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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个人工作计划
20XX年全省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江苏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现代行刑趋势以及司法部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紧紧围绕“确保安全、创新管理、办好实事、争先领先”总要求,认真落实“首要标准”,深入推进安防一体化、执法规范化、警务效能三大建设,切实履行监狱职能,努力争当全国监狱系统排头兵,为建设和谐稳定示范区和法治建设先导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主要措施:
一是深化安防一体化建设,全力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加强狱情分析研判,切实提高超前防范能力。清剿安全隐患,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隐患分级、定期排查、整治情况通报、检查监督等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应急处突,全面试行“值班长”制度,深化“三共”活动,以全面落实“黄金5分钟”处突新机制为重点,不断提高联防工作效能。
二是加强和创新监狱管理,着力提升监狱整体工作水平。继续深入推进“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全面总结活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上升为制度,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常态化。全面部署开展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工作,不断提升监狱管理水平。全面提升“5+1+1”教育管理模式运行质量,强化讲师团队伍建设,加强教育活动管理,规范课堂教育和教材使用;丰富教育内容,突出抓好罪犯形势政策、“六五”普法教育和服刑意识、公民意识课程教育;广泛成立兴趣小组,推进监区文化建设;积极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手段,进一步深化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和心理矫治、个别教育工作,实施罪犯个别化矫正,切实增强教育改造实效。着力完善阳光执法工作机制。深化执法标准化管理,深入推进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实施《江苏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办法》,探索建立刑罚执行信息平台,进一步拓展狱务公开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不断夯实监狱工作发展根基。大力加强监区建设。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和省委政法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推进落实年”的要求,修订《监区建设标准》,开展监区达标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基层民警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切实减轻工作负担,缓解心理压力,努力使他们心情舒畅、精力充沛、身体健康。开展民警办公室、值班室、备勤房和单警装备达标建设,不断改善民警办公执勤条件。
四是切实抓好民警队伍建设,为监狱工作争先领先提供强有力保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扎实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创建,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创新监狱管理、驾驭复杂局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注重把那些原则性强、对群众感情深、一身正气、敢抓敢管、勇于担当,在工作中有思路、有激情、有韧劲、贡献大的干部选拔上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深入开展“三解三促”活动,建立领导干部下基层驻点常态化工作机制,把下基层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队伍教育管理。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加强监狱警察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和“崇法崇德、致正致新”的江苏监狱人民警察精神,积极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民警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建立健全岗位练兵长效机制,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注重青年民警教育培养,进一步完善以师带徒工作机制,帮助青年民警提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实战本领;认真落实从严治警各项措施,出台民警履职规范,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警务督查,提高制度执行力。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开展。坚持民生优先、服务为先、基层在先,大力推动解决民警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为民警职工办好“团警计划”、意外伤害保险、警务通等“十件实事”,疏导情绪、化解矛盾、激发动力。
参加工作至今,我始终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工作积极肯干,兢兢业业,很好地完成了领导和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协助领导搞好本所的各方面的工作,为中队的安全稳定做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思想觉悟。
做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一直以来都严格要求自身,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同时,自己也明白自己职业的政策性强,与各种违法行为及阴暗面接触多,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没有很强的党性和法律知识,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是很不容易的,所以,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监狱的条令条例和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保持昂扬的斗志,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工作中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
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培养下,几年来,我能积极负责我所分管的服刑人员医疗管理工作,在对服刑人员就医中的一些问题和疑虑,能够细心和耐心地给服刑人员讲解和解释,知道他们听懂为止,能够认真负责为每一名服刑人员看病,使他们能够安心地改造。同时协助中队做好其他各项工作。在对服刑人员的个别教育过程中一贯坚持以说服、引导教育为主,从不打骂体罚或变像歪整服刑人员。自己还利用空闲时间不短的学习理论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实践,使自己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很大的提高,面对服刑人员之间的矛盾,耐心说服教育并化解之间的矛盾,通过调解,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中队服刑人员遵纪守法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氛围和改造环境。确保了监区监狱的安全和稳定。
三、生活中,团结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能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和请销假制度,注重个人的修养,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作风优良,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磨练自己。
四、存在的不足。
(一)业务知识还不丰富,质量有待提高。
(二)依赖性较强,有时存在怕麻烦、怕动脑的念头。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一定克服存在的缺点,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自己的各种面对问题的综合处理能力,力争把自己培养成合格的学习型、实践型的监狱人民警察。
年 月日
看守所上半年工作总结
8月1日中午,石门县看守所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会,总结讲评上半年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向前及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民警参加了会议。会上,县看守所所长唐智辉对全所上半年的工作进行了小结,接着唐所就20下半年工作进行再部署。唐所长指出,下半年,看守所要突出抓好四个方面:一要增强安全意识,确保监所安全。安全工作是看守所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监管工作的生命线。监管工作的本质就是确保安全,因此安全工作不容忽视,下半年工作中,紧紧围绕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的“两防一退”为切入点,积极推行“阳光行动”开展,切实加强监管场所安全防事故工作,确保不出安全事故。二要提高执法理念,严格文明执法。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在确保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营造人性化管理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三要切实加强对重点监管人员的管理力度。采取面对面谈话教育工作,从前途、道德、亲情等多个方面感化被监管人员,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四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所民警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执勤纪律和值班要求,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克服麻痹思想,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牢固树立“监所管理无小事”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好各项工作,使石门县看守所年下半年工作再上新台阶。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向前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第一、今天是“八一”建军节,看守所的民警队伍要保证不特色,同时也感谢驻所检察室的干警对我所工作的.支持,看守所的工作县局领导是肯定的,市监管支队的领导也是认可的,大家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第二、看守所的制度很多,贵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看守所的队伍是一支规范化的队伍,大家都能做到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希望大家今后继续发扬这种精神;第四、要做到警钟长鸣,抓好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确保队伍不出问题。一、 基本情况
截止到10月,##县看守所羁押人犯总数184人,其中已决犯54人,未决犯134人,留所服刑32人。
(一) 深入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19年4月份,根据《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并按照市院的部署,##县院在##县看守所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召开了由主管检察长和公安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了《##县检察院监管执法专项检察活动方案》,成立了以我院主管检察长和县公安局主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确保专项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在活动中,我院积极开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切实提高检查实效。首先与##县看守所联合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检查活动,对监室内在押人员进行排查,对有“牢头狱霸”行为倾向的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伤、病情况的检查,并按照《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了自查,按要求报送相关的材料。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4份,已纠正4份,纠解率达100%。
(二) 全面开展监管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1、加大了对超期羁押等情况的监督力度。我们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严厉杜绝超期羁押问题。把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放在执法工作的首位,不断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坚决杜绝在监所内发生刑讯逼供、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现象,使监管工作没发生侵犯人权问题。我们严格执行换押制度,注意掌握在押人犯有关情况,发现将要超期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减少杜绝违法羁押问题。
2、加大安全防范检察监督力度。一年来,我们共进行各类安全防范检察5次,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和漏洞3件,口头纠正3件,提纠率达100%,纠解率为100%。工作中,我们严格执法,经常监督。此外,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在重大节日期间,由主管检察长带领全科干警会同公安主管领导、武警部队对看守所进行了系统全面检察,进一步落实了节日期间的安全措施,有效保证了看守所在节日期间的安全与稳定。
(三) 进一步加强看守所三项工作检察
为了进一步加强看守所检察,规范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行为,根据市院的要求,今年在县看守所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检察。
1、开展罪犯留所服刑检察。
我们严格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公安部第九十八号令《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在##县看守所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是否合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察,同时对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察。经检察,##县看守所现有留所服刑罪犯32人,均为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没有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执行的,全部符合法律规定,且手续齐全,没有越权违反规定批准留所服刑的。在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方面,经检查没有混管混押的,未发现留所服刑期间越权准假造成私放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没有合法手续被干警带出监门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有饮酒等现象的;已决犯全部在一个月内投送,没有滞留看守所超过一个月以上不交付监狱执行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间随意出入监门到社会活动的、到娱乐场所消费的;未发现留服刑罪犯不穿囚服的;未发现劳动现场没有监管民警戒护及其它违法问题。
2、进一步加强对违规使用械具、禁闭的检察。
我们从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监管秩序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县看守所违规使用械具、禁闭的检察。经检察,##县看守所在监管工作中,严格执法,文明管理,使用械具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驻所检察人员在每天巡视检察中检察看守所是否有新禁闭人员及对在押人员加戴械具情况,我院驻所检察室在县看守所检察时发现,禁闭室的墙上有吊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为了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禁闭室墙上不允许安装吊环,特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县看守所在收到后,立即纠正,马上拆除吊环,有效的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对看守所“跑风漏气”、“通风报信”等检察。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19年,我们在##县看守所对内捎外带、里勾外连等方式“跑风漏气”、“通风报信”以及对违禁品流入看守所等情况进一步加强检察,驻所检察室加大监督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察,未发现看守所有“跑风漏气”、“通风报信”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四) 全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活动
按照市院业务部门的通知精神、根据人民检察院19年2月22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19年基层院目标考核的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积极的在##县内开展了监外执行罪犯专项检察活动,与公安、法院进行了沟通与协调,并给以全力的支持与配合,对辖区的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准确、认真的核查,制定了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台帐,并对其进行了监督考察,细致地了解和掌握了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截止19年10月份,我县监外执行罪犯共143人。其中判缓的有132人,管制的有2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并逐人填写《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登记表》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同时还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监外人犯执行档案制度,对监外执行人犯进行登记。二是建立了回访制度,定期到监外执行人犯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了解已决人犯的情况。
二、下步工作打算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我们按照院党组的具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工作,基本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工作任务,其成绩是主流的,但是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跟院党组及市院的精神保持一致,发扬优点,弥补工作中存在的缺点,根据年初制定的院工作目标和我们科的工作计划认认真真、有秩有序、有质有量地及时、准确开展实际工作。
1、要通过目前开展的“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深入细致的做好监所检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2、要继续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维护监管场所稳定,确保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做好派驻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以巩固提高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重点,迎接上级院的检查验收。
4、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为突破口,不断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要在提高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上下功夫,、坚持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抓住监管事故、违法问题、日常执法异常现象,扩大案源渠道,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
一、 关押情况:
刑事拘留321人,逮捕133人(直接逮捕24人),取保候审209人,不追究刑事责任35人,投牢45人,刑满释放18人,缓刑9人,监外执行3人,死刑2人,在押人员78人(其中留所服刑7人)
二、 队伍建设方面:
我所始终把民警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从根本抓起,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础。从今年元月份以来,我看守所支部在县直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体党员民警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全体民警都能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教育活动,通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全体民警党员意识、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政治思想教育中,我所结合监管工作,从监管工作实际出发,摆问题、引导和帮助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全体民警充分认识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做到“警钟长鸣”,紧绷“严格执法”弦,从而做好监管工作,保障监所安全。
在抓队伍管理规范化建设中,我所结合县局“123”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月考评,奖惩分明,从而鼓舞了民警工作热忱,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业务工作方面:
1、坚持犯罪嫌疑人入所检查制度,民警24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安全大检查制度,确保监区稳定。
2、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19年12月起,我所认真地开展了监所整顿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组织全所民警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周永康部长的重要批示及公安部《全国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工作整顿方案》《看守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等,树立民警的政治观念、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在监所管理整顿工作中,我所以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整顿工作的推动力,将先进性教育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作为战斗力,采取“领导提、大家摆、自己找“的方式,查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整顿工作。为了解决影响监管场所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我所制定了四项措施:(1)定岗定责,设立”三岗“制(前值班室、监区岗、劳动犯管理岗)各守其职、各负其责。(2)全面落实民警面对面管理在押人员制度,建立民警包监室管理责任制,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包括睡觉铺位、打饭顺序、值日安排、学习、劳动等必须由管教民警亲自组织实施,合理安排民警的值班模式,除主管民警外,还配备协管民警,保证在押人员不脱管。(3)设立严管监室和过渡监室,防止在押人员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欺侮其他在押人员。(4)出所谈话和跟踪回访制度,及时了解监室有无牢头狱霸和民警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3、充分发挥公安监管场所“犯罪信息库“、打击犯罪”重要战场“职能作用,我所在抓好监所安全和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加大深挖犯罪工作的力度,采取亲情规劝、政策攻心、奖励机制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挖犯罪专项活动。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扎实工作,截止到现在,在押人员提供犯罪线索15起,办案单位已查证4起,破案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价值2.7万元。
4、按照《全省违法信息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任务书》和《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看守所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我所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所内业务管理,对正常入所、健康检查、社会关系、出所、谈话教育、安全检查、狱侦管理等都建立了信息系统模块,对管教民警谈话、耳目管理等信息录入都符合规定。
5、加强文明管理,促进在押人员改造。每月对在押人员进行“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激励在押人员的积极性和悔过自新的信心;合理使用看守经费,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做好在押人员防暑、防寒和卫生防疫工作。
四、 存在问题:
1、我所在职民警平均年龄偏大,而且严重缺编且高龄
人员较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所的健康发展。
2、装备不全,缺生活用车、微机管理系统、技防设施严重老化,急待更新。
今年以来,XX县看守所在局党委和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xx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监管会议精神,以等级化管理为主导,监所安全为核心,监所基础工作为重点,打牢监管工作基础,努力增强民警综合素质和战斗力,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升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了监所安全。
一、收押及处理情况:
二、主要工作:
三、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增强技防能力
我所紧抓“三基”工程建设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把监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xx机关作专题汇报,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筑牢固的阵地防线。一是投入15万元拆除了监区围墙内外的违章建筑物,加固了武警岗哨,增加了武警巡视通道,消除了武警监控视线的盲区范操作。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业务水平。主要是加强民警对监管业务工作的了解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民警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中不发生任何问题。四是加强民警对计算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多次组织监管民警进行信息系统与监管技术应用培训,着重抓好民警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提高工作。民警电脑应用“四会”达标率100%,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等以及各类台帐的填写,保证各项数据录入齐全,符合入库标准,能够熟练利用数字证书查询信息。五是加强体能、警务技能训练。关心民警的身体健康,提供工作餐和休息室,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今年我所着重建立健全岗位目标量化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了《民警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将每个民警的工作量化考核,奖惩挂勾。所领导和全体民警签订了“五条禁令”责任书,把用制度管理和约束人落到实处。
四、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监所安全
“监所安全是看守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一是安全检查常抓不懈,严格坚持收押、提讯、会见各个环节必搜身制度,坚持每月与武警联合大清监制度。二是积极开展监内秩序大整顿,突出重点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 一方面对违反监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加大集体教育力度,促使每名在押人员都能自觉遵守监规。三是坚持每月狱情研判工作,在全面分析狱情的同时,对重刑重案对象和重病人员逐人落实,明确了责任民警,制定了重点人员稳控方案。 四是严格落实新收押人员入监教育、跟踪教育和诉讼环节变更教育,对所有在押人员坚持每月3次谈话教育制度。五是加大力度抓好教育转化工作,根据不同的案情以及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教育,还把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指明前途,促进其从思想上消除对立情绪,最后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
五、深入开展“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5.25”全省xx机关“整治突出执法问题推进公证廉洁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看守所针对工作实际,严密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此项整治专项活动。三个月来,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认真学习,共同努力细致排查,认真整治,进一步增强了民警责任意识和执法安全意识,同时完善监所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治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六、深入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xx部“3.16”电视电话会议后,我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从思想上、措施上、制度上和机制上入手,确实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是加强民警的教育,我所通过传达学习“3.16”、“6.1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现代化看守所建设指导方针,从服务实战需要出发,广泛调研,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在xx市公安局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我们组织科技人员,解决了传统监区广播、对讲、音视频监控各自为战的问题,在资源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开发了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进一步提升了监管人员对监室的控制能力。
经过技术人员的努力,该系统于xx年3月完全研发成功并投入使用。经过半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操作简便,符合监管工作实际,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监控工作总结如下:
一、系统的开发背景
现代化的监区管理,离不开科技的支持。如何使现代化的科技产品在提高监管人员对监室的控制能力、加强领导对监管情况的全面掌控、减轻监管人员的工作量等方面发挥充分的作用,成为xx市公安局科技人员攻关的目标。
目前各相关单位使用的分区广播、对讲和音视频监控基本上都是作为各自独立的系统,既浪费资源,又重复施工,且不能协同高效的发挥全方位的作用。经过我局技术人员的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提出了开发一套实用、高效的综合管理系统,使监区监管实现音频、视频、信息控制”三位一体“,保证现代技术对监管工作全方位的支持。
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用先进信息技术架设广播、对讲、音视频监控综合系统的条件已经成熟。功能强大的单片机的广泛应用,使分区广播、对讲的共用和相互转换成为可能;大路数音视频矩阵的推出,使各监区的音频、视频的自由切换、报警联动、轮巡等成为可能;数字dvr的推广,普及了音视频24小时同步录像;计算机软件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软件控制整个系统的'需求成为现实。
二、系统的研制
鉴于看守所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xx市公安局在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的基础上,开发了《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该系统具有前瞻性强、兼容性高、技术稳定、操作简单、实用有效、可以任意改造升级的技术特点。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了各种设备的功能,圆满解决了分区广播、对讲和音视频监控相结合这一重大难题。
三、系统的开发、测试
系统开发前,我局技术人员积极向监管大队领导做了开发设想,听取了看守所、拘留所、通信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了工作支持和指导。技术开发人员根据监管工作要求,明确了系统功能需求,最终确定了通过采取自主研发广播、对讲控制板,设计对讲与音视频矩阵接口,开发计算机软件控制系统的方案,并且内含6个子系统19种设备,具有分区分组广播、双向对讲、计算机软件控制、同期录音录像、自动联动监控视频等多项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管工作手段单一、声音图像分离、控制效率低下的传统问题。xx年2月,系统各模块陆续开发完成,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进行了试使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系统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改进,达到全面推广使用的要求。
四、推广应用情况
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试研成功后,首先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安装使用,并根据使用情况不断修改完善,最终达到功能强大、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的设计目标。自xx年6月以来,烟台各县市区的相关部门多次来实地考察学习,对我局的先进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有关看守所年终总结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增强技防能力
1、我所紧抓“三基”工程建设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把监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作专题汇报,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筑牢固的阵地防线。
2、投入15万元拆除了监区围墙内外的违章建筑物,加固了武警岗哨,增加了武警巡视通道,消除了武警监控视线的盲区范操作。
3、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业务水平。主要是加强民警对监管业务工作的了解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民警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中不发生任何问题。
4、加强民警对计算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多次组织监管民警进行信息系统与监管技术应用培训,着重抓好民警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提高工作。
民警电脑应用“四会”达标率100%,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等以及各类台帐的填写,保证各项数据录入齐全,符合入库标准,能够熟练利用数字证书查询信息。五是加强体能、警务技能训练。关心民警的身体健康,提供工作餐和休息室,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今年我所着重建立健全岗位目标量化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了《民警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将每个民警的工作量化考核,奖惩挂勾。所领导和全体民警签订了“五条禁令”责任书,把用制度管理和约束人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监所安全
“监所安全是看守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
1、安全检查常抓不懈,严格坚持收押、提讯、会见各个环节必搜身制度,坚持每月与武警联合大清监制度。
2、积极开展监内秩序大整顿,突出重点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 一方面对违反监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加大集体教育力度,促使每名在押人员都能自觉遵守监规。
3、坚持每月狱情研判工作,在全面分析狱情的同时,对重刑重案对象和重病人员逐人落实,明确了责任民警,制定了重点人员稳控方案。
4、严格落实新收押人员入监教育、跟踪教育和诉讼环节变更教育,对所有在押人员坚持每月3次谈话教育制度。
5、加大力度抓好教育转化工作,根据不同的案情以及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教育,还把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指明前途,促进其从思想上消除对立情绪,最后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
四、深入开展“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5.25”全省公安机关“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推进公证廉洁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看守所针对工作实际,严密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此项整治专项活动。三个月来,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认真学习,共同努力细致排查,认真整治,进一步增强了民警责任意识和执法安全意识,同时完善监所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治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五、深入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3.16”电视电话会议后,我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从思想上、措施上、制度上和机制上入手,确实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加强民警的教育,我所通过传达学习“3.16”、“6.1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九月初,根据县局统一安排,我来到看守所实习,转眼间三个月过去了,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受益匪浅,感慨良多。
首先表现在思想方面,通过这次实习让我的思想境界得到提高。一是职业意识的增强,即警察意识。在领导同事的耳濡目染下,我更清晰的认识到“我是谁、为了谁”这句话的含义,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们是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战士,我们的宗旨是我们维护祖国的尊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安全意识的提高。不仅包括人民群众的安全,还包括我们自身的安全和被我们抓获的嫌疑人的安全。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必须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能有任何的侥幸心理,真正做到一切尽在掌控之中,防患于未然。三是团队意识的形成。实习的这段时间告诉我们,不管你个人多么的出色,都必须以优秀的团队作为前提。在警务实战中,小到日常的接处警,大到缉拿嫌疑人、营救人质,都离不开团队的协作。
其次是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结合。在经历了警校一年半的系统学习后,对法律和业务知识有了一定的掌握,但是真正的警务实践几乎为零,三个月下来,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一是深深的明白仅仅凭借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条文是无法开展公安工作的,法律只告诉了我们办案的流程和依据,这就更突显了过往积累的工作经验、自身对于形势正确判断的重要性。二是情和理是法律得以生存的土壤,相互依存,在日常的工
作中我们不能过于死板,就像面对青少年犯罪这种现象,如果仅仅依靠事后打击显然会比较被动,不能使他们得到真正的改造,我们如果尝试着去了解他们的家庭、他们的思想,再针对个人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感化和教育效果肯定会更好些。三是我们应该将掌握的理论知识充分的运用到公安工作中来,并在公安工作中不断的丰富理论,真正的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最后是为人处世的道理。在与所领导同事的相处过程中,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世的道理,一是谦虚谨慎多向他人学习,只要你细心的观察,每个人身上都有值得我们学习的优点和某些优秀的品质。二是要有不怕吃亏的精神和大局观,我们的同事在在连续工作了几个日夜也没有半句怨言,有时牺牲陪伴家人的个人休息时间来加班加点,这些崇高的品质都值得我学习。三是积极上进,利用业余时间,多阅读一些专业相关的书籍,了解最新的一些警务理念为自己充电蓄能。
通过这次实习让我认识到自身的一些不足,如经验不足遇到棘手问题缺乏解决的方法,但是年轻人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和一颗积极上进的心,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向优秀人民警察的标准靠拢,为自己的从警生涯增添光彩。
脱下心爱的军装,向军旗告别,我义无返顾地又选择了警营。一年来,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怀帮助下,我牢记职责、认真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刻苦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在政治思想上时时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自始至终同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增强自己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时时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政廉洁,拒腐蚀永不沾。积极参加所里组织的各种理论学习,认真做笔记。课后还能主动阅读政治理论读物,并坚持写读书心得。通过这些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丰富了政治头脑。
二、努力钻研业务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今年年初,我从警校培训结束,首先在收押室,四月份到四警区,主要负责巡视监控工作。这对于我来说,的确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刚到监区,看到这些在押人员,自己心里一片茫然。在领导和警区的各位同志的热心帮助下,使我突破了心里障碍,树立了信心,激发了工作热情。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与看守所民警工作相关业务知识。能够虚心求教,向身边的同志学,向书本学。做到“勤思考,勤动手,勤做笔记”。而且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如《刑法学》、《治安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我很快适应了工作,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知法守法,提高了自己的执法水平。
三、端正思想认识,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作为一名转业干部,到看守所工作,说实在话,心里有一定落差。但在周围的同志高昂的工作热情影响下,我很快端正了思想,觉得自己做的远远不够,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军人,更应该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脚踏实地,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工作中能够服从各级领导的安排,本着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同事,乐于助人,遵守纪律,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地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从而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四、存在的不足
首先,在对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的方法上,要进一步学习和总结,特别是要加强《心理学》的学习;其次,要加强普通话和英语等知识的学习,做到活到老,学到老,以适应现代警务机制的需要。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成绩的取得,是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取得的。在此,我向领导和同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大家对我的关怀和帮助。同时我还将正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后加以改正。衷心希望领导和同事们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
看守所领导的个人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我叫xx,今年33岁,是二中队副中队长负责二中队工作。一年以来,我在工作中没有什么可歌可泣的英雄壮举,也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业绩,始终是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履行着一名看守所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责,默默无闻,尽职尽责的奉献着。正是平凡的工作岗位锻炼了自己能吃苦、肯干事的个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文明、严格执法的作风。工作中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对待本职工作,热爱看守事业,甘愿奉献。现就一年来思想、学习、工作各方面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注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一年来,始终坚持认真学习,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家庭观和财富观,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坚持“两个务必”,保持积极向上的追求和健康向上的心态,以平常心看待名誉、地位和报酬,不断加强自身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自己能自觉参加公安局、看守所、中队各种会议,一年来,共写心得体会、学习笔记累计1万余字。中队全体民警在我的带领下,思想觉悟都上了一个台阶。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日常工作中在上级的领导下,同志们的帮助下,自己不断的总结下,自身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能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注重更新知识结构,重点加强业务和法律知识学习,在一年中,我认真系统的学习了人民警察法、看守所条例实施法、看守所各种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断探索,使自己更加胜任本职工作。
二、爱岗敬业,想事干事,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想事干事,注重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岗位,用尽量短的时间实现由外行到内行的转变,坚持在干中学、学中干,努力钻研,不断提高。
尽心谋事,倾力干事,力求多干一点实事、留下一点印象。任职以来,抱着“多干少说、先干后说、干好让别人评说”的.决心,我一直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充满信心,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珍惜岗位,热爱本职,用一个党员、干部的标准经常要求、告诫自己,鞭策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上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在政治上做明白人,在生活上做廉洁人,在工作上做带头人。我在负责二中队的收押、释放方面,提讯、提解方面,门卫、监控、巡视值班方面,全中队人员均无发生违法违纪现象,更无出现监所安全事故,真正做到了“三无一降”的带头人。
三、深入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充分发挥打击犯罪第二战场的作用。
为有效打击和惩治犯罪,根据看守所实际情况上级及时调整工作步骤,采取加强领导,全警参与,任务分解,健全奖、惩机制的方法,把深挖犯罪工作的具体任务分解到每名民警。并与奖励、年终考核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大家深挖犯罪工作的积极性。年初至今,我负责深挖犯罪这一块一共给办案单位提供线索50多条,目前,协破案件16宗,百分之一百零六完成了省厅下达的深挖任务,其中重大13起,一般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万多元,其余线索刑侦大队及派出所仍在积极查处之中。理所当然,这些成绩是在上级的领导下,同志们的帮助下,自己的努力下取得的。在此,我向领导和同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大家对我的关怀和帮助。
四、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回顾过去的工作,由于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尽管主观上积极努力,但离组织和职工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一是自身业务学习不够。尽管自己注意了学习,但往往忙于日常事务而时有放松。二是修养不足。主观上想把工作搞好,任务完成好,但自己说话直爽,有时候同志们难以接受,以致愿望和效果不一致。三是与班子成员的沟通交流不够。这“三个不够”今后要认真克服,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决心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严格要求,决不辜负组织的培养、教育和同志们的希望,为看守所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
以上是我任职一年以来的述职报告,不妥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看守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根据会议安排,现将看守所一年工作情况作一报告。一、基本情况看守所始建于0年,0年搬迁至现址。0年自治区公安厅拨专款200万元,对监舍进行了扩建改造。目前共有标准化监舍16间、普通监舍6间。监院内设办公室4间、医务室0间、干部食堂0间、教育室0间、犯人食堂0间、提审室3间。配有内部电话0部、广播系统0套、电视机0个、电脑0台、监控器系统一套、囚车0辆。现有干警0名,其中党员0人,民族干警0人,女干警0人。看守所是羁押依法逮捕,刑事拘留人员的机关。还肩负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的监督改造任务。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员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多年来,0县看守所始终坚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连续七年无事故。被公安厅评为国家二级看守所。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同年年终“双目标”考核中被评为全州第三名。二、今年工作开展情况(一)收押释放情况00元月至10月15日,共收押案犯0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其中送入投劳0人,释放出所97人。目前实际关押人员为109人。所有收押和释放的案犯均依有效法律证件进行,从未发生过无证关押或其他违法关押情况。所有释放人员均开具释放证明书,即释放证,无违法释放现象。(二)监管情况1、对于所收押的人犯首先关押在过渡室,进行监规教育,在掌握其案情后再关押另一监舍。对收押的案犯均采取分号管理,无同案关同号、男女押犯混关或成年与未成年人混押一室的现象。2、对收押人犯始终坚持人道主义政策和维护、保障人犯合法权益,尊重人格,无打骂、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情况。3、对在押人犯违犯监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需使用械具或关禁闭时,由管教干警提出书面报告后,由所长批准实施。,共对14名违反监规的在押人犯使用了械具手铐和脚镣,均有审批手续,最长时间为15天。4、对于在押人员的饮食,做到了吃热、吃熟、吃卫生、吃够定量,无克扣押犯伙食标准的现象。5、对于在押人员的上诉、控告、申诉材料以及检举揭发材料都及时给予上报或传递。一般保证在当日或次日给予上报、传递。今年以来及时为20余人转交上诉材料及其他材料。6、对留所服刑的案犯,需要探亲者,按法律规定批准,准予探亲,无违法探亲的情况发生。今年共有5名留所服刑犯经批准探亲。7、对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人员,均有干警监视,并按时收监。8、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从目前情况看,基本没有不安全隐患。(三)关于刑罚执行情况1、对于被判处徒刑的人犯,在接到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告知家属接见。每月10号和20号为接见日,特殊情况,可随来随见,接见时,有干警在场,以防发生意外 。接见之后,及时送往劳改单位服刑,不存在违规不交付执行的情况。2、对于需要监外执行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执行。3、对于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每年会同检察科进行考查。对于缓刑期满者,及时办理释放手续,对于病情好转者,予以收监执行。今年有1名案犯被保外就医。4、对于留所服刑的案犯,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被判刑一年以下的,或被判刑后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可留所服刑。目前共有留所服刑犯18名。(四)关于羁押时限情况1、刑事拘留的执行均按公安机关凭证收押,一般刑事拘留不超过七天,如果案情复杂,由公安局局长批准方可延长拘留时间。不存在超期拘留情况。目前有刑事拘留15人,有延长拘留的9人,现正在侦察之中。2、一般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侦查,有些被退回侦查的复杂案件,办案单位都能按程序办理换押手续,不存在超期侦查情况。目前有补充侦察的案犯3人。现仍在补充侦察阶段。3、目前有起诉的案犯15人。现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超期审查起诉的情况。4、目前共有审判案犯22人,其中一审的21人,二审1人,不存在超期审判的情况。(五)关于食堂、监室、监院卫生情况人犯食堂、监室始终保持清洁卫生,坚持每天打扫、清洗,每七天消毒一天,预防疾病发生。押犯被子坚持每三天日晒一次。按时理发、洗澡,保持个人卫生清洁。有病及时治疗。今年共为10名押犯治病,保证了押犯身体健康。监院的卫生坚持三天打扫一次,清除杂物,保持院落清洁卫生,同时还种植了草坪、花卉,使监院整洁,为逐步形成花园式监院打下了基础。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由于受财力限制,看守所管理设施较为落后,治安行政拘留所设在看守所监院内,不利于武装警戒和看管。2、看守所管理机制不活,尚未探索出有效的增收途经。3、财政拨付资金少,负债较多,至目前共欠债12万余元。四、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第20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深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认识,切实提高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能力,巩固提高国家二级看守所荣誉,积极创建国家一级看守所。2、积极发挥地缘优势,广开增资门路,挖掘潜力,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组织留所服刑犯和行政拘留人员外出打工,搞副业,增创收入,缓解资金短缺问题,改善在押人员的伙食。3、多方争取资金,尽快解决犯罪人员与行政司法拘留人员混关混押的不良现象。4、继续贯彻执行《看守所条例》,加强看管,保证安全。认真履行看守所工作职责,坚持对在押人员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工作方针,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一条 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确保在本所劳动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实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实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罪犯教育
第七条 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 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个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政治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 罪犯奖惩
第十条 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 财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 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 罪犯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 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 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 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 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 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采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分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5月20日实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大化县看守所于建成使用,占地面积6688平方米,监区5092平方米,监舍建设面积550平方米,设计关押量为225人,月均关押量为112人,属中型看守所。现配置民警18人、工勤人员3人,是一支执行有力、富有团队精神、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两年来,靠发展争一流,靠勤奋创佳绩,在监所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中取得了可喜成绩:至连续被评为“二级看守所”;获记“集体二等功”;20被区厅授予“无违法违纪先进所队”表彰;连续十四年保持了监所安全无事故,为创建平安场所、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于19建成使用,占地面积6688平方米,监区5092平方米,监舍建设面积550平方米,设计关押量为225人,20月均关押量为112人,属中型看守所。现配置民警18人、工勤人员3人,是一支执行有力、富有团队精神、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多年来,在县公安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力指导下,大化县看守所靠发展争一流、靠勤奋创佳绩,在监所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中取得了可喜成绩:自20成功申报二级看守所以来,、年度连续被评为二级看守所;20获区公安厅“集体二等功”表彰;2011年被区厅授予“无违法违纪先进所队”表彰;迄今连续十四年保持了监所安全无事故,为创建平安场所、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加强监管民警队伍建设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部署,我所积极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整顿活动,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座谈会、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参加廉政教育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加强民警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全身心地投入到公安监管工作中。
(二)、结合监所工作中存在的实际情况,通过比对分析,逐步深入的剖析了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要求民警们深刻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经验,在实际工作中举一反三,自觉对照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对各个安全管理细节更精益求精,力求防微杜渐,坚决遏制各种安全隐患苗头,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监所安全管理
(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日常工作,积极开展安全大检查行动,排查隐患,确保安全。
1、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开展监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监所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彻底整治全所民警中存在的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缺失问题,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遏制各种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维护监内秩序稳定。
2、认真开展“压事故保安全”专项行动。组织全体监管民警系统学习领会孟建柱部长和梁胜利副主席对广西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刘副厅长在全区公安监所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每名民警签订责任状,并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查摆存在问题,写学习心得体会。
3、认真开展“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行动。
(1)、全面掌握看守所监内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2)、积极开展监所安全检查,对监内隐患和苗头问题进行大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进行整改。针对监舍内的水池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积极筹措资金,为每个水池加装了一个防护网,预防在押人员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
(3)、深入排查、整治“牢头狱霸”现象,并积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开展百日安全行动、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涉案财物管理专项治理、深挖犯罪专项行动、奋战八十天确保全年监所安全无事故专项行动等。
(二)、严格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1、严格执行各项监所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勤务模式改革,科学设置勤务岗位,落实勤务制度、执勤和值班巡视制度。
(1)、看守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以下勤务岗位:所领导带班岗位、巡视监控岗位、管教岗位和收押、提讯、会见、押解等综合岗位等,保证所领导24小时带班,每个巡视监控区域24小时两人巡视监控,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
(2)、在监区内设置监控室,两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负责巡视监控的民警在值班期间不得从事收押、提讯、安排会见等其他工作。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每个监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配备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处理监室日常事务。
2、落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措施
(1)、规范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为了依法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维护监管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大化县看守所采取书面方式在收押时向在押人员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在押人员收存,一联由在押人员注明告知时间并签名、捺印后存入其档案。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在押人员,为其进行口头告知,并在告知书上注明,存入在押人员档案。
(2)、改革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大化县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起床、整理内务、就餐、学习、劳动、直至晚上就寝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增加了管教民警每天入监室讲评次数,增加了学习教育、室外活动和休息娱乐的时间和内容。
3、加大创新服务诉讼机制,推出服务新举措。
(1)、对外公开接待、联系电话,联系人,方便被监管人员家属、律师、办案单位等咨询、联系工作,以此增进警民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最大限度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通过电话预约方式提前安排提讯、提审和会见,减少办案人员、律师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在值班室、会见室添加座椅,为来访群众提供临时休息方便,进一步树立监管民警亲民、为民、利民新形象。
(4)、完善所长接待日制度,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自身工作的标尺,努力完善,积极改进。及时消除误解和偏差。
4、创新监督制约机制
(1)、继续完善对社会开放机制,主动邀请本所全体执法监督员、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到我所参观并就监所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看守所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2)、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将大走访活动与对外开放工作相结,积极为在押人员排扰解难、实行与困难在押人员在经济上与教育上的结对帮扶,适时走访慰问在押人员家庭,接受咨询,征求工作意见,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和回访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反馈、整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监督员,对看守所工作实施监督。
三、信息化建设
全体民警共同学习、逐步熟悉、熟练操作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将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各工作岗位,实现了公安部“数字监管”的要求。
1、大化县看守所按照警均一台的标准配置了18台办公电脑,并由光缆接入公安内网,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同时还配置了工作用数码相机一台、数码摄像机一部,以及工作需要的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等输出设备;还配备发电机、稳压电源等辅助电源设备,确保各类办公设备在断电情况下保持正常工作。
2、大化县看守所在公安网上依托县局网站建立起本单位的信息网页,实现监管信息动态发布。
3、大化县看守所构建起完整的局域网办公系统,日常工作安排、公文处理、信息交流都能够在网上进行,实现办公自动化。
4、大化县看守所将监管警务信息系统全面应用于各个工作岗位,实行电子台帐管理。
5、大化县看守所具备建设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门哨监控设施、监所全方位监控系统、在押人员报告系统、监所周界高压电网系统。
四、积极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和犯罪人员信息采集及网上比对工作。
至2011年度,大化县看守所通过深挖犯罪工作获得线索16条,协破刑事案件60起,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17名,充分发挥了看守所“犯罪信息库”的独特优势和打击刑事犯罪“重要战场”的职能作用。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第72条、第130条、第143条、第2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9-13条、第15条、第16-21条、第36条、第38-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4-6条、第9条、第11-12条、第14-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2-24条、第47-48条、第52-5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07条、第113条第4项、第120条、第124条、第135条、第145-154条、第168条、第169条第3款、第273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8-10条、第28条、第38条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83号)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高检会[1998]1号)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17号)第24-29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9条第11项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1]38号)
《关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约束带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2010]107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2010]214号)
第三章 管理教育
3-01.过渡管理
(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
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二)设置过渡监室
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设置集中关押新收押人员的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应当设置标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定是否设置过渡监室。
2.新收押人员应当关押在过渡监室进行过渡管理。未设置过渡监室,或者同案人员较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关押在普通监室,但应当进行过渡管理。
(三)进行过渡管理
1.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
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
3-02.分押分管
(一)分别关押
1.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2.对患有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应当隔离关押。
3.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视情分别关押和管理。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需单独关押的,必须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保证安全。
5.看守所应当设置老弱病残监室,对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集中关押。
6.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在押人员实行分别关押。
(二)分别管理
看守所可以根据在押人员涉案的性质以及本人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
(三)对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
1.女性在押人员应当集中关押。地市级以上城市根据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设置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或者监区。女子监区应当与男子监区相对封闭隔离,监区内设置女民警值班室、监控室、谈话室等。县级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多的,可以设置女子监区;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2.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性民警管理。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女民警。收押时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女子监室的主协管工作、女子监区的巡视和监控等由女民警承担。男民警因工作需要进入女子监区时,应当有女民警陪同。
3.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室集中关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数量较少或者因有同案人员不宜集中关押等原因,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案情较轻、恶习不深、无暴力倾向的在押人员同室关押。
4.对女性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应当采取适合其心理、生理特点的管理方式。
(四)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关押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监区或者监室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2.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分别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管理,对罪犯的通讯、会见、探亲、减刑、假释等权利实行不同的待遇。
3.对各个处遇级别的罪犯,看守所应当通过计分考核定期评比,根据罪犯的动态改造表现定期调整。
3-03.管教岗位
(一)管教工作原则
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每个监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处理监室日常事务。
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二)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监室床板、墙壁、门窗等安全设施,及时清除监室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
2.对新调入本监室在押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安排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日顺序,并在一周内跟踪观察,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告知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有安全危险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值班。
4.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在押人员的休息、学习和劳动,安排在押人员收听收看新闻广播电视节目、看书看报和学习活动,组织在押人员活动文体活动、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5.根据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诉讼阶段变化确定重点人员,及时与巡视监控民警、医生等沟通,并报告所领导。
6.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员的姓名、案由、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重点在押人员做到熟知。
7.对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时提出意见。
8.做好耳目物建、使用、管理和考核、撤销工作。
9.对在押人员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的犯罪线索进行登记,按有关规定转递。
10.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辩护、上诉、申诉、检举、控告的书面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并做好记录。
11.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审查。
12.定时检查在押人员帐卡使用情况,防止在押人员帐卡被他人使用。
13. 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4.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
15.每月工作小结一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16.其他需要处理的事情。
(三)协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认识重点人员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2.主管民警不在岗时,承担管理监室事务。应当做到:
(1)对新收押人员和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进行谈话教育。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和管理。
(3)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班值日顺序。
(4)注意检查监室秩序,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处理。
(5)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患病的及时处理。
(6)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3-04.谈话教育
(一)谈话教育基本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二)进行谈话教育
1.对新收押人员首次谈话。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首次谈话。首次谈话由主管民警负责;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首次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新入所人员知悉监管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稳定情绪,实行平稳过渡。首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询问新收押人员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详细家庭住址和临时暂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有何特长、有无前科,简要案情、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
(2)告知主协管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姓名。
(3)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途径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方法和途径。包括使用报警系统报告,向所领导、巡视、管教民警报告,约谈驻所检察官等。
(4)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
(5)告知其监内生活注意事项,包括监室值班、卫生值日管理规定、在押人员就医规定、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规定、生活用品订购规定等。
(6)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2.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发生变化必谈。在押人员被转捕、起诉、判决(裁定)后,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找其谈话。
3.会见律师后思想不稳定、表现异常的必谈。
4.在押人员家庭发生变故必谈。
5.被加戴械具、处罚前后必谈。
6.调换监室的必谈。
7.要求反映监室动态的必谈。
8.出所前必谈。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谈话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
(三)谈话教育的要求
1.在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应当善于察言观色,应当留心观察在押人员的眼神、神态和举止,判断其言语的真实性。
2.保持警惕,保证谈话对象和自身的安全。
3.谈话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及时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谈话教育结束后,管教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谈话内容,确定重点,相应处理。
5.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获取信息的处理
1.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和处置;对不合理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拒绝并作出解释。
2.对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按照讯问笔录的要求做好记录,由在押人员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押人员举报监室内的违规情况,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制作笔录,及时处理。
4.对在押人员有自杀、暴力倾向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控。
5.对在押人员有抵触监管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疏导、规劝,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所领导,视情对其进行严管、加戴械具、禁闭等相应的处置。
3-05.集体教育
(一)集体教育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体现政策。
(二)集体教育形式
看守所应当结合实际,采用民警授课、专家讲座、现身说法、监室讨论、电化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在押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力求达到教育效果。
(三)集体教育内容
1.政策法律学习,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2.遵守监规纪律和行为养成教育。
3.卫生及防病常识教育。
4.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体活动。
5.劳动技能培训。
(四)集体教育要求
1.制定集体教育工作计划,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工作计划。
3.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3-06.安全大检查
(一)组织实施
1.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必要时可商请驻所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一起实施。
2.根据警力和监区布局情况对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严禁使用工勤人员和在押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3.落实安全警戒工作,除要求武警哨兵加强警戒外,开监室门检查时,应当安排武警在监室门口和放风场一侧巡视道上进行警戒。
(二)检查内容
1.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讯问室、会见室、谈话室等在押人员可能涉足的地方、劳动生产场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室在押人员报告装置是否有效。
2.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
3.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4.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统(高压电网)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5.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三)检查要求
1.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不得以清监代替安全大检查。
2.安全大检查应当认真、细致、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3.检查中,民警必须注意自身安全,严密注意观察在押人员的动态,防止发生脱逃、行凶、暴狱等事故。
4.检查时不得侮辱在押人员的人格,不得损坏在押人员的物品。检查女性在押人员人身由女民警进行。
5.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监销人签字存档;需要保管的,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在押人员签字后存入看守所财物保管室。
6.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安全大检查记录表》。
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清原因,研究对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在押人员故意破坏监所设施,私制、私藏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应当对其予以相应处罚;对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3-07.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看守所设置严管监室,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专门关押、管理和教育;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在普通监室关押能够有效控制其有害行为发生的在押人员,也可以在普通监室内实施严管。
(一)严管对象
1.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的。
2.拉帮结伙,组织打架斗殴的。
3.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务的。
4.强拿强要、强买强卖,勒索、占有或者变相勒索、占有其他在押人员个人财务,霸占他人伙食、铺位的。
5.强迫其他在押人员为其服务的。
(二)严管原则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女性、未成年人、老年、患有残疾或者疾病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时,应当考虑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慎用严管措施,或者酌情从轻。
(三)严管的审批程序及期限
1.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在押人员严管审批表》,报所长审批。
2.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首次被严管的期限为1个月;再次被严管的,期限为2个月;第三次被严管的或者严管期间仍有“牢头狱霸”行为的,严管期限至本人离所。
3.首次被严管的在押人员,如确有悔改表现,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所长审核批准,可适当提前解除严管措施,但实际严管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四)严管措施
1.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2.停止参加劳动。
3.停止节日伙食调剂,禁止个人购买食品。
4.限制室外活动等自由活动时间。
5.限制通信、家属会见活动。
6.组织进行强化学习、训练。
7.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管的要求
1.设立严管监室的,看守所应当确定专门民警负责管理。民警应当对严管对象实施24小时监控,加强巡视和谈话教育,密切掌握动态,确保安全。
2.看守所应当将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的表现记录在案,写入本人离所鉴定。
3. 严管对象因生病等情形不适宜继续严管时,应当中止严管。该情形消失后,可视情决定是否对其继续执行剩余的严管期限。
4. 严禁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视为牢头狱霸实施严管。
3-08.深挖犯罪
(一)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原则
1.深挖犯罪工作必须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前提,坚持专门工作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
2.深挖犯罪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和秘密力量的安全。
(二)犯罪线索的收集
1.通过集体教育、个别谈话、人性化管理、亲属和社会规劝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广泛收集犯罪线索。
2.了解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根据在押人员涉案性质、作案特点、社会背景等情况,确定收集犯罪线索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犯罪线索。
3.将死刑犯、重刑犯、涉黑涉恶犯罪、共同犯罪、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以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在押人员列为重点深挖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收集犯罪线索。
4.利用秘密力量和犯罪信息比对等手段获取犯罪线索,发现在逃人员。
5.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配合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线索。
收集犯罪线索,应当制作笔录和线索收集情况报告。
(三)犯罪线索的甄别和转递
1.对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构成要素、立案标准和查证条件进行认真筛选,甄别真伪,确定是否需要转递。
2.对需要转递的犯罪线索,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填写《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转递案件主管机关。
3.《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各个项目应当填写齐全,线索反映的内容记载清楚,并附笔录材料复制件,被检举人属上网逃犯的应当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四)犯罪线索的查证和反馈
1.有条件的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织专门力量对获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
2.犯罪线索转递侦查部门查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其了解查证情况,做好催办工作。
3.经查证破获案件的,看守所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及时出具破案证明或者反馈函,提供立案(受理)、破案报告,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和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对确实没有查证条件或者查证不实的也应当填写反馈函并说明情况。
4.看守所应当将线索查证情况及时告知提供线索的在押人员。
(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
看守所应当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讯(询)问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有关工作情况。
(六)上报和总结
1.看守所应当每月向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上报当月深挖犯罪情况及侦查单位查证反馈情况;查破案件的应当附检举人、被检举人、查破经过及案件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兑现政策的应当随时上报。年终应当上报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总结。
2.对于看守所提供犯罪线索破获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督办案件的,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3.看守所应当及时总结深挖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七)对在押人员自首和检举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检举表现的,看守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送办案机关。
2.罪犯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
3-09.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一)对上诉的处理
1.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并在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2.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的,看守所民警应当受理,记录后由在押人员签字、捺印,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二)对申诉的处理
1.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律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看守所送交申诉材料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看守所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3.对申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接收当日转递,至迟应当在接收的第2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拖延和扣押。
4.对超期羁押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驻所检察室和监督部门。
(三)对在押人员控告、检举的处理
1.设置控告、检举箱
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容易接触又便于回避他人的地方设置控告、检举箱。
2.收取控告材料
看守所民警应当每天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也可以与驻所检察室协商,由驻所检察干部负责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
对于在押人员口头控告、检举的,受理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并认真做好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并按捺指纹。
3.处理控告、检举材料
(1)对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对在押人员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看守所应当在5日内转送。
(2)对没有明确受理机关,仅写明控告、检举事实的,看守所可针对控告、检举的不同内容进行处理;对明确受理机关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
(3)看守所对收到的控告、检举材料,以及处理后通知在押人员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对匿名控告、检举,无法通知本人处理结果的,看守所也应当登记在案。
(4)看守所在处理罪犯控告、检举材料过程中,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所务会进行研究,经所务会研究、分析后,认为判决有可能错误的,应当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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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会见、通信、探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通信、探视
1.会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本人或者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作出会见安排。本人拒绝会见的,须书面声明,看守所不予安排。
(2)经批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会见的,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会见时违反相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责令中止会见。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盲在押人员会见时,办案机关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3)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2.通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探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当天不能返回的,不能探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通信
1.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或者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或者委托书。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查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
3.律师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会见时,看守所可以进行安全戒护,但不得监听。
(三)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律师的会见、通信、探视、通话
1.会见
(1)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 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应当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2)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并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
(3)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 监护人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可以直接安排。
外国籍罪犯本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并要求罪犯出具由其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4)罪犯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应当中止会见。
2.通信
(1)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2)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信;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信。
4.探视
(1)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
(2)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
(3)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有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在抵家当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5.通话
(1)看守所可以在罪犯监区内安装固定电话,用于罪犯与外界的通话。
(2)留所服刑罪犯和外国籍罪犯申请与其近亲属、监护人通话或者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通话的,由看守所领导审批后进行。
(3)罪犯通话时,民警应当在场监控。
(4)罪犯每月通话原则上不超过2次,通话费用由本人承担。
3-11.医疗、卫生
(一)依法行医
1.看守所应当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
2.看守所应当设置卫生室、卫生所或者医院,或者由地方医院在看守所设立门诊或者分院,建立医疗卫生防病制度,做好卫生防病和治疗工作。
(二)建立医疗卫生制度
1.建立巡诊、治疗制度。每日到监室进行医疗巡视,及时发现患病在押人员并给予治疗,加强跟踪管理;对急危病人,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看守所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生在所值班。
2.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对监室、监区、办公区、伙房、厕所等所内公共区域定期消毒,在换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间应当增加消毒次数,并适时发放避暑、防寒、防病药品。
3.建立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药品、医疗器材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4.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押人员的疾病治疗情况应当逐人建立医疗档案,如实记载病史以及每次疾病发现、检查和治疗等方面的情况。
5.建立在押人员患病通报制度。在押人员较为严重的旧病复发,或者在看守所内患上较为严重的疾病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并将复发情况、患病情况、治疗情况等及时与在押人员家属沟通,每次沟通应当有书面记录。
6.建立与各岗位民警工作衔接制度。在押人员患病及治疗情况,医生应当及时与所领导、管教、巡控等岗位沟通和衔接,加强对在押人员病情发展的掌握,保证安全。
(三)在押人员患病在所内就医的处理
1.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应当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
2.对在押人员需要服药的,应当按次给药并由医生当场监督服用。
3.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必须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必须清点,不得遗失。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4.在押人员出监室治疗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将违禁品带入监室。
5. 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四)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处理
1.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医生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2.对在押人员住院治疗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办案机关及其亲属,并报告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对病情严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看守所应当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3.在押人员出所就医、住院治疗必须按规定穿识别服,加戴械具,民警应当保管好钥匙,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押解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需住院治疗时,应当实行民警24小时双人值班看守。
3-12.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一)物品接收、保管、使用
1.接收物品
(1)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同意接收的,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在押人员签收,一联交送物人(对寄来的物品,此联存查)。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来的药品,应当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并检查确认没有开封后,由看守所医务人员保存,按时监督在押人员服用。看守所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应予当场退回或者通知在押人员亲属领回,并说明原因。食品一律不收。
(2)接收物品时,应当场清点并登记,对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数量等应当登记准确,由送物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看守所经办民警也应当在接收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拆开、清点、登记在押人员亲属寄来的物品时,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在接收财物收据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2.保管物品
(1)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物品保管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取、清点、检查、交接等各项保管制度,切实保存好在押人员的物品。
(2)对保管的物品,应当逐人实行袋装化并封闭,并经常检查,保持规范、整洁、卫生,做到无差错,不丢失、不损坏,严禁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换。贵重物品应当存入保险柜内或者封存。
(3)对保管的在押人员的物品若有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3.使用物品
在押人员确因生活需要的,经管教民警同意后,可以使用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使用情况应予登记,并分别由在押人员本人和民警签字确认。
4.发还物品
在押人员按照法定情形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将其物品如数发还给本人,由出所人员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收回其保留的收据。对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财物交押解人员代为保存并转交接受机关。
5.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
(1)对脱逃在押人员的物品,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脱逃人员尚未被捕获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其档案备查。
(2)对死亡在押人员的财物,应当通知其家属前来领回,路途遥远无法领取的,可以代为邮寄。如果一年内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邮寄的,以及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死者本人档案存查。
(3)对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物品,应当通知其家属领取,无家属或者通知后一年内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如果罪犯有遗嘱,而且遗嘱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则按罪犯遗嘱处理。看守所应当将收据或者处理决定,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
(二)钱款接收、保管、使用
看守所应当根据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确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确定每月送款限额,并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公布。
1.接收钱款
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钱款,必须出具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交款人收执,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
2.保管钱款
在押人员钱款一律实行记帐式管理,不得使用代金券和持有钱款。帐卡一式二联(份),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看守所存查。
3.使用钱款
(1)在押人员每次消费后,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严禁由管教民警或者其他在押人员代签。
(2)看守所每月应当与在押人员核对帐目,严格按照省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制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执行。
(3)不得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
4.结算钱款
(1)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当认真核对在押人员的帐目,并将余额如数发还给本人,发还钱款时应当面清点,签字确认。
(2)对脱逃、死亡的在押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钱款余额,参照“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处理。
5.查询钱款
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可凭有效凭证对代为保管的钱款和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3-13.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参加适当劳动。
(一)组织劳动的原则
1.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不得损害在押人员身心健康。
2.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参加劳动的人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动,应当在自愿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劳动。
2.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
3.未成年、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应当充分照顾其心理和生理特点。
4.处于过渡管理期间的新收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
5.患病、年老体弱、身体残疾的在押人员不宜参加劳动;有迹象表明可能实施行凶、脱逃、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监管秩序行为的在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重要案犯和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自愿参加劳动的,看守所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和安排。
(三)劳动项目
1.看守所选择的劳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安全和在押人员身心健康。严禁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加工、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严禁从事运输业,严禁将生产的食品、饮料对外销售。
2.看守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在押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3.看守所拟定的劳动项目需经本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4.严禁使用在押人员从事炊事员(含帮厨、为在押人员送饭)、水暖工、电工等工勤工作,严禁利用在押人员为个人劳动,严禁在押人员外出采购和推销产品。
(四)劳动场所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必须在监室内进行。
2.留所服刑罪犯可以在监室内或者看守所警戒围墙内专门设立的劳动场所进行劳动。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保和环保标准。
(五)劳动的组织管理
1.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发生火灾、工伤等事故。
2.在押人员劳动应当由民警具体管理。民警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安全问题。
3.女性在押人员劳动时,应当由女性民警带领和监管。
4.留所服刑罪犯出监室劳动时,必须统一穿着有明显标识的服装。留所服刑罪犯不得在监室外过夜。
5.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罪犯出入监室时,负责管理的民警必须清点人数,仔细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和与劳动无关的物品带出带入监室和劳动场所。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6.看守所应当对外来原材料及其运输人员、工具严格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进入看守所。
7.看守所应当指定专门民警对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领发、存放、清点检查制度。劳动结束时,民警应当彻底清理劳动场所,不得将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留在监室内。
8.看守所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严禁对在押人员下达劳动指标或者任务。
(六)劳动保护
1.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程和标准,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在押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劳动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1.看守所应当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2.看守所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1)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奖励劳动表现突出的在押人员;
(2)购置在押人员劳动设备、工具、劳保用品等;
(3)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可以酌情发给劳动报酬;
(4)其他必要开支。
严禁侵占、挪用看守所劳动收入。
3-14.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一)在押人员伙食管理
1.看守所应当执行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定量,严禁克扣。
2.看守所应当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营养。
3.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食品新鲜、安全,保证在押人员厨房和食品加工环节的清洁卫生,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提供充足的饮用开水。
5.看守所应当将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和每周食谱在监室内张贴公示;应当每月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
(二)代购物品管理
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识别服,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购。
2.看守所代购物品必须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保证质量,价格公道,不得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不得再额外收取费用。
3.开设小卖部的看守所,应当规范进货渠道,限制销售商品范围,建立健全买卖帐目,禁止由个人承包经营,禁止由留所服刑人员管理,禁止销售除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和家属公布商品名称和价格。
5.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物的数量,应当允许在押人员亲友送生活必备的衣被,不得强行向在押人员推销商品。
3-15.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一)处理原则
1.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由看守所委托法医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医学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作出死因鉴定。
2.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死因鉴定和调查,看守所应当予以全力配合。
3.公安机关在处理死亡善后工作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理有节的原则。
(二)基本程序
1.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关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并通知死者家属。同时,固定监控录像资料以及相关证据,分散同监室在押人员。
2.在12小时内层报至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3.告知死者家属善后处理程序,表明严肃、认真处理的态度。
4.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提请人民检察院检验。
5.向死者家属通报调查和鉴定结果。
6.根据死亡调查和鉴定结果,与家属协商善后处理。对于负有管理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对于死因已经查明,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看守所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死者家属拒绝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看守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予记录。少数民族在押人员死亡的,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
(三)工作要求
1.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掌握死者家属的动态及要求,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稳定家属情绪。
2.迅速与网监、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等部门联系,做好网上舆情控制和应对媒体炒作工作。
3.对无理取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同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表现恶劣,严重妨害监所正常秩序的,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外国籍在押人员死亡的处理
对外国籍在押人员死亡情况的处理,按照《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办理。
3-16.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一)建立档案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2.在押人员个人档案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由法律文书构成,副档由管理记录构成。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内容
1.正档
(1)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再审案件裁定书(副本)和抗诉书等收押凭证;
(2)收押登记表;
(3)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
(4)换押证、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5)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转外地处理的证明文件及回执、释放证明书等;
2.副档
(1)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表;领取使用财物的批准手续及其领用的字据、处理物品清单等;
(2)使用械具审批表、延长使用械具审批表、关押禁闭审批表、延长关押禁闭审批表、牢头狱霸实施严管审批手续等;
(3)与亲属会见、通信的批准手续,会见记载,回家探视病危、死亡亲属的批准手续及探视记录,与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的证明文件等;
(4)奖励审批表、检举揭发材料记录;
(5)患病诊断、治疗情况记录,病危通知书、死亡鉴定结论、死亡报告及通知书、领取遗物通知书等;
(6)脱逃、死亡在押人员及已执行死刑罪犯的财物上缴收据、死刑罪犯的遗书和其他遗留物品的处理情况记录等;
(7)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
(三)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内容
1.正档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收监执行通知书等收押凭证;
(2)呈请减刑(假释)的审批表、建议书及减刑(假释)的裁定书与证明书等;
(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的证明书、法院的裁定书、决定书与通知书等;
(4)刑满释放证明书。
2.副档
(1)罪犯考核、奖惩记录;
(2)谈话教育记录;
(3)财物接收、保管登记、使用批准等表格;
(4)使用械具审批表、会见通信登记与回家探亲审批表报等;
(5)疾病治疗记录;
(6)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
1.整理立卷
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对其案件审查终结,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或者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刑期届满的,在即将释放或者出所前,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羁押监管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起来,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初步整理、分类、编排文件顺序,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组装成卷。
2.装订档案
(1)罪犯档案应当与该罪犯被刑事羁押时的档案分开建立,不能混合建档。
(2)对文件材料的纸张大小不合规范或者有破损的,应当用与卷宗同等大小的优质白纸或者牛皮纸托裱或者修补,以使卷内文件材料尺寸大小整齐统一。
(3)立卷的文件材料中,如有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的或者用复写纸复写的,以及字迹不清、错字漏字等情况时,应当让原制作人用钢笔或者毛笔照原文重新抄写、或者复印、照相,附在原件后面,把错字改正过来,把不清楚的字迹写清楚,把漏字填上去,以利档案的保存和使用。
(4)裱糊与修补文件材料时,应当用细线和胶水,不要用浆糊,防止虫蛀;同时在裱糊、修补与装订时,应当注意不要压字或者压行。
(5)卷内的照片,应当有文字说明。
(6)剔除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装订物,以免锈蚀文件材料。
3.归档保管
看守所对保管的档案,应当放置在专设的库房或者专柜里,由专人负责保管,方便查阅。防止档案丢失或者潮湿、霉烂、毁坏。
4.查阅档案
查阅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的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22-23条、第25-30条、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17条、第19条、第25条、第29条、第31条、第34-39条、第44条、第49-51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43-68条、第82条
《关于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工勤工作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2009]175号)
《公安部关于对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管理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27号)
《公安部监管局关于禁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工勤工作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2009]175号)
《关于禁止看守所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2009]271号)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印发<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的通知》(公安部监管局 公监管[2009]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公安部 财行[2009]132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2010]214号)
第四章 执行刑罚
4-01.暂予监外执行
(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看守所应当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的范围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标准。但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除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所谓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意见
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2.看守所进行初审
(1)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罪犯是否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和其暂予监外执行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2)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对未通过初审的,看守所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提出意见人说明理由,并在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或者意见上注明原因,将复印件退回申请人或者提出意见人,原件存罪犯副档。
(3)看守所召开所务会进行初审,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3.进行鉴定或者检查
(1)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应当将罪犯押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由2名以上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开具证明文件,由鉴定医院盖章和业务院长签字。
(2)妊娠检查到医院进行,由医院出具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3)对罪犯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小组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伤残形成原因、治疗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围绕罪犯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能否自行进行,通过向看守所民警和同监室人员进行了解、核实。调查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被调查人核实签字。鉴定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字。
(4)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4.罪犯保外就医的特殊程序
(1)罪犯或者罪犯家属应当提出保证人,看守所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①愿意承担保证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③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④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告知罪犯或者罪犯家属重新提出保证人。没有保证人的,看守所可商请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会同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指定保证人负责接收。
(2)签署《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
对符合保证人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安排签署《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
5.准备相关材料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罪犯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具体为:
(1)法律文书类材料
①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②《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
③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
(2)事实证据类材料
①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并附化验单、照片及其他辅助检查材料;
②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罪犯哺乳自己婴儿的证明;
③看守所对罪犯疾病检查,治疗情况记载;
④看守所研究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所务会记录。
(3)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向看守所提出的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6.报批
(1)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2)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以上材料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
7.办理出所手续
看守所根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发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或者《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办理出所手续。
8. 交付执行
(1)看守所负责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送押至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并直接送达《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2)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服刑地看守所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人员交接,将罪犯档案交居住地看守所。
(三)看守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应当将罪犯解回收监。
2.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其来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执行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4.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后,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时间及起止日期和新的刑期截止时间,并在释放时向罪犯公开宣告。
4-02.减刑、假释
(一)减刑、假释的条件
1.减刑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①认罪服法,确有悔过自新的实际表现;
②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公物,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视为“确有立功表现”:
①检举揭发看守所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②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③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④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⑤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的。
(2)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看守所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事迹特别突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假释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累犯不得假释。
(二)减刑、假释的办理程序
1.提出建议
(1)留所服刑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减刑、假释建议,减刑、假释建议应当记载罪犯的基本情况、刑期变动情况、减刑或者假释理由等。
(2)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执行地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减刑建议。
2.召开所务会研究
看守所收到减刑、假释建议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所务会未予通过的,应当在书面建议上注明,原件存入罪犯副档,复印件退还管教民警或者监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公安派出所。
3.公示
经所务会研究同意的,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署名提意见人。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请的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不需要公示。
4.报请所属公安机关审核
经公示无异后,看守所应当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审批表》,由看守所所长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报请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
5. 提请减刑、假释
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的,看守所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送交下列材料:
(1)《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6.办理罪犯出所手续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3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三)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四)看守所对被假释罪犯的管理
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书后将罪犯收监。
2.罪犯假释考验期满的,看守所应当通知被假释的罪犯到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3.罪犯假释考验期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45-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1月8日公布实施 法释[1997]6号)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发[1990]247号)
★ 看守所实施细则
★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 致看守所感谢信