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株洲市导游词(共含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吃饭跑第一”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导游——喻新,你们也可以叫我为喻导。
欢迎你们来到株洲游玩,希望你们玩得开心,玩得尽情,玩得满足。
株洲不仅是一个美丽的城市,也是一个文明城市。
今天我带大家去参观神龙城。它广阔无比,总面积是17万平方米。走进神龙城,映入眼帘的是哪一个炎帝雕像,它雄伟挺在广场的正中央,威风凛凛,它长20米,是人们用汗水和血才雕刻而成的,它就是我们炎黄子孙的代表。
再往里走,你便看见一束束喷泉在你的两旁飞舞。然后你会看见一条湖,咋一看上去,没有什么特别,可到了晚上,这里灯火通明,这时水上电影开始了,人们坐在这里还可以看电影了!
希望大家可以玩得开心哦!
株洲,一座美丽而又文明的城市。目前的株洲算得上是湖南省中闪亮的一颗明珠。在株洲,如果,你需要帮助的话,那大家一定会尽自己的所能帮助你。在宽敞的大路上,大家从来不会乱扔垃圾,如果见到垃圾,大家也会捡起来······
有一回,我和妈妈在沿江风光带上玩耍。有一个人把牛奶袋扔进河里去。我和妈妈刚准备去捡,突然一位默默无闻的老人正站在水边费力的捞着那个牛奶袋。我和妈妈走到老人身边对他说:“老人家,您休息一下吧!我们来帮您。”老人家连忙回首说道:“这怎么好意思呢?我一个人就可以了,你们去忙吧!”“老人家,没关系的,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您休息一下吧!”说罢,我把老人家手里拿着的清洁工具给拿了过来,老人家只好说:“谢谢,谢谢。”过了一会儿,我走到老人家的垃圾车旁时,看了一下里面的垃圾,望着老人家的背影,心里想:如果大家,都不乱扔垃圾,见到垃圾就捡起来的话,这样我们的株洲,我们的家园就会更加美丽,更加漂亮······清洁工人也会更家轻松······
还有一次,我和爸爸走在回家的路上,在等红绿灯时,看见一位小学生扶着一位老奶奶在过马路,开车的人都停下来,默默地等着她们过去。我的心头一热,心想:这样的场景,真温暖呀!如果大家都不因为一些小事而闹变扭,这样就太好了!
我爱株洲,我爱美丽的株洲,我爱文明的株洲,我爱美丽而又文明的株洲!这样的株洲,风景美,人美,心更美!
这里的一切都是那么的美好,我要是画家,我就用五颜六色的画笔,描绘出我们的家乡——株洲市。,但是我只是一个学生,一个普普通通的中学生,我只能用简单的语言来描写我的家乡。
近几年来,我们株洲城市的变化可大了,马路更加宽阔,更加平坦,昔日的水泥路都被柏油马路取代。马路中间的绿化带花草茂盛,道路两旁绿树成阴,人们改掉了乱丢垃圾的习惯,大街卫生整洁,空气清新,走在马路上,呼吸新鲜的空气,给人一种美的享受。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小汽车开始普及,很多家庭都有了自己的汽车,一到假日全家人就开着小汽车出去游玩,去看郊外风景,三月赏油菜花,,七月赏荷花。九月赏胡蓉花,美丽极了。
家乡美,最爱是那家乡的水,我们居住的生活区,这里有一条享誉盛名的枫溪河。每天早晨,水边的风儿轻轻吹 天空的鸟儿悠悠的飞,太阳公公还没有起床,这里的渔民便已早早的拿这渔网,开着渔船在这条河上穿来穿去,像是一条自由自在的鱼儿正在河里愉快的畅游。傍晚,漫步在林荫河边,微风一吹,花的清香扑面而来,一天的疲劳也得到缓解。而我,就在这片快乐的土地上生活着。走进生活区,一栋栋小高楼和高层电梯房拔地而起取代了以前的平房。人人都住进了美丽而宽敞明亮的房子,小区的物业管理和绿化也总是让人赞不绝口!我爱你,株洲!春天,你用水彩笔把自己打扮得五颜六色;夏天,你送给了孩子们甜甜的水果;秋天,你换上了金黄金黄的新衣服;冬天,你带给了我们一个雪白雪白的童话世界。我相信,再过几年人们的生活会越来越好。株洲一定会变得更加美丽!
株洲市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复印件;
(三)工程图纸;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十八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株政发〔〕11号)同时废止。
从株洲将垃圾“变宝”看城市的精细化管理
一、抓城市管理,要首先从城市规划这个源头抓起
规划是一个城市的龙头。没有高质量的规划,这个城市的档次品位就不会高,定好的规划不去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就会乱。规划编制要邀请市民共同参与,了解市民的意愿,更利于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规划这个前端做好了,建设和管理这个后端就少了很多问题。好的规划,需要严格执行,于是,出台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二十不”,把规划执行的底线划出来,具体化、条文化、刚性化。比如,株洲想打造成株洲的“中央公园”,但其中有块83亩的商住用地,早拍卖出去了,市值近2个亿,破坏了绿轴,为严格执行规划,市里坚决置换回来,作为绿化用地,得到了住建部的表扬。
二、抓城市管理,要善于运用市场的办法
城市管理有政府管的事,也有是市场管的事。株洲把扫地的事交给了市场,政府只负责来制定卫生标准,用电子眼来监督,同时让城管监督员来发现问题,并制定奖罚措施,对市区19家保洁公司每年排最后一位的实行淘汰制。能够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不越俎代庖。随后,又在渣土运输、垃圾清运、市政维护等领域推行市场化改革,提高了管理效益。
三、抓城市管理,要注重用硬项目支撑软管理
比如,株洲的垃圾填埋场,用了几十年了,附近的居民怨声载道。投资6亿元新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去年建成运行后,彻底解决了垃圾带来的污染问题,而且垃圾变废为宝。围绕治“堵”,株洲启动了城区“百条道路畅通工程”,确保交通成环成网。围绕治“污”,株洲近三年投资150亿元,实施1002个项目,关停企业及生产线近200家(条),拆除烟囱115根。大力度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湘江株洲段水质保持Ⅲ类标准,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增加,比增加47天。围绕管理升级,正在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和智慧株洲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抓城市管理,要让全体市民来管理城市
株洲在城市管理的理念上,就是让“人民来管理城市”。20为5900名环卫工人加了工资、购买了“五险”、提供廉租房、开放机关食堂免费供应午餐,还建了57个爱心休息室,有效改善了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今年还邀请环卫工人免费乘坐株洲自己生产的直升机鸟瞰株洲美景,见证城市发展。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队伍900个。把市民和政府的关系从“你和我”变成了“我们”,增强了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自豪感、归属感。
株洲市
株洲,古称建宁,湖南省辖地级市。为位于湖南省东部偏北,湘江下游,东接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永新县及井冈山市,南连省内衡阳、郴州二市,西接湘潭市,北与长沙市毗邻。株洲市辖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4区,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4县,代管县级醴陵市,此外设立有云龙示范区。
株洲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批重点建设的八个工业城市之一,是中国老工业基地。京广线、浙赣线和湘黔线在株洲交汇使株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铁路枢纽之一。株洲是长株潭城市群三大核心之一,是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一部分。此外株洲还拥有国家绿化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从开始,株洲一直保持中部六省非省会城市综合实力第一的称号。株洲一直保持中部六省非省会城市综合实力第一的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交管理,规范城市公交运营秩序,提高公交服务水准,确保公交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有关政策和相应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是指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综合系统及其提供的服务。城市公交管理主要包括:公交规划与用地管理;公交客运经营;公交车辆和基础设施管理;公交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公交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凡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株洲市建设局是我市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公交进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 城市公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发展原则。
第二章 公交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交在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基础设施配置,公交专用道和优先信号设置等。
第七条 城市公交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定期委托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交的建设发展以此作为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为确保公交首末站场用地,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城市公交换乘枢纽站、首末站场。
第三章 公交客运经营
第九条 成立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大城市有50辆以上符合国家和行业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在中、小城市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和行业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管理制度,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修厂房、场地、维修设备、检测手段和计量仪具,并具有一定比例的车辆保养修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专业质量检验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站点站场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成立城市公交客运企业,须经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审核。如申请人超过《城市公交专项规划》的容量,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发营运证件。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营运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运价标准、线路名称、线路走向图、经营者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
(四)在规定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件副本。
第十二条 公交营运线路、站点和公共站场由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私自开通、调整线路以及改变站点。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的营运线路、站点、发车间距、营运时间,由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审定。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站点的,于改变之日的3日前向公众告示。
第十四条 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停业、歇业,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运力接替停业、歇业营运线路。
第十五条 城市公交客运的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机关依法决定并公布执行。
第四章 公交车辆和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保证公交营运车辆和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以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公交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基础设施破损时应当及时抢修和维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得污损和破坏;未经城市公交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公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在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的活动。
第五章 公交营运安全与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经营者的营运安全义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营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营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营运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营运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营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营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城市公交营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交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发生特大事故应当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应当通过培训持证上岗,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驾驶,遵章守纪,严格遵守和执行交通法规、服务规范以及乘车规定,自觉维护乘车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运价标准收费。
(四)在规定的站点按规定上下客,用电子报站设备或普通话准确报站。
(五)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六)不得越线、越站营运,不得丢站、拒载、甩客,中途确因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当向乘客作出说明,并根据乘客意愿安排改乘或者退票(退票仅限有人售票车),已购票乘客改乘的不再购票。
(七)车容整洁,车辆技术设备和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八)不得在站点滞留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公交营运资格的人员营运。(依据《湖南省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公交经营者有义务承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紧急疏散等运送任务,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交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 公交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交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交企业设立的营运稽查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的内部稽查工作。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妨碍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市范围内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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