻立法意图的基本标准。本文介绍的是在英国法律界广泛应用并有历史传统的三项法律解释基本规则,即字义规则、黄金规则和除弊规则。在法律条文存在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英国法官常用这三项规则之一对法律作出解释。在那些疑难案件中,不同规则的.适用可能导致不同结论,所以选择何种规则尤显重要。下面便是应用这三项规则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字义规则

字义规则(LITERALRULE)是所有法律解释规则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根据这一规则,如果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即使该字面含义会导致明显的荒谬结果,法官也必须遵循该文字所表达的意思。

实际上,把字义规则作为一项规则有些牵强,因为字义规则实际上就是“无解释”的规则,即如果法律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则不需要作任何解释。但是,在复杂的法律活动中,另外一些解释方法经常对这种“无解释”提出挑战,从而使法律的解释结论背离了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所以原来一贯的、无需阐明任何理由的做法便形成了一项实在的解释规则。以下是英国法官对这一规则的一些应用案例。

(一)怀特利诉查普尔案(1868)(Whiteley v Chapell)

某甲因为以一位已故选民的名义投票而被指控“冒充有投票权之选民”投票。高等法院分院的判决指出,对刑事法律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作严格的解释。即使只从字义上看,由于已经死亡的选民不可能再“有投票权”,因此对被告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伦敦及东北铁路公司诉贝里曼案(1946)(London &North―Eastern Railway v Berriman)

一名铁路员工在铁路线上给信号设施加油时被一列火车撞死,他的遗孀某乙认为铁路公司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规章规定,当安排工人“更换或修理铁轨”时,铁路公司应当放置警示标志。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该规定应当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但上议院以3比2的多数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应当运用字义解释规则处理本案,即有关规章的规定的情况不包括本案中的死者给铁路信号装置加油的情况。

(三)费希尔诉贝尔案(1960)(Fisher v Bell)

一个商店老板因在其店铺橱窗里展示了一个带有价格标签的弹簧刀而被指控“提供销售攻击性武器”,违反了《攻击性武器限制法》(1959)。高等法院分院在判决中指出,“提供销售”一语应取其字面含义,以保持其与合同法中的用语一致的含义,而且被告将弹簧刀展示在橱窗中无异于一种交易邀请。尽管这种纯粹字义的解释方法可能引起该条款与《攻击性武器限制法》中的其他条款发生矛盾致使其他条款无法适用,但这种方法与解释刑事法律条款通常采用的严格方法是一致的。

(四)沃尔沃克诉贾尔斯案(1970)(Wallwork v Giles)

为维护交通安全而制定的一些关于“呼吸试验”的法律实施初期,某D因拒绝做这种呼吸实验而受到指控。被告拒绝配合的理由是:法律规定,“身着制服的警官”要求司机做呼吸试验时,司机应当服从。而要求某D做这种试验的警官虽然穿着警察的上衣、裤子,但没有戴头盔。治安法官在判决中认为,警民执行此类职务时不戴头盔,。因此应当认定该警官没有“身着制服”,据此宣判某D无罪。但是,高等法院分院认为,立法机关制定该法律时的意图十分清楚,即警官必须身着制服以易于识别,即使不戴头盔但不影响他人识别其为警官,因此认为被告人某D构成犯罪,并将该案发回重审。

二、黄金规则

黄金规则(GOLDEN  RULE)是指,如果运用字义解释规则出现荒谬的结果时,法官应当寻求字词的其他含义以避免荒谬结论的出现。布莱克本勋爵在1878年的一份判决中指出,黄金规则就是将整个成文法看作一体,赋予那些字词通常的含义,除非仅仅考虑文字本身会产生很大的矛盾、荒谬或者麻烦并足以使法官意识到不能在通常含义下使用该字词。

[1] [2] [3]

篇7:电子科技大学微机原理与应用考研复试大纲

电子科技大学微机原理与应用考研复试大纲

考试科目复试 微机原理与应用考试形式笔试(开卷)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总分200分一、总体要求

本课程结合典型的微处理器,学习微型计算机的基本工作原理、特点、系统组成及接口技术。要求掌握汇编语言、微机的结构特点、系统组成、接口理论和方法,典型接口芯片的使用方法和典型接口的'编程技术。

二、内容及比例

1、微型计算机基础知识

1)理解计算机中的数制、编码、转换以及软件、硬件概念

2)理解微机系统组成和工作原理

2、微处理器

1)了解微处理器的概要历史

2)掌握微处理器的功能体系结构

3)理解微处理器的工作方式

3、指令系统及汇编语言程序设计

1)理解基本数据类型和寻址方式

2)掌握指令系统组成及常用指令(包括伪指令)的基本功能、使用方法

3)掌握基本程序结构设计方法,能够读懂和编写简单而完整的汇编语言程序

4、处理器总线和主存储器

1)理解处理器的总线、时序和系统总线

2)理解半导体存储器分类及常用存储器的基本性能与使用方法

3)掌握存储器地址分配原则;掌握译码电路设计方法;掌握微机系统的存储器设计方法。

5、微型计算机的输入输出和中断技术

1)理解输入输出接口和端口概念以及输入输出传送方式

2)理解并行与串行接口的基本概念和工作方式

3)了解定时器、数模、模数转换接口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

4)掌握中断的基本概念、理解中断控制器工作原理

三、题型及分值比例

选择题:30%

填空题:20%

简答题:30%

分析设计题:20%

参考书:

1、《微机系统原理与接口技术》,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李广军等编

2、《微处理器系统结构与嵌入式系统设计(第二版)》,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李广军等编

篇8: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新型电子器件与应用研究所论文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新型电子器件与应用研究所论文

一、前言

建立高等院校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是保障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的有力保障,组成这一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一般地,这个评价主要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的听课评价、学院相关领导与同行所做的听课评价以及上课学生对教师做出的评价等组成。这三部分对整个评价结果所占权重各不相同,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就是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简称“学评教”)。

“学评教”制度一方面用于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控制,把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量化,为教学管理部门提供了直观数据以进行高低排名,推广排名较高教师的先进教学经验,对排名较低的教师进行重点帮扶,从而促进教师队伍的整体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可为教师的教学质量提供反馈信息,帮助教师发现自身在教学中的优缺点以提高教学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学评教”有利于突显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增强教师的教学服务意识,调整高校的办学宗旨和导向。实施“学评教”使学生作为教育消费群体来说拥有了教学服务的质量维权渠道,使教师和学校能够放低姿态倾听学生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教学需求和愿望,便于教师因材施教、因需施教,不断优化教学过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和改革教学教育方法和手段,以改变传统的“填鸭式”讲授方式。因此,“学评教”制度在实际教学管理体系中对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的意义非常重大。

作为“学评教”体系中的评估者,学生是该体系的主要参与人和直接受益人,他们应该非常重视和珍惜这种评教机会,也应该很熟悉该体系存在的意义,以及“学评教”的结果在学校中的哪些方面起作用,并且是如何起作用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实际“学评教”的效果也远离当初设计者的初衷,也就是说当前“学评教”体系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是流于形式。究其原因何在,作者在我国某高校进行了这些方面的调查,一共发出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8份,问卷对象均是来自于该高校的大二和大三本科生(选择大二和大三生是因为大一新生对此经验不足,而大四毕业生对改进“学评教”体系的关心程度不够)。通过整理、分析这些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初步判断目前“学评教”存在的问题,并为将来有效改进该体系提供理论和实践根据。

二、对“学评教”体系认识方面的问题

关于“对‘学评教’系统的认识”调查结果显示,只有38.19%的学生认为它是评价老师的重要指标;而超过一半的人认为学校不重视,作用很小或者不起作用,根本就是形式主义;剩下近一成的人则根本不了解其有什么用途(图1a)。这说明从学校层面来讲,对学生在这方面的宣传没有做到位。通过了解知道,大多数这样的宣讲都是设置在新生开学初进行的,对于这些没有进行过“学评教”体验的学生来讲,几乎不会留下什么深刻印象。所以,建议学校对学生的有关宣传不应该只停留在一次,而应该是每学期都要进行,至少达到每学年进行一次。

在“‘学评教’与自己是否有关系”的调查中发现,有四分之三的学生没感觉到或认为根本与己无关(图1b)。说明我们的评价体系在设置上存在单向性的问题,即要求学生只管评价,评价结束后似乎与学生就没有关系了。学生的评价结果也没对学生进行反馈,教师在其评价的基础上做过哪些改进学生也无从知道,因而让学生的参与感大大减弱。而对“是否想知道被评价老师的最终评价结果”的调查显示,只有三分之一的学生表达了想知道的意愿,而其余的人不想知道或无所谓。一方面说明学生还没有习惯自己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校在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沟通渠道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所以,学校管理部门除了让学生参与“学评教”的评价工作外,还要把参与的结果和效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学生有被服务的体验,才能充分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图1 关于对“学评教”体系的认识的调查结果:(a)对“学评教”系统的认识;(b)“学评教”与自己是否有关系;(c)“学评教”对任课教师的影响。

一般地,“学评教”结果在教师的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中能够占到1/4的比例,而且与评职称、评优等直接挂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对于学生们能够了解这些的只有不到23%,其余的要么认为“学评教”结果对老师影响不大或无影响,要么不清楚(见图1c),这样的现实必然容易导致学生们在评分时的过分随意和不负责任,不仅令评价结果缺乏公平性和参考性,也让“学评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学校一方面在加强宣传力度的同时,还要将某些老师由于某门课程的学评教分数过低而带来的后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学生,这些应该与前面两项内容结合到一起同时来做。

三、评价过程中的问题

在对任课教师的评价过程中,能够影响学生的评估成绩的因素有很多:本课程的成绩、周围同学的影响、某种原因请别人代评、上课次数或对老师的印象等等。比如,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会不同程度地根据本门课程的成绩而对教师评价;有一半多的人会受到周围同学的影响而失去自己的独立判断;同样也有超过30%的学生有过请人代评的经历而没能反应自己的真实感受;将近60%的学生由于上课次数少而缺乏对老师的印象,只好依赖于别人的判断或胡乱填写。具体调查结果列于表1。

表1 关于学生在评教过程中的调查与结果统计

序号 调查问题 选项 结果

1 所修课程的最终成绩会影响您对任课老师的评分结果吗? 会,直接影响 23.96%

有一点,总体还算客观 43.06%

不影响,完全依据客观 32.98%

小计 100%

2 评价老师过程中,周围同学的意见会对您产生影响吗? 不会 46.50%

可能会 53.50%

小计 100%

3 是否有过请人代替您评价某位老师的经历? 从未有过 69.79%

偶尔 20.14%

经常有 10.07%

小计 100%

4 如果很少听一位老师的讲课,那么您对他的评价依据是什么? 仅凭上过的几堂课作个大概的评价 42.16%

根据其他同学的评价做个判断 37.98%

胡乱填的 19.86%

小计 100%

上述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评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尽量减弱或降低这些因素的干扰,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将评价时间点尽量安排在课程进行了大半或结束后而期末考试前,调查结果也表明大部分(超过58%)学生认为这个时间节点比较合适;(2)在评价系统页面的首页滚动提示学生“独立判断是对老师最公平的评价”等字样;(3)将学生的评价资格与上课出勤率挂购,少于60%出勤率的学生不允许参与本门课程的评价等。

四、评价内容存在的问题

在评价过程中,学生们针对评价指标或评价内容方面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有70%多的学生都曾遇到对评价指标的表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理解或不清楚,有超过一半的学生认为目前的评价体系太过单一,只有被动选项,而缺乏对教师或课程的主观性描述选项。同样有七成左右的学生希望评价体系的评价对象应该是该课程而非教师,评价指标也应该主要以“在本课程中的收获程度或价值”为衡量标准,且希望学校能将每门课程的以往评教结果向全校公布,以作为选课依据。同时,希望“学评教”能够变为“自愿”和“匿名”而非“必须”和“实名”的学生数也占到了72.47%。

五、改进“学评教”的建议

通过统计收集学生们对目前“学评教”制度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分门别类认为值得高校管理部门注意或者可直接采纳的有如下几条:第一,“学评教”的意义和使用要及时告知学生。第二,参与“学评教”的学生应该进行资格遴选,只有具有一定出勤率的学生才具备资格。取消现有的必须和任务性质。第三,改“学评教”为“学评课”,即被评对象应该是课程,而非教师。

总之,“学评教”是一项参与人数众多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学生、教师、学校管理层三方相互制约、彼此渗透的结果,它的制度完善与功能发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广大师生共同努力、群策群力才能充分得到发展。不仅需要在理论研究上加大人力、物力和资金方面的长期稳定投入,而且需要在实践环节上勇于尝试、敢于突破和改变,改革意识和力度都要加强才有可能在最后得到实际最需要的发展方向。

篇9: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篇10:探究音乐学院管理中法律的应用论文

探究音乐学院管理中法律的应用论文

音乐学院管理中的法律应用在理论上虽然不常被人们提及探讨,但是在实际生活,教育教学中己经得到广泛的使用,法律凭借着本身固有的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极大地影响了音乐学院管理工作的落实,在管理工作章程的设置,管理工作惩罚奖励的实施,日常琐碎工作管理等方面都所体现,下面,笔者将对音乐学院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应用进行系统阐释。

一、法律的概念及特点

法律是指国家宏观规定的,调整公民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条文。我国的法律在大体上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三类,在具体使用上还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种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的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国家意志性以及国家强制性等特点,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规范性和强制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条文有其自身的规则,并不是随意制定的。法律的规范性体现在其客观,准确不得轻易更改的特质上。法律的强制性是指法律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规矩,而是国家依据其强制力进行颁布规定的硬性条文,并且,对于违反法律的公民,国家根据具体情节进行惩罚。

二、应用法律在音乐学院管理中的重要性

应用法律来进行音乐学院的管理工作有利于学院管理的规范有序;有利于学生自主约束自身行为;有利于学生,教职工的教学安全保障;有利于学院管理更具有信服力等等。首先,法律通过其教育作用促进音乐学院的管理工作。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管理上的鼓励与惩罚,即对于学生,教职工符合学院管理的行为应予以奖励,以促进学生、教职工对于学院规定的认识和了解;对于不符合学院管理的行为,应予以惩罚,起到对违反行为的警告震慑作用,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落实。其次,法律通过其评价作用促进音乐学院的管理工作。这主要体现在对事实行为的评定上,音乐学院进行管理工作第一步要做的就是评定行为,然后就是对评定结果的处理。法律的评价作用作为行为评定的标尺应用于具体实践中,能够促进音乐学院管理的规范性,公正性,客观性,增强学生信服力。

三、音乐学院在管理中对于法律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是制定相关学院管理规范,管理条例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制定相关学院管理规范,管理条例的基础。我国国家公布的法律是公民强制遵守的唯一准则。也就是说,所有规章制度,地方性管理规范都必须遵从我国官方法律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条款。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的制定不得与国务院颁布的法律相悖。如果有相悖之处,依照官方法律为准。这就显示出了我国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音乐学院在制定相关规范时,不得超出法律的范畴,如不得要求学生缴纳法律不允许的相关费用。还有法律要求教师不得体罚或是变相体罚学生,在学院管理中就不得规定相关教师的权利,即便是老师为了督促学生学习,或是学生确实有错误,老师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进行体罚。因此说,在音乐学院管理工作中法律是制定相关学院管理规范,管理条例的基础。

(二)音乐学院在实行对违反规定的惩罚时以法律为标准和保障

对违反学院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惩治不良行为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增强学生对学院管理信服力的有效途径。而此时,法律就成为了音乐学院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的标准和保障。举例说明,如某音乐学院在管理规范中规定学生应积极参加教学活动,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否则按照违纪处理;对于长时间旷课,未经请假或未得到请假批准的学生缺席课程30课时以上不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如果甲学生确实违反了这一规章制度,且此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范,那么,音乐学院就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取消该同学的学位证和毕业证。

因此,音乐学院在实行对违反规定的惩罚时以法律为标准和保障。促进了学院管理的落实。

(三)通过法律精神以及相关法条指导日常管理工作

在日常的音乐学院管理过程中,应以法律精神作为工作的指导,奉行的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管理工作不超出法律章程。比如学生的学习课程,教务查勤,安全保障,课余活动等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都遵循立法精神。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法律的应用已经渐渐普及,慢慢的走入人们的工作生活中。音乐学院也将法律纳入管理工作的应用之中,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的自身特点对于管理工作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音乐学院在管理中对于法律具体应用也愈加广泛。以上就是笔者对于探究音乐学院管理中法律的应用的相关理解,也许在行文中存在不全面的地方,希望在以后法律的不断发展过程中,音乐学院管理中的法律应用能够更加完善,同时会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一问题,促使其深入解决。

篇11: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从很早的时期及至当下,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的基本性质,一直是备受青睐的分析和争论的话题。所有学习衡平法的学生无不熟悉培根(Bacon)1和柯克(Coke)的经典讨论,甚至最新的信托法教科书也还在引用这位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的著名定义2(不管它实际上如何不足)。该主题对现代的法律思想家有着独特的魅力,兰德尔(Langdell)3和艾姆斯(Ames)4的著名论文,梅特兰(Maitland)在《衡平法讲演》中反复强调5的论点,奥斯丁(Austin)《法理学讲演》6中别出心裁的论述,萨蒙德(Salmond)在其法理学著作7中更为大胆的论断,哈特(Hart)8和维特洛克(Whitlock)9在给我们刊物最近的来稿中表现的意见分歧,都充分地证实了这一点。

据信,上面提到的所有的探讨和分析均有不足。然而,也许不得不承认,该主题自身固有的兴味以及各个时期富有思想的法律家们之间存在的显著的意见分歧只不过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勉强的借口,据而将进一步的探讨本身作为目的。但是,抛开要“想透”所有法律问题的所谓实际的考虑, 对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的`真正分析,显然是连最极端的法律实用主义者也会为之动心的事。完全可以说,一个人对如何正确分析这类利益的看法会制约他对很多具体问题的裁夺,这一点在宪法和冲突法的许多疑难和微妙的问题的解决上表现明显10.在有关永久持有权(perpetuities)法的某些问题中,衡平利益的固有本质也一样重要,著名的Gomm案11和其它多少类似的案件都证明了这一点。与已偿善意购买(bonafide purchase for value)相关的许多具体问题也同样如此。例子不胜枚举12.

但是,强调这些似乎有失偏颇,因为上述建议并非只专门适用于衡平利益,同样的观点和例子,对于几乎所有种类的法律利益-无论是衡平的还是法定的-似乎都是有效的,无论我们关心的是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还是任何其它法律门类,都同样如此。我之所以特别提及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原因仅仅在于相关看法上的重大分歧突出地表明该领域比所有类型的法律利益的特性及其分析更需要进行集中和系统的讨论。事实上,除了一开始就分析和辨别几乎每一个法律问题都涉及的各种基本法律概念外,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对信托问题做出充分的考量。据此,我要冒昧地提出:通常我们对信托和其它法律利益的讨论似有不足(有时甚至误入歧途),其原因恰恰是,这些讨论并没有以对一般的法律关系进行足够全面和区察明辨的分析为基础。换言之,其倾向或谬误是,处理特定问题时远没有把握问题实际具有的复杂性。可以确信,这种将本来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的“值得赞许的努力”,给法律问题的清晰理解、系统表达和正确解决设置了严重的障碍。总之,我认为,正确的简单化只能源于探幽烛微和区察明辨的分析。

如果文章的标题暗示该文是对法律和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纯哲学的研究-多少以讨论本身作为目的,则请允许作者先此否认这种含义。相反,作为对本刊编辑的邀请的回应,作者的主要目的乃是强调某些有助于我们理解和解决日常实际法律问题但又常被人忽略的话题。为此,本文和随后的一篇论文将主要探讨法律的基本概念-渗透于各种法律利益之中的法律要素。随后的一篇论文将专门分析某些具有复杂性质的典型和重要的利益,尤其是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附带声明一下,这两篇论文主要针对法学院的学生,而不是其它阶层的读者。否则,本文中某些部分看来就没有必要如此基础和详细,所以,敬请博学的读者谅解。另一方面,作为期刊论文,篇幅有限,文章但求明确,尽量简洁,某些很重要的问题本来值得关注,本文也只能惜墨,甚或全然不顾。简而言之,本文着重探讨的是我认为最具实践价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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