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汇报(共含17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R7”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汇报 -情况报告
尊敬的自治区清欠工作督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AKS地委、行署对督查组来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AKS地区以来开展“两清欠”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打算作一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AKS地委、行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精神,认真总结清欠工作经验,充实领导机构,制定计划措施、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政府在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立足稳定、顾全大局,把清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并认真加以落实。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地区“两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底,全地区共拖欠工程款2.25亿元,其 府投资拖欠款1.1亿元(其中:政府用房拖欠款4362.3万元,教育系统拖欠款3090.5万元,水利系统拖欠款2687.2万元,世行项目拖欠款810.6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款2873.2万元,其他行业拖欠款8589.4万元。自开展清欠工作以来,共清理拖欠工程款4680.5万元。其中:清理政府拖欠工程款3537.3万元;清理房地产拖欠款637.7万元;清理其它拖欠款505.5万元;共接待各行业民工上访250起4611人,及时解决210起4406人,清偿欠款金额达2582万元,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338.5万元,实现了清欠工作的平稳推进。截止9月底,仍拖欠工程款1.78亿元,拖欠民工工资78.23万元。 20我们的目标任务是:政府投资工程款要清偿50%,即完成清偿额55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工程款要清偿35%,即完成清偿额4011.9万元;今年10月底完成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即完成清偿额267.30万元。 AKS地区制定了拖欠工程款清偿计划、时间和进度安排,具体要求是: (1)年清偿35%,7875万元;清偿35%,7875万元;10月底以前基本清偿完毕。 (2)2004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10月底前解决2003年以前的农民工工资。 (3)2004年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和今年新开工的项目,不产生新的拖欠。 (4)政府拖欠2004年完成50%,5500万元;月底完成50%,5500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年初,国务院、自治区相继召开清欠工作会议,地区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传达学习,牢牢把握精神实质,并结合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安排部署,先后转发、办理了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并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和若干政策规定。建立“一把手”责任制,政府以身作则,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全力配合,分重点、分阶段、分层次,有计划、有措施、有目标地开展清欠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做到精神传达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督查督办到位,基本使全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一个长效的、妥善的解决。 二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地区“两清欠”工作的领导,全面有序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地区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计划、劳动、财政等部门参与的“两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也层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地县二级政府本着精兵强将上一线的原则,还分别从相关部门抽调了专门的工作人员,脱产两年充实到清欠办工作。同时,为保证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地县二级还专门拨付了工作经费,为各级清欠机构购置了办公桌椅、电脑、传真等办公设施。截止目前,地县二级共抽调工作人员36名,累计拨款8.46万元,有力地促进了“两清欠”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地县二级清欠机构还在建设、财政、水利、交通、世行项目办、经贸、卫生、电力、教育等专业部门成立了行业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清理。全地区初步形成了地县联动、部门协作,广大群众参与的良好清欠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目标,加大宣传。为使“两清欠”工作的各项措施有的放矢,从5月开始,地县二级清欠机构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到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及农民工中间,就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实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专人对存有拖欠款的工程项目或有漏报、误报的项目认真进行了核查和认定,做到了家底清、情况明,为地县二级清欠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AKS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明确了“两清欠”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地区清欠工作的总体安排,地区分管领导与各县(市)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建立了清欠目标分工责任制,落实了第一责任目标任务。各级清欠机构还通过召开协调会、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安排和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还款计划,目前地区已制定还款计划的项目有150个,占总项目个数的50.51%,制定还款计划额为10492.99万元,占总拖欠额的46.64%。对未制定还款计划项目的工程,已发放《签订还款计划督办单》147份,涉及工程项目个数147个,拖欠数额1.01万元。为保证清欠各项工作措施与政策能深入到广大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中间,地县二级还加大了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政策,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推动了工作的纵深开展。 四是标本兼治、规范运作。为从源头上防止拖欠的形成,地区先后制定下发了《AKS地区关于防止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AKS地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AKS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并建立了工程担保制度、劳动用工合同制度、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范监督制度、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等,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建立了工程结算、协调、仲裁、督察、约束等一系列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鼓励施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款,逐步把清欠民工工资转向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五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清欠措施落到实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地区各县(市)贯彻执行清欠有关规定措施情况进行了督查。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地区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劳动合同签订进一步规范,民工工资发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还建立了清欠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管理制度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注册执业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信息档案。进一步完善了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要求各县(市)每个季度上报一次清欠工作情况,创办了《清欠简报》向各级政府、清欠办通报清欠工作开展情况,并要求各级清欠办每月上报不少于两篇清欠工作信息,为更好地了解情况、分析问题、交流经验、指导全地区的清欠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 一是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主体消失,导致“双清”工作难度增大。 二是个别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运用法律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给清欠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是部分条管单位因工程款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在工作协调上有一定难度。 四是因企业同业主单位之间的诚信互动机制不健全,容易产生新的拖欠。 四、下步打算和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清欠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和咨询服务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狠抓典型,始终把宣传动员贯穿于整个清欠工作的全过程,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清欠工作开展的社会舆论氛围,为下一步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重点解决房地产企业和政府投资工程款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项目,继续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于未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有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注销资格证书。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量力而行搞建设,要进行一次再清理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凡属党政事业单位拖欠的工程款,要报地县市财政部门审核、结算,统一由财政部门提出解决方案,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各县(市)政府要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从每年财政结余、各种政策性收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债务。通过以上措施保证今年年底前清偿50%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在年11月前全面解决政府投资拖欠工程款问题。 三是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现有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终身负责制。严格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的责任,把好项目资金落实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单位领导不得调离,凡已调离领导要追究相应责任,从而从根本上不再形成新的拖欠问题。 四是重点抓好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进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建筑企业拖欠的,追究建筑企业责任。积极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和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大力整顿和规范劳务市场,积极鼓励有资质、重合同、守信用的劳务企业参与竞争,严格劳动合同制,保证农民工工资依法、及时、全额兑现。 五是完善法治建设,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地区已经出台了《AKS地区关于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AKS地区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AKS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在认真贯彻实施的同时配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工程发包、市场准入与清出、工程款支付、合同管理等制度,对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以促进地区建筑市场在法制化的轨道内规范运行。 六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维权职能。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在行业不正当竞争中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行使其职权,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仲裁机构重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信用机制。 七是不断完善计划、建设、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实行联合执法。对于建设资本金没有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银行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在其新申请贷款时予以限制。 八是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行为。认真执行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和新闻媒体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组织清欠机构及建设、劳动等执法部门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拒不整改的,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政府部门的,纳入目标考核。 各位领导、同志们,AKS地区的两清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有信心按计划、按步骤的推进两清欠工作的开展,保证在三年内全面完成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目标任务。 《[推荐]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汇报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行标本廉治,综合治理,切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20xx年6月底前,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到20xx年底,彻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并杜绝发生新的拖欠现象。
三、组织领导:成立河东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
四、职责分工:
1、市城建局:负责拖欠情况的.调查摸底,情况通报,拟定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同时, 在发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房地产证照以及企业资质年检复查等方面进行把关。
2、市劳动保障局:协助城建局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工资争议仲裁以及劳动合同纠纷仲裁。
3、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在工程项目立项方面予以严格把关,杜绝发生新的拖欠行为。
4、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本级财政应偿付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并在土地出让费及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等方面予以协调把关。
5、市人民银行:协调各专业银行在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贷款方面予以支持,并在新项目贷款上予以协调把关。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完成。
2、城建局要将拖欠情况摸准查实,及时通报,并定期召开联席调度会议。对部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诉至法律程序。
3、对不按要求及时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新的工程项目和承包施工工程,不予颁发有关证照,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不予备案验收。同时,有关部门要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行标本廉治,综合治理,切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6月底前,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到底,彻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并杜绝发生新的拖欠现象。
三、组织领导:成立河东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顾兆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孙波 市城建局局长
成员:吴吉林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郑国柱 市发展计划局局长
赵英华 市人民银行行长
孙大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办公室主任:王德军(市城建局局长助理)
四、职责分工:
1、市城建局:负责拖欠情况的调查摸底,情况通报,拟定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同时, 在发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房地产证照以及企业资质年检复查等方面进行把关。
2、市劳动保障局:协助城建局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工资争议仲裁以及劳动合同纠纷仲裁。
3、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在工程项目立项方面予以严格把关,杜绝发生新的拖欠行为。
4、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本级财政应偿付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并在土地出让费及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等方面予以协调把关。
5、市人民银行:协调各专业银行在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贷款方面予以支持,并在新项目贷款上予以协调把关。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完成。
2、城建局要将拖欠情况摸准查实,及时通报,并定期召开联席调度会议。对部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诉至法律程序。
3、对不按要求及时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新的工程项目和承包施工工程,不予颁发有关证照,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不予备案验收。同时,有关部门要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尊敬的xxx:
严格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关于清欠工作责任分工的要求,积极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把为进城就业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作为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民工依法讨回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营造优良的法律保障环境。据统计,年全受理农民工案件600多件,追回欠款和赔偿金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厅已经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
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
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
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
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
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
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辖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县(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司法厅。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清欠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清形势,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积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为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省司法厅严格按照河南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关于清欠工作责任分工的要求,积极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把为进城就业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作为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民工依法讨回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营造优良的法律保障环境。据统计,****全省受理农民工案件多件,追回欠款和赔偿金
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万人;咨询代书近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已经将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公布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我镇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特别是在春节前后,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成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作组统一指挥协调解决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作问题,现将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协调解决了拖欠镇环卫工人王卫东2。7万元环卫工人工资,解决了拖欠近的遗留问题。二是协调解决了综合文化站建设承包方向治国拖欠民工工资2万元,避免了民工与施工方的矛盾激化与冲突。三是解决了双柏树村聚居点原遗留拖欠民工工资3。8万元问题,有效的.保证了春节期间辖区稳定与和谐。
二、解决措施
春节前,按照县政法维稳系统,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我镇着力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拖欠民工工资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来抓,一是组建专班,成立工作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成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作组统一指挥协调解决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问题。二是多方联动,加强配合。先后与县劳动监察、仲裁大队,县人社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多方渠道帮助农民工维好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工作建议
一是,建议县级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农民工拖欠工资工作整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良好氛围。
二是继续加大对故意拖欠民工工资打击力度。
三是大力做好民工依法依规维护好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20是全面完成三年清欠目标至关重要的一年。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同时,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解决现有拖欠向切实防止新的拖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确保按期完成清欠目标,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2006年清欠工作总的任务是:在前两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标本兼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坚持政府带头,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成果,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的偿付任务;加大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力度,确保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基本偿付。同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具体工作要求是:
(一)对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逐项分析拖欠原因,落实资金来源,实现财务结清;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协议并按期、足额还款。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项目,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做好相关工作。以后竣工项目产生的拖欠,要引导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解决;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二)尚未偿付的20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逐项核查,核查属实的,要在2006年6月底前偿付完毕。20以后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发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地要制定计划,完善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防止新欠的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抓好督促落实,按年度考核各地清欠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将拖欠工程款作为单列项目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与应收工程款分开统计,制定并颁布有关统计标准,并建立清欠通报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证按合同约定或按月足额支付。
二、切实解决现有拖欠,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一)加快清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
1.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进展相对滞后的市、县,省级人民政府要开展重点督查,逐项落实剩余拖欠项目,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决。对财政困难、历史拖欠量大的市、县,省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协调解决清欠问题,确保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按目标要求,基本实现财务结清。
2.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存在的工程超概算、结算时间长、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各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因工程超概算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抓紧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结算时间长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督促各方尽快完成结算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在2006年6月底前负责解决。
3.对存在剩余拖欠的市政基础设施、教育、交通项目,分别由国务院建设、教育、交通等主管部门督促地方政府提出解决办法,督促落实还款资金。财政部要督促各地抓紧贯彻落实《关于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财建[]461号)。
(二)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社会投资项目拖欠
1.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各地要逐项分析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引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对2006年6月底前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失信单位名单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2.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78号)要求,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同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1.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清欠工作目标考核、清欠进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对本地区剩余拖欠项目逐项核实拖欠底数,确定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5月底前上报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在2006年7月组织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同时在全省(区、市)范围内通报。对未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落实长效机制不力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2.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继续加强对全国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清欠进度缓慢、长效机制落实不力的地区,要在上半年进行重点督查,并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影响恶劣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2006年清欠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对各地清欠工作和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全国通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偿还拖欠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在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清理和限时执结工作。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鼓励和支持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完善调查统计和社会监督制度
1.建设部要会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被拖欠情况(拖欠的构成、形成的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共同研究建立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统计办法,统一调查统计口径, 要求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规定的'标准定期上报,逐步建立相关的国家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对未上网申报的年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要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解决。对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拖欠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社会项目发生新欠的,要引导相关企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相关举报投诉作为清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畅通,职责分工明确,处理解决及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要配合本级信访部门,认真处理好有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举报投诉。对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要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举报投诉渠道追索欠薪,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对采取违法手段讨薪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3.各地要重视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清欠工作进度较快地区的经验。要选择一些典型拖欠项目,重点分析拖欠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以及解决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恶意拖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三、进一步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一)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发生。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概算管理的办法,进一步督促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要研究制订有关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办法,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防止工程因超概算形成新的拖欠。要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适合本行业特点的“代建制”模式,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的要求,从2006年1月起,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防止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审核管理,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3.建筑行业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国有建筑业企业也要积极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同时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防止新欠
1.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完善有关建设资金落实与监管、工程款支付与监管、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恶意拖欠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等。
2.各地要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法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拖欠行为提供依据,把防止新欠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研究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1.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财政部和建设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结算办法。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规范工程结算的实施细则。劳动保障部要会同建设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建立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制度,及时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国资委负责所管理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要加强对企业开发、投资及承建行为的管理,督促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
2.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提出落实资金、禁止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审批单位的责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避免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力度,严肃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建设部门和建筑企业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在全国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2006年6月底前,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劳务用工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劳务用工中使用劳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要完成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工作目标。
(四)健全市场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1.要总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试点经验,于2006年年底前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普遍推行。要充分发挥工程担保机制在防范拖欠方面的作用,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他项目也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建设部和保监会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险有关规定,研究制订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于2006年年底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效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
2.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总结推广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两个试点地区的经验,2006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数据档案。有关部门要将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对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罚、表彰等信息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曝光制度。对经投诉举报查实的单位,按季度在媒体上公布。
3.要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清欠工作。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企业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约束企业市场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在全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县政府召开全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抓共管,真抓实干,不断深化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刚才,建设局通报了全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情况,社保局通报了全县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清欠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全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清欠工作有关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清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清欠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止月底,全县清欠工程款万元,占拖欠总额的%;清欠农民工工资万元,占拖欠总额的%。总体来看,全县清欠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基本完成了清欠任务。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我县清欠工作与国家、省、市的要求,与其他县区相比,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与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期望相比,差距还比较大。从市上通报的情况看,在工程款清欠和农民工工资清欠方面,我县均名列全市第三名,形势不容乐观。
清欠工作相对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一是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较快,新开建设工程增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总额显著增加,相应增大了这方面的拖欠。二是项目建设管理不够规范,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三是建筑市场管理薄弱,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管惩戒机制,一些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工程,甚至恶意拖欠。从主观上讲,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对清欠工作的重要意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清欠工作重视不够。二是工作不到位。主要是对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精神吃的不透,对存在的问题把握不准,工作浮于表面,推进力度不大,工作落得不实。三是职责不到位。个别部门职责不清,协调不力,配合不紧,推诿扯皮,没有发挥应尽之责。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更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损害农民工的权益,引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恶化社会信用环境,造成社会信用缺失,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就会对政府失去信任,影响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形象。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角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清欠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以积极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维护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完成今年的清欠任务。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认真地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全县清欠工作总体要求是: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清欠的总目标不动摇,坚持政府负总责不动摇,坚持防范和清欠并重不动摇,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不动摇,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扭转我县清欠工作的被动落后局面。
总体目标是:对××年年底以前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年年底全面完成清欠任务;政府投资项目要在今年年底前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年年底前全部清欠;对××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今年春节前全部清偿,且不发生新的拖欠。
在具体工作中,要牢牢把握以下四个工作重点:
一是要着力抓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能否实现三年清欠目标,解决政府项目拖欠问题是一个关键环节。从我县情况看,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占拖欠总额的%,清欠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要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属于县政府投资不到位形成的拖欠,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清偿;属于乡镇政府投资不到位形成的拖欠,由乡镇政府偿还。对拖欠数额不大的,要在月底全部还清。对原建设单位已撤销、解散、合并的,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对于因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筹措资金偿还。逾期仍未落实资金的,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资产进行抵押或拍卖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二是要着力抓好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元旦前,由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对
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清偿欠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摸清拖欠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具体办法。对于空置房较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帮助企业采取以租带售、转变为经济适用房等多种形式回笼资金。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拒不签订还款协议、不按期清偿欠款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清出开发市场。发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贷款银行要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其他社会投资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该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凡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要着力抓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要督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质监等部门列出“黑名单”,不仅要在媒体曝光,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更要通过限制准入,不得参与华亭市场的招投标,将其清理出华亭的建筑安装市场。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尽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建立工资支付基金专户。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制度,受理有关投诉和调解劳务合同纠纷,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今年春节前,要基本建立工资逐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制度,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上访事件。
四是要坚持清欠与防范并重,防止新的拖欠发生。按照“老帐要还,新帐不欠”的原则,在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防新开工项目造成新欠工程款的发生。一是要严格审批监管。发改、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资本金不足、自筹资金不落实的申请项目和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企业的新建项目,坚决不批准立项,不发给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二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对今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强制实行业主工程支付担保制度。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实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制度,通过实施担保制度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三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标准,对失信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公之于众。同时,要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质检等中介机构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中的协调作用,形成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效机制。本网版权所有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紧事快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靠实清欠责任。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性质,将清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安排,指定专人专抓此项工作,坚决杜绝走过场、搞形式、不负责任、应付差使的现象发生。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清欠方案,列出清欠时间表,倒排清欠计划,逐问题进行研究,逐项目进行解决,逐笔资金进行落实,不断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解决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明确部门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县清欠领导小组是全县清欠工作的综合、协调、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清欠任务、数据汇总、督促检查等工作。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督促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和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监察部门主要做好投诉案件的查处,其它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各部门必须将“双清”作为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重要方向,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切实把职责发挥到位,把工作抓实抓细。
三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清欠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县上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杜绝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相互挚肘、各自为政的现象。要通过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有效的清欠活动,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真正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本网版权所有
四要加强上下衔接,及时沟通情况。要加强与省、市清欠办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信息,互通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清欠工作报告制度,随时了解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天要向清欠办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由清欠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同时,要注意强化网上申报核销工作,因为国家和省上都把网上核销作为清欠工作有无进展的依据,要督促施工企业在还款后及时核销,做到清偿一笔,核销一笔。
五要及时评比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县上将建立清欠工作季通报制度,由清欠办收集掌握有关情况,按季下发督查通报,对工作力度大、清欠进度快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没起色、任务欠帐大的进行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好的典型,曝光差的事例,公布长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企业名单。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同志们,年关将至,时间紧迫。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算清各自的拖欠帐、清欠帐,对“双清”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欠集中行动”,切实解决好“双清”工作中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确保我县清欠工作全面完成,为县委、县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一个安乐详和的春节。
谢谢!
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清偿欠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摸清拖欠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具体办法。对于空置房较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帮助企业采取以租带售、转变为经济适用房等多种形式回笼资金。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拒不签订还款协议、不按期清偿欠款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清出开发市场。发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贷款银行要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其他社会投资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该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凡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要着力抓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要督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质监等部门列出“黑名单”,不仅要在媒体曝光,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更要通过限制准入,不得参与华亭市场的招投标,将其清理出华亭的建筑安装市场。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尽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建立工资支付基金专户。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制度,受理有关投诉和调解劳务合同纠纷,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今年春节前,要基本建立工资逐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制度,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上访事件。
四是要坚持清欠与防范并重,防止新的拖欠发生。按照“老帐要还,新帐不欠”的原则,在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防新开工项目造成新欠工程款的发生。一是要严格审批监管。发改、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资本金不足、自筹资金不落实的申请项目和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企业的新建项目,坚决不批准立项,不发给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二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对今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强制实行业主工程支付担保制度。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实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制度,通过实施担保制度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三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标准,对失信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公之于众。同时,要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质检等中介机构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中的协调作用,形成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效机制。本网版权所有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紧事快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靠实清欠责任。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性质,将清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安排,指定专人专抓此项工作,坚决杜绝走过场、搞形式、不负责任、应付差使的现象发生。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清欠方案,列出清欠时间表,倒排清欠计划,逐问题进行研究,逐项目进行解决,逐笔资金进行落实,不断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解决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明确部门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县清欠领导小组是全县清欠工作的综合、协调、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清欠任务、数据汇总、督促检查等工作。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督促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和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监察部门主要做好投诉案件的查处,其它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各部门必须将“双清”作为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重要方向,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切实把职责发挥到位,把工作抓实抓细。
三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清欠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县上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杜绝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相互挚肘、各自为政的现象。要通过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有效的清欠活动,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真正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本网版权所有
四要加强上下衔接,及时沟通情况。要加强与省、市清欠办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信息,互通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清欠工作报告制度,随时了解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天要向清欠办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由清欠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同时,要注意强化网上申报核销工作,因为国家和省上都把网上核销作为清欠工作有无进展的依据,要督促施工企业在还款后及时核销,做到清偿一笔,核销一笔。
五要及时评比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县上将建立清欠工作季通报制度,由清欠办收集掌握有关情况,按季下发督查通报,对工作力度大、清欠进度快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没起色、任务欠帐大的进行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好的典型,曝光差的事例,公布长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企业名单。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同志们,年关将至,时间紧迫。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算清各自的拖欠帐、清欠帐,对“双清”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欠集中行动”,切实解决好“双清”工作中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确保我县清欠工作全面完成,为县委、县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一个安乐详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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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省司法厅严格按照河南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关于清欠工作责任分工的要求,积极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把为进城就业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作为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民工依法讨回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营造优良的法律保障环境。据统计,xx年全省受理农民工案件600多件,追回欠款和赔偿金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为进一步做好xx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已经将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xx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
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xx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清欠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清形势,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积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为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扎实推进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情况汇报
以来,我市按照省政府和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强化督查,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今年12月5日,我市已清偿拖欠工程款2.45亿元,占拖欠总额的99.97%,清欠率列全省第一,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已提前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年内清欠100%的工作目标;同时我市也实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零拖欠的目标。下面,将我市清欠工作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清欠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书记、**市长多次对清欠工作作出指示或批示,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平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意义,把解决、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清理、妥善解决。副市长**同志多次主持召开全市清欠工作专题会议,对清欠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具体的时间和要求。市纪委也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出自本网网-www.wmxz.cn]
为进一步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城建、劳动保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12个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具体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由发改委牵头组织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城建委牵头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人劳社保局牵头组织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清欠工作。
根据市政府要求,各县(区)政府也都成立了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出台了明确各部门清欠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的文件,对清欠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安排,并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好清欠工作。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清欠目标责任书,县(区)把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逐级签订了清欠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了目标完成情况检查考核制度,层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清欠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确保清欠工作扎实推进的关键。我市重点从以下8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市和县(区)清欠机构定期召开清欠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到目前止,全市各级清欠机构已先后召开联席会议20余次,有力地推动了清欠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建立清欠工作月报制度。为了随时掌握各地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我们要求各县(区)建设局和市行业直管建筑业企业每月一次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清欠办。今年6月起,调整为每月上报两次。这项制度逐步完善并一直延伸到了乡镇。三是建立清欠工作简报和通报制度。市清欠办每月一次编发清欠工作简报、通报,主要是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按清欠率高低排名反映县(区)的进展情况,对不及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每期简报和通报都抄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市清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及清欠办。此举对推进各地政府清欠工作发挥了较大的督促作用。四是建立了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与各县(区)、各部门的年终考核挂上钩。五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我市各级建设部门均设立了清理拖欠工程款举报电话“12319”,劳动保障部门也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电话“12333”,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派专人天天值守。此外,还通过信访、市长(主任)信箱、广播电台“行风热线”等途径,及时认真地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截至10月底,共受理群众举报5件,已协调处理3件;接待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23人次,帮助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100余万元。六是建立限期清偿制度。对拖欠、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建设单位,向其发出清偿通知单,要求其限期完成。七是建立公布欠款业主名单制度。我委于去年8月开始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建设网站上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八是建立惩处机制。对有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资质晋升、市场准入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曝光,让失信企业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突出清欠重点,加强检查督办
我们对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三次调查摸底,对企业网上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清理。全市拖欠工程款总金额为2.45亿元,其中政府项目拖欠款12691万元,占拖欠总额的51.8%,房地产项目拖欠7252万元,占29.6%。因此,我们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农民工工资清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清欠和房地产项目清欠三个方面,加强检查督办。
(一)重点抓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20春节前,我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了一次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巡查重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求制定清欠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能够在春节前及时拿到工资。同时各级政府也都落实了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等原因造成拖欠的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针对近年来我市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大多发生在外来施工企业的现状,去年开始,我委推行了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规定外来施工企业来**承建项目,必须提供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担保的,担保金为60万元;以工程项目为担保的,担保金一般为工程合同价的4%(但不超过30万元)。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毕6个月后终止。去年以来,我市共办理了41个外来施工承接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收取担保费497万元,保证了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二)突出抓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我市政府项目拖欠款去年清理8502万元,至今年初还拖欠4189万元,其中标准海塘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占到七成。今年前段时期,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进展相对缓慢,到6月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还有1629万元,清欠率仅为69.58 %,与年底清欠100%的目标有较大差距。为此,虞洁夫副市长分别于6月16日和8月27日两次召集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研究解决清欠工作,要求将清欠工作列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把手”工程,将清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考核挂钩,并严肃责任追究;要求各县区结合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签订还款协议,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各项政策性收费等渠道筹集资金还款,确保年底前彻底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县(区)迅速加大了清理的力度,一些乡镇和主管单位负责人也由过去的被动应付变为主动出击,上门联系企业负责人,商讨拖欠工程款的解决办法和还款途径。其中**区力度最大,该区今年第三季度24个拖欠项目中清欠了22个项目。
(三)切实抓好房地产领域的清欠工作。我市房地产项目共拖欠7252万元,占拖欠总额的29.6%。我们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还款协议,按照还款协议及时还款。我委加强了工程项目合同结算管理。去年1月30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若干意见》,规定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付款数额完成工程款支付,并提供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对房地产项目要求在办理销售面积手续前完成竣工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书和银行付款凭证;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工程结算情况抄送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并在**建设网上予以公示。这一措施实施以来,我市共核发施工许可证338个,合同造价合计23.25亿元,建设资金到位率100%,至今未发生新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四)采取多种手段,提高清欠实效。一是定期专项督查。市政府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督促工作进度,确保清欠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加强行政协调。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行政协调约束作用,组织工程款拖欠双方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督促双方确认工程款的金额、明确还款方式和时间期限。从20至今,通过行政协调,清理拖欠工程款余万元,有效地解决了一部分工程竣工后多年结算难、拖欠认定难、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三是配合司法程序解决。如我市中苑宾馆装饰工程在竣工交付使用后,业主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59.71万元,历时6年协调未果,今年5月,在市清欠办的协助下,通过向法院起拆,按司法途径解决了拖欠问题。四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的建设单位,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立项、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商品房预售和产权登记、信贷管理等方面对其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特别恶劣的清理出建设市场。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已提前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清欠指标。但由于当前建设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许多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强,工程结算难、拖欠认定难、法院执行难等问题还将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因此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必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我们将按照省政府和省建设厅的安排部署,借鉴兄弟地市的先进经验,继续强化已有措施,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源头防控,深入推进清欠工作,为我省建设“平安浙江”,打造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调研报告
当前,在城镇化加快推进的大背景下,农民工群体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和城市融入等问题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市住建局积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工资拖欠和纠纷事件,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已有根本性好转,但逐步呈现多样性特点。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去年来我市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基本情况
我市累计施工面积170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新开工面积48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4%。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趋紧、企业资金链较为紧张的不利情况下,去年以来我局共受理工地农民工上访事件103件,同比下降38%,涉及民工1812人,同比下降7%,工资金额889万元,同比下降50%;“中秋”、“国庆”等节日实现零上访,春节期间也仅有零星上访事件,改变了以往重大节日堵门、堵路、堵政府的局面;拖欠行为已大幅减少。
由于对施工企业采取了有效的制约措施,施工单位也从根本上提高了重视程度,当前单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已越来越少,但却呈现多样性的特点。经整理分析,去年以来的103件农民工上访事件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因建设业主工程款不到位等原因引发拖欠的18起,占比17%;
2.施工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队因订立协议不明确,在工程后期发生结算纠纷的30起,占比29%;
3.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借口,实为向建设业主催要工程款的17起,占比17%;
4.由于施工企业管理漏洞,致使小包工头携款逃逸,农民工工资无处着落的5起,占比5%;
5.小包工头和农民工以欺骗方式,虚假签发结算单子,联合向政府部门施压进行恶意讨薪的9起,占比9%;
6.其他因素事件24起,占比23%。
由于对政府项目早作打算,并积极和施工企业沟通,去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并未发生较大规模的集访事件。而一些私营投资建设项目由于片面压低工程造价,共出现5起农民工反复上访事件:
1.太仓市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太仓鸿润漂染有限公司车间(新区),因承包负责人逃逸引发农民工集访。
2.太仓市傅氏机械有限公司车间(港区)因承包负责人逃逸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
3.江苏弘盛建筑公司承建的苏州钢领置业有限公司厂房(港区),因甲方资金投入未及时跟上引发农民工集访。
4.由太仓世豪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中高档住宅项目江南水郡(璜泾镇),因甲方资金未及时跟上引发农民工连续上访讨薪。
5.太仓恒升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镇安息堂工程,因企业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引发连续上访事件。
目前上述事件已经多次协调处理得以解决,未造成恶劣影响。
二、当前的主要措施和手段
去年以来,我局在成立“局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工资告知牌”、“工资发放计酬手册”和“工资预留户管理办法”三项制度,构建劳资管理员网络,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等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了预留户资金使用。共收缴农民工工资预留户资金8107万元,动用资金170万元,有效解决了因建设方资金紧张造成的工资延迟发放问题。
二是加强了部门联动调处。加强了与区、镇的联动配合,共同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农民工上访事件,合力解决矛盾纠纷。
三是加强了节前隐患排查。在元旦、春节等节前提前下发通知,要求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结合质安监大检查抽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提前进行支付,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手中。四是加强了拖欠责任追究。对发生农民工较大规模集访、缠访的企业通过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平台采取了更为严格的`通报、招投标限制和清退等制约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的举措和建议
1、合力加大对恶意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
农民工工资纠纷涉及到住建、人社、公安、信访、总工会等多个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重点突出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的清欠检查,把拖欠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小包工头逃逸、向政府部门施压逼讨工程款和恶意欺诈等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利用诚信管理平台采取严厉限制措施,发生恶劣事件的坚决清退出本地建筑市场。
2.全面加强对区镇“bt”项目的监控把关。
当前区、镇按“bt”模式操作的建设项目较多,此类项目工程量大、资金要求高,有的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拖欠工程款并波及农民工工资。因此需对其进行严格管控,全面执行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通过政府联席会议确定按“bt”模式操作方可进行,并从批文立项、二证一书、施工许可证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在施工企业选择上,应充分挑选技术水平高、社会信誉好、资金实力强、有较高资质的企业。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跟踪监督,一旦遇到资金压力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3.逐步试点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当前,南京、常熟等城市已在省内率先开展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我市也可逐步试点推广该项工作,通过实名制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按时支付工资,并避免分包企业截留农民工工资,同时有效解决发生纠纷后农民工“举证难”的问题,利用信息化手段从根本上破解农民工工资纠纷难题。
孙入增 朱樾
这些年来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十分严重,尤以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甚。据有关资料显示,去年1至9月份,仅浙江省嘉兴市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并追讨的拖欠工资,涉及农民工人数达7.4万人,与前年同期相比成倍增加;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达到148起,平均两天发生一起。为讨工钱,农民工爬塔吊、跳楼、被无端殴打甚至被追杀等事件常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损害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已成为社会突出问题,与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格格不入。这些年来,各地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不少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远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有些领域和地区甚至呈愈演愈烈的态势。
一.行政手段介入农民工工资清欠的弊端
从这些年各地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措施看,大多限于行政手段,如让建筑劳务企业交保证金,对发生欠薪情况的建筑劳务企业进行市场限入、降低甚至吊销有关资质和资格等行政处罚。依单纯的行政手段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不论其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这些做法的局限性和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原来是由一个畸形债务链所致。如建设单位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总包单位拖欠劳务企业劳务费、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是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因和源头,农民工只是这条债权债务链上的最终受害者。目前各地采取的行政处理手段不能抓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因和源头,无法从根本上缓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二,拖欠工程款属民事违约或民事纠纷范畴,行政手段在这方面难以作为,作为不当会造成侵权后果的发生,与我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第三,我国目前的行政资源其实并不十分丰富,政府不能对什么事都大包大揽,动辄施以行政手段。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行政上的大包大揽很易造成社会及公众对行政手段的过度依赖,这几年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形成和发生应让我们引以为鉴。
以强制手段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除行政手段外还有法律手段。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可以并且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从严格意义讲,使用行政手段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得在法律框架内才有效;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最有效、最有力的维权手段、利器当然也数法律。但运用法律手段若通过诉讼程序来讨回自己的工资,对每个具体的农民工来说,其高昂的时间、财力成本是难以承受的。在此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整合法律、行政资源,让公证介入清欠工作,进而破解清欠这一难题。
二、公证介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的作用
(一)治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24条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债务人如不按约履行,债权人可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已发生的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求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当事人对拖欠款项签订还款协议,并办理赋予还款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还款协议一经公证,欠款人如不按约还款,债权人和农民工可不经诉讼,持公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降低了社会成本,可最大限度、最迅速地保障农民工权益。如果在这项工作中能对农民工办理公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事务再予以法律援助,则可完全省去农民工讨薪的时间、精力及财力成本,农民工当然也无须再来找政府,从而也将不会酿成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避免社会突发事件的发生。
办理还款协议公证,并赋予还款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是用法律手段解决或遏制欠薪问题最经济、最快捷、同时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和办法。首先,从公证合同(协议)入手,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可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能有效提高还款、付薪的自觉性。其次,合同(协议)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欠款、欠薪情况一旦发生,可不经诉讼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既节约了我国的司法成本,同时更减轻了债权人(包括农民工)实现债权的成本,从而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的积极性。第三,对经公证的债务进行强制执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所规定,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治本
从办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入手,将工资款问题从源头抓起。目前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发生在建设领域,而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大多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所致。因此,拖欠工程款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因和源头;只有抓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因和源头,消除这个症结,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此外,现建设领域“黑白合同”问题严重,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并由此带来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所有这些,通过办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或可以得以解决或可以得以减轻。正因办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款及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性,公证处在办理建筑承包合同公证过程中除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外,必须针对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问题和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问题增加和明确以下内容:
1、增加专门工资款发放问题条款,明确合同承包款中所应包括的工资数额及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增强工资款发放问题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2、在合同中指定公证处或有关职能部门为工资款发放的监督、证明单位,工资款转经监督、证明单位结算。
3、增加承包人对工资款发放的承诺保证条款,承包人如将工资款移作他用,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保证工资款得以专款专用。
4、增加赋予对合同中的工资款发放以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使合同约定的工资款结算、发放条款具有强制性。
5、明确以后凡对原(经公证的)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须经原公证处公证;否则,两合同内容不一致处,以原经公证的合同为准。以此杜绝“黑白合同”情况的发生。
6、公证处对要求变更原(经公证的)合同重大权利义务内容的情况,应将当事人所陈述的有关变更合同的原因、理由作出详细、完整的记录;认为有必要的,应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确保变更合同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
三、办理建设承包合同公证的可行性:
1、法律、政策依据。对建设承包合同进行公证,赋予合同关于工资款发放支付条款以强制执行效力,除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外,
在法律、政策上的依据还有:
(1)国务院办公厅10月29日转发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水利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在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问题上,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双方的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要求合同双方“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月24日发出的《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结清工程款合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执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的现实基础条件。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大多经过公证,公证人员对整个招投标活动和承包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形成过程都十分了解;就我国现有公证人员的素质而言,公证人员具有较强的对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掌握及运用能力。所以办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证,从目前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操作程序,从工作的连贯性、规范性,从对当事人的便利性,从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均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四、办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的作用
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公证,其意义和作用从总体上看,一可从源头上遏制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标本兼治;二对防止出现“黑白合同”情况和规范建筑工程交易秩序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具体作用还有:
1、可将现通常采用的诸如收取工资保证金等无明确法律依据的行政手段,通过合同条款成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合法化。
2、工资款转经公证处或有关职能部门结算,不仅可即时掌握工资的结算、发放情况,有利于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而且为对欠薪行为进行法律、行政处罚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3、规定对合同内容作重大变更须经公证,使招投标活动更为健康,合同内容无法进行暗箱作业,即使有也会因签约行为的无效而承担对不法行为的不利后果,使欲为者不敢为,起到震慑作用。
五、公证介入清欠工作对清欠农民工工资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通过公证赋予合同债务(欠薪)以强制执行效力,开辟了解决欠薪问题的新渠道。
(二)因使用公证手段经济、快捷、有效,可最大限度地减轻债权人和农民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可激发债权人和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有利于将清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入法律途径去解决,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社会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待和处理此类上访的负担和压力。
(三)因使用公证手段可减轻农民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和提高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并使清欠问题得以快捷、有效的处理,拖欠工资行为不但不能为欠薪者带来任何利益,相反徒增欠薪者的欠薪成本。权衡利弊,相信欠薪者会自律,不愿做拖欠工资的蠢事,会增强按规定付薪的自觉性。
(四)通过公证可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工程款和工资结算、发放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能。
(五)公证通过化政府或管理部门的意志为合同条款,为行政部门处置相关问题提供依据。
(六)从宏观上看,公证介入清欠工作,有利于改变社会处理相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途径,倡导依法办事的风尚和精神,这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我们认为,公证介入确为清欠良策。但因公证机构、甚至司法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及工程承包交易行为无管理权,此事需由政府或有关建设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公证方可介入。实际上,在目前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现象十分普遍、“黑白合同”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政府对此进行适度干预,合理整合并有效使用行政、公证资源,作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经公证的规定,将问题防范于未然,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单位: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公证处
关于建设集团公司做好当前催讨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紧急通知
XX建[20XX]第21号
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
今年下半年以来,由于房地产市场受国家政策调控的作用,销售情况处于低迷状态,部分开发商因销售原因而导致资金回笼速度趋缓,因此,加剧了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严重程度。
目前已近年末,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是本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工程款被拖欠将对支付农民工工资构成严重威胁和影响。针对这一现象和问题,经公司领导开会决定如下:
1. 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必须把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总公司指示精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工作,高度重视,及早安排,认真落实。要在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的同时,明确资金的来源并加以保证。
2.要认清当前资金紧张的严峻形势,及早组织力量,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顺利进行。
3.请按工程项目认真填写《拖欠工程款情况表》于20XX年12月底前上报总公司,杜绝发生农民工因工资问题的上访事件。
4.要认真做好劳务分包款的结算支付工作,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将工资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对个别人的不合理要求要冷静处理,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决不能采取过激的做法引起事端。
附:《拖欠工程款情况表》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二月七日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汇报及今后的打算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汇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照省、市的具体要求,在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关心和各建筑企业的积极配合下,我办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积极探索长效管理办法,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为维护各建筑业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市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主要工作情况及今后的打算汇报如下:
一、我市在妥善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建筑工人工资问题上的主要做法
近几年来,我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投诉时有发生,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本网网-www.wmxz.cn找文章,到本网网]的顺利实施,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从我市的情况来看,形势也很严峻。为了遏制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确保我市的社会稳定,自从国务院办公厅和建设部等部委有关文件下达后,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立了由分管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建设局局长担任领导的市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解决我市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工作目标。
(一)高度重视,广为宣传,扎实工作
一是建立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了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开发区和各镇组建了社会稳定工作督查协管员队伍,配备对口人员,形成工作网络。按照目标、任务、节点,落实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每项工作任务实、节点明、责任清。
二是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并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清欠工作意义,及时报道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有效地促进了清欠工作的开展。
三是多途径、多形式,全面开展排查摸底,确保清欠统计工作不遗漏、不重复。两年来,省清欠办先后下达给我市二批建设领域网上申报拖欠工程款清偿计划,共有31家施工单位在网上申报拖欠工程款,项目数64个,涉及建设单位46家,网上申报拖欠工程款12584.56万元。对此,我们制定了拖欠工程款的认定办法。采用“一通知、二会议、三督促”方式开展工作。“一通知”是将催讨工程款通知单邮寄到有关建设单位。“两会议”是分别召开二次会议,第一次会议是召开网上申报拖欠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会议,再次核实情况;第二次会议是召集双方一起过来开个商讨会,确定还款计划。“三督促”是组织我办人员采取紧盯不放的办法,分三轮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进行政策宣传、电话联系和督促。在省、市清欠办的关心和我市政府的支持下,终于圆满完成省清欠办、市清欠办下达的清偿任务。
(二)创新机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由于拖欠工程款原因十分复杂,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顽症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在预防拖欠工程款方面:
一是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金制度。以工程担保为突破口,以诚信体系为依托,于月11月份开始在房地产行业试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又在试行的基础上在全市所有工程项目实施,从源头上预防拖欠。
二是完善市场体系。深化以“代建制”为重要内容的项目管理体制研究,特别在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在内的多种投资性质项目中实行“代建制”和代建形式的多样化等方面提出构想,并开展试点,尽快构筑适应昆山建筑市场特点的体系框架。
三是建立各相关部门闭合连接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对查实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前置审批(备案)等方面严格把关。
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
一是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xx市建设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xx市建设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xx市建筑业市场准入与清出若干规定》、《关于规范民工工资发放手续的通知》、《关于全面建立建筑工人工资卡的通知》等。其主要目的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的发生。
二是加大检查力度。我市今年已先后三次对全市在建工程是否建立民工工资卡制度以及在工地现场是否设置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栏和告知牌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突出重点予以整改,从环节上控制拖欠的发生。
三是积极开展评先创优活动。为减轻诚实守信企业工资支付的负担,提高各施工企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我们与市总工会和建筑业协会联合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诚信单位”的创优和评先活动。
四是严格规范民工工资的发放手续。原来民工的工资一般是由项目经理付给“小包工头”再由“小包工头”将钱付给民工,但有些小包工头为了达到独吞工钱的目的而逃之夭夭,致使民工上访事件多次发生。为了杜绝这一事件的发生,市建设局为此在6月就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各施工企业要严格规范民工工资发放手续。这一规定与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文件精神十分吻合。
五是建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的约见制度。我市要求开发区规建局和各镇建管所要及时将其管辖范围内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拖欠而可能发生集体上访的苗头性问题报告我办,然后我办就一一约见,宣传上级的文件精神,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把不良事态扼杀在萌芽之中。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召集了30家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到我办进行约见。
六是出重拳,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严肃查处。
1、凡是本地企业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并导致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虽然采取了有关措施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我们也还要对该企业作出按年度追加20万元信誉保证金的处罚。
2、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并导致民工集体上访事件,而且处理不力的,我们就对该公司作出每报建一个工程项目,均要按规定缴纳信誉保证金的处理决定;另外,我们还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暂停承接工程业务的处罚。
3、对外地企业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并导致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虽然采取了有关措施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但我们同样要对该公司作出每报建一个工程项目均要按规定缴纳信誉保证金和保证文件的处理决定。
4、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并导致民工集体上访事件,而且处理不力而造成恶劣影响的,我们就对该公司作出清出昆山建筑市场的处理。同时我们还在建设网上公示恶意拖欠和恶性讨款企业及包工头“黑名单”,并对有恶意拖欠和恶性讨款企业及包工头实施停止其在Xx承接工程业务的处罚。至目前累计共有46家施工企业和19名项目经理或包工头因拖欠民工工资或恶性讨款而被停止在XX承接工程业务,有89名项目经理和小包工头被点名通报,并提醒业主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用人时慎重考虑以防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七是同步解决一批拖欠民工工资。在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的同时,本着“接到一个、处理一个、不拖拉、不积压”的原则,不间断地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据统计,20,我办共接受和处理工程款的纠纷达 14 起,涉及工程款 1391.2万元;农民工上访批数426批,涉及人数1632人,涉及工资额1705.21万元。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止拖欠的长效管理的工作打算
我们认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必须从政治高度上加以认识,宏观把握,多管齐下,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清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长的讲话精神,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发生新的拖欠。结合我市的实际,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清欠工作常抓不懈。我们将解决拖欠建筑民工工资工作作为每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和全天候接待机制;实行“三个落实”:投诉电话落实、接待场地落实、受理人员落实,“日接日清”不积压。
二是进一步发挥开发区和各镇已组建的社会稳定工作督查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工作重点是开展建筑工地的情况调查,摸清建筑工程量、工程合同价、分包转包、民工总数、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等,并将收集的信息直接向当地政法委汇报,由政法委定期召开分析会,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化解矛盾。
三是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企业要建立并完善工资预警机制,发现事件隐患,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及时做好稳定工作,把矛盾和纠纷有效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坚持“优先偿付民工工资”的原则。要求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要充分考虑民工工资的支付,施工企业对已获得的工程款必须优先偿付民工工资。
五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约束机制的作用。对因拖欠工程款,影响施工企业发放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我们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我们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追究其责任。本市企业在资质年检时定为不合格,造成恶劣影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外地来XX企业暂停其在昆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清出XX建筑市场。
六是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求各部门必须按照市政府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各司其职,并畅通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与监督,为民工通过正常渠道追讨拖欠款营造良好的环境,避免采取过急手段追讨拖欠款和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七是加快建立我市的建筑劳务市场,使劳务队伍从地下浮出,纳入行业管理。这也是遏制民工工资产生新的拖欠的举措之一。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请予批评指正。
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建设新农村自信心不足问题的建议的调研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宏伟,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广泛,但由于各地农村现状千差万别,情况错综复杂,新农村建设任务艰苦,任重道远。当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部分农民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自信心不足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自信心不足的主要表现
现实的粮食价格与预期相差较大,靠种植业致富没想头。经济欠发达地区多属农业区,绝大多数农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收入来源多以出售农产品为主。近年来,虽然我国对农业发展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支持,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农业势必要参与国际竞争,这意味着农产品价格上升空间受到限制,而补贴有限,小规模农业生产条件下,靠卖粮致富的可能性很小。
选择致富项目没有好路子,增加收入没盼头。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二三产业发展明显落后于发达地区,而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缺少从事其他职业的技术、技能和经验,无论从观念、素质,还是外部条件,都难以找到合适的致富项目,“搞养殖愁思路,搞加工愁门路,搞三产没思路”,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普遍存在的难题。
外出打工不长远,务工增收没劲头。由于观念和一些体制原因,多数农民不愿外出打工。一方面,“背景离乡、抛家舍业、故土难离”的传统思维还相当程度存在;另一方面,农民对外出后的医疗、就业、就学、住房等基本保障不托底、不投心。多数农民不愿意冒风险,害怕“一着走错,满盘皆输”,一旦挣不着钱,连“翻本”的机会都没有,不如维持现状。
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个体的经济现状,使他们对于自身的发展充满迷惘。“腰包不鼓,难筹大事”。所以作为主体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然会产生自信心不足现象。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自信心不足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自信心不足究其根源,是经济发展滞后。制约其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是自然条件差。经济欠发达地区多数处地僻远,交通不便、信息不灵,与外界交流和沟通存在“先天性”的障碍,与地处沿海等一些边境贸易条件好的地区无法比拟。二是基本生产条件差。农业投入不足,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基本处于“靠天吃饭”的水平。三是农民素质参差不齐。多数农民文化程度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有限。部分有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民都外出打工,而且不愿再回来。四是国家支持有限。改革初期,国家优先发展沿海和东部地区,在政策和资金上都向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其他地区得到国家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自然有限。
由于先天禀赋不足,后天“营养不良”,致使经济发展日趋滞后,与发达地区差距逐渐拉大,而这种差距仅靠自身的`努力,靠有限的资金和资源只能是追赶式的发展,无法实践跨越式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建设新农村的宣传力度。一方面,通过媒体大力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来坚定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信心和决心。另一方面,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地在各地树立新农村建设典型,并大力宣传,用身边的典型来示范和带动,农民易于接受,更易于激发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加强农民培训。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农民的素质决定新农村建设标准和进程。要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要加强农民的技能培训和发展农村成人教育。要加强农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先进的思想观念,同时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
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首先是用财政支持资金加快农村的路、水、电、医、能源等容易在短期内见效果的基础性设施建设,让农民真切地真实地感受到,新农村建设不是空话,就在身边。其次是为化解县乡村三级债务提供资金支持。解除困扰,轻装前进才有必胜的信心。第三是大力扶持主导产业。区域经济的发展后劲在于拥有可持续发展的主导产业,这既是区域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源。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符合欠发达地区发展实际的政策,比如对龙头企业建设、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级组织建设等从政策层面给予保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实现自我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五是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方式方法。比如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开展以农业合作为主的跨区域合作。一方面,欠发达地区为发达地区供应优质农产品,并提供充足的粮食储备,保证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发达地区先进的发展和管理经验、资金、技术直接注入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形成强大的推动作用。这种合作,在资源配置上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在利益机制上可以实施互利双赢。以此增强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信心,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